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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院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醫學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實施“科教興國”和“科教興醫”戰略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頒布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廣東省人事廳頒布的《關于印發〈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廣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執行〈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實施意見》和《廣東省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全面開展我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通知》、深圳市衛生局頒布的《關于印發〈深圳市衛生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全面推動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制訂本辦法。第二章
目的和對象第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是繼醫學院校基本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之后,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終生性醫學教育制度。目的是使廣大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整個執業過程中始終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跟上醫學科學的發展,更好地為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民健康服務。第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包括:一、在職的醫療、藥劑、醫技專業技術人員。二、在職的護理(助產)專業技術人員。三、具有師級和師級以上其他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四、參加專科醫師培訓,符合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條件者,仍然屬于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五、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不屬于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按《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執行。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第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和方法,以現代醫學科學發展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切實體現針對性、實用性、先進性和創造性思維培養。第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形式包括:一、參加各類醫學衛生及相關的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講習班、研討會、研討班、學習班、進修班、專題調研、技術操作示教、病例分析討論、病理討論、短期或長期培訓、醫學衛生新、難技術學習、國內外進修和考察等。二、為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授課、文字材料、聲像教材、學術報告,發表論文、綜述、譯文等。
三、承擔科技研究課題、取得科研成果。
四、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但必須有明確的目標和計劃,具有可供驗證的學習記錄。第四章
保障條件第六條
本單位每年從業務收入中,按不低于全院職員工資總額3%(300萬)的比例撥出繼續教育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保障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七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脫產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的時間不少于15天。各科室和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應遵照短期脫產和業余學習相結合的原則,盡可能充分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充分協調好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和本職工作的關系,確保在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積極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并達到規定的標準。第五章
組織管理第八條
本單位成立“羅湖區人民醫院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統一領導全院繼續教育工作,審批全院繼續教育的重要措施、方案、制度,為繼續教育工作的發展作出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與科教科合暑辦公。第九條
各科室安排至少1人擔任本科室的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員(兼職),一般由科秘書擔任,其職責是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指導下具體負責本科室繼續醫學教育管理工作。第十條
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個人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登記驗證按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本單位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盡可能安排在非法定工作時間,參加人員必須親自參加學習,按規定簽到、刷學分卡。第十二條
外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參加網絡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必須事先報主管部門批準。學習結束以后要提供相關學習記錄、證明才能登記學分,否則一律不予報銷費用,也不認可所取得的“學分”。第十三條
所有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均按年度驗證,在本單位年度繼續醫學教育學分驗證工作結束以后,不能再補充登記、驗證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第十四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的學分達標是其執業注冊、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和聘任的必備條件之一。學分不達標者,不能申報執業注冊、不能晉升專業技術職稱、不能聘任同級專業技術職務。第十五條
各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參加率和學分達標率是科室年度考核指標之一。考核不合格,扣減科室年度綜合目標考核得分。
第六章
附則第十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年度和階段相結合的學分制,以連續五年為一階段。繼續醫學教育對象每年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取得的學分最低不少于25學分。在一個評定周期內(5年),取得的I類學分不低于50學分,其中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分不低于5學分。在一個晉升周期內(連續5年),Ⅰ類學分可以集中取得,也可以分年度取得。Ⅱ類學分必須按年度獲取,不能累計。Ⅰ類學分和Ⅱ類學分不能互補替代。第十七條
各科室和有關人員應積極申報和舉辦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相關職能部門要給予積極協助和支持。申報、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上級機關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相關制度執行。第十八條
獎勵和處罰一、對積極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積極支持和協助各科室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成績突出的科室和個人,由本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二、對消極對待、防礙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在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及因各種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經濟損失者,要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處以罰款等處罰。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落實繼續醫學教育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規范和促進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特制訂本細則。第二章
經費來源及使用和管理第二條
本著以單位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的原則,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經費在單位每年按不低于全體職員工資總額的3%(300萬元)撥出專項經費的基礎上,鼓勵各科室和個人積極籌措經費。第三條
本單位所有以員工培訓、舉辦學術活動、參加學術交流為重點的專項經費均由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第四條
為規范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經費使用效率,另行制訂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管理辦法。第三章
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基本原則第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以脫產或業余學習等多種形式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每年不少于15天。第六條
在科室人員經批準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期間,科室負責人要安排合適人員承擔其工作任務,不得因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影響正常工作。第七條
外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人員必須提前10~15天向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辦妥相關手續后才能外出。第八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要按申報和批準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第九條
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參加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內容應符合“四新”、“三性”原則,即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和針對性、適用性、先進性原則,并符合以下規定:一、參加人員屬于本單位在職的繼續醫學教育對象;二、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內容與本人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密切相關,能達到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的目的。三、參加獲取I類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必須完全符合參加者本人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需要,通過學習和交流可以提高個人專業技術水平、指導本人開展專業技術工作。四、參加獲取II類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也要與本人所從事的專業技術工作相符或密切相關,對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有實用價值。五、鼓勵和支持繼續醫學教育對象通過參加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授課,發表學術論文、綜述、譯文,承擔科技研究項目,取得科技成果獎及撰寫專業著作、教材以及自學等方式獲取各類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六、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取得的各類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最多不超過年度驗證截止時間)到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否則,有關費用不能報銷,學分不能認可。第十條
使用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以外的其他專項經費或自籌經費離崗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符合相關專項經費使用規定,不得超過限定的累計離崗時間,即:各學科、專業的學科帶頭人每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周,學術骨干不得超過3周,其他人員不超過2周。因本單位重大發展計劃需要、開展科技研究活動、參加教學活動、參加政府機關指令性活動不受本項規定限制。第十一條
發表論文、出版專著、開展科技研究活動及在本單位內參加多科會診、病例討論等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申報、審批、登記備案,按有關管理制度執行。第十二條
鼓勵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利用業余時間、自費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不受地點和次數限制,但須按有關規定申報、登記和驗證。第十三條
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申請和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填寫“外出開會(學習、進修)申請表”、或“出國申請表”,附文件、會議通知、邀請函等,經所在科室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交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二、主管部門在辦完審批、備案手續后將申請資料送回申請人所在科室,特殊情況下可通知申請人領取。第四章
學分驗證和考核第十五條
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登記、驗證和考核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六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制訂相關登記、驗證、考核辦法。第十七條
各科室和繼續醫學教育對象必須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分登記、驗證材料。第五條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各學科、專業、科室和個人積極申報和舉辦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第十九條
申報和舉辦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要嚴格遵守上級機關及本單位有關規定和管理制度。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第二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科室屬于繼續醫學教育先進集體,由本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一、成功主辦省級、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一項或以上。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受到本單位上級主管機關公開表彰或獎勵。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取得了突出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個人屬于繼續醫學教育先進個人,由本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受到本單位上級主管機關公開表彰或獎勵。二、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單位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績。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屬于以下類型:一、各類醫療衛生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講習班、研討會、研討班、學習班、進修班、專題調研、技術操作示教、病例討論、病理討論、短期或長期培訓、醫學衛生新、難技術學習、國內外進修和考察等。二、為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提供授課、文字材料、聲像教材、學術報告,發表論文、綜述、譯文等。三、承擔各級各類立項科技研究課題、取得科研成果。四、自學是繼續醫學教育的重要形式,但必須有明確的目標和計劃,必須具有可供驗證的記錄。第二十三條
外出進修學習按《在職人員離崗進修學習管理規定》執行,參加其他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參加獲取II類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原則上不出本市范圍,脫產參加本市其他單位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每人每年不超過3次。二、參加獲取I類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原則上每人每年不超過1次。三、參加本單位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不受次數限制。四、出國進修、參觀考察等,按本單位《出國人員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由于科室或個人超過規定時間、未提供可供核實的材料影響學分登記、驗證和考核的,只認可能核實和驗證的學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科室或當事人承擔責任。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六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繼續醫學教育法規和政策的調整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特制訂本辦法。第二章
經費籌集
第二條
根據國家衛生部和人事部頒布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衛科教發[2000]477號)的規定,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籌集以單位撥款為主,鼓勵科室和個人籌集經費。第三條
本單位每年第一季度從業務收入中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員工資總額的3%(300萬元)撥出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用于資助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第四條
本單位撥出的繼續醫學教育經費分為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三個部分進行管理。各部分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撥款比例如下:一、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按上年度各科室全員工資總額的1.2%撥入各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帳戶(經費本)。二、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按上年度全員工資總額0.8%撥入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帳戶(經費本)。三、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按上年度全員工資總額的1.0%撥入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帳戶(經費本)。第五條
舉辦(包括主辦和承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術會議等學術活動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學員交納費用,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第三章
經費使用第六條
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和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由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其使用管理。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和科室自籌的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由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其使用管理。個人籌集的繼續醫學教育經費供本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使用。第七條
本單位撥出的各部分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只能用于支付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本單位任何人員申請使用繼續醫學教育經費參加學術會議交流必須有本人為第一作者撰寫的論文參加交流。重點支持外出進修學習和短期技術培訓,嚴格控制外出參觀考察。公開發表學術論文、舉辦學術活動等另有規定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經費籌集和使用按相關規定執行。第八條
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用于各科室舉辦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和各科室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資助本科室人員外出參加學術交流;二、資助本科室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習;三、資助本科室人員外出接受短期培訓;四、資助本科室人員到外單位進修學習;五、支付科室邀請外單位專家講學所需費用;六、資助本科室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第九條
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資助本單位特殊崗位在編人員接受崗位培訓,如大型設備使用和維護人員培訓、放射線防護培訓及管理人員培訓等;二、支付本單位人才培訓計劃所需費用;三、資助新增設學科、專業在編人才培訓;四、支付本單位邀請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講學所需費用;五、資助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單位在編人員出席學術組織、行業協會、期刊編輯部等主辦的學術兼任職務換屆選舉活動,包括以下情形:(一)擔任全國性學術組織、行業協會委員以上職務;(二)擔任全省性學術組織、行業協會常委以上職務;(三)擔任全市性學術組織、行業協會主任、副主任職務;(五)擔任公開出版發行的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主編、副主編職務;六、資助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的其他特殊培訓計劃;七、資助有關人員參加政府行政機關的行政指令性學術活動。第十條
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資助經醫院評選認定的各學科帶頭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每人每年最多一次,條件如下:(一)參加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地區性(國際)學術組織主辦的本專業學術會議;(二)參加國家機關、國家級行業協會、全國性學術組織、中國科技文獻統計源期刊主辦單位主辦的本專業學術年會;二、資助本單位科技人員以本單位為第一作者單位所發表學術論文有關費用的報銷,報銷范圍和標準執行《學術論文發表費報銷規定》的規定。第十一條
參加各類學術活動費用報銷標準按有關財務制度執行。第十二條
本單位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原則上由會務收入支付全部費用。確有經費不足的,可由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或其他符合使用規定的專科經費撥款資助。資助標準如下: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1萬元,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5000元,市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3000元。各重點學科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具有該項目預算的,可由重點學科建設費資助;其他學科、專業科室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可由本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資助。專項經費不足以支付項目虧損的,本單位不另外撥款資助。第十三條
各學科、專業科室承辦或與外單位聯合主辦的學術會議、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等學術活動,除雙方單位簽署有合作協議的外,本單位不予資助。第四章
經費管理第十四條
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由財務部門按年度劃撥。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分別為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建立內部經費本(“繼續醫學教育經費收支記錄本”)。經費本一式二份,一份留財務部門管理,另一本由科室保管,其中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本由各科室負責人管理,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經費本和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經費本由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管理。第十六條
繼續醫學教育經費收支均要在財務部門和各科室管理的經費本中登錄,經費使用人、科室負責人及分管會計要在相應欄目簽字確認。第十七條
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和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等三部分經費不得互相挪用或占用。第十八條
各年度發生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經費支出,除以下情形以外,必須在當年度報銷:一、在年末(12月份)才出版發行的期刊發表學術論文,有關費用可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內報銷。二、外出接受短期培訓和到外單位進修學習的費用可以跨年度報銷。自學習結業之日起,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三、外出參加學術交流等其他繼續醫學教育活動,自活動結束之日起,應在不超過一個月之內報銷費用。第十九條
各年度各部分繼續醫學教育經費有節余的,累加到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發生經費超支的,不能透支,本單位也不予追加撥款,超支的費用由經費使用人支付。第二十條
各部分繼續醫學教育經費使用必須按本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手續,其申報和審批程序如下:一、使用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科室負責人批準,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二、使用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科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三、使用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分以下二種情形辦理:(一)學科帶頭人參加繼續醫學教育:由學科帶頭人提出申請,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報單位領導批準。(二)學術論文報銷:論文第一作者憑已經發表的學術論文和有效報銷憑證到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和費用報銷審批手續。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各科室可以依據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有關規定制訂本科室的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使用規定,經科室集體討論通過,在報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職能部門備案后,在本科室范圍內執行。對科室上報的繼續醫學教育經費使用規定與本單位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將退回科室修改后重新申報備案。第二十二條
使用他專項經費舉辦、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按有關專項經費的規定并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使用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資助科室主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必須在嚴格審核項目經費收支情況以后才能予以資助,并且不得超過最高限額。第二十四條
使用重點專科建設專項經費資助本學科、專業科室主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必須事先制訂有該項目的經費預算,在嚴格審核項目經費收支情況以后才能予以資助,并且不得超過最高限額。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主辦、承辦、聯合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術活動,不得向本單位人員(包括在編人員和臨聘人員)收取費用。第二十六條
籌集和使用繼續醫學教育經費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科室和人員,本單位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構成違法犯罪者,交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本單位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第二十八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學術論文發表費報銷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設創新型社會”和“科教興醫”發展戰略的需要,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積極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撰寫和發表學術論文,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經本單位科教主管部門審核推薦,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合法學術期刊(具有標準刊號CN和/或ISSN)發表學術論文有關費用的報銷適用本規定。第二章
學術論文發表費用報銷條件和方式第三條
發表學術論文的有關費用由論文的第一作者先行墊付,在發表論文的期刊出版以后,持期刊原件和期刊封面與論文復印件辦理登記手續,憑合格的報銷憑證按本規定的標準報銷費用。第四條
報銷學術論文發表費的必備條件是以本單位為第一作者單位或本單位擁有50%以上知識產權,本單位人員為論文第一作者發表的學術論文。第三章
學術論文發表費用報銷標準第五條
學術論文發表于被SCI或EI收錄的學術期刊,其稿件郵寄費、審稿費、版面費等全額報銷。第六條
學術論著發表于被CSCD收錄的期刊,論文版面費報銷金額最多不超過1000元。(三個月內發票予以報銷)第七條
屬于重點學科建設、科研課題專項經費資助發表的學術論文,一律由相關專項經費全額報銷。無專項經費資助發表的學術論文,按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從本單位學術論文與學科帶頭人繼續醫學教育基金中報銷。第四章
附則第八條
發表學術論文的費用報銷手續應在期刊出版后的一個月內辦結。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學術論文包括論著及其他專業文章。學術論著按以下標準認定:屬于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第十條
SCI(科學引文索引)、ISTP(科學技術會議錄索引)、EI(工程索引)、CSCD收錄期刊以最新公布的目錄為準。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第十二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
主辦和承辦學術活動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舉辦各類學術活動的管理,促進對外學術交流,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各科室、本單位人員以本單位名義、職務條件主辦、承辦和協辦的各類學術活動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學術活動包括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學術論文交流會、學術研討會、學術講座、技術示范等。第四條
主辦學術活動指本單位所屬科室或人員以本單位名義主持和組織實施的學術活動。承辦學術活動指以外單位名義主辦,外單位主持,本單位組織實施的學術活動。協辦學術活動指以外單位名義申報,主持,組織實施,本單位承擔學術活動舉辦過程中的部分工作任務。主辦、承辦和協辦學術活動統稱舉辦學術活動。第五條
鼓勵各科室和人員積極申報和舉辦各類學術活動。第二章
舉辦學術活動的管理原則第六條
各科室和人員舉辦各類學術活動均應以本單位名義申報和主辦,以科室為單位實施。在具體申報和舉辦過程中,學術活動承擔科室要指派專人作為舉辦學術活動的項目負責人。第七條
由本單位主辦的學術活動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承辦,也可以邀請其他單位協辦。由本單位承辦的學術活動,在邀請其他單位參與承辦、協辦前必須征得主辦單位同意。第八條
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是本單位申報和舉辦各類學術活動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指導、協助和監督工作。第九條
本單位財務部門負責各類學術活動的經費收支監管。第十條
主辦各類學術活動的申請以及舉辦學術活動都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報經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重大學術活動(包括申報各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承辦學術活動、委托中介機構承辦學術活動等)還必須報經單位領導批準。第十一條
申報主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必須如實填寫項目申報書,確認授課教師能如約授課,項目負責人和授課教師必須在申報書上親筆簽名。第十二條
申報承辦學術交流會、學術年會、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等學術活動以及委托其他單位承辦或協辦本單位主辦、承辦的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舉辦前必須由合作各方簽署聯合舉辦學術活動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
經費籌集和使用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衛科教發[2000]4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舉辦學術活動可以向參加學術活動的人員收取費用,但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第十四條
舉辦學術活動的應參照同類、同級學術活動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以達到或基本達到收支平衡為基本原則。第十五條
舉辦學術活動收取的所有經費均應向繳費單位或個人出具本單位財務部門提供的現金收據。第十六條
本單位在職人員參加本單位舉辦的學術活動,免交學習費用(包括注冊費、資料費、證書費等)。需要住宿和參觀考察者,按統一標準交費,費用自理。第十七條
在舉辦學術活動過程中,不得使用所收取的費用支付不必要的支出項目。一般情況下,學術活動支出項目包括:場租費、資料費(含資料編輯費、印刷費等)、郵電費、通訊費、交通工具租賃費、證書費、專家和嘉賓接待費(包括住宿費、勞務費、餐飲費、參觀考察費等)、紙張和文具購置費、照(攝)像費、宣傳費、稅費等。使用本單位場地、設備、交通工具等,免交使用費。原則上不得使用所收取的費用用于出版書籍、刊物、購買高檔禮品、個人生活用品和辦公設備等非必須支出項目。第十八條
參加學術活動授課(不包括學術交流會發言)者享受授課勞務補助。參與主辦、承辦學術活動的會務人員,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工作的,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的標準享受加班補貼。授課教師補助費、會務人員加班費全部從學術活動收入中列支。第十九條
舉辦學術活動所支付的經費全部由學術活動的收入支出,本單位原則上不為舉辦學術活動提供暫借款和經費補貼。(如確實需要本單位提供經濟補貼,在由本單位主辦的會議中,本單位提供花費不超過總體花費的50%;在由本單位協辦會議中,本單位提供花費不超過總體的30%)因舉辦本單位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出現虧損的,按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屬于重點專科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重點專科建設費資助;其他專科主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由科室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資助。第二十條
在舉辦學術活動后經費有節余的,按以下原則處理:節余經費的50%作為學術活動舉辦科室的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30%作為舉辦學術活動科室的獎勵金,20%作為醫院繼續醫學教育專項經費。節余經費不足1000元的,全部用于獎勵舉辦學術活動的科室。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
舉辦學術活動的科室,在學術活動結束后要按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提交學術活動資料(如講稿、講義、學員簽名表、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執行情況調查表等)和學術活動財務報表,經審核合格后,按本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的資料由本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上報。學術活動的收支情況報財務部門審核并結帳。第二十二條
學術活動收入應按有關法規納稅。第二十三條
舉辦學術活動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任何科室和個人不得利用本單位名義和在本單位任職之便,以舉辦學術活動的名義非法募集財物和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舉辦學術活動之便報銷個人費用。學術活動的收入和物品必須按有關規定處理,嚴禁任何個人或科室私自將學術活動的經費、物品據為科室或個人所有。第二十四條
舉辦學術活動的過程、有關資料、財務活動不得脫離主管部門監管。第二十五條
對成功舉辦國家級、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承辦國際性、全國性學術會議,在國內或國際產生了較廣泛的積極影響的科室及其主要負責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科室和人員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處以罰款等處罰。對任何隱瞞學術活動內容、資料、財務活動以及其他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者,還要給予紀律、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犯罪者,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第二十八條
授權本單位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解釋。12學術論文獎和專業著作獎評定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設創新型社會”和“科教興醫”發展戰略的需要,鼓勵科學技術人員積極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總結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增進學術交流,保障學術論文獎和專業著作獎評定工作公開、公平和公正進行,特制訂本辦法。第二章
評定條件第二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學術論文可以參加學術論文獎評審:
一、在本單位工作的所有職員,包括在編在職職員、離退休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曾經在本單位工作(論文或專著有關工作主要在本單位完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進修生、實習生等,以本單位為第一作者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發表的學術論文;二、發表學術論文的期刊為評獎年度公開出版發行的合法期刊,具有CN或(和)ISSN編號;三、發表的論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申報了登記備案;第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專業著作,可以參加專業著作獎評審:一、參加編著人員為本單位在崗職員;二、參加編著的專業著作、科普著作在評獎年度首次公開出版發行,具有ISBN編號。三、參加編著出版專著、科普著作已經在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第三章
評定方法第四條
學術論文獎分五個等級,按以下標準評定:一、學術論文特等獎:發表在《SCIENCE》或《NATURE》的學術論文。二、學術論文一等獎:發表在SCI或EI收錄期刊的學術論文。三、學術論文二等獎:發表在CSCD收錄、中華醫學會主辦的“中華系列期刊”的學術論著。四、學術論文三等獎:發表在CSCD收錄的其他期刊的學術論著。五、學術論文四等獎:發表在CSCD未收錄期刊的學術論著和發表在SCI或EI未收錄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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