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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32025年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資格證考試判斷專練題庫及答案(共990題)1、原告在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有權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2、經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行政訴訟的被告。(×)3、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4、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行政訴訟也不例外。(×)5、行政訴訟費用由原、被告雙方分擔。(×)6、內部行政行為可以適用行政復議,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7、行政訴訟被告負舉證責任,但不排除對某些事項應當由原告提供證據。(√)8、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是指對訴訟中任何問題均不得進行調解。(×)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侵權,就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10、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收集證據。(×)11、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不能進行審理。(×)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3、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14、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15、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16、在行政訴訟中,非行政機關是不可能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17、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18、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19、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在訴訟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進行調解。(×)20、在行政訴訟審理期間,原告不需承擔任何舉證責任。(×)21、我國國家賠償法明確了以支付金錢為主要賠償方式,同時又確定了在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時,應優先適用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22、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應按刑事賠償程序要求賠償。(×)23、國家賠償法規定,對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損害,無論其主觀心理狀態(故意或過失)如何,國家均不承擔責任。(√)24、我國國家賠償不包括公立公益單位的侵權活動引起的損害賠償。(√)25、我國國家賠償的主體和賠償義務是一致的。(×)26、凡參加了侵權的行政機關都有義務進行賠償,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被請求的機關必須依法先予以賠償。(√)27、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28、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金錢賠償,即國家向其侵權損害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支付一定的數額的賠償金,對于數額巨大的賠償金需交納相應稅費。(√)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0、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標準是補償性原則。(×)3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行為取得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32、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33、行政決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3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高效、優質服務。(√)3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以其隸屬的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并由該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36、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7、因行政協助發生爭議的,由請求機關與協助機關共同決定。(×)38、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行政機關應提供必要條件,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39、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違法干預行政執法。(√)40、聯合執法中的行政執法決定,由參加聯合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1、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2、行政執法程序只能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4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其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當場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44、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請,應當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但不需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4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不定期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組織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46、當事人有權提出調查證據的申請。行政機關不受理的,應當口頭說明理由,無需記錄在卷。(×)47、行政機關公開舉行的聽證會,只有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旁聽。(×)48、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內組織聽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49、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經政府法制機構統一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50、法律、法規、規章對對行政執法程序沒有規定辦理期限的,應當實行限時辦結制度。(√)51、行政執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辦結;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52、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諾期限內,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未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5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接受、聽從、配合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實施行政指導。(×)54、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裁決案件,應當由1名以上工作人員辦理。(×)55、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給付的,行政機關應當撤銷,予以追回。(√)56、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被申請人,并組織調解。(×)57、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形式有行政處理和處分,兩者可以合并適用。(√)58、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59、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規定、辦法、規則等行政公文。(×)60、規范性文件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61、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外事項時,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6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提議制定規范性文件。(√)63、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64、部門規范性文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經登記、編制登記號后,不再另行報送備案。(√)65、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66、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口頭審查申請。(×)67、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68、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69、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70、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71、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相關行政機關聯合執法。(√)72、行政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73、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只能采取書面形式。(×)74、行政機關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申請,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當事人。(×)75、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76、應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說明調查事項和依據,否則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77、調查取證應當制作筆錄,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不簽字的,不具有證據效力。(×)78、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最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方式。(√)79、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經同級政府批準,可以將受委托的行政職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80、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81、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但可適當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82、根據國務院的授權,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依法設立的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83、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因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理。(√)84、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可以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85、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種類有責令期限整改、責令道歉、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黃牌警告等。(×)8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般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87、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88、行政訴訟中,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89、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90、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91、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92、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不得進行調解,但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93、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94、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95、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公開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供公眾查閱。(√)96、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律應當公開進行。(×)97、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98、行政訴訟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99、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100、行政訴訟中,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101、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出庭應訴,也可以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10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第一審行政案件。(×)103、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10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以復議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105、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應的舉證責任。(×)10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07、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108、經復議的案件,行政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只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109、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1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動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無權主動通知其參加訴訟。(×)111、在行政訴訟中,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但無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112、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可改由原告進行舉證。(×)113、根據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114、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審理的基礎上可以向被告調取其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1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16、除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否準許應由人民法院決定。(√)117、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118、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119、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訴訟的法定原則,不存在任何例外規定。(×)120、在涉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121、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應當根據自愿原則,裁定準許。(×)12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123、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正確的處理方法為,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指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124、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但法院無權向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處分的司法建議。(×)12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至日起七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126、行政機關制發的文件,凡是帶有行政處罰內容的,都應向社會公開。(√)127、監察局給某公務員行政記過處分屬于行政處罰。(×)128、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29、統一著裝的執法人員執法時可以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130、在行政處罰聽證會上,應當當場做出處罰決定。(×)13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行政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13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處理每個行政處罰案件的必經程序。(√)133、當事人對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134、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135、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自己強制執行。(×)136、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137、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138、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139、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140、執法人員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141、縣、鄉兩級政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也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42、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143、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有權實施行政處罰。(×)144、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145、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屬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146、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147、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148、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149、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150、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51、對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15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15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154、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55、舉行行政處罰聽證,當事人可以自己參加,也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代理。(×)156、行政處罰由被處罰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157、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158、在警力緊張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委托聯防隊員依照法律生效的裁決,收繳罰款。(×)15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160、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16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162、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但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163、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164、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復議機關也可以受理。(×)166、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而確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可以向法院起訴。(√)167、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在必要時可以向申請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168、因不可抗力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次日起繼續計算。(×)169、有權申請復議的某甲已死亡的,其兒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70、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只要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就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71、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172、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173、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74、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復議。(×)175、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被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176、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177、《行政復議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178、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執照、資格證等證書注銷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79、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等證書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80、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18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無權代為申請行政復議。(×)18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18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184、各級行政機關的法制部門是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事項的法定機構。(√)185、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能申請行政復議。(×)18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真實性和是適當性。(×)187、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188、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89、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191、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只能提起行政訴訟。(×)19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19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4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4、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195、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196、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要求賠償。(√)197、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198、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199、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法規設定。(×)200、行政強制措施權可以委托給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201、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202、情況緊急時,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在48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203、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并且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204、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205、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復查封。(×)206、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書應當及時口頭或者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207、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不得委托第三人保管。(×)208、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可以使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9、因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所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210、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211、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21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213、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214、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215、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216、行政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217、行政機關可以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218、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15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219、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220、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221、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222、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7日內受理。(×)223、人民法院應當自行政機關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224、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費,所需經費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225、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226、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227、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一定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228、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229、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設定。(√)230、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231、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232、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3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五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34、行政許可制度是我國特有的行政制度。(×)235、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出國申請進行批準的行為應受《行政許可法》調整。(×)236、在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范圍內,如果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調節、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自律性管理或者采用事后監督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約束的,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237、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238、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239、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24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241、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242、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244、行政許可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245、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報、電話記錄方式提出。(×)246、行政許可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247、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248、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49、行政機關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250、行政許可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盡量要當場作出決定,并作出書面或口頭的行政許可決定。(×)251、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252、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253、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254、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簡單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可以指派一名工作人員進行核查。(×)255、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256、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不指定教材但應當組織考前培訓。(×)257、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種行政處罰。(×)258、行政處罰由被處罰人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259、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260執法人員對公民沒收50元以下財物,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61、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62、違法行為在一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63、行政執法人員依照簡易程序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264、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65、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266、罰金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267、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可以按比例分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作為執法經費。(×)268、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269、當事人陳述、申辯時態度不好,行政機關可以酌情加重行政處罰。(×)27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271、扣押、查封、凍結財產屬于限制財產流轉的行政處罰。(×)272、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273、執法人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7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275、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按罰款數額的5%加處罰款。(×)276、行政機關對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277、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278、在人員緊張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委托臨時人員收繳罰款。(×)279、行政機關按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不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280、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1、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282、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283、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84、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285、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本案調查人員主持。(×)286、行政機關擬對張某處以3萬元罰款,無論張某是否要求聽證,行政機關都必須舉行聽證。(×)287、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288、聽證后,行政機關最終決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由當事人承擔聽證費用。(×)289、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290、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291、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292、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可以以本組織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293、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294、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295、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296、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297、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樣可以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298、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2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無權依法要求賠償。(×)300、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301、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302、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303、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30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305、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306、行政強制措施權可以委托。(×)307、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經過培訓也可以實施。(×)308、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309、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310、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31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31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31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31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31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現場筆錄應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31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317、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318、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319、案件需要,可以對公民個人的生活必需品進行查封、扣押。(×)320、鑒于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復查封。(×)321、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322、查封、扣押的期間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323、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324、《行政強制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325、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的,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326、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327、代履行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之一。(√)328、李某因超生被計生部門處以罰款。李某拒不繳納罰款,計生部門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方式迫使李某履行行政決定。(×)329、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330、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行政復議,不能以口頭形式申請。(×)33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他人無權代為申請行政復議。(×)33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33、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334、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責令下級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利于合法、公正處理的,上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335、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行政復議期限,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60日。(×)336、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337、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338、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可以重新調查取證。(×)339、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收集證據,但并不排除行政復議機關要求被申請人提供補充證據的情況。(√)340、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341、對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也可以決定變更。(√)342、公開原則,只要求行政復議案件的材料公開,即行政復議機關收集的所有材料都允許當事人自由查閱。(×)3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44、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34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346、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34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一律不停止執行。(×)348、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349、行政復議機關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3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351、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政府應當將不屬于自己管轄的行政復議申請,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當事人。(√)352、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353、行政復議申請人已就復議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已被受理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354、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不可以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請求。(×)355、行政復議中涉及行政賠償的問題可以調解。(√)356、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357、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不可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358、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行為,均可提起行政訴訟。(×)359、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360、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36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362、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調查證據,但其代理人可以。(×)363、經復議的行政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行政復議機關為行政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364、行政訴訟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365、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調解。(×)366、行政訴訟中,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對案件的審理。(×)367、行政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對于未受處罰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判決。(×)368、行政訴訟中,原告起訴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進行變更,原告拒絕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369、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370、行政訴訟中,非行政機關也可能成為被告。(√)37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一律應當公開進行。(×)372、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373、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不能因此作出判決。(×)374、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其上訴期是10日。(×)37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37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被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37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申請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78、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379、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380、行政訴訟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38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382、行政訴訟中,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83、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不可以撤銷、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384、行政訴訟中,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385、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386、原告或者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但能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387、行政訴訟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88、行政訴訟中,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交答辯狀。(√)389、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390、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391、違反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之一。(√)392、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393、從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來看,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394、我國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個人過錯為前提條件。(×)395、稅務局工作人員開車去購買辦公家具的過程中撞傷行人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396、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397、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398、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賠償義務機關。(×)399、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400、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401、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應當分別提出數項賠償要求。(×)402、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對口頭申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403、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404、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405、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406、在國家賠償中,賠禮道歉也是國家履行責任的一種方式。(√)40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408、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409、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410、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411、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412、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3年。(×)413、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414、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415、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應予納稅。(×)416、賠償義務機關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417、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418、行政賠償訴訟中,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不負證明責任。(×)419、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420、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干部,任職前可以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421、各級行政學院和培訓機構要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422、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423、政府立法要保證人民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424、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施行。(√)42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要逐步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426、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要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427、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關于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建議,可視有關情況酌情處理。(×)428、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429、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430、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全面推進辦事公開制度。(√)431、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置與疏導結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432、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433、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434、嚴格規范裁量權行使,避免執法的隨意性。(√)435、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盡量要出庭應訴。(×)43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機制,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437、各級行政機關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基本相同處理。(×)438、各級行政機關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439、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依據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440、某市工商局在行政執法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相對人錢某提供證據,錢某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進入訴訟程序后,錢某才提供該證據,對此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441、在行政訴訟中,由于以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主,因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其所作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是證明責任的主要承擔者。(√)442、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提供人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并向法庭說明,法庭予以審查確認。(√)443、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供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444、被告在行政訴訟中僅對其所作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445、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446、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447、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448、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及其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者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449、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450、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的確切線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451、當事人提供的聲音資料證據,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45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453、行政訴訟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不能免除被告的相應舉證責任。(√)454、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455、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456、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457、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458、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459、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460、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461、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時效性。(×)462、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463、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健全公民權利救濟渠道和方式。(√)464、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465、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466、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467、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468、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469、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主要過程記錄制度。(×)470、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471、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472、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473、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474、堅持把行政執法人員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475、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476、行政執法人員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一般直接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用公告送達。(√)477、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478、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479、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480、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481、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不得使用粗俗、歧視、侮辱以及威脅性語言,不得刁難當事人或者做出有損行政執法人員形象的行為。(√)482、行政執法人員代為保管暫扣物品或者違法建筑內的財物的,可根據市場價格酌情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483、行政執法人員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不接受暫扣。(×)484、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對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從嚴進行告誡、引導,并給予行政處罰。(×)485、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可作為協助行政執法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486、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487、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但強制執行的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488、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489、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90、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91、某市稅務機關對某企業依法作出補交稅款20萬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該機關依法對其加處滯納金30萬元。(×)492、在緊急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493、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約定分階段履行。(√)494、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495、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存款、匯款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后,向行政機關復議后解除凍結。(×)496、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實施;其他任何企事業單位均不得凍結存款、匯款。(×)497、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一般情況下不由區級以下行政機關承擔。(×)498、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499、在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重復實施查封、扣押。(×)500、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制作并當場交付或事后補交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50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502、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503、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普通程序的規定外,還應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504、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50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可以申辯。(×)506、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507、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508、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法規設定。(×)509、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510、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設定。(√)511、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512、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樣可以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513、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514、行政法規不可以設定凍結存款、匯款。(√)515、暫扣許可證和執照是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516、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有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517、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518、某鄉政府認為其債權、債務情況是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不宜公開。(×)519、反映某市文化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公開。(×)520、某稅務機關公開了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在這種情形下,該機關無需承擔法律責任。(×)521、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工作方式。(×)522、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52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某旅游公司的權益,行政機關征求該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也應當計算在行政機關答復的期限內。(×)524、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即使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仍不得公開。(×)525、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52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527、某縣人民政府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的具體情況不屬于其應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528、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529、某市文化局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某市教育局,但該市文化局無需與市教育局進行溝通、確認。(×)530、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531人民法院對委托或者指定的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無需審查鑒定的過程。(×)532、某市工商局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錢某提供證據,錢某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進入訴訟程序后,錢某才提供該證據,對此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533、在行政訴訟中,由于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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