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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100T47DB51012020-03-09發布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DB5101/T71—2020 Ⅲ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基本原則 25主要流程 36備案 37安全預評價 38設計 49施工 410試運行與驗收 5 6 11附錄A(規范性附錄)充電設施與爆炸危險場所和重要保護設施安全距離 附錄B(規范性附錄)成都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自評/驗收表 23附錄C(規范性附錄)成都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自評/驗收結論類型表 DB5101/T71—2020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由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并歸口。本標準由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本標準起草單位: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成都市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研究院、川開電氣有限公司、成都智邦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標準化研究院。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健、王貴生、張迪、馮云、姚武英、李紅衛、曹磊、李軍、邢志剛、姬廣輝、黃榮、盧學輝、李小雯、雍袁一夢、王可貴。1DB5101/T71—2020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管理規范本標準規定了成都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主要流程、備案、安全預評價、設計、施工、試運行及驗收、運營和報廢。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的單位和個人。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10001.1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GB/T10963.1電氣附件家用及類似場所用過電流保護斷路器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斷路器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T14048.2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2部分:斷路器GB/T14048.3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3部分:開關、隔離器、隔離開關以及熔斷器組合電器GB/T14048.4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第4部分: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機電式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GB/T18487.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3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電動車輛交流/直流充電機(站)GB/T27930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GB/T29317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GB/T29781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33000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T50065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5006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56-201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2014年版)GB50289-201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31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驗收規范GB50966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T51313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AQ/T900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2DB5101/T71—2020AQ/T9009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DL5027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JJG1148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定規程JJG1149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定規程NB/T3300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NB/T33002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33004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8.1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NB/T33008.2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NB/T33019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運行管理規范3術語和定義GB/T29317、GB/T51313所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充電弓安裝在車輛外部固定設施上,高于車輛頂部,用于電動汽車頂部接觸式充電的主動連接裝置。3.2受電弓安裝在電動汽車頂部,與充電弓連接用來接收電能的裝置。4基本原則4.1充電設施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4.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組織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安全驗收評價:——裝機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配建公共充電站;——充電設施設置在加油站、加氣站、燃氣供配站等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場所及附近;——城市標志性建筑等重要場所內;——地下、半地下停車場一次性集中建設充電設施的充電站(不含居民小區私家車位個人配建充電樁)。4.3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檢查市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受四川省主管部門委托檢查的建設項目;——區(市)縣相關部門負責檢查本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受成都市主管部門委托檢查的建設項目;——其他建設項目,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建設單位應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4.4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的項目整體作為驗收單元。3DB5101/T71—20204.5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充電設施安全運營的責任主體。充電設施無運營單位的按照“誰擁有、誰負責”的原則,對其安全運營負責。5主要流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報廢全生命周期主要流程見圖1。圖1充電設施全生命周期主要流程圖6備案6.1充電設施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建設單位應執行充電設施備案制度。6.2新建獨立占地的以及跨區(市)縣行政區域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到市級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其他類型充電設施應到區(市)縣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6.3居民個人建設的自用充電設施應在所在小區的物業服務機構或社區進行備案。7安全預評價符合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不符合建設項目“三同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8設計8.1符合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初步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應充分考4DB5101/T71—2020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不符合建設項目“三同時”的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8.2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8.3充電設施產品選擇應取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8.4項目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T29781、GB50156、GB50028、GB50966等的有關規定。8.5設計階段可根據充電功率和接入數量對變壓器的負載率進行分析;充電容量大的設備宜設置專門變壓器,宜采用10kV供電,經變壓器降壓后再向非車載充電機提供工作電源;充電容量不大的設備宜由變壓器多回路向非車載充電機提供工作電源。8.6充電設施應遠離可燃物堆放或動用明火地點,充電設施不應設置在易淹沒的低洼、泄洪道周邊等位置,周圍樹木不得影響設備排風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充電設施安裝環境應與充電設施外殼防護等級相匹配。8.7充電站選址所在建筑物的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的相關標準,對于未通過消防驗收或具有嚴重消防隱患的建筑物內,不應作為充電站的選址場所。8.8充電及附屬設施的布局及安裝宜充分利用就近供電、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設施,不應影響建筑物場所原有消防分區功能和消防設施的使用,特別是消防車道、消防栓、自動噴淋系統等,同時應注意規避因消防設施爆裂、漏水等極端情況產生設備浸水、漏電等風險。8.9充電設施不應設置在電力設施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橋梁及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等公共設施保護區內,若在相關或毗鄰區域建設充電設施,應獲得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8.10充電設施與加油加氣站設備、燃氣設施、電力設施、城市工程管線、輸油管道、民用及工業建筑、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氧氣儲罐應保持安全距離。8.11特殊場景設計應滿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汽車庫內的大型變配電設備安裝前應核算樓層承重是否符合要求,禁止未經承載核算盲目建——加油加氣站內配建充電設施,應符合GB50156的要求,充電設施設置在輔助服務區內,同時考慮電動汽車火災風險,充電車位應設置在加油加氣作業區邊界5m以外;——加油加氣站內配建充電設施,電纜敷設禁止穿越防爆區。9施工建設單位應按照評審通過的設計和有關規定,組織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采購和施工,施工單位應具備電力施工總承包資質、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或機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10kV電力接入工程,施工單位應同時具備四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及以上相應資質、有相應資格的施工人員,并具備安全施工許可證。10試運行與驗收10.1試運行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應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10.2竣工驗收10.2.1充電設施建設項目不符合“三同時”條件時,建設單位可自行組織或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對安全設施、5DB5101/T71—2020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技術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驗收完成后應形成書面報告備查。10.2.2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符合“三同時”條件時,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對安全設施、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技術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驗收完成后應形成書面報告行業部門進行備案。10.2.3安全設施、充電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安全防護設施應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10.2.4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建設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建設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10.2.5充電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按照NB/T33004、NB/T33008.1、NB/T33008.2等標準的規定開展安全竣工驗收。10.2.6建設單位組織安全竣工驗收的方法應包括:——資料查閱法;——現場目測法;——儀器或工具測量法。10.2.7建設單位組織安全竣工自評/驗收的主要項目包括以下內容,具體自評/驗收內容見附錄B:——“三同時”資料;——安全技術及管理;.項目選址和周邊環境;.總平面布置;.供配電、防雷、消防等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現場安全管理;.安全基礎管理。——安全生產設備設施;.供電系統;.交流充電樁、非車載充電機、充電弓等充電系統;.監控系統?!A安全資料管理。10.2.8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保證充電設施的安全性。如果建設單位能夠提供充電設備符合GB/T18487.1、GB/T18487.3、GB/T27930、NB/T33001、NB/T33002、NB/T33008.1和NB/T33008.2等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可減免附錄B中充電系統的設計方面相同的驗收內容,其他建設階段的內容還需進行現場驗收。10.2.9項目驗收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為投入運營和使用;二級為投入運營和使用,并對一般不符合進行整改;三級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復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和使用,驗收結論類型見附錄C。10.2.10充電設施驗收復驗最多不允許超過兩次,單次整改期限為一個月,若超過兩次或總整改時間超過3個月,視為本次驗收不合格。10.2.11建設單位組織對問題進行了整改,且自評符合驗收標準時,應向具有相應技術和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提交再次驗收申請,對于整改項重新驗收。10.2.12建設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確保完整、齊全,并妥善保存。6DB5101/T71—202011.1運營安全管理原則11.1.1運營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11.1.2運營安全管理應貫穿于運營過程的全員、全方位、全過程,應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應符合GB/T33000的有關規定。11.2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職責11.2.1運營單位11.2.1.1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建設安全應急保障體系。并負責指導、監督、評估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11.2.1.2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安全運營工作,并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落實、貫徹安全相關的規定及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11.2.1.3運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11.2.2居民小區11.2.2.1現有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應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采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式建設運營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承擔充電設施安全、電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責任。11.2.2.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新建居民小區配建的充電設施建成投用后,應委托物業服務機構或運營單位管理維護,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或運營單位應承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安全、電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責任。11.2.2.3居民個人安裝的充電設備,物業服務機構應參照本規范相關條款,定期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等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應督促居民個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11.2.2.4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宜采用整體智能充電管理模式,采取負荷管控、智能調度、分時充電等方式保證小區電網運行安全。11.2.2.5居民小區充電終端輸出功率不宜超過20kW,宜采用小功率直流充電。11.3日常安全管理11.3.1運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使用11.3.2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相關保險費用。11.3.3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11.3.4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防護要求,編制齊全適用的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員工,并嚴格執行。11.3.5運營單位應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并保證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資源。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與能力。7DB5101/T71—202011.3.6運營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新入職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轉崗或離崗等安全教育培訓,并如實記錄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和從業人員個人安全教育培訓檔案。運營單位設備維護人員必須具備低壓電工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有高壓設備的運營單位設備維護人員應具備高壓電工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作業按照“兩票三制”有關規定進行作業。11.3.7運營單位應定期對本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評估及管控,建立安全風險評估檔案,對安全風險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歸檔。并應將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關從業人員。11.3.8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設施、防雷裝置、電氣設施、充電樁等重點部位、設施開展安全檢查,按照隱患的等級進行記錄,并及時進行治理,實行隱患閉環。11.3.9運營單位應登錄“成都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監管系統”,按照相關要求填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并按照當地有關部門的要求,定期或實時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同時向從業人員通報。11.4設備安全管理11.4.1設備設施運行11.4.1.1按照國家及廠家設備技術規范等規定應對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張貼設備銘牌,建立信息化的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對關鍵設備進行登記、管理,并可進行查詢、變更、導出和分析。設備安全管理由投資單位或運營單位負責,應定期進行例行設備安全檢查,具體檢查項目參照附錄B中供電系統、充電系統的相關要求,宜將已通過竣工驗收但隨著運行使用會發生故障的項目作為巡檢項目。對于故障應進行分級分類,明確處理時限要求,并按照要求時間消除故障,對于存在觸電或者消防風險的故障,消除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11.4.1.2運營單位應建立值班管理制度,保證7×24小時的服務。11.4.1.3運營單位應對充電設施定期進行巡視檢查,應進行月檢、季檢和年檢,并根據天氣、設備狀況等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巡視檢查。11.4.1.4露天設置的設備設施應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雷雨等特殊天氣的充電安全。11.4.1.5運營單位應對充電設施報警裝置、供電系統狀態、充電過程、電池狀況等進行監控管理,如有異常應及時處理。11.4.1.6各相關充電設備生產企業應提供一套設備安全維護檢查保養的要求,供各充電設施的管理人員使用。11.4.1.7運營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施、檢測與監測設備以及安全防護用具,定期維護并做好記錄。11.4.1.8充電設施建(構)筑物和電氣裝置防雷、接地要求應符合GB50057、GB/T50065等標準的有關規定。11.4.1.9運營超過5年(包含)充電設施應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全面檢修。11.4.1.10作業工具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轉動靈活專人保管、登記造冊,并建立試驗、檢修、使用記錄,對于帶電作業工具和高壓絕緣工具等電工安全用具應重點管理。11.4.1.11安全設施不應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立即恢復。11.4.1.12充電設施執行標準變更后,涉及安全要求的變化,運營單位應組織設備制造企業依據標準進行升級或改造。硬件升級或改造后應重新進行型式試驗,軟件升級或改造后應進行協議一致性、互操作、通訊等相關項目的測試驗收,并將改造后的型式試驗報告或驗收報告提交行業部門備案。11.4.2設備設施檢維修8DB5101/T71—202011.4.2.1電氣設備在使用期間的檢修、調試及維護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人員應持低壓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非專業人員不應從事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的檢修,設備維修前應切斷電源。11.4.2.2運營單位應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加強日常檢維修和定期檢維修管理,落實“五定”原則,即定檢維修方案、定檢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維修質量、定檢維修進度,并做好記錄。11.4.2.3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安全風險分析、控制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控制措施,隔離能量和危險物質,并進行監督檢査,檢維修后應進行安全確認。檢維修過程中涉及危險作業的,應按照本標準第11.5條執行。11.4.2.4檢維修結束后,應做好詳細記錄,及時整理好現場。11.5作業安全11.5.1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11.5.1.1現場應實行定置管理,保持作業環境整潔。11.5.1.2進行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或者危險場所動火、有限空間、爆破、吊裝、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危化品管道、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11.5.2作業行為11.5.2.1運營單位應監督、指導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11.5.2.2運營單位應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崗位安全風險相適應的、符合GB/T11651規定的個體防護裝備與用品,并監督、指導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佩戴、使用、維護、保養和檢査個體防護裝備與用11.5.2.3運營單位應建立工單系統,設備的檢修、調試和維護必須要有相應的工單,維護人員不得私11.5.3相關方11.5.3.1運營單位應建立合格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定期識別服務行為安全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11.5.3.2運營單位不得將項目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企業應與承包商、供應商等簽訂合作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11.6消防安全11.6.1電力設備的消防安全應符合DL5027的有關規定。11.6.2集中布置的充電設施區域應按GB50140的規定配置滅火器。運營單位應建立消防設施定置圖、臺賬和記錄,確定專人管理,臺賬內容包括消防設施銘牌參數、放置地點、定期檢查情況等。11.6.3運營單位應每月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填寫檢查記錄,發現過期、失效等問題及時維護、保養及更換,滅火和監控系統應處于完好狀態。11.6.4運營單位應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和應急演練,全體人員應掌握消防知識,熟知消防器材的位置、性能和使用方法。11.6.5防火重點區域禁止吸煙,并應有明顯標志。11.6.6運營單位應將充電設施配套火災報警系統的檢查納入全面巡視管理,存在異常、故障應及時進行處理。9DB5101/T71—202011.6.7對充電設施配套的監控室、配電室、充電區域及主要室內通道等應設置事故應急照明,各空間、空地及疏散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疏散通道及出入口應設置疏散指示標志燈。11.6.8各緊急出口通道應保持暢通。發生火災時,應能及時采取有效的處置措施,及時疏散人員,并報告有關部門。11.6.9在汽車庫配建的充電站建設應符合GB50067的相關要求。11.6.10新建汽車庫內配建的充電設施在同一防火分區內應集中布置。布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的首層、二層或三層。當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宜布置在地下車庫的首層,不應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層及以下,每個防火單元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單層汽車庫1500m2,多層汽車庫1250m2,地下汽車庫或高層汽車庫1000m2。11.6.11汽車庫內的充電設施監控報警信號應同步傳輸到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人員與運營單位在接收到報警信號后應立即到現場排查異常情況。11.6.12汽車庫內配建的充電設施應嚴格按標準施工,并定期組織電氣線路檢查,消除電氣火災隱患。11.7防汛、防風、防寒11.7.1運營單位應根據本地區的氣候特點制定相應的防汛、防風和防寒措施。11.7.2運營單位應根據需要配備適量的防汛設備和物資,防汛設備在每年汛前要進行全面的檢查、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防汛物資應專門保管,并有專門的臺賬。11.7.3運營單位應定期檢查和清理充換電設備區及周圍的漂浮物等,防止大風天氣對充換電設施運行設備造成故障。11.7.4運營單位應采取防寒保溫、防凝露措施,室外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11.8運行監控11.8.1運營單位應建立企業級充電設施監控平臺,可監控充電設備核心部件的運行信息,預警故障,監控平臺宜具備大數據分析功能。11.8.2監控平臺應對設施上的各種信號燈、聲響報警裝置進行監控,異常情況應能觸發預警信息,并及時處理。11.8.3監控平臺應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監控,異常情況應能觸發預警信息,并及時處理。11.8.4監控平臺應對充電過程進行監控,監視輸入電壓、輸出電壓、輸出電流等信息以及各保護信號是否正常,異常情況下監控平臺或充電設備應終止充電,觸發預警信息,并及時處理。11.8.5直流充電時,監控平臺應具備收集充電設施上傳的相關數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監控平臺應對充電電壓、電流進行監控,當檢測到輸出電壓大于車輛最高允許總電壓、輸出電流大于車輛當前需求電流、車輛需求電壓/電流大于最高允許總電壓/電流,充電設施應停止充電并能夠觸發預警信息,及時處理;——監控平臺應對電池溫度進行監控,當檢測到電池最高溫度大于電池最高允許溫度、電池短時間溫升過快、同一時刻電池不同部位溫差過大,充電設施應停止充電并觸發預警推送到用戶;——監控平臺應對電池單體電壓進行監控,當檢測到電池單體電壓超過最高允許電壓、電池單體壓差超過允許值,充電設施應停止充電并觸發預警推送到用戶;——監控平臺檢測到車輛電池管理系統/車輛控制器發生通訊中斷、充電槍連接故障、車輛傳輸數據不刷新、電池SOC在正常功率充電過程長時間無變化時,充電設施應停止充電并觸發預警推送到用戶;——監控平臺應具有檢測并存儲車輛識別號VIN、最低單體動力蓄電池電壓及組號的功能。11.8.6監控平臺應通過視頻監控等系統對充電設施進行安防監控,異常情況應能觸發預警信息,并及時處理,充電設施宜充分利用場站既有消防、監控系統。DB5101/T71—202011.8.7監控平臺應定期對充電設備的運行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報表,應符合NB/T33019的有關規定。11.9標志和標識11.9.1運營單位應在重要的設備或工作區設置工作區域警示線。11.9.2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場所的安全風險特點,在有重大風險源、較大危險因素的工作場所,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11.9.3運營單位應在設備設施施工、檢維修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11.9.4經營單位應定期對警示標志進行檢査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11.10應急管理11.10.1運營單位應設置應急組織,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充電設施火災、車輛電池火災、人員觸電等。11.10.2應急預案應滿足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組織機構健全,人員和物資配備充足,通信暢通,行動迅速準確等基本要求。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組織機構、人員、物資、事件等級、報告程序、事故處置方法、清理和善后工作等。11.10.3應急預案中涉及的應急設備應在指定場所存放,建立管理臺賬,安排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11.10.4企業應按照AQ/T9007的規定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做到一線從業人員參與應急演練全覆蓋,并按照AQ/T9009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根據演練發現的問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準備工作。11.10.5發生事故后,運營單位應根據預案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并開展先期處置。11.10.6充電設施火災和觸電事故應急應立即在上級斷電,斷電前不能有任何觸碰充電設施的行為。11.10.7車輛電池火災有釋放有毒煙氣、電池燃爆、漏電等風險,應疏散人群,遠離起火車輛,撲救火災時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靴,在10m外用水降溫。11.10.8運營單位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即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企業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11.10.9運營單位應開展經常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動,認真吸取事故教訓。12報廢12.1充電設施需進行報廢處理的,責任主體單位應在充電設施報廢拆除前制定報廢拆除工作方案,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及制定管控措施,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12.2報廢拆除過程應先拆除配電接線部分,消除拆除過程中觸電風險,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現場監管,確保現場安全。12.3責任主體單位在充電設施報廢后,應做好現場的恢復工作。DB5101/T71—2020(規范性附錄)充電設施與爆炸危險場所和重要保護設施安全距離A.1充電設施與加油加氣站的安全距離A.1.1充電設施及配線應遠離加油站的管、井、溝、槽等油氣容易聚集部位。A.1.2在加油加氣站進行設備布置時,可優先獲取加油加氣站防爆分區圖(危險性爆炸區域劃分圖根據加油加氣站防爆分區圖進行設計,防爆設備以外的電氣設備須布置在輔助服務區。A.1.3低壓充電設備及設備線纜、電力架空線路應設置在加油加氣站輔助服務區,附屬的充電車位與輔助服務區邊界距離不低于5m,加油加氣站無法提供該站的防爆分區圖紙時,可按照表A.1的安全距離進行選址設計,該表是根據國標爆炸危險區范圍的定義計算制定。表A.1加油加氣站輔助服務區邊界范圍口下下DB5101/T71—2020表A.1(續)型房間孔洞邊緣外9.0m(此————下A.1.4高壓箱式變壓器設備不能按照充電設施進行安全距離計算,箱式變壓器又稱預裝式變電站,屬于變電站范疇,根據GB50156確定箱變安全距離時,參照丙類廠房選取箱變與加油加氣設施安全距離,箱高壓變與加油加氣站的各附屬設施安全距離應按照表A.2的要求進行確定。表A.2高壓箱變與加油加氣站設施安全距離統4.07LPG設備與站外建4.08CNG工藝設備與站DB5101/T71—2020表A.2(續)管——管————————口————表地上LNG儲罐安全距離的50%、70%、80%,且不小于6m——DB5101/T71—2020——A.1.5架空線路與加油加氣站的安全距離參照表A.3確定。表A.3架空線路與加油加氣站設備安全距離距口0.5倍桿(塔)高,且不應小于5m0.5倍桿(塔)高,且不應小于5m口DB5101/T71—2020表A.3(續)壓縮機(間)層機A.1.6毗鄰加油加氣站建設的充電車位與油氣混合站距離不小于本設施與對應級別民用建筑物安全距離,具體要求見表A.4。表A.4站外充電設備與加油加氣站設施安全距離油站且充電車位大設備與站外建(構)筑DB5101/T71—2020表A.4(續)二類保護油站且充電車位大——————————————DB5101/T71—2020————表A.4(續)電車位小——————————————DB5101/T71—2020本表地上LNG儲罐安全距離的50%、70%、80%,且不小于6m————A.2充電設施與燃氣設施的安全距離充電箱變與燃氣設施的安全距離參照表A.5確定。表A.5高壓箱變與燃氣設施安全距離——————————————DB5101/T71—2020——————A.3管線與其他城市管線的安全距離A.3.1埋地管線與其他城市管線安全距離參照表A.6確定。表A.6埋地管線與其他城市管線安全距離——————————————————————————A.3.2架空管線與其他城市管線安全距離參照表A.7確定。表A.7架空線路與其它城市管線安全距離DB5101/T71—2020表A.7(續)A.4與民用及工業建筑、儲罐安全距離A.4.1高低壓充電設備、配套設施與民用及工業建筑的安全距離參照表A.8確定。表A.8高低壓充電設備、配套設施與民用及工業建筑安全距離DB5101/T71—2020A.4.2高低壓充電設備、配套設施與儲罐的安全距離參照表A.9確定。表A.9高低壓充電設備、配套設施與儲罐的安全距離DB5101/T71—2020(規范性附錄)成都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自評/驗收表表B.1給出了成都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自評/驗收的具體內容。表B.1成都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自評/驗收表“三同時”“三同時”管理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備案、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安全預評價或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設施綜合分析、設施設計、建設單位按相關規定對安全預評價、設施設計、安全DB5101/T71—2020表B.1(續)“三同時”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并盡可能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應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應技術和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對安全設施、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技術竣工驗收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驗收完成后應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對安全設施、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技術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驗收完成后應形成書面報DB5101/T71—2020表B.1(續)充電站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服務區內,危險性設備爆炸危險區域參照GB50156的相充電站不應設在有劇烈震動或高溫的場所。不應設在廁所、充電站應具備通風條件,不應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充電設備應靠近充電位布置,以便于充電,設備外廓距充DB5101/T71—2020表B.1(續)非車載充電機或交流充電樁與站內汽車通道(或充電車位)帶電作業工具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轉動靈活,禁止使用使用記錄。應定期進行電氣試驗及機械試驗,電氣試驗:預防性新建、改建、擴建(構)筑物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委托取得充電站的建(構)筑物應設置防直擊雷與防感應雷的裝置,接閃器。當彩鋼屋面的金屬板厚度不小于0.5mm、搭接長度不小于100板的下方無易燃物品時,彩鋼屋面可直接作為接閃器。接閃器應與充電站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充電站供電設備的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避雷器的充電站應滿足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電站建(構)火極限、站內的建(構)筑物與站外的民用建(構)筑物及各類廠DB5101/T71—2020表B.1(續)充電區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不考慮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進按輕危險級配置滅火器??紤]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進入時,充電站應地上停車場應有室外消火栓,充電設施應在室外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以內。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單獨的供電回路,當發生火災切斷生消防用電,其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控制室、配電室、消防水急照明裝置。疏散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裝置、疏散通道及出入口應燈?;馂膽闭彰鞯膫溆秒娫催B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充電站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建設單位應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建立消防設施定置圖、臺賬和記錄,確認專人管理,臺賬內容包括消防設施銘牌參數、放置地點充電站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告標識、消防安全標志。高DB5101/T71—2020表B.1(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建設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者兼建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建設單位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建設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建設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建設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全力和義務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建設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建設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建設單位應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DB5101/T71—2020表B.1(續)運營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理制度,組織全員對本單位安全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應急預案。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建設單位可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事故風險單一、危建設單位應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建設單位的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建設單位應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建設單位應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特點,按照規定設置應儲備應急物資,建立管理臺賬,安排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維護DB5101/T71—2020表B.1(續)在電氣接地裝置與防雷接地裝置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應在低壓電等于2.5kV。每一保護模式的沖擊電流值,當無法確定時應取等于或大于壓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在低壓側的配電屏上,當有線路引出本電壓保護水平值應小于等于2.5kV。每一保電涌保護器,電涌保護器每一保護模式的標樓上配電室的出口應至少設一個通向該層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DB5101/T71—2020表B.1(續)三芯電纜的金屬屏蔽層應在線路兩終端直接接地。線路中屏蔽層配電室的門要向外開,室內只設通風窗,不設采光窗,并應有防低壓三相回路宜選用五芯電纜,單相回路宜選用三芯電纜,且電纜在室內采用電纜橋架敷設時,其電纜不應有黃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特別潮濕的場所采用電纜橋架敷設時,應根據不同的腐蝕介質采并宜選塑料護套電纜,電纜橋架(梯架、托盤)水平敷設時的距2.5m,垂直敷設時距地1.8m以下部分均應加金屬蓋板保護,但DB5101/T71—2020表B.1(續)主干線電纜連接端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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