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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選擇性必修1國家制度與社會治理》第三單元法律與教化【課程標準】1.知道中國先秦時期成文法的產生過程,以及這一時期思想家對于德治、法治關系的討論。2.知道自西漢起歷代王朝法律、禮教并用的統治手段。3.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倫理在西方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作用。4.了解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成就。【時空定位】【知識點】中國古代的法治與教化一、先秦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夏商周時期的德治與法治(1)德治:西周建立了以宗法為核心的禮制(即禮樂制度,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進步性。(2)法治:《左傳》記載,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湯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國家可能已經有了法律。【敬天保民】“敬天保民”是西周初期統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國方針,其內涵認為“上天”把統治人間的“天命”交給那些有“德”者,一旦統治者“失德”,也就會失去上天的庇護,新的有德者即可以應運而生,取而代之,作為君臨天下的統治者應該“以德配天”。2.春秋戰國時期的德治與法治之爭(1)背景:①周王室衰微,大國爭霸,禮崩樂壞。②諸侯國君紛紛尋找治國新思想,儒家的德治思想與法家的法治思想影響最大。(2)春秋時期,子產“鑄刑書”:①叔向反對子產“鑄刑書”,反映了當時奴隸主貴族與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之爭;②意義:制定了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打擊奴隸主貴族的特權;穩定鄭國社會秩序;順應時代潮流,為其他國家提供借鑒。(3)儒家與法家的德、法之爭:學派儒家:德治法家:法治主張①儒家認為人性善,主張德治。②孔子:“為政以德”“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③孟子:“施仁政于民,省刑罰,薄稅斂”①法家認為人性惡,主張法治。②商鞅:頒行法令,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權益。③韓非:提倡君主以法、術、勢駕馭臣下;主張“以法為教”“以吏為師”評價主張通過道德禮義教化民眾,重視民生與民意(反映了儒家的民本思想),但并不適用于兼并戰爭激烈的戰國時期既能帶來富國強兵的現實利益,又滿足了各國君主專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指引下,秦國最終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認識①是社會改造方案之爭,是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轉型,階層分化,百家爭鳴的反映;②儒法之間既有爭論,又相互借鑒,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律與刑罰,如戰國末期儒家荀子主張隆禮重法。二、秦漢至隋唐時期的法律與教化1.秦漢時期法律的發展(1)律:秦以法家思想治國,推動了律的編纂。漢朝沿襲秦律,制成《九章律》。(2)令:秦漢朝廷還發布法律文告,稱“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2.魏晉時期:律令儒家化(1)原因①漢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為主流思想(形成“德主刑輔”的統治思想;董仲舒“春秋決獄”),儒家知識分子以經注律。②魏明帝設置律博士,專用儒家思想來解釋律令,進一步推動了律令的儒家化。(2)表現:法律以親屬之間的尊卑親疏作為量刑的重要原則之一,目的在于維護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3.唐朝的法律和禮治(1)唐朝的法律演變①唐高宗永徽年間,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頒布《永徽律》。②唐高宗時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早、最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華法系確立的標志特點刪繁就簡;唐律是禮法結合的典范(2)唐朝的禮治①《大唐開元禮》:732年頒行,是一部體系龐大、體例嚴謹、內容繁復的禮儀法典,也是秦漢以來封建禮儀制度的集大成。②基層教化:推廣魏晉南北朝以來重視家訓的經驗,強化基層教化。【中國封建法律儒家化的發展歷程】1.漢代——“引禮入法”法律儒家化的發端(1)儒法合流:在國家治理手段上,漢初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主;以法家思想為輔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德刑關系上,形成了以德政為主,以刑罰為輔的理論;(2)以經注律:隨著兩漢經學的興盛,經學大師用儒家經義來解釋現行法律條文,這些注釋之盲或經過初廷的批準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過改變司法百官法律意識而在司法中發揮作用。2.魏晉南北朝——“納禮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完善(1)含義:“納禮入律”指通過國家立法的渠道,儒家經義直接上升為法律條文或法律制度。(2)表現:大規模引禮入律從就晉時期開始,一些體現儒家倫理綱常精神禮儀制度紛紛入律。3.唐代——一準乎禮①含義:唐初定律,以禮為主。一方面把禮義道德規范直接納入法律;另一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作為立法依據或用儒家學說闡釋立法的理由,使禮與法緊密結合。②實質:“法”為“禮”服務,基本特征是用暴力維護封建倫理關系。(4)宋代——天理人情國法①含義:司法官兼顧法理情三者的關系。在判案時,可法官不僅依據法律文本。還依據經義天理、人情等,更注重社會效果。②實施:對于不同的刑罰要區別對待,實行“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司法原則。(5)明清——明刑弼教①含義:將刑罰和教化并列為同等重要的統治手段。用刑法曉喻人民,使人們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達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②發展:明刑弼教開始于宋末定型于明初,為清朝所遵用。三、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與教化1.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法律(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體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為藍本。(2)元朝:對唐宋法律整體上棄而不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廣泛援引唐律。(3)明朝: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實踐中重視“例”,開創了律例合編的體例。(4)清朝:法典沿襲《大明律》,同樣重視例(指為補充律文不足而設的條例或案例),制定了《大清律例》。【明律的特點】(1)加強了對危害封建專制統治行為的刑罰。(2)設立“奸黨罪”專條,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3)重點整飭吏治,嚴懲貪官污吏。(4)以刑罰加強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5)嚴懲流民。2.宋元至明清時期的教化(1)儒學向基層滲透①南宋后期,程朱理學逐步確立統治地位,控制教育與科舉(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成為教科書),并通過授徒、書院講學等方式在社會上廣泛傳播,甚至深入族規、家訓之中。②朱熹的《家禮》和《小學》成為家庭和幼童的行為規范。(2)鄉約教化①北宋:呂大鈞兄弟是鄉約的創造者,《呂氏鄉約》是儒學士人教化鄉里的范本。②明朝后期:鄉約改為宣講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諭”,鄉約逐漸帶有強制力。③清朝:鄉約宣講康熙帝“圣諭十六條”和雍正帝《圣諭廣訓》,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鄉約經政府利用和推廣而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社會教化與治國理念凸顯國家意志)。④特點:經政府利用和推廣具有約束力,并與法律合流。【認識中國古代以禮入法】(1)進步性:①以禮入法建立了封建法律秩序,維護了皇權和封建等級,鞏固了封建秩序。②促進了封建社會的繁榮。局限性:①以禮入法使審理案件、定罪量刑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主觀化。儒家經義內容與精神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實際背離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審判原則。這樣的定罪量刑有失公正客觀。②儒法結合重在禮法合一,納禮入律,深刻地禁錮了人們的思想。【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特點】(1)人治法律:法律出于皇權,維護皇權,中國古代實行君主專制的統治,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統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審判官。(2)刑法為主,諸法合一。中國古代頒行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有關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法律內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結構。這種諸法合體混合編纂的形式,貫穿于封建社會各朝代。(3)德主刑輔,以禮入刑。禮法結合,強調“德主刑輔、以禮入刑”“以德化民,以刑弼教”的理論和實踐,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德主刑輔”的思想。(4)等級觀念,法外特權。古代法律明確保障著一種等級秩序,一種尊卑有別的等級秩序。封建帝王及統治集團一定程度上享受了法外特權。(5)重法治吏,維護統治。重法治吏是古代傳統的法律思想。中國古代的人治其實就是管治。為了發揮官治的作用,那就需要治官,控制官吏的權力,防止權力的濫用。(6)深遠影響:古代法律影響到日本,東南亞等國家,形成了中華法律體系。【對中國古代法治與教化的認識】(1)二者關系:法律著眼于防范與懲處,教化著眼于教育與引導,二者相輔相成。(2)發展歷程:中國古代在歷史發展中形成了禮法結合、以禮入法、以禮教化的特點。(3)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鞏固政權。(4)積極作用:起到了穩定社會秩序、道德自律的積極作用。(5)內容:其內容中重視人本,重視血緣親情,重視家國一體的情懷,是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道德。第9課近代西方的法律與教化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及發展1.淵源(1)羅馬法發展歷程:①開端:為了緩和平民和貴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左右,羅馬共和國頒布了《十二銅表法》評價: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使判決和量刑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限制貴族特權。②發展:公元前3世紀以來,從公民法發展到萬民法:羅馬帝國時期,隨著統治區域擴大和人口激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③完善、成熟: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的《羅馬民法大全》,是古羅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④羅馬法的特點:①維護私有財產;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重視證據和司法程序;④體現公平、正義、自由等自然法精神;⑤涉及內容廣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等;⑥法律的實質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2)中古時期歐洲:①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國在部落習慣法的基礎上編纂了一批成文法,作為莊園法庭審判依據。②教會法:教會根據基督教神學,制定和頒布了教會法。③羅馬法的傳播:11世紀以后,歐洲國家出現了研究和宣傳羅馬法運動,促進了羅馬法傳播。2.發展(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的形成:①11世紀,英國諾曼王朝王室設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進行巡回審判。②12世紀前后,建立在習慣法基礎上、全國普遍適用的普通法在英國逐漸形成。③13世紀,英國通過《大憲章》,確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權有限的原則。④“光榮革命”后,英國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法律體系更加完善。⑤美國等很多國家在學習英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國法律,它們構成了普通法系,也稱“英美法系”。(2)大陸法系(民法系)的形成:①13世紀以后,法國統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法律體系日益成熟。②法國在啟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響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③1804年,拿破侖頒布《法國民法典》,與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統稱為《拿破侖法典》(資本主義性質的民法典)。《拿破侖法典》與此前頒布的法典,構成了法國的成文法體系,最終確立了法國的資產階級法律制度。④后來,逐漸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體系,稱為“大陸法系”或“民法系”。【西方法律制度發展過程的特點】(1)經歷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再到形成法典、法系(法典化和系統化)的過程。(2)在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入了啟蒙思想和資產階級革命成果。英國和法國分別發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3)法律適用范圍從少數男性公民擴大到全體公民,以及法律性質的變化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異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法律淵源判例法成文法基本原則遵循先例(歸納式思維,注重類比推理)憲法根本(演繹型思維)基本特點法官地位突出;單行法為主,注重法律的延續性;基本結構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重視令狀和訴訟的形式,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具有抗辯式的特點;存在陪審團制度明確立法和司法分工,法官地位不突出;采用系統的法典形式,基本結構在公法和私法的基礎上建立;訴訟程序以法官為重心,具有糾問程序的特點受羅馬法影響程度吸收羅馬法精神,采納羅馬法部分原則在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繼承了大部分羅馬法原則相同點①本質:都是建立在近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上的法律體系。②指導思想:都受到近代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深刻影響。③背景:以資產階級的商品經濟、民族統一國家、意識形態為基礎。④傳統:都繼承羅馬法和中古時期的教會法、日耳曼法【中國古代法律與古羅馬法律比較】1.法律觀念:中國古代法律深受宗法觀念影響;羅馬法從法律上確認公民個人權利。2.法律地位:中國古代法律是君主專制的工具,體現了明顯的人治色彩;古羅馬法律是國家統治的根本,體現了明顯的法治色彩。3.法律結構:中國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為主;而古羅馬法律則私法發達,公法不發達。4.法律內容:古羅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權制度,中國古代法律則沒有。5.法學家地位:古羅馬法學家地位高,部分法學家的法律學說有官方效力;中國古代法律則完全以官方為主導。6.立法理念:中國以儒入法,羅馬注重理性、平等、自然法理念;7.經濟主張:中國重農抑商,羅馬保護商業。8.法律與教化:中國古代的法律在西漢以后逐漸受儒家倫理影響,儒家倫理的精神和原則日益規范著法律的變化和發展;羅馬法受基督教的影響,到中世紀時,基督教逐漸控制了世俗的法律,深入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處。9.歷史影響:中國古代法律影響了日本、朝鮮、越南等東亞、東南亞國家,從而形成了中華法系;古羅馬法律影響了中世紀歐洲許多國家,也對近代以來法律和法學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1.背景:西方各國在繼承傳統法律思想的基礎上,融合了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思想主張,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2.基本特征國家權力結構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深受啟蒙運動的影響)。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法律由議會制定,行政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行政權,法院根據法律獨立掌握司法權法律內容注重保護個人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司法實踐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為了保證從立案到審理再到判決的每個程序的公開公正,建立了律師制度和陪審團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3.局限性(1)為資產階級的利益服務(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2)確認了私有財產制度,每個人財產的多少往往決定著法律地位的高低。(3)對個人權利的認定有逐漸改進的過程。直到20世紀,黑人、原住民和婦女還在為享有完全的公民權積極斗爭。【近代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1.思想基礎:近代以來,西方各國在繼承傳統法律思想的基礎上,融合了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資產階級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2.基本特征:(1)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上,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權力的議會制定,行政機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行政權,法院根據法律獨立掌握司法權。(2)在法律內容上,注重保護個人權利。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體現了“天賦人權”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護個人的各種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3)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堅持程序公正和無罪推定。為了保證從立案到審理再到判決的每個程序的公開公正,建立了律師制度和陪審團制度。無罪推定原則指的是所有被審判者在判決之前都是無罪的。3.局限性:(1)過于強調保護私有財產,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2)對個人權利的認定也有逐漸改進的過程,直到20世紀,黑人、土著居民和婦女還在為完全的公民權積極斗爭。三、宗教倫理與教化1.中世紀的基督教(1)基督教的發展:392年,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日耳曼人國家逐漸接受了基督教。(2)基督教的教化①教士們搜集和抄錄經典,保存古典文化,宣講教義。②開辦學校,學校主要講授宗教內容,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③人的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基督教會都要介入,幾乎所有的節日都與基督教有關。④教會告誡人們必須孝敬父母,不許偷盜、奸淫、殺人、貪戀別人的財物等,要求人們逆來順受、忍受世間的一切痛苦(基督教宣揚禁欲主義、來世說)。(3)基督教的影響:基督教的宗教倫理和教化作用強化了教會對人們的控制,深刻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意識和日常行為。2.近代新教(1)背景:宗教改革后,西歐基督教分裂為天主教和新教(包括路德教、加爾文教和英國國教)。(2)主張:①新教反對教皇權威,主張信徒通過自己閱讀《圣經》理解教義(“因信稱義”)。②新教提倡節儉和積極入世的態度,鼓勵人們發財致富。(3)評價:①新教適應了資本原始積累時期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經濟訴求。②仍堅持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宗教改革不反對基督教,只是反對基督教會的統治),束縛人們的行為,麻醉人們的思想。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宗教沖突。一些對教義持有不同意見的人被斥為“異端”遭到迫害。【基督教倫理對近代西方社會的影響】(1)對資本主義:世俗化的新教倫理主張合理地追求財富,為資本主義發展提供精神上支持。(2)對文藝復興:基督教重建了社會道德基礎,提高了歐洲整體文化水平,為文藝復興和近代科學的產生奠定了文化基礎;基督教的禁欲、蒙昧主義又刺激了人文主義的興起。(3)對西方憲政:西方憲政理論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響。路德教認為,個人有一種通過運用其意志來改變自然和創造新的社會關系的權利,這種新教的個人觀念成為近代財產法和契約法的核心。【16~18世紀,中西方在社會教化方面的主要差異及原因】1.中國:以鄉約教化百姓,在宣揚儒家思想的同時,最高統治者的圣諭和法律成為宣講的主要內容。原因:君主權力日益強化;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中國古代以鄉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為特色的鄉村治理制度和宗族觀念的影響;宋明理學成為封建官方哲學。2.西方:主要以宣揚基督教的教義進行社會教化。原因:基督教在西方社會影響深遠;宗教改革形成的新教適應了資本主義發展的需求。第10課當代中國的法治與精神文明建設一、新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1.20世紀50年代:社會主義法制的初創時期(1)成就: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令。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2)作用:確立了社會主義中國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2.“文化大革命”時期:社會主義法制遭到嚴重破壞。3.20世紀80年代:法治建設新的發展時期(1)改革開放后,中共中央強調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2)1982年,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一批基本法律。4.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1)背景:20世紀90年代,我國全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2)概況①中共十五大報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②1999年和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先后將“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法治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③到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3)意義: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5.中共十八大以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時期(1)黨領導人民全面依法治國(強調黨的領導地位),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維護憲法權威。(2)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3)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4)深化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5)2018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6)2020年5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1.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1)背景:百廢待興、物質匱乏。(2)內容:發揚英勇奮斗的革命傳統和艱苦奮斗的精神(形成“鐵人”精神、雷鋒精神等時代精神)。(3)代表:全國勞動模范孟泰、時傳祥,“鐵人”王進喜,黨的好干部焦裕祿,解放軍好戰士雷鋒,科學家李四光、華羅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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