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PAGEPAGE1《財產保險實務》模塊1財產保險崗前知識準備本模塊主要介紹財產保險的規章制度、財產保險中涉及的基本概念以及財產保險的基本常識作為我們崗前準備的必修課。本模塊教學提要教學重點:財產保險行業的職業道德;財產保險的基本概念;財產保險的性質和種類;訂立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財產保險合同的形式;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財產保險的補償方式。教學難點:財產保險的補償方式、共保條款。本模塊教學內容1.1中國財產保險業自律協定各產險公司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政策,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章程》、《中國保險行業公約》、《關于建設和維護公平競爭、規范運作的保險市場秩序的決議》,遵守社會公德,依法合規經營,自覺接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監督管理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自律檢查。各產險公司應嚴格按照保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認定或核準的條款和允許的費率浮動范圍開展業務。各產險公司應公平競爭、規范經營,認真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建設和維護規范的保險市場秩序。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各公司應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維護保險業的公眾形象和社會信譽,不得以任何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不可貶低和詆毀其他公司。各產險公司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知識培訓,不得錄用尚未與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各產險公司只能與已獲得保監會核準的代理人(代理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嚴格執行有關代理人手續費的規定,嚴禁以任何不正當手段爭搶其他公司的代理業務,破壞代理市場秩序。各產險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嚴禁違規支付代理手續費和無賠款優待、退費;嚴禁在政府招標和統括保單等大項目的承保中,違反保監會相關規定;嚴禁其他違規行為。各產險公司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關于法定再保險的規定。為維護民族再保險業,各公司應優先在中國境內辦理再保險業務。各產險公司應認真遵守和執行本協定,如有違反者,各公司均有權向協會反映。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在業內通報等措施,必要時向保監會反映,并協助查處。1.2保險人保險人要具備法定資格。具體內容包括:①在我國,保險人必須是經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認可并準許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要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②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是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③保險公司要分業經營,在保險監管部門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保險業務。財產保險賠償保險金包括以下幾方面:保險人的義務解析說明賠償金損失賠償金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以保險金額為最高限施救費用保險責任內的事故或災害,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支出的合理費用訴訟費用涉及向第三者追償,并經保險人同意的費用估檢費用為確定受損財產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支付的檢查、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積極防災防損保險人應充分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人員和技能,積極進行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預防工作,把被保險人可能遭到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保險人應協助被保險人提高對危險的管理水平,并配合消防、防汛、公安、交通等防災專業部門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同時按《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1.3投保人投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1)投保人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年滿18周歲的公民,或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也就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投保人須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具有按約定期交付保險費的能力。(3)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提出此種規定的目的在于:一是為了防范投保人利用保險合同進行投機賭博等違法活動,以減少道德危險的發生率;二是為了限制賠償額度,保證保險業健康發展;三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道德和保險人合法權益,達到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投保人的義務解析說明支付手續費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繳納保險費這是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繳費方法和金額按時繳納保險費。如逾期不交,保險人可視情況在收取保險費的基礎上加收利息,或者解除保險合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要求在辦理保險手續時一次付清。企業財產保險規定,保險費的繳付時間以起保后15天為限。如實告知投保人必須將投保財產的具體、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聲明和申報。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危險增加”通知投保人對簽約時未預料或未估計的危險在增加可能性的情況下,要及時告知保險人。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通知危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使保險人能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便于調查事故真相。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如果沒有采取措施,保險人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重復保險通知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防災防損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積極施救,對損后財產進行整理、修復,盡量減少損失。若未按照約定履行應盡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拒絕賠償或者解除合同。1.4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補充說明:重置價值保險重置價值保險是指按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重置重建價值作為保險金額進行保險。重置重建價值可以包括對財產重置重建時所花成本及費用的估價,也可以包括通貨膨脹的因素。按重置重建價值來確定保險金額,可以使被保險人獲得十足保障,不必以歷年折舊的積累來彌補重置重建時的差額,而且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物價一般呈上漲趨勢,被保險人即使不斷調整保額,也很難完全做到足額投保。因此,被保險人愿意預先確定按重置重建價投保,相應多支付一些保費,以求得一旦出險受損時充分的保險保障。按重置重建價投保,如果財產全損,則財產的重置重建或類似財產的換置,或財產部分損失,對損失的修理和財產受損部分的恢復原狀,均以相等于大致同言辭財產在新建或新置買時一樣,以不好于或大于那時的狀況為條件。如果財產毀損,重置重建所需費用超過保險金額時,則超過部分應視為被保險人自保,保險人相應地對損失負比例分攤的責任。1.5損失補償原則賠償責任方面具體說明標的損失被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合理費用保險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以及為準確定損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和出售的合理費用。賠款保險人在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賠償的申請和各項有關單證后,應在10天內支付賠款。如果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款金額之日起10天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先賠后追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是由第三者的責任所引起,應當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益轉讓,在他們的協助配合下共同向第三者追償。1.6權益轉讓原則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1)第三方對于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2)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3)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權益轉讓原則,首先是權利代位,即對第三者權利由客戶向保險公司轉移。換言之,如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行為造成的,那么客戶可以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補償,如果客戶選擇了后者,那么保險公司在賠客戶之后,便從客戶那里取得了以賠償金額為限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權利代位又稱代位求償、代位追償等。在權利代位時有三個問題應注意:一是權利轉移時是在保險賠償之時,客戶應簽發權益轉讓書;二是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向第三者追償時可以以客戶的名義,也可以以保險公司自己的名義;三是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以其實際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為限。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的注意點(處理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三方關系)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2、即使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5、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盡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關情況等。權益轉讓原則,其次是物上代位,即客戶投保的財產所有權向保險公司轉移。物上代位通常發生于全損或推定全損的保險事故的處理。即保險公司對于所保財產所發生的損失,在賠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后,即可獲得此財產的所有權。物上的代位有兩種情況:一是委付。二是實際全損。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對被保險人進行足額賠償之后,對保險標的享有所有權。物上代位常見的情況是委付。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當保險公司按實際損失對客戶進行足額賠償之后,對保險標的享有所有權。委付必須具備的條件1、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2、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3、經保險人承諾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權,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客戶這時不能再撤回委付書。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5、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且不附加條件。委付與權益轉讓的不同之處在于,權益轉讓保險人所得最多以不超過賠付的保險金額為限,委付保險人可以取得損余處理的全部價值,包括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權益轉讓保險人只享有被保險人可以享受的權益而不承擔義務,委付則保險人在獲得財產所有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1.7財產保險合同的終止——違約失效【案件:企業投保財產增加危險未加保費,保險公司為何仍需賠款?】
【案情簡介】1998年4月某機械廠向當地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達600萬元。同年8月,該廠投保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要求該廠增交一定的保費,該廠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險公司不愿失去這筆業務,答應以后再作商議是否要增交保費,但雙方后來一直未就此事進行商談。同年9月中旬,該廠倉庫發生火災,損失金額達50萬元,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該廠未增交保費為由,不予賠付。【案件結論】此案實際上涉及的是如何處理財產保險中關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問題,這也是產生這些保險糾紛的源頭所在。1、《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加,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所致:(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保險標的用途所致;(2)保險標的自身發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學反應;(3)保險標的周圍客觀環境發生變化。本案中,是因為投保人變更了保險標的用途,將原來儲存鋼鐵原料的倉庫改為儲存火災發生可能性更高的塑料泡沫及其他非金屬原料,因而投保人應及時履行危險程度增加的告知義務。2、根據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對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這一點在《保險法》三十六七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危險程度增加對保險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因為保險人收取的保費是根據保險標的特定情況下的危險程度,按照費率表核定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致使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增加,根據保險合同的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有權要求根據費率表增加保險費,如此要求被投保人拒絕,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此規定的目的在于保障保險的合法利益。3、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履行了通知義務,而保險公司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則可視為默認,根據不可抗辨原則,保險公司事后不得再主張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該機械廠履行了危險程度增加的公告義務,保險公司要求增加保費,被拒絕后,保險公司理應解除保險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保險公司怕失去這筆業務,心存僥幸,拖而不決,應視為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當發生火災事故時,保險公司卻因投保人未增交保費為由拒賠,顯然違背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因而其拒賠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結論:綜上分析,投保人履行了危險程度增加的告知義務后,保險公司未正式解除合同,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履行賠付義務,不得拒賠。1.8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1、保險財產范圍。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體,它是保險利益的載體。2、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責任免除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補充說明:財產保險的賠償責任和賠償原則財產保險是一種經濟合同行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引起的責任,應當按照財產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財產保險的賠償責任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賠償標的損失的責任。二是賠償合理費用的責任。除了標的損失外,保險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以及為準確定損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和出售的合理費用也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及時支付賠款的責任。保險人在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賠償的申請和各項有關單證后,應在10天內支付賠款。如果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款金額之日起10天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四是先賠后追的責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是由第三者的責任所引起,應當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的權益轉讓,在他們的協助配合下共同向第三者追償。財產保險的賠償應遵循五項基本原則。一是以實際損失為限的原則。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后,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夠恢復到保險事故剛發生以前的狀態。賠償過少,不能充分補償受到的損失;賠償過多,則會引起不當得利,違反保險的本意。確定財產實際損失多少,京戲以市價為準,因為財產的價值是通過該項財產的市價來表示的,按實際損失賠償,決不能超過該項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定值保險和重要價值保險除外)。二是以保險金額為限的原則。保險金額是保險賠償金額的最高限度,賠償金額只能低于、等于,不能高于保險金額。三是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的原則。被保險人在索賠時,對遭受損失的財產必須具有可保利益。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對該項財產在出險時的可保利益為限。四是保險人可以選擇貨幣支付或修復、換置方法的原則。只要達到被保險人在財產遭受損失后,經過保險補償能恢復到他在財產發生損失前的經濟狀態的目的,保險人可以根據不同的出險受損情況,分別選擇貨幣支付或修復原狀或換置的辦法來進行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因小損而放棄保險標的,要求保險人按全損賠償。五是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的原則。財產保險的賠償是對損失進行經濟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不受影響,不能通過賠償獲得額外利益,否則將導致道德危險,增加欺詐行為。為此,應掌握保險事故如由第三者責任引起,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全部賠償以后,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不能再從第三者那里得到額外的賠償;被保險人將同一財產多處或多張保單投保,出險后不能獲得超過其保險財產總價值的賠償數額;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賠款中扣回;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少損多賠,或弄虛作假,或有欺詐行為,有權利拒絕賠償,多賠部分可以追回,必要時可訴諸法律。4、保險金額與補償金額的計算。保險金額既是保險公司計算保險費的基礎,也是計算保險財產損失補償額的依據,各種財產保險,因其性質、承保方式的不同,其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也不同,故每一種財產保險,均在其保險基本條款中規定確定保險金額的方式。例如,我國企業財產保險單條款規定,企業財產的保險金額,固定資產部分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按原值加成或重置重建價值投保;流動資產部分級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如半年或1個季度,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的性質而定)的賬面余額投保。補償金額的計算,主要是規定超額保險與否,共同保險、共保條款,重復保險、復保險以及標的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等情況下的補償額計算方式。如火災財產保險,在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財產損失的補償額計算,一般采用比例責任補償方式。5、被保險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規定被保險人為享受保險合同對其財產所提供的充分保障的權利須盡的義務。如合同簽訂后,應在若干天(一般為15天)內按規定的保險費率一次繳清保險費;在保險期限內,應配合保險公司搞好防災防損工作;當與保險財產有關的諸如占用性質、地址或運輸路線等實質性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還須辦理保險財產合同變更手續等。6、其他事項。其他事項,主要規定當保險財產發生損失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如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通知保險人等;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應履行的程序以及應辦理的手續,如提供有關必要的索賠單證等;如屬第三者責任的,獲得補償后,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有效期內,發生部分損失的財產獲得補償后,應從原保險金額中扣除,余者繼續有效;造成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的,獲得經濟補償后,有關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部分的保險金額仍全部有效,直至期滿;有關解決保險補償爭議的規定,如仲裁、訴訟等。1.9重復保險一般地講,構成重復保險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重復保險須具備的條件1、保險標的或可保利益是唯一,與數家公司訂立的數份保險公司是相互獨立的。如果保險標的或可保利益非惟一的,而是數個,并相應地訂立數個保險合同,則不發生重復保險問題。對不同的被保險人就同一標的或可保利益分別簽訂相應的數個保險合同也構成重復保險。如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中,承運人不知道其運送貨物的貨主已投保運輸險,又以對該批貨物有可保利益的法律地位投保運輸險,該批貨物的保險便構成重復保險。2、保險危險為同一種類的,如是以不同種類的保險分別簽訂數份保險合同,則不存在重復保險問題。如某企業就20萬元的廠房分別投保了火災保險和洪水災害保險,就不存在重復保險。當數個保險單既存在承保相同的保險危險,又存在不同的保險危險情況,則對相同的保險危險而言存在重復問題。3、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期必須相同,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危險,如果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各不相同,至多是處于相互銜接的狀況,即前一保險合同終了,后一保險合同續之,則不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但應注意的是,保險期限,就存在重復保險。如甲保險合同有效期為2005年6月6日0時至2006年6月54、須是同數個保險人簽訂數個保險合同。如是同同一個人保險簽訂的,則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時,為超額保險,即使是與數個保險人簽訂一個保險合同,也屬超額保險,超過部分無效。5、數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和必須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若不超過,只是數個部分保險合同并存,屬于保險范圍。如果對保險標的進行了重復保險,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對保險標的進行了重復保險,有什么法律后果?當標的物發生保險危險事故時,對標的物的損失補償有什么法律影響,這將取決于各國的保險實踐。由于重復保險的發生,多屬善意,故各國法律均從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對重復保險的法律后果作出相應的規定。重復保險的幾種補償方式如下:比例責任補償方式比例責任補償方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海洋油氣開采中的深海鉆探技術考核試卷
- 電商客服職業素養小課堂
- 靜脈留置針的應用與維護 2
- 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2024-2025學年三下數學期末達標檢測模擬試題含解析
-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海縣2025屆三下數學期末質量檢測試題含解析
- 宜昌市虎亭區2025屆三下數學期末綜合測試模擬試題含解析
- 新疆第一師阿拉爾市2025屆六年級下學期小升初數學試卷含解析
- 遼寧省昌圖縣2025年初三下學期開學收心考試數學試題含解析
- 豫章師范學院《高等代數與幾何》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喀什大學《計算機組成原理》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民族學考試試題和參考答案
- 日本工業標準JISH8641中文
- 專題五新文化運動與五四運動課件
- 四川裕寧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產60000噸電池級磷酸鐵項目環評報告
- 盤磨機傳動裝置設計
- 后交叉韌帶損傷的診療
- LY/T 3292-2021自然保護地生態旅游規范
- GB/T 918.1-1989道路車輛分類與代碼機動車
- GB/T 6365-2006表面活性劑游離堿度或游離酸度的測定滴定法
- GB/T 12496.19-2015木質活性炭試驗方法鐵含量的測定
- 核反應堆熱工課件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