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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度模板1:入職、離職、交接管理制度一、入職1、新聘用員工要嚴格按照公司定編制度執行,并履行報批手續。2、各部門新聘用員工入職,必須由本人帶齊證件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入職需填寫人事部印制的《應聘人登記表》及《員工登記表》。辦理入職手續時,新聘用員工需提供以下個人資料:①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復印件;②有效學歷、任職資格證書及職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③1寸彩照一張;④體檢證明,健康證原件;⑤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件),以證明與第三方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⑥非京籍員工在京工作需提供戶口本復印件(首頁及本人頁),特殊崗位需要提供擔保。3、新聘員工要認真、如實地填寫員工登記表中的各項內容,其中任何資料的更改,都需要及時通人事部。4、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后,有人事部填發“新錄用人員通知單”,注明工作崗位、工資及報到日期,用人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并轉交公司財務部,作為財務部做工資的重要依據。財務部如未接到“錄用人員通知單”,月末一律不為其計算工資。5、新員工正式上崗,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二、離職(辭職、辭退及開除)1、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規定履行手續。2、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7天向所在部門提交辭職報告嗎,并辦理離職手續。3、試用期后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部門領導包總經理批準后,方能辦理離職手續。4、員工未經批準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余留工資不予發放。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其賠償責任。三、開除和除名1、分公司正式員工由于個人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公司將按有關程序予以開除或除名。被開除或除名處理的員工從處理之日起停發一切工資福利待遇,如本人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損害公司名譽的,則應承擔經濟損失以至刑事責任。2、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在離開公司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辦公資料。3、辦理離職手續需填寫《辭職/辭退申請表》、《工作交接單》,并履行報批手續。四、交接1、離職員工需將一些物品,辦公資料等轉交接替人。未完成的工作需向接替人及主管領導表述清楚。現金、支票等財務一律退還財務部。2、銷售人員交接需填寫《銷售人員交接明細表》,該表由交接人、接收人、部門經理及財務經理共同填寫。3、離職人員必須經過財務部對其所轄客戶的應收應付及個人往來賬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有財務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方可辦理離職。入離職后在出現未結款項,責任由財務經理及相關人元承擔。4、交接完畢,接受人需在《辭職/辭退申請表》上簽字,方可辦理離職手續。5、離職員工手續齊全后履行報批手續,經各部門審批無誤后(財務人員60天,銷售人員40天,后勤人員30天)方可支付工資。五、辦理離職、辭職、被辭退人員的手續1、各部門有擅自離職、辭職、被辭退以及調崗人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在當日已書面形式通知人事部。2、人事部在接到各部門經理的通知后,于當日做出正式通知,經總經理批準后,下發各部門,由各部門做好業務交接及賬務處理工作。3、如未做到及時通知所造成的損失,有個直接責任人承擔。制度模板2:各分公司負責人業績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考核對象是指集團下屬分公司的總經理。第三條考核經營業績,實行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第四條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采取由集團公司董事長與其簽訂經營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考核其經營業績。(二)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分類考核。(三)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第二章業績考核第六條業績考核以公歷年(或項目期間)為考核期。第七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名稱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1、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3、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二)分類指標由集團公司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一)預報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第四季度,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按照集團董事長年度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包含擬完成的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集團董事長。考核目標建議值原則上不低于前二年考核指標實際完成值的平均值。(二)核定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值。集團董事長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然后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一起擬定目標責任狀。(三)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同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條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聯合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后,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每月與集團公司董事長進行定期溝通,每季度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集團董事長。集團董事長通過集團職能部門(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和財務中心)以及集團公司監督控制體系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二)建立重大經濟損失、安全生產事故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應當立即向集團董事長報告。第十一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每年3月底之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集團董事長。(二)集團董事長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并聽取集團高管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對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年度業績考核計分試行辦法》),形成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集團董事長將最終確認的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年度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分公司。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集團董事長反映。第三章獎懲第十二條根據集團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業績考核得分,年度業績考核和任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四個級別。第十三條集團董事長依據業績考核結果對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實施獎懲。第十四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工資與經營業績掛鉤,細分為月薪和績效年薪兩個部分。第十五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月薪的部分按月核發,績效年薪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當考核結果為D級(如60分以下)時,績效年薪為零;當考核結果為C級(如60—75分之間)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0.2”確定;當考核結果為B級(如75—90分之間)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0.6”確定;當考核結果為A級(如90分以上)時,績效年薪按“績效年薪基數×考核分數/100×1”確定。第十七條被考核人的考核分數,由集團高管根據企業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討論確定。第十八條績效年薪的5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50%延期到離任時,離任審計和考核完成后兌現。第十九條對于經營考核結果為D級的,將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第二十條對企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下屬分公司總經理,集團董事長設立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集團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營私舞弊,侵害企業權益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集團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下屬分公司總經理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事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企業資產損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照集團有關規章制度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年薪。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由于客觀原因導致對下屬分公司總經理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集團董事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度模板3:公司獎懲制度第一條目的與范圍1.1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保障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制度。1.2制度涉及的人事獎勵和處分不包括因績效考評引起的獎勵和懲罰。第二條人事獎勵2.1獎勵分為:嘉獎、記小功、記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特設特別獎,獎勵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2.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①積極維護公司榮譽,在客戶中樹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②認真勤奮,承辦、執行或督導工作得力者;③工作勤奮,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者,被評為優秀員工者;④連續兩年績效考核優秀者;⑤在各項經濟活動中減少支出,為公司爭得最大利益者。2.3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①對工作流程、經營管理、技術進步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確認采納者;②積極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減低成本確有成效者;③檢舉揭發違反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事件者;④對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保護公司及財務安全,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⑤策劃、承辦、執行重要事務成績顯著者;⑥廉潔奉公,事跡突出,影響較大者;⑦其它應給予記功事跡者。2.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①在工作或技術上大膽創新,并為公司帶來顯著經濟效益者;②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者;③對公司發展有重大貢獻,應記大功之事跡者。2.5員工年終被評為優秀工作者,公司將給予一定獎勵。2.6員工獎懲經批準生效后,每嘉獎一次,當月獎勵300元,記小功獎勵1000元,記大功獎勵3000元。第三條人事處分3.1人事處分分為:警告、小過、大過、除名等方式進行處罰。3.2職工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①因過失導致工作發生錯誤但情節輕微者;②妨礙工作秩序或違反破壞安全、環境衛生制度者;③初次不聽部門負責人合理安排指揮者;④經查實在一個月內兩次(含)以上未按規定著裝或佩戴工作卡者;⑤不遵守考勤規定,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者;⑥同事之間相互謾罵吵架情節尚輕者;⑦一個月內兩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⑧在工作場所妨礙他人工作者;⑨在工作時間內睡覺或擅離工作崗位者;⑩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者。3.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①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損失但不大者;②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③檢查值班人員未按規定執行勤務者;④捏造事實騙取休假經查實者;⑤季度內累計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務,但未造成重大影響者;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五次(含)以上者;⑦一個月內上班期間非工作需要飲酒三次以上者。3.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①在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導致公司蒙受損失者;②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③虛報工作成績或領先偽造工作記錄者;④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較大傷害者;⑤遺失重要公文(物品)者或故意泄露商業秘密者;⑥職務范圍內所保管的公司財務短少、損壞、私用或擅送他人使用,造成損失較小者;⑦違反安全規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⑧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超過六次(含)以上者;⑨未完成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者;⑩工作時間、非招待客戶或業務關系飲酒五次以上者。3.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①拒不聽從部門負責人指揮監督,與主管領導發生沖突者;②在公司內酗酒滋事造成惡劣影響者;③在公司內聚眾賭博者;④故意毀壞公物,金額較大者;⑤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⑥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者;⑦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⑧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者;⑨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⑩盜竊同事或公司財務者;?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者;?年度內累計二次記大過行為者。3.5員工懲罰處分經批準生效后,記小過罰扣500元,記大過罰扣1000元,主要責任者或部門主管以上者應加倍處罰。第四條人事獎勵與處分程序4.1獎懲事件在記功(記過)以下者,由部門經理簽發《員工獎罰審批表》并經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后生效。獎罰事件在記功(記過)以上者,由總經理在調查核實后,簽批《員工獎懲審批表》生效。4.2《員工獎懲審批表》生效后,由人力資源部登記在《員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在公司公告欄中張貼告示。4.3申訴受懲罰人對懲罰處理不服者,可向公司領導進行申訴,復議決定最終處理結果。第五條獎懲文件或表格有關文件和表格清單如下,具體見附錄。《員工獎懲審批表》《員工獎懲記錄表》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第七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制度模板4:員工解聘制度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2、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7、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3)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4)員工退休、退職、死亡的。5)員工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6)員工患病、因工負傷,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8、退休規定1)員工退休按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辦理。2)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符合政策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執行。9、移交手續1)員工無論何種原因離職,須辦理移交手續。2)員工移交清單上必須有當事人和部門領導簽字。3)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導致公司財務缺少、損壞,應照價賠償。制度模板5:違紀處分管理制度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高效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對違紀員工的處罰分行政和經濟處罰兩類,行政處罰分為下列幾種:警告、降職、降薪、辭退,其中警告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最終警告。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1、口頭警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口頭警告、處罰,并開出《紀律處分報告》:1)每月遲到5次以上者。2)謊報請假理由,每次處罰50-100元。3)儀容不整,不按公司規定著裝,不佩戴胸卡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規定,每次處罰100元。4)在非吸煙區吸煙者,每次處罰50元。5)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或集體活動。6)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雜志者。7)在工作時間內未經請假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超過30分鐘者。8)在公司配備計算機上使用非工作軟件。9)未經批準,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動、拆裝滅火器材或壓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2、書面警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書面警告、處罰,并開出《紀律處分報告》:1)代人打卡或請別人打卡,每人次處罰100元。2)違反胸卡佩戴規定,并拒絕監督檢查,視情節輕重處罰50元。3)對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4)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者。5)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失誤,并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6)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者。7)在工作場地販賣物品者。8)浪費或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9)撿拾公司或他人財物匿而不報或據為己有者。10)未經允許擅自帶人進入公司或工地現場者。11)對同仁惡意詆毀、攻訐、誣告或做偽證制造事端者。3、最終警告、降職與降薪、辭退,開出《紀律處分報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最終警告,并可同時實施降職、處罰、辭退處分:1)一年內連續曠工4次(含)記錄以上,并作辭退處理;1)所有工作崗位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質量不高,造成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處罰50-5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2)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處罰50-5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3)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處罰50元,造成重大過失的予以辭退。4)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處罰50-500元。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處罰50-500元,并作降薪一級處理。6)私自進行有償咨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1次處罰10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出現1次處罰50-500元。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務工作,無正當理由,在安排時間內無結果的,出現1次處罰50-500元。若造成用戶上訪或投訴情況屬實的,作降薪一級處理,造成公司名譽損失的予以辭退。9)辦理建設手續或現場協調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出現1次處罰50-500元。10)施工中分部分項人員和監理人員應該現場旁站而未進行旁站,駐工地代表未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處罰100元。11)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進行施工,駐工地代表未發現或發現未做處理的,出現1次處罰100元。12)施工資料、現場有關技術資料簽證、整理不及時,駐工地代表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處罰100元。13)施工前應對地下管線等作書面技術交底,未做書面交底或交底有錯誤的,出現1次處罰50-500元。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作降職、降薪處理,產生嚴重后果者予以辭退。14)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出現1次處罰100元。情節惡劣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15)未嚴格審核會計原始資料,對不合規定的會計原始資料報銷入帳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10%的損失。16)嚴格控制現金使用范圍,保管好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賠償。17)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1次處罰5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直至辭退。18)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資料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出現1次處罰100元,并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并追究法律責任。19)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后果發生的,出現1次處罰50-50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20)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21)未按《衛生管理制度》進行衛生保潔或經衛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1次,所在部門人員各處罰50元。后勤衛生管理責任處罰,按照《后勤物品及衛生管理辦法》執行。以上內容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崗、降薪或留用察看直至辭退;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制度模板6:內部溝通管理制度總則第一條為促進XX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各單位、部門及員工之間的交流,培養正確的溝通心態和積極的溝通習慣,建立和諧的工作氛圍,增進公司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第三條綜合管理部為員工內部溝通的歸口管理部門。溝通類型第四條內部溝通根據傳播的方向不同可分為下行溝通、上行溝通和平行溝通。第五條內部溝通的方式包括:1、面談:主要指面對面的交流、談話。2、會議:包括晨會、周會、月會、季會、總經理辦公會、問題討論會、工作協調會、員工座談會、員工大會、沙龍聚會等。3、書面溝通:包括各類工作報表、工作報告、文件、工作聯系單、任務單、內部刊物等。4、網絡溝通:包括電話、電子郵件、公司內部局域網與網絡即時聯絡工具等。5、建議獎勵制度:包括金點子信箱、董事長和總經理公開信箱、綜合管理部公開信箱等。6、活動:包括各部門、單位每月組織的活動、聯誼會、交流會、文體活動等。7、其他:包括員工滿意度調查、各類民意調查等。第三章溝通形式與內容第六條一般情況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每一名員工應主動進行溝通:1、當工作中出現需要與上、下級或同級同事溝通的事項,要立即溝通,以促進工作成效;2、不同部門、單位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的人員,彼此之間要加強溝通,促進業務技能的提升與信息的傳遞;3、對于本部門的工作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時,可與上級進行溝通,促進改進;4、對于公司的發展與變革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時,可通過上級逐級上報或越級上報,以促進企業發展。第七條一般情況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每一位有下屬的管理人員應主動進行溝通:1、在新員工入職時,要與其進行入職談話,介紹公司及工作的簡要情況,布置試用期的主要工作內容,并表達對其在公司發展的期望與祝愿;2、在員工試工期滿轉正時,要與其進行轉正面談,對其試用期的表現做出評價,表揚優點、指出不足,提出工作的改進意見和建議,并表達對其今后的工作期望;3、在員工工作績效不佳時,要通過面談,幫助員工尋找與工作目標之間的差距,與公司要求的差距,提出改進意見,表達對員工的期望,以提高員工工作績效;4、在員工心態出現問題時,要立即與其談話,幫助其分析原因并改變心態;5、當員工表現優異時,要表達出對員工的贊賞,并提出對員工更高的工作期望;6、當得知員工家庭出現重要事件時,要對事件情況表達關注;7、須時常了解員工對自己管理風格、管理方式的意見和建議,并積極改進;8、須根據公司的安排,每年對員工進行兩次全面正式的績效評估談話和考核;9、須時常不定期地與員工單獨或集體進行非正式的溝通交流。第八條一般情況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綜合管理部有關人員應主動進行溝通:1、綜合管理部要積極促進、督促各單位、部門及員工間的溝通,并給予中層管理以上人員相關溝通技能的培訓;2、定期或根據需要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或民意調查,了解員工目前工作的狀態和需求。第九條一般情況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各單位及各部門有關人員應主動進行溝通:1、在各項與員工相關的管理制度下發之前,要充分溝通,了解員工對制度的意見或建議;2、在各項與工作相關的制度和流程下發之前,要和相關崗位的員工充分溝通,聽取他們的分析,了解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制度與流程的準確性與可執行性;3、下發的文件,各單位、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全體員工傳達;4、工作中需要得到其他部門的支持與配合時,可通過工作協調會議、任務單等各種方式與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執行人進行溝通,保障工作配合時不會出現因溝通不暢而產生的問題。第十條對于正常的工作,各級工作人員要養成一種逐級上報的習慣。但當工作中出現如下情況時,可以進行越級溝通:1、下級對上級匯報的工作內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多次得不到答復;2、下級對上級的管理方式產生意見,需要投訴時;3、下級發現上級的違規行為時;4、個人對公司、部門的改革、發展有建議或意見時。第四章溝通反饋第十一條在各個溝通環節中,凡須有回復的建議、意見或問題,溝通雙方必須明確反饋的時限。擔負反饋責任的一方,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給予回復。第十二條對于重要的合理化建議,擔負反饋責任方需將下一步采取的行動方案和計劃給與公布,供員工監督。第十三條公司任何一級員工,其提出的可行性建議經公司采納后,產生了顯著效果的,可以由其直接上級或綜合管理部提出申請,由公司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五章附則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與修訂。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制度模板7: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享有充分用人自主權,保護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及其擇業權,根據《勞動法》和配套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公司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第三條公司所有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均應訂立勞動合同。集團公司分公司總經理、高級管理崗位應有董事會聘書。第四條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有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的權利;有享受勞動保險和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有承擔、履行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有維護公司利益和信譽、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有服從公司分配、完成崗位工作任務和臨時工作任務的義務;有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第五條本規定作為本公司已執行的“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培訓合同》的補充條款。第二章簽訂、主要內容、期限第六條勞動合同的簽訂:1、勞動合同均以書面形式訂立;員工與公司簽訂,應由員工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一式二份,員工和公司各保存一份。第七條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1、必備條款:合同期限、試用期限;生產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2、根據需要經雙方協商可約定其他內容。3、公司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按照公司“薪酬體系”在合同中確定員工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職員工有獲得調整工資、晉級獎勵的權利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種津貼待遇。具體內容見公司《勞動合同》模版。第八條公司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未宣布廢止時依然有效,員工必須遵守。第九條本公司員工合同分為《勞動合同》與《保密協議》、《培訓合同》三種。不同類別,不同級別人員根據公司規定,簽訂不同形式及年限的合同。第十條公司原有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實行試用期,其他新進公司的員工均實行試用期。第三章終止、變更和解除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終止。因工作需要續簽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協商一致同意的,可續訂合同,并下達員工本人《續簽合同通知單》,在一周內辦理續簽手續。協商不一致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下達員工《合同終止單》,可終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周內辦理離職手續。第十二條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因工作需要,經營發生變化、內部改革等情況需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時(除經勞動鑒定不能從事者外),員工必須服從,按規定辦理有關“異動”手續,員工要求調換工作崗位時,按規定程序經公司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公司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不成的,可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第十三條在合同的有效期內,按國家省市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對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十四條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員工可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第十五條除國家規定的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試用期員工提前七天,試用期滿后提前一個月),或與對方協商,凡屬應協商解除的,雙方在三十日內做出同意與否的答復。辭職申請書必須用人單位或職能部門第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于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第四章經濟補償及違約責任第十六條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應給予員工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按國家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由于勞動關系一方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錯,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第十八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勞動合同,或一方造成損失的,可不承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第十九條員工除勞動合同規定可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依據《勞動合同》之相關條款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二十條根據國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員工將視情節進行處理。如員工嚴重違紀或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之開除條款,公司可予以開除。第二十一條培訓賠償1、凡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的員工,如欲辭職應按所接受的培訓的價值交清培訓費用和違約金。按照《培訓合同》之違約條款進行執行。2、辭退及被開除的員工,公司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收取培訓費用和違約金。3、培訓價值由公司根據員工所接受的每項課程的價值及課程數目而確定。第二十二條離職賠償1、對辭職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離職)的員工,需按《勞動合同》之違約責任條款進行支付違約金。2、對批準離職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和合同期滿終止的員工,應于規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內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第二十三條因員工本人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按規定要求其賠償時,可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逐月扣除。第二十四條既往有關制度中如有與本制度沖突之處,以本制度為準。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的修正權及解釋權歸人事部。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制度模板8:工作管理制度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2、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按月進行考評。3、公司內所制定的《員工日程表》是衡量員工完成工作量的依據,要求員工每天要認真、詳盡的填寫,作為公司考核員工工作量的標準。4、職員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大廳、會議室),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行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殊情況除外)。5、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技能,積極和公司同事交流和學習專業知識和技能。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部分)。6、經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并參與部門的業務討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7、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8、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9、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場所、設備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辭退。10、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10、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檔存儲、殺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由公司安排修理。制度模板9: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依據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地方性法規及企業現行規章制度。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4、無特殊情況的合同試用期為1~6個月。(二)管理規定1、合同簽訂公司在聘用員工時,應要求被聘用者出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或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它證明,經證實確與其他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后,方可訂立勞動合同。B、員工進入公司報到之日接受崗前培訓,了解和認可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及崗位職務說明書確定的職責,確定合同期限,甲乙雙方可簽訂勞動合同。C、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已經按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了專項協議書,在與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時,合同期按不得短于服務合同或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對出資培訓的員工應按規定計算培訓服務期;若培訓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應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至培訓服務期滿。(2)合同變更由于簽訂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機構調整等原因,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原合同的相關條款。(3)合同續簽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公司在原合同期滿前兩個月通知對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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