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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湖南省電力現貨市場運營規則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市場成員............................................2

第三章市場準入與退出......................................8

第一節市場準入..........................................8

第二節市場注冊.........................................11

第三節市場退出.........................................12

第四章市場概述...........................................13

第一節電力市場交易類型.................................13

第二節電力市場價格機制.................................15

第五章中長期市場.........................................17

第一節交易模式.........................................17

第二節交易合同.........................................18

第三節優先發電電量...................錯誤!未定義書簽。

第六章日前電能量市場.....................................18

第一節交易模式.........................................19

第二節邊界條件準備及事前信息發布......................20

第三節交易申報.........................................20

第四節市場出清及結果發布..............................21

第七章實時電能量市場.....................................21

第一節交易模式.........................................21

第二節市場出清及結果發布..............................22

第三節交易執行及調整...................................22

第八章輔助服務市場.......................................24

第九章電力零售市場.......................................25

第十章計量和抄表.........................................27

第十一章市場結算.........................................28

第一節通則.............................................28

第二節結算流程.........................................31

第三節電費計算.........................................33

第四節退補及其他.......................................34

第十二章信用管理.........................................34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34

第十四章市場風險防控.....................................36

第十五章市場中止與管制...................................36

第十六章市場爭議處理.....................................38

第十七章附則...........................................3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落實國家關于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

部署,規范湖南電力市場的運營及管理,實現電力交易的公

開、公平、公正,保障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湖南電力

市場的穩定、健康、有序、協調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據】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

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

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

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

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

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2)1047號)、《國家發展改

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

導意見》(發改體改(2022)11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的通

知》(發改能源規(2023)1217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結合湖南電網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第三條【編制原則】本規則編制遵循市場規律和電力

系統運行規律,堅持電網安全穩定,堅持統一電力市場,堅

持綠色低碳環保,堅持各類市場統籌協同,完善市場價格機

制,提高資源優化配置能力,提升電力供應保障能力和清潔

能源消納能力,促進新能源持續健康發展。通過設計科學合

理的市場機制,逐步建立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

1

市場體系,助力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合面支撐實現雙碳目標。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湖南省電力現貨市

場運行期間運營及管理。

第五條【市場秩序】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

自覺自律,不利用市場力或其他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

他經營主體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

運行。

第六條【實施主體】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以下

簡稱“省發展改革委”)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

局”)會同國家能源局湖南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湖南能

源監管辦”)根據職能依法履行電力市場監管職責,對市場

主體交易行為、電網企業公平開放、信息披露等情況實施監

管,對市場運營磯構執行市場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章市場成員

第七條【成員分類】市場成員包括經營主體、電網企

業和市場運營機閡。

經營主體包宅各類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獨

立儲能電站及新型經營主體(包括虛擬電廠、負荷側可調節

資源、獨立輔助服務提供商、分布式發電等)。

市場運營機閡包括湖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電力交易機構”)、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電力調度

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電力調度機構”)。

2

第八條【發電企業權責】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交

易合同、購售電合同,執行市場出清結果,按規定參與電費

結算;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

統一調度,提供承諾的有效容量和輔助服務;

(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獲得市場交易、輸

配電服務、信用評價、電力負荷、系統運行等相關信息并承

擔保密義務,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

(五)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電力用戶權責】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

交易合同,提供市場化交易所必需的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

荷曲線及其他相關生產信息;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

支付電費,包括上網電費、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

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獲得電力交易和輸

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

(四)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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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在出現電力缺口或

重大突發事件時按有序用電方案承擔有序用電義務;

(六)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七)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獨立售電公司權責】獨立售電公司的權利和

義務: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

交易合同,按照規則合同完成交易、服務、費用結算等事項;

(-)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承諾、公司資產、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履約保函(保險)等情

況,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三)按照規則向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提供代

理零售用戶的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及其他生產信息,獲得電力

交易、輸配電服務和代理零售用戶歷史用電曲線等相關信

息;

(四)承擔用戶信息保密義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

售電公司;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

(六)具備滿足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段;

(七)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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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權責】擁有

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具備獨立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和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

義務,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保底供電服務;

(三)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按照國家、電力行業和湖

南省標準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湖南省標準;

(四)負責轄區內配電網絡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檢修和事故處理,不得干預轄區內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五)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該配電網運

營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獨立儲能電站權責】獨立儲能電站的權利

和義務: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交

易合同和購售電合同,執行市場出清結果;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簽訂并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

統一調度;

(四)具備滿足獨立參與市場化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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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

務等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新型經營主體權責】新型經營主體的權利

和義務:

(一)按照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交

易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具備實時的電力電量計量、數據采集以及通信等

軟硬件條件;

(四)嚴格遵守市場規則,服從調度管理和市場管理,

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五)獲得市場相關信息,按照規定進行交易申報;

(六)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電網企業權責】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為經營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

服務,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購售電合同;

(二)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三)保障輸變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四)依法依規提供相關市場信息,提供售電公司所代

理零售用戶的歷史用電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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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相關技術支持系統;

(六)按規定負責電費結算,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七)按照政府定價向居民、農業用戶提供供電服務,

保持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

(A)按代理購電價格向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

業用戶提供代理購電服務,與電力用戶簽訂代理購電合同;

(九)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權責】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

和義務:

(一)負責中長期市場組織運營,配合電力調度機構組

織現貨交易;

(二)按規則組織相關經營主體參與省間中長期交易;

(三)負責經營主體的注冊管理、信息管理;

(四)負責交易合同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以及相關服務;

(六)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湖南電力交易平臺及相

關技術支持系統;

(七)負責市場信息管理,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A)監測知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

及監管機構報告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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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權責】電力調度機構的基本

權利和義務:

(一)依法依規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保

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負責按調度范圍開展安全校核;

(三)負責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組織等工

作;

(四)按規則組織相關經營主體參與省間現貨、華中省

間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五)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市場交易結果

執行;

(六)建設、運營、維護和管理電力現貨市場、輔助服

務市場相關技術支持系統;

(七)按規定披露和提供相關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A)監測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

及監管機構報告異常情況;

(九)經授權暫停執行市場交易,在特定及緊急情況下

實施市場干預或市場中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一節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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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基本準入條件】經營主體應當是具有法人

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評價合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

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經營主體經法人單位授權,可參

與相應電力交易。

第十八條【發電企業準入條件】發電企業準入條件如

下:

(一)依法取得發電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依法取得

或者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暫未取得電力業務許

可證(發電類)的新投產發電企業可先行申請辦理市場注冊,

但應在機組通過試運行后三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

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在

規定期限內,因自身原因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不滿足準入條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發電企業承擔相

應責任;

(二)并網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

國家依法依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

系統備用容量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達到能

效、環保要求,可作為經營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三)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應具有相應的計量能

力和數據傳送條件,數據準確性和可靠性應能滿足交易要求。

第十九條【電力用戶準入條件】電力用戶準入條件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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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與

電網企業簽訂正式供用電合同;

(二)具有用應的計量能力或者技術替代手段,滿足市

場計量和結算要求;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工商業用戶全部

進入電力市場。

第二十條【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如

下:

(一)符合《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體改規[2021)

1595號)和湖南省售電公司有關管理規定;

(二)售電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履

約保函或保險;

(三)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電力業務許

可證(供電類);

(四)具備參與市場交易要求的技術支持系統和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電網企業準入條件】電網企業準入條件

如下:

(一)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二)提供代理購電服務的電網企業,應在電力交易機

構履行相關注冊手續。

第二十二條【獨立儲能電站準入條件】獨立儲能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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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條件如下:

獨立儲能電站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具備電力、電量數

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要求。

第二十三條【新型經營主體準入條件】新型經營主體

準入條件如下:

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交易應具備相關的計量采集條

件和能力。

第二節市場注冊

第二十四條【注冊管理】市場注冊業務包括注冊、信

息變更、市場注銷以及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業務關系確定等。

經營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應當符合湖南省電力市場

準入注冊條件,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市場注冊,按照有關規

定履行承諾、公示、注冊、備案等相關手續。經營主體應當

保證注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非湖南省電力經營主體在有關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

后,共享注冊信息,無須重復注冊,按照湖南省電力市場交

易規則參與交易。

電網企業開展代理購電應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開通代

理購電相關權限。

第二十五條【注冊信息變更】經營主體注冊信息變更

時,須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注冊管

理工作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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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市場退出

第二十六條【經營主體正常退出】已經參與市場交易

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原則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辦理正常退市手續,在辦理正常退市手續后,

執行國家有關發用電政策:

(一)經營主體宣告破產、退役,不再發電或用電;

(二)因國家政策、電力市場規則發生重大調整,導致

原有經營主體非芻身原因無法繼續參與市場的情況;

(三)因電網網架調整,導致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的發

用電物理屬性無法滿足所在地區的市場準入條件;

(四)電力用戶用電類別變更,不再滿足市場準入條件。

第二十七條【經營主體強制退出】售電公司、發電企

業等經營主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禁止進入市場或強制退

出市場:

(一)違反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的;

(二)因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等情形被暫停交

易,且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三)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發生重大違約行為、惡

意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

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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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續保持準入注冊條件、企業違

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不適合繼續參與市

場交易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退市處理】退出市場的售電公司、發電

企業等經營主體需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并妥善處理

其全部合同義務,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繳清市場化費用及

欠費,處理完畢尚未交割的成交電量。無正當理由退出市場

的經營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內均不得申請市場準入。

當售電公司不能持續滿足注冊條件、違約(含退出市場)

等無法滿足電力用戶用電需求時,電力用戶可以作如下選擇:

(一)向其它售電公司購電;

(二)經批準由保底售電公司、電網企業提供保底售電

服務;

(三)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四)符合規定的其它形式。

第四章市場概述

第一節電力市場交易類型

第二十九條【市場交易定義與分類】電力市場交易分

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

13

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力(電量)交易活動的總稱。

現階段,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通過市場

化方式開展的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現貨電能量交易以及輔助

服務交易。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開展輸電權、容量等交易。

電力零售交易是指售電公司與電力零售用戶開展的電

能量交易活動的總稱。

第三十條【電力批發市場架構】電力批發市場采用電

能量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相結合的市場架構。其中,電能量

市場包含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輔助服務市場包括調峰輔

助服務市場和調頻輔助服務市場等。

第三十一條【中長期市場】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

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以及電網企業(含省級電網企業、

地方電網企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配售電企業,下同)等

經營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

式,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多日等日以上的電力、電量

交易。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優先發電電量合同,納

入中長期交易管理范疇。

第三十二條【現貨市場】包括日前電能量市場和實時

電能量市場。現貨市場采用全電量申報、集中優化出清的方

式開展,通過集中優化計算,確定機組組合、分時發電計劃

曲線以及分時現貨電能量價格。

第三十三條【輔助服務市場】現階段,輔助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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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開展調峰、調頻輔助服務交易。適時探索開展爬坡等輔

助服務新品種,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電力零售市場】電力零售市場是指售電

公司與電力零售用戶開展電能量交易的市場,售電公司從電

力批發市場購電,向簽約的零售用戶售電形成零售合同。

第三十五條【發電機組分類】發電機組分為市場化機

組和非市場化機組。其中,非市場化機組是指暫未參與市場

交易的發電機組;市場化機組指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機組,

擁有市場化電量。

第三十六條【電力用戶分類】電力用戶分為市場用戶

和保障性用戶,市場用戶是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

包括全體工商業用戶;保障性用戶指未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

電力用戶,包括居民、農業用戶。

其中,市場用戶分為電力批發用戶、電力零售用戶和電

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力批發用戶指直接參與電力批發市

場的市場用戶;電力零售用戶指參與電力零售市場的市場用

戶,電力零售用戶在同一時期內只能與一家售電公司進行零

售交易;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指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由

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

第二節電力市場價格機制

第三十七條【電能量市場交易價格】中長期市場化交

易形成分時段交易結果和價格,價格由經營主體通過雙邊協

15

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現貨交易采用

節點邊際電價機制。

第三十八條【輔助服務市場價格】調頻、調峰輔助服

務市場價格通過市場集中競價方式形成。

第三十九條【發電側電價機制】發電企業(機組)的

優先電量執行政府部門核定的上網電價,市場電量執行市場

形成的上網電價。

第四十條【用戶側電價機制】保障性用戶執行政府制

定的目錄電價,并繳納各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市場用戶購

電價格由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

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分時電價、力調電價按照

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批發用戶及電網代理購電用戶的上

網電價由市場形成,零售用戶的上網電價按與售電公司簽訂

的零售合同執行。

第四十一條【市場交易用戶轉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

戶管理】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含已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

但未曾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仍按目錄銷售電價執行的用戶)

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擁有燃煤發

電自備電廠且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

交易的高耗能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用電價格由

上網電價、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之和的1.5倍,

以及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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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交易限價】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意競爭,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可對市場價格設置上限及下限。

第五章中長期市場

第一節交易模式

第四十三條【交易方式】中長期電能量交易包括雙邊

協商交易和集中交易兩種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競價

交易、滾動撮合交易和掛牌交易三種形式。以雙邊協商和滾

動撮合形式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鼓勵連續開市,以集中競

價交易形式開展的電力中長期交易應當實現定期開市。

第四十四條【交易時序】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組織中長

期交易,經營主體通過年度(多年)交易、月度交易和月內

(多日)等交易滿足發用電需求,促進供需平衡。批發市場

交易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內(多日)的順序開展。

第四十五條【交易組織基本流程】中長期交易組織按

照交易準備、發布公告、交易申報、出清計算、安全校核、

結果發布等流程開展。

第四十六條【交易曲線】開展中長期帶曲線交易前,

中長期交易合同按照一定的原則進行分解:以雙邊協商方式

開展的直接交易,交易雙方可自行約定交易曲線,也可以選

取典型交易曲線;以集中競價方式開展的直接交易,采用交

易公告給出的典型交易曲線;以掛牌交易方式開展的直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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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采用掛牌方在掛牌時給出的交易曲線。

第四十七條【交易電量約束】現階段,發電企業所持

有的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原則上不超過其可發電量上限,若

分解為分時電力曲線,則各時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過其額定

容量。

第二節交易合同

第四十八條【交易合同】經營主體應根據交易結果或

者政府下達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并

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中長期合約要素主要

包括合約起止時間、合約電量、交易價格、交易曲線、結算

參考點等要素,以電子合同的方式簽訂。

第三節優先發電電量

第四十九條【優先發電電量定義】優先發電電量指由

政府定價、由電網企業保量保價收購的發電量,相關計劃以

政府部門年度下達為準。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指令性計

劃、政府間協議電量列為優先發電。

第五十條【優先發電電量執行】市場運營機構根據電

網運行需要,綜合考慮負荷變化、輸變電及發電設備檢修情

況,以政府主管部門下達的優先發電電量計劃為目標,在年

內分解執行。

第六章日前電能量市場

18

第一節交易模式

第五十一條【組織方式】日前電能量市場采用全電量

優化的組織方式,以次日全部省內用電需求預測扣減省間及

省內優先發電電量作為競價優化空間。

第五十二條【出清方式】電力調度機構通過技術支持

系統,基于經營主體申報信息及運行日的電網運行邊界條件,

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采用安全約束機組組合(SCUC)

程序、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程序進行出清。現階段,

新能源與火電機組(包括燃煤、燃氣機組)采取“報量報價”

的方式參與現貨交易,獨立儲能電站可選擇采取“報量不報

價”方式參與現貨交易,批發用戶及售電公司采取“報量不

報價”的方式參與現貨交易。隨著現貨市場不斷發展和用戶

側參與程度的提高,逐步實現用戶側以“報量報價”的方式

參與現貨交易。

第五十三條【交易時間定義】運行日(D)為執行日前

電能量市場交易計劃的自然日,每15分鐘為一個交易出清

時段,每個運行51含有96個交易出清時段。競價日(D-1)

為運行日的前一E1,競價日內由發電企業、批發用戶及售電

公司進行交易申報,并通過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形成運行日

的交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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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邊界條件準備及事前信息發布

第五十四條【邊界條件準備】電力調度機構在日前電

能量市場交易出清計算前,確定運行日電網運行邊界條件,

作為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的約束條件。

第五十五條【事前信息發布】競價日交易申報截止前,

通過湖南電力交易平臺向經營主體發布運行日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必開必停機組通知】在運行日受電網安

全約束的必開必停機組,由電力調度機構通知相關機組。必

開必停機組需提前做好開停機準備,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開

停機操作。

第三節交易申報

第五十七條【信息申報】競價日交易申報截止時間前,

參與日前電能量市場交易的經營主體需通過湖南電力交易

平臺申報交易信息。火電(包括燃煤、燃氣機組)及新能源

場站申報電能量報價曲線等信息,獨立儲能電站申報運行日

96點充放電曲線、不申報價格;批發用戶及售電公司申報次

日96點用電需求曲線、不申報價格。具體申報要求詳見《湖

南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申報數據審核】經營主體申報信息、數

據應滿足規定要求,由湖南電力交易平臺根據要求自動進行

初步審核,初步審核不通過的不允許提交,直至符合申報要

20

求。

第四節市場出清及結果發布

第五十九條【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電力調度機構綜

合考慮負荷預測、聯絡線計劃、非市場化機組出力曲線、發

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發電機組和電網安全運行約束條件等,

以全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采用安全約束機組組合(SCUC)、

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方法進行集中優化計算,出清得

到運行日的機組組合、各機組日前96點發電計劃曲線以及

分時節點電價。

第六十條【出清結果發布】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干算

后,電力調度機構出具日前電能量市場交易出清結果,按照

有關規定通過湖南電力交易平臺發布。

第六十一條【實施細則】日前電能量市場信息發布、

申報、出清等有關程序詳見《湖南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實施

細則》。

第七章實時電能量市場

第一節交易模式

第六十二條【組織方式】實時電能量市場根據最新的

電網運行狀態與超短期負荷預測信息,以15分鐘為間隔采

用集中優化出清的方式開展。

第六十三條【出清方式】實時電能量市場基于日前電

21

能量市場封存的發電機組申報信息,根據實時電網運行方式、

超短期負荷預測、新能源發電預測、日內省間交易結果等邊

界條件,在日前發電計劃的基礎上以全網社會福利最大化為

優化目標,采用安全約束經濟調度(SCED)算法進行集中優

化計算,出清得到實時電能量市場交易結果。

第二節市場出清及結果發布

第六十四條【邊界條件準備】電力調度機構在實時電

能量市場交易出清計算前,確定電網實時運行邊界條件,作

為實時電能量市場出清的約束條件。

第六十五條【物理運行參數變更】當發電機組的物理

運行參數與日前電能量市場相比發生較大變化時,發電企業

需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報送,經電力調度機構審核批準

后,在實時電能量市場出清程序中對相應的運行參數進行修

改,以修改后的參數進行出清計算。

第六十六條【出清結果發布】實時電能量市場出清計

算后,電力調度機構將實時電能量市場出清的未來15分鐘

發電計劃向各發電機組或電廠發布。

第三節交易執行及調整

第六十七條【電網實時運行要求】電網實時運行應按

照調度運行相關規定,保留合理的調頻、調峰、調壓、備用

容量以及潮流波動空間,滿足電網風險防控措施要求,保障

22

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電量平衡。

第六十八條【機組實時出力調整】電力調度機構可根

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對機組的實時中標出力進行調整,對未

中標機組進行調用,以滿足電網安全和電力平衡要求。

第六十九條【運行方式調整】在發生或即將發生以下

電力系統事故或緊急情況之一時,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保障

電網安全運行的原則,對電網運行方式進行調整:

(一)電力系統發生事故可能影響電網安全時;

(-=.)系統頻率或電壓超過規定范圍時,包括為保證省

間聯絡線輸送功率在正常允許范圍而需要調整時;

(三)系統調頻容量、備用容量和無功容量無法滿足電

力系統安全運行的要求時;

(四)輸變電設備可能過載或超出穩定限額時;

(五)電力一、二次設備缺陷或故障,需要改變系統運

行方式時;

(六)氣候、水情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對電網安全造成影

響時;

(七)風光、負荷預測與實際偏差較大,可能影響電力

實時平衡時;

(A)非市場化機組出力或外受電功率變化,需要調整

系統運行方式時;

(九)因防汛、抗旱、保供等原因需進行調整時;

23

(十)應上級電力調度機構相關要求需進行調整時;

(十一)電力調度機構為保證電網安全運行認為需要進

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調整措施】在出現上述情況時,電力調度

機構可以采用以下措施調整運行方式:

(一)改變現組的發電計劃;

(二)投退AGC、調整AGC系統控制模式以及機組AGC

可調容量;

(三)改變發電機組開停機方式;

(四)調整停電計劃,取消、拒絕或推遲其他臨時性檢

修工作;

(五)通知部分停電設備提前復電;

(六)調整系統運行方式,包括根據系統需要臨時投停

一、二次設備等;

(七)調整斷面限額,設置臨時斷面;

(八)調整省間聯絡線計劃,包括調整省間電力交易計

劃、組織臨時交易或申請省間支援等;

(九)調用需求側管理措施;

(十)采取有序用電等控制負荷;

(十一)暫停實時市場交易;

(十二)電力調度機構認為有效的其他手段。

第八章輔助服務市場

24

第七十一條【輔助服務分類】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

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基本輔助服務為并網主體義務提供,

無需補償。有償輔助服務可通過固定補償或市場化方式提供,

所提供的電力輔助服務應達到規定標準,鼓勵采用競爭方式

確定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并網主體,市場化方式包括集中競

價、公開招標/掛牌/拍賣、雙邊協商等。

第七十二條【輔助服務市場品種】現階段,省內輔助

服務市場交易品種主要包括深度調峰交易、啟停調峰交易、

旋轉備用交易和緊急短時調峰交易、調頻交易等交易品種。

第七十三條【輔助服務補償與分攤】基本輔助服務及

未市場化的有償埔助服務按照《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

務管理實施細則》《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執行。已市場化的有償輔助服務按照《湖南省電力輔助服務

市場交易規則》進行補償與分攤。

第九章電力零售市場

第七十四條【零售關系選擇】參與零售交易的電力用

戶,一個合同期內只能選擇一家售電公司購電,雙方在電力

交易平臺確認綁定零售服務關系后,電力交易機構不再受理

其新的綁定申請。零售用戶、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簽訂符合

格式規范的三方電費結算補充協議,且應采用電子格式,實

行網上簽訂。

25

第七十五條【零售合同簽訂】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應

簽訂購售電合同(協議),明確合同關系、合同期限、交易

電量、交易價格等信息,以及與市場化交易相關的權利和義

務等內容。售電公司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零售套餐方案,

供零售用戶選擇。經雙方確認的購售電合同(協議)、零售

套餐作為零售市場結算依據。

第七十六條【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關系管理】購售電

關系管理包括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的購售電關系的建立、變

更、解除。其中:建立購售電關系是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

戶或批發市場電力用戶選擇一家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意向

協議,轉為零售用戶;變更購售電關系是指零售用戶重新選

擇售電公司,簽訂購售電意向協議,建立新的購售電關系;

解除購售電關系是指零售用戶轉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

或批發市場電力用戶。

第七十七條【零售用戶與批發用戶、代理購電用戶關

系變更管理】批發用戶變更為零售用戶、零售用戶變更為批

發用戶或代理購電用戶變更為零售用戶,需按規定和程序辦

理相關手續并妥善處理其全部合同義務。零售用戶無正當理

由退出市場變更為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按照規定執行L5倍

代理購電電價。

第七十八條【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零售用戶或者

售電公司關聯的用戶發生并戶、銷戶、過戶、改名或者用電

26

類別、電壓等級等信息發生變化時,經營主體應當在電網企

業辦理變更的同時,在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信息變更。變

更期間,電網企業需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分段計量數據。電

力交易機構完成注冊信息變更后,對其進行交易結算,提供

結算依據。

第七十九條【零售市場結算管理】電力交易機構負責

向經營主體出具結算依據,經營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電費

資金結算。零售市場用戶結算電費按照電網企業相關收費規

定執行,由電網企業收取。售電公司按照電力交易機構出具

的結算依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第八十條【保底售電服務】建立保底售電服務機制。

零售用戶未與售電公司建立零售關系或售電公司不能持續

滿足注冊條件、違約(含退出市場)等無法滿足零售用戶用

電需求時,零售用戶可選擇由保底售電公司、電網企業提供

保底售電服務,按保底交易合同參與零售結算;或由電網企

業代理購電,按代理購電價格參與結算。

第十章計量和抄表

第八十一條【計量點設置】發電企業、擁有配電網運

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按照國家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程規范要求,向電網企業提出關口計量的設

置申請。電網企業根據申請,在產權分界點處設置關口電能

計量點,并在相關合同、協議中明確。

27

第八十二條【計量數據】關口電能計量裝置是電能量

計量數據的唯一來源。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網企業提供的關

口點計量數據,對經營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原則上應由用電

信息采集系統自動采集。自動采集數據不完整時,由電網企

業根據擬合規則補全。當計量裝置故障等問題導致計量表計

底碼值不可用時,計量裝置管理機構依據相關規則出具電量

更正報告,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經營主體確認后進行電

量追退補。

第八十三條【計量數據補全】當計量裝置計量時段無

法滿足結算時段要求時,由電網企業按照規則進行數據擬合,

擬合規則詳細見《湖南省電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計量管理

部分)》。

第八十四條【輔助服務計量】輔助服務通過調度技術

支持系統等計量,由電力調度機構按照結算要求統計輔助服

務提供和使用情況。

第八十五條【計量裝置管理】關口計量裝置管理以電

網企業、發電企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管理為基

礎,以統一歸口管理為原則開展。

第十一章市場結算

第一節通則

第八十六條【結算職責】涉及市場結算的市場成員職

28

責如下:

(一)電網企業負責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每天15分鐘

間隔機組上網電量、每天1小時間隔的市場用戶實際用電量,

以及政府核定上網電價等結算準備數據。

(二)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供日前、實時電能量市場出

清結果。

(三)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經營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具

體包括:

(1)實際結算電量;

(2)各類分時段交易合同(含優先發電合同、市場交

易合同)電量、電價和電費;

(3)現貨市場出清結果,包含偏差電量、電價和電費,

分攤的結算資金差額或者盈余等信息;

(4)發電企業新機組調試電量、電價、電費;

(5)輔助服務費用;

(6)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結算依據(含分時段交易合同

電量、電價和電費,偏差費用等);

(7)接受售電公司委托出具的零售交易結算依據。

(四)各經營主體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不變。

第八十七條【發電側結算模式】

(一)對于市場交易電量,中長期交易合約分解電量

29

按照合約約定價格進行結算;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電量與

中長期合約分解電量的偏差電量,按照日前電能量市場節

點電價進行結算;實時電能量市場根據實際上網電量與日

前電能量市場出清電量的偏差電量,按照實時電能量市場

節點電價進行結算。

(二)對于優先發電電量,按照政府批復的上網電價

進行結算。

第八十八條【用戶側結算模式】

(一)對于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中長期交易合約分

解電量,按照合約約定價格進行結算;日前電能量市場出

清電量與中長期合約分解電量的偏差電量按照日前電能量

市場統一結算點電價進行結算,日前電能量市場統一結算

點電價按各現貨市場化機組每小時日前電能量出清上網電

量進行所有節點加權平均;實時電能量市場根據實際用電

量與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電量的偏差電量按照實時電能量

市場統一結算點電價進行結算,實時電能量市場統一結算

點電價按各現貨市場化機組每小時上網電量進行所有節點

加權平均。

(二)對于電網公司代理購電用戶,中長期合約分解

電量,按照合約約定價格進行結算,實際用電量與中長期

合約分解電量的偏差按照《湖南省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

規定執行。

30

(三)對于零售市場用戶,以售電公司與其簽訂的零

售電價作為結算價格。

(四)對于非市場化用戶,以目錄電價作為結算價格。

第八十九條【結算周期】批發市場結算周期采用“日

清月結”的模式。即按日進行市場化交易結果清分,生成日

清分賬單;按月進行市場化交易電費結算,生成月結算賬單,

并向經營主體發布。零售市場根據售電合同性質以月度為周

期結算,即按月進行零售市場電費結算,生成月結算賬單,

并向經營主體發布。遇特殊情況和節假日,結算相關工作順

延。

第九十條【結算電價單位時間】經營主體結算電價最

小單位時間:

(一)中長期市場按經營主體約定的價格結算,原則上

結算電價最小單位時間為1小時;

(二)現貨市場以1小時為結算電價單位時間。每小時

節點電價等于該小時內每15分鐘節點電價的算術平均值。

第九十一條【輔助服務結算】輔助服務根據《華中區

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華中區域發電廠

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輔助服務市場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結算流程

第九十二條【數據準備】運行日提前1日(DT)完成

日前電能量市場出清,運行日(D)完成實時電能量市場出

31

清。運行日后第1天(D+1)獲取運行日的省間、省內日前

電能量市場交易結果,以及運行日省間日內、省內實時電能

量市場交易結果,具體包括:省間日前及日內市場每15分

鐘的出清電力和價格,發電側省內日前和實時電能量市場每

15分鐘的出清電力和價格;用戶側日前電能量市場每小時出

清電量;日前機組組合安排;必開、試驗等特殊機組標簽;

調頻機組調頻收益;啟停數據等。運行日后第4天(D+4),

電網企業采集火電機組、新能源場站、獨立儲能電站每15

分鐘電量數據和市場用戶每小時分時電量數據。運行日后第

8天(D+8),電力交易機構發布經審核后的日清算預結算結

果。

第九十三條【預結算結果確認】交易機構于運行月下

一月(M+1)根據運行月(M)日清算結果,出具運行月(M)

月度結算依據,并發布給經營主體查詢確認。

第九十四條【結算依據獲取】電力交易機構每月向經

營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并推送至電網企業。

第九十五條【電費計算核對】電網企業每月將接收到

的結算依據進行計算核對。

第九十六條【電費結算單生成】電網企業依據電費計

算結果生成電費結算單。

第九十七條【電費結算單確認】電費結算單發布后,

經營主體對電費結算單進行核對、確認。若有異議提出反饋

32

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確認。反饋意見經雙方確認一致后,

形成電費結算單確認結果。

第九十八條【電費結算單公布】電網企業按電費結算

單確認結果生成正式電費結算單,發布至相關經營主體。電

網企業和經營主體按照合同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電費收

支。

第三節電費計算

第九十九條【發電企業電費計算】發電企業的電費包

括電能量費用、分攤或返還及考核電費、市場運營費用及輔

助服務費用等。

第一百條【批發用戶電費計算】批發用戶(包括電網

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費包括電能量費用、分攤或返還及考

核電費、市場運營費用、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

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第一百。一條【零售用戶電能量費用計算】零售市場

以月度為周期開展零售市場結算,零售市場用戶的電能量費

用根據售電公司與其簽訂的售電合同約定價格及用戶實際

用電量計算。

第一百。二條【售電公司電能量費用計算】售電公司

所代理的用戶在零售市場中應支付的電能量費用總額,扣除

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購電支出,其差額為售電公司月度電能

量交易收入。

33

第一百O三條【獨立儲能電站電能量費用計算】獨立

儲能電站充放電電量按照所在節點的節點邊際價格結算,暫

不參與市場運營費用分攤。

第四節退補及其他

第一百O四條【電費追補】經營主體由于歷史發用電

量計量差錯等原因需要進行電費追補調整的,重新計算涉及

月份有關經營主體的市場化電費,并將差額電費納入待退補

電費項。有關電費退補事項詳見《湖南省電力市場結算實施

細則》。

第十二章信用管理

第一百。五條【信用管理內容】電力交易機構在政府

相關部門指導下,采用信用評價的方式對參與電力市場的經

營主體進行信用管理。

第一百。六條【信用等級評價】電力交易機構定期對

參與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開展信用等

級評價,將評價結果報政府主管部門,依規發布評價結果。

第一百。七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信用管理主要采

用信用評價的方式,信用評級結果與準入退出制度、履約保

函制度、交易規則等聯動,建立有效的聯合懲獎機制。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34

第一百O八條【定義及分類】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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