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編制說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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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航行業標準《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一、工作簡況(一)任務來源《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為2023年標準計劃外項目,標準編制周期為12個月。該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提出,牽頭起草單位為中國民航大學。(二)主要起草單位和編制組成員主要起草單位:中國民航大學。編制組成員:楊曉軍、張青、朱茂盛、馬曉寧、洪志亮、彭捷。(三)標準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義隨著ARJ21、C919、Z15等國產航空器陸續投入市場,以及公眾對航空器噪聲問題的日益關注,科學測量和評估航空器噪聲顯得日益重要。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主要涉及試驗條件、聲學測量系統、測量程序、數據記錄、處理及修正,可為航空器適航審定和機場航空器噪聲管理提供技術基礎。2022年6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同年,交通運輸部通過修改后的CCAR36部《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標志著中國民用航空局對航空器噪聲審定的監管要求達到了與國際一致的水平。修訂后的CCAR36部包含了主要航空器類型噪聲測量和評估的要求,但對于螺旋槳驅動的短距起降飛機、機載輔助動力裝置和相關航空器系統、傾轉旋翼航空器、直升機懸停噪聲的測量與評估還有空缺,為進一步明確相關類型航空器噪聲的測量、評估和最大噪聲級,規范噪聲合格審定文件的管理,同時為機場航空器噪聲測量、評估和管理提供指導,特制定本標準。(四)主要工作過程1.組建編制組2023年初,成立標準編制組。編制組由中國民航大學作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編制組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2.調研2023年1月至4月,調研搜集標準起草所需相關規范文件、數據資料等,并梳理分析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相關規范文件和當前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工作開展情況及遇到的問題。3.開題評審2023年5月11日,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民航法規與標準化研究所在北京組織召開標準開題評審會。中國民航大學編寫組成員參與本次評審會。會議邀請了七位具有高級職稱的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專家成立評審組。評審組聽取了項目承擔單位中國民航大學的項目匯報,與中國民航大學相關人員進行了技術交流和討論,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內容、工作計劃以及項目預期成果等方面進行了評審,該項目目標明確、內容全面、方案可行。項目成果對指導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工作有重要的意義。評審組一致同意該項目立項。標準起草2023年5月至10月,開展標準起草工作。(1)2023年5月至8月,標準編制組結合已有的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相關規范文件及國內實際運行情況,開展標準起草工作,完成標準初稿。(2)2023年9月至10月,通過咨詢業內專家,內部討論等方式,對初稿進行多輪修改,形成《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行業標準修訂稿草案。5.中期評審2023年11月23日,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組織召開了標準中期評審會,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作為中國民用航空局主管業務司局,派員參加了會議。會上評審專家組7人聽取了標準起草單位關于標準的編制過程、技術要點和征求意見草案編寫情況的匯報后,對標準全文進行了技術審查,并逐條評審,形成專家組意見7條,評審專家組一致同意《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民航行業標準計劃外項目通過技術評審。6.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在評審專家的意見建議基礎上,編制組不斷修改完善標準文本,同時邀請行業內專家對修改后的標準進行審核,依據審核意見,持續進行修訂完善,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二、編寫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試驗規則等)的編寫論據(包括計算、測試、統計等數據),修訂標準時應說明主要技術內容的修改情況(一)標準編寫原則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體現了合理性、先進性和創新性原則。合理性原則體現在與國內實際情況相結合。工作組結合我國民航行業發展現狀和實際工作要求,統籌平衡各方要求,考慮標準要求的普適性和合理性,對技術規范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先進性原則體現在提出的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方法,符合航空器噪聲審定和評估需求,能夠為航空器適航審定提供基本依據,并對機場航空器噪聲管理提供支持。項目研究所涉及到的噪聲測量和評估技術,都是當前主流技術。創新性原則體現在目前國內尚無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的相關標準,本項目出臺的行業標準為業內首創,未來可在行業內進行推廣。(二)標準主要內容本標準文件共包括11章正文。第1、2、3、4章,為標準的常規性描述,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縮略語。第5章對允許的作為起飛質量函數的航空器最大噪聲級計算公式進行描述。第6章對不同類型航空器的噪聲合格審定提供測量和評估方面的指導,包括螺旋槳驅動的短距起降飛機、地面運行期間的機載輔助動力裝置和相關航空器系統、直升機機場噪聲測量、傾轉旋翼航空器。第7章對噪聲合格審定文件的管理提供指導。第8、9、10章對機場航空器噪聲測量、評估和管理要求進行了規范。第11章對土地使用規劃所需的直升機噪聲數據獲取方法進行了規范。附錄A對作為起飛質量函數的允許的最大噪聲級的計算公式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B對螺旋槳驅動的短距起降飛機噪聲合格審定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C對地面運行期間機載輔助動力裝置(APU)和相關航空器系統噪聲合格審定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D對可供選擇的直升機進場噪聲測量方法的評定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E對傾轉旋翼航空器噪聲合格審定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F對噪聲合格審定文件實施管理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G對在機場及其附近監測航空器噪聲進行了描述和規范。附錄H對為土地使用規劃目的獲得直升機噪聲數據進行了描述和規范。(三)修訂標準新、舊版本主要技術內容改變的說明本標準為新制定標準。三、是否涉及專利,涉及專利的,說明專利名稱、編號及相關信息本標準不涉及專利。四、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論證、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論證本標準技術要求依據國際同行開展的試驗進行了驗證和分析,相關要求科學可靠,并達到了與國際同步。(二)預期的經濟效益通過規范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工作,能夠科學地評估航空器噪聲水平,支撐航空器噪聲的適航審定以及機場航空器噪聲管理。(三)預期的社會效益本標準為航空器噪聲審定工作提供重要依據和技術支撐。依據本標準開展的航空器噪聲和評估技術工作,將有利于提高航空器噪聲和評估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證航空器噪聲測量和評估工作質量,提升航空器噪聲審定工作效能,助力政府治理體系提升。五、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本標準不存在版權問題。六、與有關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關系本標準與國內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一致,無沖突。七、重大不同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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