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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電力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和協助供電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是電力部門消防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也是做
好安全供電和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內容之一。下面作者給大家帶來電力安
全生產規章制度5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電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
第一條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3號)精神,規范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發電企業(含火電、水電、風電等)、輸電企
業、地(市)級供電企業,以及施工工期在兩年以上的電力工程建設項目。
其它電力企業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發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發電企業安全生
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輸電企業知供電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
達標評級執行《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電力
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執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
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上述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
評級標準均簡稱《標準》。
第四條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采用對照《標準》評分的方
式,評審得分二(實得分/應得分)X100o其中,實得分為評分項目實際得
分值的總和;應得分為評分項目標準分值的總和。
第五條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以下簡稱標
準化一級、二級、三級),依據評審得分確定。其中,標準化一級得分大
于90分,標準化二級得分大于80分,標準化三級得分大于70分。
取得標準化三級以上即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第六條電力企業經評審、審核和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
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稱號;電力工程建設項目經評審、審核和
公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條件的,授予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建設項
目稱號。
第七條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電力企業對照《標準》條款組織開展自查、自評工作,形成自
評報告;
(二)電力企業杈據本單位(或工程建設項目)自評結果,向所在地電
力監管機構提出評審申請。同一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再次提出申
請時間間隔應不少于半年;
(三)電監會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的評審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其中,
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后報電
監會;
(四)獲準評審的電力企業委托評審人員經電力監管機構培訓合格
的評審機構開展評審;
(五)評審機構按照《標準》內容和要求進行現場檢查評審,形成評
審報告;
(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報告組織審核。審核通
過的,予以公告;
(七)電力監管機構對經公告無異議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
頒發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申請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
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
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
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電機組(或風電場)通過并網安全性評價;運行水電站大壩按
規定注冊;
(四)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已經核準,并在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五)無其它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取得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的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
目)應保持績效,持續改進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十條電監會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有關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
范;
(二)組織評審機構現場評審人員和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安
全生產標準化專責人員的培訓;
(三)組織對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四)統一制定且力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式樣,并向符合條件
的標準化一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證書和牌匾;
(五)指導、協調達標評級工作中的其它有關事宜;
(六)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電監會派出機構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審查電力企業提交的評審申請材料;
(-)組織對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核;
(三)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二級、三級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頒發
證書和牌匾;
(四)組織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培訓;
(五)對電力企業、評審機構在達標評級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降低
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其中,對標準化一級、二級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
項目),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稱號,所在地電監會派出機構授予比
原級別低一級的稱號并換發證書和牌匾;對標準化三級電力企業(或工程
建設項目),由原發證電監會派出機構直接撤消稱號:
(一)發生負有責任的較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
和設備事故;
(二)發生電力監管機構認定的、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嚴重事件。
第十三條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
發證電力監管機構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
(一)發生重大以上電力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和設備事故;
(-)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及電力監管規章制度的重大事件。
第十四條電力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發證電力監管機構
撤消其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稱號,予以通報,且兩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一)通過賄賂、隱瞞、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方式取得達標評
級的;
(二)偽造、涂改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三)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證書的。
第十五條電力企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未達標及
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進行專項督查和安全考核,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評審機構應客觀、公正、獨立地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
結果負責。對于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電力安
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評審報告;
(-)泄露被評審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發生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降級或被撤消稱號后經整改
符合條件的,以及申請高于已取得級別的,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申請
評審。
第十八條電力監管機構應在指定媒體或網站上公告電力安全生產
標準化達標企業和達標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電監會派出機構可將轄區內電力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結果向所在地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
業等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工程建設項目)證書和牌匾
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程序辦理換證手
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中的
違法、違規行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辦法中“大于”、“以上”包括本數。
(二)評審期為申請日前一年時間。
(三)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地(市)級供電企業,是指直接從事發電、
輸電、變電、供電運行管理的企業。
(四)施工工期,是指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的施
工工期。
(五)評審機構,是指從事安全生產標準化外部評審的第三方機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電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實施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力事
故,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電力監管條
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
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電、輸電、供電、
電力建設為主營業務并取得相關業務許可或按規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
電力企業。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力企業的電力
運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電力建設施工安全、電力工程質量安全、電
力應急、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和電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
治理”的方針,建立電力企業具體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
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電力企業是電力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有關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責任制,加
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完善電力安全生產條件,確保電力安全生產。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和舉報,國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章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電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電力企業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八條電力企業應當履行下列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職責:
(一)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并落實本
單位電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程;
(二)建立健全且力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落實安全生產
責任;
(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
全管理人員;
(四)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電力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
生產條件;
(五)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風
險預控體系,開展隱患排查及風險辨識、評估和監控工作,并對安全隱
患和風險進行治理、管控;
(六)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七)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培訓宣傳教育工作,負責以班組長、新工
人、農民工為重點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
(八)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
系,準確、及時、完整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電力應急管理體系,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制定各級各類
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建設應急救援隊伍,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十)按照規定報告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時開展應急
處置,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注冊,開展
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安全備
案,開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條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
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并按照規定將電
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向相關電力工程
質監機構進行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注冊申請。
第十一條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地方政府對電力用戶安全用電提供技
術指導。
第三章電力系統安全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共同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在電網
互聯、發電機組并網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安全責任,并在雙方的聯(并)網
調度協議中具體明確,不得擅自聯(并)網和解網。
第十三條各級目力調度機構是涉及電力系統安全的電力安全事故
(事件)處置的指揮機構,發生電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電力系統
安全的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相關電力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十四條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加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管理,科
學合理安排系統運行方式,開展電力系統安全分析評估,統籌協調電網
安全和并網運行機組安全。
第十五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發電設備設施和輸變配電設備設施安
全管理和技術管理,強化電力監控系統(或設備)專業管理,完善電力系
統調頻、調峰、調壓、調相、事故備用等性能,滿足電力系統安全穩定
運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發電機組、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等并入電網運行,應當
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符合電網運行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制訂、完善和
落實預防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安全技術措施、反事故措施和應急預案,建
立完善與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及電力用戶等的應急
協調聯動機制。
第四章電力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能源局依法負責全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貝L
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跨區域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負責或者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區域派出機構;
同一區域內涉及跨省的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當地區域派出機
構負責或者協調確定具體負責的省級派出機構°
50兆瓦以下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
行。50兆瓦以下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由派出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有
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的宣傳,向電力企業傳達國
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各項要求.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力行業安全生
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對電力企業執行有
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全國范圍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定檢查
工作方案,并對重點地區、重要電力企業、關鍵環節開展重點督查。派
出機構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部分電力企業進行抽
查。
第二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
產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電力企業當場予以糾正或者限期整改。對
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責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隱患危及
人身安全時,應當責令其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離人員。
第二十三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監督指導電力企業隱患
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統計分析電力安全生產
信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電力企業報送與電
力安全生產相關的文件、資料、圖紙、音頻或視頻記錄和有關數據。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電力企業在報送資料中存在弄虛作
假及其他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
故調查處理。
國家能源局組織或參與重大和特別重大電力事故調查處理;督辦有
重大社會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派出機構組織或參與較大和一般電力事
故調查處理,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
全事件組織專項督杳。
第二十六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電力應急
管理工作。
國家能源局負責制定電力應急體系發展規劃和國家大面積停電事
件專項應急預案,開展重大電力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分析評估工作。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協調、指導電力突發安全事
件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電力安全培訓
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相
關行業管理部門,對重要電力用戶安全用電、供電電源配置、自備應急
電源配置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
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舉報;
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對違法行為嚴重的電力企業,應當向社會公
告。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電力企業造成電力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
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承擔相
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發現電力企業
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可以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分
管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可以
要求其停工整頓,對發電企業要求其暫停并網運行。
第三十三條電力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國家能源局及
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違規情況向行業進行通報,對影響電力用戶安全可
靠供電行為的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將其列
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處以1萬元以
下的罰款:
(一)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
(三)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電力企業未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
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予
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主要負責
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
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
《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
款,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一)拒絕或阻撓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
員依法履行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
資料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系統,是指由發電、輸電、變電、配電以及電力調度等
環節組成的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系統。
(二)電力事故,是指電力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發電設備或輸變電設備設施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的事故。
(三)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
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
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
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
成較大影響的隱患。
電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
一、切實做好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消防監督
《消防法》中明確規定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工程圖紙,
必須經過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也明確
了新投產設備要執行“三同時”的規定,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
投入使用,各項電力工程達不到“三同時''的,電力企業第一防火責任
人應拒絕驗收。從一定意義上為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
電力部門的消防管理人員應從規范、標準入手,重點是審核有無
違反規范和標準的地方,消防設施的配置和消防器材的種類是否滿足實
際安全運行條件,布局是否經濟合理,運行是否安全可靠,同時也應避
免因主管領導未交辦,我不插手的思想。因為供電企業任務繁重,主管
領導也有一時工作疏忽時候,所以供電企業保衛(消防)部門的管理人員
一定要從全局利益考慮,切不能因小失大,嚴格認真地履行《消防法》
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二、嚴抓細管消防設備施工與安裝質量
目前消防工程施工安裝單位,名目繁多,施工安裝水平相差很大,
技術人員力量也各不相同,這就要求電力消防管理部門協同有關施工管
理單位,嚴格把關,選擇施工安裝質量好、技術力量強,講信譽的單位
承擔消防工程建設,施工單位的選擇應歸口管理,防止多口選擇施工單
位,引起消防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上的混亂,這是確保消防設備安全運行
的重要關口,要嚴格控制管理,基層單位消防設備的更新、改造、遷移
工作,應統一經電力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招標和委托施工安裝,公開招
標和委托施工安裝,不是撒手不管,施工單位安裝質量的好、壞與否,
對供電企業能否可靠安全運行至關重要,因此,應協同施工單位做好這
方面的工作,嚴格要求,嚴格管理,防患于未然。
三、抓消防設備的質量選擇
近年來,生產消防設備的廠家不計其數,從國家大中型企業到鄉
鎮企業和個體企業遍及全國各地,產品生產的銷路競爭相當激烈,隨之
而來的產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現象時有發生。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
消防產品未進行國家技術監督單位和電力部門的技術鑒定和審驗,未取
得相應的合格證明,就急于,市銷售,有些產品相當低劣,一旦選中這
些產品會給消防設備使用單位帶來不少麻煩,留下事故隱患,同時也會
給供電企業帶來相當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危及到電網的安全。既然如此,
消防設備的選擇,電力部門的消防管理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嚴加管理,
就是國家認定的消防產品廠家,也由于某些原因有個質量優劣問題,不
可冒然隨意選擇,既是在質量好的前提下,各廠家的技術力量、生產優
勢、工藝精度各不相同,特點各異,設備性能以及應用范圍也各有區別。
因而選擇消防設備也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宜安全、可靠的產品,
不能盲目訂貨。貨比三家,優中選優,是消防設備選擇的指導原貝J,不
可放棄。我們電力企業保衛(消防)部門不僅要當好防火安全方面的參謀,
而且也應做好消防設備選擇的參謀,把好消防監督檢查關,防止低劣消
防設備產品進入供電企業”
四、消防驗收與中間檢查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擴建變電所和配電室外的消防驗收與檢查,是一項
很嚴肅認真的管理工作,供電企業保衛(消防)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
消防設備施工規范和安裝標準方面的專業知識,驗收工作要有理論依據,
不能憑主觀愿望和想當然來判別施工質量和安裝工藝,驗收工作要有一
絲不茍的精神,對施工安裝質量達不到國家規范標準要求的應及時要求
工程承擔單位查明原因,及時更正,該返工的一定要返工,不要姑息遷
就,這是防止發生火災事故的重要途徑,施工質量與安裝質量的現場綜
合檢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范標準的要求,不能掉以輕心,這樣做
才能通過驗收檢查,嚴把質量關和安全關,為消防設備的安全運行提供
必要的技術保障。
五、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供電企業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內容較多,從消防設備安全運
行角度上來講,主要是及時查找一些失效或銹蝕嚴重,即將到報廢期的
滅火器更換和充裝工作,對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一定要依據火災
自動報警設備運行要求進行定期檢測,使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不
能帶病運行。供電企業保衛消防管理人員一定要有鍥而不舍的精和,一
抓到底,抓出成效來。
另外,供電企業職工消防安全意識有一個急待普遍提高的問題,
近年來,新進廠的職工不斷地充實,消防安全意識強化不夠,在工作中,
因臨時接線不規范導致短路著火現象時有發生,這就需要供電企業保衛
(消防)部門除及時下發有關消防安全文件要求外,還應加強定期或不定
期的消防安規考試,召開消防安全座談會,廣泛交流經驗,同時還要結
合季節開展安全防火大檢查,及時消除火災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特別
重要的是,保衛消防部門應加強基層單位職工的消防技能培訓和消防安
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職工消防技術素質和撲救初起火災的
能力,增強全員安全意識,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除此之外,供烏企業保衛(消防)部門應認真做好各級防火重點部
位的審定工作,建立健全各種防火安全責任制和防火檔案。供電企業保
衛(消防)管理人員的技術業務和素質的充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的深化
以及有關規范標準的掌握,需要有一個專業性、系統性的崗位培訓過程,
即干中學、學中干,善于鉆研,勤于積累,只有具備應有的綜合專業知
識和實際工作管理經驗,不斷以此來武裝自己,工作才能得心應手,就
會正確解決易難問題,善于發現和糾正現場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設備
隱患,確保電網安全運行。供電企業保衛(消防)管理人員要善干管理,
積極協同各基層單位切實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努力營造一個
良好的安全運行環境。
電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安全生產方針,
落實公司系統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
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資委《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
辦法》,以及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獎懲工作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和“以責論
處和獎懲分明”原則。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分(子)公司、發電企
業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觸犯法律的,由司
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系統從事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各分(子)
公司和發電企業。電力設備制造(工程)類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章表彰
第五條集團公司每年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分
(子)公司、基層企業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六條各類先進評選條件
(一)分(子)公司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本區域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
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生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按照集團公司《電力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等要求,對所管理企
業進行工作指導,安全管理有創新、成績突出。
3.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以
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二)發電企業評選條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本企業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事故、供熱事故、道
路交通事故等其他各類事故,未發生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未受到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監管機構、
集團公司及主管分(子)公司安全生產方面的通報批評。
3.當年機組發生非計劃停運次數不超過公司系統平均數。
(三)個人評選條件。先進個人評選在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優先
考慮基層生產一線的員工和管理人員。
1.所在單位未發生事故,未發生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
2.個人在3年內未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不安全事件,無違章記錄。
3.模范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起到表率作
用。
4.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有創新并取得實效,或在安全生產中避免
了事故發生、多次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等,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
第七條表彰名額
(一)先進分(子)公司數量
按照集團公司所屬分(子)公司數量的25%左右確定。
(二)先進發電企業數量
以分(子)公司為單位,以所管理發電企業數量為基數,確定表彰名
額如下表:
分(子)公司管理企業數量5家及以下6-10家11-15家16家及以
上
表彰名額最多1名2名3名按照遞進原則,發電企業數量每增加5
家,表彰名額增加1名
(三)先進個人數量
每家發電企業原則上確定1名先進個人。對個別裝機容量大、安
全生產管理較為突出的發電企業可再增加1名。對一些裝機容量小的水
電、風電等發電企業,按照每單位少于1人、分區域統籌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安全生產先進評選實行逐級申報。先進發電企業、先進個
人評選采取基層單位申報,分(子)公司推薦上報(當年12月15日前),集
團公司統一評選的方式進行(申報表見附表1-3)o
第九條集團公司對實現長周期連續安全記錄、以及在安全生產工
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發電企業,視情況進行專項獎勵。
第十條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表彰文件,各單位自行制定獎勵標
準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健全完善本企業安全生產表彰獎勵機制,設立
安全生產單項獎勵,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三章處罰
第十二條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
按人事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或監管
機構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
按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對事故責任單位依照以下規定扣罰:
(一)人身傷亡事故
1.發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處以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3人以上重傷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規定扣罰。
2.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
和處理意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扣罰。
(二)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和供熱事故等
1.發生內部統計事故,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發生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發生較大事故,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或依
據國家有關規定扣罰。
(三)其他類事故和造成不良影響的安全生產事件,參照上述條款執
行。
(四)對隱瞞事故的責任單位,按照相應事故等級加倍扣罰O
第十四條發生一般人身重傷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有關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
告處分。
(六)一年內發生2次人身重傷事故或一次發生3人以上人身重傷
事故,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五條發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五)對事故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六條同一單位一年內發生2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
次要責任者按照上述條款執行外,對有關負責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對分(子)公
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發生較大人身傷亡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對主要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1年處分至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撤職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記過至撤職處
分。
(六)對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對
分(子)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發生人員責任的內部統計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二)對次要責任者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或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等一般電力生產事故(供
熱事故除外),按以下規定處理:
(-)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一年內重復發生同類性質一般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行
政正職和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發生一般供熱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1年處分。
(-)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較大設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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