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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范SpecificationsforrI 1 1 1 24.1依法合規 2 2 24.4信息保密 25工作職責與人員要求 25.1工作職責 25.2人員要求 2 36.1收入 3 3 37核對程序 47.1基本要求 47.2工作流程 47.3接受委托 4 47.5身份信息驗證 4 4 5 57.9抽查 57.10出具報告 57.11終止核對 5 5 68核定規則 6 68.2財產 6 6 6 6ⅡDB31/T1334—20219.2系統 79.3設備 9.4信息管理 7 711質量管理與改進 711.1質量管理 7 7附錄A(規范性)核對工作流程圖 8附錄B(規范性)核對文書要求 9附錄C(資料性)信息協查方及可協查內容 附錄D(規范性)信息協查方式及渠道 Ⅲ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上海市民政局提出并組織實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上海市社會救助事務中心)、上海市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1本文件適用于上海市的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MZ/T075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檔案管理MZ/T108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安全管理規范3術語和定義接受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調查核實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依法委托核對機構對特定的居民個人或者家庭進行經濟狀況核對的組織。協助核對機構查詢并提供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所需信息的組織。2核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涉及核對對象隱私的信息保密,不應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組織或個人a)負責全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體系的規劃和建設;b)建立和完善全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范等管理制度;e)督導和檢查全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業務工作,組織全市核對工作人員開展上崗考核及教育f)開展全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政策研究和數據統計分析。5.1.2區級核對機構在市級核對機構指導下,負責本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工作職責包括但不a)建立和完善本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規范等管理制度;e)開展本區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政策研究和數據統計分析。5.2.1核對機構應配備必要的核對工作人員,街道(鄉、鎮)核對工作部門應至少配備2名核對工作3a)具有助理社會工作師以上資格證書;b)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5.2.3核對機構應定期對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教育培訓。核對工作人員應簽署保密協議。5.2.4核對工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通過市級核對機構組織的上崗考核獲得崗位培訓證書。5.2.5核對工作人員應參加由市級核對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12課時,培訓內容包括銷其崗位培訓證書。5.2.6崗位培訓證書被注銷的人員若需再次上崗從事核對工作的,應由區級核對機構進行崗前培訓并5.2.7核對工作人員轉崗或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從事核對工作的,應接受區級核對機構不少于8課時6核對內容與核對途徑6.1.1工資性收入應包括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其他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勞動收6.1.2經營性收入應包括全部生產經營收入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稅金后所得的收入,可通過查詢市場6.1.4轉移性收入應包括政府對個人收入轉移的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社會救助金等,家庭間的贈6.2.4股權可通過查詢企業股東所占股權比例等6.2.6其他價值較大的實物或虛擬財產可通過查詢相關信息獲得。6.3.2教育費用支出可通過查詢學費繳納記錄等信息獲得。6.3.4其他需要核對的支出可通過查詢相關47核對程序7.1.2市級核對機構應根據不同項目的核對內容、核定難度等業務特點,確定審核次數和各工作環節7.1.3核對機構發現核對對象的申報信息與7.4所述的信息協查的反饋結果存在差異,需要補件或說7.2工作流程委托確認的核對機構應按7.3~7.12的工作流程開展居民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工作流程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集核對所需申請材料,如身份證件、符合附錄B中B.1要求的核對委托書、符合B.2要求的核對授權7.4.1核對機構按照約定的頻次發送信息協查請求至各信息協查方(協查內容參見附錄C)進行批量查7.4.2對于按規定需要核定房屋、機動車輛等實物財產價值的,應開展價值評估,可采用以下任一a)由核對機構制作符合B.3要求的價值評估委托書,并委托符合條件的估價機構進行估價;b)由核對對象委托符合條件的估價機構進行估價。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57.7.1核定條件需要核定核對對象收入、財產、支出等經濟狀況的,核對機構應按照7.7.2~7.7.5的要求開展核定。7.7.2一次核定7.7.2.1街道(鄉、鎮)核對工作部門應按照第8章規定對申請材料的金額進行核定。7.7.2.2區級核對機構應結合申請材料核定金額和信息協查反饋結果,按照第8章規定對各項收人、財產或支出進行核定。7.7.3二次核定經一次核定,核對對象申報的經濟狀況與信息協查反饋結果一致的,核對機構應按照第8章規定對一次核定的結果開展二次核定。經一次核定,核對對象申報的經濟狀況與信息協查反饋結果有差異的,由區級核對機構向委托方出具符合B.4要求的中止核對通知書,列明需要補件說明的材料明細。7.7.5中止核對后續處理中止核對后,根據委托方規定時限,對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a)核對對象在規定時限內向委托方提交補件材料的,核對機構收到委托方轉交的補件材料后,按7.7的要求繼續核定;b)核對對象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委托方提交補件材料的,由委托方發起終止核對。7.8生成報告核對機構按照核對委托書要求的時間、對象及內容生成核對報告,報告內容應符合B.5的要求。核對機構對核對報告內容的準確性和規范性進行抽查,抽查要求如下。a)無需核定核對對象收人、財產、支出等經濟狀況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抽查通過,則出具報告;抽查不通過,則分析其產生原因并作出處理。b)需要核定核對對象收入、財產、支出等經濟狀況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抽查通過,則出具報告;抽查不通過,則按7.7的要求重新開展核定。7.10出具報告核對機構將已確認的核對報告發送委托方,核對結束。7.11終止核對核對機構收到委托方符合B.6要求的終止核對通知書后,核對終止。7.12歸檔委托方接收核對報告后,核對機構應按照MZ/T075的相關規定對核對實施過程中的各類文檔進行歸檔,歸檔形式宜采用電子檔案。67.13.1委托方收到核對報告后,認為有必要進行復核的,可以向出具核對報告的核對機構提交復核委托,要求其對部分或整體內容進行復核。7.13.2出具核對報告的核對機構收到委托方符合B.7要求的復核委托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復核報告應包含B.5a)~k)的內容。8核定規則8.1.1收入核定結果為核對對象在規定時間段內的收入狀況。8.1.2應按照核對對象的個稅申報、社保繳納等情況綜合推定工資性收入。8.1.3應按照核對對象生產經營收入扣除生產經營成本和稅金后核定經營性收入。8.1.4應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核定財產性收入。8.1.5原則上按照實際獲得核定轉移性收入及其他有關收入。8.2財產8,2.1財產核定結果為核對對象在規定時間點的財產狀況。8.2.2應以實名制確定財產所有權人。8.2.3應按照賬戶余額核定銀行存款、理財產品、證券賬戶資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賬戶資金,按照股票市值核定股票類有價證券,按照券面價值核定債權類有價證券,按照凈值核定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核定商業保險價值。8.2.4應按照車輛購置登記人確定機動車輛的所有權人,按照車輛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核定機動車輛(含牌照)的價值。8.2.5應按照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書等記載的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確定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核定房屋等不動產的價值。8.2.6應按照股權所有人所在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以及持股比例核定股權價值。8.2.7應按照合同、協議規定核定債權價值。8.2.8原則上按照實際價值核定其他價值較大的實物或虛擬財產。8.3.1支出核定結果為核對對象在規定時間段內的支出狀況。8.3.2應按照實際發生的、由個人支付的金額核定醫療費用支出,扣除已經獲得的各類報銷、補助后的醫療費用金額核定醫療費用凈支出。8.3.3應按照學校所發生的學費、住宿費、課本和作業本費用等核定教育費用支出。8.3.4原則上按照實際產生金額核定水、電、氣等公共事業費,通訊費、房租、物業管理費和其他需要核對的支出。9信息安全9.1基本要求信息安全工作應按照MZ/T108的相關規定執行。7b)不同項目申請群體的經濟特征及變化規律;c)其他需要研究和分析的內容。11質量管理與改進8(規范性)核對工作流程圖圖A.1給出了核對工作流程圖。信息協查是有經濟狀況有無差異無是二次核定否按時補件核算否圖A.1核對工作流程圖9 (規范性)a)核對機構全稱;b)委托方全稱;g)委托方公章;h)委托方與核對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B.2核對授權書g)委托方與核對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b)核對機構全稱;e)核對機構公章;f)估價機構與核對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b)委托方全稱;c)核對對象姓名;d)中止核對原因;e)核對機構全稱;(資料性)1發展改革部門公共信用信息2教育部門學籍、助學貸款和獎學金等信息3公安部門戶籍、死亡、機動車輛和出入境等信息4民政部門救助、婚姻登記、收養、社會組織管理、建檔立卡、殯葬和公墓等信息5司法部門法律援助信息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信息7規劃資源部門不動產登記信息8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房屋、房屋租賃和住房補貼等信息9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公積金繳納、提取、貸款和賬戶余額等信息交通運輸部門船舶所有權登記、出租車營運、客運和貨運等信息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補貼發放信息衛生健康部門出生證明、醫療救助等信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稅務部門收入和納稅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個體工商戶、企業股東和法人等信息醫保部門醫療費用支出信息離婚判決、失信被執行人等信息職工互助金信息殘疾人補貼信息紅十字會組織少幾住院信息非銀行支付機構非銀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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