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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
編號:DB11/xxxx—20xx
備案號: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防護
設計標準
Codefordesignoncivilairdefenceofurbaninfrastructure
(征求意見稿)
20xx-xx-xx發布20xx-xx-xx實施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聯合發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1總則
1.0.1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防護能力建設,提高城市防空襲能力,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戰時安全有效運行,
規范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地下部分的人民防空設計,未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工程
人民防空設計可參照執行。
1.0.3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應符合與經濟建設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滿足“分類分
級、突出重點、結構防護與其他防護手段相結合的綜合防護”的要求,充分利用平時的設施、設備,完善戰
時防護功能。
1.0.4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1
2術語
2.0.1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civilairdefenceofurbaninfrastructure
城市基礎設施地下工程建設項目中,除依法履行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之外,以平時功能為主,通過適當
增加戰時功能設計和平戰轉換措施,滿足戰時人民防空需要或提高戰時運行保障能力。
2.0.2軌道交通工程railtransit
在不同型式固定軌道上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的統稱,其中包括地鐵、輕軌、市域快軌以及現代有軌
電車等。
2.0.3城市地下聯系隧道urbanundergroundcontacttunnel
設置于城市地面以下,聯系地面道路與地下停車設施的地下車行道路。
2.0.4城市綜合管廊urbanutility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2.0.5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urbancomprehensivepassengertransferhub
在城市客運交通系統中,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公共交通方式的客流集散換乘場所。
2.0.6城市地下綜合體urbanundergroundcomplex
在城市公共活動中心、大型交通樞紐、大型公共建筑集群等區域,將步行、車行、停車等交通功能與商
業、文化娛樂服務等功能有機結合,沿三維立體空間發展并進行空間集約與整合形成的大型多功能公共地下
空間設施。
2.0.7生產調度指揮中心urbandispatchandcommandcenter
平時為生產調度指揮中心、防災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戰時為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運行的生產調度指揮
中心,具備人防指揮信息系統、情報和通信網絡、防空警報系統功能,承擔人防部門交辦的平時演練和戰時
指揮調度、防護救援及其他任務的指揮信息保障任務。
2.0.8緊急人防工程emergencycivildefenceworks
城市基礎設施除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外,滿足戰時或臨戰緊急條件下人員、物資、車輛等掩蔽需要的工
程。按戰時功能分為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部等。
2.0.9緊急人員掩蔽部emergencypersonshelter
戰時保障流動人員、待疏散人員及周邊服務半徑內居民的臨時、應急掩蔽場所。
2.0.10緊急物資掩蔽庫emergencymaterialsshelter
戰時保障流動人員、待疏散人員緊急掩蔽期間的生活必需品以及緊急救援物資裝備儲存、轉運的掩蔽場
所。
2.0.11緊急車輛掩蔽部emergencyvehicleshelter
平時為車庫,戰時為車輛、物資等提供臨時防護的應急掩蔽場所。
2.0.12緊急交通干(支)道和連通道emergencytransportationway
平時為市政道路、連通道,戰時作為應急交通、疏散轉移通道等功能。
2.0.13防護區protectiondistrict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中能滿足戰時防護要求的區域。
2
3基本規定
3.1一般規定
3.1.1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的規劃和布局應符合城市總體防護要求,應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
合,納入城市防護體系,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要求,做到規模適當、布局合理、體系完善、功能配
套。
3.1.2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應滿足戰時和平時的功能要求,且有利于提高城市安全運行的保障
能力和人民防空綜合防護能力。
3.1.3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應遵循戰時功能與平時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原則。在符合人民防空工程
專項規劃等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宜遵循平戰功能相同或相近要求靈活布局,避免造成平時功能與戰時
功能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3.1.4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與周邊地下空間設施的連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與相鄰的人防工程、人防交通干(支)道或城市其他地下空間設施相互連通,并在連通道起始、
終止位置標明所連通的工程類型、工程規模、防護級別和方向標識等;
2暫不能連通時,宜根據人民防空工程規劃預留連通口;
3先建的應預留連接通道,便于銜接;
4防護單元之間的連通口或連通道,應設置防護設施。
3.1.5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當戰時防護要求與平時使用要求不一致時,應采取防護功能平戰轉
換措施,滿足平時與戰時功能要求,且防護功能平戰轉換設計應與人民防空設計同步完成。
3.1.6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結構設計,除規定外,應按現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GB502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軌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設計規范》RFJ02和北京市《平戰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DB11/994執行,并應滿足平時使用條件下的結構設計要求。
3.1.7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應根據平時功能進行防火設計,并應符合現行《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設計規范》GB
50098的規定。
3.1.8城市基礎設施緊急人防工程防水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規定的一級
標準。
3.1.9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的裝修,應滿足平時使用功能要求、人防設施維護和檢修便利的要求。
3.2防護要求和防護標準
3.2.1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應按甲類工程建設,甲類工程設計必須滿足其預定的戰時對核武器、
常規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項防護要求。
3.2.2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應符合下列原則和要求:
1應遵循體系防護建設原則,融合集成各防護要素和防護資源,聯網增效;
2工程防護級別應根據區域可能受到的空襲威脅、設防類別、工程位置、工程類型和不同戰時功能組
成等因素確定;
3在遭受預定武器襲擊產生的破壞效應及其次生災害環境下,應保障工程內人員、物資和重要設備的
安全;
4工程的防護單元應自成防護體系;
5應采用堅固耐久、耐腐蝕、符合環保和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
3
3.2.3緊急人防工程的防護級別應按表3.2.3確定,并應符合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專項規劃要求。
表3.2.3緊急人防工程防護級別
防核武器防常規武器
戰時功能防化級別戰時通風方式
抗力級別抗力級別
緊急人員掩蔽部xy級xy級丁隔絕式防護、清潔式
緊急物資掩蔽庫xy級xy級—隔絕式防護
緊急車輛掩蔽部xy級xy級—隔絕式防護
3.2.4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防護單元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2.4和各基礎設施的具體規定;當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不劃分防護單元:
1作為緊急交通干(支)道的城市道路工程;
2核武器和常規武器的抗力級別為5級及以下的工程的地下二層及以下各層,且相鄰工程的戰時功能、
抗力級別、防化級別相同時;
310層及以上地面建筑的建筑投影下的防護區域。
注:工程上方的地下室和設備架空層可計入上部建筑層數。
表3.2.4防護單元建筑面積
戰時功能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部
防護單元建筑面積(m2)≤8000≤12000≤20000
注:緊急人防工程防護單元內不劃分抗爆單元。
3.2.5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的人防功能規模除符合人防工程專項規劃要求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緊急人員掩蔽部人均掩蔽面積按3~5m2計算,每個防護單元內掩蔽人數不宜超過1400人,也可按
防護單元內平時使用的防護密閉通道寬度確定;
2緊急車輛掩蔽部按小型車30~40m2/臺計算。
3.2.6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的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個防護單元應設置不少于兩個出入口,其中宜包括一個室外出入口,戰時主要出入口應設在室外出
入口;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直通地面出入口時,各口之間宜保持最大距離,并宜設置成不同朝向;
2主要出入口的通道地面段上方應設置防倒塌棚架;
3戰時主要出入口的沿途全段結構設計應滿足人防荷載作用要求;
4兩個相鄰防護單元可共用1個主要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可借用相鄰人防工程戰時主要出入口;
5緊急車輛掩蔽部與緊急物資掩蔽庫的戰時主要出入口應結合平時汽車坡道設置;
6與相鄰人防工程或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工程的戰時連通口不應少于1個,且宜分散布置。
3.2.7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在隔絕防護掩蔽期間的通風、電力、水等基本保障不應少于3h。
3.2.8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的多層結構,下層結構抗力級別不應低于上層結構抗力級別。
3.2.9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的防護功能平戰轉換分為臨戰轉換和緊急轉換兩個階段。臨戰轉換時限為
15d,緊急轉換時限為3d。緊急人防工程在各個轉換時限內完成的轉換項目應達到戰時使用要求。
3.2.10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地下部分、城市地下綜合體內功能相對獨立的局部空間,在計算兼顧人民防
空需要的面積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計入地下建筑面積:
1設置采光頂的換乘區域的中庭部分;
4
2室內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凈高小于2.0m的地下空間;
3國鐵站臺層及鐵路部分。
其中設置采光頂的換乘區域的中庭部分,換乘廳主體結構應滿足人防荷載要求,計入兼顧人防面積,不
劃分防護單元。
3.2.11下列空間不宜設置人民防空功能,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兼顧人防面積計算基數:
1毗鄰下沉式廣場,當出地面外墻連續長度大于13m時,其外墻內側15m范圍內的地下空間;
2設置屋面天窗時,當天窗長邊大于13m,天窗投影線外側15m范圍內的地下空間;
3地下中庭各層回廊結構板邊內側15m范圍內的地下空間;
4設置屋面天窗時,當天窗面積大于169m2,中庭底層天窗投影線外側15m范圍內的地下空間。
3.3設施要求
3.3.1緊急人防工程人防出入口人防門的設置數量應符合表3.3.1的要求。
表3.3.1人防出入口人防門設置數量要求
戰時功能
門類型
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部
防護密閉門111
密閉門1——
3.3.2人防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直通式出入口內的防護密閉門,應采取遮擋、轉折等防護措施;
2當防護密閉門設置于豎井內時,其門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豎井的內墻面;當防護密閉門沿通道側墻設
置時,防護密閉門門扇應嵌入墻內設置,其門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內墻面;
3相鄰兩個防護單元之間的連通口處需設置雙向受力的防護密閉門;采用單向受力的防護密閉門時,需
在防護單元隔墻兩側各設置一道,防護單元隔墻厚度應滿足兩道防護密閉門安裝間距的要求;
4防護密閉門應向外側開啟,密閉門宜向外側開啟;
5人防門前的通道凈寬和凈高尺寸應滿足人防門開啟、安裝和裝修的要求;
6坡道起坡點位置不應影響人防門的正常開啟;
7人防門不宜與其它建筑使用功能的門扇重疊設置;
8設置在通道兩側的人防門,其門扇開啟后,不得影響通道的正常使用;設置在豎井內的人防門,其門
扇開啟后,不得遮擋豎井內的其它洞口或減小豎井的有效使用空間。
3.3.3戰時人員出入口應設置明顯的人防專用指示和導向標識,且應在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時一次完成。
3.3.4人員出入口、豎井、窗井等開口部位,均應采取防止雨水倒灌及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開敞式豎井、窗
井等應設置排水措施;
3.3.5穿過防護密閉墻的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通氣管、供油管、消防管等,應采取防護密閉措施,并
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徑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在其穿墻(板)處應設置剛性密閉套管;
2管徑大于DN150mm和不大于DN250mm的管道,在其穿墻(板)處應設置外側加防護擋板的剛性
密閉套管;
3管徑大于DN250mm和不大于DN300mm的管道,在其穿墻(板)處應直接預埋鋼管,并設密閉肋、
外側加防護擋板;
4在穿越圍護結構墻體的內側、防護單元隔墻的兩側,應設置閥芯為不銹鋼或銅材質的閘閥或截止閥,
5
且給排水管閥門工作壓力不小于1.00MPa,消防水管閥門工作壓力不小于1.60MPa。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報警閥后管道穿人防圍護結構處的閥門應采用信號閥,或設置帶鎖定閥位的鎖具,
并應帶有明顯的啟閉標識。
3.3.6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的各類管道防護閥門,應符合現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GB
50225的規定。
3.3.7穿過防護密閉墻的各類管道應采用鋼塑復合管、熱鍍鋅鋼管或其它經過可靠防腐處理的鋼管,管道工
作壓力不小于1.00MPa。
3.3.8給排水管道不應穿過信息、變配電室、控制室、弱電機房等電氣設備房間。
3.3.9人防進、排風豎井宜結合平時豎井設置。
3.3.10緊急人防工程的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給水排水系統,應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并確保
各戰時功能的運行。
3.3.11緊急人防工程戰時通風、給排水、供配電、照明系統等,應充分利用平時系統,并宜采取平戰轉換措
施實現快速切換。
3.3.12緊急人防工程給排水系統、供配電、照明系統設計宜符合戰時功能與平時功能相一致的要求。
3.3.13緊急人防工程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現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的要求。
6
4軌道交通工程
4.1一般規定
4.1.1軌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設計的范圍應包括新建、改(擴)軌道交通工程地下車站、地下區間,以及附
屬于軌道交通地下車站主體及區間隧道以外、獨立設置的安裝重要設備的地下工程。
4.1.2軌道交通工程戰時在擬定核武器、生化武器、常規武器襲擊和襲擊后的城市次生災害作用下,車站戰
時作為緊急人員掩蔽部和物資儲備場所。
4.1.3軌道交通工程及其一體化商業開發和連通部分的戰時防護應統一考慮、分別設防,其防護面積不應計
入與其連接的商業部分的配建人防面積。
4.1.4軌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應配套建設信息化網絡平臺,并接入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網絡平臺。
4.2防護標準
4.2.1軌道交通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設計應滿足防常規武器及防核武器抗力級別不低于XX級,防
化級別丁級。
4.2.2防護單元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車站與一個相鄰區間宜為一個防護單元;
2非節點換乘車站應分線劃分防護單元;節點換乘車站應合線設防,車站與兩線各一個區間為一個防護
單元,防護等級應按設防級別較高者統一設置。
3附屬于軌道交通地下車站主體及區間隧道以外,獨立設置的安裝重要設備的地下工程應單獨劃分防護
單元。
4防護單元內可不劃分抗爆單元。
4.2.3單線防護單元的緊急掩蔽人數應符合表4.2.3
表4.2.3單線防護單元的緊急掩蔽人數
車站的掩蔽面積(m2)緊急掩蔽人數(人)
4000~5000<800
5000~80001200
8000以上1500
4.2.4多線換乘車站合并設置防護單元時,緊急掩蔽人數最多不超過3000人。
4.3設施要求
4.3.1軌道交通工程口部的設置,應符合戰時和平時使用要求及地面建筑規劃要求。
4.3.2人員出入口防護段門孔尺寸應根據平時、戰時人員出入流量和相關寬、高限值確定,通風口防護段
門孔尺寸應根據通風量和相關寬、高限值確定。
4.3.3戰時人員出入口每個防護單元不應少于2個(不含連通口和垂直式出入口),并應有不少于1個直通
室外地面的戰時主要人員出入口(垂直式除外),各戰時人員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宜少于15m,并宜設置成
不同朝向。
4.3.4戰時人員出入口通道凈寬度應不小于1.50m,凈高度應不小于2.20m;門洞凈寬度應不小于0.80m,
凈高度應不小于2.00m。戰時人員出入口門洞凈寬度之和(不含連通口和垂直式出入口),應按掩蔽人數每
100人不小于0.30m計算確定。
7
4.3.5直通室外地面的戰時主要人員出入口宜設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圍以外,并應設置防倒塌棚架。
4.3.6室外進風口應設置在安全和空氣清潔的地點,并宜設置在排風口、排煙口的上風側和地面建筑倒塌范
圍之外并應設置防倒塌棚架,通風口不應設置在人員出入口內。
4.3.7人員出入口防護段內應設置不影響防護設備啟閉、便于平時維護檢修、利于平戰轉換、協調周圍環境
的裝修措施。
4.3.8車站出入口出地面的垂直電梯應設在口部防護密閉門以外,設在防護區內通向外部的電梯井和檢修、
安裝等其他孔口應采取防護密閉措施,或采取戰前封堵措施。
4.3.9過江(河)段兩端的防淹門宜與正線上的防護密閉隔斷門合并設置;合并后的隔斷門應分別進行空
氣沖擊波超壓荷載組合工況下的結構計算和防淹水荷載組合工況下的結構計算,取其中不利結果進行設
計。
4.3.10軌道交通工程的下列項目應在工程施工、安裝時一次完成,不得實施預留設計和二次施工:
1戰時使用的出入口、通風口的防護設施;
2區間正線上的防護設施;
3鋼筋混凝土或混凝土澆筑的結構或構件;
4防爆波地漏及排水管道、防爆波清掃口、戰時使用的給水引入管和排水出戶管。
4.3.11防護功能平戰轉換措施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采用的轉換措施應能滿足戰時的各項防護要求,并應在規定的轉換時限內完成;
2當轉換措施中采用預制構件時,預埋件、預留孔(槽)等應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預制構件應與工
程同步預制完成,并應設置構件的存放位置;
3平戰轉換設計應與工程設計同步完成。
4.3.12專供平時使用的人員出入口,臨戰時優先選用門式封堵,若采用垂直封堵措施應在3d轉換時限內
完成,且在一個防護單元內不宜超過2個。專供平時使用的人員出入口不宜采用水平封堵措施。
4.3.13專供平時使用的進風口、排風口,臨戰時優先選用門式封堵,若采用垂直封堵措施應在3d轉換時
限內完成,采用水平封堵措施時應在15d轉換時限內完成,且在一個防護單元內采用預制構件進行封堵
的通風口不宜超過2個。
4.3.14因平時使用的需要,在車站頂板上或在多層車站中的防護密閉樓板上開設的采光窗、平時風管穿板
孔和設備吊裝口,頂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應在3d轉換時限內完成,在防護密閉樓板上采用的封堵措施
應在15d轉換時限內完成。
4.3.15當車站作為緊急人員掩蔽部時,防化級別為丁級,應設置清潔式通風和隔絕式防護;當車站僅作
為物資儲備場所時,應隔絕式防護。
4.3.16清潔式通風區域為防護單元內的地下車站公共區。
4.3.17戰時通風風量標準及隔絕式防護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清潔式通風新風量應不小于5m3/p.h;
2緊急人員掩蔽部隔絕式防護時間不小于3h。
4.3.18清潔式通風新風量應按車站清潔區掩蔽人數和清潔式通風新風量標準設計。
4.3.19戰時通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戰時新風井道、排風井道宜分別設置在車站的兩端,且宜雖斜對角形式布置;
2進風應采用機械送風方式;消波宜選用門式活門;
3戰時清潔式通風宜利用平時新風井道、排風井道、通風空調機房、風管、風口;
4戰時人員出人口、通風口的防護密閉門和密閉門的門框墻上應設置氣密測量管,氣密測量管應采用
DN50的鍍缽鋼管,且兩端應有防護密閉措施。
4.3.20通風系統的平戰結合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戰功能轉換措施必須滿足戰時的防護要求和使用要求;
8
2在規定的臨戰轉換時限內完成戰時功能轉換;
3專供平時通風使用的進風井道、排風井道和排煙井道,戰時采取的防護密閉措施,應滿足戰時的抗力、
密閉等防護要求;
4專供平時使用的空調水管不宜穿越人防圍護結構,當必須穿越時,在穿過人防圍護結構處應采取可靠
的防護密閉措施,井應在圍護結構的內側設置工作壓力不小于1.0MPa的閥芯為不銹鋼或銅材質的閘閥或截
止閥;
5當專供平時使用的通風管道、多聯機銅管必須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采用臨戰封堵的方式。
4.3.21給排水系統一般規定:
1戰時給排水系統應盡量利用軌道交通工程平時給排水系統供排水;
2各防護單元戰時給、排水系統應能獨立使用;
3應在防護單元內的站臺層儲存戰時人員飲用水。
4.3.22平時和戰時進、出工程的給水引入管、消防水管、空調冷卻水管、排水出戶管等給排水及消防管道應
按下列規定設置公稱壓力不小于1.0MPa的防護閥門:
1穿越圍護結構時,應在工程內側設置閥門;
2穿越防護段時,應在靠近第一道防護門(防護密閉門)門框墻內側設置閥門;
3管道穿過防護單元隔墻或密閉墻時,應在墻兩側分別設置閥門。
4閥門的近端面距離圍護結構、防護門、防火單元隔墻及密閉墻的距離不宜大于200mm;
5防護閥門應采用閥芯為不銹鋼或銅材質的閘閥或截止閥,閥門應有明顯啟閉標志;閥門與管道的連接
應采用螺紋或法蘭連接。
4.3.23戰時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4.3.1的規定。
表4.3.1戰時飲用水水質
項目單位限值
色無明顯異色
渾濁度可有輕度渾濁
臭和味不得有明顯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不得含有
PH值5.0-9.0
砷mg/l0.5
貢mg/l0.1
氰化物(以CN計)mg/l1.5
細菌總數個/ml100
大腸菌群個/100ml1
游離余氯mg/l接觸30min不得低于1.5mg/l,生物戰劑污染情況下,接觸
30min不得低于5.0mg/l
沙林mg/l0.07
梭曼mg/l0.025
維埃克斯mg/l0.01
芥子氣mg/l1.5
路易氏劑mg/l1.0
畢茲mg/l0.005
放射性(核沉降)物質Bq/l2×105
4.3.24戰時飲用水采用桶(瓶)裝貯存,也可采用快速裝配式水箱,在臨戰時15d轉換時限內安裝。
4.3.25戰時人員用水標準及儲水時間應符合表4.3.2。
9
表4.3.2戰時人員用水標準及儲水時間
用水標準(L/人.d)儲水時間(d)
工程類別
飲用水生活用水飲用水生活用水
緊急人員掩蔽部3030
其他配套工程3030
4.3.26軌道交通口部染毒區墻面、地面的沖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需沖洗的部位包括戰時主要出入口的防毒通道及其防護密閉門以外的通道,并應在這些部位設置收集
洗消廢水的地漏、清掃口或集水坑;
2沖洗水量宜按5~10L/m2沖洗一次計算;
3口部洗消宜采用移動泵加壓供水;
4應設置供墻面及地面沖洗用的沖洗栓或沖洗龍頭,并配備沖洗軟管,其服務半徑不宜大于25m,供水
壓力不宜小于0.1MPa,供水管徑不得小于20mm;
5口部洗消用水應貯存在清潔區內,并應按戰時主要口部一次沖洗水量儲存,當沖洗水量超過10m3時,
可按10m3計算。
4.3.27洗消染毒污水排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洗消(染毒)排水系統應單獨設置,戰時染毒污水不得排入清潔區;
2集水池宜在防毒通道內設置,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1.0m3;
3需要洗消的通道有沖擊波余壓處宜設置金屬清掃口或防爆波地漏,通過管道將水排至污水集水池內;
地漏和清掃口直徑不宜小于75mm;
4洗消廢水集水池可與防護密閉門外的集水池共用,不得與清潔區內的集水池共用;
5集水池污水可采用移動式排水泵排至城市污水管網。
4.3.28給排水及消防管管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穿越工程圍護結構處的給排水及消防管材應采用經可靠防腐處理的金屬管材或鋼塑復合管;管道配件
及接口材質應與所選用的管材相匹配,管道連接方式應采用螺紋、法蘭或焊接連接等方式;
2穿越工程防護圍護結構處的給排水及消防管道的額定工作壓力應不小于1.0MPa。
4.3.29穿過人防圍護結構的給排水及消防管道的防護密閉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管徑不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過軌道交通工程的頂板、外墻、密閉隔墻、防護單元之間的防護密閉
隔墻及臨空墻時,在其穿墻(穿板)處應設置剛性防水套管;
2管徑大于DN150mm的管道穿過軌道交通工程的圍護結構時,在其穿墻(穿板)處應設置外側加防護擋
板的剛性防水套管。
4.3.30平時設置的生活給排水設施可兼顧工程戰時功能,但污水池的積水應有臨戰前排空的措施。
4.3.31戰時供電電源宜由電力系統電源、車站蓄電池組、人防區域電源或自備電源組成。
4.3.32戰時應急照明和通信報警設備為一級負荷,戰時正常照明、通風設備、電動密閉閥門、電動防護設
備等為二級負荷,不屬于一、二級負荷的戰時其他負荷為三級負荷。
4.3.33戰時一級負荷供電持續時間應不小于隔絕防護時間。
4.3.34利用平時的部分正常照明系統轉化為戰時正常照明,利用平時的部分應急照明系統轉化為應急照明。
4.3.35應在出入口人防門上方預留引接地面應急移動電源配電管,以備戰時臨時供電需要。
4.3.36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穿過防護密閉墻的電氣管線均應預埋防護密閉墻穿墻套管。
2電纜橋架不得直接穿過臨空墻、防護密閉墻、密閉隔墻。當必須通過時應改為穿管敷設,并應符合防
護密閉要求。
3從防護區引到非防護區的照明回路,應在防護區內設置短路保護措施,或單獨設置照明回路。
10
4.3.37軌道交通工程各線防護區內應設置人防監控中心,實時顯示和監控本線路人防設備的啟閉狀態。
4.3.38軌道交通工程防護宜優先采用標準化、通用化、定型化、國產化的防護設備和構件。
11
5城市地下聯系隧道
5.1一般規定
5.1.1城市地下聯系隧道人民防空設計的范圍應包括與城市地下空間相連通的地下道路、城市道路下方長度
超過300m的交通隧道。
5.1.2位于城市地下綜合體內的聯系隧道,可全部或部分按城市地下綜合體防護標準建設。
5.1.3單獨設置于城市道路下方的地下聯系隧道可根據具體條件按防護標準建設。
5.1.4城市地下聯系隧道工程戰時在擬定核武器、生化武器、常規武器襲擊和襲擊后的城市次生災害作用下,
應作為人防緊急疏散連通道,保障車輛、人員、物資的交通、轉移和運輸。
5.2防護標準
5.2.1城市道路下獨立建設的地下聯系隧道主體結構應滿足不低于甲類yy級荷載設計。
5.2.2位于城市地下綜合體內的地下聯系隧道,主體結構應滿足城市地下綜合體人防荷載要求。
5.3設施要求
5.3.1城市道路下方獨立建設的地下聯系隧道的車庫出入口、人員出入口、人員逃生口、進排風(煙)口等
部位,宜根據人防工程相關要求滿足戰時封堵要求。
5.3.2當地下聯系隧道的車庫出入口、人員出入口、人員逃生口與地下車庫或地下綜合體相連接時,若地下
車庫或地下綜合體按人防工程標準建設,則地下聯系隧道的車庫出入口、人員出入口、人員逃生口也應按人
防工程標準建設。
12
6城市綜合管廊
6.1一般規定
6.1.1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應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依據城市地下空間或人防工程規劃統籌建設。
6.1.2城市綜合管廊兼顧人民防空需要應采取綜合防護手段,確保戰時廊內工程管線、設施設備和運維人員
的安全。
6.2防護標準
6.2.1城市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應滿足不低于甲類yy級荷載設計。
6.2.2城市地下綜合體內的有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綜合管廊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綜合管廊按整體劃分為一個防護單元;
2利用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排水的艙室,可不納入防護區;
3單獨建設的監控中心劃分為一個防護單元。
6.2.3城市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和變配電室宜設置在地下工程防護區內。
6.3設施要求
6.3.1位于城市道路單獨建設的綜合管廊,其人員出入口、逃生口、進風口、排風口等出地面部位,應滿足
戰時可封堵的要求。
6.3.2位于城市地下綜合體內的綜合管廊應滿足下列要求:
1根據城市地下綜合體人防工程規劃,在滿足平時工程管線安裝維修、規劃預留及人員巡檢空間的同時,
可設置人防出入口、消防值班室、配電室等;
2廊內工程管線穿越防空地下室頂板、臨空墻、門框墻等處應采取防護密閉措施,滿足戰時可封堵的要
求。
6.3.3綜合管廊監控中心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車阻裝置,防止實施恐怖襲擊的汽車強行闖入。
13
7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
7.1一般規定
7.1.1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的人民防空設計范圍,可設置于地下的人行區或車行區。
7.1.2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根據戰時防護需要,可設置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
部或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等功能。
7.2防護標準
7.2.1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人民防空的抗力級別不應低于甲類yy級。
7.2.2防護單元宜結合防火分區設置,應滿足3.2.4規定的防護單元面積要求,如影響平時使用功能,可按照
平時不同使用功能區劃分防護單元。
7.2.3防護單元的臨空墻、防護單元之間的隔墻應結合防火分區的實體墻部分設置鋼筋混凝土墻。
7.2.4出入口設置應滿足3.2.6要求,人行出入口宜結合平時使用疏散樓梯設置。
7.2.5戰時通風方式應符合表7.2.5的規定:
表7.2.5戰時通風方式及新風量
戰時功能戰時通風方式戰時清潔式新風量(m3/p.h)
緊急人員掩蔽部隔絕式防護、清潔式5~10
宜結合平時功能采用間歇式通風
緊急物資隱蔽庫隔絕式防護
(可按清潔區換氣次數1~2h-1計算)
宜結合平時功能采用間歇式通風
緊急車輛隱蔽庫隔絕式防護
(可按清潔區換氣次數1~2h-1計算)
注:掩蔽人員通風量按照3h應急需要考慮。
7.2.6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緊急人防工程的隔絕防護時間,應按下式公式進行校核:
1000V(C?C)
t=00
nC1
式中t——隔絕防護時間(h);
3
V0——緊急人防隔絕密閉區內的容積(m);
C——隔絕防護時二氧化碳體積濃度(%),應按表7.2.6-1采用;
C1——每人每小時呼出的二氧化碳量[L/(Ph)],緊急人員隱蔽部可取20,工作人員可取25~30;
C0——隔絕防護前,清潔式通風時的二氧化碳體積濃度(%),可按表7.2.6-2采用;
n——緊急人防工程內總人數。
對于緊急人員掩蔽部,隔絕防護時間應≥3h。
隔絕防護時間當校核值小于隔絕防護時間時,應采取生氧、吸取CO2、或減少戰時掩蔽人數等措施,
延長隔絕防護時間。
14
表7.2.6-1C值選用表
戰時功能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隱蔽庫
--
C(%)≤2.5--
表7.2.6-2C0值選用表
隔絕防護前新風量(m3/p·h)20~2515~2010~157~105~7
C0(%)0.15~0.130.18~0.150.25~0.180.34~0.250.45~0.34
7.2.7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緊急人防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和消防給水系統應按防護單元各自獨立設置。
7.2.8緊急人防工程戰時人員飲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緊急人員隱蔽部飲用水量標準按3L/人計算。
2飲用水可采用貯水箱或成品桶裝水、瓶裝水等。
7.2.9緊急人防工程應充分利用平時設置的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作為戰時正常照明及應急照明,合用供電回
路及燈具時,應分別滿足平時和戰時的要求。
7.3設施要求
7.3.1專供平時使用的進排風口,戰時防護密閉應與次要出入口的防護密閉措施相適應。
7.3.2緊急人防工程戰時室內可為自然溫濕度;有特殊要求時,室內溫濕度應根據工藝和衛生要求確定。
7.3.3雨水、污水、廢水的排水應按系統分類收集、各自獨立,宜采用機械排出。
7.3.4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緊急人防工程戰時排水宜利用平時排水。
7.3.5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緊急人防工程應利用電力系統電源設置緊急人防電源配電箱,自成配電系統。
7.3.6緊急人防工程的應急照明按防火分區設置封閉式蓄電池組供電,蓄電池組連續供電時間除滿足平時使
用外,不應小于隔絕防護時間,且不少于3h。
7.3.7城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內安裝的變壓器、斷路器、電容器等高壓電器設備,應采用防潮性能良好的無
油產品。
7.3.8每個防護區應預留引接戰時電源的條件,可在各防護區的出入口附近預留一組4xSC80密閉套管。
7.3.9緊急人防工程一般照明應利用平時照明的部分或全部燈具。
7.3.10緊急人防工程應急照明應利用平時使用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15
8城市地下綜合體
8.1一般規定
8.1.1城市地下綜合體人民防空設計范圍,應包括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商業、餐飲、辦公、文化、娛樂、體
育、停車、交通等功能的大型公共地下空間。
8.1.2城市地下綜合體根據戰時防護需要,可設置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部或生
產調度指揮中心等功能。
8.2防護標準
8.2.1城市地下綜合體人民防空的抗力級別不應低于甲類yy級。
8.2.2城市地下綜合體人民防空防護單元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護單元的劃分應與建筑平面布置相結合,不宜對建筑平時使用的功能布局、流線設計和空間完整性
造成不利影響;
2相鄰兩個防護單元之間應設置連通口;
3防火分區的劃分宜與防護單元結合設計,防火分區不宜跨越防護單元設置;
4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步道等大型設備設施不應跨越人防圍護結構和防護單元設置;
5防護單元內嚴禁設置結構變形縫。
8.2.3口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戰時主要出入口應為室外出入口并宜與平時出入口結合設計,其位置應根據周邊環境及城市規劃要求
確定;除滿足戰時防護要求外,口部的外觀設計應與周圍環境景觀相協調;
2與相鄰人防工程或兼顧人民防空的連通口可作為城市地下綜合體人民防空的次要出入口。
8.2.4緊急人員掩蔽部防護單元內應設男女衛生間;當未設置男女衛生間時,應設置移動式打包環保衛生間。
緊急人員掩蔽部男女人員數量比宜為1:2;男衛生間按每80~100人設一個廁位,女衛生間每60~80人設
一個廁位。
8.2.6城市地下綜合體人民防空的下列部位應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結構:
1外墻及基礎;
2有防毒要求時,頂板、防護密閉隔墻、擴散室、防毒通道和密閉通道內及第一道防護門或第一道防護
密閉門的開啟范圍內。
8.2.7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與上部建筑結構相同,且應不少于50年。
8.2.8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平時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設計應確保戰時防護要求,同時宜按防
護單元和防火分區設置獨立的系統。
8.2.9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的清潔式通風系統宜充分利用平時通風管道。
8.2.10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的戰時通風方式應符合表8.2.10的規定:
表8.2.10戰時通風方式及新風量
戰時使用功能戰時通風方式清潔式新風量(m3/p.h)
緊急人員掩蔽部隔絕式防護、清潔式5~10
緊急物資掩蔽庫隔絕式防護宜結合平時使用功能采用間歇式通風
緊急車輛掩蔽部隔絕式防護宜結合平時使用功能采用間歇式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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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的隔絕防護時間,應按下式公式進行校核:
1000V(C?C)
t=00
nC1
式中t——隔絕防護時間(h);
V0——緊急人防工程隔絕密閉區內的容積(m3);
C——隔絕防護時二氧化碳體積濃度(%),應按表8.2.11-1采用;
C1——每人每小時呼出的二氧化碳量[L/(h·p)],緊急人員掩蔽部可取20;
C0——隔絕防護前,清潔式通風時的二氧化碳體積濃度(%),可按表8.2.11-2采用;
n——緊急人防工程內總人數。
當校核值小于隔絕防護時間時,應采取生氧、吸取CO2、或減少戰時掩蔽人數等措施,延長隔絕防護時
間。
8.2.11-1C值選用表
戰時功能緊急人員掩蔽部緊急物資庫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部
C(%)≤2.5≤3.0≤3.0
表8.2.11-2C0值選用表
隔絕防護前新風量(m3/p·h)20~2515~2010~157~105~7
C0(%)0.15~0.130.18~0.150.25~0.180.34~0.250.45~0.34
8.2.12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平時的生活給水系統和消防給水系統應按防護單元各自獨立設置。
8.2.13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戰時人員飲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緊急人員掩蔽部飲用水量標準按3L/人計算;
2飲用水可采用貯水箱或成品桶裝水、瓶裝水等。
8.2.14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在隔絕防護時間內不得向防護區外排水,在此期間產生的生活污廢水
和設備排水均應儲存在集水池內。集水池應按《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DB11/994要求設置。
8.3設施要求
8.3.1僅供平時使用、影響戰時人防設施安裝和使用的設備設施,應便于拆卸和運輸。
8.3.2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員掩蔽部每個防護單元應設置飲用水儲水空間或貯水箱。儲水空間面積和貯水
箱的有效容積應根據緊急人防戰時的掩蔽人員數量、戰時用水量標準確定。儲水空間和貯水箱應與人員掩蔽
空間分開設置,并應設置消毒設施。
8.3.3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的進、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1平時使用的進、排風口應確保戰時防護密閉要求;
2防護單元進、排風口的設置宜與平時功能相結合,并確保每個防護單元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
3當平時與戰時的通風口不能合用時,臨戰前應對平時使用的進、排風口進行門式封堵,封堵措施應滿
足抗力和密閉性能要求;
17
4進、排風口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0m;
5緊急人員掩蔽部的戰時進、排風口可采用防護密閉門+密閉通道+密閉門的防護密閉措施;
6緊急物資掩蔽庫、緊急車輛掩蔽部的戰時進、排風口可采用防護密閉門+集氣室+防火門的防護密閉措
施。
8.3.4城市地下綜合體緊急人防工程宜采用機械排水,機械排水設備應具備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當戰時使
用的排水泵無電源保障時,應設置手搖泵。
8.3.5設有口部洗消的緊急人防工程,其洗消給水應從綜合體內部取得,廢水排入口部洗消集水坑,由移動
泵或手動排出。洗消水量的計算和集水池的設置按《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DB11/994執行。
8.3.6緊急人防工程戰時常用設備電力負荷分級應符合表8.3.8的規定。
8.3.7戰時供配電應利用平時供電電源及其配電系統,供緊急人防工程使用的配電箱、柜及其出線回路應設
明顯標識。
8.3.8戰時變電所、發電機房應具有和緊急人防工程相同的防護能力。當利用平時使用的變電所、發電機房
時,宜將變電所、發電機房等設在緊急人防工程范圍內。
表8.3.8戰時常用設備電力負荷分級
負荷等級
戰時功能要素
一級二級三級
重要的風機、水泵;清潔式通風裝置系統;正常照
基本通信設備、音響警報接收設備、
明;洗消用的電加熱淋浴器、防化設備電源插座箱;不屬于一級和二級
緊急人員掩蔽部應急通信設備;柴油電站配套的附屬
區域水源的用電設備;電動防護密閉門、電動密閉負荷的其它負荷
設備;應急照明
門和電動密閉閥門
緊急物資掩蔽庫基本通信設備、應急通信設備;柴油重要的風機、水泵;正常照明;電動防護密閉門、不屬于一級和二級
緊急車輛掩蔽部電站配套的附屬設備;應急照明電動密閉門和電動密閉閥門負荷的其它負荷
8.3.9緊急人防工程的每個防護區應預留引接戰時電源的條件。
8.3.10緊急人防工程應設置應急電源裝置EPS為戰時應急照明供電。EPS可在臨戰時裝設,但應設計到位
并預留土建安裝條件。
8.3.11緊急人防工程正常照明應利用平時照明的部分或全部燈具,燈具選型及安裝應滿足人防工程的要求。
8.3.12緊急人防工程應急照明應利用平時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應急照明供電時間不應小于隔
絕防護時間。
8.3.13戰時供配電系統的接地應利用建筑物平時的接地系統。在戰時電源接入點附近應預留電源接地條件。
8.3.14戰時加裝的機電設備、金屬管道等應做等電位連接,并應與建筑物的總等電位連接系統連為一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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