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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突規定、細則對照表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巖)與瓦斯(二氧化

有效預防煤礦突出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

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

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

法規,制定本規定。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巖)

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

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

現行煤礦安仝規程、規范、標準、規定等有關作,適用本細則。

宓山防治的內宏與太加定不一致的.依皿本挪定批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

田范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

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險的煤層。

本規定所稱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

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煤層的礦井。

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

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

人。

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

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逐步實現突

制。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

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

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

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制定區域綜合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定、實施區域

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二)區域防突措施;(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

(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二)區域防突措施;

(四)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四)區域驗證。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

“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

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

第六條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

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

第六條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礦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實現“先抽后建、先抽

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

后掘、先抽后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

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

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舉、可保

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

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

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

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0

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

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

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突出隱患后,方可恢復生產。

本規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浬制度,編制礦井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

防突設計,配備安全裝備,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本細則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埋制度,完善安全

產系統,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達到本規定要求設施和安全生產系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

后,方可恢復生產。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效果后,方可恢復生

產。

―第八條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

根據本礦井條件,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

煤巖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

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壓措施。

第九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

防突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試

驗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一^^煤層和突出礦井鑒鼠第一節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

第十二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第十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當

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夷質的單位進行。

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

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

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除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礦井內根據本

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細則第十三條按突出煤層管理的,應當在確定按突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

出煤層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

案。

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性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機構應

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并對

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鑒定結果負責。

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或

者認定結果、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情況,及時報省

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

全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第十一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

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

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

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

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合煤與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

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Ap和煤的堅大于等于30m3(或者為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2倍以

固性系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全部指標均達到或者

±)的,應當確定為煤與瓦斯突出,該煤層為突出

超過表1所列的臨界值的,確定為突出煤層。

表1突出煤層鑒定的單項指標臨界值煤層。

瓦斯放散■固瓦斯壓力當根據瓦斯動力現象特征不能確定為突出,或

判定指破壞類

初速度△生系(相對壓

標型者沒有發生瓦斯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

P數f力)P/MPa

臨界值W'v"、力°5>0.74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煤的堅固性系

數/、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突

鑒定單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層鑒定的新方法

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

和新指標。

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1所列條件,或者鉆孔施

工過程中發生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應當

鑒定為突出煤層。否則,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

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況

綜合分析確定,但當/W0.3、P20.74MPa,或者0.3

V/S0.5、l.OMPa,或者0.5V/W0.X、/2

l.50MPa,或者P22.0MPa的,一般鑒定為突出煤

層。

表1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暗標

原始煤層瓦斯煤的堅

燥的破煤的反

判夕1指標壓力(相對)固性系

壞類型散初速

P/MPa數/

有突出危險30.74W0.5111、IV、

值及范

確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

劃定鑒定范圍。當采掘工程超出鑒定范圍的,應當

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

的參數,掌握煤層瓦斯賦存變化情況。但若是根據

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的突出煤層鑒定確定為非

突出煤層的,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或者采深增加

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重新進

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鑒定。

第十二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媒第十二條突出煤層的認定按以下要求進行:

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一)經事故調查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層,

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或者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按突出謀層管理超期

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煤礦企業應當將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未完成鑒定的,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直接認定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為突出煤層;

案。(二)煤礦企業自行認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

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

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媒層即為突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第十三條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第十一條礦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

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為突出原層;鑒定或者直接認定完成前,應當按照

煤層管理:

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

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第十四條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鑒定,

結果為非突出煤層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

采掘作業時考察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包括觀察突出

預兆、分析瓦斯涌出變化情況等,并在井巷揭原、

煤巷掘進及采煤工作面分別采用本細則第八十七

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的方法測定突出危險

性指標,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進100m(地質構造帶

50m)應當進行不少于2次的測定:

(一)P20.74MPa的;

(二)當P20.50MPa時,/W0.5或者煤層埋深

大于500m的。

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時,則

自工作面位置半徑100m范圍內的煤層應當采取局

部綜合防突措施。

當后續的采掘作業或者鉆孔施工中出現瓦斯動

力現象的,應當再次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

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第二節礦井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

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第十五條地質勘查階段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

質情況。井田地質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質情況。地質勘查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

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定性;

(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分析;

散初速度等指標;(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巖侵入形

散初速度等指標;

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鉆孔穿過原層時的瓦斯涌出(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動力現象?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征、火成巖侵入形

(A)鄰近煤礦的瓦斯情況。

態及其分布、水文地質情況;

(七)勘探過程中鉆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涌出

動力現象;

(A)鄰近礦井的瓦斯情況。

第十六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

對井田范圍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第九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

0.3m及以上的煤層,根據地質勘查資料和鄰近生產

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礦井資料等進行建井前突出危險性評估,并對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導建井為有突出危險煤層劃分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

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區。若地質勘查時期測定的煤層瓦斯含量等參數與

鄰近生產礦井的參數存在較大差異時,應當對礦井

首采區進行專項瓦斯補充勘查,查明首采區瓦斯地

質情況。建井前評估結論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

和指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的依據。

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應當按突

出礦井設計。

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

對首采區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3/t的煤層進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預抽率應

當達到30%以上。

煤礦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見附錄A。

第十七條按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

期間,突出煤層鑒定完成前必須對評估為有突出危

險的煤層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評估為無突出危

險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方突措施。

按非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所

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層在首次揭煤時,應當測

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

第二節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根據建井前評估結果進行的突出礦

第十四條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設計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必須有

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設

防突設計篇章。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

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

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防突設施(設備)、區須編制礦井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

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

統、防突設施(設備)、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

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仝監管部門改管理權限組織

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永久瓦斯抽采系統。突出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

行實際考察確定。

第十九條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層層的

新建礦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

采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

第十條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

認定。鑒定工作應當在巷道揭穿煤層前開始。所有

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

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鑒定為突出

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

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鑒定報告;鑒定為非突出煤層

的,在建井期間應當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

施,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鑒定工

作。

第二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

于0.9MM1,且不得高于5.0Mt/a。

新建突出礦井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800m,生產的突出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1200mo

第二T一條突出礦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區開拓

設計前,應當根據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

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八條方

第三十八條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

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法,對新水平或者新采區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

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水

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平和新采區設計以及揭煤作業的依據。對評估為無

指標0

京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還必須采取區

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

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礦井的設計應當根據對各煤層突出危險性

的區域評估結果等,確定煤層開采順序、巷道布置、

區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參數等。非突出煤層區

域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開拓期間的所有揭煤作業

前應當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條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

井,巷道布置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斜井和平嗣,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

第十六條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

(回)風巷等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

列要求和原則:

(一)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危險煤層中。采區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必

和下山(盤區大卷)等主要巷道石置在巖層或非突須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用區域防突措

出煤層中;

(二、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施(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除外)有效的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區域;

地質構造破壞帶;(二)減少井巷揭開(穿)突出層層的次數,

(四)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揭開(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

他卸壓區域。

帶;

(三)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

其他有效卸壓區域或者無突出危險區域。

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

署,使煤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

掘接替等有利于區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

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

實施計劃,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

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

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被保護區按比

例協調配置,確保采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

域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范采掘接續

第十五條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的計

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緊張,根據采掘接續變化,至少每年進行1次礦井

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

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

統計和分析。

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

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正常生產的突出礦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

《防范煤礦采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為;

(一)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

(二)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個月;

(三)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

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個月,其他礦井不得少

于4個月。

當礦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

煤炭產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

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第二十五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

下列規定:

下列規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

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標明采掘進度、被保(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

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同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

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

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和制

定防突措施的依據;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為區域突出危險性預

區邊緣50nl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礦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地質圖更新周

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

(三)突出煤層頂、底板巖巷掘進時,地質測

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超過3個月;

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

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

區邊緣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并報煤

隨時通報。50m

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交有關采掘區(隊);

(三)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地質

測量部門必須提前進行地質預測,編制巷道剖面圖,

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驗證提供的地

質資料,并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

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第二十六條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

第十八條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

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50m或

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

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者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

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

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在

在新水平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

切觀察突出預兆,并在開拓工程首次揭穿這些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

時執行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應當密切觀察突出預兆,并在開拓工程揭穿這些煤

突措施。

層時執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

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及以

上煤層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

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

參數。

第十九條突出煤層的采掘咋業應當符合以

第二十七條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應當遵守下

下規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及列規定:

其他非正規采煤法;(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

(二)急傾斜煤層適合采用偽傾斜正臺階、掩

者其他非正規采煤法;

護支架采煤法;

(三)急傾斜煤層掘進上山時,采用雙上山或(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或

偽傾斜上山等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者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域進行放頂煤開采

(四)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

時,煤層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

貫通的煤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

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加強支(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25。?45。

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60m的作的,應當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

業期間,被貫通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并保持正常

容的專項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當上山坡

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盡可能采用刨煤機或淺截深度大于45。時,應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

采煤機采煤;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

(六)煤、半煤巖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

(四)坡度大于。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

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二氧化碳25

突出煤層除外)。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

全斷面一次爆破;

(五)預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的采掘工作

面嚴禁使用風鎬作業;

(六)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

貫通的煤層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

小于5m,并且貫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當加強

支護。

在掘進工作面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于50m的作

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保持正常通

風,并且在掘進工作面爆破時不得有人;在貫通相

距5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

掘進;

(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

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

的措施;

(八)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

級不低于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第二十條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第二十八條突出煤層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面

面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

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O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高式自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

救器。器。

第二十九條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

中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

及地質構造情況,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

第二十一條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

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道剖面圖,及時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巖變化情況,防

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于20nl時),必須邊探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

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5m。

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

必須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

鄰近煤、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對突出煤層

相應區域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效果檢驗有

效。

第三十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

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時進行回

第二十二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采或者掘進。應力集中范圍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

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但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采煤

采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

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80m;2個同

得小于30mo

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2個相向

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60m.

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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