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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講行政權配置第一節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二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所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由行政法規范予以調整的行政關系即為行政法律關系。(二)行政關系的種類:1行政管理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1)國家權力機關外部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2)司法機關外部監督: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復議(以上屬于國家權力監督,屬直接進行監督)(4)執政黨的監督(5)社會組織(政協、民主黨派、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和個人的監督(6)社會輿論的監督(以上屬于非國家權力監督,屬間接進行監督)監督對象: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其他行政執法組織、人員3行政救濟關系(信訪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人民法院)4內部行政關系(1)行政主體與行政公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公務員法調整)向的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橫向的平行行政機關之間;斜向的不同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法規或規章授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C行政機關與其委托行使某種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或個理關系?(三)行政關系間的地位:1行政管理關系:最基本的關系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派生的關系3內部行政關系:從屬的關系注:內部行政關系和外部行政關系(前三種)的交叉三行政疆域行政“疆域”的大小,取決于相應的時代、相應的國度、相應地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二)行政疆域擴張的原因1是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為了保障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所必須;2是對國家作用的認識誤區所致。(三)行政國家異化(政府失靈)的表現1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威脅;2腐敗和濫用權力;3官僚主義和效率低下;4人財物資源的大量浪費;5行政國家、全能政府導致人的生存能力和創造能力退化第二節行政機關一行政機關概述(二)行政機關的性質和特征:1性質:執行機關(相對于國家權力機關);行政主體(相對于行政相對人)2特征:行使行政職權;組織體系實行領導從屬制;決策體系實行首長負責制二我國現行行政機關的體系行政組織:行政機關和行政機構的統稱(一)中央行政組織:1國務院(行政機關)2國務院辦公廳(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有爭議)3國務院部委行署(行政機關)4國務院特設的直屬機構(行政機關)5國務院的直屬機構(行政機關)6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行政機關)7國務院辦事機構(行政機構)8臨時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構(二)地方行政組織: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有爭議)(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區公3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工作部門行政機關)注1)鄉鎮級政府無職能部門2)行政公署設職能部門(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有爭議)4地方政府和其職能部門的內部機構(行政機構)5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行政機構)6臨時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行政機構)(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組織:(四)特別行政區行政組織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一)范圍:任何組織都可以被授權,常見的有:和議事協調機構2公務組織(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中華體育總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公平交易局)A該組織是行政機關設立的并直接歸屬于其領導或指導;B該組織是事業組織不是行政組織;權的情況下取得行政主體資格3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在授權之前是以普通法人組織成立的;行政機關與其是一種批準管理A企業單位(如煙草總公司;鹽業公司;電信局等)B事業單位(衛生防疫站;食品衛生檢驗所;學校等)C社會團體(行業組織如注冊會計師協會;消費者協會、工青婦等社會團體)D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等)(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委托”視為授權;規章以下規范的“授權”視為委托四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體(一)行政委托概述: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職責范圍內依法將其職權或行政事項委托給有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方是行政主體,而受托方不是行政主體常見的有治安聯防隊3行政機關的“授權”視為委托受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組織類型組織類型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被委托組織權力來源憲法、組織法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權力性質先天、長期后天、長期后天、臨時是否行政主體是是否第三節行政公務人員一.行政公務人員的概念和種類1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1)任職于行政機關,屬于行政行政機關行政編制內的人員;(2)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排除工勤人員;(3)是經過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2其他行政公務人員(1)行政機關臨時借用的執行公務的人員;(2)在緊急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認可,協助執行公務的人員;(3)在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不包括行政公務員(4)在行政主體委托組織中執行公務的人員等。二.公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認定公務行為是指行政公務人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職權以及與職權牽連的行為。標準(1)實質標準:行使職權以及與職權牽連的行為(行為與職權有內在統一性,表現為具有一定的公定力,強制力):(2)形式標準:行政公務人員是否表明了公務身份(相對方判斷)三.國家公職關系(一)概念指國家公務員因擔任國家公職,執行國家公務而與國家(國家機關)發生的法律關系。(二)產生(考任;選任;委任;聘任;調任)第四節行政相對人一、行政相對人概念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組織。(二)相對人資格的四項標準:2存在合法權益(法律權益)3合法權益(法律權益)屬于相對人(1)自己權益和他人權益(2)自己權益和公眾權益4合法權益(法律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影響二、行政相對人的確認意義:1行政相對人作為行政法主體的法律地位;2區分內外行政法律關系;3確認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國家賠償請求人;4區分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和機關法人身份第二講行政權行使(一)第一章行政法法源第一節行政法法源概述一行政法法源的含義法源(法的淵源):指法的存在形式。行政法的法源指行政法的存在形式。二行政法法源的種類6條約與協定第二節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憲法(一)制定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二)憲法的地位: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源位階法依據?)二法律會常委會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抵觸該法律的基本原則)2其他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和修改(二)立法權限:法律保留(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三地方性法規1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2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注: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2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3除《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事項(?)注: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全國人大授權制定法規,可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在本地區適用)四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1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其基本2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注:以上為權力機關立法)五行政立法1行政法規:國務院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1行政法規: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行政法規2部門規章: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注:準立法(從屬性立法):行政性質和立法性質的有機結合(四)法律效力:1從屬性立法(符合授權法、不越權、不違反上位法、不違反行政立法程序2拘束力(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和適用力(對法院)六條約與協定(一)制定主體:國務院(注:條約、重要的協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二)法律效力:是否轉化為國內法一“唯一立法權觀”的逐步、有限放松1集中立法權的縱向分化2集中立法權的橫向分化二制定法法源的效力位階1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位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2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規章的效力3條約協定的效力4法律規范沖突適用規則第三節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釋(一)種類: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三)效力位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由高到低)二判例(一)定義:可以作為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二)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法國)。在中國,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不是行政法的法源三習慣和慣例(一)習慣主要指某種社會習慣,慣例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某種習慣(二)法律效力:在中國,習慣和慣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不是行政法的法源四行政法理(一)定義:行政法學著作、學說確立的行政法基本原理、原則(二)法律效力:在中國,行政法理不具有法的效力,不是行政法的法源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行政法基本原則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2、行政法基本原則是在行政法調控行政權的歷史長時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學者高度概括出的調整行政關系的普遍性規范1、基礎性:其他的規則、原則都由基本原則之精神演繹而來;):3、抽象性:基本原則是一種高度抽象的并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規范;4、強制性:基本原則其效力高于其他的行政法規范和原則,在任何時候都不可違背);3、司法準則;三、基本原則之實質1、是司法機關分享立法權的產物;2、是折衷主義認識論的產物;3、是折衷主義人性論的產物第二節行政法的實體性基本原則一、依法行政原則形式意義上的依法行政1、行政職權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職權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律依據3、行政職權的行使是權力也是責任4、行政主體違法行使行政職權或不履行行政職責將承擔法律責任二、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1、尊重相對人的人格權;2、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非出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別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3、不得侵犯并保護公民的政治權利;4、保障相對人的財產權(保護相對人財產,防止被侵犯;自身不得侵犯;違法賠償;合法三、越權無效原則2、級別越權;3、事務越權;4、地域越權;四、信賴保護原則(政府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不得反復無常)1、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和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非經法定事由和經法定程序不得隨2、授益行政行為即使違法,原則上亦不得改變或撤銷。下列兩種情形例外1)是相對人的過錯導致該授益行政行為違法(注:對相對人的損失不予賠償2)不撤銷或改變會嚴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注:對相對人的損失應予以賠償);3、合法的行政行為可依法改變或廢止,但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變或廢止該行政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大于相對人將因此損失的利益;(注:對相對人的損失應予以賠償)五、比例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和保護公民的權益,使二者處于適當的比1、妥當性原則(有效性)。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所采取的手段能夠達到行政所追求的目的;2、必要性原則。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在多種方案中進行選擇,擇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案實施;3、法益相稱性原則。指行政主體擬實施行政行為時,必須進行利益衡量,只有確認實施該行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損害的私益,才能實施。第三節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則一、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然正義)(三)、聽取陳述和申辯(特別是不利的行政行為。包括舉行聽證會)二、行政公開原則1、行政決定公開(任何行政決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項,無論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還是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最終的決定內容都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開)2、行政過程公開(對于行政立法以及其他抽象行政行為而言,民主參與已經成為一個必備行政相對人意見、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說明依據和理由等程序,而這實際上也是在向具體的行政相對人公開其管理過程。3、行政信息、情報公開三、行政公正原則1、依法辦事,不偏私(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2、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或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程序公正: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不單方接觸;3、聽取陳述和申辯。第三講行政權的行使(二)行政行為第一節行政行為概述一行政行為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行為的概念主、權、責→行政主體+行政職權+法律后果2.行政行為的特征①服務性②執行性(從屬法律性)③裁量性④單方性⑤強制性⑥無償性3.行政行為的內容①賦予權利或免除義務②設定義務或剝奪權益③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二行政行為的分類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第二節抽象行政行為一抽象行政行為的定義1.定義: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行為規則(1、針二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A.行政法規、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抽象行政行為B.其他規范性文件(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規章制定主體:國務院國務院部門和直屬機構省級政府和較大的市政府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任何行政主體都可制定三其他規范性文件內容1內容重復法律、法規、規章已有的規定2內容為不具有強制力的指導性規定3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4內容為公民、組織新增設權利和義務四法律沖突的解決憲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省法規省規章上位法優于下位法(人大高于政府、上級高于下級)①不同立法機關特別法優于一般法②同一立法機關新法優于舊法第三節具體行政行為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做出的,不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1針對特定對象2不能反復適用3產生法律效果二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1行為主體合法+①具備行政主體資格②合議制主體以會議形式作出③行為由合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為程序合法+①步驟②順序③時限④制度信息公開;救濟制度等行為權限合法+①有權限②級別管轄權③地域管轄權④事項權限⑤手段、范圍幅度等行為形式合法①書面②口頭③其他形式行為內容合法①有法律依據,適法正確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③內容合理、適當④符合立法目的(未濫用職權)⑤意思表示真實第四講行政法制監督和救濟第一節行政法制監督和救濟概述一行政法制監督與行政救濟的概念(一)行政法制監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其他行政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和遵紀守法行為→監督→制度(二)行政救濟的概念行政救濟主體→受到行政主體侵權的公民、組織→提供法律補救→恢復其合法權益→制度二行政法制監督的種類(一)權力監督(國家監督)2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3行政機關(層級監督;專門監督:監察審計)(二)權利監督(社會監督)1執政黨2社會組織(政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3公民4新聞媒體三行政救濟的種類(一)程序化救濟1行政復議2行政訴訟3國家賠償(二)普通行政救濟2信訪第二節行政復議一行政復議概念和性質(一)概念相對人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二)性質1行政復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為2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的環節3行政復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二復議范圍(一)肯定性概括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合理+侵犯合法權益(二)否定性列舉①內部行為②行政調解③行政仲裁(三)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附帶審查②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規章除外)。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三、行政復議機關①一級政府→上級政府同級政府業務指導②工作部門上級部門垂直領導→上級部門(安全、海關、國稅、外匯管理、金融)③省級機關→省級機關→行政訴訟國務院終局裁決①派出機關→上級政府設立部門②派出機構部門所在政府③被授權組織→行政主管機關④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上級行政機關⑤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職權的機關→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特殊管轄,縣級政府有義務轉送復議申請。四、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①自由選擇關系:先申請復議再起訴,或直接起訴。申請復議復議決定起訴3個月,例外起訴②限制選擇關系:可選擇復議和訴訟,但復議終局。行政訴訟國務院裁決終局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終局③復議前置關系:必須經過復議,方可訴訟。一、行政賠償定義第三節行政訴訟概述一、行政訴訟概述和特征行政訴訟:法院應相對人(利害關系人)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予受理的案件1.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部行為4.法定行政終裁行為5.刑事司法行為:公安、安全等機關6.行政調解7.行政仲裁8.行政指導(無強制力的)9.重復處理行為:二次決定10.不產生實際影響行為:行政檢查11.其他案件(勞動監察指令書,勞動法、行政處罰法)三、行政訴訟的證據1.證據種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2.舉證責任原告原告具體行政行為存在①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初步證明責任)②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案件,提出申請的證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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