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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計算機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規定
為加強計算機安全使用保密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
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結
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嚴格按照“誰上網,誰負責;誰應用,誰負責”的原
則進行管理。
第二條計算機已按國家有關計算機保密要求劃分為內網和
外網,內網和外網嚴格實施了物理隔離。內網處理日常公文收發
和財務系統應用,外網連接國際互聯網。在與國際互聯網相連的
信息設備上不得存儲、處理和傳輸任何涉密信息。
第三條涉密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檢修時,外請維修人員須安
全保密人員和該涉密單位計算機系統維護人員在維修現場,不準
私自更改計算機硬件設置或與其他網絡互聯,同時須保證所存儲
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對涉密信息應采取涉密信息轉存、刪除、
異地轉移存儲媒體等安全保密措施。安全保密人員對維修人員、
維修對象、維修內容、維修前后狀況進行監督并做詳細記錄。
第四條必須將使用過的涉密移動存儲介質(U盤、光盤、移
動硬盤等)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轉借他
人、不得帶出辦公場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出的,需履行辦理
審批和登記手續,并報單位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帶出。如不履行
手續,擅自帶出造成泄密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條筆記本電腦等移動設備不得與單位的內網互聯,未
經許可,任何私人的光盤、軟盤、U盤不得在涉密計算機設備上使
用;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不能在外網計算機上使用。
第六條涉密人員在其它場所上國阮互聯網時,要提高保密意
識,不得在聊天室、電子公告系統、網絡新聞上發布、談論和傳
播國家秘密信息。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
家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第七條涉密計算機的用戶密碼設置由使用人自行保存,嚴禁
將自用密碼轉告他人;若工作需要必須轉告,應請示單位負責人
認可;定期修改用戶密碼,密碼必須由數字、字符和特殊字符組
成,密碼長度不能少于8個字符,密碼更換周期不得多于30天。
涉密計算機需要分別設置BIOS、操作系統開機登錄和屏幕保護三
個密碼。
第八條涉密計算機必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定期升級。不得將
防病毒軟件程序關閉或者刪除。
第九條由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內網及相關設備的維護維修工
作,嚴禁使用者私自擅自拆卸內網設備及更改涉密計算機網絡設
置。
第十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法規
和有關規定執行O
涉密移動存儲
介質使用登記表
單位(科室):負責人:
容
介質
序介質存放使用者
量
類型
號時間密級備注
編號地點簽名
注:1.介質類型:光盤、軟盤、磁帶、活動硬盤、U盤、其他。
2.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3.此表由各單位(科室)動態管理,并向局辦公室備案,
wt理制度
根據《保密法》和《廣東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以及有
關保密工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室的標準
保密室的設置應該在辦公樓(二樓以上)高層,人員少過往
的房間(最好是單獨的),安全防范條件好,具有“三鐵”(有鐵
門、鐵窗、鐵柜)設施。有人專管,有安全保障。室內有防火、
報警設備。
二、保密員(含兼職)的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
四項基本原則的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
2、忠誠老實,作風正派,遵紀守法。
3、忠于職守,愛崗敬業,保密觀念強。
三、保密員崗位責任
1、認真學習,熟悉保密法規,嚴格地執行保密法規。
2、負責國家秘密載體(密件、密品)的管理。認真登記造冊,
分類存放。
3、上級下發和本級產生的“三密”文件,資料要做到來龍去
脈清楚。分發、呈閱、借閱的要及時清退。秘密級、機密級的每
季度清核一次,絕密級的不準借出保密室。
4、做好文件、資料的完整歸檔工作。每年終對上級下達的密
件經請示不需退回的以及本級產生的密件都要做好歸檔(一般在
次年四月份前)和鐺毀工作。
四、收文
1、簽收。屬郵電機要室送來的要核對信封機要號碼。屬外部
門送來的要清點份數。屬領導開會帶回的密件也要清點份數,才
能簽收姓名、日期要詳細登記。屬本級產生的密件也要登記好份
數。
2、呈批送辦。收文后要及時呈請分管領導批示。及時呈閱辦
理。急件速辦,一般件應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
五、發文
1、密件要堅持只發組織,不發個人的原則。
2、需要寄出的密件一定要到郵電局辦好機要郵寄手續,不得
以掛號或普通郵件寄出。不能辦理機要交寄的,要派車專程送達
或通知收文單位派員領取。
六、登記
1、分類設本。密件、密品和一般件要分類設專本登記,不可
混雜。收文、借文和轉文也要分設專本登記。
2、項目清楚。對來文單位、文件號、收件信封號、總份數、
密級、發往單位、簽收人、日期等,每欄都要填寫清楚,以便于
今后泄密查處。
3、用于收發、借文、清退、銷毀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品
的登記本(包括表格)用完后至少保存5年,絕密級、密碼、密
碼電報的登記本用完后至少保存10年。
七、傳遞
1、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品應套封裝,數量大的應用
鐵箱或郵袋包裝,在封面上或包上加蓋密封章,標明密級和統一
編號,并交由機要通信(專車、專人護送,不得用普通郵寄或托
運)傳遞。
2、傳遞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密品時,傳遞人不得拆閱、啟
封、不得把文件袋夾在單車、摩托車尾架上或在途中辦理個人私
事。
3、絕密件應單獨裝封,并有兩人護送。
八、復制、摘抄
1、秘密文件以及發文單位規定不準翻印的文件,任何部門和
個人不得擅自翻印;確需要復印時,應當經制文機關或者授權單
位批準。翻印復印件應注明翻印、復印的機關,份數和日期,按
原件規定管理,用后及時收回。
2、印制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由本機關內部的指定復印機或
委托持有《國家秘載體復制許可證》的印刷廠(車間)承擔。嚴
禁在市面營業部門復印機或私人印刷廠印制。摘錄秘件或資料時,
不可全文照錄,只能重點摘錄,所摘錄的記錄本用后交回保密室
管理銷毀。
九、閱辦
閱辦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室或閱文室進行,不得
帶出辦公室或閱文宣。呈請領導批示的密件、保密員要及時辦理,
不得耽誤時間。領導批示密件呈批單辦理送閱后要暫保留一年。
十、借文
保密室借出文件、資料(包括密件和內部件)應堅持分管領
導批準,辦理登記,簽收手續,絕密件不準外借。借出的文件、
資料(密件及普通件)應限期退還,保密員應常檢查,到期未還
的要加以催促。借巳的密件不得橫傳。
十一、清退
清退文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環節,清退的重點是涉密件,
資料。對上面發來的密件,要常檢查,閱辦完畢的及時退回,經
請示不退的暫保管到一定時間才銷毀。本級向下發的密件每季度
消退一次,年終全部清退。
十二、歸檔
收集歸檔的文件、資料,應該是一年來完整文件、資料,保
密員應認真檢查收發文本做到完整無缺,然后按內容分類立卷裝
釘,卷宗里有密件的,卷面要按里面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的
文件標志和保密期限。(在卷面左上角標明)立卷文件、資料要打
印目錄一式三份,其一份隨卷裝釘,一份留在保密室作為查文索
引,另一份隨卷移交檔案局。
十三、銷毀
銷毀涉密文件、資料(包括內部的)保密室負責;屬市委、
市政府分發各單位的涉密件、資料,由各單位保密室退回市委、
市政府保密室處理。屬上級主管部門下發各單位的涉密件,年終
清理時應征求發文部門意見,同意自行銷毀的,要列表造冊。有
單位領導批準、監銷人、銷毀人簽名。銷毀方法一般用碎紙機,
數量多的,可派人專車送往造紙廠。但要事前聯系好,涉密件及
時打碎后,人才能離開。
定密工作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特制定本制度。
—V確定密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保密局聯合制定《勞動和社
會保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原人事部、
國家保密局聯合制定的《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
的規定》確定的具體范圍確定密級。
局主要領導人、業務分管領導人、科室領導人或某一特定工
作領導人,在安排工作、分配任務時,應評估其內容是否屬于國
家秘密事項。認為可能屬于的,應同時向接受工作任務的對象提
出保密和依法確定密級的要求。
文件、資料的擬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編輯人以及
其他各類工作的第一承辦人,應根據相關定密依據,對所承辦的
工作內容進行定密評估,提出定密具體意見,并填寫《國家秘密
事項定密審核審批表》,由科室負責人審核后提交局領導審批。
起草公文、匯編資料、編發信息刊物等情況下,轉發、摘錄、
引用了已經由本機關、單位或其他機關、單位確定了密級的國家
秘密事項的內容并形成新的載體,對新形成的載體確定密級屬派
生定密。派生定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按所轉發、摘錄、引用
的國家秘密事項中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確定。匯編秘密文
件、資料,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單位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匯編。
承辦人提出認為屬于國家秘密的定密具體意見的時間,為該
文件所形成國家秘密事項的產生時間。在主要領導人作出最終決
定前,承辦人及相關的知悉人員應按擬定的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
措施。
承辦科室負責人應當對承辦人提出的定密意見準確性進行審
核,并簽署意見,后交局領導審批。
二、定密審核
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在領導人批準前必須通過定密審
核。
定密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提出定密具體意見的形式是否適當;
2、擬定密級的依據是否正確、適當,理由是否充分;
3、擬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適當;
4、擬限定的接觸范圍是否適當;
5、其他與定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有關的事項。
沒有定密具體意見或未經定密審核的文稿,領導人不得簽發,
應退回有關承辦部門或人員。
三、定密時限
自承辦人提出定密具體意見之日起,定密審核應當在5日內
完成,領導人應當在10日內批準。
本局內部規定的公文處理程序和其他辦事程序,應當符合定
密程序的時限要求。
四、承辦秘密事項時應注意的事項
1、承辦秘密事項、制發密級文件應當在保密環境中進行,嚴
禁在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處理密級文件。
2、嚴禁在網絡辦公系統上制發密級公文。
3、要嚴格控制密級文件的發放范圍和制作份數。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絕密”、"機密”級公
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4、校對已確定密級的文稿時,應注意校對密級標志。
5、密級文件的分發應履行嚴格的登記手續,具體包括文件序
號、收文單位、分發日期、經辦人等。密級文件分發單應妥善保
存,以便備查。
6、密級文件的傳遞,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嚴禁通
過普通郵政傳遞密級文件,應當采取專人機要掛號交寄,郵政辦
理單應妥善保存,以便備查。
7、嚴禁利用未安裝加密裝置的計算機、傳真機傳輸秘密公文。
8、制發密級文件過程中形成的草稿、軟盤、光盤等不需歸檔
的材料,應及時銷毀。
附件:1、國家秘密事項定密審核審批表;
2、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
的規定
3、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4、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定
附件一:
國家秘密事項定密審核審批表
NO.號
國家秘密
事項名稱
承辦部門發文編號
原始定密口
密級定密類別保密期限
派生定密口
知悉范圍印發份數
解密條件
定密依據、理由及保密要點:
承辦人:
審核人意見:
審核人:
審批人意見:
定密責任人:
備注:
附件二: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促進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
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中華人
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
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
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
圍:
(一)機密級事項
1.尚未公布的全國童工案件查處情況及統計數據;
2.尚未公布的重大社會敏感政策的調整意見;
3.全國技工學校統一考試、全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試題和答
案;
4.全國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等重大突發事件的綜合情
況;
5.全國、國務院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工資
調整政策、調整方案;
6.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違規動用的重大案件及案件舉
報人的有關情況;
7.參加國際勞工組織會議及其他重要國際會議的計劃、對策。
(二)秘密級事項
1.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中
尚未公布的失業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測和計劃數據;
2.反映全國企業工資分配宏觀狀況的調查資料和統計數據。
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于國家秘
密,應作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擴散:
1.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中
尚未公布實施的重大政策措施及調整方案;
2.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勞動保障
統計資料;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總數;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分配方案;
5.職業技能鑒定國家題庫試題和答案;
6.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勞動保障
制度改革方案及辦法。
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
秘密事項,應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范圍確定密級。
第六條本規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5年由原勞動部、國
家保密局印發的《勞動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勞部發[1995122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三:
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一條人事二作中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包括:(一)尚未公
布的工資(含津貼、補貼)、人事、機構編制、職位職稱工作的
計劃、方案和政策;(二)工資、人事、機構編制、職位職稱工
作的統計資料;(三)軍官轉業安置政策和分配計劃;(四)干部
的任免及考察材料;(五)干部的檔案及匯總名冊;(六)錄用干
部的計劃、方案,錄用干部考試的試題、試卷、備份卷答案,干
部出國進修考試的試題、試卷;(七)涉外活動中需要保密的事
項;(八)有關密碼電報。
第二條人事二作中國家秘密的密級具體范圍如下:(一)絕
密級事項1.尚未出臺的工資(含津貼、補貼)調整方案;2.尚
未出臺的中央、地方機構改革方案和編制調整方案;3.干部錄
用考試的報審試題、試卷、備份卷及其答案;4.含有“絕密”
內容的密碼電報;5.涉外人事管理的有關內部政策。(二)機密
級事項1.國務院管理的干部檔案、匯總名冊、考察材料及未公
布的任免、調動事項;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的干部、中央各部門管理的干部(司局級)的檔案;3.干部錄
用考試題庫及考分計算方法;4.每年上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
批的全國軍官轉業安置政策;5.全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政
策及宏觀控制方案;6.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計劃和工資
計劃;7.正在承辦的有關中央、地方黨政機構及編制的調整事
宜;8.干部出國進修考試的試題及試卷;9.非絕密級內容的
密碼電報。(三)秘密級事項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管理的干部、中央各部門管理的干部(司局級)的考察材料及未
公布的任免、調動事項;2.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
位、社會團體的機構、編制、人員統計資料及報表;3.尚未公
布的干部錄用計劃、考試方案及候選人名冊;4.尚未公布的軍
官轉業的分配計劃;5.尚未出臺的職位分類方案和機關及企、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含任職資格)的評審事宜及有關統計資
料;6.縣處級干部檔案及考察材料,縣處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
干部的檔案及考察材料;7.尚未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
休、退休、退職政貪;
第三條人事工作中的下列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應當作
為內部事項管理,不得擅自擴散:1.一般干部的檔案;2.人
事工作中不宜公開的事項。
第四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附件四:
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具體范圍補充規定如下:
(一)地(市)級以上人事職改部門及所屬考試機構組織的
各類職稱考試在啟月前的試題(包括備用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
準;
(二)尚未公布的試題、考試成績統計數字和分析情況;
(三)命題工作及其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條人事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密級具體范圍補充規定如下:
(一)絕密級事項
專業技術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在啟用前的試題、試卷(包括備
用卷)、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二)機密級事項
1.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題、試卷啟用前的命題細目表;
2.省級、地(市)級各類職稱統一考試在啟用前的試題(包
括備用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三)秘密級事項
1.地(市)級以上各類職稱統一考試命題工作及其人員的有
關情況;
2.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統計數字和分析情況
第三條按人事部的規定,全國統一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后不應
公開的試題不屬于國家秘密,應作為內部事項管理,未經批準不
得擅自公開。
第四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政府信息公開
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
秘密安全,推動政府信息的進一步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廣
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局的工作實際,
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
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
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后公開,
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科室擬公開的政
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
保密審查。
第五條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
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
據。
第六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和
省、市有關規定及本制度要求,結合本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
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開展保密審查時應當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下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
息不得公開: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
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
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
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單位)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科室(單位)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
查意見;
(三)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可請示市
國家保密局。
(四)局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并統一由局辦公室掛網公開。
第九條不同科室(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
應由主辦的科室(單位)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初審,并以文字形式
征得其他科室(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各科室(單位)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
于何種秘密不明確的事項,要填寫《保密范圍和密級不明確事項
申報表》,逐級報批。
第十一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
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
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各科室(單位)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
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應當提出“公開”、“免于
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
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
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
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相關科室(單
位)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相關
科室(單位)要及時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各科室(單位)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局保
密工作領導小組將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
處分。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L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2.保密范圍和密級不明確事項申報表。
政府信息
公開保密審查表
科室送審人聯系方式
信息名稱
《保密法》及其他實施辦法;國家主管部門有關《國家
審查依據
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
擬公開屬性:主動公開口依申請公開口
不予公開口
信息公開
不予公開理由(不予公開填寫):國家秘密口
屬性及原因
商業秘密口個人隱私口正在處理口
影響執法口其他口
科室負責人
簽字:
審查意見
年月日
局保密工作
領導小組簽字:
審查意見年月日
主管領導
審批意見簽字:
年月3
保密范圍和密級不明確事項申報表
產生秘密
形成時間
事項單位
秘密事項名稱擬定密級
申報何種密級及
理由
局保密工作領導
小組確定密級
(或轉報)簽字:
意見年月日
市國家保密局確
定密級(或
簽字:
轉報)意見
年月日
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制度
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計算機”是指用來處理涉及國家秘密
信息的計算機,“涉密移動介質”是指用來存儲涉及國家秘密信息
的移動介質,包括磁盤、光盤、移動硬盤、U盤以及其他具備存儲
功能的便攜存儲設備,“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用來采集、存
儲、處理、傳遞、輸出國家秘密信息的家算計信息系統。
第一條計算機保密管理
(一)涉密計算機一律不得直接或間接的互聯網相連接,也
不得直接接入其他各種非涉密的計算機網絡。
(二)非涉密計算機、存儲介質、計算機網絡產品或設備等
不得接入涉密計算機系統或處理涉密信息。因特殊情況處理過涉
密信息的,需在保密部門登記后按照涉密設備進行管理。
(三)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介質及涉密計算機網絡產品或
設備在使用前,由各部門進行登記,標明密級,粘貼密級標標識,
并向保密辦備案。
(四)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更改或變動涉密計算機、涉密計算
機網絡配置、密級標識等,涉密計算機不得降低密級使用。
(五)嚴禁在涉密計算機上使用無線鍵盤、無線鼠標、無線
網卡、無線調制調節器等無限設備,涉密計算機如存在相關無線
設備,應立即拆除、消除泄密隱患。
(六)嚴禁在涉密場所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配備、安裝和
使用攝像頭等視頻輸入設備。在涉密場所談論國家事項時,應對
具有音頻輸入功能并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采取關機措施。
(七)外來人員在本單位涉密計算機維修時,需要本單位專
人現場監督,需送外維修時,要拆除涉密存儲介質。涉密計算機
報廢、銷毀時,要送交市保密局制定單位進行。
第二條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
(一)在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介
質管理按照本制度的相應條款執行。
(二)規劃和建設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應同步落實相應的
保密措施。建設方案應報相應保密機構審查,涉密系統的建設應
選擇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來進行。涉密系統在投入使用前應經過
相應保密機構審批,未通過審批的涉密系統不準運行涉密信息。
(三)進入涉密計算機系統應進行身份鑒別。系統是、安全
人員要集中生產涉密系統口令以供用戶選擇。用戶選擇口令后要
定期更新,口令的產生標準以及更新間隔時間要符合相關的保密
要求。
(四)涉密計算機系統應當與國際互聯網物理隔離。嚴禁任
何方式將涉密計算機聯入國際互聯網。
(五)所有工作人員不得越權訪問涉密信息。
(六)涉密計算機系統安全保密管理員、密匙管理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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