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916-202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范_第1頁
DB21-T 3916-202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范_第2頁
DB21-T 3916-202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范_第3頁
DB21-T 3916-202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范_第4頁
DB21-T 3916-2024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范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5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ICS03.220.30CCSS92DB21SpecificationforsafetymanagementofurbanrailtransitoperationIDB21/T3916—2024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安全生產管理 24.1安全管理目標 24.2安全管理機構 34.3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4.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4.5安全生產投入 54.6安全風險管理 54.7安全隱患管理 94.8安全生產教育 4.9安全作業管理 4.10委外單位安全管理 4.11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5行車組織安全管理 5.1一般要求 5.2非正常行車組織 5.3應急行車組織 6客運組織安全管理 6.1一般要求 6.2客運組織安全關鍵點 6.3客運組織方案 6.4常態化客流管控 6.5突發性客流管控 6.6客運服務安全 7設施設備安全管理 7.1一般要求 7.2土建設施 7.3車輛系統 7.4供電系統 7.5通信系統 7.6信號系統 7.7機電系統 7.8更新改造 42DB21/T3916—20248關鍵崗位人員管理 428.1安全背景審查 428.2上崗要求 438.3心理測試要求 438.4安全檔案 439應急管理 449.1一般要求 449.2防汛管理 459.3防火管理 489.4防暑防寒管理 9.5反恐防范管理 9.6能力評估 DB21/T3916—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遼寧省交通運輸廳提出并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遼寧軌道交通職業學院、遼寧省交通運輸廳、遼寧省檢驗檢測認證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繼銳、任冰、朱喜喜、孫秀延、李兵、李曉東、曲波、王珂、張博文、史琦、盧洋、謝婉澤、王英奇、姚恩建、侯恩博、李旭、費良飛、張成明、于偉、王學文、賈維山、田佳超、魏雨辰、張俊輝、李廣穎、李巖、董麗麗、范偉、佟剛、徐秉嫻、張棟、胡國峰。本文件發布實施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有問題和意見建議,均可以通過來電和來函等方式進行反饋,我們將及時答復并認真處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評估及復審。歸口管理部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沈陽市和平區十三緯路19號文件起草單位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沈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路17甲5號1DB21/T3916—2024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從安全生產管理、行車組織安全管理、客運組織安全管理、設施設備安全管理、關鍵崗位人員管理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提出相關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遼寧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3096聲環境質量標準GB50010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157地鐵設計規范JT/T1002.1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值班員技能和素質要求第1部分:地鐵、輕軌和單軌JT/T1003.1城市軌道交通列車駕駛員技能和素質要求第1部分:地鐵、輕軌和單軌JT/T1004.1城市軌道交通行車調度員技能和素質要求第1部分:地鐵、輕軌和單軌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城市軌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來源:GB/T38707—2020,3.1]3.2運營單位operationcompany經營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業務的企業。[來源:GB/T30012—2013,3.2]3.3非正常情況degradedcondition因列車晚點、區間短時間阻塞、大客流以及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列車不能按列車運行圖正常運營,但又不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和嚴重損壞車輛等設備,整個系統能夠維持降低標準運行的狀態。[來源:GB/T30012—2013,3.5]3.4反向運行invertedrunning列車按照與規定行車運行方向相反的方向運行。[來源:JT/T1185—2018,3.11]2DB21/T3916—20243.5運營控制中心operationcontrolcenter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實施集中監控和管理的場所。[來源:JT/T1185—2018,3.13]3.6站臺門platformscreendoor安裝在車站站臺,將站臺軌行區與站臺候車區隔開,設有與列車門相對應,可多級控制開啟與關閉的連續屏障。[來源:JT/T1185—2018,3.16]3.7列車自動監控automatictrainsupervision(ATS)自動實現行車指揮控制、列車運行監視和管理技術的總稱。[來源:CJ/T407—2012,3.1.3]3.8列車自動防護automatictrainprotection(ATP)自動實現列車運行間隔、超速防護、進路安全和車門等監控技術的總稱。[來源:CJ/T407—2012,3.1.4]3.9列車自動運行automatictrainoperation(ATO)自動實現列車運行速度、停車和車門等監控技術的總稱。[來源:CJ/T407—2012,3.1.5]4安全生產管理4.1安全管理目標4.1.1安全指標安全生產工作指標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年度下達,用于對運營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考核和統計工作。運營單位應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并納入運營單位總體生產經營目標。運營單位制定的安全指標應不低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考核指標,并且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運營單位應參考上一年度過程安全管理目標和指標的完成情況,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目標。運營單位應根據自身工藝過程管理、設備完整性管理、運營管理和特殊作業管理等過程安全管理任務制定關鍵任務量化指標。運營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的管理網絡結構,根據年度總目標及指標,自上而下進行層級分解。4.1.2工作措施運營單位應完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資金保障、建立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安全教育與培訓、應急訓練與演習等,為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指標提供體制、機制和制度保障。運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工作指標明確后,需要制定一系列工作措施,同安全目標一樣進行層級分解和實施,自下而上實施完成。3DB21/T3916—2024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建立由一線、中層和高層的分層級的管理體系,強化技術手段保障安全等。4.1.3考核標準運營單位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明確考核與獎懲的程序和要求。制度應當明確考核與獎懲的對象、考核的時限、考核的程序與方法、考核的具體內容、獎懲條件等,并應明確考核的責任部門,保證考核和獎懲工作的實施。4.2安全管理機構4.2.1機構設置運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從管理機構到基層班組的管理網絡。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議,研究重大安全事項。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負有檢查、監督、指導、協調和服務等管理職能。4.2.2管理人員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與能力,并應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運營單位各部門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各班組/車站應設置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營單位應針對乘客安全、員工安全、設施設備安全和環境安全分別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運營單位宜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消防工程師。4.3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4.3.1運營單位應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運營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運營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它分管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4.3.2運營單位應本著“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建立各部門和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各部門負責人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嚴格執行運營單位安全管理制度,按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和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負責,同時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定期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4.3.3運營單位應加強安全重大事項決策,堅持領導干部帶隊檢查,落實基層安全生產責任,部署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完善安全生產領導述職機制。4.3.4工會應依法組織員工參加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運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4.3.5從業人員享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遵守運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4.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4DB21/T3916—20244.4.1一般要求運營單位應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并征求工會及從業人員意見和建議,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運營單位應及時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傳達給相關從業人員,確保相關要求落實到位。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作業任務特點以及崗位作業安全風險與職業病防護要求,編制齊全適用的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員工,并嚴格執行,并應確保從業人員參與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編制和修訂工作。4.4.2編制程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與修訂按以下程序進行:a)起草或修訂;b)會簽或公開征求意見;c)法規符合性、技術合理性審核;d)審批簽發;e)宣貫培訓;f)執行與反饋。4.4.3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等,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學習和培訓。4.4.4安全操作規程運營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組織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操作前的檢查及準備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操作中嚴禁的行為、必須遵守的操作步驟和操作方法、操作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出現異常情況時的應急措施。4.4.5制度修訂運營單位應定期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論及時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適應性和符合性。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審(修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布;——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生產設施新建、改建、擴建規模、作業環境已發生重大改變;——設施設備發生變更;——作業工藝,危險有害特性發生變化;——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提出整改意見;——安全評價、風險評估、體系認證、分析事故原因、安全檢查發現涉及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其他相關事項。4.4.6制度執行與檔案管理5DB21/T3916—2024運營單位應定期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至少每年檢查一次。運營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4.5安全生產投入4.5.1安全生產費用應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4.5.2安全生產費用應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作為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運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并確保投入到位。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項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應擠占、挪用。4.5.3安全生產費用包括安全檢測費、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費、安全咨詢評價費、應急救援費、職業健康體檢費、安全防護用品費、安全設施設備器材費及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運營單位安全費用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不低于1.5%標準平均逐月提取。4.5.4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應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計劃分解到月。4.5.5運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4.6安全風險管理4.6.1安全風險分類運營單位基于技術特點和行業經驗,將運營安全風險按照業務板塊分為以下幾種:——設施監測養護類風險:橋梁、隧道、軌道、路基、車站、控制中心和車輛基地等方面的風險;——設備運行維修類風險:車輛、供電、通信、信號、機電等方面的風險;——行車組織類風險:調度指揮、列車運行、行車作業、施工管理等方面的風險;——客運組織類風險:車站作業、客流疏導、乘客行為等方面的風險;——運行環境類風險:生產環境、自然環境、保護區環境、社會環境等方面的風險。4.6.2安全風險辨識安全風險辨識過程包括識別所有可能對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的危險源、事件、原因、影響范圍及其潛在后果等。辨識范圍應包含安全生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風險辨識可采用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方法。針對識別確定的各類安全風險,應從不同層面、不同角度,分析、列舉該風險可能發生的各種不利情況,明確可能導致不利事件發生的原因、致災因子、薄弱環節等,判斷其可控程度、細化薄弱環節和重點防護目標。運營單位應針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范圍及其生產經營環節,按照相關法規標準和本規范相關要求,編制風險辨識手冊,明確風險辨識范圍、劃分作業單元、確定風險事件、分析致險因素。運營單位應根據業務經營范圍,綜合考慮不同業務范圍風險事件發生的獨立性,以及歷史風險事件發生情況,研究確定一個或以上風險辨識范圍。運營單位應按照風險管理需求“獨立性”原則,根據業務范圍、生產區域、管理單元、作業環節、流程工藝等進行作業單元劃分,并建立作業單元清單。運營單位應針對不同作業單元,結合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綜合考慮歷史風險事件發生情況,研究確定各作業單元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并按照人、設施設備(含貨物或物料)、環境和管理四要素進行主要致險因素分析,協調好四類要素和風險分類的關系。6DB21/T3916—2024運營單位每年對所轄線路開展一次風險全面辨識,持續發現未知安全風險,并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庫。城市軌道交通新線投入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時,運營單位應同步組織開展風險全面辨識。初期運營期間,可視情況增加辨識頻次。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還應對特定領域、特定環節及特定對象開展風險專項辨識:——運營環境發生較大變化;——運營單位部門分工進行較大調整;——發生運營險性事件;——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投用;——車輛、信號等關鍵系統更新,以及車站、線路等改造后投入使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較大變化;——需開展風險專項辨識的其他情況。4.6.3安全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確定.1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引發為事故或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兩方面進行評估,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安全風險的等級。.2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確定方法a)針對不同作業單元,搜集運營單位近年來突發事件發生情況頻次數據,并根據最新辨識出的主要致險因素,結合行業實踐經驗,進行風險事件發生可能性評價,并通過可能性判斷標準,進行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評分;b)針對不同作業單元,分析風險事件發生后可能造成的最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綜合參考歷史上類似事件后果損失,根據后果嚴重程度判斷標準,進行后果嚴重程度指標評分。.3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分級標準安全風險評估包括風險可能性分析、風險后果嚴重性分析以及確定風險等級等環節。a)可能性指標分級標準如表1所示:7DB21/T3916—2024表1可能性指標分級標準12高易34低5b)后果嚴重程度統一劃分為四個級別:特別嚴重、嚴重、較嚴重、不嚴重。后果嚴重程度分級標準如表2所示:表2后果嚴重程度分級標準(4)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經(4)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5(4)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2(4)社會影響:可能對國家或區域的社會1風險等級評估標準.1安全生產風險等級(D)由高到低統一劃分為重大、較大、一般、較小四個等級。.2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大小(D)由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后果嚴重程度(C)兩個指標決定。D=L*C;風險等級取值區間見表3。8DB21/T3916—2024表3風險等級取值區間表4.6.4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運營單位應根據所轄線路設施設備配置及運行環境、安全管理水平、相關經驗借鑒等情況,完善細化各項安全風險。其中,設施監測養護和設備運行維修類應細化到各設施設備維護工作單元,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類應細化到崗位或人員的關鍵操作步驟。運營單位應結合運營管理水平和運營險性事件等情況,逐項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形成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內容包括業務板塊、風險點(工作單元/操作步驟)、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及責任崗位、責任人等。安全風險數據庫中的風險管控措施應符合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管理、客運組織管理、從業人員管理、保護區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及時納入運營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作業標準或應急預案。4.6.5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管控責任.1運營單位應按照“分級管控”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對于重大風險,應由運營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較大風險,應由專業部門負責人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一般風險及較小風險,應由班組負責人組織制定管控措施。.2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風險管控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職責包括組織建立健全風險管控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風險管控經費投入,并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督促檢查,“重大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組織制定風險事件應急預案或措施,及時、如實上報安全生產風險事件。.3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風險管控工作總體負責,主要職責包括建立健全風險管控規章制度,執行風險管控監督檢查,監督落實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制定風險事件應急預案或措施并監督實施,及時如實上報安全生產風險事件,定期開展風險管控工作總結和改進建議。.4運營單位的業務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風險管控工作具體負責,主要職責包括落實風險管控規章制度,制定并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如實上報安全生產風險事件,參加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教育和培訓,向安全管理部門匯報風險管控工作和提出改進建議。.5運營單位的基層管理單位實施具體風險管控,主要職責包括落實風險管控規章制度,開展風險監測預警、警示告知、風險降低等風險管控工作,開展風險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置工作,參加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教育和培訓,向業務管理部門匯報工作和提出改進建議。管控措施.1監測預警9DB21/T3916—2024主要包括:a)運營單位應落實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制度,根據不同的監控對象、監控重點、監控內容、監控要求,采取科學高效的方式,切實加強監測預警工作;b)風險監測預警人員應根據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制度,由監測系統或人工實現對作業單元的實時狀態和變化趨勢的掌握,根據主要致險因素的管控臨界值,實現異常預警,相關預警信息應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c)運營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做好應急人員、物資、裝備等防御性響應工作,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d)運營單位存在重大風險的,應制定專項動態監測計劃,定期更新監測數據或狀態,并單獨建檔;e)重大風險進入預警狀態的,運營單位應依據有關要求采取措施全面立即響應,并將預警信息同步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其他等級風險監測、預警等應嚴格執行運營單位分級管理制度。.2警示告知主要包括:a)運營單位應落實風險警示告知工作制度,將風險基本情況、應急措施等信息通過安全手冊、公告提醒、標識牌、講解宣傳、網絡信息等方式告知本范圍從業人員和進入風險工作區域的外來人員,指導、督促做好安全防范;b)運營單位應在主要風險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明警示內容,并將主要風險類型、位置、風險危害、影響范圍、致險因素、可能發生的風險事件及后果、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部門和人員;c)運營單位存在重大風險,應將重大風險的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與應急措施告知直接影響范圍內的相關單位或人員。應在風險影響的場所(區域、設備)入口處,給出明顯的警示標識,并以文字或圖像等方式,給出進入重大風險區域注意事項提示;d)其他等級風險警示告知工作應嚴格執行運營單位分級管理制度。.3風險降低主要包括:a)運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風險辨識、評估結果,針對人、設施設備、環境、管理等致險因素,采取有效的風險降低措施,降低風險等級;b)存在重大風險的,運營單位應根據主要致險因素的可控性,建立重大風險降低專項資金,滿足運營單位針對重大風險的管控需求;c)其他等級風險降低工作應嚴格執行運營單位分級管理制度。4.7安全隱患管理4.7.1隱患分級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兩個等級。重大隱患是指可能直接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或列車脫軌、列車沖突、列車撞擊、列車擠岔、火災、橋隧結構坍塌、車站和軌行區淹水倒灌、大面積停電、客流踩踏等運營險性事件發生的隱患,一般DB21/T3916—2024具有危害和治理難度大、易造成全線/區段停運或封閉車站、關鍵設施設備長時間停止運行、需要較長時間治理方能排除、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等特點。一般隱患是指除重大隱患外,其他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隱患,一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難度較小,能夠快速消除等特點。4.7.2隱患排查方式隱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和專項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指結合班組、崗位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的經常性隱患排查,排查范圍應覆蓋日常生產作業環節,每周應不少于1次。專項排查是運營單位在一定范圍、領域組織開展的針對特定隱患的排查,可與運營單位專項檢查、安全評估、季節性和關鍵時期檢查等工作結合開展。遇到以下情況之一的,運營單位應開展專項排查:——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以防汛、防火、防寒等為重點的季節性隱患排查;——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關鍵運輸節點前;——重點施工作業進行期間;——發生重大故障或運營險性事件;——根據政府或有關管理部門安全部署;——需開展專項排查的其他情況。4.7.3隱患記錄運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臺賬內容至少包括隱患內容、排查人員、排查時間、隱患等級、主要治理措施、責任人、治理期限、治理結果及未能立即消除時的臨時措施等。4.7.4重大隱患上報對于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上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隱患治理方案應自排查出重大隱患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4.7.5隱患治理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情況較為緊急的,運營單位應立即采取劃定隔離區域、員工現場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告知相關人員,防范事態擴大;情況特別緊急的,應視情況采取人員疏散、停止作業或停用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閉車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確保運營安全。運營單位應制定并實施嚴格的隱患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等落實到位。對于排查出的一般隱患,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消除,并加強源頭治理,避免問題重復發生;無法立即消除的隱患,應分階段細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畢前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重大隱患整改完成后,由運營單位負責人組織驗收銷號;一般隱患整改完成后,由運營單位部門負責人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復核確認銷號。4.8安全生產教育4.8.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DB21/T3916—2024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任職,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培訓內容包括:a)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國內外的先進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生產安全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b)安全生產再培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經驗。4.8.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運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任職,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內容包括:a)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知識;——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國內外的先進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生產安全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b)安全生產再培訓:——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政策;——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4.8.3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包括:a)公司級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事故案例;b)部門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施設備、工人防護DB21/T3916—2024用品的使用和維護,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以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c)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轉崗員工或脫崗6個月以上的復崗員工,通過相關再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4.8.4全員安全生產再培訓每年至少一次全員安全生產再培訓(包括委外人員應有考核記錄,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和政策;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典型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應急管理等。4.9安全作業管理4.9.1一般要求運營單位應監督、指導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從業人員應熟練掌握本崗位安全職責、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防護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應急處置措施。各班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操作技能訓練、崗位作業危險預知、作業現場隱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記錄。運營對短期合同工、臨時用工、實習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客戶及其車輛等進入作業現場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配備、穿戴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指定的區域內作業。進入施工區域作業人員應清楚各種標識牌所表示的含義,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核對各項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如不具備條件,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應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隱患,方可離開作業現場。作業審核、批準人員應了解作業位置及周邊情況,必要時應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確認,通知作業負責部門完善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審核批準。運營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及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違規者不得作業。4.9.2勞動防護進入軌行區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反光背心。在有墜落、沖撞風險的場所內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帽,禁止隨意摘除。當工作崗位8h等效A聲級80-85分貝時,作業人員應佩戴聽力防護用品,如防噪音耳塞、防噪音耳罩等。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佩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在進行電子敏感元器件、線路板的制作、操作、檢修過程中,作業人員應佩戴防靜電手套或防靜電手環。起重、搬運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砸鞋。高處作業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帶,安全帶高掛低用。電焊、氣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戴焊接專用手套、鞋,戴護目鏡或面罩。4.9.3危險作業DB21/T3916—20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動火、高處、臨時用電、有限空間、起重吊裝等危險作業前應制定詳細的作業方案,通過審批后方可作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先充分通風,作業中應加強通風換氣。在氧氣濃度、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以及粉塵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吊裝作業前應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應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吊裝作業時,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4.10委外單位安全管理4.10.1委外安全協議運營單位應明確委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落實到位。對外發包或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應對相關方資質、服務前準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并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運營單位應與委外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未簽訂安全協議的委外作業單位不應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包括下列事項:a)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b)發包項目、出租場所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c)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d)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賠償的約定;e)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的約定;f)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4.10.2委外人員安全教育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后,運營單位應對入場的委外人員進行相關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作業,運營單位留存相關記錄。4.10.3委外作業管理委外單位現場作業應有施工安全負責人,施工作業前做好安全交底及安全預想,從事高處、動火等作業內容還需進行安全作業審批工作。運營單位應對委外單位的作業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作業現場的違章情況應當提出整改措施和考核意見。4.11事故報告調查處理4.11.1事故報告運營單位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教育、指導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事故時,運營單位應及時進行事故現場處置,按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不得出現瞞報、謊報、遲報情況。運營單位應跟蹤事故發展情況,及時續報事故信息。DB21/T3916—20244.11.2事故調查與處理運營單位應建立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將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行車中斷的事故納入事故調查和處理范疇。運營單位應及時開展事故內部調查工作,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事故原因,處理相關責任人,落實整改措施,吸取經驗教訓。在上級單位調查時,運營單位應積極配合,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4.11.3險性事件報告與分析發生運營險性事件的,運營單位應在1h內向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報告。報告運營險性事件應包括下列內容:a)發生單位;b)發生的時間、地點、現場情況及簡要經過;c)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d)已經采取的措施;e)對運營造成的影響;f)初步原因分析;g)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協調事項;h)其他應報告的情況。對運營險性事件處置的新進展、新情況應及時續報。運營單位應組織設備供應商以及相關責任單位對運營險性事件開展技術分析,并在運營險性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形成分析報告。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真實還原事發經過,形成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a)發生單位概況;b)發生經過和處置情況;c)造成的人員受傷和直接經濟損失;d)事件發生的原因分析;e)事件整改與防范措施;f)有關圖文、視頻、音頻、數據等資料。運營單位應在形成運營險性事件技術分析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單位應按年度對本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原因、發展趨勢、變化規律,以及既往運營險性事件整改及防范措施實施效果等進行總結評估,形成書面報告并及時報送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運營單位應及時對本單位發生的運營險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等多種形式的安全警示材料,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安全警示片內容應包括運營險性事件基本情況、主要原因、造成后果及經驗教訓等。4.11.4事故檔案管理運營單位應建立事故檔案和管理臺賬,并妥善保存。5行車組織安全管理DB21/T3916—20245.1一般要求5.1.1運營單位應以確保乘客及行車的安全為原則,制定行車組織規則,制定正常情況、非正常情況和應急情況下的行車組織方案。5.1.2城市軌道交通應采用技術手段實現列車運行的安全防護。5.1.3行車調度命令是指揮列車運行的命令和口頭指示,只能由行車調度人員發布。行車各相關崗位人員應服從指揮,嚴格執行行車調度命令。5.1.4運營單位應在每日運營前確認軌行區的施工已全部注銷,線路出清,列車狀態良好。5.1.5運營單位應確保與行車組織相關的人員精神狀態良好。5.1.6列車在正線、配線和車輛基地運行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限制速度。5.1.7列車駕駛員不應在車輛基地道岔、咽喉區擅自停車。5.1.8當列車在運行中發生不能保障安全運行的故障時,應優先選擇疏散乘客,故障列車退出運營。5.2非正常行車組織5.2.1一般要求運營單位應按照“統一指揮、逐級負責、快速反應、協調聯動”的原則,明確非正常情況下的行車組織原則及要求。運營單位應制定非正常情況下行車相關崗位的操作流程和行車安全注意事項。運營單位應按照設施設備可能出現的故障現象和影響程度編制行車應急預案。發生設施設備故障后,運營單位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或依據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在保證行車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持列車運行。運營單位應統籌協調線網各線路運行情況,根據運營狀況及線網客流變化,及時調整故障線路及相關受影響線路的運輸能力。5.2.2運營調整行車組織區間限速時,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地鐵列車按線路允許速度或信號系統推薦速度運行,遇區間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影響列車運行時,行車調度員可臨時限速運行或停車;——有軌電車須嚴格按線路、道岔、交通路口等規定速度運行,遇區間發生設備故障、人員異物侵限,影響列車運行時,可臨時限速運行或停車;——臨時限速的命令由行車調度員發布和取消;——信號系統具備限速功能時,由行車調度員組織在信號系統中進行設置或取消限速;信號系統不具備限速功能時,由列車駕駛員按行車調度員的命令以人工模式駕駛列車限速行駛。扣車時,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當列車運行前方發生設備故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時,可能會影響后續或臨線列車安全通過的情況時,行車調度員須及時扣停相關列車;——當行車調度員扣車時,優先在信號設備上操作;當信號設備無法操作時,行車調度員可直接通知列車駕駛員待令;——當需要車站扣車時,由行車值班員在信號設備上操作,并及時通知列車駕駛員;——扣車應遵循“誰扣誰放”的原則,特殊情況按照行車調度員命令執行。越站時,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在行車工作中,如因車輛、設備故障、事故及客流突變等特殊原因,運營調整需要或車站不具備乘客安全乘降條件時,由行車調度員發布越站的調度命令;DB21/T3916—2024——由行車調度員組織設置越站通過信號,列車駕駛員根據調度命令,執行越站作業;——列車駕駛員和行車值班員接到列車越站調度命令后,立即廣播告知乘客列車不停站信息。反向運行時,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因運營調整需要反向運行時,行車調度員先確認線路空閑、進路準備好,再發布反向運行命令,并做好反向運行列車與對向列車的間隔控制;——結合信號系統功能條件,列車駕駛員按照安全級別由高至低選擇駕駛模式;運行中認真確認運行進路情況,根據調度命令及所經區段的限速要求運行;——列車駕駛員和行車值班員接到反向運行命令后,及時告知乘客信息,維護乘車秩序;——有軌電車反向運行時,列車駕駛員應嚴格按照前進方向的社會交通燈的顯示相位運行,確認道岔位置正確后動車限速通過岔區。列車退行時,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列車因故在區間停車或停站越過停車標需組織退行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行車調度員;行車調度員確認滿足列車退行條件后,發布允許退行的調度命令;——行車調度員應扣停后續列車,在確認列車退行路徑空閑且滿足安全防護距離、道岔位置正確且鎖閉后,方可發布退行命令,必要時應組織車站行車人員做好引導。地鐵列車推進退行速度不應超過10km/h,牽引退行速度不應超過35km/h;有軌電車不得推進退行,牽引退行速度不應超過15km/h;——未得到行車調度員同意時,嚴禁擅自退行;——列車駕駛員接到退行命令后應立即告知乘客,并低速退行至規定位置停車;——列車退行進入車站時,列車駕駛員與車站接車人員做好聯控。清客時,應遵守以下基本規定:——行車調度員發布清客命令后,列車駕駛員、車站應立即執行,并做好乘客服務;——同一車站不宜組織連續兩列及以上列車清客。5.2.3設備故障行車組織軌道區段或計軸區段非正常占用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軌道區段或計軸區段無列車占用情況下顯示非正常占用時,行車調度員或車輛基地調度員應與相關人員確認安全后再發布列車運行的調度命令;——軌道區段或計軸區段非正常占用時,行車調度員或車輛基地調度員應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采取相應的行車組織方法行車。道岔故障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道岔狀態無表示或不能轉動影響行車時,先扣停列車,相關人員立即通知設備部門搶修;——行車調度員應組織人員將故障道岔固定在正確位置,確認道岔具備行車條件后,通知列車駕駛員限速駛過,首列車運行速度不應高于25km/h;——列車發生擠岔時,原則上不能后退,應在設備專業人員確認安全后方可動車。信號設備故障時,地鐵和有軌電車分別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1地鐵信號設備故障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單列車車載信號設備故障時,應由列車駕駛員負責處理;故障無法排除時,行車調度員應視列車位置及預計影響情況,組織列車到前方終點站或就近車站清客后退出服務,列車駕駛員、車站根據行車調度員命令執行;b)中央或軌旁信號設備故障需變更行車組織方法時,應滿足以下要求:——行車調度員應確認現場情況后及時發布命令,明確行車組織方法、對應區段及不同行車組織方法轉換的車站;DB21/T3916—2024——列車駕駛員、車站應根據調度命令規定的行車組織方法執行;——在不同行車組織方法的銜接車站,列車駕駛員應及時完成操作方法的轉換;——故障恢復后,行車調度員應及時通知行車值班員和列車駕駛員。——當行車調度員發布調度命令停止自動閉塞法,采用人工閉塞法組織行車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行車調度員發布啟用人工閉塞法組織行車命令前,應確認人工閉塞區域內全部列車到站停穩,且人工閉塞區域內相關區間空閑;——行車值班員應將承認閉塞、列車到發時間、取消閉塞等情況記入行車日志;——行車憑證為路票時,行車值班員應準確填寫路票,確認無誤并加蓋站名印后,交由列車駕駛員作為行車憑證;路票內容宜包括編號、列車車次、電話記錄號、行車區域、行車日期、經辦行車值班員簽名、站名印等;——列車駕駛員以人工駕駛模式駕駛列車運行;——行車調度員應在確認設備功能恢復,具備自動閉塞法組織行車條件后,依次向相應車站、列車駕駛員發布取消人工閉塞法和恢復自動閉塞法組織行車的調度命令。.2有軌電車信號設備故障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岔區軌道電路、信號機、信號優先、環線等相關信號設備顯示異常或發生故障時,行車調度員應及時通知信號專業人員進行處理;b)ATS信號設備功能故障,造成進路無法自動排列時,應及時采用人工方式辦理進路;c)有軌電車路口專用信號顯示異常時,列車駕駛員須在信號機前停車,得到行車調度員指令后方可通過;d)有軌電車道岔防護信號機無法開放時,列車駕駛員應得到行車調度員授權,確認道岔位置正確后方可通過;e)社會交通燈顯示異常時,列車駕駛員應得到行車調度員指令,確認路口安全后謹慎駕駛通過,或根據現場交警指揮通過路口;f)單列車定位故障(定位丟失、定位不準或顯示異常)時,列車駕駛員應向控制中心報點,列車運行至終點站后下線。接觸網(軌)故障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接觸網(軌)失電時,行車調度員應及時與電力調度員確認失電原因、供電調整方案、故障處理預計時間等;b)行車調度員應發布該區段運營調整的命令,列車駕駛員、車站按調度命令要求執行;c)列車迫停在區間時,預計列車蓄電池無法滿足緊急通風和照明時,行車調度員可組織對向列車接運或乘客區間步行疏散;d)接觸網(軌)恢復供電時,行車調度員應及時下達行車組織方式調整命令。站臺門故障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站臺門與車門不能聯動開關時,車站應組織人員協助列車駕駛員開關站臺門;b)站臺門發生破裂時,行車調度員應組織列車限速進、出站;車站人員在破裂門附近做好防護隔離措施,保證乘客安全。車輛故障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在正線、配線發生故障時,由列車駕駛員負責排除;b)列車發生故障無法動車或故障處理超過規定時間,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操作:——行車調度員應及時發布列車救援命令;若列車駕駛員在連掛前排除故障,行車調度員解除列車救援;DB21/T3916—2024——救援列車宜由非載客列車擔任,特殊情況下可由載客列車擔任救援列車,運行至前方車站清——被救援列車在車站時應先清客再連掛;在區間時,連掛完畢后到就近車站清客;——救援列車與被救援列車連掛運行時,列車駕駛員應做好聯控,按規定速度運行。5.3應急行車組織5.3.1一般要求運營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編制行車應急預案,建立與相關單位的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發生突發事件后,運營單位應按規定立即啟動相應的行車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搶險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按規定及時報告;在保證行車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持列車運行。突發事件處理完畢,確認具備運營條件后,運營單位應盡快恢復正常運營。5.3.2運營突發事件行車組織人員違規進入地鐵軌行區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發現有人員進入行車區域時,列車駕駛員或車站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向行車調度員報告;行車調度員應采取限速措施,視情況采取停電措施,并組織人員設法將其帶離;b)發生人員與列車沖撞時,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滿足以下要求:——發生在站臺區域時,宜由車站組織事故處置指揮;——發生在區間時,宜由行車調度員組織事故處置指揮;——行車調度員調整其它區域列車運行。列車脫鉤、脫軌、沖突、顛覆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向行車調度員報告;b)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相關搶險救援應急預案;c)行車調度員應視情況變更行車交路和啟動應急公交接駁;d)搶險完畢后,行車調度員應及時調整列車運行秩序,指揮列車逐步恢復正常運行。區間疏散乘客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緊急情況下,列車駕駛員需立即向行車調度員申請組織區間疏散乘客;b)行車調度員根據現場疏散的條件,明確區間疏散乘客的方向,及時調整影響區域的行車組織安排,并組織兩端車站人員引導乘客疏散;c)需組織列車在區間步行疏散乘客前,應立即停止接觸軌線路相關區域的牽引供電,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啟動相應環控模式,告知乘客疏散方向,車站人員前往迫停地點引導疏散。線路恢復后,組織疏散區間上下行首列車限速25km/h通過,確認無人員及物品遺留后恢復正常運行。突發大客流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發生客流持續增多,超出車站承受能力的情況時,車站應及時采取大客流疏導、限流、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向行車調度員報告客流情況及應對措施;b)行車調度員按照規定啟動突發大客流應急預案,并安排支援人員;c)行車調度員根據實際情況發布變更行車組織方式的調度命令,可采取加開列車、調整停站時間、越站等行車調整措施;列車駕駛員、車站根據調度命令執行。5.3.3自然災害行車組織DB21/T3916—2024發生洪澇、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駕駛員、車站人員應加強巡查,遇危及行車安全情況時,列車駕駛員應及時采取限速或停車措施,并報告行車調度員;b)行車調度員應根據自然災害影響情況發布變更行車組織方式的調度命令,可采取限速、越站、變更行車交路、停運等調整措施,列車駕駛員、車站根據調度命令執行。發生地震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發現有明顯震感時,行車相關人員可視情況采取加強瞭望、限速、停運、封站等應急處置措施;根據不同地震烈度,應按規定進行行車調整;b)地震烈度為5(含)至6(不含)度的,列車駕駛員應加強瞭望、監控,行車調度人員組織全線全面檢查行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及受影響情況,必要時采取緊急措施;c)地震烈度為6(含)至7(不含)度的,列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5km/h。必要時,行車調度人員應扣停開往受影響區段的列車,組織已進入區間的列車退回發車站;d)地震烈度為7(含)度以上或行車關鍵設施設備損壞的,行車調度人員應組織在站列車清客后退出服務,組織區間列車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運行至就近站清客后退出服務,列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5km/h。如列車迫停區間,應組織乘客區間疏散。發生大霧天氣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駕駛員應加強巡查,遇危及行車安全情況時,列車駕駛員應及時采取限速或停車措施,并報告行車調度員;b)行車調度員應根據大霧天氣影響情況發布變更行車組織方式的調度命令,可采取限速、越站、變更行車交路、停運等調整措施,列車駕駛員根據調度命令執行;c)遇霧、霾等惡劣天氣瞭望困難時,地面及高架線路列車應開啟前照燈,限速運行,適時鳴笛。瞭望距離不足100m、50m、30m時,列車運行速度分別不應超過50km/h、30km/h、15km/h;瞭望距離不足5m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列車駕駛員無法看清信號機顯示、道岔位置時,應停車確認,嚴禁臆測行車;d)有軌電車通過未封閉交通路口時,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燈滅燈或交通信號燈長紅不變綠的情況下應低速通過。發生大風沙塵天氣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駕駛員應加強巡查,遇危及行車安全情況時,列車駕駛員應及時采取限速或停車措施,并報告行車調度員;b)行車調度員應根據大風天氣影響情況發布變更行車組織方式的調度命令,可采取限速、越站、變更行車交路、停運等調整措施,列車駕駛員根據調度命令執行;c)地面及高架線路,風力波及區段風力達7級時列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60km/h,風力達8級時列車運行速度不應超過25km/h,風力達9級及以上時應停運地面線路;d)遇沙塵等惡劣天氣瞭望困難時,地面及高架線路列車應開啟前照燈,限速運行,適時鳴笛。瞭望距離不足100m、50m、30m時,列車運行速度分別不應超過50km/h、30km/h、15km/h;瞭望距離不足5m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列車駕駛員無法看清信號機顯示、道岔位置時,應停車確認,嚴禁臆測行車。發生大雪凍雨天氣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駕駛員應加強巡查,遇危及行車安全情況時,列車駕駛員應及時采取限速或停車措施,并報告行車調度員;b)控制中心應根據天氣預警、政府除雪令、預警信息,及時啟動預案,安排除雪組人員對正線和車輛基地開展除雪工作、開啟道岔融雪設備等;DB21/T3916—2024c)控制中心應根據凍雨、預警級別及時啟動預案,安排接觸網除冰、各線首趟列車安裝除冰裝置,提前出段進行線路熱滑;d)行車調度員應根據大雪凍雨天氣影響情況發布變更行車組織方式的調度命令,可采取限速、越站、變更行車交路、停運等調整措施;e)遇大雪凍雨等惡劣天氣瞭望困難時,地面及高架線路列車應開啟前照燈,限速運行,適時鳴笛。列車駕駛員瞭望距離不足100m、50m、30m時,列車運行速度分別不應超過50km/h、30km/h、15km/h;列車駕駛員瞭望距離不足5m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停車。列車駕駛員無法看清信號機顯示、道岔位置時,應停車確認,嚴禁臆測行車;凍雨天氣造成局部區段接觸網結冰,弓網受流不良時,地面線路須限速并降低發車密度;凍雨天氣造成大范圍接觸網結冰,弓網受流不良時,應停運地面線路。5.3.4社會安全事件行車組織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在列車上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行車調度員,并盡量維持列車運行至前方車站,如不能維持進站,立即執行就地疏散程序;在車站發生時,車站站務人員和列車駕駛員應及時疏散乘客,并立即報告行車調度員;b)根據現場情況通知消防、公安、醫療等外部部門趕至現場處置;c)行車調度員應根據現場情況發布變更行車組織方式的調度命令,采取越站、變更行車交路或停運等調整措施;d)車站、區間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時,行車調度人員或車站行車人員應立即扣停可能駛入事發區域的列車;對已進入區間的列車,行車調度人員應視情組織列車越站或退回發車站;地面線路發生火災、爆炸事件時,應立即停車,及時疏散;e)車站根據需要關閉民用通訊,必要時及時調整相關環控模式。發生毒氣襲擊事件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列車上發生不明原因的群體性暈倒事件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行車調度員,及時啟動預案,并盡量維持列車運行至前方車站,如不能維持進站,立即執行區間疏散程序;b)車站發生不明原因的群體性暈倒事件時,車站值班站長應立即報告行車調度員,組織疏散乘客,執行關閉車站程序;c)行車調度員宜組織列車越站、變更行車交路、停運等調整措施;d)根據現場情況通知消防、公安、醫療等外部部門趕至現場處置;e)車站、區間發生毒氣攻擊等事件時,行車調度人員或車站行車人員應立即扣停可能駛入事發區域的列車;對已進入區間的列車,行車調度人員應視情組織列車越站或退回發車站;地面線路發生毒氣攻擊等事件時,應立即停車,及時疏散;f)必要時按預案要求調整相關環控模式。5.3.5有軌電車交通事故行車組織發現人員進入軌行區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發現有人員橫穿軌行區、在軌行區逗留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向行車調度員報告,鳴笛示意,提醒驅離人員;b)發生人員與列車沖撞時,應立即啟動規定的應急預案,并滿足以下要求:——行車調度員根據人員與列車沖撞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通知公安、醫療等外部部門趕至現場處置;——列車駕駛員做好現場取證與防護措施;DB21/T3916—2024——行車調度員調整其他區域列車運行。機動車進入軌行區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a)發現有機動車駛入軌行區時,列車駕駛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向行車調度員報告,鳴笛示意,提醒驅離機動車:——機動車自動駛離,行車調度員組織列車恢復運營;——機動車無法駛離,根據現場情況通知公安、拖車等外部部門趕至現場處置;——行車調度員應根據現場情況發布變更行車作業方式的調度命令,采取越站、變更行車交路等調整措施。b)發生機動車與列車沖撞時,應按應急預案進行如下組織:——行車調度員根據機動車與列車沖撞情況,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通知公安、醫療等外部部門趕至現場處置;——行車調度員應根據現場情況發布變更行車作業方式的調度命令,采取越站、變更行車交路等調整措施;——列車駕駛員做好現場取證與防護措施。6客運組織安全管理6.1一般要求6.1.1運營單位應以實現乘客安全為目標,本著“能疏導,不控制”的原則,根據車站的客流特點及設施設備的設置情況,合理布置、充分利用設施設備,制定相應的客運組織方案,組織乘客有序乘降,保持乘客乘車過程通暢,避免進、出站客流交叉,便于大客流發生時能及時疏散。6.1.2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客運組織、客流風險管控和公共衛生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操作辦法。6.1.3運營單位應對客流進行科學有效的預測,提前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乘客擁擠、混亂,確保乘客安全。6.1.4在發生現場秩序混亂情況下,對乘客生命財產造成較大威脅或造成大面積恐慌等無法維持正常運營秩序時,運營單位應及時組織乘客緊急疏散。6.2客運組織安全關鍵點6.2.1站臺運營單位應通過設置導向標識、廣播系統和專人引導等方式引導乘客有序進站乘車。車站各類導向標識應清晰、完整,運營單位應在通道、路口處設置清晰的導向標識引導乘客上下列車。站臺標識的上下車門位置信息應與列車的上下車門信息一致,防止交叉客流。站臺廣告、商業設施、宣傳廣告等不得遮擋標識標志,不得影響車站行車。站臺門處設置警示標識,站臺門發生故障無法關閉時,運營單位應安排專人值守,做好安全防護;無法打開時,應通過列車廣播、標識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導乘客從其他站臺門下車;站臺門發生大面積故障的,列車采取越站等應急措施時,車站服務人員應通過廣播及時告知乘客,維護候車秩序。車站不設站臺門時,站臺邊緣處應安裝半高安全護欄或設置安全警示標識。發生突發事件時,運營單位應通過廣播系統、乘客信息系統和專人引導等方式,引導乘客快速疏散。DB21/T3916—20246.2.2電梯、自動扶梯、樓梯自動扶梯、樓梯客流控制點的選取應離自動扶梯、樓梯口留有一定距離,控制口寬度小于自動扶梯、樓梯口寬度,防止放行時乘客被擠傷。在自動扶梯、樓梯口兩側,運營單位可視情況設置隔離欄桿,引導乘客走行路徑,有效疏導客流,避免客流交叉帶來的安全隱患。運營單位應按照客流控制需要調整自動扶梯運行狀態,確保疏散能力。運營單位應在關停自動扶梯前,提醒乘客注意,確保自動扶梯空閑后再關停。自動扶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運營單位在自動扶梯等出入口規定位置設置安全護欄、警示標志等,并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使用其他自動扶梯或者樓梯。電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放置安全護欄、警示標志等;有乘客被困時,應安撫乘客并及時采取救援措施。6.2.3站廳運營單位應保持站廳售票位置之間有足夠的空間,避免購票、進出站乘客相互交叉。站廳客流組織需合理利用空間,擴大乘客等候區域,運營單位通過設置隔離欄桿、安排員工引導等方式控制客流流向,實現購票、進站、出站、換乘客流分流,確保客流順暢。遇進、出站大客流時,運營單位應適時采取改變閘機通道方向、引導客流至其他閘機等方式進行疏導。6.2.4關鍵點巡視檢查運營單位每座車站的巡視頻率不應低于每3h一次,巡查范圍應覆蓋車站出入口、站廳、站臺、通道等區域,巡查內容包括應急設施、站臺門、自動售檢票設備、自動扶梯和電梯、乘客信息系統、照明設施、標志標識、站臺候車座椅等客運設施設備運行狀態,出入口、通道等暢通情況,以及乘客不安全行為、車站衛生環境狀況等。遇大客流、惡劣天氣、重大活動等情況,運營單位應根據需要增加公共區域客運設施設備狀態巡視頻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運營單位每日應對出入口、樓梯、自動扶梯和電梯、地面、商鋪、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處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站內吸煙、違規使用電器、私拉亂接電線等問題,車站頂面、墻面、柱面等吊頂、掛件的松動、空鼓、破損等問題,欄桿、扶手等附屬設施破損或銹蝕等問題。6.3客運組織方案6.3.1一般要求車站在對外開通運營前,根據車站客流特點及設施設備的設置情況,制定本站的客運組織方案,保障客流順暢,車站設施設備得到充分利用,確保一站一方案。車站客運組織方案應按本站土建結構(含換乘結構)和設施設備布局、客流類型、設備能力等制訂,涵蓋正常情況與突發情況下的客運組織,并明確車站設備通過能力、站廳站臺容納能力,明確易發生對沖區域、客流瓶頸部位等安全風險關鍵點,明確崗位定員、各崗位工作內容和操作要求、應急情況下車站客流疏散流線、信息發布、換乘安全保障等要求。因新線開通、車站客流變化、車站設施設備布局改變、樞紐站銜接等,運營單位需對客流流線進行調整的,應及時修訂車站客運組織方案。DB21/T3916—2024運營單位應及時對客運組織方案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完成客運組織方案修訂完善。抽查線路首末車站,以及至少各1座換乘站、中間站、大客流車站的客運組織方案、相關評估報告和記錄,核查上述管控措施已落實到客運組織工作。車站客運組織方案及其實施情況原則上每年評估一次,運營單位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完善。線路客流發生較大變化、出入口新開通或長時間關閉、車站設施設備布局改變、新換乘通道投用、樞紐站銜接、公共區域受施工封閉等情況下客流流線有較大調整時,車站客運組織方案中的整體客流流線、人員疏散應經過充分評估論證。6.3.2客流管控措施車站級控制措施.1車站級客流控制主要針對進站客流進行管控,若車站為換乘站時,運營單位還需對換乘客流進行管控。進站客流管控方式主要分為三級客流控制;換乘客流控制方式主要分為換乘繞行和通道卡控,并兼顧控制進站客流。有軌電車站臺為通用型開放站臺,發生車站級風險時,應保障通道通暢,及時疏散站臺人員。.2一級客流控制是指運營單位在付費區采取措施控制站臺乘客數量的客流組織行為,主要控制措施如下:a)在站廳與站臺的樓梯、扶梯連接處設置控制點;b)改變扶梯走向;c)通過停用扶梯及引導乘客走樓梯等方式減緩乘客走行速度;d)在付費區設施回形線路并分批放行乘客至站臺。.3二級客流控制是指運營單位在非付費區采取措施控制進入付費區乘客數量的客流組織行為,主要控制措施如下:a)關閉部分進站閘機和自助售票機;b)在進站閘機口設置隔離設施限制乘客進站或分批放行乘客進站;c)通過控制安檢速度控制乘客進站速度或分批進行乘客安檢。.4三級客流控制是指運營單位在出入口外采取措施控制進站乘客數量的客流組織行為,主要控制措施如下:a)在出入口用隔離設施限制或分批放行乘客進站;b)在出入口外通過設置回形線路控制進站客流;c)因客流組織需要將出入口改變為“單向”的模式;d)因客流組織需要關閉出入口。.5運營單位在換乘區域使用隔離設施讓乘客繞行,從而規范客流走向,減緩換乘客流速度,減少客流對沖。.6換乘站某一線路站臺換入客流較大時,運營單位在連接站臺的換乘通道通過設置繞行和等待區域,分批放行乘客進入換入線站臺,必要時封閉換乘通道。線路級控制措施.1輸送能力不足導致乘客在站臺大量滯留且列車能力達到飽和,在一定的時間內本站上車率較低,通過本站的客流控制已不能緩解站臺客流擁擠狀況時,運營單位需采取本線車站間的協同限流,通過降低上游車站的進站量來緩解后方車站客流壓力。.2開放型線路發生線路級風險時,運營單位應組織加開臨時列車。DB21/T3916—2024線網級控制措施.1在線路級客流控制模式下仍不能有效緩解列車滿載率較高區段客流擁擠情況,且受其它線路換乘客流影響較大時,運營單位需通過其他線路車站協同限流,減少其它線路換入本線的客流量,以緩解本線及換乘站的客流壓力。.2發生線網級風險時,運營單位可抽調相鄰線路電車進行支援性配備、調流。調整行車組織方式.1為盡量滿足大客流運輸需要,運營單位根據大客流區段斷面客流、換乘量、進站量等客流數據,可采取臨時加開列車、增加上線列數、調整大小交路等方式,并做好列車運行圖優化調整,縮減列車運行間隔,提升斷面、線路或線網運輸能力。.2必要情況下,與大客流線路有換乘關系的線路,運營單位可采取在換乘站越站措施,以緩解大客流線路壓力。.3可考慮采用靈活調車、大小交路相結合等運行方式組織調流。6.4常態化客流管控6.4.1運營單位應建立客流監測機制,明確大客流控制預警值、管控措施啟動及解除條件,保證大客流管控應對有效。6.4.2運營單位應根據車站不同時段客流量、列車滿載率、進站客流對換乘站的影響程度以及距離換乘站遠近等因素,確定需實施常態化客流控制的車站及客流控制的時間段。6.4.3運營單位應根據車站客流特點編制車站客運組織細化方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培訓、演練,確保員工熟悉崗位職責及客流控制方式,保障客流組織安全有序。6.4.4運營單位應提前做好人員部署,在客運組織關鍵點增設崗位,增派支援人員,保證大客流期間有充足的人員實施客流控制,引導客流。6.4.5運營單位應提前準備必要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