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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研究摘要作為一項重大安排,醫療保障能夠增加民生福祉、強化人民滿意度、優化人民看病難和看病貴的問題。黨和政府將人民的健康放在了第一位,所以對于人民的醫療保障,通過制度落實的方式訴諸于事件。中共第十次黨代會召開后,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在不斷進行改革,突破了看病的難和貴的難題。想要徹底達成黨的十九大對于全面建設中國特色醫療保障制度的決策布局,重點化解醫療保障在發展中不徹底不均衡的難題,醫療保險體制改革變為現在社會中被大家關注的熱點。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保障和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對于提升人們生活質量起著很重要的意義,醫療保障制度的集中體現正是醫療保險制度。現在,過來十幾年,當中獲取了部分成就與效果。然而中國醫療改革還是有下列幾項問題,即看病的難和貴、藥費高、基層醫療服務跟不上、資源分布不均、衛生保障缺乏覆蓋率等。上述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社會穩定,將沉重的經濟負擔帶給個人與國家,并且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經濟。因此我們要意識到并慢慢化解,提供便捷途徑給醫改的順利施行。關鍵詞:醫療保險改革建議目錄TOC\o"1-3"\h\u摘要 1一、前言 1二、醫療保險的相關概述 1(一)醫療保險的定義 1(二)醫療保險的分類 1(三)醫療保險的作用 2三、目前我國醫保的發展狀況及立法現狀 2(一)我國醫保發展情況 2(二)對中國醫保的發展展望 3(三)目前我國醫保的立法現狀 4四、我國醫保法律制度的缺陷 5(一)法律體系內容不健全 5(二)設計的醫保制度公平性不足 5(三)缺乏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 5(四)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薄弱 6(五)商業醫保缺乏深度 6五、促進醫保機制改革的建議 7(一)提高層次,構建以“農村醫療保險法”為中心的法律體系 7(二)優化醫療立法,形成適合公平制度 7(三)完善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 8(四)建立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機制抉擇合理適用的醫保支付模式 9(五)鼓勵引導更多商業保險的活動開展 9結論 10參考文獻 11前言在人民生活水平快速增長,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在我國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經得到確立,這一制度有著更為廣泛的服務范圍和保障群體,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也越來越關注醫療保險,它是居民生活的保障,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說道醫療保險,大家并不陌生,但盡管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對于它的發展歷程和系統分析也還是有很多人并不清楚,并且在進行看病就醫時,實際問題往往是多種多樣,因此對于醫療保險的看法,不同的勞動者有著自己的觀點。此前在搜集資料的過程中,依據一份央視資訊的調查數據,里面盡管只有幾行字來進行敘述,其中,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曾向全國各地近750名30歲以上的人民進行了調查,針對“總的來說,您對10年來醫療體制方面的變化是否滿意?”這一問題,只有10%的人表示滿意。這也引發了我的思考,自建國以來,我國就十分關注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但盡管經過如此久的時間及效果,卻難以讓民眾滿意,群眾看病難的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那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到底還存在哪些問題?又應該怎樣進行改進呢?醫療保險的相關概述醫療保險的定義用來彌補疾病造成的損失的保險就是醫療保險。醫保與別的保險相似,都是借由合同預先收取面臨疾病的群體的醫保費建立基金;當被保險主體患病并繳納費用之后,保險機構就會提供相應的補償給被保險主體。醫療保險有著社會性與已經存在的勞保和公費醫療制度相比,基本醫療保險更具有社會保險屬性,也就是說盡管該制度需要經過用人單位,但其實在全社會內展開醫療費用支付和收集保險資金,且交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在原有的相關醫療制度下,員工是否有醫療待遇是取決于領導者的態度和單位的經濟收益,有一定的風險存在。而作為有政府去辦的基本醫療保險,不僅有嚴格的監督機制和法定的運行程序,資金也更有保障。可以說與原來的制度相比,員工抵御風險的能力得到大大加強。其次,還具有非盈利性和強制性。電力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保證那些滿足條件的城鎮員工能夠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因此,所以一些單位就需要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來對人員參保進行落實。由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購買與稅務完全脫離,是由政府撥款的模式來進行運作的,所以相應的醫療保證金完成足夠內部運轉來支付不幸患病人員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的分類我國的醫療保險根據其自身的性質分成了兩類,第一類是社會醫療保險,而第二類是商業醫療保險。首先社會醫療保險是在國家的體系背景之下,按照國家的相應制度,由企業來向消費者提供具體的保障。那么在這個過程中,國家對于社會醫療保險的立法保障、制度保障是相對較為充分且合理的,相應的醫療保險的保額費用是由受保者個人和單位來共同繳納,以此來注入國家的醫療保險基金之中,一旦相應的人員出現了患病情況,那么國家就會從該筆資金中抽取相應的部分來對患病者予以補償。社會醫療保險也能夠根據歸屬地和受保人不同進行差異區分,主要可以分成城鎮醫療保險和農村醫療保險兩種。其中,城鎮醫療保險又分為居民類和職工類;而農村醫療保險則是“新農合”,又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社會醫療保險報銷的過程中主要是由國家和人民來共同承擔,簡而言之就是“看病之后報銷,國家出一點,自己出一點”,通過與民眾與國家結合支付的方式來進行支付。其次商業保險的發起者是商業化的保險公司,這種具有盈利性的保險遵循“自愿參保原則”,對于相應的民眾來說,其選擇權在于他們自己,“想保就保”是他們的權利。所以政府沒有強制每一位居民都購買商業保險,而且在整個過程中政府也不參與。商業保險的購買需要個人全額保金,一旦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會對相應人員進行理賠,以保障患病人員的經濟支撐能力。作為國家立法來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醫療保險是由政府,借由社保繳費和稅收來進行醫療保險資金的收集,在很多國家都是由政府來進行相關計劃的實施、管理及制定;并且向全體民眾來進行標準醫保待遇的提供,這一待遇僅為滿足基本醫療需求,進行參保的人員需到國家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進行就醫。醫療保險的作用醫療保險所產生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不僅利國利民,對于整個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促進性。整體來看,醫療保險的作用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效強化民眾的勞動生產力。民眾在勞動生產的過程中,由于有醫療保險的保障,免去了其后顧之憂,在工作的過程中便能夠“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因為有保險作為后盾力量,相應的勞動者不再擔心職業病或意外情況的困擾。所以勞動者可以徹底放心的來進行勞動生產,其心理健康更為完整,同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被充分保障。所以在身心健康雙重影響下,勞動者的生產和再生產能力都相對較強。第二,對收入差距進行合理調控。醫療保險是通過保費的收取和醫療服務的償付來調整相應的收入差距的。因為我國不同人員的收入差距相對較為明顯,所以如果讓讓一些收入能力相對較差的人全額支付,患病之后的醫療費用是不夠公平的。那么國家就給予他們更多的選擇,通過“花一少部分錢來購買醫療保險,在生病的時候有所保障”,才能夠使他們真正在需要看病的時候,有組織替他們負擔相應的費用。第三,保障社會秩序。由于大多數人在罹患重病無錢醫治的時候,會產生輕生的想法,甚至會有人產生一種報復社會的心理。那么這無論是對民眾個體還是對整個社會都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和不力性。那么醫療保險對于患者產生一定的保障作用,將這種不安定的想法和因素都能夠扼殺在搖籃之中,從而進一步提升社會的安定性和穩定性,是社會矛盾不斷消除。第四,促使文明發展。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層次之后才出現的事物,所以這對于社會文明的建設具有關鍵效益。而我國的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都是基于一種“互助共濟”的理念,多人將相應的醫療保額金注入到基金之中,但是患病率是相對較低的,一旦有人員患病,便從基金池中抽取相應的資金予以返償,解決患病人員的實際困難。同時也會構建一種“團結共進,互幫互助”的精神理念,使整個社會不斷進步。目前我國醫保的發展狀況及立法現狀我國醫保發展情況保障社會居民的身體素質及健康狀況良好,讓社會居民能夠盡量享受到該項基本保證,這是醫療制度構建的核心和關鍵,也是我國一直大力推廣醫保的核心依據。那么我國醫療保險在發展的過程中,大概經歷了三個階段,具體如下:首先,初期階段。我國在剛建國時,是完全使用公費醫療制度來展開醫保工作的。這一制度是把醫療救治個體行為視為需社會共同承擔的集體行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勞動者們的生產積極性越來越高,對于體質健康也越來越為關注。這一制度存在受眾面不廣,警示用事業單位,團體和機關,大量的城鎮勞動者不在保障范圍內,其醫療實際問題未得到解決。盡管已經有農民試用的農村合作醫療,但這一制度沒有穩定的資金保障,屬于一種低水平的互助互濟,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不斷地發展,國家財政已經無法承受快速增長的高額醫療費,許多問題開始出現。其次,中期階段。在該階段中,醫療保障制度開始進入改革。我國在結合經濟體制和社會環境不斷發展的現狀進行了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借由節約意識和權責統一制度的加強來節省醫療資源。通過個人繳費和政府繳費的聯合模式來進一步增加醫療基金的抗風險能力,使醫療基金保持相對穩定性從而更加源源不斷的為社會輸送相應的保險資金。而在1990年之后,江西和江蘇的縣城市推動了職工醫療改革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并進一步向其他省市區推廣,使醫療保險資金的統籌方案得以明確,制約監管機制由此建立。最終進入完善和建立時期。不僅增加了財政的投入,也進行了醫療保險制度,實時監控的規劃。與之前手續繁瑣的醫療報銷程序相比,如今的現代醫療保險基本形態只需要在就醫時刷卡便可進行結算,經過不斷的細節完善,不僅效率得到提高,流程得到簡化,操作也更加的方便,廣大的勞動者們得到了更好的保障。現在我國的醫療保險主要由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兩個體系構成。在這里我們主要研究下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的發展現狀。由于前期實行的多地改革試點,造成了現在各地區多種改革模式并存的狀況。第一,三段通道式。以之前我們提到過的“兩江試點”為例,他們就是實行的這種模式。首先勞動者將自己工資總額不高于10%的部分用于繳納保險基金,一部分存于自己的個人賬戶中,另一部分用于醫療保險的統籌規劃基金。勞動者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先從個人賬戶中支付,之后進入根據個人工資的定額支付階段,最后由統籌基金報銷支付剩余費用的大部分。第二,雙轉并行式。海南省就是雙轉并行式的最典型身份,他們采取這種最為常見的的支付模式,在具體的支付過程中,政府是請人對部分大病進行支付補償的,但日常的門診疾病并不在報銷的范圍之內,需要個人來買單。第三,三塊式。山東省部分城市就是采取三塊式的支付模式,這種模式所牽涉的主體有三,第一是投保者個人,第二是投保者所在單位,第三是整個社會,三者都創立相應的賬戶來儲存統籌基金,在需要的時候,從基金之中劃撥相應的資金來承擔醫療費用。對中國醫保的發展展望為更好的實現全民醫療保障目標,建立較為完善的醫療保障體系,推進相關制度的改革,對于醫療保險的發展,制定了相關的三個目標:到10年能夠建立網絡系統、社區平臺、監控系統以及管理機制和籌資機制,確保原有的醫保制度能夠穩定的繼續發展;到15年做到各項社會保障制度與醫保制度進行關聯,以優化統籌管理系統,做到保障制度相互兼容,更高效的利用資源。最終到2020年實現受眾廣泛、保障內容全面,形成一個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醫療保障體系。目前我國醫保的立法現狀1994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印發了《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意見》,并進行試點。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全國范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此時進入了全面推進的新時期。《社會保險法》于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但是截止到現在我國還沒有頒發相應的有關社會保險的其他相關法律條文。現階段,我國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僅僅依靠分散在《社會保險法》中的一些零散的條文規定和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醫療保險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還有一些由地方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規,例如《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等。我國醫保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法律體系內容不健全我國現目前的醫療保險的關法律健全度極低,不僅相應法律的數量無法滿足標準要求,而且其立法的層次依舊相對,較為膚淺,在立法的過程中,分散性也相對較強。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后,人大常委會一次又一次的召開會議來立法,先后一共有近400部法律被頒發,但是卻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專門針對醫療保險來進行具體論述、規范和闡釋的法律。從現目前來看,2002年所頒布《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是現行農村醫療保險最相關的法律制度,要求中國農村和農民得到相應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但是,這與農民所產生的需求完全相背離,農民對于中國來說是極其重要的,但是其醫療保險的保障卻沒有跟上節奏。而且目前國務院甚至將農村醫療保險制度的制定權力,完全授受給省級政府部門要求省級政府部門根據地方的經濟差異、人口結構、發展規模等等來合理制定專門的醫療保險制度的法律。但是由于相應法律文件,地方政府所頒發的相應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法律有所沖突,協調性相對較差,導致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無法可依,或選法亂依等等,最終讓農民無法看到農村醫療保險所能產生的實際效果,所以導致農民參保的意愿不夠積極,久而久之農民就對農村醫療保險產生了一定的抗拒性。此外,因為僅有職能部門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國務院,我國對于社會保障的法律尚缺,這使得在進行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時,出現了很多問題。例如存在騙取醫保基金和醫療費用不受控制等現象。并且伴隨著社會醫保覆蓋面積規模的不斷增大,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費用過高的問題接踵而至。(二)設計的醫保制度公平性不足我國的三大醫療保險分別借由不同的社會身份來進行參保,類型的劃分,但三者分別運作,保障程度不等。站在籌資的角度,中央財政與農民地方財政一起籌備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資金,為農民反應需求。員工本人與用人單位一起支付是平均籌資程度最高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相較而言國家投入的補貼并不多,能夠不支付費用的僅有退休人員。現在,因為系統層次不高、醫療保險不能廣泛的進行共擔風險。此外,現在中國監管制約定點醫療機構對系統還不夠完善,最終造成了追逐自身解決利益而做出的大量違規行為。部分醫務人員開不正常的醫療費用或用醫療保險里的個人賬戶消費日常用品。這都降低了醫療機構的社會貢獻效率。缺乏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我國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更是一片空白,雖然法律救濟是維護法律尊嚴、保障法律底線的最后一道紅線,但是在中國的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依舊沒有建設完善。這不僅導致農村醫療保險一旦出現相應的問題需要訴諸于仲裁或法律,這個過程不僅耗時且耗力,而且對于資金的消耗也相對巨大。所以這導致相應的參保人或經辦機構受到了侵害的時候投訴無門、仲裁無門,讓相應的違法行為不能夠付出其應有的代價,大大損害了相應參保人和經辦機構的權益,讓中國的醫療機構發展呈現出了畸形狀態,也讓中國醫療制度的發展呈現出了弱勢化趨勢。從現目前來看,法律救濟制度不完善對于中國來說是一個嚴重的災難,這導致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沒有最基本的保障,不僅社會多級機構對于相應的保險機構的保障不足,導致保險機構需要對一些缺乏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行為買單,而且也讓參保人聯合機構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套取社保基金等等。這損害的是其他廣大社會主體的,也對其他農民的根本性權益是一種顯著的侵害。因此在具體的追責制度上,由于法律救濟制度是相對缺失的,相應的違法者也不會付出嚴重的法律代價。這不僅導致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機構需要承擔大筆的成本,還會出現合作貪污、大膽挪用等等問題。但是相應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并沒有對這種行為進行量刑判定基礎,所以其違法成本相對較小,導致一些人躍躍欲試、以身試法,同時在獲取到利益的事后更加變本加厲。因此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嚴重缺失對于我國醫療保險體系的構建是絕對不利的。法律監督和實施機制薄弱法律的監督和實施機制對于相應工作的開展和落實具有關鍵的效應。但是從現目前來看,我國農村醫療保險沒有被法律進行合理的監督,在實施機制上也存在著巨大的問題。整體來看,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基金在收取、存儲、監管和執行的過程中的透明度都相對較低,相應的資金去向也不會向社會公布,民眾的職權全完全喪失。同時基金管理部門也沒有利用專門的賬號進行管理,而基金的監管部門對于基金管理部門的干預和約束能力也相對較差,這導致相應保險基金的管理過程存在著一定的違規風險。所以就造成了大量的基金管理機構利用這一部分基金去投資,從而謀取暴利。而現目前,醫療保險基金在法律監管上缺乏相應的籌資機制、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的法律關聯制度,所以導致各類機制在統一協調、全面經營的過程中相應的法律措施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那么違法成本較低的情況下,大量的人員便能夠不顧一切的來謀取暴利,以一種貪污、挪用、擠占的方式對農村社保基金進行違法操作,這對于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的監督體系和實施體系無疑是一種赤裸裸的挑戰,而正是因為其監督體系和實施體系的相關機制薄弱性相對較強,相應的人員才如此猖獗不堪,需要予以充分的打擊和干預以及約束。商業醫保缺乏深度因為存在信息差,醫療保險市場常常會出現道德風險與投保人的逆向選擇。過度醫療服務也會導致浪費醫療資源。最終提升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并且醫療費用會被不斷堆高。還會很大程度上造成醫療保險市場的供給缺乏。從數據上看,總的有131種醫療保險業務被中國經營商業保險的企業設立,不過多層次醫療保障需求僅憑這些險種還是無法得到滿足,同時它們的存在形式大多數都是附加險,業務量不多。所以,現階段保險深度不高,覆蓋面不廣是商業醫療保險存在的問題;并且,由于常常運用到保險專業和醫學專業的知識技能,商業醫療保險業務需要既具有臨床醫學知識又了解法律與保險的管理人才,不過在大量因素的制約下,這樣的人才在保險公司非常稀缺。促進醫保機制改革的建議(一)提高層次,構建以“農村醫療保險法”為中心的法律體系“農村醫療保險法”是徹底使農村醫療保險制度落實到實踐中,并有效強化其制度性、規范性、系統性和強制性的關鍵之所在。有了該法律,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便能夠擲地有聲的落實到實踐中,同時其新農村建設的厚度和質量也能更上一層樓。但是現目前中國的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數量少、層次低、級別不高等等問題相對較為明顯,缺乏專門的法律條文來進行規范。所以這就要求以人大常委會為代表的相關部門對“農村醫療保險法”進行合理的制定,并主張完善其他的相關法律,強調同樣擁有立法權的部委和人民政府來設定相應的法律和規章予以完善和補充,以此構建系統性高、完整度強的法律體系。同時還需要構建靈活化和動態化的法律體系,讓與“農村醫療保險法”以及相關的制度性和保障性法律屬于實時更新和修訂狀態中,仍有相應的法律狀態處于最佳位置,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貢獻合理力量。(二)優化醫療立法,形成適合公平制度(1)優化基本醫保制度。快速優化民眾根據法律要求參加的基本醫保和相關保障機制,對鄉村跟城市的民眾做分類保障,對待遇跟醫保費用一一對應,基金建立起賬本并開展分賬核算。健全醫保政策,做好把基本醫保做目錄的調整統一跟層次統籌。慢慢把門診方面的費用也放到基本醫保的條件下,改革優化職員的基醫機制,形成好門診共享好資源公共用的系統機制,想要提升群眾健康福祉就要公平適度的進行待遇保障。法定醫療保障體系的完善與優化至關重要,因此相應的特大疾病救助體系需要被強化,讓整個醫療保障體系的質量更為優越,在經濟發展狀況與基金承受情況平穩的前提下提高醫保綜合質量。(2)形成完善醫保待遇清單制。把完善的醫保待遇清單方針構建出來,使行政單位決策權力不斷完善,科學區分各方面的項目與制度規范,持續將醫保朝著好的方面推進發展。不同地區都要執行政令,不能開展清單授權范圍外未獲批的政策。完全開展基本支付標準與范圍,實際貫徹保障公平制度,改善保障不足或過度保障的現狀。(3)規范健全統一醫療救助制度。建造能夠高速精準辨識救助對象的體系。將資助重點救助人員參保繳費的政策真實踐行。把重點救助人員醫療費用救助體系建造健全。構建能夠提前發現與化解因病致貧返貧的長時間有效成效的機制。不斷增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的水平,借由利用完善轉診、形成清晰的診策略等舉措辦法減少醫療費用,加大一年在救助方面的費用投入,把針對貧困人群的自付醫保部分適當進行比例調整。持續推行不通層級的醫保機制長期發展。對三個功能包括基本醫療、大病和救助開展持續優化提升,推動各種醫療保障之間的彼此合作交融,把多元醫療需求與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水平不斷提升。建設完全并且規范公司補充醫保、公務人員的補助、員工的大額費用補助、民眾的大病保險。不斷提高商業健康保險的建設速度與效率,開闊新的健康保險產品品類,最大程度上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充分運用,解析增長保險產品的應用范圍。增長加大市場行為相關監管力度,特別是針對健康保險產品的關鍵重要環節包含的賠付、銷售、設計等的相關監管要變得越來越嚴苛,增強各方面的保障服務能力。倡導社會方面多捐多贈,借由整合慈善醫療資源,確保各方面力量的穩定發展,并研究罕見病相關用藥機制。(4)助推不同層級的醫保機制發展。凸顯救助、大病和基本醫保這三方面的保障功能,讓不一樣的醫保彼此相融合,增長多元的醫療需求匹配保障。將大病、費用補助、醫療補助等等保障體系盡量完善和強化,使相應的保險供給狀態和供給種類也可以進一步優化。將商業健康涉及的個稅政策充分發揮出作用,研究豐富保險的品類跟范圍。提高各方面的監管力度,凸顯出對健康保險產品涉及各個流程的監管力度,提升這方面的保障水平。引導各和鼓勵社會方面多方力量進行捐贈,整合慈善醫療救助資源并將其好好運用,激勵醫療相互幫助穩定增長。研究探討罕見病用藥機制。(5)優化醫療立法,營造健康運行機制。基于“天賦人權”的基本特性,想要確保醫療保障,就需要完善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最終具體化、制度化、規范化這一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政府立法機構要不斷對相關的化保障基金做優化,第一時間確定立法層的各制度構建工作,具體涉及基金法律責任制、司法救濟制、基金預算制以及財務審計制和投資監控制等等。(三)完善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救濟制度首先,要對醫療保險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進行限定。國家要對主管農村醫療保險的相關機構進行法律責任的限定,使之堅決履行其職責,那么就需要對法律職責的規定上對其進行訴諸,讓其能夠對相應的法定義務進行完成。在這個過程中,相應的監督機構需要對農村醫療保險相關機構進行合理的監督,直至受到外部約束,讓其在法律的約束機制中來展開工作。所以需要對其部門管理的職責權限進行限定,并且明確法律界限,使之權責統一,避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諉。同時,對經辦機構和監督組織進行構建。讓監督和管理機構進行分離,通過農村醫療保險整體化體系的建設來強化其管理效率。所以讓監督機構和管理機構分開是最為關鍵的做法,不僅明確了自身的職責,實現了分權分立。除此之外,要強化農村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需要對征集、收繳、運營等等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強化,使各個操作環節都能夠依照法律來嚴格進行,避免違規操作。第二是要提高醫保金征繳額,形成社會醫療救助機制由于經濟增長與人們越來越高地對醫療層次的需求,要合理的增加員工與用人單位繳納醫保金的占比。同時,我國要參考西方“雙向”、“多向”共同進行的方式構建整體醫療救助制度。施行不一樣的籌資跟捐贈模式。給那些沒用能力匹配新鄉村綜合醫療制度的人群下方所需的醫保資源,給予關懷跟醫療救助。此外,要注意救助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元化,管理要科學,各地特別是城鄉要一體,還有操作要執行到位等等。第三是建立農村醫療保險法律責任制度。在對相應的當事人訴諸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對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履行,那么就需要承擔其嚴重的法律后果。所以這就要求其權利和義務都能夠得到全面保障,讓法律的實施目的能夠落實到位。同時行政管理機構需要明辨是非,對相應的不法行為進行有效的處置,對于挪用和貪污經費的行為嚴懲不貸,如果其涉案金額十分巨大,那么甚至要訴諸于《刑法》還對相應人員的責任進行持續追究,要到水落石出方肯停休。同時如果監管機構發現相應的醫療機構出現了,亂收費、亂開處方、亂檢查的問題,如果已經對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了損害,那必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在醫療行業中進行批評和通報,同時要求其上級對其進行責任教育。尤其是對相應醫療機構將參保者進行“小病大醫”,一旦查實,除了退回相應的治療費用之外,還需要以經濟形式以及精神形式向當事人賠償。(四)建立醫療保險監督管理機制抉擇合理適用的醫保支付模式中國的醫療事業如今發展如日中天,但維持中國醫療事業進一步向前發展的關鍵在于監督和管理。所以,整體來看,中國的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機制是相對較為合適的,但依舊擁有可優化的空間。從現目前來看,需要對中國醫療保險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進行有效的革新,在合理公正缺陷的基礎上讓相應的醫療保險監管機制予以優化。所以這就要求中國的衛生部門、民政部門積極的對醫療保險的監管機制進行完善與優化,以監督為主、防治結合,通過整改和糾正的方式是相應的不合理和不合法行為予以取締。同時,作為參保者的廣大農民群體是當事人,需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廣大農民既是醫療保險的使用者,也是醫療保險的受益人,所以他們一定要具有強有力的監督意識,以此來對相應的機構進行有效監督。所以在政府的引導和促使之下,已參保者為主體的農民,群眾需要組成監督委員會,從而通過檢查和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方式來展開具體的監督工作,使監督權得到充分保障。除此之外,對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完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需要將相應的財務信息中的財務去向、財務款額、財務花費等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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