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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共發布86個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點是指導案例具有參照效力的集中體現,其內容包括適用法律規范、分析案件事實、重申裁判結果、作出價值分析,具有法律解釋、漏洞填補、事實建構、價值宣傳的功能。從中體現的法律方法能夠提高法官證成判決的力度,推動法律統一適用?!娟P鍵詞】裁判要點;法律方法;法律解釋;漏洞填補;指導案例德國學者拉貝爾之言“有法律而無相關判決,猶如僅有骨骼而無肌肉”,印證了成文法國家中判決的重要性。“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標志著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正式建立。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只要確定待決案件與指導案例的事實存在相似性,就可以參照指導案例,這意味著法官的法律適用過程可以適當簡化,這尤其體現在大前提的尋找、大小前提的連接以及法官的論證義務方面。2015年5月,《<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發布,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方面與指導案例相類似的案件時,應當參照裁判要點作出裁判,即“指導案例具有指導性的部分集中于裁判要點”。截至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135個指導案例,其中民事指導案例共86個,占全部案例數量的63.70%。據統計,在司法實踐中,裁判要點應用頻率最高,占各部分的54%?;诓门幸c的重要地位,本文將結合對民事指導案例的實證分析,就裁判要點的內容和功能及其中所用的法律方法進行研究。一、裁判要點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編寫報送指導性案例體例的意見》(以下簡稱《體例意見》)規定裁判要點的編寫,應當“概要、準確、精煉,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在形式上,裁判要點的數量以一個為原則,占所統計案例的近七成;兩個裁判要點的案例有18個;三個裁判要點的案例有7個;四個裁判要點的只有78號指導案例。裁判要點篇幅較短,基本滿足精簡的要求。在內容上,裁判要點具有作為一般行為規則的形態和含義,使指導案例所體現的規則適用條件、具體行為模式和相關法律后果等規范邏輯要素能更容易地被識別。裁判要點包含著抽象的案件事實和適用規范的裁判結果,體現法官涵攝的思維路線,可提取出“法律規范+案件事實+裁判結果(+價值分析)”的一般內容公式。下文將分析部分裁判要點內容的側重部分。(一)在裁判要點中直接適用規范,即介紹大前提指導案例體現的首要功能是對規范的適用,方式包括顯性適用、隱形適用和補充性適用。顯性適用規范可分為四類:一是直接標明所適用的制定法名稱,有些裁判要點標明了法條條款,有些則采用“按照……法規定”、“違反……法規定”等概括性表述。二是直接標明所適用的司法解釋,并標明條款數,或采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概括性表述,如指導性案例125、126號。若單純重申司法解釋,不宜成為指導案例,否則將削弱指導功能,但如果揭示了原本不明確的司法解釋,則有必要。三是指導案例31號、107號、110號在裁判要點中列明國際公約、條約、規則。四是在裁判要點中適用行業標準,僅有指導案例92號一例。隱形適用規范是指在裁判要點中未直接出現相關規范的具體名稱或條款數,但通過分析可發現其與某些規范內容存在實質性相同或密切聯系。此類適用方式往往出現在對法律理解沒有太多爭議時,由于此類案件的典型性,可以指導法官更好地理解法律要旨以及事實涵攝的裁判技巧。如指導案例10號的裁判要點與《公司法》22條第2款在內容上構成實質性相同;指導案例25號的裁判要點結合案件事實對《保險法》60條第1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8條的內容進行解釋。還有一類裁判要點適用的規范沒有規定本案情形或在法律含義上不夠明確全面,因此承擔著“造法”的功能。如指導案例15號的裁判要點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獨立地位”擴展到關聯公司之間,有學者認為本案是對《公司法》20條第3款進行解釋和適用的一次較為成功的嘗試,使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從法條躍入實踐,此后類似案件可遵循此種思路解決。也有學者認為本案擴大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法理的適用范圍,此時不適用類推適用,否則司法機關有僭越嫌疑。(二)在裁判要點中分析具體案件事實,即建構小前提“法律判斷的作出是大小前提合意的結果,舍此取彼,達不成合意”。正如拉倫茨之言,在千變萬化、多姿多彩的事件之流中,案件事實的形成總是要進行選擇,而在選擇的過程中,判斷者必須考量個別事實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在精簡的裁判要點中出現的案件事實,一定是重要的,對于指導法官如何建構小前提、如何連接大小前提有重要意義。小前提的建構,體現為從生活事實到法律事實的轉化,而法律事實又需要證據事實證明,如運用查明、證明、推定等方法,指導案例49號、51號、55號、68號、78號、84號、92號、100號、128號、130號、135號的裁判要點都有體現。對涉案合同的解釋也是介紹案件事實、建構小前提的過程,此類指導案例有110號和111號。(三)在裁判要點中體現法官的價值分析富勒曾言:“法律要滿足最低的道德需求?!狈▽W兼具理論的認識和實踐的價值判斷,法官作判斷時與某項特定價值密切結合,本其確信,作出最佳抉擇。在裁判要點中體現法官在案件審判活動中的價值判斷,直接出現多項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具有至上價值性——原則是價值的最高體現,是判斷一切行為和法律是否合法的最高依據?!兑幎ā返诙l第二項指出,指導性案例要包括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案例,如指導案例45號、58號、82號體現誠實信用原則,82號還體現禁止權利濫用原則,108號體現公平原則,109號體現有限及必要原則;指導案例7號、86號、98號、99號、131號裁判要點直接出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一詞。此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指導案例的形成也有指引作用,在核心價值觀參與司法適用的過程中,具體化為一種司法價值觀。指導案例99號裁判要點中直接出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一詞。以裁判要點為中心,決定了要對案件事實進行剪輯,并對裁判理由進行編撰。理想狀態的裁判要點在概括程度上既不會過于抽象,又不會過于具體;在內容上既不會遺漏重點,又不會超過原案事實;既能夠體現對法律方法的靈活運用,又立足于個案事實,而非僅機械照搬規范。部分裁判要點與上述標準仍有一定差距。以指導案例67號為例,本案排除適用《合同法》167條沒有說服力,且背離原案事實,任意發揮創造新規則。部分案例在提取裁判要點時,未包含裁判理由的重要內容,如指導案例2號“當事人未履行和解協議違背雙方約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裁判理由,是對裁判要點說理和民事訴訟理論的重大突破,是本案的亮點,應當提取成為裁判要點。還有部分指導案例的裁判理由中體現了對法律原則、精神的運用,但在裁判要點中同樣未出現。指導案例20號、74號、85號、134號裁判理由中還運用了介紹立法或某項制度設立宗旨的客觀目的探究方法,將論證上升一個高度,這些同樣未出現在裁判要點中。再如指導案例18號裁判理由中關于“分銷科解散而非不能勝任工作是導致王鵬轉崗根本原因”的論述、34號關于執行中如何處理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爭議問題包含在裁判要點中。由于《實施細則》規定的參照對象是“裁判要點”,因此上述在裁判理由中出現但未包含在裁判要點中的內容是否具有參照適用效力存疑,有學者認為裁判理由也應當成為參照的對象。[審判實踐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引用裁判理由共307次,總占比約為10%。二、裁判要點的功能簡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劃分為若干類,有的學者將刑事指導案例裁判要點的功能分為司法規則創制、條文含義解釋、法律規定釋疑、刑事政策宣示、刑罰制度示范五種;[21]有的學者將裁判要點的類型分為補充法律型、細化法律型、擴展法律型、概念解釋型、澄清誤用型、適法選擇型、新型案件型、新法示范型、裁判方法型、政策宣導型十種;還有學者將裁判要點的類型分為法律適用解釋型、裁判規則發現型、法條概念詮釋型和司法理念解讀(價值判斷型)四類。筆者認為,裁判要點的功能有法律解釋、統一法律適用,規則創制、填補法律漏洞,強化說理、加強事實認定,價值宣傳、弘揚法治精神。同時,指導案例還展示了法官運用法律方法的過程。法律方法不僅能夠提高法官證成判決的力度,而且能夠使法官應用專業知識和方法以對抗非專業上包括政治因素對司法的干預。(一)法律解釋,統一法律適用就“有法律規定,但不明確”的情形而言,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法律解釋,可使法律具體化、明確化、體系化,對于抽象的法律原則、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予以具體化;對于易引起疑義或爭議的法律規定,予以明確化;對于法律間有矛盾之處,闡述其正確含義使之體系化。當法官就數種可能的解釋做出取舍時,正是在為有效規范尋求正當意義。然而,過多的采用定義式表達,則使得規范在表述上有所窒礙;即使采用定義式的立法方式,也不能完全解決概念的明確性問題,因此需要對法律概念的定義及范圍做進一步解釋。對概念下定義的指導案例有16號、47號、65號。對概念的范圍或歸屬進行界定的裁判要點往往采用“(不)包括……”、“(不)屬于……”等表述,包括指導案例8號、15號、18號、46號、50號、52號、83號、115號、125號、127號。除對法律概念的解釋外,還有對條文內容的解釋,如指導案例72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186條、《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4條、《合同法》52條的適用做出示范。上述例子及上文顯性適用和隱形適用規范的例子,大多采用文義解釋方法,“法律規定”、“法定”等詞語的高頻出現是其表現形式之一,且往往不再對法條內容進一步解釋。文義解釋體現了對法律權威的尊重和對嚴格依法辦事的重視和提倡。然而,這一過程只能體現相當有限的創造力,因為規范文本的內容已經確定,因此法官的解釋就是認同。過度使用文義解釋方法也有負面影響,如降低類似案件法官研習和參照指導案例的積極性,進而損害指導案例的參照效力。沒有規則時,對原則的解釋和適用顯得尤為重要。在有法律規定和無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一個灰色地帶,法律原則即處其中,它位于制定法中,但又不那么實在,需要判斷者加工打磨,填充具體內容。如指導案例45號判定,互聯網服務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網站的搜索頁面彈出廣告的行為,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進行認定;同樣的例子如指導案例131號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1條原則性規定的適用。在裁判要點中出現法律原則,運用了目的解釋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第一批指導案例時,一并發布了《關于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其中“旨在……”的表述就是對本指導案例目的的精準概括。(二)規則創制,填補法律漏洞就“沒有法律規定,存在漏洞”的情形而言,指導案例的功能體現在創制規則以填補法律漏洞。因此,從指導案例中提煉的規則具有創制功能。“只要解釋足以回答的問題,法律就遠離漏洞”。在此功能下,指導案例運用的法律方法有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及類推方法。指導案例2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7條第2款,指導案例7號對《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34條第2款,及上文所提指導案例15號都是適用類推方法的具體體現。值得注意的是,裁判要點發揮的功能并非單一的,也并非一成不變的。在裁判要點與司法解釋的互動過程中,既存在裁判要點中直接出現司法解釋的情形;也存在將裁判要點的主要內容吸收成為司法解釋的情形,使原本發揮漏洞填補功能的裁判要點轉而體現法律解釋的功能。《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四》)第4條將指導案例10號裁判要點第一句直接吸收,并將第二句由“決議解聘總經理”(具體情形)擴張為“會議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抽象情形)再吸收。同樣,指導案例74號的裁判要點被吸收進《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7條。還有一種情形,指導案例的原型案例審判時間早于司法解釋的發布時間,但成為指導案例的時間晚于司法解釋的時間。此時,為防止對原案的過度剪輯而“失真”,裁判理由中未出現相關司法解釋。如指導案例19號的原始案例生效于2010年,《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2年發布,本案成為指導案例的時間為2013年,裁判要點對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內容進一步發展。除司法解釋外,裁判要點的部分內容還被吸收進《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如指導案例15號中關于“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規定,已被吸收進《九民紀要》第11條?!毒琶窦o要》還對裁判要點的部分內容進一步擴展,如指導案例9號的裁判要點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為由免除清算義務;《九民紀要》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指導案例是社會生活中一部分矛盾的集中典型反映,突出表現了社會實踐對立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能夠進一步發揮司法推動立法的功能。裁判要點被吸收成為立法、司法解釋或者人民法院會議紀要等,體現出“由下至上”的智慧反饋機制,對于“統一裁判思路,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重要意義。(三)強化說理,加強事實認定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對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提出四點要求,分別是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講究文理。充分說理與準確提煉裁判要點之間有互動關系,一方面,充分說理有助于更準確地提煉裁判要點,另一方面,準確提煉裁判要點能夠更好地發揮案例指導功能,有利于法官在日后適用時進行更充分地說理,使“事實上法律規范之內容待法院之解釋適用,而具體化、生活化”。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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