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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媒體記者的

法治思維與風險防范

在魯商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培訓授課課件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樹森2014年10月31日課件目錄

一、媒體記者與“法治思維”

二、時代呼喚《新聞法》出臺

三、媒體記者的法律風險與防范

一、媒體記者與“法治思維”一

1、從法律視角看公交車讓座

小故事:

今年7月16日,重慶276路公交車上,一名老人把空座位給自己16歲的孫子坐,并要求旁邊的女大學生給他讓座,見對方沒讓,老人便大聲抱怨其沒教養。整個過程中,老人的孫子一直坐著玩手機。

1.1

你認為這名大學生不讓座給那位老人,合適嗎?1.2假如是老弱孕婦專座,該不該讓座?1.3假如故事改寫一下,女生把座位讓給老人,老人自己沒做,讓給16歲孫子坐,女生可否主張要回座位?一

道德評判標準:a“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b讓座是自愿行為,不應強制他人。

法律評判標準:a合同法(債權)乘客與公交公司的交通運輸合同法律關系。b物權法(物權)座位的物權性,所有權在公交公司,乘客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等權利。收益、出租

一2、人治與法治

公元前5世紀,世界文明史巔峰:

世界上最有智慧的人一起誕生。

孔子比釋迦牟尼小14歲,孔子死后10年蘇格拉底誕生,亞里士多德比孟子大12歲,比莊子大15歲,阿基米德與韓非子差7歲---

中華文明之哲學家:人和人的關系;

古希臘文明之哲學家:人和物的關系;

古印度文明之哲學家:人和神的關系。

一2.1儒家人治觀

《中庸》:“哀公問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薄叭送稣?,人存政舉”。

這句話可謂典型地反映了一種人治思想,也代表了先秦儒家關于人治問題的共同看法。

先秦儒家從孔子到孟子再到荀子,其人治思想經歷了從德政到仁政再到禮治的發展過程。孔子關于德政的思想綱領體現在《論語·為政》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一

同類的記載還有:《論語·顏淵》“季康子患盜,問與孔子??鬃訉υ唬骸堊又挥?,雖賞之不竊。’”季康子是魯三桓之一,手中掌握著魯國軍政大權。由于自身言行不端,而致盜賊四起。于是他來征求孔子意見,想用殺一儆百的辦法來制止偷盜。孔子反對季康子這種想法,強調以身作則,做好表率作用。

“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論語·顏淵》)這是因為:“聽訟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則無訟矣?!保ㄒ姟墩撜Z集注》)可見,使民無訟正是德政的最好體現和最高境界。一

2.2法家韓非子的法治觀

法家明確提出了“以法治國”的命題:“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已?!表n非子認為,“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边@說明,“以法治國”是法家的基本國策。

先秦法家所謂“法”主要包含三個含義:其一,法是一種規則的成文形式;其二,法在最基本的意義上等同于刑;其三,法是帝王治民之具。由此可見,法家所謂“法”,它的主權不屬于公民,而在于帝王;它的制訂不是為了保護公民權利,而是為了保護帝王權利。所以,法家所謂“法治”實質是帝王人治。一《蘇格拉底之死》是法國著名畫家雅克·達維特(或稱雅克-路易·大衛)在1787年創作的油畫作品。蘇格拉底之死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事件,他是西方歷史上(或許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因為思想和言論而被處死的哲學家。一

2.3古希臘人治與法治觀

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是古希臘偉大的哲學家,主張無神論和言論自由,但卻與當局統治相向。蘇格拉底被判處有罪以后,他的學生已經為他打通所有關節,可以讓他從獄中逃走。并且勸說他,判他有罪是不正義的。然而蘇格拉底選擇了慷慨走向刑場,視死如歸。

他的理由:我是被國家判決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會失去它應有的效力和權威。當法律失去權威,正義也就不復存在一

這不是悲劇的聲音,這是一個智者在用生命詮釋法律的真正含義——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權威性。只有法律樹立了權威,才能有國家秩序與社會正義的存在。蘇格拉底為了正義死了,但他的死是值得的。

其政治思想主要是一種道德政治論、賢人政治論,強調統治者必須懂得政治技藝,換句話說,必須由知識淵博而又富有道德的賢人來做執政者。這表明了蘇格拉底政治思想中的一種人治傾向。一

柏拉圖

關于人治與法治問題的看法,經歷了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過程。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強調哲學王統治,這顯然意味著人治,只不過這是一種理想化的人治觀。

在《政治家篇》中雖然還是認為人治比法治好,但已開始認識到自己心目中的政治家實際上是很難產生的。到了《法律篇》,柏拉圖認為統治者能不能服從法律乃是決定城邦興衰成敗的關鍵問題。因此,必須使法律的力量高于統治者的權力,而不能讓統治者的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這表明柏拉圖實際上已經意識到理想化的人治是很難實現的,因而只能實行法治。

亞里士多德

在《政治學》一書中不但述及法治的應然性(即必然性),而且還詳細闡述了法治的實然性,他從立法、執法和守法的各個環節論述了如何在一個城邦國家實行法律統治。亞里士多德首創了法治理論的完整而系統的體系,其深遠影響超越了時空的界限,為近代西方國家的法治實踐提供了積極的思路。當代法治理論中的權力制衡說也可以從其論述中找到源頭。

在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中,法律才是最終、至上的權威。亞里士多德的法治觀是與他的民主思想緊密相關的。民主思想是他的法治觀的重要基礎。一3、何為“法治思維”

十八大四中全會決定解讀: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敝醒氲谝淮翁岢觥敖ㄔO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概念。法治體系和法律體系最大的差別,就是法治體系是一個立體的、動態的、有機完整的體系,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都納入其中;而法律體系是靜態的制度體系,文本體系。法治體系的5大具體內容,即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一看點一

明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12.4國家憲法日,憲法宣誓制度看點二

建立領導干預司法、插手案件記錄看點三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看點四

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看點五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看點六編纂《民法典》,授予企業拒絕權(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一

1997年十五大,即已提出依法治國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國寫入憲法。在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上,對依法治國都有進一步的表述。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再次強調要“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首次提出:“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何為“法治思維”?

從心理學的角度,法治思維是通過人的大腦(神經系統),對法律現象的反映、認識和思考;

從思維方式的角度,法治思維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

按照徐顯明的闡釋(從“法制”到“法治”—解讀十八大報告):法治思維是以合法性為判斷起點而以公平正義為判斷重點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

法治思維可以歸納為四個主要方面:二3.1合法性思維

是規則思維,也是制度思維,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權,就是這種思維的表現。

3.2程序思維

要求權力必須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權限內運行。通俗說法“把權力關進籠子”。3.3權利與義務思維

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法律上是權利義務主體,而不是可以隨意侵犯的客體,對他們的權利應予以尊重、維護和保護,漠視、蔑視其權利,任意剝奪、侵犯其權利,就不是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維。一一

3.4公平正義思維

指在決策工作中不應忽視公眾意見和利益,不能刻意袒護個別利益群體,在行政執法中不能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

4、如何培養法治思維?4.1關鍵在于培育對法律的尊重與敬畏之心一

法律名言: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p>

這是一句被廣為引用的名言。它出自英國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皮特用它來形容財產權對窮苦人的重要性和神圣性。

Thepoorestmanmayinhiscottagebiddefiancetoalltheforcesofthecrown.Itmaybefrail-itsroofmayshake-thewindmayblowthroughit-thestormmayenter-therainmayenter-buttheKingofEnglandcannotenter.

一原文:“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對抗國王的權威。屋子可能很破舊,屋頂可能搖搖欲墜;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但是國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也不敢跨過這間破房子的門檻?!?/p>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道出了一個基本常識,那就是公權力和私權力有明確的的界限,必須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則。當然,不是說公權力不能進入私領域。公權力進入私領域有一個原則,那就是“非請莫入”。一法律故事:磨坊主與國王的故事

德國皇帝威廉一世當年在距柏林不遠的波茨坦修建了一座行宮。有一次,這位皇帝登高遠眺波茨坦市的全景,視線卻被緊挨著宮殿的一座磨坊擋住了,這讓他非常掃興,于是派人與磨坊的主人協商,想買下這座磨坊。不料,磨坊主人就是不賣。威廉震怒,派警衛把磨坊給拆了。第二天,磨坊主竟把威廉告上了法庭,判決結果居然是皇帝敗訴,判決皇帝必須把磨坊復原。

后來威廉一世和磨坊主都死了,磨坊主的兒子希望把磨坊賣了,就給威廉二世寫了一封信。威廉二世回信道:“親愛的鄰居,你說要把磨坊賣掉,我以為不可。畢竟這間磨坊已經成為我德國司法獨立之象征,理當世代保留在你家。隨信送上3000馬克”。一

一個倔強得近乎刁民的德國老漢,一名英武得近乎獨裁的千古一帝,因一座已成廢墟的磨坊相會了。普通得近乎無聞的法庭,用樸實但確切的語言,述說著法律圣潔而榮耀的光芒。

2024/10/22一

4.2關鍵在于執政者依法行事

習近平:“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中紀委第二次全會上的講話)一

李克強: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

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全國人大十二屆二次全會答記者問)二、時代呼喚《新聞法》出臺1、法制與法治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正式形成。但是,著名法學家江平曾不止一次評價,中國的法律體系再加上一部《新聞法》,那才真正算是形成體系。二

中國歷史上是有新聞法的,只是1949年以后沒有。戊戌變法失敗以后,或者說清朝最后幾年中,是做了一些努力的。有《大清出版物專律》,有《大清報律》。1908年的《大清報律》被稱為“中國第一部新聞法”。后來在北洋時期有出版法,國民政府時期有出版法,就是管圖書報刊的。

所以并不是中國從來沒有新聞法,而是1949年以后沒有新聞法。二

2.230年坎坷立法路

建國后新聞立法的動議始于1980年。

由于所有的新聞、出版、廣播機構從1953年起全部轉為國有,特別是新聞傳播機構,基本上是黨政機關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社會行業,故不存在制訂新聞法的需要。

1980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代表和委員提交新聞立法的提案。1984年,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新聞立法工作開始啟動。二1989年,時任國家新聞出版署署長的杜導正正式宣布,新聞法的“正式草案”將力爭于年底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擱置之后再被提起已經是1994年,中央批準的八屆人大期間(1992年~1997年)的立法規劃中就有新聞法、出版法。1998年12月初,李鵬委員長在會見德國《商報》記者時說:“我們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新聞法?!?/p>

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僅僅依靠一部新聞法就能調整大眾傳媒與社會關系。但在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社會,沒有新聞法,要管理發展迅猛、影響廣大的媒體,難!

3.3新聞法難產原因

立法技術上:

新聞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安全及泄露國家機密的界限不明晰;新聞審查與新聞出版(包括廣播電視)壟斷、誹謗及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與合理的新聞監督之間的界限問題不確定。

這兩個問題,是影響新聞法立法的二大障礙。

深層次: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二

3.4網絡時代急需新聞法

3.4.170年前的新聞狀況

1945年9月1日《新華日報》發表時評《為筆的解放而斗爭--“九一”記者節所感》:新聞從業者戴著重重的枷鎖:有消息不能報道,有意見不能發表,每天做應聲蟲,發公式稿,替人圓謊,代人受罪,在老百姓中間造成了‘報紙上的話靠不住’的印象,圓謊八年,把中國新聞事業的聲譽和地位作踐無余;而使我們羞慚的是在這么長的年月中,中國新聞記者竟默認了這種不合理的制度,不僅不能用集體的力量來打碎這種銬在手上的鏈子,掙脫縛在喉間的繩索,居然有不少自稱新聞記者的人為這種制度辯護,用國情不同之類的話來替這種制度開脫。

3.4.2新聞管控現狀

中國擁有最復雜的新聞管控機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推動中國媒體向世界說明中國、通過指導協調媒體對外報道、協助外國記者在中國的采訪,推動海外媒體客觀、準確地報道中國等等?!?/p>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這兩個機構2013年3月提出整合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即文廣新局,但職能不變。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職能第三條是:監管出版活動,組織查處嚴重違規出版物和重大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第四條,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職能第一條是:研究并擬定廣播電視宣傳和影視創作的方針政策,把握輿論導向;指導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影視創作并協調其題材規劃。

涉及到網絡信息安全等事宜的還有工業信息化部進行協同監管,工信部職責第十三條:承擔通信網絡安全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二二

3.4.3記者是如何從“無冕之王”跌落神壇

權力擴大及網絡時代到來導致記者已經不再是一種公益的和公共的職業;

而媒體轉入自負盈虧模式后,維護自身生存成為重點,這導致記者站入行門檻變低,記者隊伍魚龍混雜。中國當代著名揭黑記者王克勤:“其實真假記者不是靠證來界定的,就像你是殘疾人,但是你沒有拿到民政部門頒發的殘疾證,就不是殘疾人了。說真話的記者就是真記者,講假話的記者就是假記者。以記者身份,以報道名義,從事違法犯罪的新聞從業人均為黑記者?!倍?/p>

3.4.4“惡法”管控自媒體蒼白無力

將新聞管控原則應用到自媒體上則是明顯不對的,進入“全民記者”的自媒體時代,這樣的現象比較普遍,網上時而也有“該殺”的微薄,但自媒體與具有權威性的新聞機構發布言論的性質有本質不同的。《康熙王朝》上有一段故事,買豆腐腦的婉兒因為唱曲中寫了自己的冤屈,被幾個刑部官員抓走,康熙知道了直罵這些官員是豬。

婉兒的唱詞就像今天的自媒體,它是純粹的個人行為,國家必須要讓百姓說話。

十八大四中全會公報: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這是愚蠢可笑的法規,自媒體是否涉及侵犯名譽權和人格權本身不能用量的指標來定性,首先是因為一個評論發出后其影響力不是發出者本身能決定的,其次,這里所謂的名譽權和人格權不應以政府調控來確定。三、媒體記者的法律風險與防范三“總有一種力量讓我們淚流滿面”

(刊載于1999年1月1日的《南方周末》)陽光打在你的臉上,溫暖留在我們心里。有一種力量,正從你的指尖悄悄襲來,有一種關懷,正從你的眼中輕輕放出。在這個時刻,我們無言以對,惟有祝福:讓無力者有力,讓悲觀者前行,讓往前走的繼續走,讓幸福的人兒更幸福;而我們,則不停為你加油。……總有一種力量它讓我們淚流滿面,總有一種力量它讓我們抖擻精神,總有一種力量它驅使我們不斷尋求“正義、愛心、良知”。這種力量來自于你,來自于你們中間的每一個人。

瞧,那些新聞的圣徒

——《21世紀書系》序

-------即使新聞死了,

也會留下圣徒無數。三

新華社追蹤21世紀案沈顥央視露面承擔責任

2014-09-3009:55:27來源:財新網

昨日(9月29日)晚20點,新華社發文,對9月25日二十一世紀傳媒總裁沈顥和總經理陳東陽因涉21世紀網新聞敲詐案遭刑事強制措施進行了追蹤報道。隨后在20時30分左右的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東方時空》中,沈顥亦面對鏡頭承認,他明知“這種新聞敲詐行為涉嫌經濟犯罪”,但出于公司生存和盈利的考慮,還是在這條非法牟利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在新華社和中央電視臺的報道中,沒有沈顥、劉冬等30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出面發表意見。有多名參與此案的律師向財新記者證實,截至目前,尚無法與牽涉此案的委托人(即被帶走的21世紀網員工等人)見面。

1、記者權利與職業倫理1.1新聞記者的權利,在我國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甚至官方也沒有統一說法。2008年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聞采訪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稱:“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采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這些權利定為新聞機構法人權利。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新聞記者權利:依法保障新聞記者采訪權、批評權、評論權、發表權。2009年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只涉及記者的采訪權利。

新聞傳播權從法律本源上分析來源于憲法上公民最基本的政治自由==言論與出版自由。因此,新聞傳播權從法律屬性上屬于政治自由范疇。

記者如同律師、醫生等職業類似,其職業權利既有一般民事權利的屬性,又具有社會公共權利的屬性,應擔負特殊的社會職能。

權利的二重屬性===私權與公權。

公共性、政治性的特殊民事權利===民事性質的特殊公共政治權利。

公共秩序與公共利益成為權利行使的落腳點。三托馬斯·杰斐遜:“自由報刊應成為對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種權力?!保ㄟ@是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杰斐遜給朋友的一封信中提出的,并非出自哪本著作或論文。)

“第四等級”(FourthEstate)或“第四種權力”(FourthPower),是歐美西方社會對于新聞媒體在社會中地位的表述,是指在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之外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其社會職能對上述三種社會權力進行輿論監督,以保證這三種權力的運作透明,以及社會肌體的健康運行。無論哪種表述,都與媒體獨立自主的社會地位有關。這種權力的合法性來源,就是新聞自由的思想。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第四種權力”是“新聞自由”思想之子。三

1.2“有償新聞”與“有償不聞”

新聞記者的職業底線在哪里?

記者是新聞事實的記錄者。

范長江:“記者采寫,要以探究事實,不欺閱者為第一信條?!?/p>

記者的社會職責為公共利益服務。

鄒韜奮:“記者說到底,是社會的良心---?!?/p>

三三

2、記者的刑事法律風險2.1讓業界蒙羞的“陳永洲事件

羅昌平:一個無所不往的警察系統,兩個瑕疵不斷的上市公司,幾家難被尊重的新聞機構,以及隱身其后的高層權力對賭等,構成了這宗企、警、媒公共事件的關鍵要素。市場精神與法治精神被蹂躪,被遺棄。

以斗惡扭曲市場,以結果扭曲程序;用道德取代法律,用警權取代司法,這是陳永洲事件表現出的多層復雜結構。很遺憾,在這個局中,沒有誰是贏家,真正損害中聯重科商業信譽的不是報館與記者,而是它自己與警方。2014年10月17日上午,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永洲損害商業信譽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卓志強損害商業信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2侵犯商業信譽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了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盡管市場中損害商業信譽的事例時有發生,但司法實踐中損害商業信譽罪案例卻并不多

2010年,《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關聯交易內幕,被凱恩股份所在地浙江省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刑拘,后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撤銷了刑事拘留決定。三

2.3強迫交易罪

根據《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構成強迫交易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31條規定,單位構成強迫交易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強迫交易罪是1997年刑法修訂后增加的罪名,生活中的強迫交易行為很多,必須達到了情節嚴重程度才能追究刑責。強迫交易罪中情節嚴重主要指: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多次強迫交易、社會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三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等。2008年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4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看,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三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且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雙罰制。

2.5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制晚報9月29訊(記者汪紅)繼今年8月14日,網絡推手“立二拆四”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朝陽法院受審后,其并不高明的炒作手法也被披露,而在幕后幫助立二拆四的爾碼公司推薦并發布網絡視頻到網站首頁進行炒作的新浪網站編輯吳某,今天上午,被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朝陽法院受審。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據檢方指控稱,吳某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多次接受北京爾瑪天仙公司、北京爾瑪公司的委托,利用其擔任網站視頻編輯的職務便利,為爾瑪兩公司在新浪網推薦、發布視頻,并收受爾瑪公司給付的5萬余元。三

2.6誹謗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法律實踐中突出的問題:

濫用公權力:隨意運用公訴權對公民自訴案件介入,甚至是政府機關之間因為利益關系或者形象問題因此強行介入案件,這樣就違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功能——限制司法權,由于司法權本身具有擴張和膨脹的可能,三再加之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決定了不正當的行使公權力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

隨意擴大解釋刑法246條2款的但書條款:把對地方政府官員的檢舉控訴也當做侮辱、誹謗罪提起公訴。但書條款。“對此趙秉志教授認為“但書”宜作嚴格解釋,其所指的嚴重程度應當區別于誹謗行為入罪的情節嚴重?!闭u謗地方黨政領導人一般不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非造成當事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等嚴重后果?!皩Α畤乐匚:ι鐣刃蚝蛧依妗秶拇_定,不能局限于僅從后果、對象的角度進行解釋?!比?/p>

3行政法律風險

“帶著腳鐐跳舞”,是大陸媒體人生存狀態的形象闡釋——一面是“鐵手擔道義,辣手著文章”的新聞理想,另一面卻是宣傳部門不斷下發的禁令之下的無言以對。理想跟現實好似冰與火,一旦相遇便呈現兩重天。

3.1新聞出版總署通報6家報刊違法活動查處情況

2012-01-2010:29:13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日報北京1月19日電(記者李苑)新聞出版總署在2011年集中開展報刊記者站專項治理“百日行動”,日前,新聞出版總署通報了查處《中國城市經濟》等6家報刊違法違規案件的情況。

三中國城市經濟雜志社被吊銷期刊出版許可證。《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社被警告、罰款、撤銷兩家記者站?!吨袊称贰冯s志社被警告、罰款、停業整頓3個月。中國技術市場報社被警告、罰款、撤銷北京記者站。企業黨建參考報被警告、罰款。

《山東法制報》被警告、罰款,取締非法設立的分支機構。3.21995年《信息快報》虛假新聞事件

自己親身經歷

三4、民事法律風險案例:紐約時報訴警察局長沙利文案---

新聞自由的里程碑式案例三

[案情梗概]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用一個整版篇幅,刊登了題為《傾聽他們的呼聲》的宣傳廣告,呼吁為民權運動募捐基金。廣告的列舉了南方各州政府抵制民權運動的惡劣行徑。其中提到蒙哥馬利市動用“配有槍支和催淚彈的警察”包圍示威學生,把參加示威活動的學生領袖逐出校園。而實際上,這則廣告的細節之處與事實存在差距。負責公共事務的專員沙利文認為,該廣告內容含有不實之詞,構成了對他本的誹謗,據此向亞拉巴馬州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50萬美元。

州法院一審和州高級法院二審都支持了沙利文的這一請求。

后該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審理之后一致裁定,在官員就針對其職務行為而提起的誹謗訴訟中,除非官員能夠證明對方存在“實際惡意”,否則不得據此要求賠償。

【判決理由】“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盡管理社會之責”布倫南法官就該案所作出的多數意見:他指出,本案需要確定的是,憲法關于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護,在何種程度上,限制各州制定法律,對官員就指向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批評而提起的誹謗訴訟給予賠償。布倫南法官認為,對公共事務的辯論應當是不受阻礙的、強有力的、廣泛而公開的;它包括涵蓋熱情的,刻薄的,有時甚至包括對政府和公共關于的毫不客氣的尖銳攻擊。這正是最高法院已經確立的原則。本案中的廣告,表達是對我們這個時代的重大公共問題之一的不滿和抗議,很顯然應當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之保護。問題在于,這一保護是否會由于表述事實存在瑕疵或者據稱構成誹謗,而就此喪失?三

案例:農夫山泉與京華時報互訴案

2014-04-1518:02:54來源:網易財經

據網易財經了解,備受外界關注的農夫山泉與京華時報的名譽侵權糾紛案件,16日上午將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再次開庭,法院方面將再次同時審理農夫山泉起訴京華時報和京華時報起訴農夫山泉兩起案件。在去年11月29日進行的首次開庭中,訴訟雙方陳述了自己的起訴和答辯意見,法院方面對相應內容進行了梳理,庭審過程中雙方并沒有交換證據,也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在該案件中,雙方的索賠額也呈現出極大的懸殊,此次案件也被外界稱為是一場索賠額2億元“pk”索賠額1元的官司。三《京華時報》2013年4月19日與5月7日版面三在起訴書中,農夫山泉方面表示,2013年4月10日至5月7日期間,京華時報刊發系列不實報道,降低了農夫山泉的社會評價,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并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京華時報停止侵犯其名譽權行為,刪除相關系列報道,在《京華時報》和“京華網”連續30日公開進行書面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億余元。而京華時報的起訴書則顯示,在2013年4月《京華時報》刊登了有關農夫山泉適用標準的系列報道后,農夫山泉于2013年4月12日至4月19日在微博和全國各大媒體發布消息,稱京華時報報道失實、報社和記者缺失“新聞道德良心”。京華時報認為農夫山泉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京華時報的名譽權;要求農夫山泉恢復京華時報名譽,即農夫山泉需在京華時報方面指定的媒體版面、規格、位置刊登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元。三截至5月7日,連續28天,73個版面,狂轟濫炸,京華時報創造了“一個媒體史上的奇跡”……(我認為這是中國新聞人的恥辱!)而這起風波的歷史要追溯到年2013年3月份《21世紀網》一篇有關農夫山泉出現黑色沉淀物的報道,隨后農夫將矛頭指向華潤怡寶稱其是幕后黑手,很快京華時報加入對戰,農夫也一改13年前“單挑”中國純凈水聯盟,成為了現在看到的“悲情角色”。礦泉水、桶裝水的標準問題,是政府部門的問題。標準問題,應該不是農夫山泉一家企業的事情。媒體有監督企業的權力,但《京華時報》對農夫山泉窮追不舍的“韌性戰斗”精神,也讓人對這樣的媒體行為和報道動機產生懷疑。鐘睒睒,這位曾經在《浙江日報》做過多年記者的浙江諸暨人,在企業出現的每一起質量危機中,均是以強硬姿態激烈應對。如何更有效地應對企業危機,是下一步農夫山泉必須學習的。三

4.1相關法規

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民法通則: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第100條)。公民、法人三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101條)。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第120條)。

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有多處涉及到名譽權的保護與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在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方面,將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大致分為三種:1、宣揚他人隱私;2、捏造事實丑化他人人格;3、侮辱、誹謗等。對法人名譽的侵害方式,主要是詆毀和誹謗。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和1998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聞媒介、出版機構、新聞報道中出現的涉及侵害名譽權的問題作了相關明確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分別對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有所認定。

2013年9月,“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0月,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將網絡上的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列為受司法保護范圍。尤其是對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司法保護,無疑延伸了原有公民名譽權、隱私權的權利范疇。三

4.2新聞侵權防范與抗辯

4.2.1第1招——“事實基本真實”“事實基本真實”,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的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時承擔著事實真實的審查義務,而該審查義務的標準是“事實基本真實”。要注意“事實基本真實”并不是客觀真實,而是法律真實,即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就要求采訪報道中要把證據意識放到首位,事實性報道中一定要有證據證明,尤其負面性的新聞報道,否則可能引火上身。三而判定“事實基本真實”的標準則是合理相信,要做到合理相信應具備以下條件:

a新聞媒體揭示的事實的主要經過、主要內容和客觀后果基本屬實,不是虛構、傳言或者謠言等,在主要問題上不存在虛偽不實;

b新聞媒體確有證據證明,可以合理相信這個事實是真實的;

c新聞媒體進行的報道和批評具有善良目的,不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惡意和重大過失。三

4.2.2第2招——權威消息來源

即消息來源具有權威性,新聞媒體報道的事實即使是不真實的,如果具有權威消息來源,也不構成新聞侵權責任。

構成權威消息來源應具備的條件:

a

發布消息的機關是權威的;

b消息真實性由發布消息的權威機關負責,媒體不必進行調查核實,不必進行審查,可以直接進行報道;

c媒體報道時未添加其他不實事實或者誹謗、侮辱性文字,或者沒有刪減事實。三

4.2.3第3招--連續報道

符合連續報道要求的新聞報道,可以完全對抗新聞侵權請求權,不構成新聞侵權責任。對此,我國法院判決的范志毅涉嫌賭球的新聞侵權案,已經作出了肯定結論,認為這是“根據新聞傳聞做的求證式報道,且被告經過一系列的報道后,最終又及時地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沒有涉嫌賭球》為題為原告澄清了傳聞,給社會公眾以真相,端正了視聽。被告的系列報道是有機的、連續的,它客觀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況,是一組完整的連續報道”。

構成連續報道,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三

a前導報道的消息來源不是一個肯定的事實,而是一個推測或者傳聞的事實;b后續報道是及時的;c連續報道的最終結論是肯定性的、真實的,不涉及到侵害被報道人的人格權問題;d媒體報道時應具有善良目的,態度實事求是,為事件真實而進行公正報道,不具有侵權的故意;e連續報道的各次報道在版面上處理適當,不得將否定性的報道使用突出的版面,肯定性的報道使用不突出的版面。三4.2.4第4招:報道特許發言是指新聞媒體在報道具有特許權的新聞人物的發言時,由于該新聞人物具有特許權(豁免權),即使其發言有侵權的內容,新聞媒體對其報道也有了一個侵權責任的“豁免權”,任何人不得追究其侵權責任。享有特許(豁免)發言的范圍:a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b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委員在政治協商會議上的發言;c法官、陪審員、檢察官、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d司法程序中的當事人、證人。三

4.2.5第5招:公正評論

新聞評論是新聞媒體結合重要的新聞事實,針對普遍性關注的實際問題發表的論說性的意見,諸如社論、評論員文章、短評、編者按語、專欄評論、述評等。應當具備以下要件:a評論的基礎事實須為公開傳播的事實,即已揭露的事實;b評論須公正。評論的內容應當沒有侮辱、誹謗等有損人格尊嚴的言辭;c評論須出于社會和公共利益目的,沒有侵權的故意。三4.2.6第6招:滿足公眾知情權知情權給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新聞事件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是“公眾人物、新聞事件等具有公共利益或正當的公眾興趣的領域,視為自然人私生活領域的例外”。

滿足公眾知情權需要具備三個要件:a報道的須是一個正在發生、發展、結果的新聞事件或者與新聞事件有關的背景;b報道的事項須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對此抱有興趣,c媒體進行報道須符合媒體的職責要求,不違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不具有侵權的惡意。三

4.2.7第7招:公眾人物

是指因其特殊地位或者表現而為公眾所矚目的人物,如各級政府官員、體育藝術明星、企業家等。他們的表現或與公共利益有重大關系,或為大眾關心的焦點,因此自愿暴露在公眾面前,應對公眾的評論有所容忍。

界定公眾人物作為新聞侵權抗辯事由,應當具備以下要件:a被報道的人物須是公眾人物;b報道不具有惡意或者明顯的放任或者重大疏忽;c不超過保護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三4.2.8第8招:批評公權力機關按照我國憲法規定,我國的公權力機關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媒體開展新聞批評,是依法行使新聞監督的權利,即使存在過失,造成批評的事實失實,新聞媒體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盡管都是法人,都享有《民法通則》規定的名譽權,但是,這些機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也不是依賴于社會大眾的財政支持,不能利用名譽權而拒絕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批評公權力機關成為抗辯理由,可阻卻公權力拒絕批評的新聞侵權請求權,給媒體“更大的喘息空間”。三

4.2.9第9招:公眾利益目的

就是關系到不特定的多數人利益的目的,是新聞侵權抗辯的一個重要事由,能夠全面對抗新聞侵權請求權,是完全抗辯。特別是在批評性的新聞報道中,公共利益目的完全可以對抗新聞侵權請求權,免除新聞媒體的侵權責任。公共利益目的,作為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應當具備的要件是:

a須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媒體發布一個新聞報道,進行一個新聞批評,或者使用一幅新聞照片,須出于公共三利益的目的,而不是其他不正當目的,更不得具有侮辱、誹謗或者侵害他人人格權的非法目的。

b須沒有有損于他人人格的語言和言辭,不得借公共利益目的之機而侮辱、誹謗他人。偷拍、偷錄的新聞報道是否構成新聞侵權?即使是偷拍、偷錄的新聞報道,公共利益目的也是一個可以成立的抗辯事由。如果是真正出于公眾利益目的而進行善意批評,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偷拍、偷錄,用于揭露社會陰暗面,批評社會的負面行為,不能認為是新聞侵權。三

4.2.10第10招:“對號入座”

“對號入座”,是指作品中所報道或者描寫的人物本不是原告,而原告強硬地根據自己的特點和特征與作品中人物的特點和特征“掛鉤”,主張文中揭載的人物就是本人(即“入座”)。

構成“對號入座”應當具備以下要件:a新聞作品中的人物為特指,不論是使用真實姓名,還是使用非真實姓名,人物都須確有其人。b新聞作品中的人物并非確指原告。c新聞媒體沒有侵害原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三4.2.11第11招: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

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是指媒體所報道的、所批評的對象不是特定的人,無法確定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因此,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是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最典型的案例,是遼寧省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的判決。郭寶昌的電視劇《大宅門》以及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出版的《四字語分類寫作詞典》中,都使用了“蒙古大夫”的用語或解釋,引起該縣189名蒙古醫生的不滿,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郭寶昌和該出版社敗訴。對此,輿論議論紛紛,認為不構成侵權。三

構成報道、批評對象不特定,應當具備的要件是:a報道、批評的對象是一群人或者一類人,不是特定的人;b一群人或者一類人不能合理地理解為指其中的一個人或者特定的幾個人,不能合理地推論特別提及了一個人或者特定的幾個人;c報道或者批評沒有侵害特定人合法權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以“蒙古大夫”案為例,該詞是一個熟語,在民間以及作品中常用,盡管這個詞對一群人或者一類人具有一定的貶損性,但不能夠認為凡是使用這個詞的,就構成侵權。三4.2.12第12招:配圖與內容無關、配圖內容有關

配圖與內容無關作為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應當嚴格把握。應當具備的要件是:a配圖與新聞報道的內容須完全沒有關聯,;b在配圖時須加“配圖與內容無關”的明確說明;c配圖不能引發涉及到侵權的其他聯想;d新聞媒體須無侵權的故意或者過失。

例如,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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