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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基本特征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時期的有限性結果的損益性機構的壟斷性
有償性,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
互助性,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算法則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存款保險的經營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存款保險制度起源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制度的分類顯性存款保險制度:
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隱性存款保險制度:
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4.減少社會震蕩,有助于社會的安定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1234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有利于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有利于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有利于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利利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弊之弊可能誘發道德風險鼓勵銀行鋌而走險歐美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一.美國二.德國美國美國是最早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也是存款保險制度運作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早在1829年美國的6個州就曾進行了州銀行負債保險的嘗試,目的是保護本地區免受銀行失敗所引起的流通媒介劇烈波動的影響以及保護存款人和銀行券持有人免遭損失。1933年6月《銀行法》的出臺標志著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的正式確立。主要原則:
限定額度分類核算重點監察限定額度
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機構的存款保險額度的上限已由創立之初的2500美元,提高到1974年的4萬美元,1980年的10萬美元,延用至今。
1993年《綜合預算調和法》為受到保險的失敗機構資產的分配確立了一個統一的順序,破產存款機構的資產按以下順序支付:破產管理費用;所有存款人,包括被FDIC保險的存款人;一般債權人;次級債權人;股東。分類核算根據杠桿比率和風險資本比率將存款機構的資本分為良好、充足和不足三個類別1991年頒布并實施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促進法》(簡稱FDICIA)結束了所有被保險機構同一費率的歷史,并取消了對經紀人存款的保險,實行基于風險的差別保險費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保險基金支出的主要方面是存款賠付和提供購買和承擔資金,上世紀60年代以后FDIC在對大型存款機構失敗的處理上更傾向于后者,即采用購買和承擔(P&A)方法,并向收購方提供貸款或購買失敗存款機構的部分資產。重點監察近年來,FDIC把監管重點放在可能給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存款機構的檢查上而放棄了普查的方式。對安全穩健的機構的檢查間隔可延長為3年,對未受檢查的存款機構每隔一年進行一次視察或非現場稽核,對邊遠機構至少每18個月檢查一次,每3個月視察一次。1999年底,美國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該法案明確要求包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內的監管部門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資本管理、加強對金融機構內部交易和其他關系的管理。現行的法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余額與被保險的存款余額的比例應保持在1.25%,當基金儲備低于該標準時,FDIC應設法調高保費以便使準備金恢復到要求的標準。德國
——德存款保險穩固銀行體系
銀行地位彰顯實行自愿投保保持優良記錄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由非官方自愿存款保險體系和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體系兩部分構成的。前者是指由德國國內三大銀行集團根據各自的需要在1974年以后建立的三個獨立運作體系,是在三個銀行集團內引入銀行間自愿存款保險的基礎上形成的;后者則是為了適應《歐盟存款保險指引》要求歐盟成員國必須根據該指引于1995年7月1日起制定實施本國相應的法規并建立強制性存款保險制度的規定,而于1998年8月建立起來的。
德國商業銀行部門高度集中,其中的4家最大銀行的資產和存款分別占總量的一半以上。早在1974年,由于當時最大的私人商業銀行赫斯塔特銀行的倒閉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很大的震動,三大銀行集團為了避免政府干預的發生,各自建立了存款保險方案,即相繼設立了商業銀行存款擔保基金、儲蓄銀行保障基金和信用合作保障方案。另外,在此基礎上還建立了流動性聯合銀行(LCB),以便向雖有償付能力但暫時缺乏流動性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持。1976年德國金融法的修訂,使私人商業銀行業得以建立起全方位的存款者保護措施,并對所有非銀行的活期、定期、儲蓄存款給予保障,至此,商業銀行自愿參與的自愿存款保險體系正式建立起來了。
此后的實踐表明它的運作是成功的,它使德國在近30年的時間里得以避免發生系統性銀行危機或大銀行倒閉的現象。與其他國家相比較,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具有自愿特征的少數國家之一。銀行可以自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但德國銀行聯邦協會的所有會員必須全部加入。存款保險制度對存款者實行高保障。德國信用合作社、儲蓄銀行及其信貸銀行的存款者,所受保障的最高限額是所在銀行責任自有資本的30%。根據銀行法的要求,銀行的最低資本為500萬歐元,因此被保險存款的最低額度為150萬歐元。而商業銀行平均股權為29.55千萬歐元,其平均保險額度約為9000萬歐元。那些小型的金融機構,其最低自有資本為600萬馬克(約300萬歐元),其每個存款者所受到的保障至少達到180萬馬克(約90萬歐元),這一非常高的限額幾乎等于對存款進行全部保險。
存款擔保基金原則上對銀行業務中涉及的銀行對所有的對非銀行機構的債務、對投資公司的債務、債券等保管銀行業務的債務均予以保障,但每個債權人的最高保障額為出現支付危機的銀行上年度末責任自有資本金(由原始資本、銀行擁有的股份額、從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與發展基金三部分構成)的30%。德國存款保險制度又一特色就是沒有公共資金的介入。聯邦銀行法不允許聯邦銀行對存款保險體系實施最后貸款人功能。但如果發生系統性銀行危機或大銀行破產,非官方存款保險制度可能沒有足夠資金用以償付存款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才可能介入。
由各銀行協會管理的非官方存款保險制度,因其不受公共監管而不在歐盟法律約束之下仍繼續運作,與法定強制性制度相互補充,其保護范圍和保額不變,只不過負責對超過2萬歐元以上的存款部分進行保險。德國獨特的存款保險運行機制是維持德國銀行體系穩健的根本保證,并且已經成為國際上存款保險制度成功運作的一個典范。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2012年7月16日,人民銀行在其發布的《2012年金融穩定報告》中稱,我國推出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2、居民巨額儲蓄需要存款保險制度。3、現行隱性存款保護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我國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對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擔保責任,實際上是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向國有商業銀行注資,還是向被關閉金融機構提供再貨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為廣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種暗含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現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雖然在較長時間內保護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隨著我國金融創新的進一步深化,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顯示固有的局限性。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4、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機已成熟。
(1)我國經濟高速發展,銀行的經營狀況好轉,為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經濟環境。世界上有許多國家是在經濟發展下滑、銀行危機爆發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成本高、風險大,還會進一步加重銀行負擔,甚至導致存款保險制度剛剛建立就要面臨危機。在經濟處于景氣的時候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可以降低成本,減少風險,還可以起到預防危機的積極作用。
(2)嚴格的銀監會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條件。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3)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相繼實施了注資、不良資產剝離、上市等改革措施,整體經營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政策性大規模集中處置工作已接近尾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
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要注意的問題1、機構設置。
各國的存款保險機構設置一般有三種類型。
一是政府創辦并管理;
二是政府同銀行界共同創建和管理;
三是行業性的存款保護體系。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由政府創辦并管理,但必須妥善處理好存款保險機構同中央銀行的關系。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要注意的問題2、存款保護范圍。
各國的存款保護范圍不盡相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關鍵是如何達到既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又不致于使銀行濫用存款保險制度而過度冒險經營的目的,將銀行經營失敗的社會成本降低到最小限度,避免增加市場的混亂和不穩定因素。款;有的國家包括銀行同業存款;還有的國家僅限于個人和非盈利組織的存款。我國應首先以居民的儲蓄存款為主,這部分存款占銀行全部存款的70%以上是我國銀行的主要負債。其次是企業存款。這兩部分存款有了保障,則可減輕銀行的壓力。以后在適當的時候再考慮擴大保險范圍。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要注意的問題3、保險金額的確定。
由于全額保險會使存款者失去審慎地選擇存款銀行的壓力,增大風險。所以,各國一般都按存款帳戶實際限額保險。每個存款帳戶限額日本為1000萬日元;美國為10萬美元。這種限額方式對于限額內的小額存款人十分有利,使其存款100%都能得到保障。而我國銀行負債是以小額的居民儲蓄存款為主,采用上述限額方式則可能誘發導致存款人根本不去關心銀行的經營狀況。所以我們應該按每個存款人存款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保障,同時,規定一個絕對數的最高限額。例如:保障金額是每個存款帳戶存款額的80%,但同一存款者在同一銀行有兩個以上帳戶只能保障其中金額較大者,同時,絕對數最高不能超過10萬元。這樣,當銀行倒閉是,無論是小額存款人還是大額存款者,都要分擔一定數額的風險損失,從而,使存款人在存款之前要對相關銀行的經營狀況進行了解、分析,選擇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促使銀行穩健經營。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要注意的問題4、實行差別利率。
對參加保險的金融機構的風險進行定期的綜合評估,根據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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