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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

(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額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8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1)甲享有優先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乙無權要求。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以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3)丙應當承擔。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

(4)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l%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l月20日,A公司及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l月28目,A公司向乙支付80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I司H,1-,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

(1)李某不得以姓名出資。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本題中,李某的出資以“未來”的獎金繳納,首期出資未能達到新增注冊資本的20%。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公司可以以銷除股權或者股份的方式減資(P145)。在本題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減資后再銷除乙的股權是允許的。

(4)丙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的債務。根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過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4.2011年3月19目,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

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

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及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目,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l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及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于2011年5月1目前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l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二持,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及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及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的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l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及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并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1)管理人無權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發生于破產受理1年之前。

(2)丙公司無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3)丁公司無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因為戊公司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且機床已經交付,戊公司有權主張善意取得該機床的所有權。

(4)丁公司無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及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根據規定,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如購買價款)或存在補償金等,該財產的權利人有權取回代償物。在本題中,戊公司購買機床的價款尚未支付,丁公司有權行使代償取回權。

(6)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5.2006年7月10日,甲及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7月15日,當地突降特大暴雨,該房屋被淹沒,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經協商,甲于8月20曰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及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及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發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08年4月10目,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及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1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

4月20目,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丁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及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甲、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丁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生效力。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萬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并說明理由。

(3)甲及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及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并說明理由。

(5)甲及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7)丁對甲的訴訟時效何時屆滿?并說明理由。

(1)甲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殺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風險由甲承擔。

(2)乙有權拒絕。在本題中,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事先約定“乙在收到余款后2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由于甲在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不合法,應視為甲未按照合同約定付清余款,因此,乙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3)甲及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甲及丁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約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5)①甲及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甲及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②戊取得了房屋所有權。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6)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意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戊已經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丁不能請求甲返還房屋,但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屆滿。根據規定,丁對甲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丁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計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還房屋,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6.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布公告予以披露。

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目,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丙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l%的股份。

(4)2010年3月24目,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

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8公司及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合公布了該協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8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l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l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

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般價均出現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現: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l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l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入A公司股票l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為8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月l曰,乙及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5)乙在受讓8公司轉讓的A公司27%的股份時,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分別說明理由。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2)①乙不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本題中,乙持有股份的時間不足180日。

②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方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①丙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②丁不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自然人股東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4)①乙提出的臨時提案不應列為年度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在本題中,乙提出臨時提案的時間距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時間不足10日。

②乙及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不合法。根據規定,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即使董事會拒絕召集臨時股東大會,乙及股東張某也應該要求監事會召集,不應直接自行召集。

(5)乙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6)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乙、戊、庚均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庚)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案例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1)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1999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及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及丙、丁商議后,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及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只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償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A則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及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及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5)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6)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7)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9)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及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C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及C公司簽訂的代銷合同有效。(3)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4)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的丙,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5)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及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6)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7)A的主張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A不屬于合伙人,因此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8)合伙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9)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2】甲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擬利用外資進行改組。2003年12月,甲企業和美國的乙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甲企業將60%的股權轉讓給乙公司。2004年1月1日,甲企業依法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丙企業”),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日簽發的營業執照。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部分內容如下:(1)乙公司收購甲企業60%的股權,轉讓價款總額為1000萬美元。乙公司在取得擔保的前提下,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向甲企業支付500萬美元,其余500萬美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2)乙公司支付轉讓價款的方式包括:乙公司在中國境內舉辦的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因乙公司先行回收投資所得的財產300萬美元以及乙公司在中國境內舉辦的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清算取得的700萬美元。(3)甲企業和乙公司共同制定甲企業的職工安置方案,該方案應提交甲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備案。(4)甲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共計1000萬元人民幣由丙企業承擔。(5)甲企業的債權債務由丙企業承繼。(6)丙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擬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織機構;股東會為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執行機構、監事會為合營企業的監督機構。(7)丙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甲企業委派2名,乙公司委派3名,董事的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丙企業的董事長由甲企業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公司委派。(8)在丙企業的經營期限內,如果乙公司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應通知甲企業,并報原審批機構備案。(9)丙企業的主營業務為土地開發及房地產經營,合營期限視經營情況待定。要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本題各要點的順序,逐點指出股權轉讓協議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的不合法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1)收購價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余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在本題中,自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的款項低于價款總額的60%。(2)職工安置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國有工業企業利用外資改組,改組后企業控制權轉移的,改組方和被改組方應當制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并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而非備案)。(3)甲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丙企業承擔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國有工業企業利用外資改組,被改組企業應當以“現有資產”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各項費用。在本題中,應當由甲企業(而非丙企業)以現有財產進行清償。(4)丙企業的組織機構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應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并且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合營企業無須設立股東會和監事會。(5)丙企業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企業董事的任期為4年(而非3年)。(6)乙公司轉讓股權的程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合營一方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者時,應當經合營他方的同意(而非通知),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而非備案)。(7)在合營合同中未約定經營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從事土地開發及房地產經營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合同中應當約定經營期限。【案例3】某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甲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擬將60%的國有產權轉讓給乙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雙方擬訂的有關協議部分要點如下:(1)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應當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2)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審批后,由甲企業組織清產核資,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交清冊,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3)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丙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4)乙公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5)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應當首先安置本公司職工并償還銀行債務,其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用以彌補財政赤字。(6)本次產權轉讓完成后,甲公司應當首先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要求:(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1)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2)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3)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3)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4)如果丙資產評估事務所及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丙資產評估事務所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5)根據本題要點(4)的內容,指出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6)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5)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7)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如果甲、乙公司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8)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規定,指出本題要點(6)中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1)首先,甲公司的國有產權轉讓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次,甲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報職工代表大會備案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職工安置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P80)。(2)由甲公司組織清產核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清產核資(P80)。(3)按照評估結果的85%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P80)。(4)資產評估機構及委托人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P74)。(5)乙公司分期付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而非2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而非10日);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而非3年)。(P81)(6)甲公司的產權轉讓收入用以彌補財政赤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凈收益,應當首先安置本企業職工并償還銀行債務,其余部分由財政部門組織解繳本級人民政府國庫,列入專門賬戶,專項用于支持結構調整或者補充需要扶持的國有企業資本金,不得用于經營性支出、彌補財政赤字、發放工資獎金(該考點超出教材范圍,僅供參考)。(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P82)。(8)甲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順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甲公司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辦理變動產權登記(P77)。【案例4】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題下稱“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會于2001年3月28日召開會議,該次會議召開的情況以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國考查不能出席會議;董事F因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不能出席會議,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并表決;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托董事會秘書H代為出席并表決。(2)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作出決定,于2001年7月8日舉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東大會年會,除例行提交有關事項由該次股東大會年會審議通過外,還將就下列事項提交該次會議以普通決議審議通過,即:增加2名獨立董事;股份公司及本公司市場部的項目經理李某簽訂的一份將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委托李某負責管理的合同。(3)根據總經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張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張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除董事B反對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后存檔。要求:(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2)指出本題要點(2)中不符合有關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4)指出本題要點(4)的不規范之處,并說明理由。(1)首先,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須有1/2以上,即可舉行。其次,董事F電話委托董事A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會秘書H出席董事會會議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2)首先,該次董事會會議決定股份公司股東大會年會于2001年7月8日舉行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年會應當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董事會會議決定股東大會年會于7月8日舉行超過了6個月。其次,股份公司及本公司市場部的項目經理李某簽訂的一份將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委托李某負責管理的合同提交股東大會并以普通決議通過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項內容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3)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決議事項屬于董事會職權范圍的內容。其次,批準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由7人組成,董事B反對該事項后,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4)董事會會議形成的會議記錄有兩處不規范。首先,該會議記錄應當有會議記錄員的簽名;其次該次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案例5】甲公司于2001年9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分別在2002年3月和4月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和2001年度股東大會的有關情況如下:(1)甲公司于2002年3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應到董事9名,實到董事6名,在未能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中,A獨立董事和B董事已經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長以上述情況為由,在該次會議上提議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對A獨立董事和B董事予以撤換和更換,并提議大學畢業后即從事注冊會計師職業至今達4年,并在甲公司的子公司擔任財務顧問的注冊會計師C某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在該次董事會會議上,董事長在事先未獲獨立董事認可的情況下,將一筆金額為350萬元的關聯交易提交董事會討論。(2)甲公司于2002年4月8日召開2001年年度股東大會。在該次會議召開前,持有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3%的股東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D某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提案,請求將該提案列入該次會議審議議程。(3)甲公司召開的2002年年度股東大會,對甲公司擬及關聯人進行的一項關聯交易進行審議并表決,表決結果為:應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16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實際出席該次會議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額8000萬股,出席該次會議的關聯人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5000萬股回避表決,贊成票為2100萬股,反對票為900萬股。要求:(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董事長提議撤換A獨立董事和更換B董事的理由是否妥當?并說明理由。(2)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C某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3)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董事長提交董事會討論的關聯交易是否應經獨立董事認可?并說明理由。(4)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丙公司是否有資格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案?并說明理由。(5)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該次股東大會對所述關聯交易的表決結果是否可以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1)甲公司董事長提議撤換A獨立董事的理由不妥當。根據有關規定,獨立董事在連續3次未能親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時,董事會方可提議對其予以撤換;甲公司董事長提議更換B董事的理由妥當。根據有關規定,董事連續2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可以提出對其更換。(2)甲公司董事長提議C某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獨立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同時,C某在甲公司的子公司中擔任財務顧問,使得C某缺乏獨立董事所必需的獨立性。(3)該項關聯交易應當經過獨立董事認可。根據有關規定,關聯交易數額超過300萬元的,應當經獨立董事認可后,再提交董事會討論。(4)丙公司有資格向甲公司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資格。根據有關規定,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案。(5)股東大會對關聯交易的表決結果可以獲得通過。根據有關規定,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應當回避,其所持表決權不應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在本案中,出席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應為3000萬股,贊成票已獲多數。

1.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了A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分別出資l0萬元;丙、丁為有限合伙人,分別出資15萬元;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2006年A企業發生下列事實:

2月,甲以A企業的名義及8公司簽訂了一份12萬元的買賣合同。乙獲知后,認為該買賣合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且甲的行為違反了A企業內部規定的甲無權單獨及第三人簽訂超過l0萬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決議,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

4月,乙、丙分別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為自己向銀行借款提供質押擔保。丁對上述事項均不知情,乙、丙之間也對質押擔保事項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從A企業取得退伙結算財產l2萬元。

9月,A企業吸收庚作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資8萬元。

10月,A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要求A企業償還6月份所欠款項50萬元。

11月,丙因所設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D公司到期債務,D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其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

經查:A企業內部約定,甲無權單獨及第三人簽訂超過l0萬元的合同,B公司及A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時,不知A企業該內部約定。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要求:根據上述材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A企業的名義及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合伙人對撤銷甲代表A企業簽訂合同的資格事項作出決議,在合伙協議未約定表決辦法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表決?

(3)乙、丙的質押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4)如果A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清償C公司的債務,對不足清償的部分,哪些合伙人應當承擔清償責任?如何承擔清償責任?

(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1)甲以A企業的名義及B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題中,B公司屬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買賣合同有效。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方式。

(3)①乙的質押行為無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本題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質押行為無效。②丙的質押行為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事項進行約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質押行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時從A企業分回的12萬元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5)甲、乙、庚決定A企業以現有企業組織形式繼續經營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在本題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丙在A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有限合伙人丙當然退伙,A企業中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業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2007年1月l0日,甲公司及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CAT320B型挖掘機5臺,每臺40萬元,共計20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萬元,余款自挖掘機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lO萬元,10個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貨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該5臺挖掘機的所有權。乙公司在收到100萬元貨款后3日內交付挖掘機。

甲公司依約支付100萬元貨款,乙公司在約定時間內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機時,因合同未約定履行地點及履行費用負擔,雙方發生爭議。在爭議未決的情況下,乙公司委托運輸公司將挖掘機送到甲公司,為此支付運費l萬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機所有權期間一發生以下事實:(1)甲公司發現一臺挖掘機有重大質量問題,無法使用;(2)一臺挖掘機因被突發洪水浸泡受損,送丙修理廠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費而被丙修理廠扣留;(3)甲公司將一臺挖掘機出租給丁公司,租期3個月,獲得租金10萬元;(4)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何確定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可否因l臺挖掘機的質量問題而解除5臺挖掘機的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3)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挖掘機因洪水所受損失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4)如丙修理廠不知保留所有權的事實,丙修理廠能否對挖掘機行使留置權?并說明理由。

(5)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說明理由。

(6)在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付款的情況下,乙公司享有什么權利?并說明理由。

(7)甲公司及丁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租金?并說明理由。

(1)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以上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履行地點需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確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題中甲是收取貨物、交付貨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貨款、交付貨物的一方,所以應該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根據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及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本題中僅僅有一臺挖掘機存在質量問題,而且這不影響其他挖掘機的質量,因此甲不可以解除整個的合同。

(3)應該由甲承擔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約定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對風險的移轉沒有影響,挖掘機已經交付給甲了,所以應該由甲承擔損失。

(4)丙修理廠可以行使留置權的。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及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留置的挖掘機及修理是同一法律關系,所以丙修理廠可以留置挖掘機。

(5)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乙約定甲公司任何一個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甲公司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貨款,這符合了約定的條件,因此乙可以解除合同。

(6)乙可以要求甲支付全部的價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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