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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訂立本制度。一、責任追究原則: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2、老師: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3、上課:誰上課,誰負責;4、活動:誰組織,誰負責。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1、同班內一般學生損害事故,由班主任協調處理;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損害事故,幼兒園由幼兒園負責人、學校班由德育處協調處理;3、學生損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點安全事故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調查處理;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進行處理。三、責任追究制:(一)行風責任追究制: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便調停課、提前放學、留守學生、私自放假等等造成學生損害事故或社會不良影響。3、在對學生管理中,有過激言行,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有家長來校或電話反映。4、在與家長交換看法時,語言過激,與家長發生爭持,反映到學校,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5、在與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關系發生口角或動手,造成不良影響。6、在與鄰里交往中,不能和順相處,有問題不能妥當處理且有鄰里反映到學校,影響學校正常工作。7、酒后上課,上課期間隨便接聽電話。8、煽動、蠱惑他人、聚眾滋事。9、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和經濟損失,視其情節輕重,經行政研究,予以通報批判、承當經濟責任或經濟懲罰、年內不評優晉級、學區內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責任追究制:1、全體教職工應自發保護自身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2、崗位責任人擅離崗位、私自調停課、私自放假、提前放學、滯留學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失蹤、溺水等校內外損害或財物損失的。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不同程度損害的。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課老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德育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德育處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學生失蹤或在校外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5、試驗室所用的不安全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當保管丟失、被盜而造成其它安全損害事故的。6、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常常關懷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顯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不及時報告并采取掌控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7、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試驗操作等實踐性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不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損害或儀器損壞的。8、學校班、幼兒園或教職工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借閱圖書,使用錄音機、信息技術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資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當而引起的資產設備的遺失、失竊或損壞。9、教職工在退休或調離單位時不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鑰匙及借用、保管的學校物品而造成損失的。10、凡違反上述規定而因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賁營中心學校篇2:沂山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沂山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第一條為了有效地防范各類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嚴格追究各類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闊師生生命、資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行政懲罰暫行實施方法》《中學校幼兒園安全管理方法》《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校實際,訂立本制度。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有錯必究,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班級組長和班主任是本班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余任課老師和員工為實在負責人。第三條依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確安全分工,確定安全職責,層層落實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體系,并以此為依據實行責任追究。第四條學校各部門負責人要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安全工作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本部門工作特點訂立相應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門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假如因教育不到位而顯現事故,將追究部門負責人責任。依據事故情節大小予以相應的批判教育或紀律處分。第五條班主任負責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要加強學生的養成教育,常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假如因班主任教育監管不力而顯現學生意外事故,將追究班主任的責任,依據事故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處分,并取消本年度評先樹優、職稱評聘資格。第六條學校安全工作日常監督檢查由安全辦負責,要勤于檢查,及時排出存在的安全隱患。若因監管不到位,工作不細致或對其他部門上報的問題不及時解決而導致顯現事故,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七條在重點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和處理上,除嚴格處理當事人外,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追究領導者的責任。依照本制度和相關規定予以學校緊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實在負責人相應的組織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在事故責任認定如下:一、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1、對學校安全防火器材設備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2、未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安裝電器造成事故的;3、火災發生后,因組織疏散不及時,造成學生踩踏或學生損害的;4、在校內點燃明火、吸煙、隨地丟煙頭造成事故的;5、校內用火點、線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災事故的。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1、學生上、放學期間,因管理不善造成學生在校門前顯現交通安全事故的;2、學校未實行學校封閉管理,導致機動車輛進入學校造成學生損害事故的;3、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因指揮欠妥或未按指定路線行駛造成學生損害事故的;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認定1、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的,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的;2、未建立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的;3、學校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為學生供應就餐服務的;4、學校食堂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以及未按規定布置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培訓的;5、違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采購學生集體用餐的;6、由于食堂門未鎖、窗未關或安全保衛措施不完善等而導致投毒事件發生的;7、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看法,未按要求的時限進行整改的;8、發生食物中毒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掌控措施和組織搶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態擴大的;9、未搭配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食物中毒調查或未保管現場的;10、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衛生職責,造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11、食堂小賣部不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市衛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規定,購進、出售腐爛變質及“三無”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12、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責任追究按衛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的《學校食物中毒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衛監督發〔20**〕431號)執行。四、教育教學事故的責任認定(實在操作參照《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方法》)1、因曠職(包含公、私假不履行請假手續,教導處未布置串課而導致課未上)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損害的;2、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損害的;3、上課期間教室外吸煙、接給他打個電話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損害的;4、品性不良,行為不端,猥褻羞辱學生,造成學生損害的;5、上班期間酗酒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學生損害的;6、室外體育課因保護欠妥或不力造成學生嚴重運動損害;體育課未按原定計劃隨便改換活動內容而造成學生運動損害和造成影響的;體育課期間因老師不在崗,學生無人監管造成學生損害的。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1、學校每學期開學前未按規定組織校舍檢查鑒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時報告或不報告的;2、學校布置和組織師生在D級危房上課、辦公或食宿的;3、因樓梯扶手松動、照明設施不完善、校舍樓房懸浮物有不安全等原因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4、明知存在危房、危墻、危廁,不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六、不安全藥品和化學不安全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緊要是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和化學不安全品保管使用欠妥造成藥品丟失和學生損害事故的。七、流行傳染病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緊要是發生傳染病疫情瞞報、遲報或沒有采取有效掌控措施和組織救治工作,致使傳染病疫情事態擴大,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八、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1、未執行校內外大型活動報批制度,造成學生損害事故的;2、未訂立校內外大型活動安全應急預案或訂立的安全應急預案職責不明確、分工不明確,在活動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的;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學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自護自救本領,顯現安全事故的。九、外來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1、由于門衛人員未執行學校封閉管理制度,致使社會閑散人員進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2、未定期對學生進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3、對“三生”(流失生、學困生、劣跡生)、行為偏差生、有暴力傾向的學生幫教不力或監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十、寢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1、對消防器材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寢室火災事故的;2、因寢室防護設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學生損害事故的;3、未建立學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致使寢室管理不善,造成學生損害事故的;4、舍務老師監管不到位,不負責任,造成學生損害事故的。十一、學校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1、平常值班值宿、節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盡職,且當日校內發生重點治安問題,造成安全事故的;2、學校門衛人員和校警不在崗盡職或在崗不盡職,導致外來人員入校造成學校財物損失或造成師生損害事故的;臨時工涉及到事故,參照本制度執行,其罰金應在工資中扣除。第八條對其它重點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負有直接、間接領導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責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轉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匯報,給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2、對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態度不端正,不能定時完成或不樂觀布置關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傳、學習造成學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意識,顯現重點違法事故的。3、對校內發生的重點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上報的。4、對事故不能及時匯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欠妥,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5、不聽從上級指揮,玩忽職守,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點事故或事態擴大的。6、相關人員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對壓力表、閥門、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定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重點事故的。7、對重點、特殊工種,使用無上崗資格證人員,并不按要求樂觀組織培訓造成事故的。第九條學校在重點責任事故的防范處理上要遵奉并服從以下規定要求,對末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學校分管領導和緊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要嚴格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的行政和紀律處分: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定,樂觀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資產安全,校長應對本校防范重點安全事故的發生、重點安全事故發生后的快速和妥當處理負責。2、依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點安全事故的部門、設施和場合實施監督管理,要明確安全事故的防范責任,樂觀采取措施,并組織進行嚴格檢查落實。3、訂立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市教育局備案。4、對本制度第七條所列各類重點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常常性檢查;發現重點安全事故隱患要立刻排出。對存在的重點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學校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立刻向有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5、在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時,實行重點集體活動逐級報批制度并訂立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不安全品的勞動或者其他不安全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合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不安全品的生產、經營場合。6、重點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要快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要無條件地聽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搭配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要依照《學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刻上報本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搭配、幫忙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攔、干涉事故調查。第十條由學校協同有關部門構成調查組對重點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看法。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議。篇3:南豐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南豐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為了加強幼兒園治安管理,確保孩子人生安全和資產安全,防備和躲避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為教學、科研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依據幼兒園治安綜合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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