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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投標方案
目錄
第一章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10
第二章基本定位與目標任務.........................11
2.1.基本定位...................................11
2.1.1.總體目標.............................12
2.1.2.面向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技術支撐服務12
2.1.3.面向各級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主管部門提供信
息實時互通共享服務...........................12
2.1.4.面向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共享交換服務.....13
2.1.5.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依法查詢服務....13
2.2.主要任務...................................14
2.2.1.建立技術標準體系.....................14
2.2.2.建立數據庫體系.......................14
2.2.3.建立應用服務體系.....................14
2.2.4.建立基礎保障體系.....................14
第三章總體思路與建設原則.........................16
3.1.總體思路...................................16
3.2.建設原則...................................17
3.2.1.立足已有基礎,創新建設方式..........17
3.2.2.加強縱向協調聯動,保證橫向緊密銜接.17
3.2.3.強化資源共享,確保信息安全..........17
3.2.4.堅持與制度實施深度融合,實現與機構和職責
整合良性互促.................................17
3.2.5.嚴格遵循技術標準,發揮示范引領作用.18
第四章總體框架...................................19
4.1.信息平臺總體構成.........................19
4.1.1.省級“大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有
覆蓋本轄區的統一的平臺,為了保護已有投資,在現
有平臺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擴展,支撐本地三級不動產
登記機構履行職責,并統一接入國家級平臺。...21
4.1.2.省級“部分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
有的統一的平臺,部分基礎條件好的市級不動產登記
機構也有本市統一的平臺,為了保護已有投資,在現
有平臺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擴展,省級和部分有平臺的
市級分別接入國家級平臺.......................22
4.1.3.市級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沒有統一的
平臺,只有本級系統,市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統一
的平臺,省級系統和市級平臺分別接入國家級平臺。23
4.1.4.省、市都不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市
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都沒有平臺,全省三級系統分別接
入國家級平臺.................................23
4.2.國家級平臺組成.............................25
4.2.1.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及管理系統......25
4.2.2.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26
4.2.3.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27
4.2.4.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查詢與分析系統.28
4.2.5.平臺管理系統.........................29
4.2.6.相關技術標準.........................30
4.2.7.運行環境.............................32
4.2.8.安全系統.............................33
4.3.省、市級平臺組成...........................35
4.4.國家級平臺技術架構.........................36
4.4.1.基礎設施層...........................36
4.4.2.平臺層...............................36
4.4.3.數據資源層...........................37
4.4.4.應用層...............................37
4.4.5.標準和制度保障體系...................37
4.4.6.安全保障體系.........................38
4.5.省、市級平臺技術架構.......................39
第五章信息平臺運行和應用.......................40
5.1.信息平臺部署...............................40
5.1.1.基礎設施部署.........................40
5.1.2.數據庫部署...........................41
5.1.3.系統部署.............................42
5.2.網絡連接...................................44
5.2.1.國家電子政務內網.....................44
5.2.2.國土資源業務網.......................44
5.2.3.各級政府專網.........................45
5.2.4.互聯網...............................45
5.3.登記應用模式...............................46
5.3.1.國家級平臺登記應用模式...............46
5.3.2.省、市級平臺登記應用模式.............48
5.4.信息共享與查詢服務模式.....................49
5.4.1.信息協同共享模式.....................49
5.4.2.信息共享服務模式.....................51
5.4.3.社會化信息查詢服務模式...............52
第六章工作部署...................................53
6.1.主要工作內容...............................53
6.1.1.信息平臺及相關應用系統開發和部署.....53
6.1.2.制訂統一的技術標準...................53
6.1.3.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54
6.1.4.運行環境建設.........................55
6.1.5.網絡系統建設.........................55
6.1.6.安全系統建設.........................57
6.2.職責分工...................................58
6.2.1.國土資源部...........................58
6.2.2.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59
6.2.3.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61
第七章進度安排...................................64
7.1.XX年工作安排...............................65
7.1.1.制訂和實施相關技術標準...............65
7.1.2.信息平臺開發和部署...................65
7.1.3.開展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示范.......65
7.1.4.信息平臺上線試運行...................66
7.1.5.開展信息實時互通共享示范.............66
7.2.xx年工作安排..............................67
7.2.1.制訂和完善相關技術標準...............67
7.2.2.總結完善示范成果.....................67
7.2.3.開展推廣應用.........................67
7.2.4.推進基礎建設.........................67
7.2.5.不斷擴大接入平臺范圍.................68
7.3.xx年工作安排..............................69
7.3.1.基本形成覆蓋全國的不動產登記數據資源體
系...........................................69
7.3.2.基本實現全國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接入國家
級平臺.......................................69
7.4.保障措施...................................70
7.4.1.加強組織領導.........................70
7.4.2.落實建設資金.........................70
7.4.3.明確安全責任.........................70
7.4.4.強化督促指導.........................70
7.4.5.爭取理解支持.........................71
第八章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試行)...............72
8.1.范圍.......................................72
8.2.規范性引用文件.............................73
8.2.1.術語和定義...........................73
8.2.2.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內容與要素分類.......77
8.3.數據庫結構定義.............................91
8.3.1.空間要素屬性結構.....................91
8.4.非空間要素數據結構.........................129
8.4.1.邏輯幢屬性結構.......................129
8.4.2.層屬性結構...........................132
8.4.3.戶屬性結構...........................134
8.4.4.土地所有權屬性結構..................146
8.4.5.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屬性結構150
8.4.6.房地產權(項目內多幢房屋)屬性結構.155
8.4.7.房地產權(獨幢、層、套、間房屋)屬性結構
..161
8.4.8.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數據結構170
8.4.9.海域(含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屬性結構...172
8.4.10.構(建)筑物所有權屬性結構........176
8.4.11.農用地使用權(非林地)屬性結構...180
8.4.12.林權屬性結構.......................187
8.4.13.其它相關權利權屬性結構.............195
8.4.14.地役權屬性結構.....................201
8.4.15.抵押權屬性結構.....................206
8.4.16.預告登記屬性結構..................213
8.4.17.異議登記屬性結構...................220
8.4.18.查封登記屬性結構..................223
8.4.19.權利人屬性結構.....................226
8.4.20.登記業務屬性數據結構...............230
8.4.21.繕證屬性結構.......................245
8.4.22.發證屬性結構.........................246
8.4.23.歸檔屬性結構.........................248
第九章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范(試行).....250
9.1.范圍.......................................250
9.2.規范性引用文件.............................251
9.3.術語與定義.................................252
3.1不動產realestate...........................................252
3.2不動產單元realestateunit...........................252
3.3地籍區cadastraldistrict..............................252
3.4地籍子區cadastralsubdistrict...............252
3.5宗地cadastralparcel.......................................252
3.6宗海cadastralsea.............................................252
3.7無居民海島uninhabitedisland.......................252
3.8房屋building.......................................................252
3.9自然幢naturalbuilding...............................253
3.10邏輯幢logicalbuilding...............................253
3.11戶unit...................................................................253
3.12定著物thingsfixedonland......................253
3.13林班compartment..............................................253
3.14小班subcompartment.......................................253
3.15界址線boundaryline.......................................253
3.16界址點boundarypoint.....................................254
3.17地籍圖cadastralmap.......................................254
3.18宗地圖parcelplan...........................................254
3.19房產分戶圖houseplan...................................254
3.20整合integration...............................................254
3.21樓盤表buildingtable..................................254
9.4.總則.......................................255
9.4.1.目標與任務...........................255
9.4.2.基本原則.............................256
9.4.3.整合流程.............................257
9.5.工作步驟.................................260
9.5.1.準備工作.............................260
9.5.2.規范化整理...........................263
9.5.3.整合關聯.............................267
9.5.4.數據入庫.............................270
9.6.成果檢查.................................271
9.6.1.檢查方法.............................271
9.6.2.質量控制要素.........................272
9.7.主要成果...................................275
9.7.1.數據庫成果...........................275
9.7.2.文字成果.............................276
9.8.規范性附錄A...............................................................277
9.8.1.各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整理..............277
9.8.2.各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整理的數據要求...279
1.1集體土地所有權..........................279
1.2建設用地使用權.........................280
9.9.規范性附錄B...............................................................290
9.9.1.各類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關聯.........290
第十章規范性附錄C........................................................296
10.1.各類不動產登記數據入庫...................296
10.1.1.基礎地理數據入庫...................296
10.1.2.宗地數據入庫.......................296
10.1.3.自然幢數據入庫.....................296
10.1.4.權利數據入庫.......................296
10.1.5.權利人數據入庫.....................297
10.1.6.登記業務數據入庫...................297
10.1.7.不動產登記信息元數據生成...........297
10.2.資料性附錄D...........................................................298
10.2.1.各類登記單元編碼規則...............298
第一章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總體方案
XX年11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整合
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由國土資源部
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
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
信息平臺“四統一”。
由國務院頒布并于XX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不動產
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
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信息應當納入統一
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
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覆蓋全國,對于全面履行
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促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完備、準確、可
靠,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更加有效地服務社會,具有重要
意義,是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共同任務。
為了統籌推進各級系統開發與數據庫建設、網絡互聯等
各項工作,確保各級聯動、協調配合、相互銜接,建成全國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依據《條例》及相關
配套文件的有關規定和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基本定位與目標任務
2.1.基本定位
根據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的總體要求,不動產登記
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是不動產登記各項制度落實和信息共享
查詢的基礎。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不動
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間依法依規互通共享,
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服務,有利于方便群眾辦
證,提高辦證效率,消除“信息孤島”,促進不動產登記信
息更加完備、準確、可靠,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保證不
動產交易安全,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覆蓋全國,主要面向各級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
門、社會公眾四類服務對象,提供登記業務支撐、信息實時
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換、信息依法查詢服務(圖1)。
不動產登記機構
業務|支揮
社會公眾
不動產登記交換
(權利人、利信息公安、民政、財政、
共享稅務、工商等部門
害關系人等)查詢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實時互通
國土部門住建部門農業部門林業部門海洋部門
圖1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服務對象與服務
內容
2.1.1.總體目標
到2017年底,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
理基礎平臺。基本形成標準統一、內容全面、覆蓋全國、相
互關聯、布局合理、實時更新、互通共享的不動產登記數據
庫體系;全國各級不動產登記業務全流程實現網上運行;各
級不動產登記信息與審批和交易信息實現網上實時互通共
享;面向各級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
統計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完備、準確、可靠;面向社會公眾的
依法信息查詢服務便捷、高效。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
臺成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職責的重要手段,在保障不
動產交易安全、維護公眾不動產權益、完善社會征信體系中
發揮重要作用。
2.1.2.面向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技術支撐服務
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業務申請、受理、審核、
登簿等全流程的網上運行,以及不動產登記信息綜合分析等,
提供技術支撐服務;為縱向上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間登記信
息的實時共享提供技術支撐。
2.1.3.面向各級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主管部門提供信息實時互
通共享服務
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信息是登記業務的依據,不動產登記
信息是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管理和行業監
管職責的重要基礎。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應滿足不
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國土資源、住建、農業、林業、
海洋等部門間的實時互通共享,推動相關部門間不動產登記
與審批和交易之間的業務聯動,為相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監
管提供信息保障。
2.1.4.面向相關部門提供信息共享交換服務
不動產登記業務審核需要身份驗證、完稅繳費等信息,
相關部門日常管理工作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也有廣泛需求。建
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內容、方式和技術流程,實
現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
審計、統計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交換,服務于社會征信體
系的建立健全和市場經濟制度的完善。
2.1.5.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依法查詢服務
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提供便捷的信息依法查詢服務,
保障不動產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2.2.主要任務
2.2.1.建立技術標準體系
以《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制定不動產登記數據庫
標準、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范、不動產登記數據
共享交換規范、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規范、信息平臺服
務規范等方面的技術標準,規范不動產登記數據內容、結構、
交換等,確保不動產登記數據共享交換和系統相互銜接。
2.2.2.建立數據庫體系
遵循統一的技術標準,建立各級互聯互通的不動產登記
數據庫體系,為不動產登記業務和信息共享查詢服務提供信
息保障。建立數據實時動態更新機制,保證全國各級不動產
登記信息的實時更新。
2.2.3.建立應用服務體系
立足已有基礎,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應用
服務體系,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全面履行登記業務辦理、
信息實時互通共享、信息共享交換、信息依法查詢服務、信
息綜合分析等職責,提供應用支撐,形成縱向上各級不動產
登記機構之間、橫向上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2.2.4.建立基礎保障體系
建立計算、存儲環境,為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運行和數據存儲管理提供基礎環境;建立縱向互通、橫向互
聯的網絡體系,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之間、各級不動產登
記機構與橫向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共享,以及向社會依
法信息查詢服務提供暢通的網絡環境;建立安全保障體系,
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安全、系統穩定運行;建立運維制度,
實現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三章總體思路與建設原則
3.1.總體思路
總體思路是:嚴格遵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按
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的工作部署,圍繞基本定位和目
標任務,以應用服務為導向,以數據為核心,以網絡等基礎
設施為基礎,以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為保障,立足已有基礎,
順應信息技術發展方向,緊密貼近需求,高起點規劃和設計,
周密部署,“反彈琵琶”,統籌推進,建成符合不動產統一登
記制度設計和實施要求、覆蓋全國、各級互通、信息資源得
到充分共享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3.2.建設原則
3.2.1.立足已有基礎,創新建設方式
立足相關部門已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基礎,加強
對已有系統改造、數據整合和相互對接,充分發揮已有成果
的作用;同時,順應信息技術發展方向,以“國土資源云”
總體框架為技術指導,運用云計算技術和云服務模式,創新
建設方式。
3.2.2.加強縱向協調聯動,保證橫向緊密銜接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是各級不動產登記
機構的共同任務,需要頂層設計、統籌部署,明確職責分工
和進度安排,加強各級協調聯動,形成合力,有序推進;強
化部門間協同,保證不動產登記相關系統、數據與橫向相關
部門系統、數據之間的緊密銜接,確保登記信息與相關部門
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
3.2.3.強化資源共享,確保信息安全
加強基礎設施資源、數據資源、應用服務資源的集成整
合,最大限度地共享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級、各地登記
機構的分散、重復建設內容;加強信息安全保障,確保個人
隱私和商業秘密不泄露,保障權利人的權益。
3.2.4.堅持與制度實施深度融合,實現與機構和職責整合良
性互促
不動產統一登記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迫切需要將信
息化理念和方式貫穿制度實施全過程,融入到不動產登記工
作規則、業務流程中,更好地發揮信息平臺的服務保障作用;
既把統一登記機構作為信息平臺建設和運行的組織保障,又
把信息平臺作為促進職責整合和機構建設重要抓手,“反彈
琵琶”,實現良性互促。
3.2.5.嚴格遵循技術標準,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共同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
基礎平臺建設中,必須遵循統一的技術標準,為實現信息共
享和系統對接奠定基礎,適用于本地登記職責和業務特點的
內容也必須以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由于各地的不動
產登記信息化基礎不同,進度不一,在推進過程中充分借鑒
率先實現機構整合和信息化應用,尤其是開展不動產登記存
量數據整合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形成適用于本地的技術路線
和具體方法。
第四章總體框架
4.1.信息平臺總體構成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遵循“國土資源云”總體
框架,由資源得到充分共享、互聯互通的四級平臺或系統組
成,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信息實時共
享,與各級橫向部門間實現互通、共享、交換。其總體構成
如圖2所示。
省級大集中省級部分集中市級集中省、市都不集中
國家級平臺
國
家
級登記業務
共享查詢
省級平臺省級平臺應用系統應用系統
省
登記業務
級
共享查詢
市級平合市級平臺應用系統
市
登記業務
級
共享查詢
應用系統
縣
登記業務
級
共享查詢
圖2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總體構成
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應具有包容性,能夠適應
全國各地不同的基礎條件和管理實際,既立足各地工作基礎、
保護已有投資,又能確保各省、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接
入國家級平臺,形成一個整體,構成全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
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根據各地工作基礎和現實情況,分以下四種情況:
4.1.1.省級“大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有覆蓋本
轄區的統一的平臺,為了保護已有投資,在現有平臺
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擴展,支撐本地三級不動產登記機
構履行職責,并統一接入國家級平臺。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運行統一的信息平臺,集中管理
全轄區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各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在
本地存儲管理數據庫和運行相關信息系統,由全省統一的信
息平臺提供技術支撐。
(1)省級和各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都利用全省統
一的信息平臺,按照登記管轄開展本地不動產登記業務,與
本地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不動產交易和審批主管部門
實現信息實時互通共享,與本地公安、民政、財政、稅務等
部門開展信息共享交換,向公眾提供依法信息查詢服務。
(2)省級信息平臺統一接入國家級平臺,確保本轄區
每一宗登記的信息都實時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
臺,實現四級實時共享。
21
(3)市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從省級統一信息平臺上獲取
本地登記數據,履行指導本轄區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
4.1.2.省級“部分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有的統
一的平臺,部分基礎條件好的市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也
有本市統一的平臺,為了保護已有投資,在現有平臺
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擴展,省級和部分有平臺的市級分
別接入國家級平臺。
納入省級信息平臺的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在本地
存儲管理數據庫和運行相關信息系統,由省級信息平臺提供
技術支撐。有信息平臺的市級存儲管理本轄區不動產登記數
據庫,為市本級和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技術支撐。
(1)納入省級信息平臺的各市、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
都利用省級信息平臺,按照登記管轄開展本地不動產登記業
務,與本地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不動產交易和審批主
管部門實現信息實時互通共享,與本地公安、民政、財政、
稅務等部門開展信息共享交換,向公眾提供依法信息查詢服
務。沒有納入省級信息平臺的市級信息平臺為市本級和本轄
區各縣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撐。
(2)省級信息平臺和沒有納入省級信息平臺的市級信
息平臺通過接入國家級平臺,確保每一宗登記的信息都實時
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四級實時共享。
(3)省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國家級平臺獲取沒有納
22
入省級信息平臺的市級轄區不動產登記數據,履行指導全省
(區、市)各級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
4.1.3.市級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沒有統一的平臺,
只有本級系統,市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統一的平臺,
省級系統和市級平臺分別接入國家級平臺。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只運行省本級系統和數據庫,并
作為一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接入國家級平臺。市級信息平臺存
儲管理本轄區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為市本級和縣級不動產登
記機構提供技術支撐。
(1)省級系統和數據庫支撐省本級不動產登記業務和
共享查詢服務。市級信息平臺為市本級和本轄區各縣級不動
產登記機構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撐。
(2)省級系統和市級信息平臺通過接入國家級平臺,
確保本轄區每一宗登記的信息都實時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
管理基礎平臺,實現四級實時共享。
(3)省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國家級平臺獲取本轄區
不動產登記數據,履行指導全省(區、市)各級不動產登記
工作的職責。
4.1.4.省、市都不集中: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市級不動
產登記機構都沒有平臺,全省三級系統分別接入國家
級平臺。
全省三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各自在本地管理運行本級系
23
統和數據庫,都作為一級登記機構分別接入國家級平臺。沒
有系統的地方可以直接利用國家級平臺的資源。
(1)各級系統和數據庫支撐本級不動產登記業務和共
享查詢服務。國家級平臺為沒有系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
職責提供技術支撐。
(2)各級系統通過接入國家級平臺,確保本轄區每一
宗登記的信息都實時納入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實
現四級實時共享。
(3)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國家級平臺獲取本轄區
不動產登記數據。
24
4.2.國家級平臺組成
國家級平臺的組成如下(圖3):
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
*
不動產登記統一
全國不動產登記數不動產登記信息共
接入系統信
享、查詢與分析系
標據庫及管理系統
息
)
準
規安
范平臺管理系統基礎資源服務平臺服務數據資源服務應用服務全
基礎設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
施環境
服務器存儲設備網絡設備
圖3國家級平臺組成
4.2.1.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及管理系統
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是信息平臺建設的核心,是按照
特定策略組織存儲的覆蓋全國各級不動產登記結果數據的
數據集合。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管理系統對全國不動產登
記數據庫進行統一組織、存儲、管理、維護和更新。
(1)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
來源于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結果數據,包括不動產統
一登記制度實施前和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的數據。不動產統
一登記制度實施前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
資料分散在各級,主要在市、縣級國土資源、住建、農業、
林業、海洋等部門,需要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統一的不
25
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進行標準化整合,通過匯集和集成建立
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登記
業務形成的登記結果數據實時納入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
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包括以下內容:
——空間數據。包括基礎地理、地籍區、地籍子區、宗
地圖、宗海圖、房屋分戶平面圖等空間數據。
——登記數據。包括權利、權利人、不動產單元信息以
及其他描述性和補充性信息,完整地記錄不動產單元的歸屬
及其變化過程,為不動產單元歷史追溯與行政審批、交易的
有效監管提供依據。
(2)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管理系統。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管
理系統以數據庫和GIS平臺軟件為基礎,對不動產登記信息
相關的空間數據、屬性數據、圖片等各類數據進行統一管理
和維護,滿足不動產登記數據的檢查入庫、組織管理、查詢
檢索、導入導出、數據分發、專題制作、更新維護等要求。
由于不動產登記數據類型多、數據海量、支撐不同的應用,
需要針對不同類型數據、不同的應用,合理設計數據組織和
存儲管理策略,提升應用效率。
4.2.2.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
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是信息平臺有效運行的驅動
力之一,提供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接入國家級平臺服務,確
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信息實時納入不動產登記信
26
息管理基礎平臺,實現各級不動產登記信息實時互通共享和
同步更新。
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的接入對象為各級不動產登
記機構。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依據不動產登記數據接入
規范,圍繞數據獲取、封裝、傳輸、接收這一主線,功能主
要包括增量數據動態監測與獲取、數據內容規則檢查、數據
文件封裝、數據文件網絡安全傳輸、不動產權證書或業務號
統一編碼、數據文件接收、數據接入全過程監控等內容。不
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提供數據主動抽取、數據接入接口、
數據接入文件等多種數據接入方式,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可
依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
4.2.3.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
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是平臺提供的業務應用系統,為不
動產登記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等全流程提供服務,實現
各級不動產登記日常業務的網絡化、透明化、柔性化和規范
化管理。通過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的運行,實現不動產登記
數據庫的實時更新,保障數據庫的現勢性。
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基于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圍繞各類
不動產登記及其業務流程,集成空間數據庫、GIS組件、工
作流引擎和動態表單等技術,其功能主要包括不動產權籍調
查數據管理、工作流管理、表單定制、登記業務管理、不動
27
產登記電子簿冊管理、時空一體化數據管理、電子檔案管理
等內容。
4.2.4.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查詢與分析系統
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查詢與分析系統包括四個方面的
功能,一是面向不動產審批和交易主管部門的協同共享服務;
二是面向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服務;三是面向權利人和利害
關系人的社會化查詢服務;四是面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信息
綜合分析服務。
(1)不動產登記信息協同共享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
協同共享系統面向國土、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相
關業務,提供信息實時互通共享。依據不動產登記機構與國
土、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以
及制定的信息共享規范,不動產登記信息協同共享系統功能
包括不動產登記共享數據抽取、不動產登記共享數據推送服
務、不動產登記共享數據前置交換機服務、不動產審批與交
易部門數據獲取、數據質量檢查、共享數據管理、共享數據
安全管理等內容。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系統提供數據推送和
數據前置交換機等服務方式,以便住建、農業、林業、海洋
等部門通過網絡進行實時數據協同,實現業務聯動。
(2)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服務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
共享服務系統面向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
審計、統計等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服務,滿足相
28
關部門日常管理工作對不動產登記信息查驗需求。同時,向
相關部門提出信息共享請求,滿足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對部
門間共享信息的需求。
(3)社會化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面向權利人、利害關
系人等社會公眾,通過身份鑒別等方式提供依申請信息查詢
服務。
(4)不動產登記信息分析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分析
系統是國家級平臺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綜合分析、制作信息
產品的主體,提供數據抽取、轉換與加載(ETL)、數據綜合
查詢、基礎數據報表分析、自定義報表分析、多維即席分析、
指標提取與評價、模型預測、分析報告制作與輸出等功能。
4.2.5.平臺管理系統
平臺管理系統是國家級平臺的管理中樞,負責各類資源
的統一配置、調度、監管和調控,為全國不動產登記數據庫
及其管理系統、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
系統、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查詢與數據分析系統等應用系統
的運行提供統一的資源保障、運維保障和安全保障。依據云
架構建設要求,平臺管理系統功能主要包括基礎資源管理、
數據資源管理、應用服務管理、通用服務管理、開發環境管
理等內容。
(1)物理資源管理。對計算資源、存儲資源、網絡資
源進行統一管理、監控,以按需服務的方式進行配置和調度,
29
根據實際需求交付和回收資源。
(2)數據資源管理。對支撐不動產登記業務和信息共
享、信息查詢服務的不動產登記數據進行統一管理、配置與
調度,保障數據資源的合理配置與高效調用。
(3)應用服務管理。對國家級平臺向用戶提供的登記
業務、信息共享和查詢、信息分析等應用服務進行統一管理
與調度。
(4)通用資源管理。對國家級平臺的用戶及權限、安
全認證等共用資源進行統一管理,對接入網絡的終端和網絡
運行情況進行安全監控。
(5)資源服務目錄。將國家級平臺的基礎設施、數據
資源、應用服務進行匯總,向用戶呈現各類服務及訪問權限。
(6)開發環境管理。提供面向開發用戶需求的SDK(軟
件開發工具箱)、IDE(軟件開發集成環境)、并行編程模型等
資源,并對這些資源進行統一的調配與監管。
4.2.6.相關技術標準
技術標準是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互通共享和信息平臺
的規范化運行的基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
準》以《條例》、登記制度和《簿冊樣式》為主要依據,基
于原有土地、房屋、林業、草原、海域等登記數據,面向各
級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建設需求,明確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的術
30
語定義、內容、要素分類與編碼、數據結構、命名規則、字
段常量等內容,指導不動產登記數據庫建設、數據交換與數
據共享。《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主要規范不動產登記結
果數據,各地結合本地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整合等實際情況,
在此基礎上擴展,滿足本地不動產登記業務需要。
(2)《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范》。依據《不
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面向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前各
級(主要是市、縣級)已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存量數據整合
建庫,明確不動產登記數據整合建庫的目標、任務、內容、
方法和程序,指導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開展存量不動產登記
數據整合建庫工作。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施后產生的登記
數據滿足統一的標準規范要求。
(3)《不動產登記數據匯交規范》。面向各級不動產登
記機構整合建庫的成果數據,編制《不動產登記數據匯交規
范》,明確匯交數據內容、匯交格式、匯交時間、匯交程序、
匯交職責等內容,為不動產登記統一接入系統運行奠定基礎。
(4)《不動產登記數據共享交換規范》。主要面向不動
產登記機構應與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之間的數據
共享交換,明確不動產登記機構所需共享的住建、農業、林
業、海洋等部門的審批與交易數據,住建、農業、林業、海
洋等部門所需共享的不動產登記數據,以及共享的方式、共
享職責、共享流程等內容,為實現不動產登記、審批、交易
31
數據的實時互通共享奠定基礎。
(5)《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接入技術規范》。
對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本地運行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接
入信息平臺提出技術要求,確保各級相關系統與信息平臺平
穩對接。
(6)《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技術規范》。依據不動
產登記制度設計,面向不動產登記業務全過程網絡化管理,
編制《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建設技術規范》,明確系統功能
模塊、接口要求等內容,指導市、縣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
建設。
(7)《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服務規范》。對利
用信息平臺提供的各類服務提出技術要求,確保各類服務對
象與信息平臺平無縫對接。
4.2.7.運行環境
包括計算、存儲、網絡等硬件和基礎軟件,是國家級平
臺運行的基礎,采用云服務模式集成。
(1)應用服務器集群環境。用于不動產登記業務、信
息共享和查詢業務應用需要。
(2)數據庫服務器集群環境。滿足全國不動產數據集
中統一管理需要。
(3)存儲備份系統。滿足海量不動產登記數據存儲和
備份的需要。
32
(4)基礎軟件系統。由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
GIS平臺軟件等組成。
4.2.8.安全系統
安全系統建設包括物理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應
用安全、安全制度等內容,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
臺的安全平穩運行和信息的安全管理、應用服務。信息安全
納入信息系統建設的全周期,“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
運行”。
(1)物理安全。建立安全的平臺運行的物理環境,提
供訪問控制、防火、防水和防潮機制、溫濕度控制、電力供
應等一系列物理安全措施,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
臺運行的穩定、持久運行。
(2)網絡安全。建立安全的網絡環境,包括國土資源
部內網、國土資源業務網、互聯網等網絡安全。
(3)主機安全。通過身份鑒別和訪問控制兩個方面各類
技術,保障運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的服務器,以
及虛擬機的安全。
(4)數據安全。建立以數據完整性、數據保密性、備
份恢復等內容為核心數據安全策略,保障云端不動產登記數
據庫及其衍生或相關數據的安全。
(5)應用安全。建立以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
計、剩余信息保護、通信完整性、抗抵賴、軟件容錯、資源
33
控制等內容為核心的應用安全策略,保障不動產登記信息管
理基礎平臺各應用系統的應用安全。
(6)安全制度。建立以崗位設置、人員配備、授權和
審批、審核與審查等內容為主的安全制度,保障不動產登記
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的有效運維。
34
4.3.省、市級平臺組成
省、市級平臺與國家級平臺的組成基本相同。由于省、
市級平臺集中管理本轄區不動產登記數據庫,為本轄區各級
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登記業務和信息共享查詢服務職責提
供統一的技術支撐,因此,與國家級平臺相比,沒有統一接
入系統,而是直接為本轄區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履行登記業
務和信息共享查詢職責提供統一的技術支撐。
35
4.4.國家級平臺技術架構
國家級平臺采用自主可控信息技術、按照云計算模式構
建,技術架構如圖4所示。
平臺門戶
應用層
(SaaS)不動產登記信息
不動產登記統
不動產登記服務共享、查詢與分
一接入服務
析服務
數據
網
標
資源*不動應群本詢
絡
準
層
與
與
(DaaS)
安
制
全
度
保
保
平臺層不動產登記數據其他數據
障
障
體體
系(PaaS)系
基礎
操作系統關系型數據庫NoSQLGIS
基礎設軟件
施層
資源計算資源存儲資源網絡資源
(IaaS)池
物理存儲設備
班源服務器網絡設備
圖4國家級平臺技術架構
4.4.1.基礎設施層
基礎設施層也稱基礎設施即服務層(IaaS),是將計算
資源、存儲資源、網絡資源等物理資源進行整合,按照云服
務模式和云架構建立共享資源池,形成可按需動態擴展的高
性能計算環境、大容量存儲環境,滿足海量不動產登記數據
存儲、高并發用戶登記業務辦理和信息共享查詢,以及各級
登記業務系統接入平臺的需要。
4.4.2.平臺層
平臺層也稱平臺即服務層(PaaS),是不動產登記信息
管理基礎平臺的樞紐,負責對物理資源、數據資源、應用服
36
務、通用資源等進行統一管理、監控與調度,負責提供應用
開發和部署的環境。
4.4.3.數據資源層
數據資源層也稱數據即服務層(DaaS),由不動產登記
數據、其他數據等組成,負責數據的統一組織與管理,對應
用層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信息共享和查詢服務系統、信
息分析系統提供數據支撐。不動產登記數據包括覆蓋全國的、
通過歷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記積累的登記信
息。不動產登記數據通過日常登記業務實時動態更新。
4.4.4.應用層
應用層也稱軟件即服務層(SaaS)。面向各類用戶,通
過網絡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查詢、分析、交換、共享服務
和登記業務辦理服務。服務對象包括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
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公安、
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以及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等。通過統一應用服務門戶向用戶呈現。
4.4.5.標準和制度保障體系
標準和制度保障體系包括數據和應用服務方面和技術
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確保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
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平臺與外部系統交互能夠有效銜接,規
范運轉。
37
4.4.6.安全保障體系
安全保障體系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基礎設施、網絡
安全、主機安全、應用安全、數據安全等內容,保障數據存
儲、傳輸、訪問、共享的安全。
38
4.5.省、市級平臺技術架構
省、市級平臺技術架構可以參考國家級平臺技術架構進
行設計,應符合“國土資源云”總體框架,確保各級相互銜
接。
39
第五章信息平臺運行和應用
5.1.信息平臺部署
按照目標任務及總體框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
臺部署采用資源整合并提供服務的方式。平臺部署包括基礎
設施部署、數據庫部署和系統部署三個部分。
5.1.1.基礎設施部署
(1)國家級平臺部署在云數據中心。云數據中心采用
分布式構架,形成物理上分布、邏輯上集中的不動產登記云
數據中心,實現負載均衡和互為備份機制,滿足大用戶并發、
海量數據存儲管理的需要(圖5)。
不動產登記云數據中心可動態生長,能夠根據業務量和
數據量,擴展新的數據中心節點。
擴展的云數據分中心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節約投資。
遵循國家信息產業政策,采用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租用云服
務商的云數據中心計算、存儲、網絡等資源,最大限度地節
約投資。
云數據中心統一部署承載不動產登記業務相關的系統、
數據庫所需的所有服務器、存儲、網絡及安全設備,對分布
式云數據中心的服務器、存儲、網絡設施資源進行統一管理、
配置。對各節點的設施資源進行統一調度和監控,形成系統
容災和數據備份機制,保障業務的不中斷和數據安全。
40
國家級平臺
主數據中心
設備數據應用管理
分數據中心分數據中心分數據中心
設備數據應用設備數據應用設備數據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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