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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總共3節(jié)第七章
侵害其他人格權
目錄第一節(jié)姓名權第二節(jié)肖像權第三節(jié)公開權CONTENTS第一節(jié)
姓名權一、姓名權的歷史清政府推出《大清民律草案》,承認姓名權為私權,予以保護1929年民國時期制定的《民法典》新中國成立前新中國成立后對姓名權的立法保護始于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不僅規(guī)定了姓名權,而且對姓名權的侵權責任做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同一時期,姓名權在美國也得到了發(fā)展,但和肖像權一樣,是作為隱私權的一種而獲得保護的,后來又發(fā)展出姓名和肖像的公開權在西方的歷史在中國的發(fā)展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中第11條規(guī)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則明確提出了姓名權的概念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在第2條“民事權益”規(guī)定中列舉了姓名權。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第1012~1017條對姓名權進行了全面的規(guī)定,由此構成我國姓名權制度的基石。日本民法未見姓名權條款,但日本最高法院1988年在“NHK日語讀音訴訟案”的判決二、姓名權的概念姓名權的主體姓名權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自然人死亡后,若姓名權受到侵害,則其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責任。法人、非法人組織不享有姓名權,但享有名稱權。除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些自然人組合也有名稱,比如沒有民事主體地位的合伙人可以起字號。對于沒有這些主體地位的自然人組合,可以使用名稱權的規(guī)則予以保護。案例:黃某某等訴養(yǎng)天和集團姓名權糾紛案原告黃某某等九人的祖輩及父輩等人經過了數十年的經營于解放前就形成了著名的“養(yǎng)天和”品牌藥店,被告養(yǎng)天和集團在經營“養(yǎng)天和大藥房”的過程中,未經原告的同意在商業(yè)宣傳中使用了原告祖輩及父輩等人的姓名及創(chuàng)業(yè)歷史,原告等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案件背景法院意見初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姓名權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同時此案被告并非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等方式使用原告祖輩及父輩等人之姓名,故作出駁回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告祖輩及父輩等人雖已亡故,原告等人不能直接繼承已故者的姓名權,但可以繼承涉案姓名所承載的財產性利益,因而判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十余萬元。二、姓名權的概念姓名權的客體姓名權保護的客體一般是指戶籍上的姓名。依據《民法典》第1017條,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的簡稱等,同樣是姓名權保護的對象。在司法實踐中,只有稱謂與特定對象之間已經形成了穩(wěn)定、特定的指向對應關系,該稱謂才會受到姓名權的保護。案例:“云菲菲”案2007年11月至2012年11月期間,鈕某某是北京上加一線公司的簽約歌手。在作為上加一線公司簽約歌手期間,鈕某某使用藝名“云菲菲”進行各種演藝、宣傳等活動,逐漸具有知名度。鈕某某與上加一線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于2013年4月與北京鳥人公司簽訂合同,成為鳥人公司的簽約藝人。而上加一線公司則安排其簽約藝人卞某某使用“云菲菲”作為藝名對外進行演藝活動。同時,上加一線公司還將“云菲菲”注冊了商標并獲權。鳥人公司和鈕某某認為,上加一線公司和卞某某使用“云菲菲”作為藝名對外進行演藝活動和宣傳的行為構成對其的不正當競爭,遂將其訴至法院。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紀公司為其簽約藝人起藝名,藝名屬于姓名權保護的范疇,姓名權屬于人格權,專屬于自然人,因此簽約藝人對該藝名享有姓名權,而不是該經紀公司享有。法院還認為,自然人參與市場競爭時,姓名不僅是標記自然人的符號,同時也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符號,姓名代表自然人的商業(yè)信譽,因此該藝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二、姓名權的概念姓名權的內容姓名決定權: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具體包括姓氏和名字姓名變更權:自然人有權對自己的姓名進行變更,他人不得干涉姓名許可權: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姓名使用權:自然人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用以區(qū)別自己與其他自然人,確定自己的主體地位,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干涉他人姓名這種侵害指的是對自然人命名權、使用權、變更權和許可他人使用權的干涉,阻礙自然人對姓名權的行使。2008年的“趙C案”因電腦系統(tǒng)無法登記引發(fā)的姓名權糾紛已經不是個案。盜用他人姓名盜用指的是未經權利人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權利人的姓名。盜用不同于冒用,是非法使用而未冒名。用于行政事務的辦理,比如用于工商登記等;也有可能是從事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擅自在法律文書上簽署他人姓名等。假冒他人姓名假冒指的是冒名頂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該人參加民事活動或其他行為。假冒他人姓名與盜用他人姓名一樣,都是指行為人在受侵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利用他人姓名并侵害了權利人的姓名權。三、姓名權的侵害(一)侵害方式案例:周星馳訴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2017年1月11日,中建榮真無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公司)的網站頁面的終端風采VI展示處有“城市森林攜手星爺一起見證生態(tài)墻板真功夫”的宣傳廣告。該宣傳廣告配有周星馳的照片,與涉案網頁上另一宣傳廣告語共同在頁面上展示。2017年6月19日,“創(chuàng)業(yè)邦”網站和頁面均顯示有中建公司的宣傳廣告,并在插圖周星馳的照片旁注有“華語喜劇演員、導演、編劇、監(jiān)制、制片人、出品人,代表作:《功夫》”的文字。2017年9月5日,周星馳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虹橋火車站購得一本《旅伴》雜志。中建公司在《旅伴》雜志上發(fā)布廣告,在該宣傳廣告右側配有周星馳肖像和簽名的照片,照片上注有小字體文字對周星馳進行介紹。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中建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獲得周星馳肖像權或姓名權的使用許可,其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站、雜志的宣傳廣告上使用周星馳的肖像和姓名(藝名),且突出顯示,構成對其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法院判決被告中建公司向周星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80000元。案例:齊玉苓案齊玉苓、陳曉琪均系山東省滕州市八中1990屆初中畢業(yè)生。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考時成績不合格,失去了升學考試資格。齊玉苓則通過了預選考試,并在中專統(tǒng)考中獲得441分,超過了委培錄取的分數線。隨后,山東省濟寧市商業(yè)學校發(fā)出錄取齊玉苓為該校1990級財會專業(yè)委培生的通知書。但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被陳曉琪領走,并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市商業(yè)學校報到就讀。1999年1月,齊玉苓在得知陳曉琪冒用自己的姓名上學并就業(yè)的情況后,以陳曉琪及陳克政(陳曉琪之父)、滕州八中、濟寧市商業(yè)學校、滕州市教委為被告,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指出:根據此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guī)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做出終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0000元。兩種工具人格權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承擔責任行為人原則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抗辯事由但姓名權的保護不是絕對的。在現實生活中,姓名是自然人開展社會交往之必需,也不可避免為他人或社會所需要。三、姓名權的侵害(二)抗辯事由第二節(jié)
肖像權一、肖像權的歷史無新中國成立前新中國成立后·1858年法國“雷切爾案”·1970年法國制定《個人權利強化保護法》1907年,德國制定《藝術及攝影作品著作權法》1965年德國制定了《著作權法》美國“羅伯遜訴羅徹斯特折疊盒生產公司案”“派維斯奇訴新英格蘭人壽保險公司案”在西方的歷史在中國的發(fā)展我國關于肖像權的保護始見于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頒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20年全國人大通過《民法典》,其中第1018~1023條對肖像權進行了全面的規(guī)定,該法由此成為我國目前保護肖像權最重要的法律。日本法律長時間以來沒有關于肖像權的明確規(guī)定。二、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的主體肖像權的主體僅限自然人,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只能由特定自然人專屬享有。法人可為名稱權或名譽權的主體,但由于不存在客觀的、能夠獨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不享有肖像權。任何自然人在肖像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均可訴請排除侵害。案例:光文·堪達雷里訴湖北漢家劉氏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案原告光文·堪達雷里主張其祖父劉峻周生前作為茶葉專家,在茶行業(yè)影響巨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湖北漢家劉氏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家公司)在未取得其親屬授權的情形下,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商業(yè)推廣過程中使用劉峻周的照片及姓名,其行為侵犯了劉峻周的姓名權及肖像權。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經審理認定漢家公司在其所售產品上印刷的照片、網頁宣傳中使用的劉峻周姓名與劉峻周本人的肖像、姓名具有同一性,同時也可以認定光文·堪達雷里與劉峻周之間的祖孫關系,故法院對光文·堪達雷里的相關陳述予以認定。漢家公司在未取得劉峻周近親屬授權同意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劉峻周姓名、肖像的行為構成侵權,光文·堪達雷里有權提出相應訴訟主張。二、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的客體肖像權的客體是肖像。肖像包含四個特征:(1)表現方法是藝術手段,如影像、雕塑、繪畫等。(2)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之上。(3)具有可識別性。(4)是自然人的外部形象。案例:易烊千璽訴成都綻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權案被告為經營護膚品的成都綻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了一篇商業(yè)推廣文章,文章中附有一張人物肖像剪影圖片,并提到該公司即將迎來一名神秘“藍朋友”;文章中除肖像剪影外,還用文字描述的方式提供了大量人物線索,并且在該文章的精選留言區(qū)有大量留言均提及藝人易烊千璽的名字。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選留言”模式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可構成侵犯肖像權。單純的剪影因其僅有輪廓,可識別性并不強,但如果對剪影有大量明確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再加之精選留言,使該剪影具有很強的可識別性。法院據此判決該公司向原告易烊千璽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二、肖像權的概念肖像權的內容制作肖像的權利:肖像的制作是指通過照相、錄影、雕刻、繪畫等方式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光盤、雕像、畫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外貌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使用肖像的權利:肖像一旦被制作出來,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使用價值具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自己。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當自然人的肖像以藝術的方式再現,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的時候,肖像便具有了物的屬性。公開肖像的權利:在自然人的肖像以特定方式呈現在物質載體上之后,肖像權人即有權決定是否將肖像公之于眾,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在特定范圍內公開還是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二、肖像權的概念和其他權利的關系肖像權與聲音權:聲音權就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聲音利益,決定對自己的聲音進行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聲音權包括兩類內容。一類是自我使用權;另一類是許可他人使用權肖像權與名譽權:肖像權與名譽權聯(lián)系密切,侵害他人肖像權可能同時侵害他人名譽權。當行為人同時侵害肖像權、名譽權時,構成請求權競合,被害人可考慮個人情況、舉證責任等因素,一并或選擇主張之。肖像權與著作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對肖像權和著作權進行了區(qū)分,并予以性質不同的法律保護;肖像權的主體和著作權的主體常常是分離的,因此在實踐中容易引發(fā)侵權糾紛。肖像權與隱私權:在特定場景下,肖像構成私密事項。對肖像權的侵害,往往也構成對肖像權人隱私權的侵犯。隱私權主要是一種精神性人格權,而肖像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財產利益。案例:湯麗訴張旭龍和吉林美術出版社侵犯肖像權案2004年2月,原告湯麗(又名湯加麗)在北京勞動大廈禮品部購買了吉林美術出版社出版、張旭龍著的《看見記憶——中國首位演藝員人體魅力攝影》圖書一套和《湯麗人體寫真——看見記憶》精裝本圖書一套,書中共收錄湯麗人體攝影照片180余幅。湯麗以張旭龍和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維護其合法權益,并要求損害賠償。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認為兩被告未經湯麗許可出版載有其肖像的攝影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并依法判決賠償原告的損失。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拍攝他人肖像,或以其他方式偷偷制作他人肖像,即便行為人不將此肖像公開,也有可能構成侵權?!秾懻嬷芸冯s志誤登照片的女性事件擅自公開他人肖像未經他人同意,擅自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公布他人肖像,行為人即便沒有營利目的,也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隨著社交媒體的廣為流行,動輒網絡曝光引發(fā)的侵權行為日益增多,且多為普通民眾之間的私人恩怨。以丑化、污損、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我國《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比?、肖像權的侵害(一)侵害方式肖像權人允諾公共安全抗辯事由三、肖像權的侵害(二)抗辯事由新聞性使用公共環(huán)境出于學術、藝術目的由于肖像權是禁止未經本人允諾而對其肖像進行制作、公開和使用的權利,因此如果得到了肖像權人的允諾,自然就不屬于違法行為。新聞傳播從來不是純粹的商業(yè)活動,而是蘊含著重大的公共利益。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肖像,是國際公認的對肖像的合理使用,無須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此種合理使用指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執(zhí)法機關可以在必要的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此種合理使用指的是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這是指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案例: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等侵犯肖像權案2004年10月21日,《精品購物指南》在其千期專刊的封面上刊登了2004年奧運會110米欄冠軍劉翔的大幅跨欄照片,封面的下方是中友公司購物節(jié)的廣告,約占頁面的六分之一。劉翔以侵害肖像權為由訴至法院。初審法院認為,該??南嚓P內容是為回顧2004年具有影響的事件而進行的報道,使用劉翔在公共領域的肖像,屬于合理使用,被告行為不構成侵權。劉翔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查明,系爭圖片在發(fā)表前已被修改,比賽現場背景為紅旗所取代,跨欄上的奧運標志和劉翔運動服上的耐克商標被去掉。二審法院認為,千期專刊內容中雖然有關于劉翔奧運奪金的消息,但??饷媸褂玫膭⑾栊は?其背景、衣著、跨欄均有較大改動,不屬于單純的新聞報道。??饷嫔系膭⑾枧c購物節(jié)廣告之間,雖然不具有直接的廣告關系,但具有一定的廣告性質的關聯(lián)。就??饷娴恼w設計而言,足以令公眾產生“劉翔在為某某公司做廣告之誤解”。此與直接使用劉翔肖像做廣告相比,兩者在對劉翔人格的侵權樣態(tài)上并無本質區(qū)別。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由此撤銷原判,判決被告的行為構成侵害肖像權,須向劉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案例:電影《秋菊打官司》之肖像權糾紛1992年2月,《秋菊打官司》攝制組在陜西寶雞拍攝體現當地風土人情的場景時,將正在街頭販賣棉花糖的賈某某攝入鏡頭,并在制成的影片中使用。賈本人自稱因患過天花,臉上有麻子,從來“連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賈的形象大約出現了4秒鐘。有熟人嘲弄賈“成了明星”,“長得那樣還上電影”;其子在學校也因此被戲謔。這些遭遇讓賈感到非常痛苦,于是以肖像權被侵犯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在法院看來,原告身處社會公共環(huán)境之中,身份明確,形象公開。電影制片廠出于影片創(chuàng)作的需要,拍攝街頭實景時將其攝入鏡頭,主觀上并無過錯。影片雖有4秒定格,但攝制者主觀上沒有惡意,客觀上也沒有渲染賈某某任何不完善之處,該人物鏡頭的拍攝及使用應被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許的范圍。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認為,攝制組未經賈本人同意,拍攝并使用其肖像鏡頭,具有社會實踐的合理性,且不違背現行法律關于保護公民該項權利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不構成對賈某某肖像權的侵害。第三節(jié)
公開權一、公開權的發(fā)展·公開權誕生于美國?!ぁ傲_伯遜訴羅徹斯特折疊盒生產公司案”·《紐約州權利法案》“海蘭訴托普斯案”1954年尼莫發(fā)表論文《論公開權》“扎奇尼訴施貴普斯-霍華德廣播公司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在“麥克萊斯塔案”在西方的歷史在中國的發(fā)展我國的立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公開權”這一概念,但早期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廣告法》、《商標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都包含了商業(yè)利用人格標識的條款。2011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邦德(Bond)007”商標異議行政訴訟中,首次提出了與公開權較為接近的“商品化權”的概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姓名權糾紛案2020年,全國人大頒布《民法典》在英美法系國家,比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對于個人特征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仿冒、虛假陳述、不當占用等侵權之訴實現的,而非通過制定成文法的形式為公開權提供單獨保護。二、公開權的概念公開權的主體有關公開權的性質,國內外法學界一直爭論不休。在美國,很長時間以來是將公開權看作隱私權的一部分,但現在情況有變化,將其看作獨立的財產權的觀點占據支配地位。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將公開權看作人格權的一部分依然占據主導地位。在現實生活中,社會名流經常會因為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而感到痛苦,比如將某演員的肖像用作整容廣告,將某運動員的肖像用作壯陽劑廣告。將公開權定位為人格權,和現有的人格權理論可以完整對接,這不僅是本書的處理方法,而且是我國《民法典》將公開權條款(即第993條)放置在“人格權編”的原因。二、公開權的概念公開權的性質根據目前主流意見,公開權的主體僅為自然人,不包括動物、非生命物體、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有關公開權的案例涉及名人的人格因素所帶來的商業(yè)利益,因此公開權對于名人更有意義。但更多的人認為,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公開權。人人享有公開權的觀點現已成為通說,這也是我國民法所采取的立場。對于死者是否享有公開權,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guī)定。案例:芙拉莉等訴Facebook案2011年,Facebook引入“贊助故事”(sponsoredstory)這一新的廣告形式,它會凸顯用戶在社交活動中所“點贊”過的品牌。比如,如果A用戶點贊過NewBalance的品牌頁面,那么他的朋友B就有可能看到包括文字內容“A喜歡NewBalance”在內的廣告。原告以集體訴訟的方式將Facebook訴至法院。原告指控,Facebook在沒有獲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將用戶姓名、照片、喜好和身份信息用到廣告之中,或通過受贊助的內容功能來銷售產品和服務的業(yè)務中。Facebook否定了一切指控。在法院看來,這是利用熟人的影響力來進行商品推薦,其效果往往勝過名人廣告。這種病毒式傳播的朋輩推薦在當下的數字營銷時代正被深度挖掘和利用。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指出,在被電視節(jié)目真人秀和在線社交媒體統(tǒng)治的當代社會,在決定是否給予公開權保護時,區(qū)分名人和非名人顯得越來越武斷。在這起集體訴訟中,雙方最后達成和解,Facebook為此向受到該案影響的用戶支付了總額達2000萬美元的賠償。二、公開權的概念公開權的保護對象姓名: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然人有權許可他人對其姓名進行商業(yè)化利用,如用作商標、用于產品宣傳。姓名在此指的不僅是戶籍登記用的本名,也應包括自然人的別名、筆名、藝名、網民等。肖像:依據《民法典》第1018條,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包括漫畫形象、素描形象、油畫形象、雕像、表演形象等。聲音:聲音也是自然人的一種人格標識,具有唯一性、穩(wěn)定性的特征。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權利人的聲音或模擬權利人的聲音,也是對其公開權的一種侵害。其他具有識別性的人格特征:在某些情況下,一些具有鮮明特色的人格特征,比如富有特色的裝扮、特殊的舉止、特有的道具等,可明確指向某一特定的人,或能讓公眾聯(lián)想到某一特定的人。這些因素也是主體的人格標識,可加以商品化利用,并得到法律的保護。案例:喬丹姓名權糾紛案2012年,NBA退役明星邁克爾·喬丹宣布起訴設在福建的中國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簡稱喬丹公司),指其在未經他本人許可的情況下非法使用他的中文名字和球衣號碼“23”。喬丹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商標法》第31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繼續(xù)上訴,但在一審、二審中均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背景法院意見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名在中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喬丹公司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yè)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均不足以使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案例:姚明訴云鶴公司侵害人格權及不正當競爭案被告武漢云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鶴公司)在未經姚明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姓名和肖像用于生產和銷售的“姚明一代”產品及其宣傳上。初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明因其自身的努力,憑借其在男子職業(yè)籃球領域取得的成就及其良好的社會形象,在廣大消費者中的影響力而產生的相關權益受法律保護。云鶴公司在商品銷售的宣傳過程中,多次使用姚明的肖像和姓名,將其生產和銷售的運動型產品與姚明相聯(lián)系,既侵害了姚明的肖像權及姓名權,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案件背景法院意見法院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酌定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姚明以初審判決賠償數額過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姚明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案例:邁德爾訴福特公司案福特公司想在廣告中以美國著名歌手邁德爾(BetteMidler)演唱的那首《你想跳舞嗎》(DoYouWanttoDance)作為背景音樂。福特公司雖然獲得了詞曲作者的同意,但遭到了邁德爾本人的拒絕。福特公司于是雇用了另一名歌手,極力模仿邁德爾本人的聲音,致使熟悉邁德爾聲音的人都以為是邁德爾本人在演唱。邁德爾訴至地區(qū)法院,聲稱其聲音被盜用,因而尋求賠償。案件背景法院意見地區(qū)法院認為法律上不存在聲音保護條款,駁回了邁德爾的訴求。邁德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巡回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聲音如同面孔一樣,具有可區(qū)別性與個性。人類的聲音是表明身份的最易感受的方式,而被告不適當地盜用了原告聲音的價值,是對原告的對其身份所享有的財產性利益的侵犯。巡回上訴法院因此推翻了先前的判決,認定模仿原告的聲音構成侵權,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40萬美元。公開權的限制一種是積極權利的行使,即權利人積極將其人格標識用于商業(yè)活動中,以獲取一定的報酬一種是消極權利的行使,即權利人依法禁止他人擅自將其人格標識進行商業(yè)化利用。三、公開權的限制三、公開權的限制在實務中,積極權利的行使一般不會遇到什么問題,消極權利的行使也常得到法律的保護,但這種保護不是絕對的,而會受到言論自由等方面的限制。具體來說,在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媒體上使用他人的人格標識,具有新聞報道、新聞評論、傳遞信息、啟迪民眾乃至提供娛樂的意義或功能,就不能算是商業(yè)性侵權使用。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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