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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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執行日期:2008.12.11總則

1.0.1統一建筑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

1.0.3

全部使用國家資金(含國家融資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二者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4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5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1.0.6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1.0.7

本規范附錄A-F

1.0.8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除應遵守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2.術語2.0.1工程量清單

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2.0.2

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的數字標識。

2.0.3項目特征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2.0.4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要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2.0.5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2.0.6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2.0.7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的材料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0.8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2.0.9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2.0.10索賠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的補償的要求。

2.0.11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事項所作的簽認證明。2.0.12企業定額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不可抗力

發、承包人都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合同專項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2.0.13

規費

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2.0.14

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2.0.15

發包人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應即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0.16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2.0.17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2.0.18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2.0.19

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企業。

2.0.20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的,對招標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2.0.21

投標人投標時報出的工程造價。2.0.22

發、承包人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2.0.23

發、承包人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最終工程造價。3.工程量清單編制3.1一般規定3.1.1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3.1.2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3.1.3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調整合同價款、辦理竣工結算以及工程索賠的依據之一。3.1.4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3.1.5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本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4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其他相關資料3.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3.2.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3.2.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附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編制。

3.2.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標識。一至九位應按附錄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設置,不得有重碼。3.2.4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附錄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3.2.5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應按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3.2.6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3.2.7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應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予以描述。3.2.8

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并報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省級或行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匯總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補充項目的編碼由附錄的順序碼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工程量清單中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內容。

3.3措施費項目清單3.3.1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通用措施項目可按表3.3.1選擇列項,專業工程的措施項目可按附錄中規定的項目選擇列項。若出現本規范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補充。3.3.1通用措施項目一覽表序號項目名稱1安全文明施工(含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2夜間施工3二次搬運4冬雨季施工5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設施,建筑物的臨時保護設施9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3.3.2

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

3.4其他項目清單3.4.1

其他項目清單宜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暫列金額;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計日工

4總承包服務費出現本規范3.4.1條未列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3.5規費項目清單3.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工程排污費;

2工程定額測定費;

3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費、失業保障費、醫療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3.5.2

出現本規范3.5.1條未列出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列項。3.6稅金項目清單3.6.1

稅金項目清單包括下列內容:

1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3教育稅附加。3.6.2

出現本規范3.6.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4。工程量清單計價4.1一般規定4.1.1采用工程量清單的單位工程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4.1.2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4.1.3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4.1.4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適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方式的措施項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4.1.5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4.1.6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規范4.2.6、4.3.6、4.8.6條的規定計價。4.1.7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若材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單價后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于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4.1.8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4.1.9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或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4.2招標控制價

4.2.1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并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拒絕。4.2.2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4.2.3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1本規范;

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

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定、技術資料;

6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材料參照市場價;

7其他的相關資料。

4.2.4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按本規范2.0.4、4.2.3條規定確定綜合單價計價。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4.2.5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規范4.1.4、4.1.5和4.2.3條的規定計價。

4.2.6其他項目費1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3計日工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4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4.2.7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4.1.8條的規定計算。4.2.8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文件中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4.2.9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開標前5日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招投標監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確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4.3投標價4.3.1除本規范強制性規定外,投標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4.3.2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4.3.3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編制:1本規范;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3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4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9其他的相關資料。

4.3.4

分部分項工程應依據本規范2.0.4條綜合單價的組成內容,按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確定的綜合單價計算。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4.3.5

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費項目進行增補。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4.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范第4.1.5條的規定確定。4.3.6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報價: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2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3計日工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費用;4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4.3.7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4.1.8條的規定確定。4.3.8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4.4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4.4.1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4.4.2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4.4.3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4.4.4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白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規范執行。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和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3工程量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方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4.5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4.5.1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4.5.2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計量周期。4.5.3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出現漏項,工程量計量偏差,以及工程量變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4.5.4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4.5.5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的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5應增加和扣繳的變更金額;

6應增加和扣繳的索賠金額;

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9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4.5.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后,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扣回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4.5.7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4.5.8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4.6

索賠與現場簽證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4.6.2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后,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4.6.3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1承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規范4.6.1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工程造價師復核索賠金額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并由發包人批準;

6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本條第4、5款的程序進行。4.6.4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準,綜合作出費用索賠和工程延期的決定。4.6.5

若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發出通知。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發包人做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4.6.6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4.6.7

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4.7工程價款調整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時,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合適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合同中沒有合適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規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的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4.8竣工結算4.8.1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4.8.2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編制,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核對。4.8.3

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1本規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4雙方確認的工程量;5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6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7投標文件;8招標文件;?9其他依據。4.8.4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或雙方確認調整后的綜合單價計算。4.8.5

措施項目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項目和金額,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本規范4.1.5條的規定計算。4.8.6

其他項目費用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計日工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中標價或發包人、承包人與分包人最終確認價計算。

3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金額,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4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

6暫列金額應減去工程價款調整與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余額歸發包人。4.8.7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4.1.8條的規定計算。4.8.8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給發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4.8.9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按合同約定時間核對。

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4.8.10

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已經認可,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后,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已經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4.8.11發包人應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簽收,拒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的,發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應當交付。4.8.12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4.8.13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4.8.14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的,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4.9工程計價爭議處理4.9.1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事項的,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4.9.2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4.9.3

發、承包雙方發生工程造價合同糾紛時,應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1

雙方協商;

2

提請調解。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解工程造價問題;

3

按合同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5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格5.1計價表格組成5.1.1封面

1工程量清單封-12招標控制價封-2

3投標總價封-3

4竣工結算總價封-45.1.2

總說明:表-015.1.3

匯總表:

1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2

2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3

3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44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55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66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75.1.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表:

1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表-082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表-095.1.5

措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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