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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各市、縣、自治縣科技管理部門,省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根據《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人民政府令第279號),我廳對原《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瓊科〔2019〕16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新修訂的《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科學技術廳2021年4月23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做好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科學技術獎的四個類別獎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深入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氛圍,為推動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更大動力。第四條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的非法干涉。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創造性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第五條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指導。其組成人員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標準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二章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第一節省自然科學獎第七條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第八條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第九條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三)所稱“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兩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第十條省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員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前五位),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第十一條省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該項自然科學發現或者科學理論的提出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第十二條省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項目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一)對于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特別重大的科學發現,可以評為特等獎。(二)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三)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四)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對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第十三條省自然科學獎每個項目的授獎單位和授獎人數:特等獎單位不超過8個,個人不超過10人;一等獎單位不超過6個,個人不超過8人;二等獎單位不超過5個,個人不超過6人;三等獎單位不超過4個,個人不超過5人。第二節省技術發明獎第十四條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省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第十五條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一)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第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第十七條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兩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第十八條省技術發明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員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人。第十九條省技術發明獎候選項目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該項技術發明研究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該項技術發明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第二十條省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項目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一)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并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技術發明,可以評為特等獎。(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三)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明顯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四)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并產生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可以評為三等獎。第二十一條省技術發明獎每個項目的授獎單位和授獎人數:特等獎單位不超過8個,個人不超過10人;一等獎單位不超過6個,個人不超過8人;二等獎單位不超過5個,個人不超過6人;三等獎單位不超過4個,個人不超過5人。第三節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第二十二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技術開發類、重大工程類、轉化推廣類、軟科學類、科學技術普及類和社會公益類等6個類別項目,分別按各類別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審。第二十三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包括技術開發類、重大工程類項目。“技術開發類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應用的項目;“重大工程類項目”,是指列入國家或者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項目。第二十四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是指在大規模推廣應用、依法引進消化吸收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轉化推廣項目。第二十五條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三)所稱“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科學技術普及、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貢獻”,包括軟科學研究、科學技術普及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軟科學研究”,是指為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有關戰略、規劃、政策、管理、體制改革研究,重大技術經濟分析、重大項目可行性論證,以及軟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研究等,并取得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科學技術普及”,是指在向公眾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以及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中發揮重要作用;“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以及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第二十六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或者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四)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并被相關決策和管理部門采納或者應用;(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在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上創新性突出,有示范帶動作用。第二十七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的完成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第二十八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條件:(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先進水平以上。(二)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較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第二十九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項目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對原始性創新或者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評為特等獎。(一)技術開發項目類1.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2.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較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很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3.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成果已轉化并創造了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二)重大工程項目類1.聯合攻關,協作程度很高,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具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2.聯合攻關,協作程度較高,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3.聯合攻關,有一定的協作程度,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三)轉化推廣項目類1.在轉化推廣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關鍵技術中的推廣方法、措施有很大創新,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產業整體水平有很大促進,并在區域或者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取得重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2.在轉化推廣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關鍵技術中的推廣方法、措施有較大的改進和創新,具有較大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產業整體水平有較大作用,并在區域或者行業中有較大覆蓋面,取得較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3.在轉化推廣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關鍵技術中的推廣方法、措施有一定的改進和創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產業整體水平有一定作用,并在區域或者行業中有一定覆蓋面,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四)軟科學項目類1.項目研究在理論上有重大創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對行政決策已產生很大的作用,被社會承認并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2.項目研究在理論上有較大創新,方法上有較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對行政決策已產生較大的作用,被社會承認并產生較大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3.項目研究在理論上有一定創新,方法上有一定突破,其研究成果對行政決策已產生一定的作用,被社會承認并產生一定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五)科學技術普及項目類1.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在國內有重大影響,內容被廣泛認識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范帶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2.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在國內有重要影響,內容在較大范圍內被認識和接受,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范帶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3.創作手法上有一定創新,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內容在一定范圍內被認識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范帶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六)社會公益項目類1.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重大的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2.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較大范圍內應用,取得較大的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3.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并在行業一定范圍內應用,取得較好的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第三十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個項目的授獎單位和授獎人數:特等獎單位不超過10個,個人不超過15人;一等獎單位不超過8個,個人不超過10人;二等獎單位不超過6個,個人不超過8人;三等獎單位不超過5個,個人不超過6人。第四節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第三十一條獎勵辦法第十條所稱“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對本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第三十二條被授予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在與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二)在向本省的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三)在促進本省與外國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推動了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第三十三條鼓勵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與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開展人才、技術和項目交流合作。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在項目提名、評審、授予等方面,給予與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同等待遇。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設等級,可空缺。第三章評審組織第三十四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審定專業(學科)評審組的評審結果;(二)對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三)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宏觀管理,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四)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第三十五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25—29人,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原則上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工作調整,由其單位推薦新人選,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三十六條獎勵辦公室擬定評審工作方案,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定后,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第三十七條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省外第三方評估機構設立若干個專業(學科)評審組,對候選項目、候選人(組織)進行評審。第三十八條專業(學科)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項目(人),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推薦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候選項目(人)及等級,推薦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獲獎候選項目(人);撰寫評審項目的評審意見。第三十九條專業(學科)評審組專家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省外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當年提名項目的具體情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且每年要進行不低于30%的比例輪換。各專業(學科)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第四十條評審專家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公正誠信,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職業道德;(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在相關領域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和重要影響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者行業的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及國內外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范;(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科技獎勵評審的各項工作;(四)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沒有科技信用及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第四十一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專業(學科)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嚴格保密。第四章提名和受理第四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四條所稱“提名者”指提名單位或者專家。第四十三條獎勵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專家學者”指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織機構”指省政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中央駐瓊單位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第四十四條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每年度每人可提名1項(名)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2人以上共同提名1項(名)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在海南全職工作的正高級職稱專家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提名1項(名)所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每位專家每年度只能提名1項(名)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專家執行回避原則,不能提名本人、本單位項目(人)。第四十五條提名者必須按照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提名條件和程序進行提名,明確提名項目的等級,并征得項目候選單位和候選人的同意,簽署誠信承諾書,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在提名、答辯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中承擔相應責任。被提名項目的候選單位(候選人)應將項目的名稱、項目簡介、知識產權、論文、主要完成單位與完成人員對項目的創造性貢獻等內容在本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或者異議解除后方能提名。第四十六條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應當是本省單位或者個人為第一完成單位或者第一完成人的研究開發成果。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其它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得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第四十八條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并正處于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提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第四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農藥、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主管行政機關批準,不得提名參加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五十條同一個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提名項目的完成人;同一技術內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復提名參加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第五十一條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已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獎勵的,不得再提名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五十二條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不能公開的,不得提名參加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第五十三條經兩年評定未授獎的候選項目或者候選人,如果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提名須隔一年進行。第五十四條提名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提名書及相關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第五十五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省級媒體上對形式審查的結果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第五十六條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形式審查公示后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提名者以書面形式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經批準退出評審的,如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提名省科學技術獎,須隔一年以上進行。第五章評審第五十七條省科學技術獎實行專業(學科)評審組評審和省獎勵委員會審定制度。第五十八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省外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業(學科)評審組,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項目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第五十九條省專業(學科)評審組評審專家認真審閱候選項目(人)材料,采取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推薦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項目(人)。第六十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省級媒體上公示專業(學科)評審組推薦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第六十一條對省專業(學科)評審組推薦且沒有異議或者異議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候選項目或者候選人,提交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進行審定。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省科學技術獎有關評審專家對候選項目(人)進行實地考察。第六十二條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對專業(學科)評審組推薦的候選項目(人)評審材料進行審閱,并聽取推薦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項目負責人匯報,經答辯后,采取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授獎項目(人)。第六十三條省科學技術獎專業(學科)評審組、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對進入評審的候選項目按提名的等級進行投票,落選項目不能進入到非提名等級投票(即不能跨等級投票)。第六十四條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一)省科學技術獎專業(學科)評審組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等形式進行,由評審專家根據相關規則和評價指標體系,通過評估、投票等方式產生評審結果。(二)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評審方式對省專業(學科)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審定;(三)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專業(學科)評審組的評審表決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成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四)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以及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應當由到會委員(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二等獎、三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過。第六十五條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提名專家、評審專家、獎勵委員會委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且當年全程不得參加獎勵評審活動:(一)本人為被評審項目的完成人;(二)本人為被評審項目的提名專家;(三)與被評審項目的完成人有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等親屬關系的;(四)與被評審項目的完成人有其他利害關系的。第六十六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及省級媒體上公示通過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第六十七條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當年提名項目總數的45%,其中,一等獎不超過當年提名項目總數的12%、特等獎項目不超過2項;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項目數額不超過3項。具體各獎種等級的比例在評審工作方案體現。第六章異議處理第六十八條省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候選項目及提名材料真實性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六十九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異議者)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第七十條異議者不得擅自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評審組織或者其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獎勵辦公室,不得提交評審組織討論或者轉發其他委員。第七十一條獎勵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第七十二條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獎勵辦公室、提名者、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有關人員應當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先征求異議者的意見。第七十三條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提名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審核,由提名者協助。提名者在接到協助審核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核實異議材料,并將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獎勵委員會委員和技術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獎勵辦公室通知提名者協調處理,提名者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協調,相關提名者協助,提出處理意見。獎勵辦公室應當將異議核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定后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決定,并將決定意見書面反饋異議方和提名者。第七十四條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異議者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形式審查公示期間的異議在公示期截止后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逾期未處理完畢的,不提交省專業(學科)評審組評審。省專業(學科)評審組評審公示期間的異議在公示期截止后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省獎勵委員會評審;逾期未處理完畢的,不提交省獎勵委員會評審。省獎勵委員會評審公示期間的異議在公示期截止后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報省政府批準;逾期未處理完畢的,取消被異議項目(人)當年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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