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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廠員工離職措施工廠員工離職措施篇一一、范圍本辦法規定了員工勞動關系解除的類型、條件及有關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二、引用標準2.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2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相關配套法規。三、職責3.1人力資源部是員工離職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辦理員工離職審核及面談、離職手續,核算員工離職前的工資、福利等項目。3.2各部門經理負責審核員工離職事項,確定員工最后工作日以及辦理工作交接手續。3.3財務部負責結清員工借款。四、工作程序4.1離職類別及條件4.1.1辭職:合同期內,員工可以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⑴試用期內員工辭職應提前3天書面向公司提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⑵一般情況下公司應同意員工辭職,但有以下情形除外:a.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b.被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審查尚未結案的;c.在勞動合同或與勞動合同有關聯的專項協議中約定有必須服務期,且必須服務期未滿的。4.1.2資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天書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⑴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⑵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⑶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⑷因經營業務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機構調整、崗位撤并等,致使員工的崗位消失的;⑸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或因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體力、健康狀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工作部門或工作地點,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調整的。4.1.3協商解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隨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解除。4.1.4違紀解除員工有不法或違紀行為的,公司可根據《勞動法》第39條規定或公司《員工紀律條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4.1.5自動離職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含),視為員工自動離職。4.1.6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公司與員工均有權提出終止勞動合同。4.2離職流程4.2.1用人部門或員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4.2.2部門經理收到申請表2個工作日內,與員工談話,確定員工的最后工作日,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4.2.3人力資源部審核,視權限批準。如屬員工辭職,還應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4.2.4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人力資源部在最后工作日前3天通知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發放《離職手續表》到財務部結算借款和工資福利。4.2.5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人力資源部于最后工作日當天辦理退工手續。4.3離職談話4.3.1員工提出辭職時,部門經理應與員工確認以下事項:⑴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⑵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⑶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⑷離職員工如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和服務期協議等專項協議的,所在部門應根據協議的約定,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4.3.2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希望其留下積極、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司持續改進的參考(詳見《員工離職面談記錄》)。4.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4.4.1賠償金公司或員工根據本辦法4.1.1或4.1.2條提出解除合同,如未按規定提前通知的,則按實際不足天數計算賠償金支付給對方。4.4.2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⑴公司根據4.1.2或4.1.3條規定,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一次性計發經濟補償金;⑵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24個月。4.4.4解除合同的醫療補助費僅在公司根據4.1.2中第⑴項解除合同時,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公司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4.4.5計算方法與標準⑴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實得工資為計算基數,其中按4.1.2中第⑴和第⑶項解除合同的,如員工月平均實得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計算。⑵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均根據員工在公司的連續服務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⑶本辦法所稱實得工資,包括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⑷離職的當月不考評績效也不計發績效工資。五、相關表式5.1《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5.2《離職面談記錄表》5.3《員工離職交接手續單》六、本規定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工廠員工離職措施篇二一、目的:為使員工能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離職,且不影響正常工作,公司能及時了解員工動態,適時留住人才和補充人員,特制定本程序。二、范圍:公司全體人員。三、員工離職流程:1、名詞定義:員工是指本公司所有人員。作員是指本公司從事制造等相關崗位的人員。職員是指本公司除作員之外的所有人員。2、員工離職類別:員工離職分為辭職、辭退、開除、解職、自離五類。1)辭職:是指員工本人原因,主動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2)辭退:是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表現,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3)開除:是指員工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達到開除的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4)解職:是指達到勞資雙方約定的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關系。5)自離:是指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自動終止勞動關系。3、員工離職標準:1)辭職:試用期內員工辭職,作員按車間規定要求提出辭職,職員可隨時提出辭職。試用期滿后,有簽定合同協議的按合同協議規定的時間提出辭職;未簽定合同協議的,作員辭職須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職員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到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否則作員須支付400元經濟補償金,職員扣除一個月平均工資。簽定保密協議的職員按保密協議規定執行。2)辭退:公司辭退員工,在試用期內,可隨時書面通知當事人;試用期滿后,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未提前通知,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被辭退員工須辦理完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工資結算到離職之日。3)開除:被開除員工,無須提前通知,也不發給經濟補償金,公司通知之日即為被開除之日,員工須即時辦理交結手續,結清帳款。如被開除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賠償責任。4)解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公司通知被解職員工辦理交接手續,結清帳款,如被解職員工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責任。5)自離:員工當月曠工四天或年累計曠工七天,第五日或第八日起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不發給任何工資和補償,責令其搬離公司。4、員工離職程序:1)員工需辭職時按規定的期限條件申請,本人填寫《辭職申請單》,注明清楚離職原因并寫明自愿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離職申請日期和預離職日期后交部門文員,由部門文員轉交部門負責人。2)公司有辭退、開除、解職員工時,由部門文員或部門負責人開具《離職通知單》,經各級審核批準后通知到當事人。3)部門文員將部門負責人簽好的《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送交部門副總審核,然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查,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批準。4)作員由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副總審核批準后,交行政人事部審查批準即可,職員需交總經理(常務副總)最終批準。5)離職單批準后,由行政人事部保留《辭職申請單》或《離職通知單》,到離職日時,行政人事部通知到相關部門或人員再辦理移交手續。6)離職移交時,由本人填寫《員工辭工(辭退)表》(即移交單),部門文員收取相應移交事項和物品及計算考勤工資,交部門負責人簽署。7)部門移交完成后,作員拿移交單到宿舍登記,職員到宿舍和飯堂登記,宿舍和飯堂管理員簽名確認。8)再到行政人事部計算工資,到財務部簽字領取工資。9)工資領取后,到行政人事部開具放行條和離職證明書(僅限于辭職人員),按指定的時間搬離公司。10)自離人員由部門文員提交名單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清查并除名。四、權責: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制定,總經理(常務副總)核準。2、本制度由簽發之日起開始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3、本制度所附之流程圖及表格與其具有同等之效力。4、之前有如此相應之規定以此為準,本制度如有變更將另行制定。工廠員工離職措施篇三1、目的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2、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3、關鍵詞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4、離職審批權限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5、離職申請5.1辭職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5.2擅自離職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5.3勞動合同到期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5.4辭退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5.5開除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6、離職面談6.1面談準備工作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6.1.3準備面談主題。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6.3面談人的選擇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6.4挽留原則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7、離職手續辦理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7.2離職通知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7.3離職手續辦理7.3.1用人部門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7.3.2行政部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D、其它事項。7.3.3人力資源部A、合同解除。B、離職證明的出具。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E、其它事項。7.3.4財務部A、借款支票。B、借款現金。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8、離職管理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9、經濟補償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10、經濟追償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10.1擅自離職者。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10.4挪用公款者。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11、離職薪資結算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12、離職后續工作12.1人力資源部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12.1.4離職手續歸檔。12.2行政部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13、制度修訂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工廠員工離職措施篇四一、入職程序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二、離職管理程序1、辭職: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②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2、辭退、勸退(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人事部核批;(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3、除名/開除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4、自動離職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準后方可聘用。工廠員工離職措施篇五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4.其他未盡款項。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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