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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美國專利法?(?美國法典第35編—專利)第一部分美國專利商標局第一章設置、官員和雇員、職責第2條職權和職責第3條官員和雇員第4條對官員和雇員有關專利利益的限制第5條專利商標局公眾咨詢委員會第6條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第7條圖書館第8條專利的分類第9條檔案的證明書第10條出版物第11條與外國交換專利和專利申請的副本第12條向公共圖書館提供專利和專利申請的副本第13條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第二章專利商標局的程序第21條申請日和采取行為之日第22條提交文件的印刷?翻譯、校對:湯宗舜.者注?建議讀者在本文的基礎上結合2011年:LeahyGSmith法案閱讀.—編第三章在第四章專第二部分發第十章發第104條第十一章第114條在專利商標局案件中作證傳票和證人聲明代替誓言有缺陷文件的效力專利商標局執行業務(已廢止)停止或禁止執行業務未經認可的執業者的代理行為利費用;提供資金;檢索系統專利費用;專利和商標檢索系統專利商標局的籌資明的可享專利性和專利的授予明的可享專利性定義可享專利的發明可專利性的條件;新穎性和喪失獲得專利的權利可專利性的條件;非顯而易見的主題在國外作出的發明外層空間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說明書附圖模型、樣品申請人的宣誓發明人發明人死亡或者喪失能力發明人以外的人提交申請較早申請日的利益;優先權在美國較早申請日的利益美美國專利法1563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第121條分案申請第122條申請的保密;專利申請的公布第十二章申請的審查第131條申請的審查第132條駁回的通知;復審第133條答復期限第134條向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申訴第135條抵觸第十三章對專利商標局決定的審查第141條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上訴第142條上訴的通知第143條上訴程序第144條對上訴的判決第145條通過民事訴訟以獲得專利第146條發生抵觸時的民事訴訟第十四章專利的頒發第151條專利的頒發第152條向受讓人頒發專利第153條發證的方式第154條專利的內容和期限;臨時的權利第155條專利期限的延展第155A條專利期限的恢復第156條延展專利的期限第157條依制定法的發明登記第十五章植物專利第161條植物專利第162條說明書和權利要求第163條授予專利第164條農業部的協助第十六章外觀設計1564第171條外觀設計專利第172條優先權第173條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第十七章某些發明的保密和向外國提交申請第181條某些發明的保密和專利的扣發第182條由于未經授權的披露而放棄發明第183條獲得補償的權利第184條向外國提交申請第185條對未經許可而申請者禁止授予專利第186條處罰第187條對某些人不適用有關規定第188條規則和規章;權力的委托第十八章聯邦援助作出發明中的專利權第200條政策和目標第201條定義第202條權利的處分第203條介入的權利第204條對美國產業的優惠第205條保守秘密第206條統一條款和規章第207條在本國和外國保護聯邦擁有的發明第208條管理聯邦許可貿易的規章第209條就聯邦擁有的發明進行許可貿易第210條本章的優先地位第211條與反托拉斯法的關系第212條教育獎勵決定中權利的處分第三部分專利和專利權的保護第二十五章第252條專利的修改和改正有缺陷專利的重新頒發再頒專利的效力美美國專利法1565外國外國專利法選譯下 第254條 第二十六章 第262條第二十七章 第267條第二十八章 第272條 第273條第二十九章 第282條 第283條 第284條 第287條 第288條 第290條 第292條 第293條 第294條放棄的聲明專利改正證明書和專利商標局的失誤改正申請人錯誤的證明書發明人姓名的改正所有權和轉讓所有權;轉讓共同所有人政府在專利中的利益(已廢除)在政府申請中采取行為的時間專利權的侵犯專利權的侵犯暫時在美國停留以在先發明人為根據的侵權抗辯對侵犯專利的救濟和其他訴訟對侵犯專利的救濟專利有效性的推定;抗辯理由禁令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對損害賠償金的時間限制對損害賠償金和其他救濟的限制;標記和通知侵犯含有無效權利要求的專利的訴訟對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附加救濟專利訴訟的通知抵觸的專利虛假的標記不住在美國的專利權人;送達和通知自愿仲裁推定;依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1566第296條各州、各州機構和各州官員對專利侵權的責任第297條不適當和欺騙的發明推廣第三十章向專利商標局引證現有技術和一方當事人的專利再審第301條現有技術的引證第302條請求再審第303條問題由局長決定第304條局長的再審令第305條再審程序的進行第307條可享專利性、不可享專利性和刪除權利要求的證明書第三十一章可選擇的各方當事人間再審程序第311條各方當事人間再審的請求第312條問題由局長決定第313條局長的各方當事人間再審令第314條各方當事人再審程序的進行第316條可享專利性、不可享專利性和刪除權利要求的證明書第317條各方當事人間再審的禁止第318條訴訟的中止第四部分專利合作條約第三十五章定義第351條定義第三十六章國際階段第361條受理局第362條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第363條指定美國的國際申請;效力第364條國際階段:程序美美國專利法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第365條優先權:在先申請日的利益第366條被撤回的國際申請第367條其他單位的行為:復查第368條某些發明的保密;向外國提交國際申請第三十七章國家階段第371條國家階段:開始第372條國家階段:要求和程序第373條不適當的申請人第374條國際申請的公布第375條根據國際申請頒發的專利:效力第376條費用第一部分美國專利商標局第一章設置、官員和雇員、職責(a)設置美國專利商標局是美國的一個機構,設于商務部內.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履行其職責時,必須接受商務部部長的政策指導,但在其他方面,對其工作的處理和管理所作的決定應自行承擔責任,對其預算分配款和開支、人事決定和處理、采購以及根據本篇和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管理和處理的職責,應獨立進行控制.至于為授予和頒發專利證書而規定的工作,以及為便利商標注冊而規定的工作,應作為專利商標局內單獨的工作單元看待.(b)辦公場所美國專利商標局為便于送達通知和文件并為了履行其職責,應將其主要辦公機構設于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為了確定民事訴訟的管轄區,美國專利商標局應視為其主要辦公機構所在地區的住戶,但法律對司法管轄另有規定的除外.1568美國專利商標局為執行其公務,可以在其認為必要和合適的美國其他地方設立附屬的辦事機構.(c)引述的簡稱在本編中,提到美國專利商標局有時也稱第2條職權和職責(a)一般規定美國專利商標局,除須接受商務部部長的政策指導外,還(1)對專利證書的允準和頒發以及對商標的注冊承擔責任.(2)對其向公眾發布有關專利和商標的信息承擔責任.(b)特定的職權專利商標局具有下列職權:(1)備有和使用本局的印章,此種印章應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而且帶有該印章的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書以及專利商標局頒發的文件,是真實的.(2)可以制定與法律不相抵觸的規章,此種規章:(A)應規范本局程序的進行;(B)應根據第5編第553條予以制定;設備提交、存儲、處理、檢索和檢回的申請,但應遵守第122條有關申請保密的規定;(D)可以規定對代理人、律師或者其他在本局代表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的人員的承認和管理,可以要求此種人員在被承認為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的代理人以前,表明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名譽,并具有必要的資格能向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在提出或者處理其申請或辦理其他業務方面,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建議和幫助.(E)通過根據本編第41條(h)款(1)項對小實體減低收費的辦法,承認公眾對繼續確保廣泛利用美國專利制度方面的利(F)規定發展以業績為基礎的方法,此種方法應包括質量和數量的措施和標準以評定成本效益,并且是與公正和競爭原則相符合的;美美國專利法1569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3)為履行本局職責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獲得、建筑、購買、租賃、持有、管理、掌管、改進、改變和裝修任何不動產、動產或混合財產,或者其中的任何利益.(4)(A)可以作出此種購置,為建筑、或者管理和運用設備而締結合同,以及為供應或者服務而締結合同,而無需顧及美國法典第40編副題I和第33章、1949年聯邦財產和行政服務法第Ⅲ編(美國法典第41編第251條及以下)以及麥肯尼—樊托對無家可歸者幫助法(美國法典第42編第11301條及以下)的規定;(B)為履行本局職責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締結和履行此種購置以及印刷服務合同,包括排字、制版、印刷、絲網版方法、裝訂、縮微等工序,以及這些工序的產品,而無需顧及美國法典第44編第501~517條、第1101~1123條的規定;(5)在得到聯邦政府的其他部門、機關和機構的同意后,可以在補償的基礎上,使用其服務、設備、人員和裝置,并與這些部門、機關和機構合作,建立和使用本局的服務、設備和裝置.(6)當局長確定是切實可行、有效率和成本效益好時,可以在得到美國以及有關機關、機構、專利商標局或者國際組織的同意后,使用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機關或機構,或者外國專利商標職責.(7)可以保留和使用其所有收入和收款,包括出售、出租或處分本局的任何不動產、動產或者混合財產的收入,或者其中的任何利益.(8)就本國或者某些國際知識產權政策問題,通過商務部部長,向總統提出建議.(9)就美國的知識產權政策事項和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事項,向聯邦各部門和機構提出建議.外國政府和政府間國際組織所提的建議提供指導.1570美美國專利法(11)可以就本國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以及本國和全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有效性的項目或者服務,進行計劃、研究或者交流.(12)(A)就與外國知識產權局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合作進行的或受權將進行的、有關知識產權政策的計劃或者研究,向商務部部長提出建議;(B)可以進行(A)目所述的計劃和研究;(13)(A)與國務院配合,可以與外國知識產權局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合作進行計劃和研究;(B)經國務卿同意,可以授權將任何一年中不超過100000美元的款項撥給國務院,以便作為專款付給政府間國際組織,作之用;(c)特定職權的澄清:或者捐款以外給付,并且不受法律規定的美國政府支付此類其他付款或者捐款數額的任何限制.(2)(b)款的任何規定均不減損1974年貿易法第141條所2171條).(3)(b)款的任何規定均不減損版權局局長的責任和職責,也不在其他方面改變目前有關版權事務的當局.(4)局長在行使其根據(b)款(3)項和(4)項(A)目所述的職權時,應當與總務管理局局長協商.(5)局長在行使本條所規定的職權和職責時,應當與版權局局長就所有版權和有關事項進行協商.(d)建筑:本條所有規定均不應解釋為廢棄、取消、刪除或者中斷總務管理局為美國專利商標局遷址或租賃地皮的目的,所發出的任何未定的租賃建議的邀請或合同.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第3條官員和雇員(a)副部長和局長(1)一般規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職權和職責應授予主管知識產權事務的商務部副部長兼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本篇述及時參議院的意見并獲得其同意.局長應具有專業背景和專利法或者商標法的經驗.(2)職責(A)一般規定局長對本局負責提供政策指導和管理監督,并對專利的頒發和商標的注冊承擔責任.局長應依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履行這些職責;(B)與公眾咨詢委員會協商局長應定期與根據第5條設立的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就專利商標局的專利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定期與根據第5條設立的商標公眾咨詢委員會就專利商標局的商標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并分別與各咨詢委員會就準備向管理和預算局提出的預算建議,或者就修改或提議修改專利或商標收費表或者專利或商標規章進行協商,而根據美國法典第5篇第553條的要求,這些事項是應分別通告公眾,使其有提供意見的機會的.(3)宣誓局長在就職前應宣誓:忠實地履行專利商標局的職責.(4)免職總統可以免除局長的職務,并將此種免職通知國會兩院.(b)專利商標局的官員和雇員(1)次副部長和副局長根據局長的提名,商務部部長任命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商務部次副部長兼美國專利商標局副局長,在局長不在職或者不能行使職權時,副局長負責行使局長的職權.副局長應當是美國公民,具有專業背景和專利法或者商標法的經驗.(2)長官(A)任命和職責商務部部長任命一名專利長官和一名商標長官,而無需顧及美國法典第5篇第33章、第51章、或第53章的規定.專利長官應當是根據表現具有管理能力的美國公民,具有專業背景和專利法經驗,任期5年.商標長官應當是根據表現具有管理能力的美國公民,具有專業背景和商標法的經驗,任期5年.專利長官和商標長官分別是本局關于專利和商標工作的居于領導地位的管理人員,并分別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局涉及專利和商標工作的所有各方面活動.如果長官的工作按照(B)項所述的工作合同規定是令人滿意的,部長可以再次任命長官繼續任(B)薪金和工作協議對長官給付的每年基本薪金額不得超包括根據第5篇第5304條(h)款(2)項(C)目可能批準的可適用的以地域為根據的任何差別付款在內.就第18篇第207條據第18編第207條(c)款(2)項(A)目第(ii)段所述的等同.除此之外,長官還可以得到一筆最多可達(但不可超過)長官每年基本薪金額50%的獎金,該獎金由商務部部長通過局長對長官的工作進行評估確定,而長官的工作是由商務部部長與長官的每年工作協議規定的.每年工作協議包括商務部部長與長官商定的每年業務計劃中限定的、一些關鍵業務領域中可計量的組織和個別的目標.根據本規定付給長官的獎金只能達到這樣的程度,即此種款項不能使長官在每一歷年中所獲得的酬勞總額等于或者超過副總統根據美國法典第3篇第104條所獲得的薪金.(C)免職長官由于有不端行為,或者根據上述(B)目所述的工作協議有不能令人滿意的工作,可以不顧美國法典第5篇的規定,由商務部部長予以免職,并將此種免職通知國會兩院.(3)其他官員和雇員(A)為履行本局的職責,局長任命其認為所必要的本局的官員、雇員(包括律師)和代理人;美美國專利法1573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B)局長規定上述官員和雇員的職稱、職權和職責,以及局長可能決定授予的本局具有的其他職權.本局不受任何行政上或者法律上對職位或人員施加的任何限制,本局在考慮這些職位或人員時也不應受制于這些限制.(4)審查員的培訓本局應向國會提交建議,制定鼓勵方案,將符合退休條件的一級審查員或更高級別的專利審查員和之職.(5)國家安全職位經與人事管理局局長協商后,局長應制181條規定對某些發明進行保密,防止公開與國家利益相關的敏感和戰略性信息.(c)美國法典第5篇的繼續適用本局的官員和雇員應遵守美國法典第5篇有關聯邦雇員的規定.(d)接受現有勞動協議本局接受自專利商標局效能法生效那樣).(e)人員的轉交(1)來自專利商標局自專利商標局效能法生效日起生效,所有在該生效日以前在專利商標局工作的官員和雇員即成為本局的官員和雇員,職務保留不變.(2)其他人員任何個人在專利商標局效能法生效日之前是商務部的官員或者雇員[除開(1)項所述的官員或雇員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系貫徹本法的目的所必要,應調至本局:(A)如該個人所服務崗位的首要職責,按商務部部長的決定,是履行一項由專利商標局給予補償的工作的;(B)如該個人所服務的崗位,按商務部部長的決定,至少有一半時間是為履行支持專利商標局的工作的;(C)此種調動,按商務部部長與局長協商的決定,是會有利于本局的.1574根據上述的調動自上面(1)項所提到的同一生效日起生效,職務保留不變.(f)過渡規定(1)局長的臨時任命在專利商標局效能法生效之日或以后,總統任命一人作為專利商標局局長,直至有一局長符合(a)任命.(2)某些官員的繼續任職(A)在專利商標局效能法生效日以前擔任助理專利長官的人,可以擔任專利長官,直至根據(b)款有一專利長官獲得任命之日為止.人,可以擔任商標長官,直至根據(b)款有一商標長官獲得任命之日為止.第4條對官員和雇員有關專利利益的限制專利商標局的官員和雇員,在其任職期間以及在離職后一年內,不得申請專利,除因繼承或者遺贈外,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本局所頒發或者行將頒發的任何專利或者任何專利中的任何權利或利益.在上述期間以后申請的專利中,官員和雇員也無權享受早于離職后一年的優先權日.第5條專利商標局公眾咨詢委員會(a)公眾咨詢委員會的設立(1)任命美國專利商標局設立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和商標公眾咨詢委員會,每一公眾咨詢委員會設9名有投票權的成員,由商務部部長任命,并根據商務部部長的意愿而服務.公眾咨詢委員會每一成員的任期為3年,但第一批任命的成員中,有3名成員的任期為1年,有3名成員的任期為2年.商務部部長在對每一委員會作出任命時,應考慮由于此種任命而給美國公司帶來在國際商業中喪失競爭優勢的風險或者其他損害.美美國專利法1575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2)主席每一咨詢委員會的主席由商務部部長指定,其任(3)任命的時機對每一咨詢委員會的最初任命應于專利商標局效能法生效日以后3個月內為之.委員會的成員出缺時應于出缺后3個月內補充任命.(b)任命的基礎每一咨詢委員會的成員:(1)應當是美國公民,選任其為成員,在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的情形,是為了代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各種不同使用者關于專利方面的利益,在商標公眾咨詢委員會的情形,是為了代表各種不同使用者關于商標方面的利益.(2)應當有成員代表設立于美國的大小實體的申請人,其名額與此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數量成比例,但在任何情形下,應當有成員代表小實體(包括小經營實體、獨立發明人和非營利組織在內)的專利申請人,其成員絕不應少于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全體成員的25%,而且此種成員中至少有1名是獨立發明人.(3)應當包括在金融、管理、勞工關系、科學、技術和辦公室自動化方面具有一定背景和可觀成就的個人.除開有投票權的成員以外,每一咨詢委員會應當包括美國專利商標局所承認的每一勞工組織的代表.此種代表應當是其被任命的咨詢委員會的無投票權成員.(c)會議每一咨詢委員會由主席召集開會,考慮主席所提出的議程.(d)職責每一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是:(1)在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方面,檢討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方面的政策、目標、工作、預算和向使用者征收的費用,在商標公眾咨詢委員會方面,檢討商標方面的這些事項,并就這些事項向局長提出建議.(2)在財政年度結束后60日內:(A)就第(1)項所述的事項準備一份年度報告;(B)將上述報告送交商務部部長、總統和參議院及眾議院的1576司法委員會;(C)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報上公布上述報告.(e)補償金每一咨詢委員會的每一委員在出席咨詢委員會會議或者從事咨詢委員會其他事務的期間,每日(包括旅行時5314條所載行政部門表第Ⅲ級的每年基本薪金的每日數額相同.此種成員在其離家或者離開其正常業務地點的期間,按照美國法典第5編第5703條的規定,應獲得旅行費用,包括代替生活費的每日生活津貼在內.(f)獲得信息對每一咨詢委員會的成員提供利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檔案和信息的機會,但人事或者其他保密的信息,以及有關按照第112條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的信息除外.(g)某些倫理法律的適用每一咨詢委員會的成員是美國法典第18編第202條所稱的政府特別雇員.(h)不適用聯邦咨詢委員會法聯邦咨詢委員會法不適用于每一咨詢委員會.(i)會議公開每一咨詢委員會的會議均向公眾公開,但每一咨詢委員會考慮人事、保密或者其他機密信息時,可以依多數票決定召開不公開會議.(j)不適用專利禁止規定本法第4條不適用于咨詢委員會有投票權的成員.“§6.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a)設立和組成美國專利商標局設立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成.行政專利法官是具有能勝任工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能力的人,由局長任命.(b)職責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根據申請人的書面申訴,對審查員就專利申請所作的不利于申請人的決定進行復查,以及序和可享專利性.每一申訴和抵觸案件均由局長指定委員會的至美美國專利法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審理.局長應在專利商標局設立圖書館,保存國內外科學和其他作品及各種期刊,以幫助本局官員履行其職責.第8條專利的分類局長可以對美國的專利以及必要或實際可以獲得的其他國家的專利和印刷出版物,按主題進行分類和修訂,以便迅速而準確地確定申請專利的發明的新穎性.第9條檔案的證明本局長可以向公眾或索取者提供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證明本,以及其他可提供的檔案的證明本.(a)局長可以以印刷、打字或者電子方式發行下列出版物:(1)專利和公布的專利申請,包括說明書和附圖,連同其副本.專利商標局可以印刷專利附圖的標題,以供影印之用.(2)商標注冊證明書,包括說明和圖樣,連同其副本.(3)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公報.索引.(5)專利和商標案件決定的年度匯編.(6)專利法和實施規則、有關商標的法律和規則以及有關本局業務的通報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小冊子.(b)局長可以以本條(a)款第(3)項、第(4)項、第(5)項和第(6)項各項所指的出版物交換專利商標局需要使用的出版物.第11條與外國交換專利和申請的副本局長可以以美國專利和公布的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和附圖的副1578本與外國的同類文件相交換.除NAFTA國家或WTO成員國?外,局長未經商務部部長的明確授權,不應締結協議向外國提供美國專利和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和附圖的副本.為本條目的,“NAFTA國家”和“WTO成員國”兩個術語具有第104條(b)款所規定的意義.第12條向公共圖書館提供專利和專利申請的副本局長可以向美國的公共圖書館供應專利和公布的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和附圖的印刷或電子副本,按照本篇第41條(d)款為此目的所確定的每年發行量的價格收費.這些圖書館應保存這些副本供公眾使用.第13條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局長應于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不遲于180日內,向國會報告本局收到和支出的款項、支出款項的目的、本局工作的數量和質量、向審查員提供培訓的性質、商務部部長對專利長官和商標長官的評估、兩個長官的報酬,以及有關本局的其他信息.第二章專利商標局的程序(a)局長可以依規則規定,提交給專利商標局的任何文件或費用,應認為是在交付美國郵局之日,或者,假如郵政沒有中斷服務或者沒有局長指定的緊急情況,是在本來會交付美國郵局之日,提交給專利商標局的.(b)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采取任何行為或者繳納任何費用之日或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者在哥倫比亞特區內是聯邦放?原文如此。實際上,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并非都是享有主權的獨立國家。—譯者注。美美國專利法1579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費用.第22條提交文件的印刷局長可以要求將向專利商標局提交的文件予以印刷、打字或者儲存在電子媒介上.第23條在專利商標局案件中作證局長可以制定規則,以規范在專利商標局的案件中接受所要求的宣誓陳述書或者書面證詞.任何官員依法律授權可以接受書面證詞以供美國法院或者其居住的州法院使用的,可以接受上述的宣誓陳述書或書面證詞.第24條傳票和證人在專利商標局處理的任何爭議案件中需要使用證詞的,證詞采集地區的美國法院的書記員根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應向居住地在該地區或者現在正在該地區的證人發出傳票,令其在傳票所述的時間和地點出席,在該地區有權接受證人宣誓陳述書或書面證詞的官員面前作證.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關于證人出庭和出示文件和物品的規定,適用于在專利商標局處理的爭議案件.受到傳喚而出席的每一證人,應準予獲得在美國地區法院出庭證人所應得到的費用和旅費.受到傳喚的證人,因疏忽、拒絕出席或者拒絕證明而經證明屬實的,發出傳票的書記員所屬法院的法官,如同在其他類似案罰.然而,除非在送達傳票時,已向證人支付或者提供費用和往返訊問地點的旅費,以及在訊問地點出席一日的費用,任何證人不應因為不服從傳喚而被視為犯有藐視罪.同樣,除發出傳票的法院有適當命令外,該證人也不應因為拒絕披露秘密事項而被視為犯有藐視罪.第25條聲明代替誓言(a)局長可以依規則規定,提交給專利商標局的任何文件按照法律、規則或其他規章的要求應經過宣誓的,可以同意以按局1580長可能規定的形式的書面聲明代替所要求的宣誓.(b)使用上述書面聲明時,有關文件必須警告聲明人,故作虛假聲明或者類似行為的,可被處以罰金或監禁,或者二者并處(美國法典第18編第1001條).第26條有缺陷文件的效力依照任何法律、規則或其他規章的要求,向專利商標局提交的文件應按特定方式制成,而其制成有缺陷的,局長可以暫時接受,但以在可能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正確制成的文件為限.第三章在專利商標局執行業務第32條暫停或禁止執行業務任何人、代理人或者律師表現為不能勝任職務,或者聲譽不好,或者有嚴重不端行為,或者不遵守根據本編第2條(b)款意圖以任何方式詐騙、蒙騙、誤導、威脅任何申請人、潛在申請人或者在本局已有業務或有潛在業務的其他人的,局長可以在通知并給予申辯的機會后,普遍地或者就某一特定案件暫停或者禁止其繼續在專利商標局執業.暫停或者禁止執業的理由應正確地予以記錄.局長應自行決定指派擔任專利商標局官員或雇員的任何律師主持本條所規定的申辯聽取會.哥倫比亞特區的美區法院可以根據被拒絕認可或者被暫停、禁止執行業務人的請求,按照該法院規則所確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局長的行為進行復核.第33條未經認可的執業者的代理行為任何人未經承認而在專利商標局執行業務,并且自稱或者聽任他人認為自己已經得到承認,或者自稱或者聽任他人認為自己有資格準備或處理專利申請的,每犯一次應處以1000美元以下美美國專利法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的罰款.第四章專利費用;提供資金;檢索系統第41條專利費用;專利和商標檢索系統(a)一般費用局長應征收下列費用:(1)申請費和基本國家費(A)提交原始專利申請(外觀設計、植物或者臨時的申請除外),每份300美元.(B)提交原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每份200美元.(C)提交原始植物專利申請,每份200美元.(D)提交原始專利的臨時申請,每份200美元.(E)提交重新頒發專利的申請,每份300美元.(F)根據本篇第351條(a)款所定義的條約,根據本篇第美元.者,如果是以電子媒介提交的,按局長規定的相同數值)的,每超過50紙頁(或者,如果是以電子媒介提交的,按局長規定的相同數值)或者其部分,加收250美元.(2)超額權利要求費除上述(1)項規定的費用外:(A)申請提交時或者在其他任何時候提出獨立權利要求超(B)申請提交時或者在其他任何時候提出權利要求(不論是獨立的還是從屬的)超過20項的,每增加1項,加收50美元;(C)包含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申請,每份加收360美元.為根據本項計算費用的目的,本編第112條所述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或者從屬于該權利要求的任何權利要求,在按照權利要求的數目計算時,應作為單獨的從屬權利要求考慮.局長可以在131條按局長所規定的、對申請的實質性問題進行審查以前,任何權利要求被刪除的,有關部分的費用可以退還.根據本項規定糾正.(3)審查費申請除外),每份200美元.(B)原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查,每份130美元.(C)原始植物專利申請的審查,每份160美元.(D)國際申請國家階段的審查,每份200美元.(E)重新頒發專利的申請的審查,每份600美元.本編第111條(a)款關于繳納申請費的規定,適用于本項本篇第371條(d)款關于繳納國家費的規定適用于本項所規定對國際申請費用的繳納.(4)授權費(A)發給原始的專利(外觀設計或者植物專利除外),每份(B)發給原始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份800美元.(C)發給原始的植物專利,每份1100美元.(D)發給重新頒發專利,每份1400美元.(5)棄權費,每提交一次130美元.(6)申訴費每次500美元.(B)此外,為支持申訴而提交案情摘要,每件500美元,在申訴中請求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舉行口頭聽審會,每次1000美元.(7)恢復費提交恢復一份被無意放棄的專利申請、恢復被美美國專利法1583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無意延誤的頒發專利費的繳納或者恢復被專利所有人在復審程序中無意延誤的一次答復,每次1500美元,除非請求是根據本篇美元.(8)延展費請求延展1個月時間,以便采取局長在一個申請中所要求的行為的,需繳納下列費用:(A)提出第1次請求,120美元.(B)提出第2次請求,330美元.(C)提出第3次請求,570美元.(b)維持費局長為維持根據1980年12月12日和以后提交的申請所授予的一切專利有效,征收下列費用:(1)授予后滿3年6個月的,900美元.前,或者在該日以后的6個月寬限期內沒有收到該維持費的,專利將自寬限期屆滿時起失效.局長可以要求繳納滯納金作為條件,接受在6個月寬限期內繳納的維持費.不得規定征收任何費用以維持外觀設計或者植物專利有效.月寬限期滿后24個月內繳納,并向局長表明延誤不是故意的并得到其認可的,或者在6個月寬限期滿后任何時候繳納,并向局長表明延誤是不可避免的并得到其認可的,局長均可以接受.但局長可以要求繳納滯納金,作為接受6個月寬限期滿后繳納維持費的條件.如果局長接受6個月寬限期滿后繳納的維持費,專利應認為沒有在寬限期滿后失效.(2)一項專利,其期限由于局長根據本款規定接受其維持費的繳納而得以維持的,如果任何人或其業務的繼受人在6個月寬限期以后但在根據本款規定接受維持費的繳納以前,在美國已經制造、購買、為銷售而提出要約或者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物品、或1584者已經將該物品進口到美國,其有權繼續使用、為銷售而提出要售,這樣制造、購買、為銷售而提出要約、使用或者進口的此種特定物品.法院在遇到此種問題時,可以準予在美國繼續制造、買、為銷售而提出要約或使用的此種特定物品,或者已經進口到美國的此種特定物品,或者如果在6個月寬限期以后但在根據本款規定接受維持費的繳納以前,已經作了實施的實質性準備的,可以準予在美國制造、使用、為銷售而提出要約或銷售此種特定物品.為了保護在6個月寬限期后但在根據本款規定接受維持費的繳納以前已經作出的投資或者開始的業務,法院還可以在其認為公平的范圍內和根據其認為公平的條件下,準予繼續實施在6個月寬限期以后但在根據本款規定接受維持費的繳納以前已經實施或者已經作了實施的實質性準備的方法.(d)專利檢索和其他費用(1)專利檢索費(A)局長應當對每份專利申請(臨時申請除外)征收一筆檢索費.局長制訂根據本項征收的費用所應收取的數額,不論是從合格的檢索單位獲得檢索報告,還是由本局人員進行檢索而作出檢索報告,均不應超過檢索每一份專利申請所作出的平均估計成本.自本法制定之日起的3年期間內,合格檢索單位檢索下述得超過500美元,檢索(B)目(ii)段所述的專利申請的費用每份不得超過100美元,檢索(B)目(iii)段所述的專利申請的費用每份不得超過300美元.局長在以后3個1年期間內,每個1年期間內增加任何此種費用不得超過20%.在那以后,局長不得增加任何此種費用.(B)為確定根據本項所訂各種費用的目的,由本局人員進行檢索一份申請的成本視為:美美國專利法1585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外),每份500美元.(ii)原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每份100美元.(iv)國家階段國際申請,每份500美元.(v)重新頒發專利的申請,每份500美元.(C)本篇第111條(a)款(3)項關于提交申請繳納費用的規定,應適用于根據本篇第111條(a)款提交的申請關于本項規定費用的繳納.本篇第371條(d)款關于繳納國家費的規定,應適用于國際申請有關本項規定費用的繳納.查以前,對按照局長的規定提交書面聲明明示放棄該申請的申請人,以及對提供符合局長規定條件的檢索報告的申請人,應退還本項規定的有關部分費用.下列情形外,不包括商業實體在內:案,試點表明商業實體對專利申請中要求保護的發明主題有關的可獲得的現有技術檢索是:(II)達到或者超過專利商標局專利審查程序所進行和使用的檢索標準;(ii)局長向國會和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提交關于試點方案的報告中包括:(I)關于試點方案的范圍和持續期間的說明;(II)參加試點方案的每一商業實體的身份;(III)用以評估檢索報告的準確性和質量的方法的解釋;(IV)與專利商標局進行的檢索相比較,評定試點方案對下列幾方面已產生和將產生的效果:(aa)可享專利性的判斷;(bb)專利商標局的效率;1586(cc)專利商標局付出的成本;(dd)申請人付出的成本;以及(ee)其他有關的因素.(iii)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應對上面(ii)所述的局長報告和試點方案的成果進行復核和分析,并將其分析向局長和國會提出報告,其中包括下列各項:(I)與專利商標局的檢索相比較,就試點方案已經并將對上面(ii)段(IV)所提出的因素產生的影響的獨立評估;以及(II)分析試點方案為作出上面(ii)段(IV)所要求的評估所用方法的合理性、合適性和有效性;(iv)在專利公眾咨詢委員會根據上面(iii)所述向國會提交報告之日起1年期間內,國會將不制定法律禁止商業實體對與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發明主題有關的可獲得的現有技術進行檢索.(F)局長應當要求凡是商業實體的合格檢索單位的檢索是由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在美國進行的:(i)如果是個人,是美國公民;(ii)如果是商業公司,是根據美國或任何州的法律所組織,并雇用美國公民進行檢索.(G)根據第181條或者其他規定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請的檢索,只能由專利商標局人員進行.(H)如果屬于商業實體的合格檢索單位,與任何專利或者已經提交專利商標局尚未結案的申請或即將提交專利商標局的專利申請,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不得對該專利申請進行檢索.(2)其他費用局長除對下列服務征收下列費用外,對本條沒有具體規定有關專利的所有其他處理、服務或者材料,也應制訂征收費用,以收回本局為此種處理、服務或材料所花費的平均估計成本:(A)記錄影響財產權利的文件,每筆財產40美元.(B)影印文本,每頁0.25美元.美美國專利法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C)專利的黑白文本每份3美元.向本篇第12條所述的圖書館提供一年頒發的所有專利說明書和附圖的、無需認證的印刷文本,為每年50美元.(e)局長對政府部門、機構或其官員偶爾或附帶提出的請求涉及與專利有關的任何服務或材料,可以放棄收取任何費用.局長可以對根據本篇第132條收到通知的申請人所提供的該通知所述的所有專利的說明書和附圖,不收取費用.(f)本條(a)和(b)兩款所訂的費用,可以由局長于1992年10月1日以及以后每年的10月1日加以調整,以反映在這以前的12個月內勞工部部長所確定的消費者價格指數的波動.小于1%的變動可以忽略不計.(g)局長根據本條所制訂的費用,在?聯邦紀事?和?專利商標局公報?上公布至少30日以后才能生效.(b)款和(d)款(1)項規定所征收的費用,在其適用于根據小企業法第3條所定義的任何經營實體,以及適用于局長發布的規章所定義的任何獨立發明人或者非營利組織時,應當減收50%.(2)根據(c)款或(d)款所征收的滯納金或費用,在其適用于本款(1)項所述的任何實體時,不應高于任何其他實體在相同或實質上相同情況下所負擔的滯納金或費用.(3)根據(a)款(1)項(A)目所征收的費用,在其適用于(1)項所適用的任何實體時,如果其申請是依局長所規定的電子手段提交的,應當減收75%.(i)(1)局長應當保存美國專利、外國專利文件以及美國商標注冊的紙件、縮微或者電子形式的匯編,并按便于檢索和檢回信息的方法排列供公眾使用.局長對使用這些匯編,或者對供公眾使用的專利和商標檢索室、圖書館,不得直接規定征收費用.(2)局長應提供全面部署的專利商標局的自動化檢索系統,使這種系統能為公眾所使用,并應使用各種不同的自動化方法,包括電子公報板以及使用者遠程接觸大量存取系統,保證使公眾1588得到接觸和散布專利和商標信息的充分機會.(3)局長對公眾使用專利商標局的自動檢索系統可以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如果規定了收費,那么對為教育培訓目的的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限的免費使用該系統的機會.如果有人表示處境貧費用.(4)局長應就專利商標局的自動化檢索系統和公眾使用該系統的情況向國會提出年度報告.局長應在?聯邦紀事?上公布此種報告,并提供機會使有利害關系的人對每一份此種報告都能發表意見.第42條專利商標局的籌資(a)對專利商標局所履行的服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征收的所有費用,均應付給局長.(b)付給局長的所有費用以及支付專利商標局各項活動所需花費的所有撥款,均記入美國財政部的專利商標局撥款賬戶的貸方.(c)在撥款法中預先規定的限度和數額內,本篇和其他法律授權局長可收取的和可規定的費用,應由局長收受并提供給局長開展專利商標局的工作之用.根據1946年商標法第31條提供給局長的所有費用,應只使用于處理商標注冊和應付有關商標的其他工作、服務和材料,以及按比例承擔專利商標局管理費用.數額.(e)商務部部長在每年總統向國會提交年度預算之日,向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司法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1)專利商標局上一財政年度專利和商標收費清單.(2)專利商標局上一財政年度由專利費支出額、商標費支出額和撥款所支持的活動一覽表.(3)專利商標局的重要工作計劃、項目和活動的預算計劃,包括超年度撥款的估計.美美國專利法1589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4)專利商標局關于收費剩余款安排的建議.(5)該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第二部分發明的可享專利性和專利的授予第十章發明的可享專利性第100條定義如下:(a)“發明”意指發明或發現.?(b)“方法”意指制法、技藝或者方法,并包括已知的制法、機器、制造品、組合物或者材料的新用途.(c)“美國”和“本國”意指美利堅合眾國及其領地和屬地.(d)“專利權人”不僅包括獲得專利證書的專利權人,而且還包括其權利的繼承人.(e)“第三方請求人”意指不是專利權人,但根據第302條請求一方當事人復審或者根據第311條請求各方當事人間復審的請求人.第101條可享專利的發明凡是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有用的方法、機器、制造品、組合物或其任何新穎而有用的改進的人,可以獲得專利,但須符合本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第102條可專利性的條件;新穎性和喪失獲得專利的權利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個人有權獲得專利:(a)在專利申請人完成發明以前,該發明在本國已經為他人見肯珀案判例(1841年).—譯者注.1590所知或使用,或者在本國或外國已被授予專利或者被記載在出版物上的;(b)在向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之日以前,該發明在本國或外國已被授予專利或者被記載在出版物上已逾1年,或者在本國公開使用或銷售已逾1年的;(c)他已經放棄該發明的;(d)在向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之日以前,該發明已經首先由該申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受讓人在外國獲得專利,或者使他人獲得專利,或者成為發明人證書的主題,而向外國提交的關于專利或發明人證書的申請之日是在向美國提交專利申請之日12個月以前;(e)該發明在下列申請或專利中已有敘述的:(1)他人在該專利申請人完成發明以前在美國提交,并根據第122條(b)款公布的專利申請,或者(2)根據他人在該專利申請人完成發明以前在美國提交的專利申請而授予的專利,但根據第351條(a)款定義的條約提交的國際申請,為本款的目的,只有在該申請指定美國并根據該條約第21條(2)款以英語予以公布的,才有本款規定的在美國提交的申請的效力;(f)請求授予專利的主題并不是他自己發明的;(g)(1)在根據第135條或第291條進行的抵觸程序期間,涉案的另一發明人證實,在第104條允許的限度內,該發明人在此人完成發明以前,已經作出了該發明,而且沒有放棄、壓制或本國作出了該發明,而且沒有放棄、壓制或隱瞞.在根據本款確定發明的先后順序時,不僅應考慮該發明的各自構思和付諸實施的日期,而且還應考慮最先構思而最后付諸實施的人在另一人構思之前已有的適度勤勉.第103條可專利性的條件;非顯而易見的主題(a)一項發明,雖然不是像本編第102條所述已經完全一樣地披露過或者敘述過,但是,如果申請專利的主題與現有技術之美美國專利法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間的差異是這樣的微小,以致在作出發明時,該主題整體對其所屬技術領域具有普通技術的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則不得授予專利.可專利性不應根據作出發明的方式而予以否定.據本款處理時,一項使用或者制造具有第102條規定的新穎性和本條(a)款規定的非顯而易見性的一種組合物的生物技術方法,如果符合下列條件,應認為具有非顯而易見性:(A)關于方法和組合物的權利要求都包含在同一專利申請中,或者包含在具有有效的同一申請日的不同申請中;以及(B)組合物和方法(在其發明時),都屬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負有必須向同一人轉讓的義務.(2)根據上述(1)項對方法授予的專利:(A)也應包含該方法中使用的組合物或者依該方法制造的組合物的權利要求,或者(B)如果該組合物的權利要求包含在另一專利中,則雖然有第154條的規定,仍應使其與該另一專利在同一日期滿.(3)為了上述(1)項的目的,“生物技術方法”意指:(A)一項用改變遺傳或者其他方法誘導單細胞或多細胞生物的方法,以(i)表達外源核苷酸序列;(ii)抑制、消除、增大或改變內源核苷酸序列的表達,或者相關;(B)產生表達一種特定的蛋白質(諸如單克隆抗體)的細胞系的細胞融合法;和(C)使用上述(A)目或(B)目所定義的方法所生產的產品的方法,或者結合(A)目和(B)目定義的方法所生產的產品的方法.(f)和(g)各款之一或更多款的規定,才屬于現有技術的,如果該主題和要求保護的發明在該發明作出時,屬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負有必須向同一人轉讓的義務的,不應根據本條排除其獲得專利.如果符合下列情形,應視為屬于同一人所有或者負有必須向同一人轉讓的義務:(A)該要求保護的發明是由參加共同研究協議的各方或者是代表該參加協議的各方所作出,而該協議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作出之日或其以前是有效的;(B)該項要求保護的發明是作為共同研究協議范圍以內從事活動的一項結果而作出的;改而披露了參加共同研究協議的各方的姓名或名稱.(3)為第(2)項的目的,“共同研究協議”意指兩個人或更多的個人或實體,為了在要求保護的發明所屬領域履行試驗、開發或者研究工作,而締結的書面合同、財產授予或者合作協議.第104條在國外作出的發明(a)一般規定(1)程序在專利商標局、在法院以及在任何其他主管當局的程序中,除本編第119條和第365條的規定以外,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不得依據對發明的知悉或使用,或者有關發明的其他活動確定其在外國(NAFTA國家和WTO成員國除外)的發明日期.(2)權利如果發明是由文職人員或者軍人在下列情形下作出的:(A)在美國有住所期間,在其他任何國家從事涉及由美國執行或者代表美國執行的業務的工作;(B)在NAFTA國家有住所期間,在另一國家從事涉及由該NAFTA國家執行或者代表該國執行的業務的工作;(C)在WTO成員國有住所期間,在另一國家從事涉及由該WTO成員國執行或者代表該國執行的業務的工作.美美國專利法1593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該發明人在美國對該發明有權享有同樣的優先權,如同該發明根據具體情況是在美國、在那個NAFTA國家或者在那個WTO成員國作出的一樣.(3)信息的使用在NAFTA國家或者WTO成員國關于證明或者否定發明日期的知悉、使用或其他活動的任何信息,一直無法獲得以在專利商標局、法院或者任何其他主管當局的程序中使用的限度內,并在此種信息在美國可能獲得的同一限度內,局長、法院或者其他當局,為有利于在該程序中請求獲得信息的當事方,應得出適當的推論,或者采取法律、規則或規章所允許的其他行為.(b)定義本條使用的兩個術語的定義如下:(1)“NAFTA國家”具有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法第2條(4)款給予此術語的意義.(2)“WTO成員國”具有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2條(10)款給予此術語的意義.第105條外層空間的發明(a)在美國有管轄權或者控制的空間物體或其部件上作出、出、使用或銷售的,但涉及美國參加的國際協定具體確認或者依?向外層空間發射物體登記公約?的登記冊上有登記的空間物體或其部件的,應當除外.(b)在外層空間并在外國根據?向外層空間發射物體登記公約?的登記冊上有登記的空間物體或其部件上作出、使用或者銷售的任何發明,如果美國與該登記國的國際協議有這樣的具體規定的,為本篇的目的,應認為是在美國作出、使用或銷售的.第十一章專利的申請(a)一般規定1594(1)書面申請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專利的申請應由發明人或其授權的人以書面形式向局長提出.(2)內容此種申請應包含下列內容:(A)本編第112條的規定的說明書;(B)本編第113條的規定的附圖;(C)本編第115條的規定的申請人的誓詞.(3)費用和誓詞申請必須附有法律規定的費用.費用和誓詞可以在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提交以后,按照局長可能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包括滯納金的繳納)提交.(4)未提交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費用和誓詞的,該申請即被認為已經放棄,除非向局長表明延誤提交費用和誓詞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不是故意的.專利商標局收到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之日即為申請的提交日.(b)臨時申請(1)授權除本編另有規定外,臨時的專利申請由發明人或其授權的人以書面形式向局長提出.此種申請應包括:(A)本篇第112條第1款規定的說明書;(B)本篇第113條規定的繪圖.(2)權利要求臨時申請中不要求有第112條第2款至第5款所規定的權利要求.(A)申請必須附有法律所規定的費用.(B)費用可以在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提交以后,按照局長可能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包括滯納金的繳納)繳納.已經放棄,除非向局長表明延誤繳納費用是不可避免的或者不是故意的.(4)申請日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是專利商標局收到說明書和必要的附圖之日.(5)放棄臨時申請盡管沒有包含權利要求,但經過及時請美美國專利法1595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請處理.在符合本編第119條(e)款(3)項的規定下,如果沒有提出此種請求,臨時申請在其提交日以后經過12個月即被認為已經放棄,而且在這樣的12個月期間以后,不得予以恢復.(6)臨時申請的其他根據在符合本款和本篇第119條(e)款的所有條件下,并按局長的規定,根據(a)款提交的專利申請可以作為臨時專利申請處理.(7)沒有優先權或最早申請提交日的利益臨時申請無權根據本編第119條或第365條(a)款享受任何其他申請的優先權,也無權根據本篇第120條、第121條或第365條(c)款享受美國較早申請日的利益.(8)可適用的規定除另有規定以及臨時專利申請無須適用本編第115條、第131條、第135條和第157條以外,本編有關專利申請的規定應當適用于臨時專利申請.第112條說明書說明書應包含對發明以及對作出和使用發明的方式、方法,以完整、清晰、簡潔和確切的詞語的書面描述,使發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或者與該發明聯系很密切的人員,都能作出和使用該發明;說明書還應公布發明人所熟思的實施該發明的最好方式.說明書在其結尾應提出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具體地指出并明確要求承認申請人認為是其發明的內容.權利要求可以用獨立的方式撰寫,或者,如果發明的性質允許,用從屬的方式或多項從屬的方式撰寫.在符合下一款的規定下,從屬權利要求應首先引用前面提出的一項權利要求,然后具體說明對所要求保護的主題的進一步限制.一項從屬權利要求應解釋為,該權利要求通過引用方將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所有限制包括在內.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應包括只以擇一方式引用前面提出的一項以上的權利要求,然后具體說明對所要求保護的主題的進一步限制.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應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1596礎.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應解釋為,該權利要求通過引用而將其所考慮的與其有關的特定權利要求的所有限制包括在內.權利要求的一個特征,可以用履行特定功能的方法或者步驟來表達,而無須詳述支持這種方法或步驟為.此種權利要求應解釋為,該權利要求包含了說明書記載的相應的結構、材料或者行為及其等同物在內.圖.當此種主題的性質允許依附圖來闡明,而申請人沒有提供附圖時,局長可以要求其在通知發出時起不少于兩個月期間內提供露不充分的缺點,而此種缺點是由于缺乏使人能夠作出發明的披露或者其他不充分的披露而造成的,或者(ii)為了解釋任何權利要求的范圍而補充說明書的原始披露.第114條模型、樣品局長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適當大小的模型,以利于展示其發明的各個部分.發明涉及組合物時,局長為檢查或試驗的目的,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或其成分.第115條申請人的宣誓申請人應宣誓,表明他深信自己是某一方法、機器、制造品或組合物或者其改進的原始而最早的發明人,為此請求授予專利;并應說明其為哪國的公民.此種宣誓可以在美國國內依法有權掌管宣誓的任何人面前進行.如果宣誓是在外國進行,可以在印、在申請人所在的國家有權掌管宣誓的任何官員面前進行,而此種官員享有掌管宣誓的職權是有美國外交官或領事的書面證明的,或者有外國指定的官員加旁注證明的,但該外國必須是根據條約或公約對美國指定官員的旁注是給予同樣的效力的.此種宣美美國專利法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誓如果符合宣誓地的州或國家的法律,即為有效.如果申請是由發明人以外的人按照本編的規定提出的,宣誓的形式可以加以變更,以便由他宣誓.為本條的目的,領事官包括在海外服務的美國公民,而且他是依修正制定法第1750條(修正)(美國法典第22編第4221條)被授權履行公證職責的人.第116條發明人在發明是由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作出時,除本編另有規定外,應共同申請專利,并且每人應作出規定的宣誓.數個發明人即使(1)沒有親自或者同時在一起工作,或者(2)每人并沒有作出相同類型或數量的貢獻,或者(3)每人并沒有對專利的每一權利要求的內容都作出貢獻,也可以共同申請專利.如果有一共同發明人拒絕參加專利申請,或者經過努力仍未能找到或者與之取得聯系的,可以由另一發明人代表本人和缺席的發明人提出申請.局長在相關事實得到證實并在按其指示對缺席發明人發出通知后,可以向提出申請的發明人授予專利,其權利與假如缺席發明人參加申請時所享有的相同.缺席發明人以后仍可以參加申請.如果由于錯誤而將非發明人作為發明人而列在專利申請中,或者由于錯誤而未將發明人列入專利申請中,并且此種錯誤的發生并非由于本人有意欺騙的,局長根據其規定的條件,可以允許對申請作相應的修改.第117條發明人死亡或者喪失能力專利.第118條發明人以外的人提交申請無論何時,發明人拒絕提出專利申請,或者經過努力仍未能找到或與之取得聯系的,發明人已向其轉讓發明的人或者發明人已經以書面同意向其轉讓發明的人,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對發明1598有充分的財產權益足以證明此種行為是正當的人,在相關事實已經證實,并證明為了保持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或者防止產生不可彌補的損失而有必要時,均可以代表發明人并作為發明人的代理人提出專利申請;局長在給予其認為充分的通知,并在遵守其所制定的規章后,可以對這樣的發明人授予專利.(a)任何人在美國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如果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讓人,以前已經就同一發明向外國提交正規的專利申請,而該外國對于在美國或者WTO成員國提交的申請、或者對于美國公民提交的申請給予同樣的優惠,又如果在美國提交的申請是在該申請最早在該外國提交申請之日起12個月以內提交的,上述在美國提交的申請具有的效力,與該申請如果是在同樣的發明專利申請首次在該外國提交之日在美國提交時所具有的效力相同;但是,如果在美國實際提出申請之日以前,該發明已經在任何國家被授予專利或者記載在出版物中超過1年,或者在該日前該發明在美國已經公開使用或銷售超過1年,則對該發明專利申請不應授予專利.(b)(1)任何專利申請無權享有此種優先權,除非按局長的規定在申請的未決期間的某個時候向專利商標局提出享有此種權利的聲明,并指明外國申請,說明其申請號和受理或代表受理該申請的知識產權當局或者國家,以及提交申請的日期.(2)局長可以認為,申請人未及時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是放棄這種權利.局長可以制定規定,包括滯納金的繳納,以接受非故意延誤的本條規定的聲明.(3)局長可以要求提交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經證明的原始外國申請、說明書、附圖副本,如原申請不是用英語撰寫的,應有英文譯文,以及局長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任何此類證明應由受理該外國申請的外國知識產權當局作出,并表明申請日和提交說明書及其他文件的日期.(c)本條所規定的權利,可以按同樣的方式和適用同樣的條美美國專利法1599外外國專利法選譯下件和要求,不以首次在外國提出的申請為根據,而以嗣后在同一外國提出的正規申請為根據,但條件是在后一申請以前所提出的任何外國申請必須已經被撤回、放棄或者依其他方式清除,未供公眾查閱并未遺留任何權利,并且從來沒有、今后也不應當用以作為要求享有優先權的基礎.(d)申請人在其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申請專利或者申請發明人證書的外國提出的發明人證書申請,為了本條規定的優先權的目的,在美國應與專利申請依同樣的方式予以處理,并具有同樣的效力,但必須遵守本條規定的適用于專利申請的同樣條件和要求,但前提是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有權享受?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修正文本規定的好處.發明人在該臨時申請中依本編第112條第1款規定的方式披露的發明,根據本編第111條(a)款或第363條提交專利申請,且該專利申請是在臨時申請提交日以后不遲于12個月的期間內提交的,而且該申請含有或經修改而含有對臨時申請的明確指引,則就上述發明而言,該申請視為在本篇第111條(b)款規定的臨時申請提交日提交.任何申請,除非含有明確指引較早提交的臨時申請的修改在該申請未決期間在局長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就局長可以認為,沒有在該期間提交此種修改,就意味著放棄根據本款可以享受的利益.局長可以制定程序,包括繳納滯納金,以接受在該申請未決期間非故意而延遲提交的本款規定的修改.(2)根據本編第111條(b)款提交的臨時申請,除非本編第41條(a)款(1)項(A)目或者(C)目規定的費用已經繳納,在專利商標局的任何程序中均不得作為依據.(3)如果臨時申請提交日以后12個月期間屆滿之日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者是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放假日,臨時申請的未決期間應延至其后的世俗日或者工作日.(f)在WTO成員國(或者UPOV外國締約方)提交植物1600育種者權申請,為根據本條(a)款至(c)款的優先權的目的,具有與專利申請同樣的效力,但須滿足與本條適用于專利申請的同樣的條件和要求.(g)本條所用術語的意義(1)“WTO成員國”具有與本編第104條(b)款(2)所規定此術語的同樣含義.(2)“UPOV締約方”意指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的成員.第120條在美國較早申請日的利益如果一件發明專利申請中的發明已經在向美國提交的在先申請中按照本編第112條第1款或者本編第363條規定的方式進行了披露,且該發明專利申請是由在先申請中的一個或者多個發明人提交的,如果該申請是在在先申請或者在有權享受在先申請日好處的申請被授予專利或放棄以前,或者申請程序終結以前所提引,則就上述發明而言,該申請視為是在前一申請日提交.任何申請,除非含有明確指引在先申請的修改在該申請的未決期間在局長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就無權根據本條享有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的好處.局長可以認為,沒有在該期間內提交這樣的修改的,就意味著放棄本條規定的任何利益.局長可以制定程序,包括繳納滯納金,以接受非故意而延遲提交的本條所規定的修改.如果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中包含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而不同的發明,局長可以要求將該申請限制在其中一項發明上.如果另一項發明成為分案申請的內容,而該申請符合本編第120條的要求,則有權享有原申請日的利益.如果分案申請是在其他申請被授予專利以前提交的,對根據本條要求加以限制的申請所頒發的專利,或者對由于此種要求的結果而另行提交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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