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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與相關事故案例培訓2022年6月26日010203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法律依據、定義、適用范圍010203前三條:總則01020304(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01020304管理基礎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17號《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七條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江蘇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蘇建管質[2009]5號)
第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特種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建筑電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八)建筑施工機械安裝質量檢驗工(九)樁機操作工;(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十一)建筑施工現場場內機動車司機;
(十二)其它特種作業人員。
關于印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
(建質〔2008〕75號)第三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包括:(一)建筑電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機械司機;(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六)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第四條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焊工未持證上崗2020石家莊地鐵2#線某站“5·16”起重傷害事故(1人)軌道車司機未持證2019成都地鐵6號線某區間“10·4”軌行區車輛傷害瞞報事故(1人)電工未持證2019常州地鐵1號線某車站公共區裝飾裝修“8·8”觸電事故(1人)電工未持證2019蘇州地鐵3號線安裝裝修“9·11”觸電事故(1人高處作業未持證2021武漢地鐵7號線某工程“5·10”物體打擊事故(2人)(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不持證上崗時有發生,參建單位需督促勞務單位配齊特種作業人員,嚴格落實核驗特種作業證的責任。在近年全國40例地鐵事故調查報告中,有5起事故涉及持證上崗問題,占比12.5%。成都地鐵6號線某區間“10·4”軌行區車輛傷害瞞報事故(1人)2019年10月4日5時40分左右地鐵6號線某區間,發生一起施工用軌道車失控撞擊停放在隧道內的鋪軌小龍門吊,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二)間接原因:1.施工單位。……對軌道車司機管理不到位,允許特殊崗位人員無資質上崗;施工方案存在缺陷,卡控措施不完善;施工現場管理制度不落實,管理人員不跟班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二是對軌道車司機無資質上崗管理不到位,勞動安排不合理。事故軌道車司機陳川科是退休工人,年齡超過60歲,軌道車駕駛證已過期。(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5.劉某某,某勞務公司經理。未按規定到崗履職,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勞務班組長負責,派遣無資質人員擔任軌道車司機,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負事故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7.
黃某,監理部總監代表,負責監理部日常工作……對軌道車司機持證上崗把關不嚴,工作聯系單上要求證件過期且年滿60歲的軌道車司機施工單位需進行更換,但未有效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也未向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刑責勞務項目經理施工單位常務副經理行政處罰7人施工單位處罰50萬元勞務單位處罰26萬元監理單位處罰23萬元(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七大類40小項2014南寧地鐵1號線某區間“10·7”開倉換刀坍塌事故(3人)2#聯絡通道連續墻施工補充措施未辦理變更手續,亦未組織必要的技術咨詢和論證。2021成都地鐵17號線“9·10”防塵降噪棚較大坍塌事故(4人)在無施工圖紙、無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參加的情況下組織進行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01020304(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01020304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方案深基坑工程中基坑開挖實施的工況與方案設計的工況必須一致,這是保證基坑安全的前提。先撐后挖當基坑開挖至支撐設計標高處時,應開槽及時安裝鋼支撐或制作混凝土支撐,待支撐滿足設計要求后,才能繼續挖土,即要求遵循"先撐后挖"的原則。嚴禁超挖超深挖土是基坑開挖中的大敵,它小則會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大則會造成重大事故,應在施工中杜絕發生。增加位移與沉降發生強度破壞生產漏水險情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時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現場發生大面積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傷(截止2009年9月已先后出院),直接經濟損失4961萬元。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監測單位施工監測失效,施工單位沒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工程概況:基坑長107.8m,寬21m,開挖深度15.7~16.3m。設計采用800mm厚地下連續墻結合四道(端頭井范圍局部五道)Φ609鋼管支撐的圍護方案。地下連續墻深度分別為31.5m~34.5m。基坑西側緊臨大道,交通繁忙,重載車輛多,道路下有較多市政管線(包括上下水、污水、雨水、煤氣、電力、電信等)穿過,東側有一河道。(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2008杭州地鐵1號線某站“11.15”基坑事故(21人)(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第5、6施工段已完成3道鋼支撐施工坑內2臺挖機正在進行第5層土方開挖第4施工段完成土方開挖及3道鋼支撐施工開始安裝第4道鋼支撐,正在安裝支撐、施加預應力第3施工段完成土方開挖及全部鋼支撐施工段雜工進行基坑基底清理,技術人員安裝接地銅條第2施工段已完成墊層混凝土施工第1施工段已完成底板混凝土施工木工、鋼筋工正在作業至事故發生前基坑土方開挖共分為6個施工段,總體由北向南組織施工(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事故調查結果:由于在該工程基坑土方開挖過程中,基坑超挖,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鋼支撐體系存在薄弱環節等因素,引起局部范圍地下連續墻產生過大側向位移,造成支撐軸力過大及嚴重偏心。同時基坑監測失效,隱瞞報警數值,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以上直接因素致使部分鋼管支撐失穩,鋼管支撐體系整體破壞,基坑兩側地下連續墻向坑內產生嚴重位移,其中西側中部墻體橫向斷裂并倒塌,風情大道塌陷。(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支撐滯后。與設計工況相比,如第三道支撐施加完成后,在沒有設置第四道支撐的情況下,直接挖土至坑底,第三道支撐的軸力增長約43%,作用在圍護體上的最大彎矩增加約48%,最大剪力增加約38%;超過截面抗彎承載力設計值1463kN.m/m。施工方面的主要問題:土方超挖。土方開挖未按照設計工況進行,存在嚴重超挖現象。特別是最后兩層土方(第四層、第五層)同時開挖,垂直方向超挖約3m,開挖到基底后水平方向多達26m范圍未架設第四道鋼支撐,第三和第四施工段開挖土方到基底后約有43m未澆筑混凝土墊層。土方超挖導致地下連續墻側向變形、墻身彎矩和支撐軸力增大。(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原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在不具有項目經理資質的情況下全權負責建設項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質量管理。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無視安全生產法規,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組織施工。為趕施工進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鋼支撐跟進不及時等多項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年。原項目部總工程師在沒有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情況下負責工程質監、資料填報等工作。在北2基坑開挖過程中明知基坑西側路面出現裂痕和地連墻發生位移,曾出現四次監測數據超報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還指使他人修改監測數據后上報以隱瞞監理和業主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原項目部質檢部部長在“北2基坑”開挖時,明知存在未及時澆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隱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將“剪刀撐”從原設計圖中去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原項目部經理長期不到崗,未履行法定責任,對施工中安全管理嚴重失職、對各分包單位及外聘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監督失察。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法院判決——(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案例原項目部監測員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發現基坑地表沉降及墻體側向位移均超設計報警值后,在他人的指使下隱瞞偽造監測數據,事故發生后又將監測數據等資料銷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年。原項目部監測負責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對實際監測點位少于規定數量、監測點位布置不符要求等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對監測人員偽造監測數據不予制止,事故發生后參與銷毀監測數據。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原監理單位總監代表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在審批及施工報驗單的簽認上嚴重違反監理規范;對施工過程中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制止不力,也未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質量監督部門。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原業主代表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監管、處置不到位;對發現監測單位冒名頂替等嚴重問題未及時采取措施,嚴重失職。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法院判決——(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2016杭州地鐵4號線某站“7·8”涌土事故(4人)2016年7月8日22時30分左右,在杭州地鐵4號線某站南基坑進行地連墻堵漏施工時,發生一起死亡4人、受傷2人的基坑涌土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32萬元。二、工程概況杭州地鐵4號線某站為地下三層島式4、6號線同臺換乘車站,主體長303.5米,寬37米,標準段深度為25.7m,端頭井約27.1米。車站主體圍護結構采用1m厚的地下連續墻、6道混凝土及鋼支撐,根據施工工藝和施工順序的要求,同時為了增強基坑在施工過中的整體穩定性,設計方案中將大基坑分為南北2個基坑,在距離南端約130米處設置了一道厚1米的臨時封堵墻,待基坑施工完成后再拆除。事故經過2016年2月21日,在開挖某站1-17軸南基坑時,發現基坑西側主體地連墻(W24)與封堵墻(ZQ5)連接處存在滲漏水現象,滲漏點分布在該處第三道鋼支撐距地面約12.5米以下豎向通長、最大寬度約90厘米的區域內。專業分包單位并編制了地下連續墻缺陷修復方案;2016年3月1日,專業分包單位開始陸續派堵漏作業人員到中醫藥大學站處理地連墻鼓包和滲水情況,從第三道鋼支撐下面距地面約12.5米處開始,采用厚約1厘米、長度約80厘米、高度約50厘米的鋼板焊接固定在滲漏處,再澆注水泥實施封堵;封堵作業人員依據土方開挖進度,采用邊挖邊堵的方法,依次從上向下封堵滲漏點。
(四)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時處理案例事故經過2016年7月8日18時許,專業分包單位堵漏班班長安排7名堵漏工,在南基坑封堵墻西側第五道鋼支撐附近進行堵漏作業;總包單位派出4名普工協助。堵漏人員使用厚度約1厘米、長度約80厘米、高度約50厘米的鋼板,由電焊工焊接固定在地連墻鋼筋及膨脹鏍絲上面,封堵漏水點。22時30分許,位于第三道和第四道砼支撐之間(距地面約13米以下)的封堵墻(ZQ5)與西側主體地連墻(W24)處已封閉好的堵漏鋼板,突然被北基坑的泥沙沖開,形成一個寬約90厘米、高約3.5米的缺口,北基坑內約800立方米泥沙從該缺口處瞬間涌入南基坑,其泥沙沖擊并掩埋了正在南基坑底部(距地面約25米)堵漏施工的8名作業人員。(四)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時處理案例(四)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且未及時處理案例(一)直接原因。1.主體連續墻與封堵墻的接縫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形成事故隱患。實際施工中主體W24幅連續墻采用了一字型式,未按設計圖紙規定的十字型式施工,且施工時未能有效控制接縫質量,形成沿豎向通長、最大寬度達900毫米的質量缺陷區域、明顯的滲漏通道和受力薄弱部位。2.針對墻幅接縫的嚴重質量缺陷而采取的補救措施不當。基坑開挖過程中該部位出現滲水流砂現象后,使用鋼板在坑內隨挖隨堵的補救措施,且鋼板與地連墻連接不牢靠,受力性能差,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安全隱患,滲漏通道依然存在,導致封堵墻北側水土流失嚴重,土體空隙加大,形成涌土通道。(二)間接原因。1.專業分包單位在組織地連墻施工時,未按照設計方案要求組織施工,改十字幅墻為一字幅墻;在組織堵漏施工時,未有針對封堵墻嚴重滲漏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專項堵漏措施;……。2.總包單位沒有及時檢查發現未按設計圖紙澆筑基坑(W24幅連續墻),驗收把關不嚴;在組織堵漏作業時,未有針對封堵墻嚴重滲漏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專項堵漏方案,督促專業分包單位進行堵漏施工作業。在天氣連日降雨的情況下,仍然在基坑封堵墻附近違規堆積土方,直接加大了接縫缺陷部位的側向壓力。……(四)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案例:房建項目多發此類險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壓水或降水失敗1工程概況蘇州中潤廣場工程為集辦公樓、商務辦公和商場于一體的綜合型建筑(圖1),總建筑面積218800m2,主樓高度為268m。基坑呈矩形,滿設3層地下室,南北長約228m,東西寬約96m,地下室建筑面積約66000m2。基坑挖深-17.00~22.15m,深坑部位最深處達-22.15m。2基坑管涌基坑南區大面積第3層土方挖至基底標高時,未出現異常狀態。但在坑中坑部位第4層土方開挖時,坑底突發管涌險情,主要在鉆孔灌注樁邊出現涌砂的管涌情況。地下承壓水壓力較大,水頭沖出基底高度4~5m。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袋裝水泥回填壓實的搶險措施,經過3t水泥壓實回填和原有基坑四周減壓井同時抽水后,管涌情況暫時得以控制。但經過24h持續減壓抽水,發現水位不能降到深坑墊層部位,后續工作還是無法進行(圖2)。3.1
使用大功率潛水泵將深坑四周原有6口減壓井抽水泵改為大功率潛水泵(功率4kW,抽水量12.5m3/h,揚程60m),加大減壓抽水力度,并備用2臺大功率潛水泵。原有6口減壓井分別為:增1#、增2#、增3#、增增3#、增4#、增5#、增6#,并將70#井作為減壓井觀測井(圖3)。3.2增打3口減壓井將原有降壓井更換為6臺大功率潛水泵后,經24h連續減壓抽水,發現水位不能下降到深坑墊層標高以下。為此,新增3口減壓井,分別為新增1#、新增2#、新增3#。3口減壓井均用φ273mm鋼管成井,深度為標高-16.75m往下約20m。通過以上降水措施,成功地把水位降至墊層以下。3.處理措施(四)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案例:房建項目多發此類險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壓水或降水失敗1.承壓水的危害承壓水引起的事故往往具有“突發性、高壓性、易發性”的特點,發生事故的后果表現為壓力大、水量大、發展快、施救難。這主要因為:不同于潛水層的水壓是隨深度漸漸增加的,而承壓水地層的水壓穩定,因此承壓水具有突發性特點;因其埋深較深,承壓水的水壓往往較高;在高水頭壓力下,只要基坑圍護結構存在細小通道(縫、孔、洞)或薄弱缺陷,粉細顆粒的砂、粉土就會隨著水土一起流入,并在較短時間內擴大漏水涌砂通道,出現快速“涌入”現象,給人留下“無孔不入”的印象。2井承壓水突涌預控對策深基坑承壓水突涌風險主要表現為圍護漏水和坑底突涌。圍護漏水又包括地下連續墻本體漏水和接頭漏水,而接頭發生漏水的情況更多;坑底突涌包括含各類鉆孔封堵不牢引起的承壓水突涌、降水不達標致使坑底被承壓水頂破、樁周漏水等。針對以上基坑突涌特點,結合深基坑工程經驗,基坑承壓水突涌預控應從勘察、地下連續墻質量控制、降水設計及施工和基坑開挖4個方面進行控制。強調一下,要重視勘探孔封孔質量。對所有實施的勘探孔(包括廢孔)應封堵密實,對于深孔應進行注漿封孔,防止開挖過程中承壓水在高水壓差作用下從孔內突涌。做好放樣定位記錄備查,并在勘察報告中準確標識所有現場實際孔位的坐標數據。(四)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案例:房建項目多發此類險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壓水或降水失敗1)發生小漏。(1)當基坑坑底出現小規模涌水、涌砂時,應將坑內所有降壓井全部開啟,增強抽水效果,必要時可同時開啟坑外備用井,并可用鋼管扣住涌水點,鋼管周邊注漿填充;同時應檢查、分析涌水的可能性問題。多為勘探孔封閉不好、成樁問題引起的涌水,可注漿控制。(2)當漏點為圍護結構時,一般先采取引流的措施,然后快速壓注聚氨酯漿液堵漏,有時采用雙液漿,同時還可以輔助內壓載(采用各類水泥包、沙包等壓載)。減緩漏水、延長滲漏水路徑對堵漏和穩定被動區土體有很大益處。必要時,增加基坑水平向臨時鋼支撐。2)地下連續墻發生大量涌水。大多采用“外堵輔以內壓”的搶險方法,但當突涌很大或無法控制時采用灌水法內外平衡。(1)外堵內壓。(2)內外平衡。包括灌水、砂等,不得已時澆筑素混凝土。當發生大量涌水并預估暫無法控制時(且具備回灌條件),可向基坑回灌水。(3)坑外降壓。若基坑外部已存在降壓井,在環境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考慮開啟基坑外部井降壓(若有監測井兼作回灌井),可達到快速降壓的效果,降低內外壓差,為搶險救援爭取寶貴時間,也可有效減緩涌水涌砂。但在市區施工時一般要慎用此法。3)地下連續墻位移大。當地下連續墻發生橫向開裂或踢腳嚴重時,需要快速架設臨時內支撐或快速施加內襯+內部回填。3.搶險方法最常見的搶險方法是“堵”和“灌”,堵——注漿堵漏/輔助內壓或內撐;灌——灌水平衡基坑外水土壓力。應視現場情況采取不同搶險方法,不能一概而論。(四)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案例:房建項目多發此類險情或事故,主要原因是不降承壓水或降水失敗010203(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第六條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010203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全文強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3.7”東西湖區模板坍塌事故現場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超過設計值造成的事故異常多。百度搜索“模板坍塌”有12300張圖片!模板支架承受的極限荷載達不到設計值造成的事故異常多。2020年10月8日陸河縣看守所遷建工程模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原因1、違規直接利用外腳手架作為模板支撐體系,且該支撐體系未增設加固立桿,也沒有與已經完成施工的建筑結構形成有效的拉結;2、天面構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當,未按要求先澆筑結構柱,待其強度達到75%及以上后再澆筑屋面構架及掛板混凝土,且未設置防止天面構架模板支撐側翻的可靠拉撐。2021陸河縣“10·8”較大建筑施工事故事故原因分析:(1)、該模板工程未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施工技術方案施工,縱橫雙向水平拉桿漏設較多,造成步距、縱橫距嚴重超長;水平、豎向剪刀撐普遍漏設;立桿間距過大,立桿在同一斷面對接、搭接較多;主梁U型頂托僅設2道(方案4道),外露螺距過長,頂托下未設水平拉桿。(2)、混凝土澆注順序走向不當,一側推進造成施工荷載不平衡。(3)、混凝土澆注至1-7軸時違反施工方案增加一臺混凝土泵,該軸預應力砼梁(800mm×2200mm)混凝土一次澆注到頂,局部施工荷載過大。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模板支撐整體剛度不足、穩定性差,局部受力不均衡,從而引起模板支撐局部失穩坍塌。廈門福隆體育公園運動館工程屋面板在混凝土澆注過程中發生模板支撐局部坍塌事故,坍塌面積約1150m2。事故時間:2007年2月4日23時10分事故地點:廈門市湖里區馬峰山;事故類別:高大模板支撐局部失穩坍塌;傷亡情況:重傷1人,輕傷3人。模板支架承受的極限荷載達不到設計值造成的事故異常多。河源市龍川縣麻布崗鎮“5·23”較大坍塌事故
2020年5月23日12時10分許,龍川縣麻布崗鎮違法建筑施工工地遠東花園發生1起較大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068萬元。模板支架承受的極限荷載達不到設計值造成的事故異常多。直接原因現場勘查:涉事建筑第20層樓頂天面裝飾花架(屋面構架)和模板向建筑外側傾倒;預拌混凝土泵管排出方向與傾倒方向一致;泵管支座底部水平固定的
2條方木為折斷狀態。花架標高67.800,花架高3m,柱距5m,梁板寬1m、厚0.2m。1.花架梁板模板支撐采用木立柱支撐,沒有設置縱橫向水平結構造穩定措施,木立柱存在偏心受力工況,穩定性差;2.泵送混凝土立管安裝不牢固,混凝土泵機作業時,泵管晃動產生水平推力,觸動木支撐架;3.裝飾花架(屋面構架)上混凝土澆筑作業人員多,施工動荷載較大。綜合分析:在施工荷載作用下,致使本身處于不穩固狀態下的模板支撐體系(木支撐架)向外傾覆坍塌,造成花架上面的作業人員墜落的傷亡事故。
事故概況2013年12月11日23時30分左右,某公司在某除塵框架澆筑施工時,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80萬元。現場模板支撐體系的搭設情況經現場勘察并詢問有關人員,某除塵框架頂板模板支撐體系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實際情況與《專項施工方案》不符,主要有:立桿間距《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為板下800×800mm,現場對殘存架體實測值為1330-1510mm;架體內部未設置剪刀撐;支撐體系與主體框架未設置拉接;建筑物北側腳手架地基回填土有水滲入現象。直接原因。
某除塵框架工程頂板模板支撐體系未按《專項施工方案》搭設,架體失穩,導致頂板坍塌,造成人員傷亡。
1.立桿間距不滿足要求,承載力不夠,不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4.1.2條“模板及支架應根據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工況進行設計,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和剛度,并應保證其整體穩固性”。
2.架體內部未設置剪刀撐,不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4.4.8條第5款“宜設置中部縱向或橫向的豎向剪刀撐”。
3.支撐體系與主體框架未設置拉接,不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4.4.8條第7款“應根據周邊結構情況,采取有效的連接措施加強支架整體穩定性”。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模板支架承受的極限荷載達不到設計值造成的事故異常多。某現澆框架結構“12.11”模板坍塌事故(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01020304(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第七條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01020304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0405《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全文強條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GB55023-2022湘鄉市東山新城“7·9”較大坍塌事故(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直接原因某勞務公司王志兵帶領架子班的2人,在負一樓以上的所有連墻件已被截斷或拆除的情況下,違章冒險拆除該樓南面6樓高外墻腳手架;東福裝飾公司幕墻玻璃工2人違反本公司規定,在外架上作業。當整片腳手架承受作業人員和堆放的已拆除架管和扣件的荷載時,腳手架產生晃動、失去穩定而傾覆,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概況2014年7月9日15時10分左右,湘鄉市東山新城市行政中心項目工地發生一起腳手架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22萬元。(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地鐵施工較少用到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4.7.8??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升降到位固定后,應按本規范表8.1.3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遇5級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和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4.8.5??當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1個月或遇6級及以上大風后復工時,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腳手架通用規范》6.檢查與驗收事故擴大:作業人員違規在下降的架體上作業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業是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直接原因。(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事故概況:2019年3月21日13時10分左右,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中航寶勝海洋電纜工程項目101a號交聯立塔東北角16.5-19層處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以下簡稱爬架)下降作業時發生墜落,墜落過程中與交聯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腳手架(以下簡稱落地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揚州某項目“3?21”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墜落較大事故直接原因:違規采用鋼絲繩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為拆除爬架所有防墜器防傾覆裝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裝置信號線,在架體鄰近吊點荷載增大,引起局部損壞時,架體失去超載保護和停機功能,產生連鎖反映,造成架體整體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01020304050706(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4.1.10施工升降機的附墻架形式、附著高度、垂直間距、附著點水平距離、附墻架與水平面之間的夾角、導軌架自由端高度和導軌架與主體結構間水平距離等均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9塔式起重機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照先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應符合要求。3.4.7塔式起重機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3.4.12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3.4.13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螺栓。4塔式起重機的使用4.0.1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4.0.2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4.0.3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事故概況:2016年9月13日6時37分,長春市農安縣潤澤同泰園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在塔吊拆卸過程中發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其中1名塔吊拆卸人員從高處墜落地面死亡,2名小區內鋪路工人被倒塌的塔吊砸死,1名小區內鋪路工人被倒塌的塔吊砸成重傷。直接原因:安拆人員在將塔身標準節連接螺栓拆除、塔帽與頂升套架在安全銷未連接的情況下,實施頂升作業,導致塔頂部分(即起重臂、平衡臂)失衡傾翻墜地。
2019衡水市翡翠華庭“4.25”施工升降機轎廂墜落重大事故長春市農安縣“9.13”塔吊倒塌事故淮南市鳳臺縣“7·5”較大起重傷害事故2020年7月5日16時27分許,淮南市鳳臺縣某項目C區6號樓塔式起重機安裝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直接原因經調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在頂升橫梁北側的軸頭未完全放置在踏步半圓弧內,未使用頂升橫梁防脫銷裝置的情況下,進行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致使位于頂升橫梁北側的軸頭從踏步半圓弧邊緣處滑脫,造成塔式起重機上部荷載(含塔式起重機平衡臂、回轉總成、塔頂、起重臂、套架等)由頂升橫梁南側一端承擔而失穩,頂升油缸無著力點,導致塔式起重機上部荷載(含塔式起重機平衡臂、回轉總成、塔頂、起重臂、套架等)連同頂升套架順著塔身標準節墜落1米左右,與第9塔身節上部劇烈撞擊,引發塔式起重機倒塌。(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1.24”施工升降機拆除較大事故事故概況
2018年1月24日14時47分許,許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塘坊李新家園1期5#樓在施工升降機拆除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20萬元。直接原因:事故發生時,5#樓施工升降機導軌架第29節和30節標準節連接處的4個連接螺栓,只有西側1個螺栓有效連接,其余3個螺栓連接失效,無法受力。施工人員在未將已拆除的裝載在西側吊籠內的4節導軌架運至地面的情況下,違規拆除了第7道扶墻架。當東側吊籠下降至第27節高度時,西側吊籠在荷載的作用下,重心偏移,致使導軌架在29節與30節連接處折斷,西側吊籠連同9節導軌架(30節—38節)一起墜落,墜落高度距離地面約54米。在西側吊籠的沖擊下,導軌架在23節與24節連接處第二次折斷,東側吊籠連同6節導軌節(24節—29節)一起墜落,墜落高度距離地面約40.5米。(二)間接原因1.施工升降機拆除安裝作業組織者王占偉拆除時無起重設備安裝(拆卸)專業承包資質。沒有制定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等資料報審報批。組織4名無安裝拆卸工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拆除作業。安裝時,偽造公司資質、安裝拆卸工特種作業證。沒有建立安裝檔案。沒有與使用單位簽訂安裝合同及安全協議。加節和附著安裝未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2.塘坊李新家園1期5#樓實際承建者華鋒非法承建工程,安全管理混亂,違章行為嚴重。拆除時,在沒有報審的情況下,組織拆除。安裝時,沒有簽訂安裝合同和安全協議,沒有對加節安裝作業進行驗收。施工升降機使用時,未辦理使用登記,沒有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沒有維護和保養,未發現施工升降機存在的安全隱患。3.塘坊李新家園1期項目部違法轉包。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施工升降機安裝拆除管理失職。拆除時,在沒有拆除方案等報審資料的情況下,沒有制止違規拆除行為。安裝時,對虛假報審資料審查把關不嚴,對初次安裝、加節安裝、維護保養檢查缺失,未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安全審批申報資料簽字混亂、時間錯誤明顯、代簽現象嚴重,安全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4.塘坊李新家園1期項目總承包單位默認3#5#樓違法轉包行為,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命非本公司人員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對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力。沒有發現5#樓升降機在安裝、拆除、維護、保養、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直接原因:第7、8標準節間東側兩條螺栓的螺母缺失,螺栓連接失效,施工升降機西側吊籠從地面上升越過最高一道附著約1米時,第8節以上自由端部分無法克服來自西側吊籠的傾覆力矩,發生斷裂性傾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概況:2020年11月4日12時44分許,晉城市晉能控股煤業集團晉城煤炭事業部宏圣北小區2#樓新建住宅樓項目工地,發生了一起施工升降機高處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28.08萬元。晉城市宏圣北小區新建2#樓“11·4”施工升降機高處墜落較大事故(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事故概況:2014年12月3日15時15分左右,在南京市秦淮區某施工現場發生一起汽車起重機傾覆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同時造成5輛小轎車不同程度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直接原因:駕駛員章操作,將汽車吊架設在溝槽邊緣土質松軟且易坍塌的地面上,未在左前側支腿下方墊設墊板,當鋼筋吊運至汽車吊左側時,超載13.7%,左前液壓支腿處壓力加大,致使汽車吊左前液壓支腿下陷,最終導致汽車吊整體傾覆。(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010203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010203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直接原因:網架中部分桿件設計承載力不足,部分與支座相連的豎腹桿承載力標準值不足,施工過程中網架上弦支座未與支承柱有效連接,使網架結構處于不穩定工作狀態,網架頂部堆載和多工序交叉施工作業產生的外力擾動加速不穩定結構體系失穩坍塌。成都軌道交通17號線防塵降噪施工棚工程“2021·9·10”較大坍塌
2021年9月10日14時01分,成都軌道交通17號線某站防塵降噪施工棚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50余萬元。(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2020年11月28日13時23分許,位于順義區趙全營鎮的原板橋三期項目1#商務辦公樓等12項工程施工現場,3#商務辦公樓10層北側卸料平臺發生側翻,造成3人死亡。(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順義區“11.28”卸料平臺發生側翻吊環螺桿過載脆性斷裂的主要因素卸料平臺嚴重超載是導致;吊環螺桿斷裂的次要因素卸料平臺鋼絲繩主繩與水平鋼梁夾角過小吊環未緊貼建筑結構邊梁懸挑長度略大等設計、安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導致卸料平臺實際承載能力降低進一步增加吊環螺桿脆性斷裂的可能吊環材質、焊縫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吊環存在焊趾凹坑、制作吊環時材質性能受損吊環材料在低溫下脆性增加等因素,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10.2.2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l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2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3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0102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事故直接原因:現場作業人員違章作業,進入污水井下作業未落實“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操作規程,不佩戴潛水裝備下井作業,是造成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成都地鐵5號線污水管道施工“2018?1?29”中毒和窒息2018年1月29日10時40分左右,作業人員在拆除污水管道堵頭過程中,先后被管內污水沖走,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事故間接原因:總包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施工現場管理缺失,堵頭拆除時生產及安全管理人員均未到現場,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16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宜春古城文化復興人工拆除工程10·26坍塌事故2021年10月26日,江西乾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靈泉街道五眼井社區沙子巷附近,對袁州區古城文化復興項目人工拆除工程進行拆除作業時,發生房屋墻體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直接原因:江西乾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J255房屋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采取設置臨時支撐等預防倒塌措施;施工人員違反人工拆除施工操作流程,在房屋第三層鋼筋混凝土梁、柱未全部拆除的情況下,于事故當天進行第二層拆除作業,在即將拆完第二層南、北承重墻體結構時,由于支撐體系遭到破壞,導致余下的第三層鋼筋混凝土梁、柱和第二層西面墻體倒塌,造成人員傷亡。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天津地鐵4號線“10·12”較大坍塌事故2021年10月12日15時35分左右,地鐵4號線某站南側附屬結構A2出入口及2號風亭工程,在地連墻鑿除過程中發生冠梁及部分地連墻失去支撐而失穩下滑側移,導致冠梁上部的磚砌擋水墻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屬結構頂板、通道和新風井內,砸中通道及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罰款)668萬元。直接原因:西側27米地連墻及20米冠梁下部的臨時支撐墻被全部鑿除、鋼筋被切斷,造成冠梁及部分地連墻失去支撐而失穩下滑側移,導致冠梁上部的磚砌擋水墻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屬結構頂板、通道和新風井內,砸中通道及新風井內正在進行清理作業的工人,是導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①《鑿除方案》一、工程概況1.2拆除部位說明:……待底板達到設計強度后,施作側墻防水層,澆筑側墻;然后拆除第二道支撐,每隔6米由上而下跳倉鑿除地連墻,綁扎底板后澆帶處鋼筋,澆筑混凝土……。四、施工方案,4.2施工工藝及設備選擇:……混凝土冠梁及地連墻破除兩個階段進行,第一個階段是先拆除預留洞口處的混凝土冠梁,第二個階段是冠梁以下地連墻破除……間接原因:某公司作為項目的實際管理單位對項目管理混亂。未按照《天津地鐵4號線某工程附屬工程冠梁及地連墻鑿除方案》①(以下簡稱《鑿除方案》)施工;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0102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0102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2019廣州地鐵十一號線某站橫通道“12·1”較大坍塌事故
(3人)
2019年12月1日上午9時28分,廣州市在建軌道交通十一號線某工區1#豎井橫通道上臺階噴漿作業區域上方路面出現塌陷,造成路面行駛的1輛清污車、1輛電動單車及車上人員墜落坑中,兩車上共3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約2004.7萬元。
截至2019年11月30日,1#橫通道上臺階施工進尺寸50.6m(高4.3m、寬11.6m);中臺階施工進尺寸25.1m(高6.1m,寬11.6m);下臺階施工進尺16.3m(高2m,寬11.6m)。(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直接原因:施工單位安全風險辨識不足,針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滲水、溶洞等風險征兆,未采取針對性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未及時對地面采取圍蔽警戒措施。
(1)1#橫通道拱頂圍巖地質變化從上臺階進尺25.8m、27.3m分別以滲水、溶洞的征兆顯現,但從過程安全管理的角度分析,這些征兆為橫通道從北向南圍巖地質變化的基本信息,屬于路面塌陷未遂事件的范疇,項目部未能采取針對性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對拱頂圍巖地質變化的風險監測和防控,錯失遏制事故的良機。
(2)路面塌陷前1#橫通道拱頂掌子面突水落石塊的現象,表明橫通道拱頂即將失穩,該現象屬于橫通道拱頂臨近溶洞水體類不良地質體的可能先兆,即將發生較大范圍的坍塌,拱頂地面隨時可能塌陷,但這些征兆并未觸及現場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對地面塌陷后果的認識,亦無采取更多應急措施。
(3)事發時,因現場管理人員、施工人員未能意識到突水掉塊可能導致地面塌陷的嚴重風險,地面值班人員和項目部管理人員接到突水報告后,僅下達指令要求地下作業人員撤離,直至路面塌陷都未能及時組織對作業區域上方路面進行緊急圍蔽和警示過往人員車輛,導致事故后果。
有經驗的承包商?2018佛山地鐵2號線某盾構區間“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11人)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2018年2月7日20時40分許,佛山市軌道交通2號線某盾構區間右線工地突發透水,引發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蹤、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323.8萬元。事故間接原因:……未認真吸取該項目2017年“11·5”路面坍塌事故教訓及落實整改措施,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盾構施工事故隱患;事故直接原因:1.強透水層。事故發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層且臨近強透水的中粗砂層,地下水具有承壓性,盾構機穿越該地段時發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風險高。2.涌砂通道。盾尾密封裝置在使用過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壓力擊穿,產生透水涌砂通道。3.撤離不及時。涌泥涌砂嚴重情況下在隧道內繼續進行搶險作業,撤離不及時。4.逃生失敗。隧道結構破壞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狹窄空間范圍內形成強烈泥砂流和氣浪向洞口方向沖擊,導致部分人員逃生失敗,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11月5日,湖綠區間隧道右線掘進618環時,季華西路人行道地表出現較大面積塌陷,塌陷面積約60平方米,最大深度約2米,并造成隧道內涌砂約200立方米。2018年2月6日、7日,事故發生段面19個監測點均有16個紅色預警,表明該施工段面沉降嚴重。可以根據盾構機監控參數、視頻信息、地面沉降等信息反映出的事故征兆,及時撤出作業人員。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序號編碼名稱簡要描述淘汰類型限制條件和范圍可替代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施工工藝11.1.1現場簡易制作鋼筋保護層墊塊工藝在施工現場采用拌制砂漿,通過切割成型等方法制作鋼筋保護層墊塊。禁止
專業化壓制設備和標準模具生產墊塊工藝等。21.1.2卷揚機鋼筋調直工藝利用卷揚機拉直鋼筋。禁止
普通鋼筋調直機、數控鋼筋調直切斷機的鋼筋調直工藝等。31.1.3飾面磚水泥砂漿粘貼工藝使用現場水泥拌砂漿粘貼外墻飾面磚。禁止
水泥基粘接材料粘貼工藝等。41.1.4鋼筋閃光對焊工藝人工操作閃光對焊機進行鋼筋焊接。限制在非固定的專業預制廠(場)或鋼筋加工廠(場)內,對直徑大于或等于22毫米的鋼筋進行連接作業時,不得使用鋼筋閃光對焊工藝。套筒冷擠壓連接、滾壓直螺紋套筒連接等機械連接工藝。51.1.5基樁人工挖孔工藝采用人工開挖方式,進行基樁成孔。限制存在下列條件之一的區域不得使用:1.地下水豐富、軟弱土層、流沙等不良地質條件的區域;2.孔內空氣污染物超標準;3.機械成孔設備可以到達的區域。沖擊鉆、回轉鉆、旋挖鉆等機械成孔工藝。61.1.6瀝青類防水卷材熱熔工藝(明火施工)使用明火熱熔法施工的瀝青類防水卷材。限制不得用于地下密閉空間、通風不暢空間、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粘接劑施工工藝(冷粘、熱粘、自粘)等。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序號編碼名稱簡要描述淘汰類型限制條件和范圍可替代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一、房屋建筑工程2.施工設備71.2.1竹(木)腳手架采用竹(木)材料搭設的腳手架。禁止
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扣件式非懸挑鋼管腳手架等。81.2.2門式鋼管支撐架主架呈“門”字型,主要由主框、橫框、交叉斜撐、腳手板、可調底座等組成。限制不得用于搭設滿堂承重支撐架體系。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撐架、鋼管柱梁式支架、移動模架等。91.2.3白熾燈、碘鎢燈、鹵素燈施工工地用于照明的白熾燈、碘鎢燈、鹵素燈等非節能光源。限制不得用于建設工地的生產、辦公、生活等區域的照明。LED燈、節能燈等。101.2.4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進行材料的垂直運輸。限制不得用于25米及以上的建設工程。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等。3.工程材料111.3.1有堿速凝劑氧化鈉當量含量大于1.0%且小于生產廠控制值的速凝劑。禁止
溶液型液體無堿速凝劑、懸浮液型液體無堿速凝劑等。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序號編碼名稱簡要描述淘汰類型限制條件和范圍可替代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1.施工工藝122.1.1蓋梁(系梁)無漏油保險裝置的液壓千斤頂卸落模板工藝蓋梁或系梁施工時底模采用無保險裝置液壓千斤頂做支撐,通過液壓千斤頂卸壓脫模。禁止
砂筒、自鎖式液壓千斤頂等卸落模板工藝。132.1.2空心板、箱型梁氣囊內模工藝用橡膠充氣氣囊作為空心梁板或箱型梁的內模。禁止
空心板、箱型梁預制剛性(鋼質、PVC、高密度泡沫等)內模工藝等。142.1.3污水檢查井磚砌工藝又稱窨井,可分為磚砌矩形檢查井和磚砌圓形檢查井,采取磚砌的方式。禁止
檢查井鋼筋混凝土現澆工藝或一體式成品檢查井等。152.1.4頂管工作豎井鋼木支架支護施工工藝頂管工作豎井支護采用外側豎插木質大板圍護加內側水平環向鋼制圍撐組合支護結構型式。限制在下列任一條件下不得使用:1.基坑深度超過3米;2.地下水位超過基坑底板高度。鉆孔護壁樁、地下連續墻、沉井、鋼格柵錨噴護壁施工工藝等。162.1.5橋梁懸澆掛籃上部與底籃精軋螺紋鋼吊桿連接工藝采用精軋螺紋鋼作為吊點吊桿,將掛籃上部與底籃連接。限制在下列任一條件下不得使用:1.前吊點連接;2.其他吊點連接:(1)上下鋼結構直接連接(未穿過混凝土結構);(2)與底籃連接未采用活動鉸;(3)吊桿未設外保護套。掛籃錳鋼吊帶連接工藝等。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及生產安全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淘汰目錄(第一批)序號編碼名稱簡要描述淘汰類型限制條件和范圍可替代的施工工藝、設備、材料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2.施工設備172.2.1橋梁懸澆配重式掛籃設備掛籃后錨處設置配重塊平衡前方荷載,以防止掛籃傾覆。禁止
自錨式掛籃設備等。182.2.2非數控孔道壓漿設備采用人工手動操作進行孔道壓漿的設備。限制在二類以上市政工程項目預制場內進行后張法預應力構件施工時不得使用。數控壓漿設備等。192.2.3非數控預應力張拉設備采用人工手動操作張拉油泵,從壓力表讀取張拉力,伸長量靠尺量測的張拉設備。限制在二類以上市政工程項目預制場內進行后張法預應力構件施工時不得使用。數控預應力張拉設備等。3.工程材料202.3.1九格磚利用混凝土和工業廢料,或一些材料制成的人造水泥塊材料。限制不得用于市政道路工程。陶瓷透水磚、透水方磚等。212.3.2防滑性能差的光面路面板(磚)光面混凝土路面磚、光面天然石板、光面陶瓷磚、光面燒結路面磚等防滑性能差的路面板(磚)。限制不得用于新建和維修廣場、停車場、人行步道、慢行車道。陶瓷透水磚、預制混凝土大方磚等。222.3.3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鋼筋混凝土管)采用混凝土制作而成(含里面配置鋼筋骨架)、接口采取平接方式的排水圓管。限制不得用于住宅小區、企事業單位和市政管網用的埋地排水工程。承插口排水管等。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事故概況:蘭州市某住宅樓工程人工挖孔樁的井深18.2m,井孔直徑1m,在施工中采用了設置鋼板護圈,下井前采用鴿子試驗,井內強制通風等措施。2001年10月24日下午,在農民工下井前,向井內送風約30分鐘,然而當一位女工下井到12m深度時暈倒墜落至井底,地面上立即又下井2人救助,也相繼暈倒墜落井底,最終造成3人死亡。直接原因。施工人員對人工挖孔樁施工技術及安全隱患沒有全面認識,雖然也采取了送風措施,但沒有檢測手段,不能掌握送風量,井內空氣含氧量達不到標準時將導致人員窒息。另外,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過高也會導致中毒。鴿子試驗是在沒有監測儀器之前,對一般管道井施工采取的臨時措施,對井深達18m以下的作業環境的可靠要求,樁基技術規范早有規定。由于違章指揮在只簡單送風不經檢測便下井,最終導致窒息中毒事故。而地面人員既不了解井下情況,又沒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盲目下井救人,導致事故擴大,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基礎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廈門地鐵2號線某區間“2·12”帶壓進倉較大火災事故(3人)2017年2月12日18點30分左右,廈門市軌道交通2號線某區間,右線盾構現場發生一起事故。3名工人帶壓進倉作業完畢在減壓倉減壓過程中,因倉內突然起火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412.7萬元。直接原因:綜合技術分析,以及施工程序、專項方案、事故過程、設備技術資料等分析表明:盾構機減壓倉在富氧環境下,連接部位均為金屬構件的倉內自動翻折式座椅,在反復翻折、摩擦碰撞的情況下產生靜電、火花;非阻燃材料在兩座椅之間起火,導致該位置人員著火;該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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