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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1篇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1篇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的要求進行仲裁審理的書面文件。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其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的要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民族:
戶籍所在地(或外國人注明國籍):
確認有效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住所: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住所: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2篇__________(員工工號:______):
你與員工辭退通告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______項原因,根據《員工辭退通告公司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的規定,決定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5、員工連續待聘滿六個月。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補償為______元,醫療補助費為______元。
請你于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內到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3篇各位親愛的同仁:
從本年9月份開始,大家都知道我們公司最近發生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給公司經濟造成了一定的壓力,我們的生產產量下跌了50%,導致我們無法再繼續雇用一批優秀的員工。公司一直很滿意大家在受聘期間所展示的素質,并為失去您這樣的員工感到遺憾。然而,我們公司現在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連續幾個月虧損若再繼續虧損下去,不作相應的戰略調整,將有可能發展到破產境界,所以只有盡快進行戰略調整,發展有機會的產品,才有可能保證企業的存續。所以我們不得不遺憾地通知大家,我們將裁掉20%的員工。您忠誠xx有限公司在這里祝福大家有個美好的未來!
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4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化、法制化,提高辦案質量,保證勞動爭議案件合法、公正、及時、準確地處理,根據《^v^勞動法》和《^v^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三條北京市各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書記員均應執行本規范。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和一次裁決制度。
第二章審查申訴
第五條申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
第六條對申訴人的申訴,應審查下列內容:
(一)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否依法可以提起申訴;
(二)申訴人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被訴人是否明確,申訴請求是否明確、具體;
(三)申訴書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訴是否在申訴時效期限之內;
(五)案件是否屬于本委管轄范圍。
第七條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不屬于本委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告知申訴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反映;
(四)對超過勞動仲裁時效的案件,申訴人堅持申訴的,應當受理,對其超過仲裁時效的請求以裁決的形式予以駁回;
(五)申訴書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訴人補正,收到申訴書的時間從申訴人補正完畢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管轄
第八條市仲裁委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于城、近郊區的中央和市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第九條區、縣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一)除市仲裁委員會受理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工勤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六)外省、市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七)房山區、門頭溝區、通州區、大興縣、順義縣、平谷縣、密云縣、懷柔縣、昌平縣、延慶縣等遠郊區、縣仲裁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中央和市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第十條市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移送的疑難勞動爭議案件,也可以將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移交給區、縣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十一條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與其主要營業地不在同一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用人單位一方工商登記注冊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二條區、縣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發生爭議,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分布在不同區、縣的部分行業中無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四章受理
第十四條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包括:
(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立案審批工作。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收案后,應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應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做出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于決定作出之日七日內送達申訴人;決定受理的,應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訴人撤訴;申訴人不撤訴的,應作出裁決駁回其申訴。申訴人再次申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審查立案后,申訴人下落不明的,按撤訴處理。
第十八條與仲裁庭審理的案件結果可能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為仲裁第三人。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研究決定追加案件第三人的,應制作仲裁《決定書》,于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將仲裁《決定書》、《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一并送達第三人,并書面告知其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申訴人自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后五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及處理費;被訴人自接到《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并于五日內預交案件處理費。當事人為勞動者一方,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應向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
當事人為用人單位一方的,不予減免。
第五章開庭前的準備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運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簡單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仲裁員發現案情復雜的,應向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報告,經批準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二十一條除獨任審理的案件外,仲裁委員會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合議庭。仲裁合議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合議庭組成人員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確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委托人的,應填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申訴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指派證明;未出示指派證明的,不得以律師身份參加仲裁活動。
第二十三條遇當事人更換人,變更或解除人權限時,仲裁庭應要求當事人于開庭前出具書面通知。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應認真審閱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材料,了解案情,掌握爭議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
被訴人在答辯期滿不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第二十五條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仲裁庭應通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應提供書面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后由仲裁員在復印件上加蓋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章,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為用人單位一方的,提供的復印件應加蓋本單位公章。歸檔一律留存復印件。
第二十七條對書證或者物證應提交原件。如提取原件有困難的,書證可提交復印件,物證可提交照片。仲裁庭應對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提供的外文證據,應附中文譯本。對方當事人對譯文有異議的,可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的翻譯機構翻譯,翻譯費用由提請方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一方當事人墊付。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庭應收集證據:
(一)當事人及其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二)仲裁庭認為需要由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的;
(三)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難以認定的;
(四)仲裁庭認為應當由其收集的其他證據。
第三十條調取證據應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全面、公正合法,不得誘證、哄騙證人及隨意取舍證據材料。
第三十一條調取證據、詢問證人應由兩人以上參加,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二條詢問證人,應首先詢問其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和職務、現住址、與本案當事人關系;其次要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詢問證人應制作筆錄,證人應自閱筆錄,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蓋章。如證人無自閱能力,可由調查人宣讀筆錄,詢問證人記錄是否屬實,并將證人對筆錄屬實與否的意見記入筆錄,由證人逐頁簽名或蓋章。
對同一事實需要向多名證人詢問時,應分別進行。
第三十四條對需要委托專門性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鑒定結論應由鑒定部門和鑒定人簽名或蓋章。
鑒定費由提請方或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一方當事人墊付。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較多時,可在開庭之前,由仲裁員召集當事人同時到場,互相交換并審核當事人遞交的證據材料。對彼此收集材料一致,或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表示認可的,應予以確認并記入筆錄。
第三十六條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相互委托調查。受委托的仲裁委員會應在委托方仲裁委員會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在委托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仲裁庭確定開庭的時間應在答辯期屆滿后,并應于開庭的四日前向當事人發送《出庭通知書》,并書面告知其《仲裁庭紀律》。
被訴人對仲裁管轄有異議的應在答辯期內提出,逾期提出異議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被訴人明確表示口頭答辯或同意在答辯期內開庭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可以在答辯期內開庭。
第三十八條開庭前,當事人均有調解解決糾紛的意愿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調解方案,由仲裁庭主持調解。如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應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通知當事人領取調解書正本的時間或當天送達調解書正本。如當事人調解不成,或在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應及時開庭。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應認真審查當事人遞交的申訴材料和答辯材料,根據爭議的焦點擬好庭審提綱。
第六章開庭審理和裁決
第四十條當事人應按時出庭。當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分鐘拒不到庭的,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仲裁。第三人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第四十一條開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后,〈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并詢問對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第四十二條〈首席〉仲裁員宣布案由及開始庭審,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第四十三條〈首席〉仲裁員應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仲裁庭宣布休庭。
第四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
第四十五條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其他仲裁員、書記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辦公室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辦公室負責人決定。決定準予的,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調整仲裁庭組成人員并決定重新開庭日期;決定不準予的,繼續開庭審理,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休庭后不能及時作出決定的,仲裁委員會應在三日內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于再次開庭前書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
第四十八條〈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始仲裁庭調查后,應當告知當事人、人調查的重點是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
仲裁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補充申訴請求;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或口頭答辯;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辯或陳述;
3.申訴人出示證據,被訴人進行質證;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進行質證;
4.第三人對申、被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被訴人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5.仲裁庭詢問當事人、人;
6.仲裁庭根據質證情況決定是否當庭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第四十九條案件存在多個事實或證據較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逐項陳述事實或者逐個出示證據并質證。
第五十條涉及^v^、商業秘密的證據,當事人提交仲裁庭的,仲裁庭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條開庭前已經審核確認并記入筆錄的證據,在開庭時不再進行審核,只宣讀筆錄予以確認即可。當事人、人提出反悔但提不出新證據的,不予重新調查。
第五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仲裁庭應查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
證人應自述證言。
第五十三條證人作證后,應征詢當事人或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證人對當事人及其人的發問,應當如實做出明確回答,對與案件無關的發問,有權拒絕回答。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的證人證言,由當事人宣讀后提交仲裁庭,雙方當事人可以質詢;仲裁庭調取的證人證言,由仲裁員宣讀,并詢問當事人有無異議。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的,仲裁庭應當審查,并決定是否需要重新鑒定。
第五十六條就同一事實,一般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經過質證其證據被確認的,轉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其提供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實的證據,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
第五十七條經過當事人質證的證據,能夠當庭作出認定的,應當在庭上認定。
第五十八條在庭審質證中出現重大分歧,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補充證據或申請重新鑒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宣布休庭。
第五十九條仲裁庭調查認為事實尚未弄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或重新鑒定的,應當宣布休庭。
第六十條因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情形宣布休庭的,應告知當事人下次開庭時間及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期限。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證據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可截止于最后一次仲裁庭辯論結束之前。
第六十二條對于案情復雜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不能終結的案件,仲裁庭應當向仲裁委員會報請延期審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仲裁員應當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中止仲裁活動:
(一)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其法定人或指定人;
(二)職工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親屬參加仲裁活動;
(三)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活動;
(四)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
(五)其他應當中止仲裁活動的情況。
此條適用于立案至結案間的任一階段。
第六十四條一次開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宣布休庭,休庭前應當進行小結,對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歸納總結,并指明下次開庭的時間及調點。
第六十五條仲裁庭調查由〈首席〉仲裁員主持,合議庭成員密切配合。調查應緊密圍繞案件的關鍵事實進行,突出重點。合議庭成員就自己認為應查明的問題可以發問。提問應公正、客觀、具體、明確,不得帶有傾向性,用語應規范、文明。
第六十六條仲裁員就案件有關事實的提問,可以要求當事人或其他仲裁參加人作出回答。
第六十七條案件事實查明后,〈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調查結束。
第六十八條〈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辯論開始后,應告知當事人及其人應就本案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必要時,可以根據案情限定當事人及其人每次發言的時間。
辯論按以下順序進行:
1.申訴人及其人發言;
2.被訴人及其人發言;
3.第三人及其人發言;
4.互相辯論。
第六十九條仲裁庭辯論中,當事人與本案無關的發言,或進行人身攻擊的,仲裁員應及時制止。當事人及其人不聽從勸阻的,告知其應遵守仲裁庭紀律;仍不聽勸阻,擾亂仲裁庭紀律的,可責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七十條仲裁庭辯論時,仲裁庭成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一方當事人辯論。
第七十一條當事人沒有補充辯論意見的,〈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庭辯論結束。
第七十二條申訴人在裁決前申請撤訴,被訴人未提出反訴,且不違法的,仲裁庭可于七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撤訴的決定。
第七十三條經過仲裁庭調查和辯論,事實清楚的,〈首席〉仲裁員按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休庭后進行。
第七十五條調解的基礎和原則:
(一)事實清楚;
(二)當事人自愿,不能強行調解或采取拖延審理的辦法迫使當事人違心地接受調解,更不允許把協議內容強加于當事人;
(三)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七十六條調解時,可以先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仲裁庭要講清法律規定,分清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必要時,仲裁庭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分別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提出調解方案,進行調解。
第七十七條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仲裁庭應于七日內制作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
(二)協議內容;
(三)仲裁費用的分擔;
(四)本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條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十九條在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或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裁決,不應久調不決。
第八十條需要裁決的案件,仲裁庭合議后,可以當庭裁決,也可以閉庭后作出裁決。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書后七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八十一條裁決書應做到:事實敘述清楚,理由論述充分,法律條款援引準確,裁決結果具體、明確,文字通順,標點符號正確。
第八十二條裁決書由承辦案件仲裁員制作,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簽發。裁決書打印時,承辦案件仲裁員應認真校對,一般不得在印出的裁決書上增刪任何字。改正個別錯、漏字時,應加蓋名章。每份裁決書的修改不得超過兩處。
第八十三條裁決書應當寫明:
(一)案由、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裁決結果;
(四)仲裁費用的分擔;
(五)起訴期限和起訴法院;
裁決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八十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通知被訴人應訴,但被訴人拒不到庭應訴,又不預交仲裁費的,經仲裁委員會認定,仲裁費應由被訴人承擔的,在制作裁決書時可寫明“仲裁費××元由被訴人承擔,申訴人已為其墊付。由被訴人于××日內給付申訴人已墊付的仲裁費××元”。
第八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對確屬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醫療費:
1.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2.職工因工負傷,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對仲裁委員會因第八十五條所列之原因作出的部分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一次。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七日內作出決定。維持部分裁決的,該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如不執行,職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案件的其他問題,仲裁委員會應繼續審理,在案件處理終結的裁決書上寫明部分裁決的內容。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部分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七條書記員在庭審中的記錄要完整、準確、清楚。庭審筆錄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當庭閱讀。當事人如認為記錄屬實,應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當事人認為記錄內容有遺漏或差錯,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后面另頁補正。筆錄經當事人、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不得再做任何涂改。
第七章評議及匯報
第八十八條合議庭應對審理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第八十九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必須對案件評議提出明確意見,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如實記入筆錄。
第九十條審理案件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首席仲裁員應及時召集合議庭成員研究解決意見,并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定。
第九十一條合議庭向仲裁委員會匯報案件,應事先提交審理情況報告。審理情況報告應全面反映案件情況。
第九十二條審理情況報告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情況;
(二)當事人的申訴請求;
(三)案件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四)需要研究討論的情況或者問題;
(五)處理意見。
第九十三條承辦案件仲裁員在匯報案件時,應當全面、客觀的匯報案件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處理意見。
第九十四條對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
第九十五條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仲裁委員會應作出決定。
第九十六條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通知當事人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九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第八章結案
第九十八條仲裁委員會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仲裁庭應當在距審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延長審限的書面申請,報請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負責人審批。
審限,是指從立案的當日起至仲裁調解書、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止的期間。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一)公告期間;
(二)鑒定期間;
(三)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及仲裁委員會處理管轄爭議的期間;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條仲裁調解書、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應及時辦理報結手續。
第一百條審結案件后,應及時對全案仲裁材料收集、排列、立卷、裝訂、歸檔。
第九章簡易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仲裁委員會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
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爭議標的無原則分歧。
第一百零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適應簡易程序審理:
(一)申訴時被訴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
(三)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區、縣仲裁委員會移送市仲裁委員會的復雜、疑難案件;
第一百零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仲裁員一人獨任審理,書記員擔任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第一百零四條申訴人、被訴人雙方同時到庭請求解決糾紛的,可以當即審理,當即調解。
第一百零五條仲裁員應在立案后三日內向申訴人送達《審理案件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并書面告知雙方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仲裁員可征求被訴人是否同意作口頭答辯,被訴人作口頭答辯的應當記入筆錄,可當即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出庭通知書》,并告知其《仲裁庭紀律》。被訴人要求書面答辯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百零七條在被訴人答辯期間,仲裁員可以開始進行調查,核實證據或詢問當事人等項工作,在此期間,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結案。
第一百零八條對在本地的當事人或證人可采用電話、郵寄等簡便方式通知。
第一百零九條詢問當事人應著重了解案件事實,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主要爭議。詢問時,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可直接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當即結案。
第一百一十條詢問中,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陳述不一致或者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可以當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并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
第一百一十一條詢問或答辯后,仲裁員發現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應報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轉入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可采用本章第一百零八條的簡便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開庭時,仲裁員應聽取當事人陳述,查清基本事實,出示必要證據,允許當事人當庭質證、辨認和辯論。
第一百一十四條開庭過程中,仲裁庭調查、當事人舉證、質證、仲裁庭辯論等可以交叉進行。
第一百一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異議,只是在責任的承擔上達不成協議的,開庭時,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仲裁庭辯論。
第一百一十六條庭審工作完成后,仲裁員應視具體情況宣布休庭或閉庭。
第一百一十七條仲裁員認為需要向仲裁委員會匯報的,或者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員匯報的,仲裁員應當匯報案件審理情況及處理意見。匯報案件應準備提綱,書記員應做好案件匯報筆錄,匯報案件提綱應附卷。
第一百一十八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審理期限不得延長。
第一百一十九條因案情復雜,需要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應及時報告,并經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審理期限從立案的當日起計算。
第一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前六章的規定。
第十章特別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條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前六章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第一百二十三條特別仲裁庭對集體勞動爭議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庭場所可設在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
第一百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五條特別仲裁庭在送達通知書后,應告知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六條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應及時裁決。
第一百二十七條特別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特別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百二十九條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間屆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條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因受送達人的原因不能直接送達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或者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三十四條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仲裁文書的,由兩名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送達仲裁文書的內容可以刊登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全國性報紙上。
第一百三十七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仲裁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規范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5篇前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法定情況需要裁減二十人以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該法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分三步走:第一步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第二步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第三步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那么,這種程序是法律強制性的還是可選擇性的?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裁員程序有什么后果?在實際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相關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處理經濟性裁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林寶福與本溪明山國家糧食儲備庫勞動爭議【(20xx)遼審一民抗字第100號】
20xx年1月5日,林寶福與本溪明山國家糧食儲備庫簽訂了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末,明山糧庫經營遇到困難,拖欠職工工資八個月之久,拖欠內外債務近1000萬元,除部分留守人員外,職工全部放假。20xx年11月9日,明山糧庫向其主管部門^v^提出關于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請示,本溪市^v^同意明山糧庫召開職工代表大會。20xx年12月8日,明山糧庫制定了《火連寨國家糧食儲備庫提前解除返聘人員勞動合同工作方案》,當日,向其主管部門進行了請示。20xx年12月13日,明山糧庫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會議通過了《火連寨國家糧食儲備庫提前解除返聘人員勞動合同工作方案》。同日,明山糧庫將其單位制定的《火連寨國家糧食儲備庫提前解除返聘人員勞動合同工作方案》以及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名單向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20xx年12月30日,本溪市^v^作出批復,同意明山糧庫制定的方案。林寶福在被解除合同之列。林寶福于20xx年5月3日向本溪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溪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后林寶福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糧庫沒有提前三十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但于20xx年12月13日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且已通過了《火連寨國家糧食儲備庫提前解除返聘人員勞動合同工作方案》,并已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且林寶福已收到20xx年、20xx年經濟補償金。因此,糧庫作出的經濟性裁員符合勞動法有關規定,裁員并無不妥。
二審法院認為,明山糧庫于20xx年12月13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了裁減人員方案,雖未提前30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但其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故明山糧庫作出的經濟性裁員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v^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同時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法定程序。本案中,明山糧庫主張當時火連寨糧庫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了方案,但只提交一份由工會蓋章的決議,無會議記錄及職工代表簽字,且林寶福等均否認開了職代會,不能認定火連寨糧庫將裁員方案交由職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另也無征求工會對裁員方案意見的證據;明山糧庫雖提交了火連寨糧庫向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送的《關于火連寨國家糧食儲備庫提前解除返聘人員勞動合同工作方案的報告》,但未提交本溪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回復,不能證明當時火連寨糧庫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了報告及聽取了意見;明山糧庫未提供正式公布方案的證據。綜上,火連寨糧庫20xx年12月經濟性裁員不符合《^v^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應當認定火連寨糧庫20xx年12月經濟性裁員違法。
上述案例認為,應把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要求理解成經濟性裁員的必要前置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完“說明—聽取—報告”的法定裁員程序之后,才能裁減人員,否則,則屬于違法裁員。
那么,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要求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到底是強制性的義務還是可選擇性的?
筆者整理了與經濟性裁員程序要求相關的法律規章,其中,《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在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前面用了“應當”,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用的是“應”,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v^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的也是“應”,這些勞動法規、規章規定了經濟性裁員的程序要求是一種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
而《勞動合同法》第41條沒有明確規定經濟性裁員的程序為“應當”履行,故需結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最高院的指導意見綜合考量。勞動合同法起草小組在《勞動合同法》釋義中,對第41條的解讀是,經濟性裁員不同于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性裁員涉及人員多,客觀情況復雜,只有在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說明—聽取—報告”法定義務的前提下,立法限制用人單位隨意裁員的目標才能實現。“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既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性義務,也是其集體合同的締約義務;“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既是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性義務,也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集體合同的規則的體現。為了盡量緩減經濟性裁員對勞動者和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造成的沖擊,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于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性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履行一套法定程序。且這些法定程序是有順序的,須全部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要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裁員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積極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綜上,筆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1條雖然沒有規定經濟性裁員的“說明—聽取—報告”義務是一種強制性義務,但根據其他勞動法律規章,結合最高院的指導意見,應當把《勞動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理解為經濟性裁員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否則將會面臨違法裁員/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風險。
既然經濟性裁的“說明—聽取—報告”程序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企業該如何履行這種程序,防范相關風險呢?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程序在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的通知第4條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v^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對此程序均予以了明確。
原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員規定》的通知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除了依據上述程序規定一步一步實施裁員方案外,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以免程序未到位或舉證不能而導致承擔違法裁員的責任。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6篇xx先生/小姐:
我很遺憾的通知您,公司因受到原料價格上漲、人力成本上漲、人民幣升值、財務費用激增、國際原油價格震蕩及行業產能過剩等影響,業務嚴重萎縮,經濟效益下挫,在此情形下,公司決定裁員人,你與公司簽訂的合同于年月日予以終止。就職期間其他合同一律終止。
根據《^v^勞動法》和《^v^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將按時支付您年月日至月日的工資及經濟補償元(大寫:),并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請你于年月日前歸還公司以下辦公設備及材料:
公司真誠感謝您的努力和為公司所做的貢獻!公司非常樂意為您有興趣的公司出具介紹信。公司發展好了,歡迎“倦鳥歸巢”。關于“五險一金”的辦理,請咨詢人力資源部張三,電話:。
特此通知
某公司(蓋章)
xx年x月x日
請簽名確認已收悉此通知,辦理離職手續時,交人力資源部一份。
員工簽名:
身份證號碼:
日期: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7篇xxxx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獨資性質的企業,系于20xx年02月17日成立,注冊資本210萬美元,主要經驗范圍為路由器外殼等塑膠類產品。由于企業內部規模小,自動化程度不高,仍停留在傳統的生產方式,不具備市場競爭力,導致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現急需調整經營方式。根據企業內部實際狀況,結合企業外部環境影響,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在國家相關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經濟性裁員。具體方案如下:
一、經濟性裁員依據
公司因經濟轉型,以致于需要解雇一定數量的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經濟性裁員人數
公司在崗人數為99人,計劃裁員14人,占全公司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
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之規定。
三、經濟性裁員法定程序
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一)在實施裁減人員前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包括公司目前生產經營狀況、裁減人員原因、擬裁減崗位及人員數量、實施裁減人員的時間、經濟補償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聽取員工的意見;
(二)在實施裁減人員前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三)公布裁減人員方案后,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四、經濟補償辦法
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被裁減人員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補償一次性以現金方式,匯至員工指定收款賬戶。
五、被裁剪人員對象
被裁剪人員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人員不在被裁減人員之列: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本方案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由昆山允大昌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授權人員負
責統一解釋。
七、本方案自20xx年x月10日實行。
xxxxx有限公司
(公章)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8篇裁員申請書
為滿足公司裁員計劃和公司縮小規模的目標,結合本人實際,本人自己認為是被裁員的對象。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賠錢少
本人月工資2300元左右,在公司工作6年,按照勞動法n+1賠償本人也就13800元左右。且越快越好,超過明年又要增加一年工齡了。
二、年齡偏大
因為年齡偏大,自然反映遲鈍,接受能力也就差,工作往往心有力而力不足,做事就會經常拖拖拉拉、丟三落四。
三、事情少
四、工資高
電腦不是很多,技術含量又極其簡單,一個人維護也就足夠了,一個初級技術員足以完成的工作實在是沒必要請一個工程師來完成。
綜上所述,公司實在是應該將我裁員!
裁員請示范文450字第9篇一、目的:精簡員工隊伍,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原則:各部門各單位一律按現有人數20%的指標減員;
三、減員對象:
1、工作效率低下者;
2、工作屢出差錯者;
3、在上半年有過2次曠工者;
4、經常遲到、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規定者;
5、工作量不飽和、經常利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6、與本部門領導有裙帶關系且表現較差者;
7、經研究有其它具體事件不再適合繼續留任者。
四、運作指引:
1、各部門按現在的工作情況,重新進行本部門組織架構設計,做到因事設崗,杜絕因人設崗,嚴格定員從緊;
2、各部門重新對本部門人員進行崗位重組、工作分析、職務說明,量化工作量、力求在崗人員的工作量飽和;
3、8月10日召開工作分析說明會,聽取各部門負責人對部屬人員的工作量報告,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交本部門應減人員名單;
4、應減人員由本部門直屬主管進行首次溝通,溝通的過程應做到對事不對人;
五、補償政策:
1、經濟補償金: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提前通知金:公司要求被裁減并立即辦理手續離職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個月工資。
(注:支付標準中的月工資是指員工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六、離職手續辦理:
1、人事行政部負責主持減員工作、做好離職人員談話,辦理合同解除證明,簽訂離職補償協議。
2、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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