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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一篇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一篇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在辦理案件或者相關事務中,應當及時告知有關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發現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法律援助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律師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值班律師依法提供法律幫助,告知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依法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閱卷、會見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對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訟事項的法律援助,由申請人向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或者事由發生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九條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辦案機關、監管場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值班律師提出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援助申請的,值班律師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法定代理人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第四十一條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

法律援助機構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可以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

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法律援助申請人有材料證明屬于下列人員之一的,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

(一)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

(二)社會救助、司法救助或者優撫對象;

(三)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者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四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時效或者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

(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機構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及時補辦有關手續,補充有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法律援助機構為老年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

法律法規對向特定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不得損害受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情況,及時提供證據材料,協助、配合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一)受援人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

(四)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五)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被撤銷;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終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員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第四十九條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法律援助事項辦理結束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辦理情況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二篇xxx:

申請人:林____,男,____年____月出生,_____省_____縣人,住址為___省_____縣_____鎮____村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林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以前一直在家務農。由于家庭人口較多,經濟不寬裕,申請人于______年______月與同村其他十多個人一起到______市打工掙錢。正巧此時______建筑公司在招民工開挖位于______市境內的過山隧道,報酬較普通建筑勞務略高,并承諾提供勞動所需的安全和醫療等保障。申請人于是便和同村其他民工一起報名開挖隧道。工程5個月結束,申請人與其他同村民工領回工資后于______年______月回家。但回家半年后,即從______年______月底開始,申請人開始出現惡心、嘔吐、頭發脫落、膚色發紅起斑并潰爛、高燒不止等現象,同村與申請人一道在____市務工開挖隧道的其他人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上述情況,其中一人已于______年______月死亡。后經省人民醫院檢查鑒定,申請人屬于重度矽中毒。省交通廳于______年______月對位于______市的隧道施工現場環境進行了測鑒定,認定該隧道所穿過的山體中含有大量的硫化硅,屬于強放射性物質,對長期位于其環境中的人體具有很強的傷害性。申請人和其他受害民工的`病情正是由于上述有毒放射物質的傷害所致。而______建筑公司利欲熏心、貪財忘義,明知該山體含有大量劇毒放射物,卻隱瞞實情而不告知申請人等民工,也不提供足夠防御輻射的安全措施,是申請人等受到致命傷害的最根本原因。事情發生后,申請人等多次聯系________建筑公司和其發包人______市交通局,但數家單位都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拒不提供任何補償。申請人等在萬般無奈、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向____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民法通則》等的規定判決兩被告承擔造成申請人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共計人民幣80萬元。

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申請人家中有父親(68歲,右臂癱瘓)、母親(64歲)、妻子及一子一女(分別為12歲和5歲)和申請人共6口人,以務農為生。除了申請人在外打工掙錢,沒有其他任何經濟來源。由于申請人因矽中毒重病在身,家里沒有主要勞動力,經濟狀況更加惡化。申請人為治病已經花去將近4萬元(申請人家中原有積蓄12000元,打工所得5300元,向親友借債2萬元,已全部用完),孩子也已經因交不起學費而輟學。由于申請人病情逐漸惡化,繼續治療需要大筆費用,而上述被告又拒不承擔責任,因此申請人家庭實際上已經陷人絕境而無以為繼了。申請人雖然已向縣人民法院起訴,但由于按法律規定原告必須預付訴訟費用,而全部訴訟費用需3萬余元,申請人根本支付不起。在萬般無奈之下,申請人求助于______市法律援助中心,期望能夠得到貴中心的幫助,以討回公道,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關證明材料:

1、____省交通廳對位于____市境內的施工現場環境檢測鑒定結論1份。

2、______省人民醫院的診斷材料和醫療收費單據共5份。

3、申請人的戶籍身份證明材料2份。

4、______村村委會和____縣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申請人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3份。

5、關于申請人在____建筑公司在______、市隧道施工處分工的證明材料2份,以及馬______、田______、張____等的證明。

____市法律援助中心

申請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三篇事實和理由:

2011年6月,申請人經人介紹與xx縣xx鄉xx村二社村民xxx認識,后雙方均表示愿意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后在xxxx及其叔叔xxx的要求下,6月20日申請人向xxxx及其叔叔xxx送*禮2萬余元及其他物品,并將*禮送至xxxx叔叔xxx家。后于7月23日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均表示辦理完結婚儀式后進行結婚登記,但之后xxxx在轉戶口的過程中,找各種理由沒能將戶口轉移至申請人戶下,并一直推脫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并于8月20日離家出走,至今未歸。xxxx這種“結婚”不到一個月就離家出走的“逃婚”行為導致本就系低保戶的申請人一家更加貧困,申請人望通過司法程序追回所送*禮,但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知識及生活比較貧困請不起律師,又得知基層法律服務可以幫助像申請人這樣的貧困群眾。故此,特請求貴援助中心給予申請人訴訟法律援助,幫助申請人追回已送*禮,望縣法律援助中心批準為盼,申請人一家將感激不盡!

此致xx縣法律援助中心

申請人:

年月日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四篇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組織法律援助人員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一)法律咨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刑事辯護與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下列人員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一)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二十六條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復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后,應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條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值班律師應當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第三十一條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五篇xxx:

申請事項:因申請人與XXXX、XXX二人返還彩禮一事請求XX縣法律援助中心給予訴訟法律援助。

事實和理由:

20xx年6月,申請人經人介紹與XX縣XX鄉XX村二社村民XXX認識,后雙方均表示愿意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后在XXXX及其叔叔XXX的要求下,6月20日申請人向XXXX及其叔叔XXX送彩禮2萬余元及其他物品,并將彩禮送至XXXX叔叔XXX家。后于7月23日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均表示辦理完結婚儀式后進行結婚登記,但之后XXXX在轉戶口的過程中,找各種理由沒能將戶口轉移至申請人戶下,并一直推脫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并于8月20日離家出走,至今未歸。XXXX這種“結婚”不到一個月就離家出走的“逃婚”行為導致本就系低保戶的申請人一家更加貧困,申請人望通過司法程序追回所送彩禮,但由于申請人不懂法律知識及生活比較貧困請不起律師,又得知基層法律服務可以幫助像申請人這樣的貧困群眾。故此,特請求貴援助中心給予申請人訴訟法律援助,幫助申請人追回已送彩禮,望縣法律援助中心批準為盼,申請人一家將感激不盡!

此致XX縣法律援助中心

申請人:

日期: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六篇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機構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設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絡點,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請。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擇優選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規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體管理辦法由xxx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資源依法跨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務資源相對短缺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財物。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對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法律援助法的范文第七篇第五十一條國家加強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促進司法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二條法律援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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