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一篇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一篇一、調研背景
近幾年,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從阜陽劣質奶粉事件到非食品原料生產的明膠、水解蛋白事件,從南京有毒水產品事件到廣東毒酒事件,從“三聚氰胺”事件到“地溝油”事件,從河南南陽毒韭菜事件到青島福爾,馬林浸泡小銀魚、染色饅頭事件,從廣州市場現“染色紫菜”到臺灣塑化劑有毒食品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一些商家為盲目追求高額的經濟利益,拉低道德底線,摻假售假,以次充好。
每個事件本身看上去是孤立的,但卻深刻反應了社會現狀!
為了解大家對食品安全方面的看法,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高我們對食品安全的認識,我們進行了本次調研。
二、調研經過
1.目的:通過這次調研,增強人們對學校附近食品安全情況的了解
2.對象:小吃街其中的商戶、攤點以及我校學生
3.時間:2016年5月15日——2016年5月19日
4.地點:合肥市經開區錦繡大道99號合肥學院附近小吃街
5.方式:走訪、訪談、調查問卷。
三、信息分析
從調查問卷所獲得的數據來看。數據顯示,絕大多數人是通過媒體宣傳了解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大家普遍聽說三聚氰胺事件、蘇丹紅事件、地溝油事件。說明了媒體的宣傳作用是強大的,政府和機構應該發揮媒體的宣傳、教育作用。
在購買食品時,90%的人首先關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其次為相關檢驗標識標簽和產品的包裝色澤氣味,這反映出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更注重食品的質量。65%的人普遍認為食品安全應包括:食品生產期及保質期、衛生狀況、色澤、性價比及是否含有添加劑等方面。
在食品安全方面,人們最擔心的是食品過期變質問題,接著便是食品中違規使用添加劑,農藥、重金屬殘留問題。
但從實際走訪訪談的結果來看,我們合肥學院的學生食品安全意識較高,具有較高的食品安全意識,能夠辨別基本的食品質量好壞。
五.調研結論
通過這次調研,在走訪訪談的過程中,與商點攤點經營主對話,發現我們合院附近的食品安全狀況良好,絕大多數經營主能夠遵循職業道德和法律約束,使
用質量較好的肉類、蔬菜、食用油和作料,而合肥學院的學生在這種情況下能夠辨別食品的好壞。但是在調研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在小吃街攤點的油炸類食品,絕大多數的經營主不更換食用油,以致油的顏色發黑且漂有殘渣。根據同學反映,在小吃街后街購買早餐時,餅類攤點出現宰客現象。
但總體來看,合肥學院周邊攤點食品安全和衛生情況較好,出現食品安全事件的概率低,經營主和同學具有較好的食品安全意識和知識。
六.調研中遇到的問題
第一次發放問卷時,我們地點定在附近的超市,但選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欠妥,所以在發放問卷時,大部分是直接繞道或者不理不睬。后來,我們將調查問卷直接發放到商戶、學生宿舍中,這次取到了較好的效果,發放的問卷得到了全部回收,也獲得了較為翔實的資料。但這樣成本較大,后期我們將形式改為發放電子問卷的形式,這樣使得受眾面更加廣泛,缺點是目標僅僅局限于學生,對象較為單一。
但總體來說,小吃街的經營主能夠積極配合我們的工作,可以給出詳細真實的回答,絕大多數商戶具有一顆真誠的心,符合自己的職業道德,這點是值得稱贊的。
七、建議
針對以上遇到的問題,提出一下建議:
1消費者:不能只抱怨商戶道德缺失、不負責任,我們在選擇食品時,應該增強自己在食品方面的有關知識,學會辨別產品質量好壞的技能,會看保質期等專用標識,選擇信譽度高的廠商和品牌,并且到正規地點購買。在購買到不合格的產品時,應該具有較強的維權意識,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對其進行舉報,堅決與這種不正之風做斗爭。
2.媒體:加大食品安全的宣傳力度,提高安全意識,利用媒體做好教育和宣傳工作。利用媒體傳播速度快,受眾面積廣的特點,對違法經營、不符合標準、不合格的問題商家、廠商和食品,進行重點通報,已達到以一儆百和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3.政府部門:把食品質量檢查工作與群眾相結合,采用質檢人員和群眾共同檢查的方式,對食品、攤點和商戶進行檢查、整治活動。在保證檢查人員素質和檢查效果的同時,可以開展多種群眾活動,甚至可以實現“全民檢查”的氛圍,這種形式的效果的多方面的。
八、總結
這次的調研經過的時間比較長,需要較大的毅力,也獲得了小伙伴的幫助。我們在調研的過程想了不少辦法,學會了與人交談的技巧。更重要的是,我們在做調研的同時,提高了自己對于食品安全的認識,獲得了一些鑒別食品安全的技能,能夠保障自己的健康。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二篇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調研報告
劉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系個體貨運司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單位蘇州市路燈管理處,全民事業性質,住所地蘇州市干將東路870號,法定代表人薛昌。
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就被害單位蘇州市路燈管理處的經濟損失向該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20xx年10月28日18時左右,被告人劉安成駕駛掛有偽造的蘇e-45348車輛號牌的東風中型自卸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本市寶帶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時,由于對路面情況判斷失誤,操作不當,致使汽車右偏駛上綠化隔離帶,從而將正在該處推小三輪車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時造成蘇州市路燈管理處價值人民幣元的路燈等公共設施損壞,肇事后被告人劉安成逃逸。經蘇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滄浪大隊認定,被告人劉安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安成的犯罪事實,作出了如下判決:1.被告人劉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劉安成賠償蘇州市路燈管理處人民幣元。
二、主要問題
1.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2.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3.檢察機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三、具體論述
1.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1)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此可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這表現為兩個方面:從實體上說,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從程序上說,它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一并審判,其成立和解決都與刑事訴訟密不可分。
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必須是國家、集體的財產遭受了物質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主體范圍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檢察院。那么在什么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作出了規定,即只有在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時候,檢察機關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這里用了“可以”而沒有用“應當”,可見這個規定還不明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作出了進一步的更為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且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當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時,應先由受損失的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受損失的單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檢察院才有權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從本案的情況分析,由于被告人劉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單位蘇州市路燈管理處(全民事業性質)財產損失人民幣元,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該刑事案件時,發現了這一情況并及時告知被害單位,但被害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這樣的情況下,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有權在對本案提起公訴時,就被害單位蘇州市路燈管理處的財產損失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1)是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雖然法律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用的是“物質損失”,同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用的是“財產損失”,但可以理解為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是同義的,邏輯上屬于同一概念。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我國法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這是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應受民事實體法律的制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明確規定“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可見,民事法律對精神損害是給予賠償的,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應同樣適用,因此,附帶民事訴訟應包括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應該承認,這種觀點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一般發展趨勢。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未包括精神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情況比較復雜,因犯罪性質而各有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獲得被害人的財物,此類涉及的犯罪行為主要有殺人、傷害、交通肇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另一類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而造成的,此類涉及的犯罪行為主要有搶劫、盜竊、詐騙、侵占、貪污、挪用等犯罪,對于前一類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而對后一類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應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途徑解決。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五條:“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很顯然,本案的被告人劉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路燈等公共設施的毀壞,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所指的物質損失,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3)是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賠償的范圍應只限于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即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對于間接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對此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本案中,路燈等公共實施的毀壞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而為此修復花費的人工等費用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必然損失,均屬于賠償的范圍。因此,本案中檢察機關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就公共實施的毀壞損失和由此產生的修復費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賠償請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應予賠償的判決。
3、檢察機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帶民事訴訟實質是民事訴訟,在檢察機關沒有提起訴訟前,這個訴訟還不存在,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以后,該訴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被動地參加進訴訟關系之中,與檢察機關進行訴訟,接受法院的裁斷。因此,檢察機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是主動提起訴訟,并以被起訴的當事人作為對方,進行民事訴訟,具有原告的身份。
(2)是訴訟代表,具有特殊的當事人身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作為原告起訴的目的不是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國家、集體利益進行的訴訟,因而是是國家、集體利益的代表。在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作為特殊訴訟主體,雖然在程序上也將檢察機關稱之為當事人,但是由于檢察機關沒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的代表,這種當事人只是一種程序意義上的當事人,而不是實體意義上的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檢察機關在行使其作為原告的訴訟權利時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適合調解制度,適用調解制度的前提是當事人有處分權,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行使這項權利時往往要放棄一部分實體權利,但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檢察機關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國家或集體的意志,其權利和義務都是特定的,檢察機關無權擅自放棄、處分權利。
(3)同時具有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監督者,其主體地位具有雙重性,既是訴訟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對正在進行的這一訴訟進行監督的法律監督者。因此,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不是僅僅負擔單一的提起訴訟職能,還要在行使訴訟提起的職能之外,對該訴訟進行監督,對在訴訟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監督。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三篇簡易程序,簡言之,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具有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開庭審理程序簡便、實行獨任制審理、審結期限較短的特點,它一方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對快速、及時地審結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同時它也節省了訴訟成本,體現了訴訟的經濟原則,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復雜、疑難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正因為這些優勢,近年來在受理案件數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簡易程序受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青睞,它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案件數量的日益增加與審判人員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
雖說簡易程序有其明顯的優勢,然而適用簡易程序卻有諸多的要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了;“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議無原則分歧。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適用簡易程序才能達到事半功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適用簡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則,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xxxx年全國法院案件質量情況統計分析》,我省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針對這一情況,我院對轄區內xxxx年度審結的案件進行深入調研,從刑事、民事兩個方面分析我院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并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
—、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在xxxx年審結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比例約為xx%,適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為盜竊和交通肇事案件,約占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總數的xx%。可以看出,我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分析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比較少,我院刑庭是根據檢察院提起的程序來定審判程序的,檢察院建議適用普通程序我們就適用普通程序,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我們就適用簡易程序。檢察機關畢竟不是裁判刑罰的主體,在起訴時,如果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即意味著檢察院明確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檢察院一般不會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二、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情況
我院xxxx年審結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比例約為xx%,標的額超過xxx萬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買賣、借款合同糾紛。究其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簡易程序的審限限制,“案情復雜”也是限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因為這需要獨任法官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案件情節、當事人爭議、權責分析透徹,并作出相應裁判。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形式成多樣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節突顯前所未有性,導致法官對何謂“案情復雜”認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簡易,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轉普通程序審理。②送達難一直是困撓法院的疑難病癥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達、不積極應訴的情況,工業濾布這種情況在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猶為突出,當事人基本上為農民或者無固定職業者,他們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歸或者流動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訴人往往也不能提供準確的受送達地址,送達找人甚難,致使送達難以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當案件數量增加時,有些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就來不及在審限范圍內審結,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因審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達而被迫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③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院所屬轄區作為老商業中心,流動人口增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作為一種擬制送達,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對于公告送達的規定,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辦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之外,因而影響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④由于_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故從法院辦案和建設所需經費的角度考慮,對于訴訟標的額較大(一般為1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沒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屬于疑難復雜或者爭議較大,這也是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對策
1、提高認識,強化當前效能社會建設背景下適用簡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識。對于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就會在不經意的拖延中被抹殺。
2、加強立案審查,不以訴訟標的額大小作為案件難易和爭議是否大小的判斷標準,確保簡易程序的準確適用。如果簡易程序因適用不當而被迫轉為普通程序,就會增加工作量,又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關口,將問題解決在立案之前,這樣才有利于保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順暢流轉。對于難于送達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個一個解決,不能讓問題一拖再拖。
3、加強庭前準備工作,提高當庭宣判率,嚴格控制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便捷與高效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當庭宣判。但是簡易程序不能簡單處理,庭前準備工作是解決當庭宣判率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審判人員在開庭前應當認真閱卷,發現事實及證據上存在的問題,及時在庭前解決。對應當出庭的訴訟參與人,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帶民事訴訟的,一定要及時通知到位,并做好相應的調解工作。
案件的復雜程度是對應審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難易也因人而異,只有我們辦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難為易,化繁為簡。
4、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我國《民事訴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50條也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調解”。顯然,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調解和判決相結合的方式更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點,被國外稱之為“東方經驗”。中國人講究“和氣”,在保證當事人在自愿、濾布合法的基礎上,盡量多適用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替代性措施,具有節省時間、費用且不傷和氣的效果。又由于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融合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調解制度能及時解決糾紛,并能相應提高辦案效率。
5、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題,遲來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時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迅速消化社會個體矛盾,建立高效的審判機制,有必要全面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例如公告送達訴狀副本的案件,其實案情往往并不復雜,開庭常常是核對證據的過程,這種案件被硬性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議庭審理,過于形式化,反而浪費人力、財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選擇地對需要公告送達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公告送達的時間依法可以不計入審限內,確保該類案件能夠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內結案)。
6、增加人員配備。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官除了對案件進行裁判外,還承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組織調解、信訪接待等工作,這些工作極大地消耗法官的時間和精力,使法官處理案件的周期明顯拖長,在簡易程序規定的三個月內無法審理完畢,結果造成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從而降低簡易程序適用率。因此,配備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賦予審判輔助人員調查取證、財產保全、證據交換方面的權限,使法官從繁瑣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等實體性裁判上,從而且縮短案件處理的周期,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率。
7、大膽借鑒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的做法,對民訴法規定必須或者實際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但對其中并不復雜疑難的案件,可先由主審法官一人開庭審理,主審人應對案件事實負全責,然后再由合議庭對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裁判結果進行評議。這也不失為使案件繁簡分流、審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簡易程序實是為方便百姓、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審判成本之用,然而簡易不代表隨易,要想真正使得簡易程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要從其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系統地運用,做到“兩手都要抓”,而且還要抓好,讓簡便、易行落到實處。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四篇1、糾紛沒有及時解決。引發“民轉刑”案件的糾紛多為小糾紛,容易被忽視,解決途徑的缺乏,社會管理難以為了一個人或一件事而興師動眾,致使矛盾越積越深,愈演愈烈,日漸復雜化。
2、糾紛解決方法不當。我國目前大量的糾紛解決資源主要用于解決刑事糾紛和較大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而影響較小的鄰里糾紛、感情糾紛、生活瑣事、日常摩擦等的民間糾紛沒有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大量的糾紛只能依靠自力救濟,這就導致當事人遇到糾紛往往大動干戈。
3、突發性預警機制不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欠完善。各單位、各部門對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還沒有真正重視起來,即使制定了應急預案,運行機制也不健全,不能第一時間到達事件發生地;同時信息渠道不暢通,致使小矛盾激化釀成大事件。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五篇根據縣_會xx年工作要點的安排,6月2號—3號,縣人大內司工委在_會黨組副書記、常委會副主任秦賢斌的帶領下,就縣法院貫徹執行《省_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改進民事執行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貫徹執行《決定》的基本情況
(一)加強組織領導,重視學習宣傳。自省_會《決定》公布后,縣法院及時組織干警認真學習討論,并通過標語、短信等方式向社會多方式、多渠道地宣傳《決定》的有關內容。縣政府轉發了《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全縣基本建立了由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等多方面參與的執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三)執行工作力度不斷加大。縣法院始終堅持把司法為民作為執行工作的根本宗旨,開展集中執行、突擊執行、專項執行等活動,采取申報財產、查封扣劃、依法搜查等措施推進執行工作,使執行難的問題逐步得到緩解。xx年—今年5月,共執結各類案件1524件,執結率為。
(四)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效果顯著。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積極穩妥地處理執行積案1256件(其中委托執行案件43件)、清理執行信訪案件14件。自xx年以來,針對權利人為信用聯社、工行、農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糾紛展開專項執行活動、集中開展了計生部門社會撫養費征收案件的執行、尤其是對青龍米業涉及200多位債權人的系列執行案件的妥善處置,得到了縣_會負責人的充分肯定。
(五)執行隊伍素質逐步提高。縣法院始終把隊伍建設作為重中之重,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活動,積極參加省、市法院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xx年1月,院全體執行人員參加第三次全國法院執行人員綜合素質考試,有效提高了執行人員執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幾年來,縣法院執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縣委政法委、市中院、縣法院的表彰。
二、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問題困難
1、審判與執行協作配合機制還不夠完善。有的案件審判與執行脫節,造成執行困難。如在立案審判階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沒有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結果錯失執行良機;有的案件雖然保全,但未嚴格依法定程序辦理,導致被保全的財物被變賣,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2、執行內部管理工作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一是案件執行時間跨度較大,透明度不高,申請人無法及時了解執行進度,誤認為法院執行要靠關系,以致當事人對法院公信度產生懷疑。二是執行工作的考核機制不夠科學。上級法院片面考核高執結率,導致下級法院將未執結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終結條件的案件以程序終結的方式全部統計到執行結案的總數中,有效執結率不高。三是執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實不夠到位,致使部分被執行人輕易躲過追查、逃避執行,群眾對此反響較大。
3、有些被執行人少數部門法制觀念不夠強。一是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拒不履行的現象較為普遍。xx年—今年5月審結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僅為。二是執行中部門或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存在。從調查的情況看,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尤為突出。如沈巷集中區的征地拆遷補償案件,由于村委會的消極抵觸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
4、少數執行干警自身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有的執行法官對案件裁判文書審查不細,法律程序沒有做到位,致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有的執行人員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難的,沒有窮盡執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誤了執行的最佳時機;有些執行人員遇到比較棘手的案件,方法單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結,未能達到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除了縣法院自身潛在的一些問題以外,執行工作面臨的實際困難也是客觀存在的:
1、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備的信用制度,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缺乏有效監管,被執行人規避、逃避執行現象十分突出,被執行人難找、財產難尋成為普遍現象。
2、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占較大比例,其中相當一部分刑事附帶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案件,因被執行人下崗、重病、離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3、聯席會議制度落實不夠到位、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削弱了執行工作的權威性嚴肅性;有的單位部門不依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導致執行財產難以查找,查找到的財產難以控制,控制住的財產難以變現,變現的財產難以過戶的現象依然存在,給執行工作帶來困難。
4、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還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實際需要,執行工作中常常面臨法律依據不明、執行方法不足、強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強民事執行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執行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縣法院應當主動與普法、宣傳部門加強聯系,以“xx”普法教育為契機,認真貫徹落實省人大的《決定》、認真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開展以案釋法教育,介紹執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內容,增強公眾尤其是領導干部、行政執法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執行工作的了解,提高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的意識,營造有利于執行工作的良好氛圍。
(二)進一步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執行工作機制。一要努力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參與、政協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國土、城建、金融等單位的聯系與協作,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輿論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發揮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從源頭上化解“執行難”的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制度,積極探索非訴訟解決方法,緩解法院的執行壓力。三要進一步拓展創新執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審執兼顧、協警參執等方式,積極探索并運用擔保執行、抵償質押執行、限制被執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費、強制審計、代位履行等新舉措,為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提供制度保證。
(三)進一步規范內部管理機制,切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法院內部要進一步規范審執分立,科學界定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職能分工;進一步明確執行審查權執行實施權的界限行使主體,進一步明確各自職責,建立健全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充分利用執行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執行工作程序,完善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實執行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進一步規范執行評估、拍賣、變賣等環節,嚴格執行款項的管理、發放工作,自覺接受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進一步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努力促進社會諧。對被執行人無執行能力,申請人又屬社會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做好申請人的工作,減少這類案件的申訴上訪;對涉及需要村委會協助執行的案件,要加強溝通協調,力求取得一致意見,以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對需追究擔保人負連帶責任的執行案件,要在查明被執行人的確無財產執行的前提下進行,盡量減少擔保人的損失;對涉及企業銀行的借貸案件,要根據不同案件、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區別對待,特別是對資金一時緊張而有“造血”功能的企業,必要時要做好銀行的工作,暫緩執行,給企業以回旋的空間。
(五)進一步加強隊伍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執行工作水平。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執行藝術、技能業務水平,引導干警克服怕當事人上訪、怕領導過問案件、怕承擔責任的消極畏難思想,切實做到執行有力、司法公正。進一步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的獎懲機制,激發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同時對執行人員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職或執法違法的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六)進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機制,不斷增強執行工作活力。一要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經費保障力度,不僅要確保預算經費及時足額到位,還應從實際出發,根據集中執行、專項執行等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二要加強與上級法院的聯系溝通,建議上級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執結率的考核辦法,建立客觀的激勵機制。三是法院自身要進一步重視支持執行工作,在人力、經費物質保障等方面適當予以傾斜,逐步改善執行工作的裝備條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交通、通訊、安全等設備,解決好執行干警的后顧之憂,確保執行工作安全、有效地開展。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六篇民事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關于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調研
王丹
民事訴訟中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在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從我國幾十年的司法實踐來看,它對于及時、有效地解決民事糾紛,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維護安定團結的_面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歷史時期,法院調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過調解審結案件,對于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發展第一要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民事訴訟中調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與判決相比,調解結案的好處在于:
1、直達訴爭雙方的思想根源解決矛盾糾紛。由于許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單純的財產關系,而且還涉及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決的方式很難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調解能很好地抓住當事人之間矛盾癥結,既能從事實上又能從思想上、心理上徹底解決這類問題。
2、案件調解結案后無須啟動二審程序,當事人一般也沒有提起申訴,很少啟動再審程序,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大多能自覺地履行從而減少執行案件數量,減輕執行環節的壓力,這樣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
3、訴訟中的調解,尤其是庭前調解制度的實行,簡化了繁瑣的訴訟程序,及時開展調解,提前解決糾紛,這樣減少了訴訟環節,避免了訴訟資源的浪費。采取調解方式審結案件,不但能提高辦案效率,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能防止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產生,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由于民事訴訟調解具有諸多優越性,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訴訟當事人和法官們都樂于接受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民事訴訟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認識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對民事訴訟調解的地位認識片面。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推進,著重對庭審方式進行改革,強化庭審功能,強調當庭宣判率,從而制約了法官在庭前、庭審、庭后調解,削弱了法官的調解意識,導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而過于熱衷于裁判權的行使,甚至簡單采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結案。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七篇檢察院公訴過程中的補充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一個重要訴訟環節,它對于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懲罰犯罪、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的補充偵查要求,往往得不到偵查機關的良好回應,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細、懸案不報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突出問題影響公訴案件質量,拖延訴訟時間,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筆者試以對**縣人民檢察院xx年來補充偵查案件的基本情況、導致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對策,以求在司法實踐中,更好的行使補查權,提高辦案效率。
一、xx年來退補案件的基本情況
1、從數量上看,退補案件數呈現上升態勢。xx年我院共受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6件,其中退補案件18件,占19%;xx年我院共受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1件,其中退補案件21件,占23%;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補案件7件,占30%。
2、從補充偵查案件性質來看,多為兩搶一盜案件、故意傷害、xx等侵犯公民人身權案件。xx年退補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為該五類案件,而xx年退補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為該五類案件,xx年退補的7件案件有4件該五類案件。
二、司法實踐中退補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但對鑒定的時間只規定在審判階段不算入審判期限,這就意味著在審查起訴階段中,必須算入審查起訴期限中,因鑒定結論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證據,重新鑒定的結論出來之前,公訴部門不能對案件審結,這就導致只要出現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案件就必須退補,因為重新鑒定的時間一般占用了審查起訴期限的大部分時間。如胡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一案,在審查起訴期限還有10天時間里被害人李某對傷情申請重新鑒定,到審查起訴期限屆滿,重新鑒定仍未得出結論,檢察機關只能退回補充偵查。又如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但對自行偵查如何計算期限等問題未作規定,且基層檢察人員的工作時間呈飽和狀態,基本上難以騰出時間、精力去補充偵查,這樣使得該規定成了一紙空文。
(二)偵查機關的原因
1、言詞證據缺乏系統性。部分偵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訊問或詢問的內容缺乏關聯性、針對性、系統性,而該證據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針對性地再進行復核,這便很容易使該類證據與其他證據產生矛盾,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該類證據的證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對犯罪嫌疑人的系統的訊問筆錄,往往需用幾份口供才能反映整個案情,而當這幾份口供之間在內容出現相互矛盾時,事實便難以認定。這類問題在多人多次的重大復雜案件中尤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規范性。實踐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的證據主要有兩種,即《抓獲說明》和《報案情況說明》,所謂抓獲說明實質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證言,本應按照制作證人證言筆錄的程序進行制作,或寫明身份親筆書寫證詞。但實踐中,往往由承辦民警制作一份抓獲經過說明來代替證言,有的寫得簡單潦草,有的不是抓獲行動參與人所寫,有的甚至連詳細經過也沒有記載,難以與其他證據互相佐證。
3、現場勘查違反法定程序。部分案件中進行現場勘查的民警并非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們的程序意識、保護現場的意識不足,導致《現場勘查筆錄》制作粗糙,流于形式,甚至時有違法辦案情形發生。如在幾起現場勘查中,辦案民警邀請的見證人均為本案中的被害人,該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關于“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的規定,使得見證行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響而蒙上主觀色彩,從而使見證人對訴訟行為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明失去說服力。
民事案件調研報告范文第八篇一、民事訴訟當庭認證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1、當庭認證與當庭宣判。
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當庭宣判率,以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當庭宣判的前提就是要當庭對訴訟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并說明理由。而要做到當庭對訴訟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關鍵就在于當庭對證據的認證。作為法官,其所追求的不是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是訴訟法意義上的法律事實,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對證據的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對訴訟爭議事實的認定。所以說,要做好當庭宣判工作,首先要解決好當庭認證問題。
2、當庭認證與當庭調解。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其前提必須是在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庭審程序中,把調解安排在庭審小結之后,也是對這種要求的一個策應。庭審小結的綜述,盡管不是對案件事實的最后的判決,但由于法官這時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了判斷,并依據訴訟法及其相關理論闡述了相應的采信與否的理由,實際上也是對訴訟爭議的事實作出了認定。因此,解決好當庭認證就是解決了當庭對訴訟爭議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解決了法官主持下的調解的前提。
3、當庭認證與審判工作效率。由于當庭認證是當庭調解和當庭宣判的前提,所以做好當庭認證工作成為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的重要環節之一。當庭認證問題解決得不好,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就會失去實現的前提條件。
二、民事訴訟當庭認證應遵循證據法則基本要求
1、證據法則的引用。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證據法,但相關的法則已散見于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審判實踐中也已經形成一些成熟的慣例可供遵循。首先我們要對有關成文的證據法則規范加深理解,并將其聯成有機體系。在審判工作中,我們應當優先考慮適用這些規范,并加以論理性的運用,而不必舍正求偏,舍近求遠。其次,還要考慮運用審判工作實踐中形成的一些對證據認識的成熟的和普遍的觀點。當然,對這些觀點的運用必須結合成文的證據法則的原則或意旨,還要考慮其科學性的一面。再次,應當運用在司法界和學術界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的對證據認識的學理性解釋。這些解釋的內容十分豐富,有些是對成文的證據法則所作的更深層次的闡釋,有些則是引伸開來的解釋或見地,我們都可以適當地加以運用。
2、學理證據分類對認證的指導作用。
其作用主要在于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從而在有反證和證據與證據之間存有矛盾的情況下,作為法官對證據采信與否的根據。比如,一般地說,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于間接證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等。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錯綜復雜的,由此而形成的證據也會錯綜復雜,加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證據規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暇疵,因此,也會存在著若干證明力較低的證據形成鎖鏈體系之后,其證明力會大于單個的或少數的證明力較高的證據,從而形成另一種結果的事實認定。對此,應當全面掌握相關知識,并加以具體的結合工作實踐的運用,而不能流于形式或偏面追求證據法則和證據理論的局部或某一側面。
3、舉證責任對認證的影響。
舉證責任通常是從證據合理應持有者方面進行分配的。因此,對于當事人的主張,原則上應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同時還要考慮到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這個問題。“舉證責任倒置”不可不用,也不可濫用,更不能憑著義氣情緒而亂用。審判實踐中,會有這種情況,即應當由主張一方舉證的,卻舉證不能,或其證據不能應付對方的基本質疑時,有些法官則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質疑觀點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甚至不考慮主張方的證據是否能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情況,而是要對方舉出推翻主張方主張的證據,否則就認為主張方主張成立的情況。這是典型的濫用和錯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此,分清舉證據對認證工作意義非常。
三、民事訴訟當庭認證的技巧
1、認證須持綜合、全面的觀點。
就一個證據在形式上的客觀真實性來說,作出相應的認證比較容易,即使證據其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質疑和否認,也可運用有關技術手段加之確定。但對于一個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及其證明力來說,往往不是顯而易見的,須得結合其它證據加以分析認定。比如,證人證言,由于該種證據形式所證明的內容極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其證明的內容(事實)是否能夠得到采信,在大多數情況下,還須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認定證據其實就是在認定事實,認定事實其實就是在選擇適用的法律,選擇適用的法律其實就是在決定裁判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認證具有終局性,因此,法官在認證時,特別是在對證據所證明的內容由于該證據本身的性質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時,應當謹慎,須持綜合、全面的觀點進行。割裂地或孤立地運用認證法則相關理論分析證據并作出相應的事實認定,很容易發生錯誤。
2、當庭認證的時機把握。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及其所證明的事實,可由審判長同合議庭其他成員交換意見后歸納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或雖對證據無爭議卻對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有爭議的,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應待合議庭評議后再行作出。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對爭議觀點的評判應是合議庭多數意志的體現,如果不在合議庭評議后作出,而由審判長當庭即時作出,其所反映的只是審判長一個人的意志,不含有合議庭其他人員的意志。對于這種具有判決意義的認證,因其直接影響到判決的主文,應當反映合議庭多數人員意志,故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后再作出認證,否則將有悖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集體判斷的原旨。簡易程序中的審判人員在當庭認證前,如果認為證據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少量時間進行考慮的,也可以宣布休庭一定時間(民事訴訟法上并沒有反對這么做),對剛才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證據和對證據的說明進行整理,在綜合、全面評判的基礎上,再行認證。
3、認證應結合充分的說理。
說理就是運用證據法則規范及其解釋、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理論體系、成熟的學理觀點對證據的客觀性、證明力、證明的內容加以說明。說理不僅要做到說是,還要說明為什么說是;不僅要做到說不,還要說明為什么說不。說理應避免套話、空話,做到說理充分,使當事人能夠深入了解法庭對證據采信與否的明白至了的道理。充分說理、說好理,就要求法官具有相當的證據法則理論素養,而不是機械地照搬照套其他判決的說理內容。每個案件的情況不盡相同,證據以及證據與證據之間的組合(印證)情況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審判人員結合具體案件的證據情況,適當地適用證據法則及相關理論,對認證的結果加以說明。
4、認證和說理應注意照應。
認證需要說理,說理應針對認證。根據不同的證據類型和具體情況作相應說理時,要注意所闡述的理由是該證據所需的適格的理由,不能發生“張冠李戴”現象,即看起來似乎是說理了,但卻不是針對所認定的證據的。同時,說理應當用語簡煉,邏輯嚴謹,不能自相矛盾。對類型相同、情況相似的證據所作的認定,其理由應當保持一致,即適用同等對待的觀點進行評判。這也是說理對認證的照應。為使說理能更好地照應認證,審判人員應對證據法則及相關理論了然于胸,深領其意,這樣才不會發生證據情況相同,認證結果卻不同的情況。對一時不能說明認證理由的,最好不要當庭強行認證,待庭后查閱有關知識后再行認證,并在法律文書中加之闡明,以免發生看似說理卻實為不講理的結果。因此,當庭認證不僅要根據證據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也不可因強調當庭認證而勉強為之。
5、對認證后果的照應。
對證據的認定經當庭作出后,原則上不宜更改,但不排除隨后發現錯誤或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改,因此要作出留有余地的照應,即在不當庭宣判的情況下,向當事人說明當庭對證據所作的認定為初步認定,最終認定以法律文書中的認定為準。當庭認證主要為了當庭宣判,但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法律文書的審批情況仍然存在,審判長、庭長對法律文書的審批又不局限于對文理的審查把關,而是拓展到了對案件的實體處理進行審查,很多時侯會提出不同于主審人的意見并要求主審人照辦。這種情況可以理解,因為畢竟存在著“審判長負責制”和“庭長負責制”之類的責任制,他們因從自身的責任考慮,不得不對案件的實體予以審查。這就要求審判人員(一般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審判人員)在當庭認證時不能把話說死,應留有變通的余地。
四、民事訴訟當庭認證的問題及對策
1、對當庭認證的要求應因人而異。
由于現階段的審判人員的來源很廣泛,在審判業務素質(特別是對法的理性認識水平)上存在很大差異,因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物流專業托管承包合同
- 普法宣講【法律學堂】第八章 訴訟保全申請書-ldfjxs004
- 肇慶市實驗中學高三上學期語文高效課堂教學設計:詩歌鑒賞3
- 沈陽化工大學《汽車文化》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2025年三下數學期末質量檢測模擬試題含解析
- 玉溪市通海縣2025年五年級數學第二學期期末檢測試題含答案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華清學院《運動控制系統》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吉林市昌邑區2025屆數學三下期末復習檢測試題含解析
- 深圳市華僑實驗中學2024-2025學年初三下-期中考試生物試題試卷含解析
- 內蒙古鄂托克旗2025年初三下學期二模(4月)生物試題含解析
- 2024年《關稅法》要點解讀
- 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智慧樹知到期末考試答案章節答案2024年云南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
- 山西省晉中市介休市2023-2024學年下學期期中測試七年級歷史試卷
- 風機性能綜合測試系統的研究與開發的開題報告
- JJG 365-2008電化學氧測定儀
- 期中模擬測試卷(試卷)-2023-2024學年一年級下冊數學人教版
- 民宿服務培訓課件
- 公路養護安全意識培訓
- 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 鐵路專用線設計規范(試行)(TB 10638-2019)
- 主題一+鞋子擦洗自己做+第二課時(課件)-甘肅教育出版社勞動三年級+下冊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