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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張文顯(第三版)筆記法理學張文顯(第三版)筆記/法理學張文顯(第三版)筆記第一章法學研究及法學教育第一節法學的研究對象(了解)1。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包括對法的歷時性研究、共時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內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規范、法律關系和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以及法律關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實際效力、效果、作用和價值。2.凡屬于及法有關問題和現象都在法學的研究范圍內。法律意識、法律關系、法律行為等都是法律現象,都是法學的研究對象。作為整體的法學以整個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而部門法學以某個分支的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3。法學體系,就是由法學內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學科或知識系統.(1)根據研究對象,將法學體系劃分為:理論法學及應用法學國內法學及國際法學、交叉法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文學、法律心理學、法律倫理學、法人類學、法政治學、法社會學等)第二節法學的歷史法學的產生是有條件的:(1)要有法律現象的材料的一定積累;(2)要有專門從事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階層。一、西方法學歷史1)起始——古希臘:習慣法為主體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2)頂峰—-古羅馬:法學獲得相對的地位,成為羅馬法淵源之一.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學,蓋尤斯的《法學階梯》。3)最灰暗——中世紀:基督教主導,獨立法學消失。4)復興—-中世紀后期:出現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出現注釋法學派。5)世俗化——文藝復興:人文主義法學派產生。6)蓬勃-—資產階級革命:出現法權世界觀,表現為“社會契約論”“天賦人權論”,提出契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則。7)流派——18世紀末:哲理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標志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出現)。8)社會化——20世紀初:社會法學派、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新康德主義法學派。9)休眠-—二戰前后:政府限制言論自由和學術研究,10)振興—-20世紀50年代:法學派新姿態,新興法學派。11)流派——70年代:經濟分析法學派、批判法學派、新馬克思主義法學派。二、中國法學歷史1)夏、商、西周:出現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戰國:百家爭鳴,大發展的時期,法家“以法治國”,法學曾成為“顯學”。3)西漢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核心的文化系統,出現律學(唐律疏議),王安石變法,明末進步法律思想。4)清末至民國:戊戌變法,洋務派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孫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學成為獨立學科,法學教育正規化。5)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馬克思主義法學出現。第三節法學及相鄰學科1.哲學是法學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2。法學和政治學互相依賴,是一枚硬幣的兩個方面第四節法學教育一、法學教育的目標和功能1.概念:定位為素質教育原因:(1素質教育是學習型社會的必然要求。(2素質教育是法律專業教育的基礎和核心。2.目標和功能(1)把學生培養為高素質的優秀公民。(2)把學生培養為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工作者.二、當代中國的法學教育1、中國法學教育的歷史1)引進初創(1949~1957)蘇聯教材,蘇聯專家,建立政法院校.2)遭受挫折(1958~1966)階級斗爭,文化大革命.3)恢復重建(1978~1991)十一屆三中全會,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多規格的法學教育體系基本形成。4)改革發展(1992~)法學教育改革。2、法學教育體系1)形式上,分為普通法學教育和成人法學教育。2)層次上,中等專科教育、高等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二章法學的研究方法第一節法學方法論一、法學方法論釋義法學方法論:由各種法學研究方法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兩個層次:①法學方法論的原則②各種法學方法二、法學方法論的基本原則(1)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2)堅持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觀點(3)堅持社會現象普遍聯系和相互作用的觀點(4)堅持社會歷史的發展觀點,因此沒有永恒的正義標準,正義的標準是發展的。第二節階級分析方法一、階級分析方法釋義=1\*GB3①階級分析方法: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2\*GB3②在對待階級分析方法時,要反對兩種傾向:教條主義、虛無主義。二、階級分析方法的功能:(1)對于法學的理論建設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義法學誤區的必要指南。(2)對于法律制度的歷史考察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歷史發展規律的基本線索。(3)對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對于法制實踐而言,階級分析方法是確立和堅持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論參照。三、怎樣以科學的態度準確理解和運用階級分析方法(1)正確把握不同歷史類型社會的階級矛盾的不同特點.(2)正確把握同一歷史類型社會的常態發展時期和危機時期階級矛盾的不同特點.(3)正確把握階級關系及其他社會關系的相互作用。(4)正確把握現實階級關系和階級斗爭狀態及其發展趨勢。第三節價值分析方法(記憶)一、價值分析方法釋義價值分析方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和確證一定社會價值或理想的方法。二、價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價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認識和理解法律制度精神實質的鑰匙。(2)價值分析方法在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律實踐中的獨特功能,可以在法律價值的證成、批判、選擇和同質化四方面顯現出來。1.證成提供關于法律的思想,保證法律制度的正當性.2。批判對惡法保持警覺和排斥,促進法律合理化.3。選擇在立法和法律實施中協調法律價值的沖突。4.法律價值的同質化功能(對法律人)使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同質的思維方式和價值標準,確保類似案件類似處理。(3)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法學理論研究,在運用價值分析方法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和原則。第四節實證研究方法一、實證研究方法釋義實證研究方法:在價值中立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二、實證研究方法的類型(1)社會調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體問題,擬定研究方案,通過觀察實驗,采集資料數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知識性命題的方法.(2)歷史研究方法:對所研究現象進行縱向觀察,在法學領域一般借助于文獻研究方法。(3)比較研究方法: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事物進行比較研究。(4)邏輯分析方法:邏輯推理.(5)語義分析方法:通過分析語言的要素、句法和語境來揭示詞語和語句意義的研究方法。第三章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及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法律現象的學科的總稱,它的產生是法學史上劃時代的根本變革.馬克思主義法學及剝削階級法學的主要區別大致如下:1。指導思想不同。2。階級基礎不同.3。法學的階級性及科學性的關系不同。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論觀點上有原則不同.第一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及發展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產生的歷史背景(1)社會經濟條件:工業革命創造了大資產階級和現代無產階級。(2)政治法律條件:①公法領域,確認了公民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權利.②私法領域,確認了私有權無限制和排他性原則。《拿破侖法典》(3)思想淵源:古典自然法學理論德國古典法哲學(康德自由觀、黑格爾法學辯證法)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康德主義-黑格爾主義-《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第一次站在唯物主義立場上批判黑格爾的唯心主義法學觀-《德意志意識形態》標志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已經形成-《共產黨宣言》新發展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①《共產黨宣言》新發展②對歐洲革命失敗總結,進一步揭示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對法的現象的決定性作用③《資本論》新高峰④對巴黎公社經驗總結,論述無產階級專政國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⑤同拉薩爾主義論戰,《哥達綱領批判》進一步揭示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對法權現象的決定性作用⑥“人類學筆記”揭示國家和法現象的歷史起源的一般規律⑦恩格斯捍衛,推進了新發展第二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偉大革命一、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本體論意義(1)把法的現象放置于整個社會大系統中加以考察,科學地確證法的現象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2)對法的現象的本體屬性進行邏輯“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現象及社會生活條件的相互關系。(3)準確把握法的現象及社會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探討法的現象相對獨立性的內在機理。二、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價值論意義(1)是致力于分析法的現象的功能狀態。(2)是把握法權關系發展的社會人類學向度。(3)是深入探求法的現象的價值基礎.三、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方法論意義(1)是研究方法,“從具體到抽象”。(2)是敘述方法,“從抽象上升到具體”。第三節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繼承及發展一、列寧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確立馬克思:社會關系包括物質社會關系和思想社會關系,前者決定后者。二、俄國革命及列寧法律思想的發展。無產階級專政維護人民的地位,兩種經濟結構斗爭、互補。三、列寧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1.豐富和深化了歷史唯物主義法學的內容。2.系統闡述了馬克思的國家學說。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學說,《國家及革命》。3.創造性地提出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理論。政治生活法治化理論。第四節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的進程一、毛澤東思想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貢獻二、鄧小平理論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豐富及發展三、“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創新和發展四、及時俱進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一)科學發展觀的法學意義1、概念: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2、意義:(1)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把握法的現象的本體基礎.(2)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文明社會法律發展的基本尺度.(3)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價值準則。(4)堅持以人為本,可以使我們更好地把握全球法律文明共同的發展走向。(二)依法執政的當代法治觀的時代價值(三)構建和諧社會的社會治理觀的內在意蘊(了解)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特征—-(1)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法治的社會。(2)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公正的社會。(3)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穩定的社會.(4)和諧社會應當是一個權威的社會。(四)如何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1)必須明確它是人類文明史的先進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層次的現代法治信念、價值和理想的集合體,是真正符合廣大人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2)必須明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命題具有鮮明的針對性。(3)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涵有一個形成、發展和變遷的過程,但在現階段,其基本內涵可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顧全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第四章法理學概述第一節法理學釋義一、概念:法理學是法的一般理論、基本理論、方法論和意識形態。二、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所有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特點、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性。三、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二,有關法律運作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三,法及其他社會現象關系的基本問題.第二節中國法理學一、中國法理學的歷史(1)詞源—-“法理學”一詞來源于日本(2)最早使用——梁啟超《中國法理學發達史論》(3)普遍使用--20世紀90年代(4)課程開設——舊中國少數(5)詞禁階段-—建國后,法理學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專有名詞而禁止使用(6)替稱階段——78年后,“法學基礎理論”(7)解錮階段——80年代中后期,有人開始正式使用(8)普遍接受——90年代后二、中國法理學的體系(1)本體論問題——法是什么--權利、義務、法律行為、法律關系、法律責任、法律程序等(2)價值論問題--法應當是什么-—法的價值概念、法于秩序、法及自由、法及效率、法及正義、法及人權等(3)歷史問題——法是如何產生和發展的——法的起源、法的歷史類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現代法律制度、法律發展、法制現代化等(4)運行問題——法在現實生活中是如何運行的-—立法、守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法律職業、法律方法、法治國家等(5)社會問題——法及社會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及經濟、法及政治、法及文化、法及道德、法及科技、法及生態文明三、中國法理學的未來(1)科學形象的確立(2)實踐指向的增強(3)學術流派的多樣化(4)科技互動更加深入(5)國際化趨勢更加明顯(6)理論創新及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加強第三節學習法理學的意義和方法一、學習法理學的意義(1)學習法理學是學習法學其他學科的需要(2)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需要(3)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理論素質的需要(4)學習法理學是培養實際工作能力的需要二、學習法理學的方法(1)善于從生活中具體案例出發進行法理學思考,提煉、檢驗法理學理論.(2)聯系其他學科知識來理解、掌握法理學理論.(3)了解法理學發展史來理解、掌握法理學理論。(4)聯系、比較中西方法理學來學習法理學。(5)了解當代中國法理學研究現狀,積極參及法理學討論。(6)注意部門法學及理論法學的學習相結合.第二編法的本體法的本體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質、關系、規律和內在聯系第五章法的概念第一節法、法律的語義分析漢語中的“法”及相關概念西文中的“法”及相關概念三、學術意義上的“法”的概念A、法:由國家制定、認可并由國家保障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義務為基礎,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B、法律經常是指規范性文件,法律體系即規范性文件的體系,即法律淵源體系,而法經常是指這些文件所包含的內容,即法律規范的集合.第二節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一)在社會體系中,法屬于社會規范的范疇。法的規范性體現在:(1)法對人們如何行為提出了明確的指向;(2)法的內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復適用的.(二)人的行為是法的調整對象。法調整人的外部行為,不調整人的內心思想,但可以通過調整人的外部行為來影響人的思想觀念。二、法是出自國家的社會規范(一)國家創立法的方式有兩種:(1)制定:國家機關通過立法活動制定新法.(2)認可:國家機關賦予某些既存的社會規范以法律效力,或賦予先前的判決所確認的規范以法律效力。(二)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因此具有高度統一性和普遍適用性(1)高度統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間的根本原則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況外,一國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且體系內部各規范不能相互矛盾。(2)普遍適用性: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領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守法。三、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以權利義務為機制,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引人們的行為,調整社會關系的。A權利意味著人們可以作為或不作為,以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法律通過規定權利,使人們獲得一定利益和自由。B義務意味著人們必須作為或不作為,分為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前者指必須為一定行為,后者指不得為一定行為.正是由于法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因此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體現為一系列的權利和義務.四、法是由國家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即具有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會規范或行為規范。法的強制性體現:(1)法對違法行為的否定和制裁;(2)法對合法行為的肯定和保護;(3)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4)公民可依法請求國家保護其合法權利。是否具有國家強制性,是衡量一項規則是否是法的決定性標準第三節法的本質法的本質是法的根本性質,是指法這一事物自身組成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構成的。B、法的現象是指能夠經驗的、憑借直觀的方式可以認識的法的外部聯系的總和,是直觀的感性對象,即法本身。法的現象和本質=現象VS本質二、法的本質的兩個層次(一)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1)法是“意志”的體現(2)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3)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4)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二)法的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1。這個物質條件主要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體現一種生產關系。2。這個物質條件是統治階級的物質條件。3。物質生活條件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還包括政治、道德、文化、傳統等因素。4。因此物質條件大致相似的國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質可能不同。法的階級性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制約性是統一的:(1)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都是由統治階級來代表的(2)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只有通過統治階級及其國家意志才能體現在法律中(3)馬克思主義關于階級和階級斗爭的學說正是通過分析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得出的關于法律的本質的幾個問題:1。意志及規律。2.利益及正義。3.階級性及社會性.第四節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釋義(一)概念:法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所產生的影響。(二)分類:1對法的作用的期待及法的實際效果:預期作用及實際作用,2是否對人及社會有益:積極作用及消極作用、3人們行為和社會關系的形式及內容的區別:規范作用及社會作用(三)規范作用VS社會作用:手段及目的的關系,即法通過其規范作用而實現其社會作用。法律的作用的實質可以從兩方面來認識:(1)法律的作用是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的具體表現。(2)法律的作用是社會經濟狀況的具體表現,或者說,法律的作用是經濟基礎即生產關系自身力量的體現.二、法的規范作用 定義 對象 分類 作用和特點告示作用:定義—— 法代表國家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能過必須如何行為的信息。對象——整個社會的行為。作用和特點—-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指引作用:定義——法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和違反法律規定應負法律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 對象——本人的行為.分類——確定性指引(義務性)和不確定指引(有選擇的指引(權力性)),是一種自律作用. 評價作用:定義-—法作為一種行為的標準、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功能。對象——他人的行為。作用和特點-—合法及否。預測作用:定義—-根據法的規定,人們可以預知人們之間將如何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對象—-以此作出行動安排。 分類——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 對行為的預測和對行為后果的預測,它是一種他律作用. 使用最小的代價和風險取得最有效的結果教育作用:定義——通過法的制定和普及,即向人們灌輸或滲透某種價值觀念。對象——本人和一般人的行為.分類——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 作用和特點-—示范和示警強制作用:定義——對違法行為加以懲罰,對象——保障法律所確認的道德、價值觀念、行為模式得以推行、違法犯罪的行為 作用和特點——其他作用的保障,加強法的權威性三、法的社會作用(一)對物質文明:財產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二)對精神文明:道德社會價值觀(三)對政治文明:保障人權約束公權公民的基本權利(四)對生態文明:環境及資源保護法法律的規范作用vs社會作用社會作用是指法律作為社會關系調整器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它是經過法律的規范作用而產生的。兩者的區別在于:(1)兩者的考察基點不同。(2)兩者的作用對象不同.(3)兩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兩者所處的層面不同。(5)兩者發揮作用的前提不同。四、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預和解決所有社會問題。(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法的運作成本巨大。(5)法的作用充分發揮需要依賴于一系列社會條件。(1)良好的政治法律體制,專業的立法機關、守法的行政、獨立的司法。(2)良好的法律體系依賴立法者的認識能力。(3)高素質的法律職業群體。(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圍。民主觀念、權利義務觀念等。(5)充足的物質基礎。第六章法的淵源、形式和效力第一節法的淵源本節應當掌握的重點主要有法的淵源的一般知識、當代中國法的淵源、法律匯編及法律編纂和法的分類。法的淵源可以指法的實質淵源、效力淵源、材料淵源、形式淵源、歷史淵源一、法的淵源釋義法的淵源:又稱“法源",由資源、進路和動因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的綜合事物。1)資源性要素——來源——最基本要素2)進路性要素-—途徑——途徑性要素3)動因性要素-—動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二、當代中國主要法的淵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判例在原則上不屬于我國的法律淵源。(1)立法(2)國家機關的決策和決定(3)司法機關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釋(4)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5)習慣(6)道德規范和正義觀念(7)社團規章和民間合約(8)國際法(9)外國法(10)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第二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概述A法的形式:法的具體外部表現形態,即法由何種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具有何種表現形式.B、價值:(1)是區分法和其他社會規范的一個重要標志。(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國家機關或主體產生.(3)不同法的形式表現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級.(4)不同法的形式適用于不同的社會關系.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淵源界分(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現實的界分法的淵源主要指法的來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構成,出自何種途徑,基于何種動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預備庫,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法的形式是提取、升華法的淵源的實際結果,是經由法的淵源這一未然、可能的階段,而成為已然、現實的法。(二)多元和統一的界分法的淵源既是多樣化又是多元的,多元地存在于一國法的淵源體系.法的形式是多樣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統一于國家權力體系.三、當代中國主要法的形式(1)憲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或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種法。(2)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修改的,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帶有根本性的事項的一種法。(3)行政法規:有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和修改的,事關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兩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4)地方性法規:特定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的,效力不超過本行政區域范圍,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礎作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5)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6)行政規章: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事關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7)國際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8)其他法的形式:①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軍事規章;②特別行政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和系統化(一)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1、概念:指立法主體應以統一的規格和標準,制定和修改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國在法的形式范圍內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成為效力等級鮮明、結構嚴謹、協調統一的整體.2、意義:(1)有利于法的實行;(2)有利于法的形式及法的體系和諧統一;(3)有利于立法的科學化和良法的產生;(4)有利于法制的協調發展。3、方法:(1)只有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2)各種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關系應明確規定(3)應有專有名稱(4)應有統一的表達方式,文字簡練明確,術語嚴謹統一(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1、概念:指對已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統整理和歸納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學化的活動。2、意義:(1)有助于查閱,確定范圍;(2)有助于明確有效失效;(3)有助于發現缺陷、空白3、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的方法:法的清理法的匯編法的編纂概念有權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以一定方式,對一定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其或存或廢或修改的專門活動。在法的清理基礎上,按一定順序將各種法或有關法集中起來,加以系統編排、匯編成冊。立法主體在法的清理和法的匯編基礎上,將現存法或同一部門法進行審查,確定其存廢,對其加以修改、補充,最終形成集中、統一、系統的法。特點梳理法階段不是立法活動;處理法階段是立法活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動,不產生新法是正式的立法活動,產生新法主體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機關立法主體和其他機關、組織、個人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目的對現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類、處理任務①梳理法階段-—厘清現存法基本情況,確定或存或廢或修改(非立法活動)②處理法階段——對可繼續適用的,列為現行法;對應于廢止的,予以廢止;對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動)將法集中化、系統化刪除過時法,統一同類法,形成系統法過程編輯、出版發行意義=1\*GB3①助于法同社會需求的和諧;②有助于總結立法經驗以促進立法發展;③有助于實現法的系統化、科學化。=1\*GB3①法集中化、系統化,便于人們了解相關法的規定;②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們發現優缺點,了解立改廢的任務;③為法的編纂打基礎。①有助于實現法的科學化、系統化;②有助于法的體系的完善,形成基礎法;③有助于各種法、法律規范間協調統一;④有助于法的貫徹實行。分類集中清理、定期清理、專項清理單項匯編、綜合匯編第三節法的分類重點應當掌握法的兩種基本分類:一般分類和特殊分類.在一般分類中重點掌握根本法及普通法、一般法及特別法、成文法及不成文法的區別,了解普通法即可及基本法對應也可及衡平法對應,了解一般法及特別法相區別的條件,了解法理中的成文及不成文法和憲法中的成文及不成文憲法劃分標準的差別。在特殊分類中重點掌握公法、私法和社會法的主要含義和內容。一、法的分類界說法的分類:以一定的標準,將法和法之間的界限廓清.法的一般分類概念:法律的一般分類是指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可適用的法律分類(一)依法的創制和適用范圍國內法:國內有立法權的主體制定,效力范圍不超過本國主權范圍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法:參及國際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法。(二)依法的表現形式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規范化成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有權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規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習慣法。(三)依法的地位、效力根本法:在整個法的形式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普通法:憲法以外所有法的統稱。(四)依法的適用范圍一般法:對一般主體、一般事項、一般時間、一般空間范圍有效的法.特別法:對特定主體、特定事項、特定時間、特定空間范圍有效的法。(五)依法規定的內容實體法:以規定主體權利義務關系或職權職責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法。程序法:以保證主體權利義務實現或職權職責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為主要內容的法。(六)依法所保護的利益公法:保護國家公益的法。私法:保護私人利益的法.第四節法的效力本節應當掌握的重點有法的效力的層次和范圍、對人的效力、對事的效力、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等。一、法的效力釋義A、法的效力:指法對其所指向的人們的強制力或約束力,是法必不可少的要素.這種約束力不以行為主體的意志為轉移,并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保障手段。B、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實效:法的效力是靜態的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動態法的效力。前者是后者的邏輯基礎,后者是前者的社會基礎。二、法的效力范圍(一)概念:指法對什么對象、在什么時間、什么空間有效.明確法的效力范圍,是法的遵守和適用的一個前提.(二)法的對象效力1、概念: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對什么樣的人和組織有效。2、原則:(1)屬人原則(2)屬地原則(3)保護原則(4)綜合原則3、中國——綜合原則(1)對本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在國外仍適用中國法,并遵守所在國法。(2)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不適用中國法;在國外對中國或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犯罪的,3年以上適用。適用問題,按中國法或國際法有關沖突規范來處理。(三)法的空間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樣的空間范圍或地域范圍有效。2、法的空間效力范圍主要由國情、法的效力等級、法的調整對象或內容等因素決定。通常有4種類:(1)全國范圍-—憲法及許多重要法律.(2)一定區域——①地方性法律、法規②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專為某區域制定的法③某區域有特殊情況,如特別行政區(3)域外效力-—刑法規定,中國公民在域外犯中國刑法規定之罪的,其最高刑為3年以上尤其徒刑的適用中國刑法(4)國際法——適用于締約國和參加國,聲明保留除外(四)法的時間效力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時限及對實施前的行為和事件有無溯及力.2、種類:(1)生效時間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或具備一定條件生效;③到達期限生效(2)終止生效①新法取代舊法②完成歷史任務后自然失效③有關機關發布專門文件宣布廢止某項法④法本身規定終止生效時間⑤同一機關中的新法改廢舊法(3)法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1\*GB3①各國法溯及力大體規定:1。從舊原則,即新法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3,從輕原則;4.從新兼從輕原則;5。從舊兼從輕原則。各國包括我國通常采用最后一個.三、法的效力沖突和協調(1)上位法——下位法“上位法優先于下位法”(2)此類法-—彼類法“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3)新法--舊法“新法優先于舊法“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一節法的要素釋義本節應當重點掌握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及法律條文的關系、法律規則的分類、法律原則及權利和義務等問題。一、法的要素定義(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二)特征:(1)個別性和局部性(2)多樣性和差別性(3)整體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類(一)西方:1。命令模式2.規則模式3.規則、政策、原則模式4.律令、技術、理想模式(二)中國:法律規范說-—-多要素說我們: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第二節法律概念(不考試)一、法律概念釋義(一)概念:有法律意義的概念,是認識法律和表達法律的認識之網上的紐結,即對各種有關法律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術語。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二)來源:(1)法律人吸納(2)法律人創設(三)功能:(1)認識功能(2)表達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類(一)依涉及內容涉人概念:關于人(自然人、團體)的概念涉事概念:關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的概念涉物概念:關于物品及其質量、數量和時間、空間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對外在事物進行描述的概念規范性概念:對人的行為進行規范的概念(三)依確定程度相對確定性概念:外延及內涵相對確定的概念相對不確定性概念:外延及內涵相對不確定的概念(四)依涵蓋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適用于整個法領域的概念部門法律概念:僅適用于某一法領域的概念第三節法律規則一、法律規則釋義(一)概念:規定法律上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規定。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邏輯結構1、三要素說假定:法律規則中指出適用這一規則的前提條件或情況的部分。處理:法律規則中指出人們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制裁:法律規則中指出行為要承擔法律后果的的部分。2、二要素說A行為模式:法律規則中指出人們應當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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