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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定說明《云南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標準化規程》DBJ**/T-**-202*,經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準發布。本規程制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以規范施工安全標準化管理行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規程編制過程中參考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檢查標準》CJJ/T275等國家現行標準。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程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云南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標準化規程》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標準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標準規定的參考。目次TOC\o"1-3"\h\u1總則 2343安全管理 2343.1一般規定 2343.2安全生產責任制 2393.3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 2403.4安全技術交底 2423.5安全教育培訓 2423.6安全檢查 2433.7應急管理 2443.8分包單位安全管理 2453.10安全標志 2463.12信息化管理 2474文明施工 2484.1交通導行 2484.2施工圍擋 2494.3封閉管理 2504.4施工場地 2504.5管線保護 2514.6材料管理 2514.7環境保護 2524.8施工現場生產與生活設施 2524.9現場防火 2534.10公示標牌 2545施工安全通用規定 2555.1施工測量 2555.2圍堰 2565.3基坑(槽)開挖與支護 2575.4沉井 2595.5腳手架與作業平臺 2605.6模板工程與支撐系統 2625.7鋼筋工程 2645.9高處作業 2655.10施工用電 2685.11施工機械 2705.12施工機具 2735.13爆破工程 2746城鎮道路工程 2756.4基層 2756.5水泥混凝土面層 2756.6瀝青混合料面層 2767城市橋梁工程 2767.4上部構造 2768給水排水管道工程 2778.2溝槽開挖 2778.3管材裝卸與存放 2788.4開槽施工管道安裝 2788.5管涵頂進 2788.6盾構 2798.7淺埋暗挖 2818.8定向鉆及夯管 2828.10管道內作業 2828.11功能性試驗 2839給水排水構筑物及水處理工程 2839.3水處理設備安裝 2839.4功能性試驗 2839.5設備調試 28410城市園林綠化工程 28411城鎮照明工程 28512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工程 28613城鎮燃氣工程 28714城鎮交通設施工程 28815城鎮河道整治工程 28816城市綜合管廊工程 2891總則1.0.1本條是本標準編制的目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應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控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從而實現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化和操作標準化。通過不斷改善施工現場作業條件和生產、生活環境,開展創建文明施工活動,使得企業對外形象得到提升,同時推進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先進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企業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能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1.0.2本規程適用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主要包括城鎮道路、城市橋梁、給水排水管道、給水排水構筑物物及水處理、園林綠化、城鎮照明、河道治理、城鎮生活垃圾填埋、城鎮燃氣工程、城鎮交通設施工程、城鎮河道整治和城市綜合管廊等11個專業。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國家已出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指南》(試行),因此不在本規程編寫范圍內。本規程既適用于施工企業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檢查和評價工作,也適用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評價工作。1.0.3本條強調了規程的主要編制依據,在體系上與國家已出臺的相關標準規范基本一致,但在結構形式和內容方面結合了云南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特點,在相關的條款制定上更加詳細,針對性更強。1.0.4制定本規程是為了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口徑,統一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的要求。但由于市政工程涉及范圍較廣,專業繁多,一本規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在執行本規程的同時,還需要符合國家和云南省現行的有關規定。3安全管理3.1一般規定3.1.3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是落實業主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工作職責是協助負責人解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問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基本建設的一項法定程序,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或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未重新報審的,或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不具備審圖資質的,設計圖紙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制度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筑和市政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準許其開始施工的一項制度。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的審查,避免不具備條件的工程盲目開工,給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和社會財富的浪費,從而保證工程開工后的順利建設。依法程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資料報告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應依據《施工合同》條款規定,以及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單位,開展對施工現場樁基、混凝土結構實體、鋼結構實體、節能、室內環境、防雷、消防等檢測項目。針對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等有關材料檢測,以及施工現場壓實度、彎沉、鋼筋焊接強度、鋼結構涂層厚度、路燈照度等現場試驗檢測的項目,應由施工單位委托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以上內容僅為實際現狀的常規要求,最終要以建設項目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為主要依據來開展工程的監測和質量檢測工作。當建設項目在同一時期、同一施工區域內有兩家及以上的施工單位同時作業時,建設單位應建立協調機制,與各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劃分責任范圍,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并定期或及時召開現場協調工作會議,負責統籌協調安排施工順序,應避免因施工現場雜亂無序所帶來的安全、質量方面的隱患。3.1.4工程勘察工程是建設工程的基礎工作,勘察成果文件是設計和施工的基礎資料和重要依據,真實準確的勘察成果對設計和施工的安全性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必須保證勘察成果的真實準確、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管理條例》明確勘察設計行業實行建筑和結構工程師個人執業注冊制度,規定在其執業范圍內對本人負責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實施簽字蓋章制度,并對其工作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勘察、設計單位有義務在設計文件交付使用時,對圖紙中施工的難點、重點和易發生問題的內容向施工單位一一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圖紙的疑問,最終形成會議紀要并存檔。3.1.5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超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現階段涉及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機械設備(包括租賃設備)管理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等。項目監理機構應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年檢是否合格,檢查施工機械和設施的安全許可驗收手續,以及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各級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審程序和實質內容進行符合性審查,應檢查施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的情況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不需要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項目監理機構,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認后報建設單位。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過程進行控制的職責。項目監理機構在巡查過程中,應重點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發現未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立即簽發監理通知責令整改,要求施工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的職責和程序。出現本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監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在緊急情況下,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但在事后應形成書面監理報告。3.1.6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行為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施工單位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綜合能力的體現,反映了該施工單位從事某項施工工作的資格和能力,是國家對建筑市場準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另外,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許可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主要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安全生產教育考核合格、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等易發生重大事故的工程,有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及配備救援設備等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2項目負責人應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應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應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規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特種作業人員包括了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電焊工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防護與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分包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報審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技術交底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施工現場帶班制度、隱蔽工程驗收與中間驗收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等,內容應滿足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4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認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超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有關規定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5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措施費用的主要組成包括了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和安全施工費。建設單位對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并計入措施費用中。6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經建設單位認可或合同約定,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主體工程除外),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9施工起重機械按規定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11施工單位應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根據施工作業環境等因素開展有針對性的班前安全教育,并做好班前安全活動記錄。施工單位可通過仿真模擬培訓、體驗式培訓、建立民工業余學校、舉辦安全知識講座、舉辦安全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加強作業人員對施工安全的認知。特種作業人員應進行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依法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每年還應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13安全檢查包括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和特定節假日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有組織、有重點、有針對性的進行,并形成安全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反饋。施工單位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時,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按(責任、時限、措施、資金、預案)“五到位”原則落實整改,并建立隱患治理檔案。14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是為了防止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完善應急工作機制,在工程項目發生事故狀態下,施工單位能夠迅速有序地開展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對人、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應急預案編制應注重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做到與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進行危險性分析,一般來說,施工現場危險因素主要包括高空墜落事故、觸電事故、坍塌事故、電焊傷害事故、車輛火災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火災爆炸事故、機械傷害事故等,施工單位應有針對應制定預防措施和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措施,在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能夠快速、有效、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15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3.2安全生產責任制3.2.1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應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負責。項目經理主要的工作職責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3.2.2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應明確并組織落實本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實現本管理層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各管理層安全生產職責應包括:宣傳和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落實、組織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相關活動、協調配備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訂工程項目安全考核計劃、查處安全生產問題、建立管理檔案等。3.2.4依據《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專業(管理)人員配備標準》(DBJ53/T-69)的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合同價在5000萬元以下時,配備安全員不少于1人;合同價在1億元及以上時,配備安全員不少于3人,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兼職且應按專業配備。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小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3.2.6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3.3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3.3.1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是施工組織設計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具體安排和指導工程安全施工的安全管理與技術文件,是針對每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隱患和可能發生安全問題的環節進行預測,從而在技術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發生事故。3.3.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2018】37號令)的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包括: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暗挖工程、鋼(網架、索膜)結構工程、人工挖孔樁工程、水下作業工程、裝配式預制構件安裝工程、拆除工程,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等專業性較強達到一定規模的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3.3.4組織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應從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后,應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專家論證會參加人員應當包括:專家、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以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計算書和驗算依據以及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3.4安全技術交底3.4.1安全技術交底是項目施工中的重要環節,能讓施工管理、技術人員從施工方案編制、審核上就將安全放到第一位,讓一線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該作業項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減少因違章操作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應具體、明確,針對性要強,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按照施工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細化和補充;二是要將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項講清楚,保證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完畢后,所有參加交底的人員必須履行簽字手續,班組、交底人、安全員三方各留執一份,并記錄存檔。3.4.3安全技術交底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按工程所劃分的分部分項進行交底;二是對施工作業相對固定,與工程施工部位沒有直接關系的工種,如起重機械、鋼筋加工等,應當單獨進行交底;三是對工程項目的各級管理人員,應進行以安全施工方案為主要內容的交底。工程項目在開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施工人員進行詳細的交底。在檢查施工技術工作時,應對安全技術交底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員應結合施工圖、施工工藝和質量標準等內容,向施工班組提出該工序安全操作要點、注意事項以及預防和控制措施,提出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應急救援和緊急逃生措施。3.5安全教育培訓3.5.2施工人員入場教育應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進行,以保證施工人員熟悉作業環境,掌握相應的安全知識技能。安全教育培訓的施工人員,不僅應包括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新進場的作業人員以及變換工種的作業人員。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項目經理部、施工班組三個層次的安全教育,是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上崗前必備的過程,屬于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工地管理中的核心部分之一。公司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安全規章制度等,每年培訓時長不少于24小時;項目經理部教育內容應包括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每年培訓時長不少于24小時;施工班組教育內容應包括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安全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每年培訓時長不少于16小時,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則要及時組織安全教育活動。3.5.6施工項目部應對施工現場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實施情況、實際效果、實施記錄進行考核,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分析,優化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以提高安全教育培訓的實際效果,達到安全教育培訓的目的。3.6安全檢查3.6.1安全檢查的目的是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不安全事故隱患,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以提高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水平和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章、標準、規程等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狀態、人的不安全行業和管理上的缺陷。項目部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要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施工生產活動全過程,明確排查地點、項目、目標、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項目經理應對本項目安全隱患治理工作全面負責。3.6.2項目部應建立安全檢查臺賬,根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開展日常、定期、專項、季節性、節假日等安全生產檢查。周安全生產檢查由項目經理牽頭,安全部組織,相關部門及分包單位負責人、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應留存書面安全檢查記錄,對隱患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下達局部停工整改令。日常安全巡查,由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日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施工作業班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每日對本班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應填寫安全員工作日志。其他安全檢查項目根據上級單位要求及項目實際情況,開展各類安全專項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及節假日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有針對性地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專項安全方案的實施、管理人員上崗及履職、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人員培訓、勞動紀律、安全文明施工、違章指揮和作業、安全管理資料完整性及時性等內容進行相應的檢查,檢查記錄應認真、詳細,檢查情況和發現的隱患應具體,要有安全檢查評分表,寫明檢查項扣分的原因。安全日志要詳細記錄危大工程管控和其它重大危險源管控等內容。3.6.3項目部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對有可能發生事故危險的隱患,檢查人員應責令停工,受檢項目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進行徹底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附照片建立檔案備查,確保閉環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案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復查,應按照“誰檢查誰復查”的原則進行,經復查整改合格后,簽字確認方可消項。3.7應急管理3.7.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工藝,對施工中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的危險因素、危險作業列為重大危險源并進行公示,以此為基礎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和控制措施。3.7.2工程項目部應定期組織綜合或專項的應急救援演練。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的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的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對難以進行現場演練的預案,可按演練程序和內容進行室內桌牌式模擬演練。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可以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減少人員及財產損失,提高作業人員的應變能力。工程項目部應按照工程的不同情況和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應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主要包括:急救箱、氧氣袋、擔架、應急照明燈具、消防器材、通信器材、機械設備、材料、工具、車輛、備用電源等。3.7.3制定防疫應急預案是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衛生防疫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人員的身體及生命安全,保證正常的施工生產秩序。突發衛生防疫事件是指施工現場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有造成傳染病疫情,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件。施工現場一旦發生衛生防疫事件,各級衛生防疫領導小組,即為相應的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對施工現場感染疫情人員,應立即采取隔離措施,并立即報告衛生防疫部門,聽從指揮救治感染人員。同時對工地要實行封閉管理,對施工現場、宿舍、食堂、廁所等區域進行消毒,并加強對現場人員的教育。待疫情控制穩定后,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原因徹底整改后,向有關部門匯報整改情況。3.8分包單位安全管理3.8.3分包單位安全員配備應符合以下規定:專業分包單位應當配備安全員至少1人,并應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至少配備1人,50~200人的至少配備2人,200人以上的至少配備3人。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3.8.6各分包單位在施工期間必須接受總包單位組織的安全檢查,同時總包單位也應當協助分包單位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分包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并提交書面整改記錄進行消項回復。由于整改不及時不到位所發生的安全問題應由分包單位承擔責任和處罰。3.8.8分包單位自帶的各類施工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家正規產品,應按規定辦理安裝、驗收、備案等手續后,方可使用;分包單位的中小型機械設備和一般防護設施應執行自檢后報上級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分包單位的大型防護設備和大型機械設備,應按規定提供設備技術數據、防護裝置技術性能、設備履歷檔案以及防護設施支搭(安裝)方案等資料,并應在自檢基礎上報總包單位審查,接受專職部門的專業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9.1制定本制度是為了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有效地進行緊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同時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擴大,并按規定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3.9.2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3.9.3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為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事故報告。3.10安全標志3.10.1安全標志是向工作人員警示工作場所或周圍環境的危險狀況,指導人們采取合理行為的標志,標志外形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可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另外還有補充標志。施工現場的安全標志布置圖應詳細標注施工場地內安全標志平面布置狀的位置及類別,安全標志布置圖應有制圖人簽名,并由項目負責人審批。3.10.2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普遍缺乏專業知識,不能正確識別危險源,施工現場設置重大危險源公示牌能夠直接提醒現場作業人員重大危險源的存在,引起作業人員注意,能為預防安全事故起到重要作用。3.10.3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規定,應在以下14個危險部位設置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入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施工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情況增設主要危險部位。3.10.6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警示標志報廢制度,凡是有影響使用功能缺陷的安全警示標志必須報廢處理嚴禁再次使用。工程竣工后,應將施工安全警示標志回收清理,剔除報廢的安全警示標志,還可以繼續使用的應集中存放。3.12信息化管理3.12.2“互聯網+”建筑工地,是將互聯網的理念和技術引入建筑工地,從施工現場源頭抓起,最大程度的收集人員、安全、環境、材料等關鍵業務數據,充分運用視頻監控、在線監測等有效手段,建立云端大數據管理平臺,形成“端+云+大數據”的業務體系和新的管理模式,創新建設如工地遠程視頻監控模式、揚塵在線監測系統、智慧工地APP等,打通從一線操作與遠程監管的數據鏈條,實現勞務、安全、環境、材料等各環節的智能化、互聯網化管理,打造立體式、全覆蓋的智能化工地監管網絡,有效提高建設工地安全生產監管水平。3.12.6當前,傳統的建筑施工作業方式正逐漸被一些高新技術所取代,過去作為勞動密集型行業的建筑施工,正加快產業升級,向技術、知識和管理密集型轉變,向著智慧建筑的方向發展。建設項目通過以BIM、大數據、智能化、云計算、移動通訊、物聯網等先進的信息技術為支撐,實現企業集約化經營和項目精益化管理,從而實現低碳、低排放、高品質、可持續的建造過程。3.12.7建筑工地的危險源很多,不論是高空還是地面都會碰到,稍不注意就會造成人身傷害。而實體安全體驗館仿照現場施工環境,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和險情進行實踐演示,施工人員通過親身參與體驗,了解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增強安全意識,真正達到預防為主的目的。在建筑施工中,絕大部分施工人員都缺乏最基本的安全知識,當險情真正發生時,不知道如何自救,從而引發本可以避免的傷亡。VR安全體驗館是采用新型VR技術,模擬建筑工地真實場景下的安全事故和險情,搭配安全行走平臺,場景建設不受場地限制,體驗感更加逼真且完整,安全教育效果更加明顯,同時新型的科技體驗會激發施工人員參加安全教育的興趣,安全事故的感性認識也會增強。目前安全教育體驗設置了重物砸擊、基坑坍塌、高處墜落、觸電傷害、機械傷害、腳手架坍塌、車輛傷害、起吊機傷害源等10余項安全體驗項目。4文明施工4.1交通導行4.1.1施工項目部應根據設計圖紙和施工部署的要求,調查施工現場及周邊的交通流量、人行流量以及高峰期時段的現狀,結合施工內容認真研究設計占路范圍、占路期限以及圍警示標牌的布置,制定確實可行的交通導行方案,根據當地審批管理的要求,報交通管理部門或道路管理部門審核,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方案確定后不得隨意改變,如需變更,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同意。施工前應發布交通管理措施公告,應利用多種媒體擴大宣傳面,爭取群眾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交通導行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交通組織方案圖和交通管理設施設置圖,臨時便道設置和分流方案,根據車流量變化提出交叉口信號控制方案,施工預告標志、繞行標志和其他臨時指路標志設置方案,臨時可移動信號燈、減速壟、護欄等交通管理設置方案。4.1.3在市政工程施工中,時常會占用、挖掘原有道路,施工單位在交通組織方面不但要滿足作業區域沿線居民、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出行需求,還需要在作業區域內設置引導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標志標牌。標志標牌的設置可附著于路燈桿或新建的臨時支座支架上,設置的位置應在易見顯眼處,同時應固定牢固,防止意外移動。4.1.8在市政工程有限施工場地內,當施工圍擋外側為道路時,為了防止往來車輛由于環境因素或操作不當,對周邊圍擋造成破壞,引發安全事故,因此在施工區域外圍設置保護性的防撞墩或交通警示燈。4.1.9臨時便橋作為跨越河道、溝(水)渠、基坑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期間保障車輛、行人正常通行而修建的臨時性交通設施,便橋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專門的設計,宜優先考慮修建鋼便橋,其承載負荷必須滿足車輛通行的需要,并在來車方向明顯位置設置車輛信息標志牌或警示牌,告知對車輛安全通行的有關限制要求,以保障便橋的通行安全。橋面應設置護欄,便橋若為單向行駛的應考慮在橋兩端設置錯車道。4.1.10臨時導改道路的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應符合《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的相關規定。當道路短期施工期間設置的交通標志和標線與原有道路上已有的標志和標線發生信息沖突時,應在臨時設置的交通標志上說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限等內容,長期施工的道路宜清除或覆蓋原有交通標志和標線,重新按規定設置作業區的交通標志和標線,以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工程結束施工后應及時恢復正常交通狀態下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4.1.12夜間施工時必須保證作業場所、料具堆場、施工便道、倉庫、辦公室等區域內的照明,以保障施工作業和生活安全,可根據需要選擇一般性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的方式,也可采用移動式照明燈具作為對固定式照明的補充,用于重要施工部位。4.2施工圍擋4.2.5擋板外側應設置兩道反光條,第一道反光條中心線距地面900m,第二排反光條中心線距地面1700mm。施工信息圖牌應包括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單位名稱標識牌、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等內容。圍擋入口端頭、交叉路口立柱上以及處于交通通行路段的圍擋頂部應安裝安全警示紅燈,設置間距應根據所處位置的交通安全需求確定,但不應大于20m。4.2.6圍擋下腳應設置的交通安全斑馬紋應為黃黑相間,斑馬紋高宜為200mm,寬宜為150mm,傾斜角為45度,傾斜角指向車輛行駛方向。4.2.7本條款適用于施工期限不超過7天的園林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圍擋可直接安放在施工路面上,每幅圍擋內側兩端支架應設置砂袋做壓重,防止圍擋產生移動或傾覆。4.2.8為保證行車視距安全要求,距離交通路口20m范圍內路口轉角處兩側應設置通透式圍擋,即圍擋距地面0.8m以上部分應采用網格狀擋板,以保證來車視野通暢。4.2.9臨時性管養維修以及應急搶險工程施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因天氣、地下管線阻礙、施工方案變更等特殊情況需要延遲的,應采取臨時性圍擋圍護,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安全。4.2.10市政工程施工場地非常有限,當道路圍擋外側為道路時,為防止往來車輛發生不當操作對圍擋造成破壞,引發安全事故,應在本條款規定的位置設置保護性的防撞設施或安全警示紅燈。4.3封閉管理4.3.1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既是為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引發安全事故,又是為了保證施工區域周邊環境衛生和維護城市形象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4.3.2施工現場的大門應選用金屬材質制作,應為不可透視的密閉門。按照消防驗收的要求,門頭的高度不應低于4m,門扇高度要與圍擋相適應,宜做成平開或推拉門,門扇不得開設小門,小門應在門柱外側另設。大門的裝飾應符合管理統一要求或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管理的規定。4.3.3為了保障工地現場秩序治安良好工地財物不受損失,確保施工過程中不受外來因素的干擾,施工現場應設置門衛24小時輪班值守。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門衛值守制度,制度中應明確工作目標、人員配備、工作職責、門衛紀律,防火、防盜、防破壞和防自然災害等的基礎知識,常見問題和突發事件處理原則和方法,其他安防事項的管理要求等事項。當施工現場無人員、材料、機械設備進出施工現場時,工地大門應關閉,來訪人員需經受訪者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4.4施工場地4.4.5施工現場主要道路必須采用混凝土、碎石或其他硬質材料進行硬化處理,其寬度應能滿足施工車輛和作業機械通行,同時也要滿足消防的要求。應按不同材質的路面要求控制道路平整度、縱橫坡度和轉彎半徑等指標,且要建立臨時排水系統,避免現場道路、堆料場地、臨時加工場以及建(構)物等周邊出現積水現象,給施工人員生產生活帶來不便,同時也影響了文明施工形象。4.4.7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置用混凝土澆筑的矩形洗車場地,洗車場地下部溝槽尺寸宜為寬30cm、深40cm,上部圍成寬3m、長5m的矩形結構,并配備高壓沖洗設備。在洗車槽外側應設置三級過濾沉淀池,沖洗車輛的污水經過沉淀過濾后,再次被利用于沖洗車輛,最終排入市政污水管網。4.5管線保護4.5.1在工程施工前應加強對施工區域管線的調查工作,地下管線應根據原有管線圖,摸清現狀管線的管位和走向,地上電力線路當電壓在380V及以上時,應使用絕緣性材料搭設防護架等必要的防護措施,防護設施距外電線路不得小于1m,確保機械設備與電力管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施工單位應及時與各管理單位取得聯系,聽取管線保護的意見和建議,以便于制定出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并應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各管線管理單位定期開展檢查,落實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4.5.3根據原有管線圖對明確的管線可間隔20m開挖探坑,確認管線的埋深和走向,已探明管線周邊1m范圍內需采用人工開挖。4.5.4在管線轉角處、三通、四通及管線末端等處應探明位置,明確角度變化和管線走向,并對已探明管線插牌標明管線名稱、埋深、管徑、管道材質等信息。4.6材料管理4.6.6水泥倉庫應地面和墻面應做防潮處理,在水泥棚內應架空堆放,倉庫或水泥棚地面應排水順暢無積水,無散落水泥灰,袋裝水泥應按批次分別碼垛,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0袋,與墻距離不得小于0.2m。當存放超過三個月的,應重新檢驗水泥標號。4.6.8硬聚氯乙烯、聚乙烯及其復合產品因其材質特性,在陽光下長期曝曬會加速管材老化、變色,影響管材的使用壽命,且此類產品在低溫下容易脆化,遇磕碰時右易造成損壞,在早晚溫差較大的地區會影響產品的穩定性,而油污對塑料表面有侵蝕作用,會破壞產品強度。4.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庫房與在建工程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易燃易爆物品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有防暴曬、防火等保護措施。4.6.11對稀有貴重物資或有毒有害物品入庫時要按品種、規格和性能不同分類存放,并登記造冊,應嚴格執行材料的入庫、領用、歸還、清退、交換、核對等制度,做到月清月結,若發現差錯,應立即上報,及時查明原因。倉庫值守人員不得擅自離崗,不得請他人代崗,必須執行24小時輪崗制。4.7環境保護4.7.1為了盡可能減少因施工給周邊環境和居民造成的影響,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環境保護措施,并在施工作業中認真組織實施。4.7.2依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00﹞192號)規定,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含100年)的樹木,名木是指樹種珍貴、樹形奇特、在國內外及本地稀有的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重要科研價值、或在風景點起重要點綴作用的樹木。施工現場如遇到符合以上描述的樹木,或無法判斷的,應聯系綠化管理部門現場確認,并按要求保護或移除。土方開挖過程中如遇到疑似遺址文物的地下建構筑物,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馬上通知文物部門現場探查,待經確認并處置完畢后方可施工。4.7.7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施工單位在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該工程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施工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等情況,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依據國家現行標準《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的規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間施工場地不同施工階段產生的作業噪聲限值為:土石方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噪聲限制是晝間75dB,夜間55dB;打樁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各種打樁機等),噪聲限制是晝間85dB,夜間禁止施工;結構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混凝土施工、振搗棒、電鋸等),噪聲限制是晝間70dB,夜間55dB;裝修施工階段(主要噪聲源為吊車、升降機等),噪聲限制是晝間62dB,夜間55dB。所謂夜間,是指晚22點至早6點期間的時間。4.7.8因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必須連續作業,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必須夜間作業施工的,必須持有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且應向附近居民公告。4.8施工現場生產與生活設施4.8.2為了保證職工生命及財產安全,宿舍、辦公用房等生產生活設施應有產品合格證,搭建的臨時設施應符合結構安全要求,使用前需經驗收合格,辦理相關手續,經相關責任人簽字后才能使用,臨時設施驗收程序應符合行業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T188的規定。4.8.4近年來,有諸多因為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以及私拉亂接電線造成短路引發火災的案例,造成群死群傷,幫需嚴格宿舍用電要求。住宿、辦公用房的耐火等級、最大允許層數、最大允許長度、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行業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T188的規定。4.8.6文體活動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0m2;淋浴間的淋浴器與員工比例宜大于1:20,淋浴器間距不宜小于1000mm,淋浴間應設置儲衣柜或掛衣架;廁所的廁位設置應為男廁每50人、女廁每25人設置一個蹲便器,男廁每50人設置1m長小便槽,蹲便器間距不小于900mm,蹲位之間宜設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900mm。施工現場應開展衛生防疫宣傳教育,提高施工現場人員的安全衛生防疫知識,并應配備醫藥箱及急救器材以保障突發事故的妥善處理。4.9現場防火4.9.2現場臨時用房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宿舍、廚房操作間、食堂、鍋爐房、庫房、變配電房、發電機房等。臨時設施主要包括:圍擋、大門、臨時道路、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作業棚、機具棚、貯水池等設施。這些設施在防火設計上,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的規定,并特別強調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布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遠離明火作業區和建筑物相對集中的區域,且不得布置在架空電力線下,其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施工現場設置出入口設置的消防通道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數量不宜小于1個。當確有困難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在施工現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輛通行的環形道路。4.9.4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當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內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安全出入口應保持暢通,施工期間不得遮擋、挪動疏散指示標識。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并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4.9.5施工現場可利用已具備使用條件的永久性消防設施作為臨時消防設施,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滿足使用要求時,應增設臨時消防設施,規定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動火作業場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場所、廚房操作間、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應配備滅火器。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設施:自備發電機房、變配電房、水泵房、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照度不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4.9.10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使用前應檢查連接氣路的氣密性,并采取避免氣體泄漏的措施。氣瓶在運輸、存放和使用時,應保持直立狀態,并采取防傾倒措施,嚴禁橫躺臥放,嚴禁碰撞、敲打、拋擲和滾動氣瓶。氣瓶與火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m,應避免高溫和防止曝曬的措施,燃氣儲裝瓶罐應設置防靜電裝置。4.9.12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施工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依據國家現行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的規定,焊接、切割、燒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對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的可燃物無法移走的,必須采用覆蓋或隔離的防火措施,并且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安排1個動火監護人。4.10公示標牌4.10.2一般來說,門頭要標明施工單位名稱,懸掛企業標志,兩側應張貼弘揚企業精神的標語,大門宜安裝照明燈具。公示標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環保節能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公示牌、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應急救援預案公示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消防平面布置圖等。公示標牌的內容可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及本工程特點進行增加。4.10.4施工機具的安全操作規程牌要懸掛在施工機械旁邊顯眼位置,施工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牌要懸掛在施工現場操作場所,作用都在于規范和提示操作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要求和流程,以確保人身安全和機械設備使用安全,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4.10.5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施工企業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等施工現場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管理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標牌上把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制度明示于標牌上,并懸掛在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場所,以規范和提示安全生產的責任,同時也起到職責分明,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的作用。4.10.6城市道路、給水排水管道及水處理構筑物、橋梁、綠化、照明、交通設施、綜合管廊等施工中容易出現安全隱患的部位,施工期間應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堅固耐久、防雨防潮的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警示牌,施工企業應根據所涉及專業常見的安全生產問題,結合企業自身施工經驗和工程特點來制定,目的在于用制度來要求和規范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安全行為,加強預防預控措施,將警示內容真正落到實處,切實保證工程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4.10.7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第5號令)的規定,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永久性標牌應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4.10.9禁止標志、警示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且其圖形標識應與相應的警示語句配合使用,應設置在作業場所入口處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5施工安全通用規定5.1施工測量5.1.2檢定是由政府通過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依照計量檢定規程,實施嚴格的定期周檢和發放有效的計量檢定印、證(書)來控制計量器具的使用風險。施工中所使用的測量儀器屬于國家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檢定周期為12個月,檢定機構為國家技術監督局授權的具有檢定資質的單位,檢定結果合格的出具《檢定合格證書》。檢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定依據,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校準是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計量儀器或測量系統示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值,與相對應的被測量的已知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使用單位自愿的行為,校準方式可以采用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校準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使用計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確定。核準結論只是評定測量裝置的量值誤差,確保量值準確,不要求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準的結果可以給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5.2圍堰5.2.1圍堰或圍護結構的選擇應根據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質、施工方法和裝備、環境保護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目前,工程上常用的圍堰類型包括了土圍堰、草捆土圍堰、袋裝土圍堰、木板樁圍堰、雙層型鋼板樁填芯圍堰、止水鋼板樁拋石圍堰、鉆孔樁圍堰、拋石夯筑芯墻止水圍堰等,其中土圍堰、草捆土圍堰、袋裝土圍堰適用于土質透水性較小的河床,袋裝土圍堰用袋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草袋、麻袋、編織袋等。5.2.5鋼板樁和鋼管樁為工具式構配件,應提供使用說明書或相關使用手冊,使用過程中的相關工況應與說明書中的參數相匹配。鋼板樁或鋼管樁圍堰的鎖口可采用止水材料捻縫,防止在使用過程中漏水。鋼吊箱圍堰抽水時封底混凝土強度,當設計無規定時應達到設計強度的90%以上。鋼圍堰采用千斤頂進行下沉就位時,應保持各千斤頂的行程同步。圍堰抽水時,如側板有滲漏應采用棉紗、桐油、灰膏等材料堵漏。鋼圍堰的拆除是結構體系不斷轉換的過程,必須按規定進行,并采取注水方式維持內外水壓平衡、轉換支撐體系等安全技術措施。鋼圍堰設置操作平臺是指鋼圍堰兼作鉆孔樁或封底作業的施工平臺,進入圍堰上的機械設備或大型構件的重量不應走完設計允許值,堆置的物料不得局部集中超高、超限堆載。當施工工況發生變化需加高圍堰高度時,應重新進行設計并經專家論證。5.2.6土石圍堰在橋梁工程的基礎施工中廣泛采用,采用黏性土、粉質黏土或砂質黏土能減少流水沖刷,防止滲漏。土袋裝土量太多,堆碼過程中土袋可能會被脹裂,導致泥土被沖刷,引起圍堰浸濕或垮塌。規定圍堰坡腳到基坑開挖邊線距離是為了防止圍堰邊坡滾石等掉入基坑,對基坑內作業人員造成傷害事故。最高水位根據水文、地質及施工需要等實際情況確定。圍堰必須能承受水土壓力和外來壓力,防止水土壓力過大導致圍堰垮塌,造成安全事故。圍堰使用完后應盡快拆除,減少圍堰對河流的影響。上游先拆除,圍堰內水會抬高,流水壓力增大,容易造成圍堰垮塌。5.2.7鋼圍堰施工及使用過程中應根據工程特點和可能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設置監測項目,并能全面反映圍堰的工作狀況,監測斷面和部位的選擇應具有代表性。監測基準點應設置在施工影響范圍外,基準點的位置應穩定可靠,數量不應少于2個。土石圍堰填筑及使用過程中,應對其堰身變形、滲水和沖刷情況進行監測。5.2.11圍堰的臨邊欄桿應涂刷紅白相間的反光油漆,間距為250mm。圍堰的邊角處設置紅色警示燈是為了在夜間或霧天起警示作用。5.3基坑(槽)開挖與支護5.3.1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2018】37號令)的規定,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方案內容應齊全并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規定,應具有針對性和指導性。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5.3.3在基坑施工過程中,必須設置有效的降排水措施以確保正常施工,降水時應進行降水試驗,并編制降水專項施工方案。深基坑邊界上部必須設有排水溝,以防止雨水進入基坑,深基坑降水施工應分層降水,隨時觀測支護外觀測井水位,防止鄰近建筑物等變形。5.3.4堆載時應邊推土邊攤平,頂面應平整,填筑完成后應采用中型碾壓機具壓實。堆載要嚴格控制加載速率,保證在各級荷載下地基的穩定性。堆載過程中應進行沉降觀測并保護好沉降觀測設施,當有損壞時應及時恢復。預壓堆載期間及堆載完成后,應定期進行沉降觀測,并做好記錄,為確定預壓土卸載時間提供依據。5.3.5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8地下特殊地層中往往含有CO、SO2、H2S等有毒氣體,每天下孔作業之前,必須對樁孔內氣體抽樣檢測,發現有害氣體含量超標時,應將有害氣體清除至化學毒物最低允許濃度的衛生標準,并采用設置專用設備向孔內通風換氣等措施,以防止急性中毒事故的發生,并且在施工過程中,還應隨時檢查空氣中的含氧量防止出現作業人員缺氧窒息的事故發生。在進行灌注樁施工時,首先應做好孔口圍護措施,井孔周邊的防護圍欄高度不宜低于1.2m,圍欄應選用鋼制材料焊接牢固。為了防止施工人員在上下時墜落,規定不得用人工拉繩子運送人員或腳踩凸緣上下樁孔,必須另配鋼絲繩及滑輪且應設有斷繩保護裝置,或使用安全爬梯上下。同時,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預防物體墜入孔內,在許多施工中,作業人員為圖方便,常常會將挖出的土堆放在孔口邊緣,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因此挖出的土方應及時運離孔口。塌孔是人工挖孔樁施工中對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最大的威脅之一,護壁不及時是導致塌孔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成孔應設置鋼筋混凝土井圈,與井壁能夠緊密結合,確保井壁土體的穩定性。 9施工中常見的支護結構形式一般分為四大類,一為水泥土類,包括粉噴樁、深層攪拌樁;二為鋼筋混凝土類,包括預制樁、鉆孔樁、地下連續墻;三為鋼板樁類,包括鋼組合樁、拉森式專用鋼板樁;四為木樁類,包括木樁、企口板樁。除此之外,目前已在工程中應用的還有SMW樁等形式。施工單位應參考行業現行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的相關規定,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選用適合的支護類型,施工方案中應明確其結構形式、支設、維護、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等內容,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5.3.6土質條件或工程環境條件較差設有支撐的基坑,必須要在支護結構施工完成(如混凝土支撐結構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要求、支撐件連接牢固且達到設計規定的預頂力、錨拉結構的錨固力達到設計規定等)后,方可開挖土方。開挖時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和嚴禁超挖”的施工原則,嚴禁采用局部開挖深坑,從底部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施工過程中,還應特別注意基坑邊堆置土方不得超過施工方案的設計荷載和堆置高度,以保證支撐結構的安全。5.3.7溝槽每側堆土或施工其他荷載應遵循施工方案的規定,一般來說,坑(槽)每側臨時堆土距溝槽邊緣不應小于0.8m,且高度不應超過1.5m,軟土層溝槽坡頂不宜設置靜載或動載,當確需要設置時,應對土的承載力和邊坡的穩定性進行驗算。5.3.8基坑開挖深度達到2m及以上時,按照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應在其邊沿設置防護欄桿并設置專用通道,防護欄桿及專用通道的強度應符合規范要求,確保作業人員安全。5.3.9基坑監測是基坑工程施工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基坑開挖和地下工程施工過程中,通過布設觀測點,對巖土性狀、支護結構變位和周圍環境條件的變化進行觀察和分析,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反饋,并預測進一步施工后將導致的變形及穩定狀態的發展,根據預測判定施工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影響程度來指導設計與施工。基坑監測的對象主要包括支護結構、相關自然環境、施工工況、地下水狀況、基坑底部及周圍土體、周圍建(構)筑物、地下管線及地下設施、周圍重要的道路等。基坑監測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提交階段性監測數據,監測數據必須真實可靠,以便參建單位能夠依靠動態監測信息來指導施工全過程,并通過監測數據了解基坑的設計強度以及地下土層、地下管線、地下設施、地面建(構)筑物等在施工過程中所受的影響程度,及時發現險情采取補救措施。5.4沉井5.4.1沉井下沉時,位于鄰近的土體可能會隨之下沉,土體范圍內的堤防、建筑物和施工設施等將會受到危害,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和下沉措施,對觀測物布點進行沉降和位移監測是必要的控制手段。觀測點應設置在不受施工干擾和方便測量的位置,一般采取不排水取土下沉方案,維持沉井內水位不低于沉井外水位,下沉時應對高程、軸線位移每班至少測量一次,每次下沉穩定后應進行高差和中線位移量的計算,終沉時應每小時測量一次,如發生異常情況應加密測量,大型沉井還應進行結構變形和裂縫觀測。5.4.6沉井底節在入水前按其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是為了防止底節入水下沉時產生滲水現象,其他節段因不便實施水壓試驗,因此應做嚴密性試驗。為確保施工各環節沉井內不灌水,沉井頂面需出一定的高度,從而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5.4.7在滲水量小、土質穩定的地層中宜采用排水下沉,有涌水翻砂的地層,不宜采用排水下沉。下沉有困難時,可采用高壓射水、降低井內水位、壓重等措施,下沉過程中應盡量減少中途停頓時間。下沉時應自中間向刃腳處均勻對稱取土,支承位置處的土,應在最后同時挖除,并應控制各井室間的土面高差,防止內隔墻底部受到土層的頂托。5.4.8沉井正常應平穩、均衡、緩慢,發生偏斜應通過調整開挖順序和方式“隨挖隨糾、動中糾偏”。糾偏前應先摸清楚情況、分析原因,再采取相應措施,如有障礙物應先排除再糾偏。5.4.9沉井接高前應調平,接高時應均勻加載,在松軟的土層中,接高第一、二節沉井時,有可能發生突然下沉或傾斜,因此應考慮在刃腳下回填或支墊。5.4.13地下水位過高會影響封底混凝土的質量,故沉井封底前應繼續降水,并穩定保持地下水位距坑底不小于0.5m。應整理好坑底和清除浮泥,對超挖部分應回填砂石至規定標高,用大石塊墊實刃腳,混凝土墊層應一次性連續澆筑。5.5腳手架與作業平臺5.5.1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編制應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的通知(建辦質〔2021〕48號);審批、專家論證范圍及要求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的相關規定。5.5.5基礎土層、排水設施、掃地桿設置對腳手架基礎穩定性有著重要影響。搭設場地平整堅實,是減小或消除在搭設和使用過程中由于地基下沉使架體產生變形的主要保證條件。在土方開挖后的場地搭設腳手架或模板支架,應注意分層回填夯實,禁止在松軟的回填土上搭設架體。搭設場地如果存在積水,則腳手架下地基因積水的長期浸泡,會導致地基承載力降低,從而危害架體安全。腳手架底層門架一般是受力最大的部位,在底層門架下設置掃地桿,對于保證底層門架的剛度及穩定承載能力非常重要。剪刀撐、水平加固桿是保證和提高門式腳手架整架縱向剛度的重要構造措施,要求其位置設置應準確,角度應合理,連接應可靠,且應連續設置形成水平閉合圈,以提高架體的縱向剛度。連墻件設置的位置、數量,是根據架體高度、建(構)筑結構形狀、層高、荷載等多種因素經計算確定的,架體與建(構)筑結構的可靠連接,是架體在豎向荷載作用下的整體穩定,和在水平風荷載作用下的安全可靠承載的保證。因此,連墻體的設置應按設計和規范要求間距從底層第一步架開始,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不得漏設。5.5.6懸挑腳手架的懸挑支承結構設置應經設計計算確定,不可隨意布設。按確定位置埋設預埋件,是為了保證連接可靠。為了保證型鋼懸挑梁壓點處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上個具有足夠的安全性,并且不發生脆斷,鋼筋拉環或螺栓應采用經檢測合格的HPB235級或HRB335級鋼筋制作。型鋼懸挑梁外端設置的鋼絲繩或鋼拉桿與建(構)筑結構應拉結并張緊,是增加懸挑結構安全儲備的措施,不參與懸挑梁的受力計算。腳手板寬度、厚度以及材質類型應符合規范要求,通過限定腳手板的對接和搭接尺寸,控制探頭板長度,以防止腳手板傾翻或滑脫。5.5.7在使用、升降工況下必須配置可靠的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等安全防護裝置。防傾覆裝置必須有可靠的風度和足夠的強度,其導向件應通過螺栓連接固定在附墻支座上,不能前后左右移動。為了保證防墜落裝置的高度可靠性,因此必須使用機械式的全自動裝置,嚴禁使用手裝置。同步控制裝置是用來控制多個升降設備在同時升降時,出現不同步狀態的設施,防止升降設備因荷載不均衡而造成超載事故。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整體性能要求較高,既要符合不傾斜、不墜落的安全要求,又要滿足施工作業的需要。架體高度主要考慮了3層未拆模的層高和頂部1.8m防護欄桿的高度,以滿足底層模板拆除作業時的外防護要求;限制支撐跨度是為了有效控制升降動力設備提升力的超載現象,安裝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時,應同時控制高度和跨度,確保控制荷載和安全使用。附著支座是承受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所有荷載并將其傳遞給建(構)筑結構的構件,應于豎向主框架所覆蓋的每一樓層處設置一道支座。使用工況時主要是保證主框架的荷載能直接有效的傳遞到各附墻支座,附墻支座還應具有防傾覆和升降導向功能。附墻支座與建(構)筑物連接,要考慮受拉端的螺母止退要求。強調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安裝要求,其安裝質量對后期的使用安全特別重要。升降操作是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作用安全的關鍵環節,僅當采用單跨式架體提升時,允許采用手動升降設備。5.5.8施工棧橋與作業平臺是水上橋梁施工廣泛采用的臨時結構,用于施工階段的通行,并提供水上作業面。施工棧橋與作業平臺在使用前需根據使用功能、設計要求制定并懸掛使用規程,主要內容應包括可使用荷載類別、大小,同時規定禁止的行為等。5.5.9貓道是大跨度懸索施工中的重要臨時結構,作為空中作業平臺,應能承受使用過程中的各種荷載,其結構應滿足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的要求。貓道的設置要根據施工的方便、操作空間以及放置機械的需要來確定其標高和寬度,上、下游貓道宜設置若干條人行通道,主要是為了滿足行人、小件物品搬運方便和增強抗風穩定性的需要,特別對大跨徑和大風多發區域更加有必要設置。貓道面層的鋪設推薦采用預制卷的方法,為了保證下滑能安全順利進行,面層前端應設置導向裝置,并設置反向滑輪系統控制下滑速度。5.5.14腳手架、模板支架拆除作業是危險性很強的一項工作,必須有序進行,禁止違反國家現行規范和本規程的規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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