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攪拌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體系方案全套資料(2020-2021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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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基礎管理類序號排查項目排查內容排查標準排查依據排查部門1行政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9條。安環科企業發生變化(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許可范圍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等),是否按規定申請和實施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30、32條。安環科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1)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數量是否符合比例;(3)是否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3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9條安環科3安全生產責任制(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符合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實際,是否逐級落實;(3)是否嚴格落實考核、獎懲。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并逐級進行落實和考核。《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6條安環科4隱患排查(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3)是否按規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隱患;對暫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是否制定整改計劃和落實防范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法》第38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7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4條安環科5風險管控(1)是否建立了風險管控機制;(2)是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3)是否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警示。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9條安環科6安全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過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5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9條安環科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安全生產法》第27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35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錄備查。《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24條安環科是否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安全生產法》第25條7危險作業是否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7條安環科特殊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危險作業。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同一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時,除應同時執行相應的作業要求外,還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第4.6條安環科動火監護、動火分析與動火期限是否符合規定。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分析應當符合規定;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h。《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5.2條、第B3.1條安環科受限空間作業氣體濃度監測、作業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應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的監測;《受限空間證》有效期不應超過24h。《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6.4條、第B3.2條安環科特殊作業前是否按規定制定并落實了其他安全措施。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保證落實到位。《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環科8重大危險源(1)是否按規定辨識重大危險源并建立檔案;(2)是否按規定將重大危險源報安監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安全生產法》第37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3條安環科是否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5條安環科9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8條安環科建設項目安全條件是否按規定報經安監部門審查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0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是否按規定審查合格。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16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按規定驗收合格。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6條安環科10承包租賃(1)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資質審查;(2)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3)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及交通運輸工具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安全生產法》第46條安環科是否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單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作業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安環科11職業衛生職業衛生是否按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職業病防治法》第16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告知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職業病防治法》第33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20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安環科12應急救援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備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安全生產法》第78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3條安環科是否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38條安環科是否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安全責任險。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18條安環科13安全評價(1)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2)評價報告中所提問題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2條安環科14檢驗檢測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是否符合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安全生產法》第33條安環科15一書一簽(1)是否按規定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2)是否提供與產品相符的安全技術說明書;(3)是否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化學品相符的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安環科16領導帶班(1)是否建立了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2)單位負責人是否按規定進行帶班,并填寫帶班考勤記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制度,建立單位負責人帶班考勤檔案。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事故隱患。《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30條安環科隱患排查清單生產現場類序號排查項目排查內容排查標準排查依據排查部門1總體布局是否按規定經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廠區布局是否與總圖一致;未經正規設計的是否進行安全設計診斷;設計診斷查出問題是否完成整改。《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安全生產法》第28條;魯安監發〔2011〕118號關于開展化工裝置設計安全診斷工作的意見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之間以及與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經過安全論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是否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生產法》第39條《安全生產法》第3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22工藝安全工藝安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是否按規定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安全生產法》第18條《安全生產法》第18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工藝變更是否按規定履行了變更審批手續。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安環科及生產車間裝置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等嚴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泄壓設施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反應設備是否設置了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以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5.5.1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第5.5.13條生產、儲存裝置及設施是否按工藝要求運行;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是否及時處置,處置記錄是否完整。企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并保存分析記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浮頂儲罐運行中是否有浮盤落底的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第6條操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企業應建立操作記錄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崗位職工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照工藝卡片參數平穩操作,巡回檢查有檢查標志;定時進行巡回檢查,要有操作記錄;操作記錄真實、及時、齊全;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內容完整、真實。安監總管三〔2012〕103號安環科及生產車間33設備安全設備安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安全生產法》第35條、《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的通知》是否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驗是否按規定進行,相關臺賬資料是否齊全。《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8.3.5條安全聯鎖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經審批摘除,經審批后臨時摘除是否超過一個月未恢復。《安全生產法》第33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油氣儲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油氣儲罐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烴的儲罐應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還應設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并應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2)氣柜應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應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應設置注水措施;(5)儲存甲B、乙A類的液體應選用金屬浮艙式的浮頂或內浮頂罐,采用固定儲罐的應設置氮封;(6)甲B、乙類液體的固定頂罐應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對于采用氮氣或其他氣體氣封的甲B、乙類液體的儲罐應設事故泄壓設備;(7)油氣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消防及夏季降溫噴淋設施,易燃液體儲罐應按規定設置泡沫滅火設施;(8)液化烴球罐的支腿從地面到支腿與球體交叉處以下0.2米的部位應覆蓋耐火層,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6.3條、《液化烴球形儲罐安全設計規范》第6.1條、第7.4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的供電系統是否與原設計一致,控制系統是否按設計要求設置不間斷電源(UPS)。《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安全生產法》第38條、《石油化工企業生產裝置電力設計技術規范》、《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安全設施是否被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后是否立即復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第5.5.2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條《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4儀表自控儀表自控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設置了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設置了緊急停車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未設置自動化控制系統;或者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未設置緊急停車系統的。《危險化學品許可證實施辦法》第9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1)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是否正常使用。(2)有毒、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值守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安全生產法》第33條、《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控制室應有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分布圖。《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HG/T20507-2014爆炸危險場所的儀表、儀表線路的防爆等級應滿足區域的防爆要求。《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儀表的安裝和維護,固定牢固無松動,管線無滲漏,無損傷,無腐蝕。《自動化儀表工程作業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自動化儀表工程作業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5特殊作業是否落實特殊作業審批制度;特殊作業票填寫是否符合規范,作業票與作業內容是否一致,簽審是否齊全。《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環科及生產車間特殊作業場所是否配備可燃、有毒氣體(物質)檢測報警儀、氧含量分析儀器、空氣呼吸器。《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動火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受限空間作業是否按規定進行可燃氣體、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分析,檢驗、檢測項目與作業票規定是否一致。《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特殊作業過程是否有人持續監護,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落實,是否持特殊作業票進行作業。《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安全生產法》第40條、《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作業現場是否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器材。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6儲運安全切水、裝卸、倒罐作業是否執行相關規章制度;是否存在作業人員離開現場現象。《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是否存在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8條、《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是否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倉儲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混放混存現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4條、《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危險化學品廠際輸送管道是否存在違章占壓、安全距離不足和違規交叉穿越問題;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區域。《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防火堤是否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穿墻孔洞是否封堵嚴密,砌體結構防火堤是否加鋼筋混凝土壓頂。《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第4.2.8條火災危險性類別不同的儲罐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常壓儲罐與壓力儲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區。《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4.2.4條可燃、易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是否設輸送泵,或輸送泵與儲罐距離不足;防火堤內是否存在電氣線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橋架情況。《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儲罐接地線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體靜電釋放設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閥、液位計是否定期檢查;檢驗記錄是否完整。《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7重大危險源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是否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具備緊急停車功能;(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四)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安全生產法》第33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13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重點控制參數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的配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是否按規定校驗。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是否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是否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重大危險源中儲存劇毒物質的場所或者設施,是否設置視頻監控系統,相關裝置是否正常運行和維護保養。88現場管理現場管理存在有毒氣體的區域是否配備便攜式濃度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和設備;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是否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設備。《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要求》第6章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是否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全生產法》第32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易燃易爆區域電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是否存在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安全生產法》第54條、安監總管三〔2015〕113號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崗位涉及的危險因素、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裝備是否熟練使用。《安全生產法》第25條《安全生產法》第25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在裝卸前是否對運輸車輛進行了查驗登記,并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和核準登記表》,登記表要存檔備查。魯安監發[2005]81號文、DB37/1694-2010魯安監發[2005]81號文、DB37/1694-2010安環科及生產車間是否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5條安環科及生產車間隱患排查臺賬隱患排查臺賬企業名稱:XXX混凝土摻合料有限公司日期:7月9日序號存在隱患整改時限整改情況備注1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7.9-7.16已整改2廠區周圍邊坡的防護不夠7.9-7.16已整改3部分特種設備未進行檢測檢驗7.9-7.16已整改4“三同時”未辦理7.9-7.16已整改5部分機電設備轉動部位缺少防護罩7.9-7.16已整改6供配電線不規范7.9-7.16已整改7現場工人勞保穿戴不齊全7.9-7.16已整改8廠區設施臟、環境亂差7.9-7.16已整改9部分電機,電氣設備未做防雨棚,防護欄桿7.9-7.16已整改小計:隱患9條,已整改9條,未整改0條隱患整改通知單隱患整改通知單第一聯:下達通知書單位留存)第三檢查時間:年月日第一聯:下達通知書單位留存)第三存在的問題及隱患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單位整改責任人下達通知單人整改情況反饋實際整改完成時間整改復查人

隱患整改通知單第二聯:反饋給下達單位第三檢查時間:年月日第二聯:反饋給下達單位第三存在的問題及隱患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整改單位整改責任人下達通知單人整改情況反饋實際整改完成時間整改復查人安全生產隱患通知單(排查)隱患名稱隱患中類排查人員姓名發現時間隱患所在部門隱患具體地點隱患簡介(包括隱患照片)、形成原因及危害隱患種類所屬類別上報系統時間處理建議或意見備注注:隱患種類分為一般隱患或重大隱患;所屬類別分為火災隱患、特種設備隱患和其他隱患。隱患中類共24種,如:資質證照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等(見隱患排查內容說明表)。

安全生產隱患驗收單(治理和驗收)隱患名稱治理前采取的控制措施(管理措施)治理前采用的控制方法(工程技術)治理機構整改負責人聯系電話物資和經費治理時限完成時間治理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企業驗收情況政府部門驗收情況整改后圖片(可另附)專項報告(可另附)備注附錄樣表表1:隱患排查治理清單樣表單位名稱:級別:序號排查類別排查內容排查依據排查周期排查記錄風險等級備注表2:隱患排查治理記錄樣表檢查區域檢查類型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記錄序號檢查區域發現問題責任部門處置措施時間要求表3:隱患排查治理公示樣表 ×××××××有限公司(月份)隱患排查治理公示牌序號單位名稱隱患內容所在區域整改要求責任人完成時間表4:隱患排查治理通知單樣表被通知單位檢查類型檢查時間通知部門隱患詳情及要求序號隱患類型隱患描述排查依據整改要求整改時間備注表5:一般隱患登記及整改銷號審批樣表責任單位整改責任人隱患名稱地點發現時間整改完成時間隱患情況整改情況單位分管領導意見表6: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登記及整改銷號審批表隱患編號:單位名稱單位負責人隱患名稱隱患類型發現時間治理完成時限隱患概況:(包括隱患形成原因、可能影響范圍、造成的死亡人數、造成的職業病人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主要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措施、所需資金、完成時限、治理期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整改情況單位分管領導意見單位主要負責人意見監管部門意見表7:事故隱患分類匯總表單位:類別:年月日序號發現時間隱患名稱隱患地址隱患基本情況整改目標要求整改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整改督辦單位及責任人整改完成情況整改完成時間表8:安全隱患排查清單參照表一級要素二級要素三級要素四級要素五級要素標準要素具體描述參考依據排查部門及責任人排查周期隱患序號基礎管理資質證件營業執照企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1年是否超范圍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內經營。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是否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機械制造企業不屬于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可以不設立或確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但超過300人的,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所謂“確定”,是指以文件的形式明確指定某個機構(如生產部等)負責安全生產管理。鼓勵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是否按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確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與安全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否健全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必須覆蓋全員,構成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主要包括⑴主要負責人責任制;⑵其他負責人責任制;⑶各級負責人責任制;(4)職能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責任制;(5)班組長責任制;(6)崗位人員責任制。《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應當滿足以下要求:(1)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適時修訂;(2)必須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3)必須與單位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及生產經營實際相適應:(4)體系清楚,落實“層層有專責,人人管安全”的原則;(5)明確上下左右之間權限;(6)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部門負責人要對該部門的安全生產負責;(7)有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執行的措施;(8)要貫穿“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全過程;(9)發揮職工的參與、監督作用。《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目的;(2)負責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3)培訓的周期和時間安排;(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員;(5)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6)教育和培訓的形式(自行培訓或委托專業機構培訓);(7)對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其他要求。《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部門、崗位職責;(2)危險因素的辨識;(3)危險場所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以及演練計劃;(4)應配備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維護檢驗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應當覆蓋單位現有的所有安全設備、設施。對重要的安全設備、設施還應當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負責安全設備、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2)安全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規定,這些規定應當符合相關標準:(3)應急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是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管理和使用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2)勞動防護用品日常管理規定;(3)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使用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檢查方式與周期;(2)檢查內容;(3)檢查人員;(4)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和管理要求;(5)建立安全檢查動態監控體系,明確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6)隱患臺帳及上報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事故預案及事故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事故預案及事故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預案及事故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事故預案及事故管理制度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事故預案及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事故預案編制、頒布、報備、演練、修改的要求;(2)明確事故應急程序、應急設施、搶險與救護;(3)事故分類、管理分工、統計臺帳、報告程序;(4)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要求。《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方式;(2)提取比例;(3)用途;(4)管理方式;(5)保證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措施。《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建設項目(工程)“三同時”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工程)“三同時”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管理部門;(2)實行“三同時”管理的項目范圍;(3)各環節工作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的目的;(2)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的基本原則;(3)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條款;(4)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的實施方法。《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會議制度是否建立安全會議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會議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會議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安全會議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會議層次及參加會議人員;(2)會議的內容和頻次;(3)會議的記錄和下發紀要的要求;(4)對會議決定執行的要求;(5)會議紀律。《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從業人員安全資格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安全資格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資格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從業人員安全資格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從業人員安全資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從業人員的取證范圍(一般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其他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如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等);(2)取證、復審、換證的責任部門及工作程序;(3)證件使用、檔案管理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電氣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電氣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電氣安全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電氣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電氣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應遵守的有關規程;(2)明確電氣檢修、用電設備環境、警示標志、操作、日常維護等方面的要求;(3)明確對移動用電設備安裝安全保護裝置的要求;(4)明確危險環境中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5)明確臨時用電審批的要求。《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分級依據;(2)重大危險源清單;(3)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4)重大危險源預案及演練的管理;(5)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6)重大危險源設施檢、維修;(7)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是否建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條。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內容符合有關要求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企業內特種設備的范圍;(2)明確應使用符合規定的設備;(3)明確建立安全技術檔案;(4)明確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周期;(5)明確特種設備法定檢測的管理;(5)制定應急預案。《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章。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五雙”管理要求;(2)明確劇毒化學品作業場所的要求;(3)明確安全操作、個人防護要求;(4)劇毒化學品信息資料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倉庫、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倉庫、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倉庫、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倉庫、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倉庫、儲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明確倉庫、儲罐區的設置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的要求;(2)明確通道、消防設施、安全標志的管理;(3)出入庫、臺帳的要求;(4)明確防火、防爆、安全保衛的措施。《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制度是否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單位應當建立危險作業審批制度。《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1)根據單位的實際確定可能有的危險作業范圍(如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受限空間作業、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危險化學品堵漏作業等);(2)明確審批人和審批程序;(3)明確責任人;(4)明確相應崗位作業規程。《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五條。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制訂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這些操作規程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每個崗位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遺漏。《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崗位操作規程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崗位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包括:(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2)符合崗位作業實際;(3)能夠保障操作安全;(4)及時修訂更新。《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有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按照規定的學時、內容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經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書。《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XXX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6條。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有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按照規定的學時、內容、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經相應級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資格證書。《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XXX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6條。從業人員是否有培訓合格證書主要由企業組織培訓,也可以委托其他機構組織培訓,核發培訓合格證。《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XXX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第6條。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參加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從事特種作業。證件應合法并在有效期內。《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檔案是否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七條。是否有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記錄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建立安全生產檢查臺賬。《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是否有勞動防護用品檔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作業場所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佩戴。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檔案。《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是否有安全生產獎懲記錄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未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懲戒;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建立安全生產獎懲記錄。《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四條。是否有事故管理檔案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建立事故管理檔案。《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二條。是否有工傷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繳費記錄妥善保存。《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投入是否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對因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所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管理是否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年度各項費用預算時,應當優先安排安全生產投入資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縮減正常的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項目經費應當設立專項科目,計入生產成本,先提后用,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安全生產資金的使用范圍為:(1)安全生產措作業程建設項目;(2)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維護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3)安全生產管理;(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5)勞動保護設施、用品及職業危害防治費用;(6)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獎勵費用;(7)應急救援器材、設備;(8)保障安全生產的其他費用。《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應急管理是否建立應急機構和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六條。是否有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及物資按相關要求和標準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并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確保正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四條。是否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或應急措施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作業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當生產工藝、周圍環境、指揮體系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修訂,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保存。《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五條。是否進行應急救援演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規定,企業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要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十九條;《XX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五條。是否按規定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報備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X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XXX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XXX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四章。特種設備基礎管理是否有機構和人員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或專、兼職管理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是否制訂管理制度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條。是否有應急救援措施及演練記錄應建立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并有演練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五條。是否有檔案記錄應建立設備檔案,應齊全,保管應良好。《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是否有檢驗報告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應在有效期內,檢驗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應整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是否有保養記錄設備應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有記錄。《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九條、三十九、第四十五條。是否有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證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內。《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是否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記錄應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培訓學時和內容符合相關要求。《XX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職業衛生基礎管理是否有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是否制訂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單位的職業危害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有:(1)職業病防治責任制;(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3)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制度;(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5)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6)職業危害日常監測制度;(7)職業衛生評價制度;(8)職業危害告知制度;(9)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10)從業人員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是否制訂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應當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職業衛生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每個崗位應當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不得遺漏。《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崗位實際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包括:(1)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2)符合崗位作業實際;(3)能夠避免或減輕職業病危害;(4)及時修訂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是否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用人單位應當按照XXX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是否漏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都應當納入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是否定期進行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定期向勞動者公布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是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職業病危害申報是否缺項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不得遺漏。《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是否定期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每年申報一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八條。是否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申報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3)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4)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第五條。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否向勞動者告知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是否漏項告知內容包括:(1)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2)職業病危害因素產生的后果;(3)職業病防護措施;(4)職業病待遇。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職業病危害告知方式是否符合規定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能以公告、標志等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是否有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是否規范應當歸檔管理的主要資料包括:(1)勞動者的職業史;(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4)職業病診療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預案的組織結構和可行的措施應與單位實際相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六)款。職業衛生檔案是否有職業衛生檔案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是否全面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主要包括:(1)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2)建設項目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3)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職業危害病危害項目申報資料;(6)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7)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8)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9)職業健康監護檔案;(10)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11)職業病病人檔案;(12)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13)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一級要素二級要素三級要素四級要素五級要素標準要素具體描述參考依據排查部門及責任人排查周期隱患序號現場管理特種設備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標志是否有定期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應按1年或者大修周期進行內部檢驗,每年進行外部檢驗,無損檢測。應有結論為“合格”并在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并且上次報告提出的問題已得到封閉。應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運行記錄及修理記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大修應申報監督檢驗。應有符合要求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管理制度,電站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必要的系統圖應齊全、符合實際,并醒目掛放。《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八條。是否有使用登記標志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證應在有效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五條。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車輛轉向燈、制動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車輛轉向燈、制動燈應有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車輛嗽叭是否符合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應設置車輛嗽叭并保持其有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車輛電源開關是否符合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應按要求設置電源開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1同一橋上的車輪輪胎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輪胎大小應一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車輛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裝置性能及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應設置車輛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裝置并保持其有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貨叉或屬具在叉架上的固定是否符合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七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運行情況是否有運行記錄、修理改造記錄、事故記錄無完善的修理改造記錄、事故記錄,與實際不相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九條。液壓系統性能、密封是否符合要求一、液壓系統管路不暢通,密封不良,與其它機件磨碰。二、液壓分配器上無銘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壓元件配合不良,有泄漏。三、系統中的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有爬行、停滯和明顯的沖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九條。;《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2002】16號)附錄傳動系統是否符合要求傳動系運轉不穩,行駛中抖動、異響。《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XXX令第549號)第二十九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試行)起重機械標志是否有定期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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