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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藝花園官網: 閉業軍訴梁用斌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一審來源:【法藝花園】/thread-551588-1-1.html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良民二初字第174號

原告:閉業軍

被告:梁用斌

原告閉業軍與被告梁用斌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并于2013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閉業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梁用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現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閉業軍訴稱:被告梁用斌(乙方)于2010年11月30日以個人的名義與原告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甲方)簽訂了一份掛靠協議書,該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乙方將自行購買的桂A50196號車輛自愿掛靠在甲方名下,以甲方的名義進行營運,甲方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協議期限是2010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到期,該車輛2012年11月行駛證、營運證到期不來年檢,違反了協議第三條規定,原告多次電話通知被告,但被告拒不履行協議,車輛仍實際掛靠在原告車隊名下作非法營運,違反了協議第十二條規定,因此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車隊稽查組也多次尋找該車均未找到,為了更好的管理車隊,同時也為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再受到侵害,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原、被掛靠合同關系,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閉業軍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協議書》,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掛靠經營關系;2、被告梁用斌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機動車登記證書,證明被告車輛掛靠在原告車隊名下;4、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車輛掛靠在原告車隊名下。

被告梁用斌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認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梁用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經審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為合法有效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被告梁用斌(乙方)與原告個人經營的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甲方)簽訂一份車輛掛靠協議書,該協議書雙方約定主要內容為:被告梁用斌將其自行購買的汽車一輛,車牌號為桂A50196號,被告自愿將該車掛靠在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名下,并以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的名義進行營運,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每月向被告收取一定管理費。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但合同簽訂后被告梁用斌未按協議履行,自2012年11月起行駛證、營運證到期年檢也不來年檢,被告桂A50196號車仍掛靠在原告車隊名下營運,違反了協議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原告多次電話通知被告履行協議,但被告仍把車輛作非法營運,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經營,為了更好的管理車隊,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再受到侵害,原告于2013年2月21日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桂A50196號車輛掛靠關系。

另查明,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經營者為原告閉業軍,組織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場所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五象嶺路59號。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原、被告簽訂《協議書》、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于2010年11月30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車輛掛靠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被告梁用斌未按協議履行,行駛證、營運證到期年檢也不來年檢,被告桂A50196號車仍掛靠在原告車隊名下營運,違反了協議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原告多次電話通知被告履行協議,但被告仍把車輛作非法營運,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合同違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被告桂A50196號車輛仍掛靠在原告車隊名下,將給原告帶來經營風險,原告因此可能需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為此,原告請求解除原、被告雙方的掛靠經營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閉業軍經營的南寧市興田汽車運輸車隊與被告梁用斌的桂A50196車輛掛靠經營合同關系。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梁用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向該院預交上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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