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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聯合國基礎知識聯合國基礎知識一、聯合國歷史(一)“聯合國”思想的淵源
伊曼努爾·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主張:人類社會要走向永久和平;首先,每一個國家都要成為共和制;然后,由這些共和國再訂立世界公民法,達成一個自由國家聯盟。
“聯合國”這一名稱是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D·羅斯福設想出來的。該名稱于1942年1月1日發布《聯合國宣言》時首次使用。時值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期間,當時26個國家派出的代表承諾其政府將繼續共同對軸心國作戰。(二)國際法、國際組織及國際聯盟
1899年,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是制訂旨在和平解決危機和防止戰爭的文件及編撰戰爭規則。會上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并依據該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于1902年開始工作。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情況類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是根據《凡爾賽和約》于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由于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聯盟隨后停止了其一切活動。(三)聯合國的建立
聯合國創建于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凱歌聲中。1945年4月25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家國際組織會議”。6月16日,50個國家的代表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后又有波蘭補簽。同年10月24日,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和其他多數簽字國遞交了批準書后,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1947年,聯合國大會決定,10月24日為聯合國日。1946年1月10日至2月14日,第一屆聯合國大會第一階段會議在倫敦舉行。51個創始會員國的代表參加了這次會議,聯合國組織系統正式開始運作。二、聯合國主要機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聯合國設有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等6個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主要機關)。(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現在是聯合國大會的附屬機構,直接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負責。)聯合國系統(UnitedNationsSystem)是一個比法律意義上的聯合國組織更大的一個國際組織體系,包括聯合國和與其有特殊聯系的一些獨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專門機構)等外圍機構。(一)聯合國大會
UnitedNationsGeneralAssembly(UNGA)(一)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它是聯合國的審議機構。每年舉行一次常會,規定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開幕,通常持續到12月中旬,每屆常會會期一般為3個月。大會對于“重要問題”的決議,須由2/3多數通過;對于“一般問題”的決議,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足以對會員國產生廣泛的政治影響。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大會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任何問題,并向會員國和安理會提出建議。大會接受和審議安理會及其機構的報告;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和托管理事會理事國;與安全理事會一起選舉國際法院法官;根據安理會推薦批準接納新會員和任命秘書長。聯合國的預算和會員國分攤的會費都需經大會討論決定。大會的1名主席和21名副主席,由常會全體會議按地區分配原則選舉產生,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國為大會當然副主席,但也需經過選舉。(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UNSC)(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由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等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憲章》規定,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方面負有主要責任,職能是:根據憲章規定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并執行的規定;調查任何國際爭端或可能引起國際摩擦或爭端的任何情況,斷定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的行動,并采取經濟、外交或軍事制裁行動來反對侵略;負責擬訂軍備管制的計劃;向大會推薦新會員國和秘書長。安理會的行動以“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的原則(即所謂“大國一致原則”)為基礎,5個常任理事國在實質問題上都擁有否決權。經安理會通過的決議,對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安理會是聯合國中唯一有權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采取行動的機構。它有權對國際爭端進行調查和調停,可以采取武器禁運、經濟制裁等強制性措施,還可以派遣聯合國維和部隊,以協助緩和某一地區的緊張局勢。聯合國安理會作為國際集體安全機制的核心,已經成為公認的多邊安全體系最具權威性和合法性的機構。(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EconomicandSocialCouncil(ECOSOC)(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是協調14個聯合國專門機構、10個職司委員會和5個區域委員會的經濟、社會和相關工作的主要機構。經社理事會為討論國際經濟及社會問題,并為就此類問題制定面向各成語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的政策建議,提供中心論壇。它負責促進較高的生活標準、全民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的進步;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衛生問題;促進國際間文化和教育合作;倡導對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它授權從事或發起有關這些問題的研究和報告。它也授權幫助準備和組織經濟、社會和相關領域的重大國際會議,協調這些會議的后續事項。經社理事會具有較廣的職權,其權限涉及整個聯合國系統的人類和金融資源的百分之七十多。經社理事會由54個理事國組成,經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四)聯合國托管理事會
UnitedNationsTrusteeshipCouncil(四)聯合國托管理事會
聯合國托管理事會由五個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隨著聯合國的最后一個托管領土帕勞取得獨立,理事會于1994年11月1日正式停止運作。理事會修改其議事規則,取消每年舉行會議的規定,并同意根據理事會或理事會主席的決定,或根據理事會多數成員或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的要求,視需要舉行會議。(五)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ICJ)(五)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根據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簽署的《聯合國憲章》設立,以實現聯合國的一項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國際法院依照《國際法院規約》及其本身的《規則》運作。《規約》是《憲章》的一部分。國際法院于1946年開始工作,取代1920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聯合國六個主要機構中,國際法院是唯一設在紐約以外的機構。國際法院具有雙重作用: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六)聯合國秘書處
U.N.Secretariat歷任聯合國秘書長:第一任秘書長特里格夫·賴伊(挪威)(1946.2-1953.4)
TrygveLie(NOR)第二任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瑞典)(1953.4-1961.9)
DagHammarskjold(SWE)第三任秘書長吳丹(緬甸)(1961.11-1971.12)
UThan(BUR)第四任秘書長庫爾特·瓦爾德海姆(奧地利)(1972.1-1981.12)
KurtWaldheim(AUT)第五任秘書長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秘魯)(1982.1.1-1991.12.31)
JavierPerezdeCuellar(PER)第六任秘書長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埃及)(1992.1.1-1996.12.31)
ButrosButros-Ghali(EGY)第七任秘書長科菲·安南(加納)(1997.1.1-2001.12.31)
KofiAnnan(GHA)第八任秘書長潘基文(韓國)(2007.1.1-2011.12.31)
BanKi-moon(ROK)(六)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秘書處是聯合國各機構的行政秘書事務機構。秘書長是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擔任重大的國際政治責任。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任期5年。秘書長在國際事務中以聯合國代表的資格出現,代表聯合國與會員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系,可以代表聯合國到出現國際沖突和爭端的地區進行了解和調解。秘書處由秘書長和聯合國工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為聯合國及其所屬機構服務,并負責執行這些機構所制定的方案和政策。秘書長是聯合國的最高行政首長,現任秘書長為韓國人潘基文。〖聯合國下屬的其他機構〗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me-UNDP)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radeandDevelopment-UNCTAD)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NationsPopulationFund-UNFPA)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ICEF)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OfficeoftheUnitedNationsHighCommissionerforRefugees-UNHCR)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NationsEconomicCommissionforEurope-UNECE)世界糧食計劃署(WorldFoodProgramme-WFP)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andSocialCommissionforAsiaandthePacific-ESCAP)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TheCommitteeonthePeacefulUsesofOuterSpace-COPUOS)〖聯合國專門機構〗
聯合國專門機構就是在聯合國體系內在特定的專門領域從事國際活動的組織。這些國際組織無論在組織上或者是在活動上都是獨立的,它們不是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只不過是根據協定與聯合國建立特殊的法律關系罷了。聯合國專門機構具有以下特點:
1.在專門領域從事活動。只有在經濟、文化、社會、教育、科學、衛生等領域負有廣泛活動職能的國際組織才能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2.與聯合國建立法律聯系。根據聯合國與專門機構所訂立的協定,聯合國承認聯合國專門機構的職權范圍,專門機構承認聯合國有權向它提出建議并協調其活動,專門機構要定期向聯合國提出工作報告,雙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彼此交換情報與文件,彼此協調在人事、預算和財政方面的安排。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負責協調聯合國與專門機構的關系。
3.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聯合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會員國、聯系會員國和觀察員,聯合國的成員國并不當然是專門機構的成員國。專門機構有其本身的組織約章、機關體系、議事規則和經費來源。其決議不須經聯合國批準。1.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2.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s-FAO)
3.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Organization-UNESCO)
4.世界衛生組織(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
5.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IMF)
6.國際開發協會(InternationalDevelopmentAssociation-IDA)
7.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ntemationalBailkfor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JBRD)(WorldBank)
8.國際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JFC)
9.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nternationalCivilAviationOrganization-ICAO)
10.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PostalUnion-UPU)
11.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ITU)
12.世界氣象組織(WorldMeteorologicalOrganization-WMO)
13.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
1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WIPO)
15.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InternationalFundforAgriculturalDevelopment-IFAD)
16.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NationsIndustrialDevelopmentOrganization-UNIDO)
17.國際原子能機構(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IAEA)
18.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世界衛生組織
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食品安全藥品專利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衛生組織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907年成立于巴黎的國際公共衛生局和1920年成立于日內瓦的國際聯盟衛生組織。戰后,經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定,64個國家的代表于1946年7月在紐約舉行了一次國際衛生會議,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1948年4月7日,該法得到26個聯合國會員國批準后生效,世界衛生組織宣告成立。每年的4月7日也就成為全球性的“世界衛生日”。同年6月24日,世界衛生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世界衛生大會上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2007年陳馮富珍女士正式出任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一職。世衛組織的宗旨是使全世界人民獲得盡可能高水平的健康。該組織給健康下的定義為“身體、精神及社會生活中的完美狀態”。世衛組織的主要職能包括:促進流行病和地方病的防治;提供和改進公共衛生、疾病醫療和有關事項的教學與訓練;推動確定生物制品的國際標準。三、聯合國宗旨及原則《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聯合國憲章》作為聯合國組織的總章程,除序言和結語外,共分19章111條。它表達了使人類不再遭受戰禍的決心,并且為防止戰爭、維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運作機制。憲章規定,聯合國的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制止侵略行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自決原則為基礎的友好關系”和“促成國際合作”等。憲章還規定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它們的國際關系中不得對其他國家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國內政等原則。第一章宗旨及原則
第一條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一、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五、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于任何國家正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四、聯合國會員國會員國條件:A.被接納的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B.接受憲章規定義務C.經安理會推薦D.獲得大會準許2/3多數通過,截止目前192個會員國
要求加入聯合國的國家必須提交一份申請書,聲明接受憲章所載義務,由安理會推薦,經聯合國2/3多數會員國通過,即被接納為會員國。安理會對聯合國某一會員國采取防止行動或強制行動時,聯合國大會可根據安理會的建議中止該國行使會員國的權利和特權。安理會可以恢復這些權利和特權的行使。對一再違背憲章原則的會員國,大會可根據安理會的建議將其開除出聯合國。聯合國會員國在聯合國所在地設有常駐代表團,觀察員在聯合國設有常駐觀察員辦事處。截止到2006年6月28日,有會員國192個。其中亞洲39個,非洲53個,東歐及獨聯體國家28個,西歐23個,拉丁美洲33個,北美洲、大洋洲16個。另外,有2個常駐聯合國觀察員國:梵蒂岡、巴勒斯坦(地位高于梵蒂岡)。五、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是聯合國全體191個成員國一致通過的一項旨在將全球貧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以1990年的水平為標準)的行動計劃,2000年9月聯合國首腦會議上由189個國家簽署《聯合國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項承諾。
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
MilleniumDevelopmentGoals(UNMDG)八項目標:
1.消滅極端貧窮和饑餓2.普及小學教育3.促進兩性平等并賦予婦女權力4.降低兒童死亡率5.改善產婦保健6.與艾滋病毒/艾滋病、瘧疾以及其他疾病對抗7.確保環境的可持續能力8.全球合作促進發展聯合國秘書長說
我們將有時間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在全世界范圍以及在多數,甚至是所有個別國家——但是我們必須打破一切照舊、泰然處之的做法。
我們不可能一夜之間取得成功。必須從現在起到最后期限的整個十年期間持續采取行動,才能取得成功。我們需要時間來培訓教師、護士和工程人員;需要時間來建造公路、學校和醫院;需要時間讓小型和大型企業成長,以便產生所需的就業和收入。我們必須現在就開始行動。
今后幾年我們必須將全球發展援助增加一倍以上。否則我們就無法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六、聯合國改革(一)聯合國的局限性1、權力分配與民主機制問題:
聯合國建立的初衷是維護世界和平,并且實行的是“大國一致”的“民主原則”。但其中的否決權有可能被濫用。例如在冷戰(TheColdWar)時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政治沖突,在雙方否決權的使用上,即表現得十分明顯。2、缺乏強有力的維護世界和平安全的措施例1:朝鮮戰爭紐約時間1950年6月25日凌晨3時,朝鮮戰爭爆發。當日,聯合國安理會為此召開了緊急會議。在美國的操縱下,安理會通過了旨在挽救南朝鮮軍隊頹勢的3項決議,并在第三項中明確要求所有各成員國須就朝鮮問題向聯合國提供一切形式的援助,從而為組建“聯合國軍”奠定了基礎。例2:盧旺達大屠殺如果當年聯合國力量及時介入,這場大屠殺其實只需要5000名裝備精良、授權明確的聯合國部隊就能夠制止。但由于國際社會的矛盾無序及其所導致的聯合國的遲滯無能,電影里在盧旺達的維和部隊官兵只能無奈地說:“我們不負責創造和平,我們只負責維持和平。”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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