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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
前言.............................................................................................................................................................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技術要求...................................................................................................................................................4
5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6運行要求...................................................................................................................................................6
7監測要求...................................................................................................................................................6
8實施與監督...............................................................................................................................................8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危險廢物焚燒處理技術進步,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原則、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監測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99年,2001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對焚毀去除率(DRE)的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
修改了選址要求;
調整了焚燒處置過程中的煙氣停留時間;
取消了對焚燒處置設施規模的劃分;
修訂了二噁英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為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
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限值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限值的,按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
限值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保
護對外合作中心、國家環境保護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中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20□□年□□月□□日批準。
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自2015年7月1日、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自2016年7月1
日起執行本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自2016年7月1日廢止。各地
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i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原則、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
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77.2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480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481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540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549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1
HJ/T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3.1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5大氣固定污染源錫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
HJ/T365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條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3.1危險廢物hazardouswaste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
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
固體廢物。
3.2焚燒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3.3焚燒爐incinerator
指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3.4焚燒殘余物incinerationresidues
2
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后產生的固態物質。
3.5熱灼減率lossofignition
指焚燒殘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干燥后原始焚燒殘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
B—焚燒殘渣經600℃(±25℃)3h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3.6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time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后的助燃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二次燃燒室或高溫燃燒區出口
之間的停留時間。
3.7焚燒爐溫度temperatureofincinerator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8燃燒效率combustionefficiency(CE)
指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別為燃燒后排氣中CO2和CO的濃度。
3.9焚毀去除率destructionremovalefficiency(DRE)
指被焚燒的特征有機化合物與殘留在排放煙氣中的該化合物質量之差,占被焚燒的該化合物質
量的百分比。DRE的表達式如下:
DRE=(Wi-Wo)/Wi×100%
式中:Wi—為單位時間內被焚燒的特征有機化合物的總量,kg/h;
Wo—為單位時間內隨煙氣排出的與Wi相應的特征有機化合物的總量,kg/h。
3.10二噁英類dibenzo-p-dioxinsanddibenzofurans
指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11毒性當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
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
3.12毒性當量toxicequivalentquantity(TEQ)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
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TEQ=∑(二噁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13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existingincinerato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3.14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new-builtincinerato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3
3.15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3.16測定均值average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最少30分鐘,最多8小時)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二噁
英類的采樣時間間隔為最少6小時,最多8小時。
3.171小時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
術平均值。
3.18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
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折算:
ρ=ρ’×(21-11)/(φ0(O2)-φ’(O2))
式中:ρ—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ρ’—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φ0(O2)—助燃空氣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氣助燃時為21;
φ’(O2)—實測的煙氣氧含量,%。
4技術要求
4.1選址原則
4.1.1危險廢物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
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4.1.2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焚燒廠廠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
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4.1.3在對危險廢物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
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
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
的位置關系。
4.2焚燒物要求
4.2.1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處置。
4
4.2.2焚燒危險廢物時,應對所需焚燒的危險廢物進行配伍,以使其熱值、主要有機有害組分含量、
有機氯含量、重金屬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滿足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要求,并盡可能保證入爐
廢物理化性質的穩定性。
4.2.3焚燒醫療廢物時,應根據所收集各類醫療廢物的特征,控制入爐醫療廢物的穩定性。
4.3焚燒廠主體設施的技術要求
4.3.1焚燒廠主體設施主要包括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焚燒爐、焚燒爐排氣筒等。
4.3.2危險廢物貯存要求
4.3.2.1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GB18597標準要求。
4.3.2.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建設應考慮焚燒殘渣和焚燒飛灰的暫存。
4.3.2.3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與焚燒設施的防護應符合消防要求。
4.3.3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指標要求
4.3.3.1危險廢物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焚燒爐溫煙氣停留煙氣含氧煙氣一氧化碳燃燒效焚毀去除焚燒殘渣的
廢物類型
度(℃)時間(s)量(干氣)濃度(mg/Nm3)率(%)率(%)熱灼減率(%)
一般危險廢物≥1100≥2.06%~10%80≥99.9≥99.99<5
持久性有機污
≥1200≥2.06%~10%80≥99.9≥99.9999<5
染物廢物
醫療廢物≥850≥2.06%~10%80≥99.9≥99.99<5
4.3.3.2危險廢物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4.3.3.3危險廢物焚燒爐必須配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裝置。
4.3.4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要求
4.3.4.1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3.4.2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如有多個排氣源,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4.3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16157要求,設置永久性采樣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
的設施。
5排放控制要求
5.12016年6月30日前,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GB18484—2001中規
定的限值。
5.2自2016年7月1日起,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5.3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表2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限值
序號污染物項目限值取值時間
1煙塵(mg/Nm3)30測定均值
2二氧化硫(mg/Nm3)2001小時均值
5
3氟化氫(mg/Nm3)2.01小時均值
4氯化氫(mg/Nm3)501小時均值
3
5氮氧化物(以NO2計,mg/Nm)4001小時均值
6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mg/Nm3)0.05測定均值
7鉈、鎘及其化合物(以Tl+Cd計,mg/Nm3)0.05測定均值
8砷及其化合物(以As計,mg/Nm3)0.05測定均值
9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mg/Nm3)0.5測定均值
鉻、錫、銻、銅、錳、鎳及其化合物(以C測定均值
102.0
r+Sn+Sb+Cu+Mn+Ni計,mg/Nm3)
11二噁英類(ngTEQ/Nm3)0.1測定均值
6運行要求
6.1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內溫度升至表1中規定的溫度后開始投加廢物。在關閉焚燒系統時,
應在正常工況條件下停止投加廢物。
6.2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則應立即停止投
加廢物,按照程序關閉系統。
6.3危險廢物焚燒爐渣與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6.4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危險廢物焚燒爐工藝控制參數、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7監測要求
7.1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
制定監測方案,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
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7.2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
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7.3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規定進行。
7.4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月至少開
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其采樣要求按HJ/T365的有關規定執
行,其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
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7.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用隨機方式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對煙氣中顆粒
6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污染物、一氧化碳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
季度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
7.6危險廢物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
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
至少包括燒爐燃燒溫度、出口煙氣中氧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爐膛負壓等。
7.7危險廢物焚燒廠應對焚燒煙氣中主要成分含量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污
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
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氯化
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
7.8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不包括二噁英)的監測在焚燒設施正常狀態下運行1小時后進行,對焚燒設
施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3焚燒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1煙塵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HJ/T56
2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T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29
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HJ480
3氟化氫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HJ481
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HJ68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27
4氯化氫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HJ548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HJ54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2
5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693
6汞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43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
7鎘HJ/T64.3
分光光度法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HJ657
體質譜法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685
8鉛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HJ657
體質譜法
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
HJ540
度法(暫行)
9砷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HJ657
體質譜法
10鉻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HJ/T29
法
7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HJ657
體質譜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錫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5
11錫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HJ657
體質譜法
鉈、銻、銅、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12HJ657
錳體質譜法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3.2
13鎳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HJ/T63.3
空氣和廢氣法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
HJ657
體質譜法
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
14二噁英類HJ77.2
譜-高分辨質譜法
7.9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監測
7.9.1樣品的采集和制備方法按HJ/T20執行。
7.9.2焚燒殘渣熱灼減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據本標準“3.5”所列公式計算,取三次平均值作為
判定值。
8實施與監督
8.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在任何情況下,危險廢物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
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
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
據。
8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表A.1PCDD/Fs的毒性當量因子
PCDDs(1)TEFPCDFs(2)TEF
2,3,7,8-TCDD12,3,7,8-TCDF0.1
1,2,3,7,8-PeCDD0.51,2,3,7,8-PeCDF0.05
1,2,3,4,7,8-HxCDD0.12,3,4,7,8-PeCDF0.5
1,2,3,6,7,8-HxCDD0.11,2,3,4,7,8-HxCDF0.1
1,2,3,7,8,9-HxCDD0.11,2,3,6,7,8-HxCDF0.1
1,2,3,4,6,7,8-HpCDD0.011,2,3,7,8,9-HxCDF0.1
OCDD0.0012,3,4,6,7,8-HxCDF0.1
1,2,3,4,6,7,8-HpCDF0.01
1,2,3,4,7,8,9-HpCDF0.01
OCDF0.001
注:(1):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2):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9
ICS錯誤!未找到引用源。
Z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20□□
代替GB18484—2001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Standardsforpollutioncontrolonhazardouswasteincineration
(征求意見稿)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的選址原則、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
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
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77.2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480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481環境空氣氟化物的測定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540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549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57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8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1
HJ/T20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3.1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5大氣固定污染源錫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規范
HJ/T365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條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3.1危險廢物hazardouswaste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
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
固體廢物。
3.2焚燒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過程。
3.3焚燒爐incinerator
指焚燒危險廢物的主體裝置。
3.4焚燒殘余物incinerationresidues
2
指焚燒危險廢物后排出的燃燒殘渣、飛灰和經尾氣凈化裝置后產生的固態物質。
3.5熱灼減率lossofignition
指焚燒殘渣經灼熱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殘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熱灼減率,%;
A—干燥后原始焚燒殘渣在室溫下的質量,g;
B—焚燒殘渣經600℃(±25℃)3h灼熱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3.6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time
指燃燒所產生的煙氣從最后的助燃空氣噴射口或燃燒器出口到二次燃燒室或高溫燃燒區出口
之間的停留時間。
3.7焚燒爐溫度temperatureofincinerator
指焚燒爐燃燒室出口中心的溫度。
3.8燃燒效率combustionefficiency(CE)
指煙道排出氣體中二氧化碳濃度與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濃度之和的百分比。用以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100%
式中:[CO2]和[CO]—分別為燃燒后排氣中CO2和CO的濃度。
3.9焚毀去除率destructionremovalefficiency(DRE)
指被焚燒的特征有機化合物與殘留在排放煙氣中的該化合物質量之差,占被焚燒的該化合物質
量的百分比。DRE的表達式如下:
DRE=(Wi-Wo)/Wi×100%
式中:Wi—為單位時間內被焚燒的特征有機化合物的總量,kg/h;
Wo—為單位時間內隨煙氣排出的與Wi相應的特征有機化合物的總量,kg/h。
3.10二噁英類dibenzo-p-dioxinsanddibenzofurans
指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11毒性當量因子toxicequivalencyfactor(TEF)
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
3.12毒性當量toxicequivalentquantity(TEQ)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性當
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TEQ=∑(二噁英毒性同類物濃度×TEF)
3.13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existingincinerato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3.14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new-builtincinerator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
3
3.15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指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3.16測定均值average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最少30分鐘,最多8小時)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二噁
英類的采樣時間間隔為最少6小時,最多8小時。
3.171小時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
術平均值。
3.18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
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按下式進行折算:
ρ=ρ’×(21-11)/(φ0(O2)-φ’(O2))
式中:ρ—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ρ’—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φ0(O2)—助燃空氣初始氧含量,%。采用空氣助燃時為21;
φ’(O2)—實測的煙氣氧含量,%。
4技術要求
4.1選址原則
4.1.1危險廢物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的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
水資源保護、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4.1.2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焚燒廠廠址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
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4.1.3在對危險廢物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
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
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
的位置關系。
4.2焚燒物要求
4.2.1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險廢物均可進行焚燒處置。
4
4.2.2焚燒危險廢物時,應對所需焚燒的危險廢物進行配伍,以使其熱值、主要有機有害組分含量、
有機氯含量、重金屬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滿足焚燒處置設施的設計要求,并盡可能保證入爐
廢物理化性質的穩定性。
4.2.3焚燒醫療廢物時,應根據所收集各類醫療廢物的特征,控制入爐醫療廢物的穩定性。
4.3焚燒廠主體設施的技術要求
4.3.1焚燒廠主體設施主要包括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焚燒爐、焚燒爐排氣筒等。
4.3.2危險廢物貯存要求
4.3.2.1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GB18597標準要求。
4.3.2.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建設應考慮焚燒殘渣和焚燒飛灰的暫存。
4.3.2.3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與焚燒設施的防護應符合消防要求。
4.3.3危險廢物焚燒爐技術指標要求
4.3.3.1危險廢物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表1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
焚燒爐溫煙氣停留煙氣含氧煙氣一氧化碳燃燒效焚毀去除焚燒殘渣的
廢物類型
度(℃)時間(s)量(干氣)濃度(mg/Nm3)率(%)率(%)熱灼減率(%)
一般危險廢物≥1100≥2.06%~10%80≥99.9≥99.99<5
持久性有機污
≥1200≥2.06%~10%80≥99.9≥99.9999<5
染物廢物
醫療廢物≥850≥2.06%~10%80≥99.9≥99.99<5
4.3.3.2危險廢物焚燒爐運行過程中要保證系統處于負壓狀態,避免有害氣體逸出。
4.3.3.3危險廢物焚燒爐必須配有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裝置。
4.3.4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要求
4.3.4.1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3.4.2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如有多個排氣源,應集中到一個排氣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4.3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應按GB/T16157要求,設置永久性采樣孔,并安裝用于采樣和測量
的設施。
5排放控制要求
5.12016年6月30日前,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GB18484—2001中規
定的限值。
5.2自2016年7月1日起,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5.3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表2危險廢物焚燒設施排放煙氣中污染物限值
序號污染物項目限值取值時間
1煙塵(mg/Nm3)30測定均值
2二氧化硫(mg/Nm3)2001小時均值
5
3氟化氫(mg/Nm3)2.01小時均值
4氯化氫(mg/Nm3)501小時均值
3
5氮氧化物(以NO2計,mg/Nm)4001小時均值
6汞及其化合物(以Hg計,mg/Nm3)0.05測定均值
7鉈、鎘及其化合物(以Tl+Cd計,mg/Nm3)0.05測定均值
8砷及其化合物(以As計,mg/Nm3)0.05測定均值
9鉛及其化合物(以Pb計,mg/Nm3)0.5測定均值
鉻、錫、銻、銅、錳、鎳及其化合物(以C測定均值
102.0
r+Sn+Sb+Cu+Mn+Ni計,mg/Nm3)
11二噁英類(ngTEQ/Nm3)0.1測定均值
6運行要求
6.1焚燒爐在啟動時,應先將爐內溫度升至表1中規定的溫度后開始投加廢物。在關閉焚燒系統時,
應在正常工況條件下停止投加廢物。
6.2焚燒爐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則應立即停止投
加廢物,按照程序關閉系統。
6.3危險廢物焚燒爐渣與焚燒飛灰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6.4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有關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
處置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危險廢物焚燒爐工藝控制參數、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
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7監測要求
7.1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
制定監測方案,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
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7.2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
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7.3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
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規定進行。
7.4危險廢物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月至少開
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其采樣要求按HJ/T365的有關規定執
行,其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
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7.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用隨機方式對危險廢物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對煙氣中顆粒
6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污染物、一氧化碳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當每
季度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當每年至少開展1次。
7.6危險廢物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
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
至少包括燒爐燃燒溫度、出口煙氣中氧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爐膛負壓等。
7.7危險廢物焚燒廠應對焚燒煙氣中主要成分含量進行在線監測,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污
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
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氯化
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
7.8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不包括二噁英)的監測在焚燒設施正常狀態下運行1小時后進行,對焚燒設
施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3焚燒設施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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