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44-各類特種設備的定義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制定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概念國家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立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設立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的政府行政機關為實現特種設備安全目的而從事的有關特種設備的決策、組織、管理、控制和監督檢查等活動的總和。安全監察是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一部分,它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有著共同的目的,即防止特種設備事故,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但是,安全監察活動有其特別性,即它是為了公眾安全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以政府的名義并利用行政權力進行的活動。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使命和權力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地位、作用(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地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部分,我國安全生產管理執行的是綜合監督管理與專項安全監察相結合的工作體制,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而國家質檢總局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執行專項安全監察?!鞍踩?正被擬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其基本內容之一。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安全生產是減少事故損失(負效益)的有效手段;國際經濟貿易市場準入條件;經濟繼續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確保。安全生產是發展經濟、發展生產力的基礎和條件。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看,安全生產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基本確保;以人為本(人權)的重要內涵;社會穩定的重要標志。安全生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指標和前提。從政治改革的角度來看,安全生產是執政為民的重要工作;國家性質的本質要求;“三個代表〞的具體體現。安全生產是由國家政權性質決定的必定要求和結果??梢哉J為,安全生產是關系到我國社會的穩定大局,關系到可繼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的重要問題,它應當與人口、資源、環境一樣提升為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作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一項由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務,安全監察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作用如下: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定必需普遍遵守的有關特種設備的規則,禁止或限制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行為,防止以犧牲公眾利益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犧牲特種設備安全指標(社會福利的經濟指標之一)。。2、特種設備事故原因可以歸結為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設備(既物)的不安全狀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企業識別、控制、排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設備的不安全狀態,發現特種設備處于不安全狀態時,限制其使用,防止事故的發生。3、事故是可以預防的,利用對事故的熟悉,采用有效措施,可以把事故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伴隨著設備生命周期;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對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產生重大影響,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安全監察影響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監察對國家的特種設備安全水平負有責任。4、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是世界各國通用做法,施行證實它是一種防止特種設備事故的有效方法。(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特點1、預防為主安全監察不是目的,是手段。安全監察是采用行政手段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要求,通過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方法在影響特種設備安全的每個環節催促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者確保特種設備的狀態、相關人員的行為達到預定的要求,消除產生事故的原因,從而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防止事故的發生。2、全過程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以防止事故為出發點,在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的全過程在設備從生到死的全過程(分為制定、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環節)實施的。這個全過程的各個環節,互相影響,不可分割,有機統一。忽視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影響設備安全,埋下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3、強制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是國務院賦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使命,行使政府賦予的權力,具有強制性。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基本制度黨和國家領導人對鍋爐、壓力容器這類危險性設備的安全歷來十分重視。朱镕基、薄一波、鄒家華、吳邦國等都對安全監察、檢驗工作做過專門批示。1999年1月16曰,當江澤民總書記從中央電視臺《晚間新聞》中看到關于寧夏發生一起鍋爐爆炸事故的報道后,馬上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打指示:“對鍋爐這種產品,從制造到安裝,每一環節都必需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不合格的絕不同意出廠和使用。運行中的鍋爐,也必需定期嚴格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防患于未然。幾十年前我們就是這么做的,現在有些制度松弛了,不那么嚴格了,這是非常危險的。人命關天的事,一定要慎之又慎,確保萬無一失〞。領導同志對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為進一步做好安全監察工作起到龐大的推動作用。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國形成了一套合適國情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這就是在“企業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管,檢驗機構把關,政府催促協調,社會廣泛監督〞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格局下的安全監察兩大基本制度,即行政許可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一)行政許可制度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分為以下十項:(1)制定許可。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制定單位執行資格許可制度;對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制定文件,執行制定文件鑒定制度。(2)制造許可。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執行資格許可制度。(3)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對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執行資格許可制度。(4)充裝許可。對氣體充裝單位執行資格許可制度。(5)使用登記。對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O日內,執行使用登記制度。(6)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對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執行資格核準制度。(7)檢驗檢測人員考核。對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工作的檢驗檢測人員執行考核制度。(8)作業人員考核。對特種設備操作、管理等人員執行資格考核制度。(9)監督檢驗。對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進行監督檢驗。(10)定期檢驗。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實施行政許可,嚴格市場準入,是確保安全的必要措施。上述行政許可分級實施,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依法實施行政許可。(二)監督檢查制度特種設備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內容:(1)執法檢查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強化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催促企業消除安全隱患。(2)事故調查處理制度。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單位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在當地政府的組織下,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看法。(3)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各級政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安全使命,對失職、瀆職并導致事故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4)安全狀況公布制度。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包括在用特種設備數量和特種設備事故的狀況、特點、原因分析以及防范對策等。(三)行政許可制度與監督檢查制度的關系監督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強化后續監管,對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是確保行政許可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各項行政許可與后續監管措施的對應關系如表1-2-1。表1-2-1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與后續監管措施的對應關系行政許可項目后續監管措施制定許可產品制造監督檢驗〔行政許可項目〕制造許可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安裝、改造、修理過程監督檢驗〔行政許可項目〕充裝許可執法檢查使用登記定期檢驗〔行政許可項目〕、執法檢查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定期監督抽檢考核、執法檢查檢驗檢測人員考核檢驗檢測工作質量考評作業人員考核執法檢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體制及安全監察人員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體制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行分級監督管理的行政體制,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是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短胤N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是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按照國務院各行政部門的分工,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制定規章并組織實施,對特種設備的制定、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和進出口進行監督檢查,管理檢驗單位、檢驗人員和作業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門,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本省政府領導,同時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業務指導;市(州)、縣(自治縣、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本級政府領導,同時接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門領導,即執行垂直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是確保特種設備專項安全監察制度得以實施的關鍵。省、市、縣政府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防范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采用行政措施,確保特種設備專項安全監察制度的實施,參加組織事故調查,負責事故處理。政府所屬其他行政部門涉及大量的特種設備,這些部門按使命分工負責做好本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承當本部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防范責任。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執法主體,凡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向社會公布的安全狀況公告、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均以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名義實施。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國家質檢總局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即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簡稱特種設備局),該局內設綜合處、檢驗管理處(簡稱檢驗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簡稱鍋容器處)、壓力管道氣瓶安全監察處(簡稱管瓶處)和電梯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處(簡稱電梯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現在編制共22人。截止2003年底,全國各省級、市級和部分經濟發達地區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均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共2769個,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5323人。除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制定文件鑒定等行政許可授權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一)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主要工作內容1、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進行統一管理,制定相關規章政策,制訂并公布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2、實施特種設備制定單位許可;各種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許可;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鍋爐部件制造許可;受壓元件材料制造許可。3、核準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批準/授權從事特種設備制定文件鑒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批準從事特種設備相關許可鑒定評審工作的鑒定評審機構。4、進行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5、核準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6、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7、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抽檢。8、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9、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10、定期公布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11、統一制訂特種設備許可證件,頒發負責實施的許可證書。12、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織特大事故調查組。(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主要工作內容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2、接受國家質量總局的委托,實施部分特種設備制定單位許可;部分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許可;部分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許可部分鍋爐部件制造單位許可。3、實施特種設備修理許可;實施氣瓶充裝單位許可;頒發修理許可、充裝許可證書。4、省、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負責部分特種設備登記工作并頒發使用登記證。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并頒發使用登記證。5、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接收從事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的書面告知,并且通知負責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6、進行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并頒發相應證書。7、核準氣瓶檢驗機構。8、接受國家質量總局的委托,進行部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9、按照分工范圍,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抽檢。10、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11、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12、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安全狀況。13、參加特大事故調查;組織重大事故調查組。(三)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主要工作內容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時,實施特種設備修理許可;實施氣瓶充裝單位許可。3、負責分工范圍內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并頒發使用登記證。4、接收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的書面告知,并且通知負責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5、按照分工范圍,進行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并頒發相應證書。6、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7、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8、參加重大事故調查;組織嚴重事故調查組。(四)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主要工作內容1、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2、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委托,進行負責分工范圍內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接收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的書面告知,并且通知負責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3、按照分工范圍,進行部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并頒發相應證書。4、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5、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6、參加嚴重事故調查。(五)安全監察的重點工作內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六)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查處時可行使的職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1、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狀況;2、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3、對有證據說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七)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使命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在部門所承當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使命、職權的具體實施和應用。三、安全監察人員(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及其條件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概念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即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中依法行使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職能、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公務。內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在安全監察機構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在其獲批準的專業監察范圍和法定的區域或場所內,依法行使所在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職能、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公務。監察人員憑其資格證件,在所管轄的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有權要求這些單位提供執行法規、標準狀況的資料及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人員應如實反映狀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阻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的條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設備的制定、制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檢驗、安全監察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施行經驗;(3)具有設備專業技術知識和推斷、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4)應當忠于職守、保持原則、秉公執法。3、安全監察人員資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由國家質檢總局考核,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特種設備安全法律責任和行政執法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律責任是指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以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承當的法律后果?!短胤N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按照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性質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設定了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民事法律責任1、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所謂民事法律責任,亦即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當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具有以特征:(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沒有民事義務,就不會發生違反義務的行為,自然也就不發生民事責任。(2)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3)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為目的。(4)民事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以過錯責任為主,以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為例外。承當民事責任的形式有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特種設備民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82條第2款對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民事責任做出了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關于特種設備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二)特種設備行政法律責任1、行政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法律責任簡稱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當承當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承當行政責任必需同時具備的條件,一般說來,有以下四個方面:(1)行為人必需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2)這種違法行為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規范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必需有被侵犯的客體。(3)行為人必需存在主觀上的過錯。(4)行為人必需具有法定責任能力。依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2、行政處分(1)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稍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從輕到重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違法違紀行為是實施行政處分的前提,行政處分是違法違紀行為的后果。只有當二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時,才干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以下行政處分:l)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時,不馬上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馬上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以下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a.不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b.發現未通過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c.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d.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e.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f.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馬上處理的;g.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馬上處理的。3、行政處罰(1)行政處罰的概念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這些機關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加以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行政處罰。(2)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公正、公開和過罰相當原則;處罰救濟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3)行政處罰的種類從性質上看,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1)申戒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批評、訓戒、警告、通報等,使其熟悉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違反。2)財產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財產上的懲處,使其經濟上受到損失促其不再違法。財產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3)行為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剝奪某種行為能力的處罰,使其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以便引起違法行為人的重視,不再實施違法行為。行為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蛘呷∠麖臉I資格等。4)人身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使其在一按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過自新,改正錯誤。人身罰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勞作教養、收容檢察等。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如責令賠償損失、責令消除違法后果等。.(4)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同屬行政責任的組成部分,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都是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接后果。但二者之間也有區別:1)二者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2)二者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3)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分則主要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生產經營單位職工獎懲條例》以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4)二者的救濟措施不同。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5)二者的內容不同。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做從業資格和行政拘留、勞作教養等;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形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共規定了17種行政處罰形式:l)責令改正和限期改正。主要用于第65、66、68、70、71、73、74、75、76、77、84、85、87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2)取締。主要用于第64、67、69、72、80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3)責令停止生產。主要用于第68條特種設備出廠未附有關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中。4)責令停止銷售。主要用于第68條特種設備出廠未附有關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行政處罰中。5)責令停止使用。主要用于第74、76、77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6)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主要用于第74、76、77、87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7)撤銷許可證。主要用于第53、71、81、82、83、84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8)吊銷營業執照口主要用于第71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9)停止執業。主要用于第85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0)責令恢復原狀。主要用于第67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1)責令消除事故隱患。主要用于第59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2)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主要用于第71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3)沒收產品。主要用于第65、67、71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4)沒收充裝的氣瓶。主要用于第72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5)沒收違法所得。主要用于第64、68、71、72、80、83、85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6)罰款。主要用于第64、65、66、67、68、69、70、71、72、74、75、76、77、80、81、82、83、87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17)通報批評。主要用于第73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上述處罰形式包括行為罰、財產罰和申誡罰三種,其中,第1)至第12)項為行為罰,第13)至第16,)項為財產罰,第17)項為申誡罰。(三)特種設備刑事法律責任1、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1)刑事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需承當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規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系列關于刑法的補充規定。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刑事責任,表現為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而給予的法律制裁(包括對犯罪者人身的制裁和對犯罪者財產的制裁)。(2)刑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追究,行為人是否承當刑事責任、承當何種刑事責任也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決定。2)刑事責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刑事裁決一經生效,就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3)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一種法律責任: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比負其他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必需給予刑罰制裁。4)刑事責任的內容主要是人身制裁,即限制或者剝奪犯罪者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財產罰、政治權利罰只是附加刑。(3)構成犯罪必需具備四個要件:1)具備犯罪主體。2)具備犯罪主觀方面。3)具備犯罪的客觀方面。4)具備犯罪客體。正確理解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一是有助于區分罪與非罪;二是有助于區分此罪與彼罪;三是有助于正確地裁量刑罰;四是確保無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概念相近,但并不相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在社會和國家面前所應當承當的法定責任,是實施刑罰的前提;而刑罰則是刑事責任的后果,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人實施懲處和教育改造、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警戒其他人實施犯罪的制裁措施。2、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了以下刑事責任:(1)未通過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制定活動,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4條規定)。(2)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制定文件,未通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5條規定)。(3)未通過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7條規定)。(4)未通過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修理或者日常維護保養,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9條規定)。(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未通過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1條規定)。(6)未通過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更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2條規定)。(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時,不馬上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78條規定)。(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馬上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9條規定)。(9)未通過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等檢驗檢測活動,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O條規定)。(1O)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實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實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2條規定)。(11)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以下違法行為之一,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6條規定):1)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2)發現未通過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3)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4)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5)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6)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馬上處理的;7)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馬上處理的。(12)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7條規定)。3、刑法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1)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作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用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夾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5)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確保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6)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以下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未通過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實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7)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當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使命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有意提供虛假證實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實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8)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使命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9)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0)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11)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亂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作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列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列表見表2—4—1,2—4—2。表2—4一l行政處罰及相應刑事責任序號違法行為條款適用范圍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為罰財產罰申誡罰或者行政處分1被許可單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53生產、使用單位、檢驗機構撤銷許可2有違反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事故隱患59生產、使用單位、檢驗機構責令改正、消除事故隱患3制定單位未通過許可從事壓力容器制定64壓力容器〔氣瓶、氧艙除外〕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罪等4制定文件未通過鑒定用于制造65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責令改正沒收制造的產品,處理問題萬元以上臺階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5制造單位未進行型式試驗66所有特種設備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6未通過許可從事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67取締、已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沒收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7特種設備出廠未附有關文件68所有特種設備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生產、銷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8未通過許可從事特種設備修理69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序號違法行為條款適用范圍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行為罰財產罰行政處分6安監部門和人員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不馬上處理86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受賄罪、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7安監部門和人員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不及時上報或者接報安監部門不馬上處理86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受賄罪、亂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8使用單位主要負責發生事故時不馬上組織搶救或者擅離職守、逃逸78所有特種設備降職、撤職重大責任事故罪等9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隱瞞不報、諜報或者拖延不報事故78所有特種設備降職、撤職重大責任事故罪等10作業人員違章操作79所有特種設備由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重大責任事故罪等11發現事故隱患不馬上報告79所有特種設備由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重大責任事故罪等二、特種設備行政執法的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制定、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是由數個具體行政行為組成的,包括行政許可、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行政處罰等行為。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是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規范、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一切執行、適用法律規范的活動,狹義的行政執法專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活動。從廣義上講,安全監察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都是行政執法行為,而從狹義上看,特種設備行政執法是指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活動。在質量技術監督系統,行政執法一般指行政處罰活動。2004年2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印發了《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看法》(國質檢法[2004]40號),明確特種設備行政執法專指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認真開展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依法查處特種設備行政違法行為,關于確?!稐l例》的落實實施,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到位,有效消除事故隱患,規范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一)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1、特種設各行政處罰的概念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是指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法規、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2、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的特征(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機關,即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方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且該行為是法規、規章規定必需處罰的行為。(4)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二)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1、法律規定的實施主體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兩類:①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實施處罰;②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委托其直屬的專職執法機構以其名義實施處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委托處罰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承當處罰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就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而言,這兩種處罰主體的方式各有利弊: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自己實施處罰,其優勢表現為執法人員即安全監察員,專業知識較強,能夠將安全監察的監督檢查工作與行政處罰工作很好地銜接,有力地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停止嚴重事故隱患設備的運行。其不利之處在于,行政機關人員編制少,沒有精力開展行政處罰工作,而且行政處罰的經驗不豐富,處罰程序、文書使用不夠規范。委托專職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監察處罰工作,其優勢是行政處罰經驗豐富,處罰程序能夠得到確保,違法行為可以得到及時制裁。其不利之處在于專職執法人員對安全監察專業知識掌握得不夠全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設備隱患等不能夠及時發現改正,可能會出現“只罰不管〞或者“重處罰、輕監察〞的現象。2、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看法》(以下簡稱《看法》),明確了“以安全監察機構為主導、以專職執法機構為輔助、以檢驗機構為支撐、以法治機構為監督〞的特種設備綜合執法機制。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主管機關和執法主體,按照相對集中、統一執法的原則,其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法治工作機構和所屬的專職執法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具體履行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應當互相配合、分工協作、權責一致。具體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應當以安全監察機構為主導。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有以下3個特點:一是專業性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行全過程安全監察制度,其制定、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檢驗檢測七個環節均有較為完善的監管措施,設備從生管到死,安全技術規范繁多,專業性比較特別。二是技術性高。承壓類設備以機械加工為基礎,機電類設備以電子學為基礎,設備安全性能與生產缺陷、管理缺陷和人的使用行為密切相關,涉及較深的技術問題,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三是責任性大。安全監察工作不能有絲毫模糊,如果不懂裝懂、似懂非懂甚至瞎指揮,都可能引發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因此,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必需以安全監察機構為主導,同時這也是安全監察機構責無旁貸的應盡使命。第二,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應當充分發揮專職執法機構的作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能劃轉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后,管理的范圍和工作格局都發生了變化,設備范圍從鍋爐、壓力容器兩種增加到現在的8種(含場車),設備數量大大增加,監管對象從國有、集體企業為主發展到多種經濟主體并存,監管體制從國家監察、行業管理并存的格局因行業主管部門的撤銷而演變為國家監察的單一格局。面對如此繁重的安全監察工作,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基本沒有增加,一些地方的安全監察人員在機構改革中還有所減少。因此,靠現有韻安全監察力量,難以勝任全部安全監察工作,必需充分發揮現有的專職執法機構的作用。在安全監察機構的主導下,讓專職執法機構承當一部分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察工作和行政處罰工作,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第三,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應當權責統一。綜合執法機制是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機制,其實質是對行政處罰權力的N-分配,按照現代法治觀念,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應,因此,《看法》特別注重對安全監察機構、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和法治工作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方面的使命予以清楚地分工,既賦予了各自的權利,又便于落實責任。3、安全監察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使命按照《看法》規定,安全監察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負有以下使命: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按規定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對需暫扣、撤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書的案件按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移交專職執法機構立案查處;對舉報投訴、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移送的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事件進行調查處理;通知檢驗檢測機構對逾期未檢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依法進行強制檢驗;監督被檢查單位事故隱患整改狀況;將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的安全監督檢查記錄、暫扣或者吊銷行政許可證書以及專職執法機構報送的相關內容等狀況,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如何理解安全監察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從處罰使命分工中看,主要體現為兩點:一是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提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專職執法機構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劃和安排,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比如:某市決定對氣瓶充裝、銷售行業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首先應當由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統一的檢查計劃,由局領導審批后以局名義安排實施,專職執法機構按照計劃安排進行查處。二是安全監察機構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立案處罰的,可以移交專職執法機構立案查處。4、專職執法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使命專職執法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負有以下使命:對安全監察機構移交的需要立案處罰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劃和安排,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并對檢查發現的特種設備行政違法行為實施現場處罰或者立案處罰;發現需要發出安全監察指令、需要進行強制檢驗和依法應當整改的事故隱患等狀況,及時通知安全監察機構做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和行政處罰執行結果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信息化系統或者報送安全監察機構統一錄入。專職執法機構可否自行安排進行特種設備行政執法檢查?原則上不應單獨自行安排進行。專職執法機構的執法檢查工作是為安全監察服務的,應當配合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相應的處罰工作。專職執法機構自行安排執法檢查可能會造成兩個不利后果:一是只罰不管,罰了款事故隱患仍然存在,造成執法與安全管理的脫節:二是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一般涉及較強的技術問題,如果沒有安全監察機構、檢驗機構的協調、把關,專職執法機構的自行檢查可能不一定發現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因此而承當相應的責任。在施行中,如果稽查隊接到舉報或者認為某一行業安全問題比較嚴重需要檢查時,應當與安全監察機;陶及時溝通、協商,互相配合進行查處,因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單獨查處或者雙方對案情熟悉不一致時,應當請示局領導作出決定。5、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使命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負有以下使命: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具體負責: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強制檢驗,并將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的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馬上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地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按照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行政處罰工作中提出的要求開展檢驗:為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持。6、法治工作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的使命法治工作機構在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中負有以下使命:承辦特種設備重大案件審理的曰常工作;辦理特種設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特種設備案件聽證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案件辦理質量和依法行政狀況。7、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的執法方式所謂特種設備執法方式,就是指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采用何種執法機制來實施?!犊捶ā饭贾埃珖笾掠腥N特種設備執法方式:第一種是行政機關執法,即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機關自己開展特種設備執法工作,具體由安全監察機構行使;專職執法機構主要辦理打假案件,不參加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第二種是委托執法,即行政機關將特種設備處罰權委托所屬的專職執法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機構只搞管理,不辦理特種設備處罰案件。第三種就是《看法》所提倡的綜合執法機制,既有行政機關自己執法,又有委托執法,互相配合、協作。以上三種執法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各有利弊,前已述及。各地在選擇特種設備執法方式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確定執法方式,不可千篇一律。比如,部分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未設單獨的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執法隊伍,一人可能身兼數職,這種狀況就不能照本宣科地去執法,而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和《看法》的精神開展特種設備處罰工作。二是,盡可能地按照《看法》提倡的方式開展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這是各地執法施行經驗的總結,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合理性。三是,《看法》并非完美無缺,激勵各地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繼續探究、總結,進一步改革革新。比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究在專職執法機構內設立特種設備執法分隊,分隊人員可以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中挑選,分隊在形式上隸屬專職執法機構管理,實質上其行政處罰業務乃至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安全監察機構直接領導,從而大大提升人員業務素養和辦案效率。(三)特種設備行政執法人員證件1、特種設備執法人員證件規定按照《看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中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業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資格。在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2、執法資格的取得如何取得執法資格,是否需要頒發專門的執法資格證書?總局第3O號令《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須經行政執法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執法資格考核,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總局《關于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看法》(國質檢發[2004]40號)中有關特種設備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的規定,與總局30號令的規定是一致的。具體執行可按下屬看法辦理:(1)對專職執法機構中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由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總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行政執法崗位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當然具有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資格,無需頒發專門的執法資格證書(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曾經同時持有執法資格證件和行政執法證件),可以按照《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人員證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直接辦理含有特種設備行政處罰范圍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2)對2003年1月1曰以后考核取得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件的人員,由于總局在組織進行全國聯考時已經增加了行政執法法律知識內容,故考核合格的具有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資格,無需再參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的執法資格考核,可以憑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件直接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3)2003年1月1曰,總局對一批舊的安全監察員證件統一換發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舉關于領取該批證件的安全監察人員,工作經驗一般較為豐富,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視具體狀況,決定是否對該批人員組織進行行政執法法律知識的培訓。(4)關于專職執法機構特種設備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取得以及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等工作,應當由法治工作機構負責,安全監察機構參加,共同組織實施。3、特種設備行政執法證件與安全監察員證件的關系《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安全監察員證件。那么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看法》規定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是否違反了《條例》的規定?對此問題,《看法》并不與《條例》存在抵觸?!稐l例》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件的考核發放工作,授權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因此,國家質檢總局有權按照行政法規的授權,針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特性,采用不同的方式、名稱實施證件考核發放工作,并對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工作作出適當分工和限定。具體理由如下:首先,安全監察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使命范圍不同,其所持證件理應有所區別。按照《條例》規定,安全監察員從事的監督檢查工作,既包括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又包括現場安全監察、事故調查處理、行政許可審批和后續監管等多項工作內容,而行政執法人員所從事的僅僅是其中一部分行政處罰工作。兩種人員使命不同,其證件的效力范圍是不一樣的,安全監察員證涵蓋了行政處罰證,行政處罰證不能代替安全監察員證?!稐l例》第五十七條所作規定,針對的是全部安全監察工作,這些工作只能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實施,因此應當出示安全監察員證。其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質量、計量、標準化、纖維檢驗、特種設備五個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專職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統一的執法證件。按照國務院相對集中、統一執法的要求,執法人員從事上述五個專業的執法工作時,證件應當統一,不能要求每個綜合執法人員同時持有五個專業的執法證件。第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法證件的作用主要是說明執法人員的身份,證件只是形式上的要件,關鍵是要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考核,提升人員的行政執法水平。為此,總局在《看法》中已對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等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專職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總局的要求經培訓、考核后,完全有能力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從事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四)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文書1、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文書的使用《看法》明確了開展特種設備行政處罰工作使用的執法文書問題,統一制定了《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兩種專用書,并規定除此之外,在特種設備行政執法中一律使用質量技術監督執法通用文書。2、特種設備專用文書與通用文書的關系按照《看法》規定,實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應當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但是,安全監察機構和專職執法機構在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記錄現場監督檢查狀況,以及安全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時,《看法》規定應當使用總局統一制定的。《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實際上,質量技術監督執法文書中已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它們之間能否代替使用?《看法》至所以作此規定,是因為《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對記錄內容設定了統一的格式,便于各地將現場檢查狀況按照要求,統一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各地在執法中應盡可能使用這種記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項目管理目標制定試題及答案
- 財務透明原則與實務運用試題及答案
- 2024年項目管理認證能力考量試題及答案
- 江津木紋鋁單板施工方案
- 項目管理科目劃分試題及答案
- 2024年項目管理研究新方向試題及答案
- 2024年項目管理博弈分析試題及答案
- 融資融券的基本知識試題及答案
- 證券從業資格證考生實習經驗試題及答案
- 2025年證券從業資格證高效學習試題及答案
- 公共危機管理(本)-第一次形成性考核-國開(BJ)-參考資料
- 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優化策略研究
- 統編版2024-2025學年二年級語文(上)期末情景檢測試卷(含答案)
- DB31-T 782-2021 門座式起重機能源消耗指標和計算方法
- 大部分分校:地域文化形考任務三-國開(CQ)-國開期末復習資料
- 豆制品設備合同范例
- 2024年財務會計制度模版(4篇)
- 2025年河北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建筑工程識圖(高職組)賽項參考試題庫(含答案)
- 辦公用品、易耗品供貨服務方案
- 專升本英語連詞
- 2024心理健康服務規范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