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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輸變電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編號(發包人):

合同編號(承包人):

工程名稱:

發包人:

承包人: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

承包人:***

鑒于發包人擬委托承包人承擔***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任務,且承包人同意

接受該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二、工程承包范圍

本期施工圖設計范圍內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

***

三、合同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

2.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最終以停電時間為準。

計劃工期總11歷天數:***天,計劃工期總II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

數不一致的,以計劃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四、工程建設目標

1.工程質量要求:

1.1質量總體要求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管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貫徹實施工程設計相關技術原則,滿足國家和行業施工驗收規范的要求。

輸變電工程“標準工藝”應用率為100%;工程“零缺陷”投運;實現工程達標投產及優質

工程目標;工程使用壽命滿足國家電網公司質量要求;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原因造成的六級及

以上工程質量事件。

1.2專本次項目標要求

220千伏及以上本次項目:工程質量總評為優良,分項工程(線路:優良率)100%、單位

工程優良率100%,觀感得分率(土建)》95%;創建標準工藝應用示范工地,達到規模要

求的本次項目創建省級公司輸變電工程流動紅旗,500千伏及以上本次項目應創建國家電網

公司輸變電工程流動紅旗。

安全目標:

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國家電網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管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確保工程建設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積極的安全措施,確保實現以下安全目標:

(1)不發生六級及以上人身事件;

(2)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引起的六級及以上電網及設備事件;

(3)不發生六級及以上施工機械設備事件;

(4)不發生火災事故;

(5)不發生環境污染事件;

(6)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7)不發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8)不發生對國家電網公司造成影響的安全穩定事件。

3.進度目標:

堅持以“工程進度服從安全、質量”為原則,積極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工程開、竣工時間和

工程階段性里程碑進度計劃按時完成。

投資控制目標:

在滿足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優化工程相關技術解決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嚴格規范建

設過程中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嚴格執行合同,做好工程本次項目結算工作,實現工程造價

與結算管理管控目標。

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目標:

確保工程環保、水保設施建設“三同時”,落實工程環保、水保解決方案及批復意見,推

行綠色施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綠色和諧工程;確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遷、跡

地恢復;確保工程順利通過環保和水保驗收。

基建管理管控信息相關系統應用目標:

完整性、及時性、準確性100%。

7.檔案管理管控目標:

嚴格按照國家、行業、國家電網公司和本次項目建設管理管控單位的有關檔案管理管控規定

進行檔案管理管控,將檔案管理管控納入整個現場管理管控程序,堅持歸檔與工程同步進行。

確保實現檔案歸檔率100%、資料準確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證檔案資料的齊全、

準確、規范、真實、相關系統、完整;同時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移交竣工檔案。

8.創優目標:

220千伏及以上本次項目:確保達標投產,確保國家電網公司優質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本

次項目爭創國家級優質工程。

9.其他目標:

承包人應切實貫徹國家電網公司“三通一標”、“兩型三新”、“兩型一化”及智能化變電站建

設相關要求。

...........

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大寫)***元整(¥***元)(含稅)。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合同價格形式為下列第2.2種合同價格形式:

2.1單價合同

2.2總價合同

2.3其他合同價格形式:無。

六、合同組成部分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紀要、協議等文件;

(2)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

(3)中標通知書;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

(10)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次項目經理

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

八、承包人承諾

1.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

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2.工程建設實現“零缺陷”投運,滿足達標投產的考核條件且達到工程質量、工藝及創優

目標,不發生因施工影響設備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壽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質量事件。

3.工程進度確保按照發包人規定的工期進行,并確保本合同和投標文件中所承諾的人力、

機具及合理本次項目管理管控規劃大綱的實現。

4.在工程建設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積極的安全措施,滿足工程安全目標。

5.遵守國家電網公司對工程本次項目施工分包各項管理管控要求,確保相應的資源配置,

確保人員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6.嚴格按照工程環評、水保報告以及批復文件、當地的環保要求以及工程設計文件組織施

工,確保不因施工原因影響本次項目通過環評、水保驗收。

7.嚴格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電網建設本次項目檔案管理管控相關規定、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檔

案管理管控。

8.積極配合施工圖設計優化工作,及時認真審查并主動反映有可能對工程投資造成影響的

任何事宜,否則需承擔因此造成的投資浪費的相應責任。

9.嚴格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基建管理管控信息化的應用要求,保證信息化資源配置,實行基

建信息化管理管控。

10.承包人確認已閱讀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國家電網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并承諾嚴格遵守與

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相關的規定。

11.嚴格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落實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

【建辦質[2014]44號】要求,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詞語含義

本協議中所用詞語的含義與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中相應詞語的含義相同。

H■■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經雙方式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

用章;

十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署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日期為準。

十三、份數

本合同一式陸份,發包人執叁份,承包人執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簽署頁

發包人:承包人: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mail:Email: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稅號:稅號:

開戶行聯行號:開戶行聯行號: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合同各方經協商后對通用合同條款的具體闡明、修改或補充。專用合同條款

與通用合同條款不一致時,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1合同(增加以下條款):

1.1.1.10規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經發包人批準的其他規范。

1.1.1.11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條款之后,構成合同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2發包人:。

1.1.2.3承包人:。

1.1.2.5修改為:

分包人:指經承包人申請、監理人審核、發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擔合同允許范圍內部分

工程施工任務或勞務作業任務的當事人。

1.1.2.6監理人:。

1.1.2.7修改為: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2.8(增加):

本次項目法人:指建設本次項目的出資人或出資管理管控人。

本次項目法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1.1.2.9(增加):

建設管理管控單位:指受本次項目法人委托負責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進行工程本次項目的建

設管理管控和具體實施的單位。

建設管理管控單位:?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1.1.2.10(增加):

設計人: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工程設計并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設計人:。

地址:。

郵編:O

電話:。

傳真:。

1.1.2.11(增加):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3工程和設備

1.1.3.4單位工程范圍:

詳見相關技術規范書及工程量清單

1.1.3.10永久占地范圍:

指按設計圖紙所要求的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臨時占地范圍:

指為完成工程臨時占用而施工結束后恢復原狀的土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責任期期限為:12個月。

1.1.4.8(增加):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以內"、“日(天)內"、“屆滿”均包括本數;“不滿”、“以上”、“以

下”、“以外”不包括本數;“日(天)前”、“日(天)后”不包括當日(天)。按照日、月、

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該

期間應于下一個工作日終止。

1.1.5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4修改為:

暫列金額: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

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

費用。

1.1.6其他(增加以下條款):

1.1.6.2工程竣工驗收簽證書:即通用合同條款中的“工程接收證書”。

1.1.6.3重大設計變更、簽證:重大設計變更指改變了初步設計審定的設計解決方案、主要設

備選型、工程規模、建設標準等原則意見,或單項設計變更投資變化超過20萬元的設計變

更;重大簽證是指單項簽證投資增減額超過10萬元的簽證。

1.164一般設計變更、簽證:指重大設計變更、簽證以外的設計變更、簽證。

1.1.6.5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按規定對工程進行的質量監督活動。

1.1.6.6竣工驗收:指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中規定的工程本次項目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

行的驗收。

1.1.6.7國家驗收: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規程和政策要求,針對發包人全面組

織實施的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

1.1.6.8索賠:指合同一方根據合同約定向另一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1.6.9元或¥:指合同中作為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

1.1.6.10專業分包: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體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

等級的專業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1.1.6.11勞務分包:指施工承包商或專業分包商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

資質等級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1.1.6.12主體工程:桿塔組立、架線(電纜敷設)和附件安裝。

1.2語言文字

修改為: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雙方可對有關相關技術規范、標準、圖

紙等約定允許使用其他語言,但其合適的內容如果與合同中的中文含義不一致時,以中文為

準。

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修改為:

下列文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紀要、協議等文件;

(2)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

(3)中標通知書;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

(10)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解釋合同文

件的優先順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順序為準。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合適

的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承包人承諾除偏離表釋明外已完全響應發包人招標文

件,若發生投標文本與招標文本不一致的,則發包人有權選擇以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并根據其性

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修改為:

圖紙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提供給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數量時,增加費

用自理。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可能拖延或影響工程進度或計劃時,承包人應提前

14天通知監理人并抄報發包人。通知應包括所需圖紙的明細、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

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影響工程等的詳細說明。

在任何情況下,因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供圖紙,可能造成計劃延誤或費用增加時,承包人應盡

可能采取措施,對工程安排作出適當調整,消除計劃延誤和費用增加的可能性,盡量避免向

發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監理人應協助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

發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提交時間:滿足工程進度要求。

提交數量:8套(其中1套作為施工竣工草圖的使用)。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向監理人報送資料:

資料名稱:人員資質、施工解決方案、隱蔽驗評等資料(按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要求)。

報送時間:按國家重大建設本次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國家電網公司電網建設

本次項目檔案管理管控相關規定等執行。

報送數量:按國家重大建設本次項目文件歸檔要求與檔案整理規范、國家電網公司電網建設

本次項目檔案管理管控相關規定等執行。

監理人應收到承包人報送的資料后7天內作出批復。

1.6.3圖紙的修改

監理人應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開始3天前向承包人簽發圖紙修改圖;如遇緊急情況,

監理人應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1天簽發設計院的修改通知單給承包人。如承包人

按修改通知單和原有圖紙可以施工的,承包人應本著積極合作和諒解的態度先行施工,監理

人須在修改通知單發出后的14天內簽發正式的修改圖紙。

1.6.4圖紙的錯誤

修改為: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圖紙、資料或詳圖負責0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或詳圖不正確,導致

需要對工程進行修改時,如修改涉及到工期與費用或兩者之一,按索賠事件處理或國家電網

公司設計變更相關管理管控規定處理。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后,應及時認真審查,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

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

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

通知后,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承包人明知發包人提供的設計

圖紙、指令存在相關問題或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相關問題,而沒有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并繼

續施工的,視為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1.6.6補充圖紙和指令(增加):

監理人有權在經發包人同意后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的進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

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

1.11標題修改為知識產權(增加以下條款):

1.11.4除承包人的專利相關技術外,所有有關本工程的照片、錄像、圖紙、相關技術資料

的所有權及涉及的知識產權均為發包人所有,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廣告、宣傳

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1.5發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本本次項目全部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設計、圖紙、圖

表、數據等基礎資料的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歸發包人所有。

1.11.6承包人承諾在本本次項目下所提供給發包人的全部文件資料以及工藝相關技術不存

在任何權利瑕疵,承包人應保證發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權索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如果任何第三方向發包人提起侵權索賠,承包人應負責與之進行交涉,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

切責任。

1.11.7履行本合同中,發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相關技術成果和知識

產權,歸發包人單獨所有。

1.11.8承包人利用發包人提供的相關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相關技術成果和知

識產權,歸發包人單獨所有。

1.11.9上述知識產權及相關權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專利申請權、版權(著作權)、研究成果

署名權、獎項申報申請權、獲得報酬權、非專利相關技術所有權、商譽等。

1.11.10沒有發包人的預先批準,承包人不應向任何商業或相關技術雜志發表或披露與合同

或工程有關的任何資料。該預先批準不應無理撤回。已批準的文章、照片和類似材料的出版

應通知發包人。

1.11.11承包人不應在施工場地或其施工設備上展出或允許他人展出任何貿易或商業廣告;

承包人在施工場地上張貼任何通知應先征得發包人的批準。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或監理人的

要求,立即撤除這些廣告和通知。

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增加以下條款):

1.12.3保修證書發出后,承包人應將所有發包人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和文件退還發包人,合

同另有約定時除外。

1.12.4承包人應將合同的所有細節作為保密資料對待,沒有得到發包人或監理人的事先批準,

不應以任何形式刊登或披露合同的任何部分。

1.12.5承包人應嚴格遵守國家電網公司和發包人有關保密制度,不將基建信息相關系統賬號、

密碼以及相關系統中本次項目過程信息透漏給無關人員,確保信息安全。

2.發包人義務

2.3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以下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

提供時間:開工前一周。

場地條件:滿足開工需要。

場地范圍:施工圖設計文件標明的范圍。

2.9提供開工條件(增加):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

2.9.1水、電、通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現場;

水、電、通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水:承包人自行解決。

電:承包人自行解決。

通訊:承包人自行解決。

2.9.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開通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之間的通道;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之間通道的開通時間、起止地點和要求:

線路工程:承包人自行解決。

2.9.3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

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開工前7天內在施工現場提供。

2.9.4辦理應由發包人負責的相關證件、批件;

應由發包人辦理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開工前發包人提供本次項目核準文件(含支持性文件)。

2.9.5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及交驗;

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發包人在承包人進場后7天內,通過監理向承包人提供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位置及書面資料。

承包人須在監理現場要求的期限內完成施工控制網的測設,并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監理審批。

2.9.6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根據工程進展,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由業主本次項目部組織在現場進行。

2.9.7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地下管線和古樹林木等的保護要求:

承包人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護,對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承包

人負擔。

3.監理人

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利

3.1.1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約定的或附隨的權利。監理人行使以下職責需要取得發包人明確

的批準:

(1)作出對工程質量、進度有影響的處理決定;

(2)作出有悖于設計原則的決定;

(3)事件處理結果對工程建成后的運行有影響時;

(4)事件處理結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資或延長工期時;

(5)發生增減合同價格或增減工期時;

(6)處理重大設計變更(簽證)時;

(7)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時;

(8)事件處理結果對發包人履行合同有較大影響時;

(9)暫列金額的使用;

(10)其他:無。

如果發生緊急情況,監理人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的財產或從發包人的權

益需立即采取行動時,監理人可直接發布處理這種危急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

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人的命令竭盡全力處理危急狀況,并減輕影響。盡管監理人的上述命

令未事先征得發包人的批準,承包人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對于因此引起的費用,由監理

人主持研究分清責任,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確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費用的承擔人,并通

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在結算時處理。

3.1.4(增加):

監理人應履行以下各項職責:

(1)對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檢查、監督;

(2)對工程建設安全、質量檢查和驗收、安全、工期、合同結算、施工組織等的簽字認可

或不認可及有關指令的發出;

(3)工程量增減的審核;

(4)施工圖設計質量、工期的審核;

(5)設計變更(簽證)的審核;

(6)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和現場投入審核;

(7)施工分包計劃和隊伍人員進場審核;

(8)施工安全風險作業識別、評估及控制措施審核,三級及以上風險作業制定監理控制措

施;

(9)監理人還應履行的其他職責約定如下:

對工程建設全過程實施安全、質量、進度、投資控制,進行合同、信息管理管控,協調各有

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3.3監理人員

3.3.1(補充):

總監理工程師進行上述授權或撤銷授權均應為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發包人和承包人收到這

一授權或撤銷授權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5(增力口):

監理人或總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助理人員,協助總監理工程師履行合同約定的職

責。監理人或總監理工程師應將這些助理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員無

權向承包人發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職責所必須發出的,且因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令

是取得總監理工程師事先授權或事后確認的。

3.4監理人的指示

3.4.6(增力口):

由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監理人認為有必要先以口頭形式

發出指示的,承包人亦應先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示執行前或執行后,監理人均應發

出對這一口頭指示的書面確認。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本條款增加:

承包人輸變電工程施工本次項目部的設置、本次項目管理管控、安全管理管控、質量管理管

控、造價管理管控、相關技術管理管控等應嚴格執行《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本次項

目部標準化管理管控手冊》。

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補充)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的工作合適的內容為:

(1)全部承包本次項目工程施工、驗收、移交、保修等。

(2)辦理各種施工、本次項目報建等手續,繳納相應稅費及承擔工作協調的費用(本次項

目報建相關規費由發包人承擔);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檢查、交叉互查、工程驗收、環保、水

保、勞動衛生、安全、檔案等專項驗收的自驗和配合工作;配合達標投產、國家電網公司及

國家優質工程創建、工程后評估等各項工作。

(3)負責竣工資料(含電子版)、聲像資料的收集、整理、組卷、歸檔與移交。

(4)保修期內的保修工作。

(5)配合國網信息化管理管控相關系統進行相關數據錄入工作,使用基建管理管控信息相

關系統進行工程管理管控及相關數據錄入工作,使用檔案相關系統上線掛接模塊進行竣工資

料移交。

(6)在工程建設期間施工本次項目部需設置一名專職協調人員,負責協助業主本次項目部

做好協調工作。

(7)線路工程:

①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圍為本標段(標包)對應的所有工作量并按規定辦理各種施工手續。

②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合適的內容為上述工程范圍內的如下工作:

a.全部本體線路復測、基礎開挖和澆筑、余土外運、發包人供應的材料的驗收、現場材料的

保管和運輸、鐵塔組立、絕緣子和金具安裝、架線、線路參數測試、完成新建桿塔標志牌、

警示牌、相序牌的安裝,工程相關試驗、檢測工作,架空地線復合光纜(OPGW)的測試及

接續工作、工程檔案及資料移交、工程竣工和保修;

b.提供施工所需所有施工機具、人力及其他施工資源;

c.對發包人供應的材料進行保管和進場驗收;

d.負責發包人供應的材料運輸至承包人中心材料站的質量交接驗收工作;

e.負責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在指定交貨地點的場地(港口、車站或至各標段(標包)中心材

料站等)協調及臨時場地租賃、裝卸,并負責運輸至施工現場或材料站及進行現場保管;

f.發包人供應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的采購、運輸、保管;

g.為保證施工安全、質量、進度所采取的各種措施,以及為保證正常施工進行的各種協調

工作;

h.線路塔基永久占(征)用地(僅110千伏及以下線路工程)、跨越高壓線、高速公路、

鐵路等申請、手續辦理及協調工作、零星和成片樹木砍伐賠償(含施工道路、索道砍樹)、

青苗賠償、施工臨時占地及復耕、修橋筑路、牽張場地賠償、各級通信干擾處理等,以及為

了正常施工所需辦理的手續、向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單位轉交拆遷賠償等必要的原始資料

和憑證;

i.承包人進場后應對線路走廊和工程本體進行看護和移交前的維護,并確保其在啟動驗收

前滿足設計及基建驗收相關規程要求;

j.配合中間驗收、竣工預驗收、竣工驗收、相關系統調試、啟動驗收、保證線路暢通。

(8)完成合同文件規定的其他工作。

4.1.8為他人提供方便(補充):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以下人員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

供可能的條件:

(1)發包人所雇傭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3)在施工場地上或施工場地附近實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發包人可能雇傭的任

何合法機構的工作人員,或實施發包人可能簽訂的與本工程或附屬工程的有關的任何其他合

同本次項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員。

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修改為:

工程竣工驗收簽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包括已辦理領用的工程材料、

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工程竣工驗收簽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

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1)承包人應對其將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裝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

直到這些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為止;

(2)若工程竣工驗收后暫時不能投產、移交的,承包人應負責工程的照管并承擔照管和修復

責任,確保工程(包括本體、防護設施和通道等各部分)處于規程規范允許的良好狀態;

(3)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且滿足合同約定的建設目標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

產時,由承包人負責免費保管,并承擔相應責任。保管期限按照下列約定,超過合同約定的

保管期限的,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保管費用;

承包人免費保管工程的期限為6個月。

超過免費保管期限的,發包人應按如下標準支付保管費用:

超過免費保管期限的,雙方另行商定保管費用。

(4)因發包人責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對工程良好狀態的影響,且承包人已及時向監理人匯

報并履行了照管責任的,承包人不承擔責任。

4.1.10其他義務(補充):

4.1.10.1按要求規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費。本次項目提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立足滿足工程現

場安全防護和環境改善需要,優先用于保證工程建設過程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所需的支

出,承包人及施工本次項目部要制定安全文明施工費使用計劃和實施需要,按照合理、合規

配備原則,經監理本次項目部審核、業主本次項目部批準后,嚴格按上報計劃實施。承包人

要及時向施工本次項目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并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對達不到安全標準

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不足的工程本次項目,施工企業應補充資金,滿足安全標準化要

求,超出部分從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4.1.10.2上報工程管理管控信息

承包人應配備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員和滿足基建信息化應用的相關辦公設備,按照

發包人要求將工程現場有關管理管控信息準確、及時錄入基建管理管控信息相關系統。

(1)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發包人提出的基建信息化管理管控有關的規章制度、管理

管控辦法和工作要求,保證相關系統應用和數據存儲安全可靠。

(2)承包人應做好發包人要求的信息相關系統的應用工作,及時、完整、準確的將相關信

息錄入發包人要求的信息相關系統中,并承擔因數據錯誤、丟失、不安全造成的后果。

(3)承包人應建立以本次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工程現場信息化工作責任制。本次項目

承包范圍內所有參建人員均應納入本次項目信息化管理管控網絡;制訂各級人員的信息化職

責,建立和健全信息化應用保障體系;應指派一位常駐工地的專職或兼職信息化管理管控員。

(4)承包人負責經常性的開展內部信息化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的檢查工作,每月至少

開展一次對本次項目現場信息化工作的全面監督檢查,并將當月的信息化工作開展情況報發

包人、監理本次項目部備案。

(5)承包人應參加由發包人、監理人組織的信息化檢查工作。若施工現場出現信息化異常

情況和重大相關問題,發包人、監理人將向承包人發送信息化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6)在日常工程建設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發包人要求準確、及時、完整地在信息相關系統

中完成本次項目管理管控工作,每一條扣1000元。發生被國網公司、省公司考核的信息事

項扣除信息化應用考核金的10%?30%。

4.1.10.3保持施工場地整潔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場地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并應將任何承

包人的裝備和多余材料儲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時拆除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并從現場運走

任何廢料、垃圾。

4.1.10.4竣工時清理施工場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工程竣工驗收簽證書后,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工程竣工驗收簽證書

的施工場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

移走,并使這部分工程及施工場地保持清潔,使監理人滿意。在缺陷責任期結束之前,承包

人有權為完成缺陷責任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施工場

地發包人指定的位置。

4.1.10.5避免對交通的干擾

在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過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于發包人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產生

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并保障發包人免于承擔應由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一切索賠。

4.1.10.6避免損壞道路

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施工場地連接或通往施工場地的道路、橋梁、堤防等

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損壞。尤其應適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

和分配運載重量,避免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裝備或臨時工程而對這類道路和橋梁

造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4.1.10.7提供便利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書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費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擔:

(1)向發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2)允許發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場地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裝備;

(3)向發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其他便利。

4.1.10.8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構成材料或設備發生損失或損壞,承包

人應彌補此類損失和損壞,使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項要求,達到監理人滿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應負責彌補履行試運行及保修期義務過程中工程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

損失或損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約定的任何一種責任或是幾種責任綜合作用而引起,但無論由

幾種責任引起,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要求加以彌補。如彌補涉及工期與費用或兩者之一,

按導致損失或損害的責任種類及所占比例處理。

(1)因承包人違約導致工程損失或損害的,稱為承包人的責任;

(2)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工程損失或損害的,稱為發包人的責任;

(3)既非因承包人違約、亦非因發包人違約導致工程損失或損害的,稱為第三種責任。第

三種責任主要為不可抗力。外界人為對工程的破壞、偷盜及類似性質的外界影響,不屬于不

可抗力或第三種責任。

4.1.10.9發現錯誤并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相關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

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監理人,并將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設投資浪費或影響工

程建設順利實施的因素及時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監理人和發包人應及時處理此種通知。

在施工過程中,因承包人發現設計相關問題但未及時報告而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失

費用的25%。

4.1.10.10提出合理化建議

承包人對工程設計、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從而降低工程造價或避免造成損失的,

經監理人審查報發包人確認后,發包人可根據情況酌情給予承包人獎勵。

4.1.10.11及時支付勞務費或工資

承包人應當按時、足額發放勞務費或工資,不得拖欠。發包人有權監督勞務費或工資發放情

況,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負責的工程出現拖欠工資糾紛,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整

改,并從履約保證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用于糾紛處理。

4.1.10.12承包人需要按照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承包商資信及調試單位資

格管理管控相關規定,完成資信評價相關系統信息錄入,支持材料提報等配合工作,確保信

息準確、真實。

4.2履約擔保

修改為:

4.2.1為適當履行合同,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該履約擔保應為

中國注冊的具有擔保經營業務資格的銀行開具的履約保函,數額按照下列約定。承包人向發

包人提供銀行履約保函時,應通知監理人。銀行保函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格

式。因執行本條款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按以下時間、數額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

(1)時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

(2)數額:簽約合同價的5%。

4.2.2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補全部缺陷。發包人在根據有關條

款發出保修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提出索賠,并應在發出上述證書后的28天內將履

約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4.2.3任何情況下,在發包人準備從履約擔保中獲取索賠之前,皆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

索賠性質和導致索賠的原因。

4.2.4根據合同文件中約定,承包人就被擔保的債權既有承包人提供保證金和(或)保留金

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人保證擔保(銀行擔保函)的,承包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合同

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發包人既可就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

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受擔保次序的限制和影響。

4.3分包

4.3.1(補充):

承包人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按照國家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允許范圍進行分包。承包人的

分包應嚴格執行投標文件中承諾及下列約定。

承包人的分包應遵守國家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控相關規定、國家電網公司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管控相關規定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相關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工程建設全過程,執行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管控相關規定以及國家

電網公司現行相關規定要求,承包人可實施工程分包許可范圍,在開工前必須先提出具體分

包本次項目,在施工前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建設工程安全分包協議范本與分包商簽訂安全協議。

(2)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管理管控單位負責審查承包人有關分包情況,負責審查分包本

次項目負責人資質情況,對承包人的工程分包出具評價意見。

4.3.2修改為: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專業分包給第三人。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專業分包給第三人。除勞務分包外,下列工程不得

專業分包:

組塔、架線和附件安裝。

承包人應嚴格執行投標文件承諾的施工分包計劃(見附件3),承包人擬對分包計劃外的工

程開展施工分包時,須經發包人同意,否則,承包人不得實施分包。

4.3.3分包人資格相關能力應符合以下要求:

專業分包商的資質要求:

專業分包商應具有國家住建部及所屬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委派的本次項目經理(負責人)

具有相應資格和同類工程的施工業績。其中:

(1)50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一般土建工程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或

同類工程的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2)送電線路基礎工程具有地基與基礎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

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3)爆破施工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

勞務分包商的資質要求:

(1)參與土建(含線路基礎)工程應具有相應的國家及所屬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類企業資

質或相應的勞務資質;

(2)參與50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安裝施工應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或送變電工程專

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3)參與其他輸變電工程安裝施工應具有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或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及以上資質或者相應的勞務資質。

其他要求:

從事輸變電工程安裝作業的分包商須同時取得國家電力監管部門頒發的《承裝(修、試)電

力設施許可證》相應的許可資質。

4.3.4修改為:

按合同約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專業分包合同中應

加入與本合同相同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的條款。

4.3.6(增加):

除合同已有約定外,承包人進行分包須遵循以下約定:

(1)承包人按投標文件計劃開展分包的,應在施工策劃階段向監理人書面提出關于全部擬

分包合適的內容和類別的分包計劃,經監理人審核同意后報發包人批準。相關分包隊伍進場

前,施工本次項目部要提交具體分包申請,經監理人審核,報發包人批準后,報本次項目承

包人,開展分包人選擇。

(2)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分包工程范圍、分包類別以及發包人批準的分包計劃,確

定分包商,簽訂書面分包合同和安全協議。分包合同必須滿足履行本合同下承包商義務的要

求,明確分包性質,分包人進場作業主要人員,工程款、勞務費的支付辦法,合同雙方在工

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作業人員培訓、工資發放、施工現場應急處置、信息報送等方面

的責任和義務。分包合同應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備案。

(3)承包人須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工程建設滿足合同要求,安全

處于受控狀態。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下的質量、安全等責任以簽訂分包合同、安全協議等方

式轉移給分包商。

(4)國家電網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管控規定中明確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超過一定

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要臨時設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業、危險作業本

次項目以及需要施工本次項目部經理簽發安全施工作業票的作業本次項目等具有危險性大、

專業性強的勞務分包作業,承包人必須進行監督、指導,不得由勞務分包商獨立進行。在合

同履行期內,國家電網公司管理管控基建安全規定發生變化,以新的為準。

4.3.7分包管理管控(增加):

(1)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承包人、分包商雙方的安全施工責任,強化分包商的責任意識。

承包人應加強對分包商施工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管控,抓好施工安全、質量工作。危險性較大

的作業,承包人應事先進行安全相關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相關技術

措施、安全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

(2)承包人對勞務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等負責。勞務分包商的施工班組負責人、

相關技術員、安全監督員等關鍵崗位必須由承包人人員擔任。施工解決方案(措施)等相關

技術文件必須由承包人負責編制,并嚴格執行施工解決方案(措施)編制、審核、批準和交

底的程序,相關技術交底要求全員參加并履行簽字手續。勞務分包商應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揮

和管理管控下進行施工作業。

(3)承包人應根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資質、入場人員、施工機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等進

行嚴格審查,審查合格后報監理人驗證,監理人復核驗證通過后報發包人批準、備案。嚴禁

不合格機械、設備、用具等流入施工現場。勞務分包中勞務人員的安全用具由承包人提供。

(4)承包人應建立健全對工程分包、勞務分包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在工程開工前應對

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和考試,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安

全教育和考試,確保每個從業人員均具有保障作業安全和工程質量的基本素質和技能。

(5)承包人應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隊伍按照正規施工班組進行管理管控,開展日常的安

全質量教育和活動,并健全班組各種管理管控臺帳。

(6)承包人必須依據國家規定,為從事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以合同

形式約定分包商辦理;承包人應確保分包商與進場施工的每一位分包商人員簽有書面勞動合

同并報發包人備案,嚴禁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分包商人員進場作業。

(7)承包人應及時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監督分包商及時向其員工支付工資。

(8)其他:承包人對勞務分包商的管理管控措施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網建設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管控相關規定、國家電網公司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管控相關規定及國家電網公司其他相

關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①施工承包商必須將勞務分包人員納入施工班組、實行與本單位員工“無差別”的安全管

理管控,建立勞務分包人員三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訓、意外傷害保險、員工體檢等信息

的勞務作業人員名冊。

②勞務分包作業所需的施工機械、起重設備由施工承包商配備,并安排有經驗、有證人員

負責操作。

③勞務分包人員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和勞務作業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機具和工具可

按合同約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勞務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對質量和強制性檢驗合格工作負

責,勞務分包商對使用維護負責,施工承包商負責監督管理管控。

④勞務分包作業的施工解決方案、作業指導書(含安全相關技術措施)等施工安全解決方

案和安全施工作業票必須由施工本次項目部負責,施工承包商負責在作業前對全體勞務分包

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相關技術交底。

⑤勞務分包人員在參與三級及以上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風險作業時,施工承包商應指派

本單位責任心強、相關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現場施工班組負責人、相關技術員和

安全員,對作業組織、工器具配置、現場布置和人員操作進行統一組織指揮和有效監督。

⑥禁止勞務分包人員在沒有施工承包商組織、指揮及帶領的情況下獨立承擔拆除工程、±

石方爆破、設備材料吊裝、高處作業、臨近帶電體作業,大型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

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與腳手架(跨越架)搭設、大體積混凝土澆筑、鋼

結構吊裝、鐵塔組立、導線展放等施工作業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建設管理管控單位明確

的其它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

⑦勞務分包人員參與的其它施工作業,施工班組的關鍵崗位(現場負責人、現場指揮、安

全監護)原則上應為施工承包商人員,由勞務分包商人員擔任時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公司級)

培訓發證,并由監理本次項目部審核認可后持證上崗。

4.3.8違約分包的處理(增加):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發包人有權采取以下(但不限于)處理措施:

(1)責令分包商停工或退出工程現場,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責令承包人改進或停工整頓,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要求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在工程評價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評價考核為后續施工招標評標的評價指標之一);

(5)其他處理措施:。

4.5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

4.5.5(增加):

根據注冊建造師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必須是與承包人簽訂有

勞動合同且具有下列約定資質和施工管理管控經驗的本單位職工。

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必須滿足以下第項資格要求:

(1)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

(2)具有二級注冊建造師資格。

承包人本次項目經理必須具備以下施工管理管控經驗:

具有同等及以上電壓等級輸變電工程或類似工程管理管控經驗。

4.6承包人人員的管理管控

4.6.2(2)修改為:

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并熟練使用發包人要求的信息相關系統的相關技術人員。

4.6.2(3)修改為:

具有相應崗位資格并熟練使用發包人要求的信息相關系統的各級管理管控人員。

4.6.5(增加):

承包人應與監理人共同制定施工場地規則,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施工

場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合適的內容:

(1)安全防衛;

(2)工程安全;

(3)施工場地出入管理管控制度;

(4)環境衛生;

(5)防火措施;

(6)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承包人及其人員應遵守施工場地規則。

4.8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4.8.3(補充):

承包人應與當地衛生部門協作,按其要求,在整個合同期間自始至終在營地住房區和施工場

地確保配有醫務人員、急救設備、備用品、病房及適用的救護服務,并且采取適當的安排以

預防傳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衛生條件。承包人應保持其職員和工人的安全、健康。

監理人可隨時指示承包人提供關于人員安全、健康的報告。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保護在施工場地所雇傭人員免受污染、病蟲害、老鼠、

野獸和其他生物的侵害,減少對健康的威脅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應向所雇傭

人員提供預防瘧疾、血吸蟲、“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適當的預防藥品,并采取措施防

止造成水源污染。承包人應遵守當地衛生部門一切有關規定,特別是安排經批準使用的殺蟲

劑對所有在建現場的房屋進行徹底噴灑,對這一處理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或根據監理人的指

示進行。承包人還應告誡、教育、培訓其職員和工人避免或減少上述各種危及健康的因素的

影響和擴散,并進行定期體檢,及時發現相關隱患。

4.8.7(增加):

承包人應自費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保證其雇傭人員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擔的工程及其負

責管理管控的范圍內所發生的設備、人身傷亡事故、交通事故、電網事故,其責任和由此發

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與安全相關的進一步約定見第9條和下列約定:

承包人應自費采取以下進一步的安全措施,以保證其職員與工人的安全:

為施工人員配置安全可靠的安全工器具,使用先進可靠的施工機械,按安全文明施工策劃要

求設置安全警示牌等現場安全警示設施。

4.8.8(增加):

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送交詳細的書面報表,報表中應列明承包人在施工場

地雇傭人員的人數及承包人的有關安全裝備。報表格式和提交時間由監理人預先規定。

4.8.9(增加):

承包人工程本次項目部至少應有一名勝任的專職安全員,施工隊每30人至少有一名兼職安

全員,在每個作業點應有一名及以上合格的值日安全員和監護,負責處理全體雇傭人員的安

全保護和事故防范等相關問題,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4.8.10(增加):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間發生任何違

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保護工程附近的人員或財產,使其免遭破

壞。

4.10承包人現場查勘

4.10.1(補充):

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

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

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

期。

410.2修改為:

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提交投標文件之前已調查和考察了施工場地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

的數據,并認為下列合適的內容已經滿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對成本及工期的考慮):

(1)工程類型和自然條件,包括地下情況;

(2)水文和氣候條件;

(3)工程范圍和性質,工程量以及為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

(4)進出施工場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關諸如可能對

其投標產生影響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的投標函及附錄應被視為是建立在上述由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調查

和考察的基礎之上的,且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4.11不利物質條件

4.11.1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無。

5.材料和工程設備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1.1(補充):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相關技術條件編制招標文件,

組織招標、簽訂并履行合同,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和指導。承包人應將自購材料和工程設備

采購計劃及采購合同副本提交監理人備案。

5.1.2承包人需報送監理人審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供貨人、數量及供貨時間

如下:

按《國家電網公司輸變電工程施工本次項目部標準化管理管控手冊》的標準模板報審。

5.1.3(補充):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包括勞力、電力、燃料、

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或設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監理人的選擇和要求,提

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

5.1.4(增加):

承包人所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

標準、施工驗收規范以及設計相關技術要求,承包人應對其質量負完全責任。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符合要求

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1.5(增加):

承包人在現場加工制作的預制件,必須首先征得監理人的同意,嚴格按圖加工制作,并應有

相應的材料檢驗合格的證明。

承包人選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摻加劑、鋼筋、破試塊等必須按規范規定抽樣,送至

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管理管控部門批準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送檢樣品必須由監理人鑒

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與送檢樣品必須一致。

承包人采購的水泥必須由經過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的生產廠家生產,承包人應按施工驗收規

范的要求制定水泥的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等管理管控辦法,在工程中實施。必要時,發

包人和監理人有權到承包人選定的供貨廠檢查材料質量。

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5.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

導地線、拉線、桿塔(不含插入角鋼)、絕緣子、金具、光纜及其配套金具、電纜及電纜附

件等。

注:甲供物資以招標工程量清單為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損耗量已按《電網工程建設預算

編制與計算規定(2013版)》配套定額損耗量供應,因承包人原因所增加的部分必須到原供

應廠家采購,費用自負,發包人負責協助協調。

5.2.3修改為:

發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在約定的時間

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沒有進行必要的檢驗

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視為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存在過錯,承包人應承擔相應

責任。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

5.2.6修改為: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

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同意延長工期和(或)增加費用。

5.5樣品費用(增加):

除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工程設備的樣品外,根據合同用于檢驗的其他樣品均由承包人自費

提供。

5.6檢驗費用(增加):

5.6.1在以下情況下合同約定所發生的相關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承擔檢驗費用;

(2)招標文件規定由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對檢驗費用進行報價。

5.6.2如果監理人要求的任何檢驗,未在合同中約定或未明確指明費用承擔人;或盡管約定

或指明,但是該檢驗既不在施工場地、也不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或設備的地點進行檢

驗,而檢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約定滿足監理人的要求,則有關的費

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根據第5.6.3項的約定辦理。

5.6.3未明確約定或指明的檢驗費用

監理人應在與發包人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確定第5.6.2項所述檢驗費用的承擔人,第

5.6.2項已有約定的除外。

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6.1.1修改為:

承包人應按照投標文件中施工裝備配置響應及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

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

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準。

6.1.2修改為: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承包人

辦理申請及使用手續并先行承擔相應費用,此項費用待工程結算時由工程發包人統一結算處

理。

6.1.3(增加):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可以平穩運行發包人要求的信息相關系統的計算機、網絡設備(有線、無

線均可)、存儲介質等信息設備。開通因特網并具備良好的傳輸速度,網絡帶寬不低于1M,

滿足基建信息相關系統運行要求。

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所有施工設備或裝備均由承包人根據自身施工需要提供,發包人不提供任何有關的施工

設備。發包人、設計及監理的現場辦公場所,由承包人解決,費用計入投標報價中。

7.交通運輸

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

修改為: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

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

上述手續。

7.3場外交通(增加以下條款)

7.3.3承包人應自行取得在場外公共道路(含高速公路、鐵路等)上的特殊施工交通許可,

并承擔有關費用。

7.3.4承包人應加強作業人員(包括分包人員)進出施工現場的的交通安全管理管控,在分

包合同中明確使用合格的運輸工具、遵守交通法規等要求。

7.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7.5(補充):

承包人應保證發包人免受由于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發

包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盡可能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賠償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

的損失。

如果運輸或負運輸責任的第三人,對上述道路或橋梁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該損壞或

接到有權人提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通知監理人及發包人,并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

者支付賠償金,發包人不支付任何費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標題改為:

9.安全文明施工、保衛和環境保護

9.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

9.1.3:不適用。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修改為:

9.2安全文明施工

9.2.1承包人在現場應遵守并落實所有現行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要求。除非本

合同另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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