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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斯坦“非僑民所得稅”簡介烏茲別克斯坦“非僑民所得稅”相關法律條文主要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以下簡稱“烏國稅法”)中的第20條、80條、113條、155條、160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烏協定”)。一、烏國“非僑民所得稅”主要內容1.烏國稅法中“非僑民所得稅”主要內容非烏茲別克斯坦居民在任一連續12個月的周期內,在烏茲別克斯坦從事超過183自然天的經營活動并取得收入的,需要在烏茲別克斯坦注冊“常設機構”,并在烏茲別克斯坦繳納非僑民所得稅。如果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從事的經營活動未超過183天,且如果非烏居民所在國與烏茲別克斯坦政府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并提交了所在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則該非烏居民僅需在所在國繳納所得稅而不必在烏茲別克斯坦繳納非僑民所得稅;如在此情況下未能提交所在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則需由支付方代扣代繳非僑民所得稅。2.中烏協定中“非僑民所得稅”主要內容在烏茲別克斯坦從事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且持續時間大于12個月的中國居民,需要在烏茲別克斯坦設立“常設機構”,并在烏茲別克斯坦繳納非僑民所得稅。二、相關法規解讀1.“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指的是“場所”,非烏居民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大于183天(按照中烏協定,工程項目大于12個月),即認定為“常設機構”;不滿足要求的不是“常設機構”。“常設機構”的財務地位等同于一般企業,按一般企業的要求繳稅。申請方可以選擇登記多個“常設機構”,每個“常設機構”對應一個稅號。一般情況下“常設機構”主要指向的是工程、服務事項,不涉及進口采購(在烏國境內長期持續的境內貿易行為也被認定為“常設機構”)。認定為“常設機構”后,必須在工程、服務開始183天內在烏國稅務機構登記。如未在規定時間內登記,則烏國稅務機構可以要求支付方暫停其支付、直接代扣代繳應繳稅額,并在非烏居民晚注冊“常設機構”時對其進行處罰,處罰金額按照稅法第113條規定執行。不符合“常設機構”定義的,不用注冊。中國居民不需在烏茲別克斯坦注冊“常設機構”的情況如下:按照中烏協定規定,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小于12個月的;按照烏國稅法規定,其他經營活動持續時間小于183天的,均不屬于“常設機構”的概念,因此不用注冊登記,其結果有兩種:提交公證認證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在烏國免繳稅款;如不能提交證明,則將以收入為基數由支付方代扣代繳“非僑民所得稅”。2.繳稅主體烏國“非僑民所得稅”的繳稅主體是在烏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并取得收入的非烏居民,繳稅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按烏國稅法規定在烏國稅務機構登記注冊“常設機構”,通過“常設機構”繳納;如未注冊“常設機構”,則由烏國境內具有稅務地位的支付方代扣代繳。3.“非僑民所得稅”金額及計算方式非烏居民應繳納的“非僑民所得稅”金額=應稅所得額x稅率。通過“常設機構”繳納“非僑民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指的是從事該服務取得的利潤,即以其利潤額為基數向烏國稅務機構繳稅。此時,“稅率”為利潤稅率和股息稅率的“綜合稅率”,其中利潤稅率為7.5%,股息稅率為10%,股息稅在扣除利潤稅后計算,計算可得“綜合稅率”為16.75%。烏茲別克斯坦規定最低利潤率為10%,低于10%將按10%計算繳稅額。正常情況下利潤率一般都在10%-20%之間,這種情況下“非僑民所得稅”的稅額約占合同總價的2%-3%。未注冊“常設機構”而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的,“應稅所得額”指的是非烏居民從事該項服務、工程所取得的總收入。此時按照服務內容不同分為三種不同“稅率”:股息、利息、保險費、共保和再保險稅率為10%;國際通信,國際運輸服務稅率為6%;其他稅率為20%(絕大多數的工程、服務適用于此稅率)。根據實際經驗來看,大多數的服務都屬于20%稅率的范疇。烏茲別克斯坦“非僑民所得稅”實踐中的風險一、信息不對稱風險1.不知情報價未計算“非僑民所得稅”——“非僑民所得稅”一旦發生,所有相關稅費將直接成為服務商的損失。未在規定時限內注冊“常設機構”——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買方提醒的情況下知道了“非僑民所得稅”政策,但是未在服務開始183天內注冊“常設機構”,晚注冊甚至不注冊,被按照烏國稅法規定進行處罰,或在繳納罰金后被準予注冊“常設機構”,或因未注冊“常設機構”而被買方按照收入額的20%扣除后代為繳納“非僑民所得稅”。未按時提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服務執行期限如果未超過183天,服務商可以在提交進度款發票前提交經公證認證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用以申請免繳“非僑民所得稅”。服務商由于不知道這個政策,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該證明造成買方按照應支付額的20%代扣代繳“非僑民所得稅”。不知道抵稅政策——在烏茲別克斯坦繳納的非僑民所得稅可以在本國抵扣所得稅,拿著烏茲別克斯坦的繳稅證明回國后按規定辦理即可。不知道這個政策就會雙重繳稅,產生不必要的額外損失。2.概念不清繳稅主體不清——有些烏國境外服務商的工作分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和境外兩部分,在烏國境內部分的工作有可能完全由另一境外分包商執行,在此情況下,部分服務商認為只需由該分包商在烏國境內注冊“常設機構”即可,而無需該服務商再注冊“常設機構”,結果造成該服務商未按時注冊“常設機構”而引起稅務損失。實際上合同的簽署主體是該服務商,即使烏國境內服務由分包商完成,但對于買方來說仍然是該服務商為買方提供的服務,因此這種情況下服務商和分包商均需在烏國境內注冊“常設機構”。繳稅標準不清——按照烏國稅法規定,在烏國境內的服務需要繳納“非僑民所得稅”,在烏國境外的服務部分不需要繳納;根據所從事的服務不同,稅率分6%、10%、20%三種;注冊“常設機構”的情況下繳稅基數為利潤,未注冊的情況下繳稅基數為收入額。部分服務商不知道這三個規定,有的未區分烏國境內外兩部分工作,按照全額進行考慮,有的適用于低稅率但按照較高稅率報價,有的雖計劃注冊“常設機構”但卻按收入額的20%計算“非僑民所得稅”,結果因報價偏高造成投標失敗。二、合同簽署風險大多數中國公司往往會將主要精力放在技術層面,過于關注技術問題而忽略商務問題,突出表現在不認真審查合同文本,不關注合同中的潛在的稅務風險,尤其是潛在的“非僑民所得稅”風險。決策風險——比如忽視專家意見、屈從領導決定、人員專業水平不足等造成決策風險,而帶來“非僑民所得稅”風險。道德風險——比如管理人員責任心差,雖然了解“非僑民所得稅”但是在合同簽署時未予重視合同條款,盲目草率簽署合同,造成潛在風險。未關注合同延期對“非僑民稅”的影響——比如有些工作按正常計劃可以在183天內完成,但在合同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可能會造成延誤并引發“非僑民所得稅”問題,如果忽視該合同內容就可能帶來稅務風險。三、來自買方的風險1.信息披露不詳盡有些買方故意在詢價、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對“非僑民所得稅”問題在不起眼的地方進行描述,且描述十分籠統或模糊,服務商如果不注意就不能發現,即時發現如果對該問題不熟悉的話也容易忽視。2.支付風險按照烏茲別克斯坦相關規定,在烏國境內提供服務的非烏居民是否滿足免予繳納“非僑民所得稅”的審查權在支付方的總會計師,如果總會計師給出錯誤的結論并在之后的審計中被查出來的話,該總會計師將會被問責。降低“非僑民所得稅”風險的建議一、充分做好研究工作,實現信息的對稱性首先,應提高思想認識,把“非僑民所得稅”作為一項重點問題來抓。其次,應通過各種渠道對“非僑民所得稅”問題進行研究,比如通過咨詢烏國當地法律、稅務顧問,研讀烏茲別克斯坦稅法,研究其他公司案例等,理論聯系實際,充分掌握烏國稅法中對非烏居民企業的要求,實現信息的對稱性,為報價、合同簽署、稅務籌劃等工作做好準備。二、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合理的報價策略對于烏茲別克斯坦總統令或內閣令明確規定免繳“非僑民所得稅”的項目,應提前落實清楚免稅期限,并根據自身服務時間進行合理報價。1.符合免稅條件應清楚地表明報價是基于免稅的前提做出的,如因買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長而需要在烏國繳納“非僑民所得稅”則合同價格將按實際繳納金額相應上調,且在這種情況發生前,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上調合同價格。如果服務商十分清楚買方對免稅將會設置重重障礙,則報價中應包含“非僑民所得稅”,且“非僑民所得稅”應按稅法規定的最大值進行計算,同時表明服務商將按烏國稅法規定提交支持文件申請免稅,如免稅成功,則合同價格可以相應下調。2.不符合免稅條件應按照在烏茲別克斯坦注冊“常設機構”考慮報價。采購項目包含服務和物資。如果物資價格遠高于服務價格,可以考慮將服務價格包含在物資價格之中,并表明免費提供若干天的服務。這種情況下實際上就是把服務合同變為了純粹的采購合同,因服務免費,相當于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提供的服務取得的收入是零,因此不必繳納“非僑民所得稅”。如果服務價格與物資價格相差不多,則應按照分別簽署服務和物資銷售兩個合同進行報價。這種情況下不但可以少繳“非僑民所得稅”,而且可以節省服務增值稅,因為在烏茲別克斯坦,如果服務合同中包含物資供應,將按照該合同總額繳納服務增值稅,而不是只按服務部分的金額繳納服務增值稅。按兩個合同包進行報價就可以避免物資供應部分繳納服務增值稅了。如果清楚這個情況,就可以盡可能地壓低報價,從而有可能在報價中取得優勢。如果服務價格遠高于物資價格,且物資價格特別低的情況下,合同分立就不是十分必要了,正常報價即可。三、嚴格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如果在烏茲別克斯坦境內從事的經營活動超過183天或者建筑工程超過12個月,應在合同簽署之時就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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