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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國家標準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21年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工作安排,由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負責組織起草國家標準《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項目

編號為:20213201-T-469,按照當前標準工作安排,計劃定于2022年完成。

本標準由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70)提出并歸口。

二、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公共信用信息是依法行使公共職能的部門履職過程產生的有關各類主體的

信用信息,依法行使公共職能的部門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依法行使公共

管理(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化是公共信

用信息共享和系統集成的前提。公共信用信息報告能夠記錄信用主體公共信用信

息,反映信用主體公共信用狀況,是獲取和了解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方式。當前,

針對實際使用中,各地區、各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五花八門”,形式和分類

多樣,給社會公眾查詢報告帶來不便等問題。根據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

綱要(2014—2020年)》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總體規劃要求,該標準統

一了各地方和部門對外發布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是落實《國務

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

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

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

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

以及《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公共信

用信息的納入范圍以及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點領域。

1

因此,研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標準,對于加強報告查詢結果的規范

化、提高報告內容的質量和可讀性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為進一步規范公共信用信

息報告,推動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應用提供標準化技術支撐。

三、名稱和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編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基本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容以

及編排格式等方面的指導。

本文件適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活動,其他相關活動可參考使用。

四、編制原則和依據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國家標準主要遵循以下原則和依據:

1、科學性原則

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

草規則》的要求和規定編寫本標準內容。同時,參考GB/T20000.1《標準化工

作指南》、《服務標準化工作指南》、《標準編寫規則第7部分:指南標準》等相

關標準化文件資料,力求使信用標準化工作符合客觀規律,遵循科學性原則。

2、系統性原則

本標準遵循體系化的原則,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總體架構》確定的框架

基礎,與現行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則》等公共信用標準內容相互協調一致,

成龍配套,系統、全面的對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編制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

容以及編排格式等做了統一的規范。

3、適用性原則

本標準的制定,按照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力求使信用標準化工作適

合工作實際和業務需求,也充分考慮了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相關方的需求以及建

議,確保了標準的價值以及實用性。

五、標準主要研制過程

2

本標準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召開了多次研討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參與

標準研討的專家多來自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市場監管等研究領域,還包括來自

企業、政府、評價機構的代表,通過對標準內容的反復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

的國家標準文本。主要起草過程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成立起草組

本標準的起草受到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接到本標準研制任務后,起草單位

充分吸收了來自信用管理、信息管理、公共信用、市場監管等不同專業領域有能

力、經驗和研究工作基礎的專家、學者、企業代表等,于2021年8月成立了標

準起草工作組負責本項標準編制的全面工作,包括資料收集、研討交流、標準編

制、組織征求專家意見及修訂等工作。

2.確立標準框架

起草組根據當前公共信用體系建設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現狀和實際需

求,按照國家對政府信息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標準定位、應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同時,通過開展多次

地方、行業等的座談會和調研工作,吸收和借鑒了來自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經過

認真分析和研討,確立了初步的標準框架。

3.形成標準草案

在標準框架確定的基礎上,起草組成員充分吸收已有的科研成果,以《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及國家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公共信用

信息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要求為依據和指導,經過反復推敲,多次召

開不同規模的標準研討會逐漸確定了本標準的主要內容,于2021年12月完成標

準草案。

4.形成征求意見稿

起草組在完成標準草案的基礎上,多次召開了不同規模、不同層次的標準研

討會,征詢了來自各方的專家、學者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標準進行了大量

研討,反復修改、完善和提升,對意見進行了匯總、整理和吸收完善,于2022

年3月形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

六、標準主要內容

3

1.適用范圍說明

本文件提供了編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基本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容以

及編排格式等方面的指導。

本文件適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活動,其他相關活動可參考使用。

2.主要內容說明

按信用主體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一般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

信息報告和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按應用場景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一般

分為公共查詢版、授權查詢版和自主查詢版。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組成一般包括:報告封面、概要部分、正文部分。

(1)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包括公開查詢版、授權查詢版和自主

查詢版。

公開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以當前有效的各類公共信用信息為主,向使用

方說明自身信用水平和狀況,適用各類外部應用場景。正文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登記信息、成員登記信息、企業年報

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海關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企業參保信息、住房公

積金繳存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重大項目與成果、獲獎信息、表

彰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監管及警示信息,如監管限制信息、聯合懲戒信息等;

g)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授權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經信用主體授權后,自愿提供給使用方。在公

開查詢版的基礎上,增加了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水電氣信息、納稅記

錄信息等信息。正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4

a)基本信息,如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登記信息、成員登記信息、企業年報

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海關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企業參保信息、住房公

積金繳存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重大項目與成果、獲獎信息、表

彰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監管及警示信息,如監管限制信息、聯合懲戒信息等;

g)其他信息,如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中小企業擔保信息、水電

氣信息、納稅記錄信息等;

h)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自主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僅供信用主體了解自身信用狀況和變化過程,

便于自身改善和提高信用水平。在授權查詢版的基礎上,增加了歷史信息、信用

評價結果信息、查詢記錄等。正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登記信息、成員登記信息、企業年報

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海關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企業參保信息、住房公

積金繳存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重大項目與成果、獲獎信息、表

彰信息;

c)資質及許可信息,包含歷史信息;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包含非公示期的歷史處

罰信息、已修復的處罰信息等);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監管及警示信息,如監管限制信息、聯合懲戒信息等;

g)其他信息,如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中小企業擔保信息、水電

氣信息、納稅記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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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i)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評價結果信息等;

j)查詢記錄,如查詢記錄、查詢次數等。

(2)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包括授權查詢版和自主查詢版。

授權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經信用主體授權后,自愿提供給使用方。正文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就業及社保信息、參保繳費記錄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各類獲獎信息、表彰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如特殊行業或崗位的職業準入信息等;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警示信息,如聯合懲戒信息等;

g)其他信息,如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水電氣信息、納稅記錄信

息等;

h)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自主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供信用主體了解自身信用狀況和變化過程,便

于自身改善和提高信用水平。在授權查詢版的基礎上,增加了歷史信息、查詢記

錄等。正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就業及社保信息、參保繳費記錄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各類獲獎信息、表彰信息、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如特殊行業或崗位的職業準入信息等;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警示信息,如聯合懲戒信息等;

g)其他信息,如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水電氣信息、納稅記錄信

息等;

6

h)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i)查詢記錄,如查詢記錄,查詢次數等。

七、標準內容技術經濟論證以及預期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標準研制過程中充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

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全國公共信用信

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以及《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

尤其是對其中明確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納入范圍以及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點領

域進行深入研究,以確保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編制不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

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時,根據不同的信用主體以及不同的應用場景,對公共

信用信息報告進行分類。標準的思路以及內容經過國家發改委公共信用信息中

心、典型地區相關部門的充分研討,并對可行性、適用性進行了充分論證。標準

的研制,是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

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探索建立全國

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的重要舉措,同時也對

于全國各地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運行機構依法依規編制、出具和展示公共信用信

息報告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

八、國家標準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或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屬于基礎性通用標準,建議本標準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發布。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無。

十、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

十一、采標情況(包括采用國際標準的形式、主要內容以及與國際同

7

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無。

十二、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參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8月7日2014年國務院令第654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2019-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等相關法律法規,并與其保持一致。

十三、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本標準發布實施后,應在全國范圍內依法行使公共職能的部門開展標準的宣

貫工作,以規范其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產生的各類信用信息。同時也應該對

全國各地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運行機構進行培訓宣貫,以便其按照全國公共信用

信息基礎目錄等相關文件依法依規編制、出具和展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各公共

信用信息報告編制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深刻理解并且領會本標準內涵以及外延,依

據本標準中提出的編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基本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容以

及編排格式,將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工作落到實處。

十四、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國家標準起草組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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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

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

編制說明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國家標準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21年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的工作安排,由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負責組織起草國家標準《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項目

編號為:20213201-T-469,按照當前標準工作安排,計劃定于2022年完成。

本標準由全國社會信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70)提出并歸口。

二、制定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公共信用信息是依法行使公共職能的部門履職過程產生的有關各類主體的

信用信息,依法行使公共職能的部門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依法行使公共

管理(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公共信用信息標準化是公共信

用信息共享和系統集成的前提。公共信用信息報告能夠記錄信用主體公共信用信

息,反映信用主體公共信用狀況,是獲取和了解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方式。當前,

針對實際使用中,各地區、各部門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五花八門”,形式和分類

多樣,給社會公眾查詢報告帶來不便等問題。根據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

綱要(2014—2020年)》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總體規劃要求,該標準統

一了各地方和部門對外發布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要求,是落實《國務

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

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探索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

推動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的重要舉措。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

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

以及《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公共信

用信息的納入范圍以及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點領域。

1

因此,研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標準,對于加強報告查詢結果的規范

化、提高報告內容的質量和可讀性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為進一步規范公共信用信

息報告,推動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應用提供標準化技術支撐。

三、名稱和范圍

本文件提供了編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基本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容以

及編排格式等方面的指導。

本文件適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活動,其他相關活動可參考使用。

四、編制原則和依據

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指南》國家標準主要遵循以下原則和依據:

1、科學性原則

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

草規則》的要求和規定編寫本標準內容。同時,參考GB/T20000.1《標準化工

作指南》、《服務標準化工作指南》、《標準編寫規則第7部分:指南標準》等相

關標準化文件資料,力求使信用標準化工作符合客觀規律,遵循科學性原則。

2、系統性原則

本標準遵循體系化的原則,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標準總體架構》確定的框架

基礎,與現行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通則》等公共信用標準內容相互協調一致,

成龍配套,系統、全面的對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編制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

容以及編排格式等做了統一的規范。

3、適用性原則

本標準的制定,按照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力求使信用標準化工作適

合工作實際和業務需求,也充分考慮了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相關方的需求以及建

議,確保了標準的價值以及實用性。

五、標準主要研制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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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召開了多次研討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參與

標準研討的專家多來自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市場監管等研究領域,還包括來自

企業、政府、評價機構的代表,通過對標準內容的反復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

的國家標準文本。主要起草過程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成立起草組

本標準的起草受到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接到本標準研制任務后,起草單位

充分吸收了來自信用管理、信息管理、公共信用、市場監管等不同專業領域有能

力、經驗和研究工作基礎的專家、學者、企業代表等,于2021年8月成立了標

準起草工作組負責本項標準編制的全面工作,包括資料收集、研討交流、標準編

制、組織征求專家意見及修訂等工作。

2.確立標準框架

起草組根據當前公共信用體系建設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現狀和實際需

求,按照國家對政府信息公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標準定位、應用對象和適用范圍。同時,通過開展多次

地方、行業等的座談會和調研工作,吸收和借鑒了來自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經過

認真分析和研討,確立了初步的標準框架。

3.形成標準草案

在標準框架確定的基礎上,起草組成員充分吸收已有的科研成果,以《社會

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以及國家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公共信用

信息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要求為依據和指導,經過反復推敲,多次召

開不同規模的標準研討會逐漸確定了本標準的主要內容,于2021年12月完成標

準草案。

4.形成征求意見稿

起草組在完成標準草案的基礎上,多次召開了不同規模、不同層次的標準研

討會,征詢了來自各方的專家、學者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對標準進行了大量

研討,反復修改、完善和提升,對意見進行了匯總、整理和吸收完善,于2022

年3月形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

六、標準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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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說明

本文件提供了編制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基本原則、分類及組成、主要內容以

及編排格式等方面的指導。

本文件適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制活動,其他相關活動可參考使用。

2.主要內容說明

按信用主體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一般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

信息報告和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按應用場景的不同,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一般

分為公共查詢版、授權查詢版和自主查詢版。

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的組成一般包括:報告封面、概要部分、正文部分。

(1)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包括公開查詢版、授權查詢版和自主

查詢版。

公開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以當前有效的各類公共信用信息為主,向使用

方說明自身信用水平和狀況,適用各類外部應用場景。正文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登記信息、成員登記信息、企業年報

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海關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企業參保信息、住房公

積金繳存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重大項目與成果、獲獎信息、表

彰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監管及警示信息,如監管限制信息、聯合懲戒信息等;

g)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授權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經信用主體授權后,自愿提供給使用方。在公

開查詢版的基礎上,增加了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水電氣信息、納稅記

錄信息等信息。正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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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本信息,如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登記信息、成員登記信息、企業年報

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海關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企業參保信息、住房公

積金繳存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重大項目與成果、獲獎信息、表

彰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監管及警示信息,如監管限制信息、聯合懲戒信息等;

g)其他信息,如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中小企業擔保信息、水電

氣信息、納稅記錄信息等;

h)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自主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僅供信用主體了解自身信用狀況和變化過程,

便于自身改善和提高信用水平。在授權查詢版的基礎上,增加了歷史信息、信用

評價結果信息、查詢記錄等。正文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登記備案信息、股東登記信息、成員登記信息、企業年報

信息、稅務登記信息、海關企業基本登記信息、企業參保信息、住房公

積金繳存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重大項目與成果、獲獎信息、表

彰信息;

c)資質及許可信息,包含歷史信息;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包含非公示期的歷史處

罰信息、已修復的處罰信息等);

e)司法信息,如被執行人案件信息,案件結案信息,立案及正在審理案件

信息等;

f)監管及警示信息,如監管限制信息、聯合懲戒信息等;

g)其他信息,如銀行貸款信息、抵押登記信息、中小企業擔保信息、水電

氣信息、納稅記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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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聲明信息/信用承諾信息,如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等;

i)信用評價結果信息,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評價結果信息等;

j)查詢記錄,如查詢記錄、查詢次數等。

(2)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報告包括授權查詢版和自主查詢版。

授權查詢版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經信用主體授權后,自愿提供給使用方。正文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如就業及社保信息、參保繳費記錄信息等;

b)榮譽信息,如各類獲獎信息、表彰信息等;

c)資質及許可信息,如特殊行業或崗位的職業準入信息等;

d)處罰信息,如被相關公共管理部門處罰的信息;

e)司法信息,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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