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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管理規則篇一 1月16日從工信部獲悉,工信部印發《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旨在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的國家戰略,規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請人是已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是已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規定》提出,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二)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產品相關標準。 (三)經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四)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 《規定》強調,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 相關問答。 問:制定《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規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不少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管控能力不足,產品安全隱患和風險也相應增加。20以來,我國發生了31起電動汽車安全事故,其中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別達到9起、8起,加強安全管理刻不容緩。盡快制定《規定》,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制定《規定》,是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國家戰略的內在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年)》《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文件,明確將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國家戰略。20,我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準入規則》),對于推動產業安全可控、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和技術水平的大幅提升,《準入規則》已不能滿足管理需要;同時,新能源汽車產業也面臨著產品安全風險凸顯、準入條件偏低、行業散亂發展趨勢加劇等突出問題。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亟須總結近年來產業發展和管理的經驗,加快制定《規定》。 問:《規定》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2015年8月,我部啟動了《規定》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重點開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組織開展起草論證。組織對《規定》的框架結構、制度設計、文字表述等進行了反復研究,組織起草了相關制度。對立法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對有關制度進行了完善,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是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專家學者和生產企業的意見。2016年7月、10月,我部兩次召開會議,聽取了一汽、東風、北汽等生產企業的意見。8月,我部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將《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同步征求了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門、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的意見。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了自制自用底盤的改裝類生產企業的意見。同時,我們對各方面反饋的部省職責分工、加大處罰力度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規定》有關制度。10月20日,我部第26次部務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 三是向世界貿易組織進行了通報。根據我部部務會議的審議意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規則,2016年12月,我們將《規定(草案)》進行了wto/tbt通報,研究答復了有關成員的評議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公布了《規定》。《規定》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范圍。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國發〔2012〕22號),《規定》第三條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并將范圍確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是完善了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進一步規定了17項審查要求,明確了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三是完善了產品準入條件。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中進一步規定了39項檢驗標準,明確了產品準入條件。 四是建立了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為了保護用戶信息,《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生產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停產12個月以上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在恢復生產前應當對其保持《準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六是強化了法律責任。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入的,撤銷其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答:新能源汽車產品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完善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要求。《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等電動汽車安全專項檢驗標準。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并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三是建立了“叫停”制度。《規定》明確了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汽車產品存在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并責令立即改正。 答:根據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要求,《規定》著力規范審批、優化服務、利企便民。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二是簡化了審批程序。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如已通過了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的,將免予審查《準入審查要求》的相關要求;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準入的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準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現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審查時,將免予審查其取得準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三是進一步規范了檢測活動,要求檢測機構嚴格按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二 第一條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第五條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準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于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準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準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建議。 第七條對處于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并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并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 第三章準入條件及管理。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準,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4月1日)》(附件3)。 第九條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制底盤,但自制底盤僅限于本企業自用。 (一)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于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示范運行區域、范圍的批準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于起步期產品)。 第十四條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是在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底盤基礎上進行改裝,但改裝未影響到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可以只提交改裝說明材料以及本規則第十三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準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并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準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第十六條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并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新能源汽車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限期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 1.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月31日前適用)。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附件1: (年12月31日前適用)。 序號產品類別儲能裝置種類技術階段1混合動力乘用車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發展期2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成熟期3鉛酸蓄電池成熟期4鋅空氣蓄電池起步期5超級電容器發展期6液壓/氣壓儲能裝置發展期7混合動力商用車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發展期8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發展期9鉛酸蓄電池發展期10鋅空氣蓄電池起步期11超級電容器發展期12液壓/氣壓儲能裝置發展期13純電動乘用車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發展期14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起步期15鉛酸蓄電池成熟期16鋅空氣蓄電池起步期17超級電容器起步期18純電動商用車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起步期19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起步期20鉛酸蓄電池成熟期21鋅空氣蓄電池起步期22超級電容器起步期23燃料電池乘用車/商用車燃料電池起步期24氫發動機汽車起步期25二甲醚汽車起步期。 注: 1.技術階段的劃分主要以儲能裝置種類為依據。 2.采用電-電混合方案的汽車,其技術階段的確定以儲能裝置中技術階段較低的一種為準,如:采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與超級電容器電-電混合方案的純電動商用車,其技術階段確定為起步期;采用燃料電池與超級電容器電-電混合方案的乘用車/商用車,其技術階段確定為起步期。 3.目前表中所列的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括錳酸鋰型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和磷酸鐵鋰型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兩種類型。如果有企業申報采用其它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的產品,需臨時提請專家委員會確定技術階段。 附件2: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三 (一)財務管理的參謀作用。它要把好企業投資決策關,決策是企業管理中一項最為重要的工作,決策是有成本的,這一點容易被人忽視。財務管理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職能就是為企業當好參謀。財務管理要為企業把好以下“四關”:(1)財務管理要為企業把好經濟行為關;(2)財務管理要為企業把好調查研究關;(3)財務管理要為企業把好投資管理程序關;(4)財務管理要為企業把好成本控制、風險與收益關。 (二)財務管理要確保資金的使用與安全。不少企業在資金管理中存在三個問題:一是資金入不敷出,存在資金缺口;二是資金被挪用、被擠占;三是叫人頭疼的“三角債”。如何解決好這三個問題,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當務之急。我們的體會是:首先要開源節流,增收節支;其次要通過短期籌款和投資來調劑資金的余缺;第三必須對資金實施跟蹤管理,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資金被挪用和形成新的“三角債”。加強資金跟蹤管理,制定資金使用“三個到位”原則:一是滿足生產所需,原輔材料費按要求分配到位,不得挪用擠占;二是員工的工資,按工時定額兌現并做到及時發放;三是國家的稅收,按稅法預留到位使用。 (三)科學合理籌集使用資金。財務管理要確保企業資金保值增值。企業的財務人員從根本上說來,是對企業資金負責,而不是對某個具體的人負責,而從法治上說,又必須保護財務人員的職責與個人權益,也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 (四)財務管理要掌握好合理的利潤分配,調動各層次人員積極性。利潤分配是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投資者的決議對企業凈利潤所進行的分配。利潤分配在企業管理中起到杠桿作用,他對正確處理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五)強化成本控制管理。推進責任成本管理,將費用成本開支層層分解到最小工作單位和個人,實行全方位成本管理,從管理中取得效益。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四 答:制定《規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發展,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與此同時,不少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管控能力不足,產品安全隱患和風險也相應增加。以來,我國發生了31起電動汽車安全事故,其中和上半年分別達到9起、8起,加強安全管理刻不容緩。盡快制定《規定》,強化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要求,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迫切需要。 制定《規定》,是落實發展新能源汽車國家戰略的內在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等重要文件,明確將發展新能源汽車作為國家戰略。,我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準入規則》),對于推動產業安全可控、健康有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快速發展和技術水平的大幅提升,《準入規則》已不能滿足管理需要;同時,新能源汽車產業也面臨著產品安全風險凸顯、準入條件偏低、行業散亂發展趨勢加劇等突出問題。為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亟須總結近年來產業發展和管理的經驗,加快制定《規定》。 問:《規定》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208月,我部啟動了《規定》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重點開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組織開展起草論證。組織對《規定》的框架結構、制度設計、文字表述等進行了反復研究,組織起草了相關制度。對立法中的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對有關制度進行了完善,形成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二是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在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專家學者和生產企業的意見。207月、10月,我部兩次召開會議,聽取了一汽、東風、北汽等生產企業的意見。8月,我部通過國務院法制辦“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將《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同步征求了發展改革委等11個部門、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的意見。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了自制自用底盤的'改裝類生產企業的意見。同時,我們對各方面反饋的部省職責分工、加大處罰力度等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規定》有關制度。10月20日,我部第26次部務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 三是向世界貿易組織進行了通報。根據我部部務會議的審議意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wto)有關規則,年12月,我們將《規定(草案)》進行了wto/tbt通報,研究答復了有關成員的評議意見。 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公布了《規定》。《規定》將自207月1日起施行。 問:《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和范圍。根據《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國發〔2012〕22號),《規定》第三條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并將范圍確定為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是完善了生產企業準入條件。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申請人應當是已取得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生產企業或者已完成投資項目手續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符合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具備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進一步規定了17項審查要求,明確了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三是完善了產品準入條件。申請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條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以及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相關標準,經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同時,《規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中進一步規定了39項檢驗標準,明確了產品準入條件。 四是建立了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為了保護用戶信息,《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監測與運行安全狀態無關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規定》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生產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保持情況、生產一致性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停產12個月以上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別公示,在恢復生產前應當對其保持《準入審查要求》的情況進行核查。 六是強化了法律責任。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準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準入,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準入的,撤銷其準入,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準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答:新能源汽車產品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強化了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完善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要求。《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等電動汽車安全專項檢驗標準。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制度。《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狀態監測平臺,按照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并妥善保管運行安全狀態信息。三是建立了“叫停”制度。《規定》明確了生產企業發現新能源汽車產品存在安全等嚴重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生產企業不能保持《準入審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隱患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活動,并責令立即改正。 答:根據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要求,《規定》著力規范審批、優化服務、利企便民。一是根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要求,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二是簡化了審批程序。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如已通過了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的,將免予審查《準入審查要求》的相關要求;取得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產品準入的生產企業,申請相同類別的純電動汽車產品準入的,只進行資料審查;現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按照本規定進行改造、審查時,將免予審查其取得準入時已審查的有關內容。三是進一步規范了檢測活動,要求檢測機構嚴格按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不得擅自變更檢測要求。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五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已經10月2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第44號)同時廢止。 部長苗圩。 201月6日。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捐贈贊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及其全資和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統稱企業。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捐贈是指企業自愿將其有權處分的財產無償贈送給受贈人的公益性行為。包括:向受災地區、定點扶貧地區、定點援助地區或困難社會弱勢群體的救濟性捐贈,向教科文衛體事業和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等社會公益事業的公益性捐贈,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其他捐贈等。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贊助是指企業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有償提供給被贊助人,要求被贊助人采取一定形式宣傳企業形象、推介企業產品等的行為。 第五條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制訂完善捐贈贊助管理制度,對企業捐贈贊助事項進行審核或備案,監督檢查企業捐贈贊助管理情況。 第六條省屬企業負責制訂完善本集團(含所屬子企業,下同)捐贈贊助管理制度,對所屬子企業捐贈贊助行為實行統一管理;按規定將捐贈贊助納入預算管理,負責編報本集團年度捐贈贊助預算專項報告,向省國資委報批或報備本集團捐贈贊助事項;負責監督檢查子企業捐贈贊助管理情況。 (一)合法合規原則。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控制原則。企業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平、現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嚴格控制捐贈贊助規模與標準。 (三)程序規范原則。企業應有嚴格的內部決策程序和規范的審核流程,提供捐贈贊助必須經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下同)審議通過。 第八條企業捐贈贊助應當納入年度預算管理。企業應合理確定年度捐贈贊助預算支出額,預算范圍內的每項捐贈贊助支出應嚴格履行審核備案程序;預算范圍外的緊急特殊捐贈贊助事項,應提交企業辦公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專題審議,并履行相應預算追加審核程序。 第九條省國資委對企業捐贈贊助實行審核備案管理。捐贈事項:每項超過或等于10萬元的,以及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捐贈對象三次或三次以上捐贈的為審核事項,小于10萬元的為備案事項。贊助事項:未納入年度預算的為審核事項,納入年度預算的為備案事項。 第十條每年年初,省屬企業編制本集團年度捐贈贊助專項預算報告,并隨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報送省國資委。年度捐贈贊助專項預算報告應對全年捐贈贊助預算支出項目、方案及規模等預算安排作出詳細說明,并對上年度捐贈贊助的實施情況及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一條年度期間,企業捐贈贊助按下述要求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一)屬于審核事項的,省屬企業以正式書面文件報省國資委審核,省屬企業子企業的捐贈贊助申請,逐級上報集團總部審議同意后10個工作日內報省國資委審核。 (二)屬于備案事項的,省屬企業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書面文件報省國資委備案。 (三)向省國資委報送的審核備案資料包括:捐贈贊助事由、對象、金額、途徑、方式、程序以及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決議)等。 (四)審核事項報送資料齊全的,省國資委原則上在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批準: 1、各種攤派或變相攤派的捐贈贊助;。 3、企業以個人名義提供的捐贈贊助;。 4、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不允許的捐贈贊助。 第十二條企業依據審核意見提供捐贈贊助時,應取得合法憑據,做好賬務和稅務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重視捐贈贊助項目實施效果的后續跟蹤,有條件的企業,應當組織對重大捐贈贊助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或審計,督促受益對象發揮捐贈贊助的最大效益。 第十四條省屬企業應當通過監察、內部審計、中介機構審計等多種渠道對本集團捐贈贊助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制度建設、工作組織、決策程序、預算安排、項目實施和財務處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并及時上報省國資委。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七 第一條為規范省屬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省屬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廣東省省屬企業財務監管暫行辦法》及《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于廣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省屬企業)。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大額資金是指省屬企業單次對外支出達到或超過大額資金標準的資金。大額資金標準由省屬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在人民幣1000萬元(外幣按審批支出當天外匯價折算)范圍內自行制定。 第四條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一)分級監管原則。省國資委負責對省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省屬企業負責對其全資、控股子企業的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二)標準孰低原則。省屬企業制定的大額資金標準必須在人民幣1000萬元限額內。 (三)授權審批與聯簽相結合原則。省屬企業應按省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采用授權審批與聯簽相結合的方式,對大額資金使用從嚴管理。 第五條大額資金授權審批事項。省屬企業大額資金支出納入預算管理,且預算方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省國資委備案的,可采用授權方式進行審批。可采用授權方式進行審批的支出事項包括: (一)預算內的經營性支出;。 (三)結算中心支付的集團范圍內的國內全資及控股子企業之間的調劑資金。 (四)其他省國資委規定的可采用授權審批的支出。 第六條大額資金聯簽事項。省屬企業大額資金支出未納入預算管理或已納入預算管理但可能給企業帶來重大財務風險的,在實際支付前必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分管領導等不少于3人的領導班子成員聯簽。必須采用聯簽方式進行審批的支出事項包括: (一)超預算的經營性支出;。 (二)預算外的經營性支出;。 (三)非經營性支出;。 (四)結算中心支付的集團范圍內的國內非控股企業的借款性資金支出;。 (五)匯往港、澳、臺及國外分公司、子公司的資金支出;。 (六)其他省國資委規定的必須采用領導班子聯簽的支出;。 第七條省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省屬企業按本規則要求,制定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管理細則,報國資委審核備案后實施。省屬企業制定的大額資金使用管理細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大額資金標準。 (二)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原則。 (三)大額資金使用審批權限和流程。 (四)大額資金支出內容。 (五)大額資金使用授權審批和聯簽范圍。 (六)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省屬企業應按經省國資委同意備案的大額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對大額資金從嚴管理,嚴禁越權審批,嚴禁將同一支出項目化整為零,規避審批程序。 第九條省屬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大額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條省國資委依照本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省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規則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企業的管理規則篇八 一生產能力和條件1應有必要的生產場地、存儲場地或設施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2*生產設備的加工精度和能力應當與產品特性要求相適合。 應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工裝和工具,制定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還需有充電設備。二設計開發能力3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統一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應當配備與設計開發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及時跟蹤國內外新能源汽車技術的最新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法規進行跟蹤、評價和轉化;能夠完成系統開發、整車匹配等工作。4建立適于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流程和指導具體設計工作的設計規范及作業指導書,內容至少應當覆蓋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及整車設計全過程、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且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 設計開發工作流程可在常規汽車的設計開發流程中予以體現,要突出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相關的環節和要求。 設計規范應能夠指導自制和改裝方面新能源汽車的設計和驗證、采購總成部件功能與性能要求的開發和確認等工作;至少覆蓋整車控制、電機控制、變速器與動力耦合裝置控制、車載能源管理、車載充電管理、通訊和數據交換等系統和子系統功能與性能要求的設計開發等工作。5*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控制系統三者之一的核心技術。 應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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