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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一節(jié)保管合同概述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亦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民法典》第888條第1款)在保管合同中,為他方保管物品的人是保管人,或稱寄受人。將物品交付他人保管的人是寄存人,或稱寄托人。視為保管”:《民法典》第888條第2款規(guī)定:“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保管人與寄存人之間關于保管寄存物品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行為。保管物的交付,通常是指寄存人將保管物的占有移轉給保管人。這里的交付除了現(xiàn)實交付,還可以是簡易交付或間接交付,甚至占有改定之下亦可成立保管。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民法典》第889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視為無償合同。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3.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法律并不要求合同當事人采用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可以視不同的需要分別采取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公證形式,故保管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4.保管合同是以物的保管為目的的合同保管合同訂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因此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物,一切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均可成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保管合同屬服務類合同,保管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是保管行為本身,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第二節(jié)保管合同的內容一、保管人的義務1.出具保管憑證的義務保管合同成立時,保管人負有向寄存人出具保管憑證的義務,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依交易習慣無須出具。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成立和存在的重要標志,也是寄存人領取保管物時的有效單據(jù)。一、保管人的義務2.妥善保管寄存物的義務保管人的主要義務就是保管寄存物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1)保管人對寄存物品應盡相當?shù)淖⒁?有如處理自己事務一樣保管寄存物品。當事人在保管合同中特別約定了保管場所或保管方法的,除非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為了寄托人的利益,保管人不得擅自更改;未特別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根據(jù)寄存物的性質、合同目的,依據(jù)誠信原則確定保管方法和保管場所。一、保管人的義務
(2)保管人必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不能親自履行保管行為,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義務轉托給他人履行。一、保管人的義務
(3)保管人原則上不得使用寄存物,也不能讓第三人使用寄存物,但經寄存人同意或者基于寄存物的性質必須使用的除外。擅自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寄存物的,無論保管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向寄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以資補償。報酬的數(shù)額可比照租金標準計算,保管物為金錢的,保管人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一、保管人的義務3.危險通知義務《民法典》第896條規(guī)定:“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另在寄存物受到意外毀損、滅失或者寄存物的危險程度增大時,保管人也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寄存人。一、保管人的義務4.返還寄存物的義務。保管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若保管合同沒有約定保管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寄存人亦可隨時領取保管物;若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若寄存人提前領取寄存物品而因此造成保管人損失的,應予補償。一、保管人的義務4.返還寄存物的義務。保管人返還的物品應為原物,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應一并返還保管期間的孳息。若保管的物品是貨幣,則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shù)量的貨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shù)量的物品。一、保管人的義務5.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897條規(guī)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就有償保管合同而言,保管人應負抽象輕過失之責任,其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標準,違反此種注意義務,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就無償保管合同而言,保管人僅就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負責,承擔賠償責任。二、寄存人的義務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若有關部門對保管費有規(guī)定標準,當事人按照標準支付即可。若無標準可依,當事人可就保管費的數(shù)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通過協(xié)商達成。保管合同為無償時,寄存人則不負有支付保管費的義務。二、寄存人的義務2.負擔必要費用的義務保管人因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寄存人應當予以償還。無論保管合同為有償還是無償,寄存人都負有此項義務,但若當事人特別約定必要費用從保管費中支出的,則依其約定。所謂必要費用,以能維持保管物的原狀為準,包括重新包裝、防腐、防蟲、防火等項費用以及修繕、飼養(yǎng)、治療等費用。二、寄存人的義務3.有關情況的告知義務《民法典》第893條規(guī)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所謂保管物本身的性質,是指保管物為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腐物品的情形。所謂保管物本身的瑕疵,是指保管物自身存在破壞性缺陷的情形。二、寄存人的義務3.有關情況的告知義務《民法典》第893條進一步規(guī)定,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責任。二、寄存人的義務4.特定情形下的聲明義務《民法典》第898條的規(guī)定,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若該保管物毀損、滅失,保管人可以只按一般物品價值予以賠償。二、寄存人的義務5.賠償責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質或者瑕疵使保管人遭受損害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于保管合同成立時已知保管物有發(fā)生危險的性質或瑕疵的情況下,寄存人可免除賠償責任。在保管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時,寄存人雖不能免除責任,但可主張適用過失相抵原則而減輕自己責任的承擔。在因保管物的性質或瑕疵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寄存人也應負賠償責任,只是此種責任為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思考:無償保管中,保管人僅在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承擔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實務中,如何判斷無償保管人的重大過失?完合同法主編李少偉張曉飛第二十二章倉儲合同第一節(jié)倉儲合同概述一、倉儲合同的概念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倉庫營業(yè)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的貨物,存貨人為此支付倉儲費用的合同。在倉儲法律關系中,從事儲存業(yè)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又稱倉庫營業(yè)人,寄存貨物的一方稱為存貨人。倉儲合同在性質上屬商事合同。二、倉持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倉儲保管業(yè)務的倉庫營業(yè)主體從事倉儲營業(yè)的人必須具有倉儲營業(yè)人的資格,即具有倉儲設備,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yè)務并取得專門或者兼營倉儲保管業(yè)務的營業(yè)許可,辦理了倉儲營業(yè)登記。二、倉持合同的法律特征2.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須為動產、特定物依倉儲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其所指向的標的物須為動產,即存貨人交付保管人保管的對象只能是動產,存貨人不能以不動產為保管對象而與保管人訂立倉儲合同。該交付保管的動產只能是特定物或是特定化了的種類物,這是因為倉儲合同期滿后,保管人要將保管的貨物完好無損地交還于存貨人。二、倉持合同的法律特征3.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民法典》第905條規(guī)定:“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保管合同則屬于實踐性合同,也稱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的行為,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根本區(qū)別。二、倉持合同的法律特征4.倉儲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倉儲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于合同成立后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須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須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和對價性。不要式合同:通說認為,雖然倉儲合同的保管人于接受儲存的貨物時應當給付存貨人倉單或其他憑證,但開具倉單是保管人合同義務的履行,倉單并非合同的書面形式,也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二、倉持合同的法律特征5.存貨方主張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時須以倉單為憑證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記載著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存貨人持有倉單表明倉儲物已經交付,并有權憑倉單提取儲存的貨物,同時也可以以背書的方式并經倉儲營業(yè)人簽名將倉單上所載明的物品所有權轉移給他人或設立質權來擔保債權從而實現(xiàn)倉單上權利的融資功能。思考: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第二節(jié)倉單一、倉單的概念倉單是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出具的表明收到了一定數(shù)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保管人依據(jù)存貨人的要求,應當向存貨人開具由其簽名的倉單。一、倉單的概念對于倉單的規(guī)定,有三種立法例:(1)以法國為代表的兩單主義,又稱復券主義。采取兩單主義的,倉庫營業(yè)人應同時填發(fā)兩個倉單:一為提取倉單,用以提取保管物,并可轉讓;二為出質倉單,可用以擔保。(2)以德國商法為代表的一單主義。采取一單主義的,倉庫營業(yè)人僅填發(fā)一倉單。該倉單既可用以轉讓,又可用于出質。(3)以日本商法為代表的兩單與一單并用主義。采兩單與一單并用主義的,倉庫營業(yè)人應存貨人的請求填發(fā)兩單或者一單。我國法上采取一單主義的立法主張。保管人應存貨人的請求一般僅填發(fā)一倉單。二、倉單的性質1.倉單是有價證券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持有倉單即表明持有人享有倉單上所記載的物品的權利,持有人通過行使寄存物返還請求權實現(xiàn)倉單上所記載的權利,同時請求交付寄存物也必須交還倉單。二、倉單的性質2.倉單是物權證券倉單屬于處分證券,倉單上記載的貨物的轉移必須轉移倉單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換言之,倉單即代表所記載的物品,倉單的交付與寄存物的交付具有同一效力,占有倉單本身即對物品本身之占有,故倉單物權證券,權利人憑倉單即可行使寄存物的返還請求權。3.倉單是要式證券倉單上記載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如倉單必須經保管人署名,必須具備一定的必要記載事項等。二、倉單的性質4.倉單是文義證券、自付證券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權利義務的范圍,以證券的文字記載為準。倉單記載的事項即當事人主張權利義務的憑據(jù),若倉單上記載的內容出現(xiàn)不實,保管人仍要依據(jù)倉單記載承擔交付物品的義務;若倉單記載物品與實際保管物品不符時,倉單持有人有權拒絕受領,并有權請求保管人承擔責任。倉單是自付證券,是因為倉單要由保管人自己填發(fā)并負擔給付義務。三、倉單的內容1.存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存貨人為個人的,應當寫明存貨人個人的姓名和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存貨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以及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等。三、倉單的內容2.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包裝及其件數(shù)和標記倉儲物是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種類物,倉單應當寫明該倉儲物的品名和種類。倉儲物的數(shù)量應當準確并使用標準的計量單位,而且應當精確到最小的計量單位。倉儲物的質量應當依法使用國家或者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企業(yè)標準。倉儲物的包裝一般由存貨人負責,存貨人應當依法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一般由當事人按照倉儲物的性能以及便于保管的原則確定。三、倉單的內容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倉儲物的損耗是指貨物在儲存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風化、干燥、揮發(fā)、黏結、散失等)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者計量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fā)生一定數(shù)量的減少、破損或者計量誤差。倉儲物的損耗標準是處理實際損耗的依據(jù),當事人應當在倉單中載明。三、倉單的內容4.儲存場所由于倉儲物的性質不同,對儲存場所的外界條件、溫度、濕度等有不同的要求。5.儲存期限儲存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從交付倉儲到返還倉儲物的時間期限。這是保管人對倉儲物承擔保管義務的時間期限,倉單中應予以明確。三、倉單的內容6.倉儲費倉單中應當明確存貨人支付保管人倉儲費用項目(包括保管費、養(yǎng)護費、整理費等)、計費標準、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公司的名稱對倉儲物已辦保險的,倉單上要寫明保險公司名稱、保險金額以及保險期間等。8.填發(fā)人、填發(fā)地和填發(fā)日期保管人要在倉單上寫明倉儲業(yè)者的名稱或者蓋章,并寫明填發(fā)的日期和地點。四、倉單的效力1.受領倉儲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經填發(fā)倉單,持單人對于保管物的受領不僅應提示倉單,而且應交回倉單。2.移轉倉儲物的效力倉單上所記載的貨物非由貨物所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名,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倉單的持有人可以請求保管人將保管的貨物分割為數(shù)部分,分別填發(fā)倉單,同時持有人須交還原倉單。四、倉單的效力3.以倉單處置的效力倉單作為有價證券可以流通:一方面,倉單持有人可以轉讓倉單,即轉讓倉單項下倉儲物的所有權;另一方面,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憑倉單設立質權。思考:倉單在倉儲合同中的性質和作用有哪些?第三節(jié)倉儲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義務1.給付倉單的義務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向存貨人給付倉單。2.接收、驗收義務保管人應按合同的約定,接受存貨人交付儲存的倉儲物。保管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品名(品類)、數(shù)量接受倉儲物入庫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一、保管人的義務2.接收、驗收義務保管人在接受存貨人交存?zhèn)}儲物入庫時,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fā)現(xiàn)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物有包裝的,驗收時應以外包裝或倉儲物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存貨人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保管人未按規(guī)定的項目、方法、期限驗收或驗收不準確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一、保管人的義務2.接收、驗收義務在雙方交接倉儲物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保管人應妥善暫存,并在有效驗收期間內通知存貨人處理,暫存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由存貨人負擔。倉儲物驗收時保管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保管人驗收后,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保管人的義務3.妥善保管義務保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倉儲物。這是保管人應負擔的主合同義務。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應當按照國家或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操作和儲存。一、保管人的義務3.妥善保管義務在儲存保管過程中不得損壞貨物的包裝物,如因保管或操作不當使包裝發(fā)生毀損的,保管人應當負責修復或按價賠償。因保管人保管不善而非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貨物(包括包裝)本身的性質而發(fā)生儲存的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損壞、污染的,保管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倉儲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保管人的義務4.通知義務在儲存的倉儲物出現(xiàn)危險時,保管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所謂倉儲物出現(xiàn)危險,主要包括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對于外包裝或倉儲物標記上標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倉儲物,保管人應當提前通知失效期。一、保管人的義務4.通知義務遇有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時,保管人也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fā)現(xiàn)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一、保管人的義務5.容忍義務保管人根據(jù)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這就是保管人的容忍義務。所謂檢查倉儲物,實際上就是倉儲物的檢點,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進行何種程度的檢查,應根據(jù)倉庫的狀況及習慣決定。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請求樣品的提取時,保管人可以請求其交付證明書或請求相當?shù)膿!T诖尕浫嘶騻}單持有人請求對倉儲物為一定的保存行為時,保管人除非有正當理由,應予允許。一、保管人的義務6.返還倉儲物的義務保管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將倉儲物返還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根據(jù)自己的儲存能力和業(yè)務需要,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所謂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指保管人預先通知提貨,然后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給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留出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期限屆至前提貨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當時就必須提取倉儲物。二、存貨人的義務1.支付倉儲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存貨人應負擔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義務。倉儲費的數(shù)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地點,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二、存貨人的義務2.存貨人的說明義務《民法典》第906條規(guī)定:“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的,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存貨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負擔。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就對上述危險物品予以儲存,對自身造成的損害,存貨人不負賠償責任。二、存貨人的義務3.提取倉儲物的義務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其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中約定有儲存期限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提取倉儲物,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二、存貨人的義務3.提取倉儲物的義務在倉儲合同期限屆滿前,保管人不得要求返還或要求由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取回保管物。在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要求返還時,保管人不得拒絕返還,但不減收倉儲費。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于臨近失效期或有異狀的貨物,應當及時提取或予以處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未約定期限而收到保管人合理的貨物出庫通知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及時辦理貨物的提取。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貨物時須提示倉單并交回倉單。由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原因不能使貨物如期出庫造成壓庫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負違約責任。三、關于倉儲合同法律適用的特別規(guī)定倉儲合同系由一般的保管合同發(fā)展、演變而來,在法律對倉儲合同有特別規(guī)定時,應適用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在法律對其未設特別規(guī)定時,應適用法律關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規(guī)定。思考: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義務和存貨人的義務是什么?完合同法主編李少偉張曉飛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一節(jié)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他人處理自己事務的人稱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稱為受托人。二、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人的事務委托的事務范圍越來越廣,可以是法律行為,可以是準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委托人既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二、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2.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委托的事務大多是交易行為,因此,受托人提供的往往是有償服務。一般而言,委托事務為非交易行為時,受托人提供的往往是無償服務,但亦會存在約定報酬的情形。通常,商事委托合同一般推定為有償合同,自然人之間的民事委托合同一般推定為無償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3.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而訂立的。受托人不能將受托事務擅自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委托人如將同一事務又委托給第三人處理,則應當征得受托人的同意。《民法典》還規(guī)定基于信任關系產生的解除權,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二、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4.委托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諾成合同:委托合同的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受托人的實際履行并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要式合同:委托合同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的形式。二、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5.委托合同是雙務合同《民法典》第921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而受托人則負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轉交委托事務所取得的財產等義務。第二節(jié)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1.任意解除權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方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民法典》第933條)。一、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2.預付費用的義務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這里的費用除了包括辦理委托事務必需的差旅費、手續(xù)費外,還應包括因委托事務的性質所需要的費用。一、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3.支付報酬的義務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依約向其支付委托費用;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報酬,但是依照交易習慣或者委托的性質應當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委托人亦應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應依約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一、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4.債務清償義務與賠償義務受托人因為處理委托事務而負擔債務時,所發(fā)生的債務可以請求委托人代其清償,委托人亦有義務承擔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而發(fā)生的債務。一、委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5.委托人的介入權委托人的介入權是指委托人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對第三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權利托人介入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受托人以自己名義在委托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2)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存在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的情況。(3)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1.任意解除權受托人享有與委托人一樣的任意解除權,因解除合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要承擔賠償責任。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2.事務處理權所謂事務處理權指受托人得處理委托人事務的權限。受托人的權限應該由委托合同約定,無約定則依照委托事務的性質確定。《民法典》規(guī)定有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在特別委托的情形下,受托人只能在特定的權限內處理委托事務,不得逾越;在概括委托的情形下,則不受委托權限范圍的限制,但此時其權限范圍并非絕對不存在。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2.事務處理權依照學說,下列事務還需要特別授權:(1)不動產之出賣與設定負擔(2)贈與(3)和解(4)起訴(5)提起仲裁。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3.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處理事務。委托人的指示可以是具體的,也可以是原則性的,受托人依不同情形享有不同程度的裁量權,但即使該指示是原則性的,受托人也要受到該原則的制約,總之自由裁量權是有邊界的。《民法典》第922條規(guī)定,受托人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征得委托人同意;情況緊急的,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4.親自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故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將受托事務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轉委托關系一旦成立,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轉委托關系的成立并未導致原合同的解除,因此,受托人應當對第三人的選任和對其的指示承擔責任。如受托人轉委托行為未經委托人同意,除情況緊急外,應該對該行為承擔責任。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5.向委托人如實報告的義務《民法典》第924條明確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6.受托人的披露義務《民法典》第926條的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時,即負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義務。同樣,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不能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時,亦負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義務。二、受托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7.向委托人轉移權利和利益的義務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中所得的一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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