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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關于印發**市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城墾殖場,市政府有關部門: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市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8(此件主動公開)**市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管理辦法第一條根據《**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財非稅[2016]18號和《**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貫徹**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的實施意見》(*府發[2009]7號),為了限制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提高水泥散裝使用率,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生態環境,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泥、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紀委監察委、宣傳部、工信委、發改委、城建局、房管局、財政局、國土局、環保局、城管局、國稅局、地稅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安監局、商務局、公路分局、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局、法制辦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市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工信委,由市工信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全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工作,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第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信委)是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工作,其所屬市新型墻材和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散辦)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市墻散辦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發改委負責立項工作,對未取得布點批復的不得立項;負責編制《**市預拌砼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企業產品價格的指導和監督。第六條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的產品質量、計量監督檢查;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產品和原材料質量、計量;防止不合格的產品流入市場,影響我市的工程建設質量,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負責加大對無照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及超出營業執照范圍的經營行為查處力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生產和銷售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非法行為。第七條市城建局負責根據行業管理要求,審核辦理相關資質,同時加強對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施工環節質量、安全和生產資質的監督管理,并把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納入建筑業企業信用考核管理;嚴肅查處將生產資質倒賣、出租、出借等形式的非法轉讓行為,以及無資質企業掛靠或以分站名義生產、銷售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行為;凡建筑工程使用無資質單位生產的混凝土、預拌砂漿,一律不予質量監管驗收和竣工驗收備案。第八條市安監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未履行《安全生產法》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嚴格依法進行處罰。第九條市環保局負責依照環保法律法規加強對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項目的管理,嚴肅查處環保未達標、未經環評和未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的企業違規生產;負責加強對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行為的監管。第十條市國土局不得向未布點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供地;負責依法查處未布點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違法用地行為,對已經供地的負責收回租用(或買賣)的土地。第十一條市國稅局、地稅局負責加強稅收征管,根據實際生產情況,依法征收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應繳納的稅金,防止稅源流失。第十二條市城管局負責嚴禁非法攪拌站及不符合衛生條件的混凝土、預拌砂漿車輛進入城市規劃區;防止車輛損害市政設施、破損路面及拋、撒、滴、漏造成路面污染。第十三條市公路分局負責依法依規打擊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的超載超限和不規范裝卸行為。第十四條市供電公司負責配合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的電力控制,對未獲得相關審批手續的攪拌站、預拌砂漿企業,不得提供生產用電,并拆除相關電力設施進行徹底斷電。第十五條市交警大隊、交通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專用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第十六條市商務局負責按照設立加油站的相關許可要求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進行規范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第十七條各鄉鎮(街道、墾殖場)、園區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轄區內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的監管工作,嚴禁在轄區內非法新上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對未批復、手續不全、無生產資質的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牽頭負責取締關閉并拆除地面上的一切生產設備。第十八條財政、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九條各準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法人代表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環保、質量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各企業應當建立與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套的考核機制,明確各崗位的考核標準、獎懲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嚴密組織和監督落實,定期實施考核和獎懲,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實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過程實名追溯。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及時消除隱患,保障安全風險可控,確保生產安全。第二十條設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方可布點和立項。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報工信、發改、城建、環保、國土、市場監管、稅務、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和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其他營業證照。同時,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后,方可生產、經營。市工信委(墻散辦)按規定將其納入《**省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目錄和產品目錄》申報范圍。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不低于總生產能力70%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現有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未達到總生產能力70%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第二十二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依法加強質量、計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保證生產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接受相關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并按時向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等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第二十三條為了更好的監控預拌混凝土的質量及避免稅費的流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建立信息系統平臺,平臺經驗收合格后由稅務部門根據生產量核定稅收。信息系統平臺未建前,稅務部門根據企業用電量或水泥實際用量核定稅收預警線。第二十四條鼓勵水泥生產、經營企業在農村設立散裝水泥銷售網點,為農村建設使用散裝水泥提供有效服務、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第二十五條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確需進入城區禁止通行區域的,在不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準予通行。運送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應當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身清潔,防止污染環境。第二十六條本市城市規劃區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區域的高層建筑物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本市范圍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等必須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投資50萬元以上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應該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有條件的鄉鎮應當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可以擴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范圍。第二十七條為有序合理推動預拌混凝土的發展,將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項目列入市城區房屋建筑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所有的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交易合同到工信委(墻散辦)核驗蓋章。第二十八條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在設計、編制概算、預算和上報計劃時,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散裝水泥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并將合同報市工信委(墻散辦)備案。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部門負責監督將建設單位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投標文書。第二十九條應當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工信委(墻散辦)核準,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1)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2)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3)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4)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5)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將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和推廣應用工作,對在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市科學技術、市場監管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支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技術、工藝、設施和設備的研究與開發,推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向集約型和產業化發展。第三十一條市工信委(墻散辦)對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供電,并可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或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第三十二條市工信委(墻散辦)對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供電,并可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第三十三條公安部門對執法中出現的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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