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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上海票據交易所業務指南2 7第一章業務參與者的加入、變更、退出 8 81.1.1業務參與者 81.1.2參與者服務機構 91.2直接參與者 101.2.1加入 10 131.2.3退出 161.2.4申請材料報送方式 171.3間接參與者 171.3.1信息備案 171.3.2票據賬戶主動管理 221.4參與者服務機構 301.4.1供應鏈平臺 301.4.2“票付通”業務的參與機構 351.5業務參與者的賬戶 401.5.1資金賬戶 401.5.2票據托管賬戶 43第二章電子商業匯票的簽發和流轉 462.1概述 462.1.1票據要素信息 462.1.2業務參與者要素信息 472.1.3電子簽名及代理簽章 492.2電票的簽發 492.2.1出票信息登記 492.2.2提示承兌 512.2.3提示收票 532.2.4撤票 552.3保證 562.4質押及質押解除 602.4.1質押申請 602.4.2質押解除 622.5轉讓背書 642.6貼現 662.6.1貼現申請 672.6.2回購式貼現贖回 702.7標準化票據存托 732.8非交易過戶 772.9票據查驗 792.10“不得轉讓”標記的撤銷 8132.11凍結和凍結解除登記 822.11.1凍結登記 832.11.2解除凍結登記 84 85第三章“票付通”業務 883.1概述 883.2企業簽約/解約 883.2.1兩方簽約/解約 893.2.2三方簽約/解約 893.3線上票據支付 903.3.1支付申請 913.3.2票據鎖定 913.3.3票據解鎖 953.3.4簽收或駁回票據 963.4線上票據支付流水更新 973.5交易信息上傳 98第四章線上貼現 994.1概述 994.2貼現申請人信息登記 994.3企業簽約 1024.3.1簽約需求登記 1024.3.2簽約 1034.4委托信息登記 1054.5詢價 1054.5.1意向詢價 1084.5.2掛牌詢價 1104.5.3對話報價 1114.6成交后處理 112第五章紙質商業匯票的信息登記、庫存管理和電子化 1145.1信息登記 1145.1.1承兌信息登記 1155.1.2承兌保證信息登記 1175.1.3質押及質押解除信息登記 1185.1.4貼現信息登記 1215.1.5結清信息登記 1235.1.6線下追償的發起登記 1255.1.7線下追償的償付登記 1265.1.8追償結清登記 1275.1.9止付及止付解除信息登記 1285.2登記信息的撤回 1335.3紙票登記信息查詢 1355.4紙票的付款確認 1365.5紙票的庫存變更 1405.5.1庫存變更申請 14045.5.2庫存退票申請 1425.6紙票的保證增信 1445.7紙票的權屬初始登記 146第六章票據的交易和再貼現 1476.1交易前準備 1476.2票據交易 1476.2.1業務概述 1476.2.2一般規定 1486.2.3票據挑選 1496.2.4交易方式 1496.2.5成交單 1526.2.6交易輔助 1546.3交易后處理 1556.3.1交易的結算 1556.3.2回購特殊場景處理 1556.4質押式回購特殊場景處理 1566.5再貼現(質押式回購) 1586.5.1業務規則 1596.5.2再貼現首期 1606.5.3再貼現到期 1616.5.4提前和逾期贖回 1616.5.5特殊情況處理 162第七章票據的到期處理 1637.1提示付款 1637.1.1提前提示付款 1637.1.2到期提示付款 1657.1.3期后提示付款 1677.1.4結算扣款確認 1707.2追索 1727.2.1追索通知 1747.2.2追索同意清償 1757.3票據的結清 178第八章票據資金清算結算和票據登記 1798.1資金清算結算 1798.1.1概述 1798.1.2業務規則 1808.1.3業務流程 1858.2票據登記 1888.2.1概述 1888.2.2權屬初始登記 1898.2.3權屬過戶登記 1898.2.4質押/質押解除登記 1908.2.5權屬注銷登記 1918.2.6追索變更登記 1925第九章業務參與者服務 1939.1信息服務 1939.1.1信用信息查詢 1939.1.2供應鏈平臺票據業務信息查詢 194 1979.1.4間接參與者備案登記信息查詢 1999.2托管賬務服務 2029.2.1托管記賬信息查詢 2029.2.2托管余額表查詢 2039.2.3托管單據查詢 2039.2.4托管臺賬查詢 2049.2.5托管庫存查詢 2049.2.6托管對賬查詢 2059.2.7托管對賬處理 2059.3賬戶函證及查詢服務 2069.4偽假電票處置 2079.5票據有償服務收費 2099.5.1收費 2099.5.2賬單及費用明細查詢 2109.5.3發票 2119.5.4逾期繳費處理 211第十章信息披露 21210.1信息披露 21210.1.1承兌信息披露 21210.1.2承兌信用信息披露 21210.1.3系統自動披露 21310.2披露查詢 21410.2.1票據承兌信息披露查詢 21410.2.2票據承兌信用信息披露查詢 21410.2.3金融機構批量查詢票據承兌信息 21410.3平臺用戶信息核對與修改 215 217附件1:票據業務承諾函 218附件2:票據包信息展示格式標準說明 220附件3: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加入申請表 248附件4:未使用基本存款賬戶情況說明 250附件5:法人機構主體變更申請書 251附件6:業務承接申請書 252附件7:人民銀行清算賬戶使用授權書 253附件8: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變更申請表 254附件9: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退出申請表 256附件10:供應鏈票據業務上線申報表 258附件11:“票付通”業務上線申報表 259附件12:貼現通業務授權承諾書(線上貼現模板) 2606附件13:線上貼現授權承諾書(供應鏈平臺模板) 264附件14:線上貼現意向成交單樣式 268附件15:線上貼現結算交割單樣式 269附件16:交易要素及相關解釋說明 270附件17:交易成交單模板 272附件18:上海票據交易所直接參與者賬戶函證及查詢申請表 275附件19:偽假票據應急服務申請書 2777上海票據交易所(以下簡稱票交所)是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全國統一的票據業務平臺。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基礎設施,票交所具備票據報價交易、登記托管、清算結算、信息服務等功能,并承擔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再貼現操作等政策職能。自2016年12月8日開業運營以來,票交所已發展成為我國票據領域的登記托管中心、業務交易中心、創新發展中心、風險防控中心、數據分析中心、信息服務中心。票交所負責建設和運營的票據業務系統,為業務參與者提供商業匯票的出票、承兌、背書、貼現、轉貼現、回購、再貼現、質押、保證、提示付款、追索等票據全生命周期業務處理,以及業務達成后相關的資金清算結算、票據登記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服務。為便于票據市場業務參與者理解和參與票交所的各類業務,明確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風險、提高業務效率,票交海票據交易所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本指南由票交所負責解釋和修訂。8間接參與者)和參與者服務機構。各業務主體應嚴格遵守票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和票交所業務規則1等制度,合法合規取得票據,不得利用票據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在票交所開立的資產和資金賬戶。1.1.1業務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指通過票據業務系統或票交所認可的方式,直接與票交所對接、獲取票交所服務的票據當事人及其他金融業務當事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授權的分支機構或管理的非法人產品,以及票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實體等。金融機構的總部或其授權分支機構辦理承兌、貼現、質押、保證以及交易等票據業務,非法人產品辦理轉貼現等票據交易業務,作為直接參與者加入票交所。直接參與者的加入條件及辦理流程詳見本指南第“1.21本指南所稱的業務規則,指票交所已經發布的和日后不定期發布的各類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于規則細則、管理辦法、操作規程、通知公告、業務指南、風險提示等。票交所門戶網站和票據業務系統是票交所發布業務規則的官方渠道。9直接參與者”章節。[間接參與者]指不直接與票交所對接,而是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獲取票交所服務的票據當事人及其他金融業務當事主體,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事業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以及票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實體等。間接參與者辦理票據的簽發、背書、貼現、質押、保證等票據業務,需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加入票交所,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提供的客戶終端進行業務的發起或接收,并對接收的業務申請進行查看、應答等操作。間接參與者的加入條件及辦理流程詳見本指南第“參與者服務機構為間接參與者參與票交所業務提供業務服務的直接參與者及其他票交所認可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授權的分支機構;供應鏈平臺、“票付通”業務參與機構等。參與者服務機構為間接參與者提供電子商業匯票(以下參與者服務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有關要求,履行客戶盡職調查、持續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義務和其他責任。參與者服務機構應保證本機構存儲的電票業務信息與票交所存儲的相關業務信息完全相符,參照《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接入機構電子渠道客戶端功能建設指引》(票交所發〔2022〕33號)向間接參與者提供和展示(票據包信息的展示格式標準,詳見附件2的展示格式標準說明)。參與者服務機構加入條件及辦理流程詳見本指南第“1.4參與者服務機構”章節。1.2直接參與者金融機構法人及其授權分支機構、非法人產品、票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或實體等(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可申請成為票交所業務的直接參與者,開展票交所業務。申請機構申請成為直接參與者開展票交所業務,應滿足《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辦法》《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以及票交所相關業務規則。[申請材料清單]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加入申請表(附件3);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④《票據交易主協議》簽署頁(一式三份,一份由簽署機構留存,另兩份分別寄送票交所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備案。非法人產品由產品管理人以產品名義簽署備案);⑤《上海票據交易所客戶服務協議》(一式兩份,寄送票交所。非法人產品由產品管理人簽署)。注:《票據交易主協議》《上海票據交易所客戶服務協議》可在票交所官網下載。[申請材料要求]1.分支機構加入時,僅需提交第①②項材料。2.非法人產品加入時,還需提交在監管部門的批準或備案文件、產品合同或協議復印件。3.開立會員資金賬戶的申請機構和非法人產品,需補充提交出金賬戶證明材料:◆申請機構/非法人產品的出金賬戶/托管賬戶在開戶行/托管行的開戶申請書復印件,及其在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截圖;◆申請機構使用一般存款賬戶或者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出金賬戶的,應提交基本存款賬戶及擬使用的一般存款賬戶或者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申請書(復印件)、以上賬戶在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截圖等備案證明材料、未使用基本存款賬戶情況說明(附件4);4.境內無法人機構或法人機構無大額支付系統行號的外資銀行,需補充提交下列授權文件:◆境內無法人機構的外資銀行,應由境外法人機構書面授權境內分支機構作為直接參與者;◆境內有法人機構但法人機構無大額支付系統行號的外資銀行,應由法人機構書面授權轄內指定分支機構作為票據業務系統內的法人系統參與者。5.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及村鎮銀行需補充提交金融監管部門對其上一年度監管評級材料(根據其監管評級狀況,票交所可要求其進一步補充提交省農信聯社或村鎮銀行發起行出具的風險管理承諾函等材料)。6.申請機構在加入后,如需增加或減少本機構已申請票據業務事項,請重新提交第①②③項材料,并在第①項材料的“票據業務”中完整勾選變更后的全部業務事項。[申請辦理流程]1.票交所自收到申請機構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機構指定聯系人郵箱反饋審核意見(對辦理法人機構加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票交所同時告知以固定格式文本向票交所發送大額支付系統自由格式報文事宜相關要求)。2.票交所審核通過法人機構全部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發送接入通知、票據業務系統用戶名及密碼至機構指定聯系人郵箱,申請機構即可辦理相關業務。3.票交所審核通過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產品全部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送通知郵件至機構指定郵箱。分支機構由法人機構自行為其完成權限配置、重置下發用戶名及密碼,即可辦理相關業務。4.因申請機構指定特定辦理日期或由于機構原因導致流程中斷,無法按上述時限完成辦理的情況除外。法人機構主體變更直接參與者的法人機構因更名、改制等原因,發生主體變更,應按本條相關要求辦理變更事宜。[申請材料清單]①法人機構主體變更申請書(附件5);②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變更相關批復;③業務承接申請書(附件6);④變更后法人機構主體的加入材料(詳見本指南第“1.2.1加入”章節)。[申請材料要求]1.通過集中接入技術服務機構接入票據業務系統的申請機構,需補充提交集中接入技術服務機構同意提供接入技術服務的說明(加蓋集中接入技術服務機構公章)。2.原使用所屬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的人行清算賬戶進行資金清算的法人機構(支付系統間接參與者),若變更后仍需通過其進行資金清算的,需補充提交更新后的《人民銀行清算賬戶使用授權書》(附件7)。3.涉及多家機構合并、分立等復雜變更情況的,申請機構應及時與票交所聯系,溝通詳細情況,配合票交所制訂相應變更方案后辦理申請事宜。[申請辦理流程]1.票交所自收到申請機構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變更事項聯系人郵箱反饋審核意見。2.票交所審核通過全部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人機構主體變更相關事宜(為不影響機構存量業務開展及相關資金清算,原則上操作需在周末開展)。因申請機構指定特定辦理日期,或由于機構原因導致流程中斷,無法按上述時限完成辦理的情況除外。3.票交所發送通知郵件至變更事項聯系人郵箱。信息變更直接參與者的法人機構基本信息、指定聯系人、資金賬戶、預留印鑒、法人機構管理員發生變更,分支機構全稱、簡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需要修正的,應按本條相關要求辦理變更事宜。其余信息發生變更,應由本級或上級機構的管理員通過票據業務系統進行維護。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變更申請表(附件8);[申請材料要求]1.資金賬戶發生變更,需開立會員資金賬戶的申請機構,需補充提交出金賬戶證明材料(詳見本指南第“1.2.1加入”2.資金賬戶發生變更,不再使用會員資金賬戶的申請機構,應確保會員資金賬戶符合本指南第“注銷”章節的注銷要求,票交所將在審核后,為申請機構結清賬戶費用并辦理銷戶。3.工商信息發生變更的,需補充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相關批復文件(若有)。[申請辦理流程]1.票交所自收到申請機構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變更事項聯系人郵箱反饋審核意見。2.票交所審核通過全部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相關事宜。因申請機構指定特定辦理日期,或由于機構原因導致流程中斷,無法按上述時限完成辦理的情況除3.票交所發送通知郵件至變更事項聯系人郵箱。1.申請退出的直接參與者應確保無存量業務。2.有存量業務但確需退出的直接參與者,應指定其他直接參與者繼承存量業務,票交所將在審核后,為其辦理業務3.申請退出的直接參與者若開立有會員資金賬戶,申請機構應確保會員資金賬戶符合本指南第“”章節的注銷要求,票交所將在審核后,為申請機構結清賬戶費用并辦理銷戶。4.票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材料清單]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退出申請表(附件9);②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如有)。[申請材料要求]需辦理業務承接的法人機構,還需補充提交業務承接申請書(附件6)。[申請辦理流程]1.票交所自收到申請機構齊全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退出事項聯系人郵箱反饋審核意見。2.票交所審核通過全部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人機構退出相關事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產品退出相關事宜。因申請機構指定特定辦理日期、存在未結清業務等原因,導致無法按上述時限完成辦理的情況除外。3.票交所發送通知郵件至退出事項聯系人郵箱。1.2.4申請材料報送方式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公章,并按如下方式報送:1.申請機構辦理法人機構加入、法人機構主體變更、法人機構退出、資金賬戶變更、預留印鑒變更等事宜,申請機構應向票交所寄送紙質申請材料。涉及主協議備案的,還需向交易商協會寄送主協議簽署頁。郵寄地址如下: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會員部,聯系電話郵編:200011。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1號院6號樓17層交易規范部,聯系電話郵編:100037。2.申請機構辦理其他加入、變更、退出事宜,可通過會員接入平臺線上申報,網址:。未開通會員接入平臺的機構,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申請材料彩色掃描件至票交所指定郵箱:xtjr@。1.3.1信息備案參與者服務機構在為間接參與者開通票據業務權限前,應向票交所備案間接參與者的基本信息、屬性信息、結算賬戶等信息。1.參與者服務機構為間接參與者提供票據業務服務時,對間接參與者身份的真實性及其開通票據業務的真實意愿負審核責任,確保票據上記載的客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2.間接參與者為企業的,備案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與營業執照和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中相關信息一致。間接參與者為非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的,備案名稱應與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格證明文件信息一致。3.參與者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時,備案登記的結算賬戶開戶行應與參與者服務機構為同一法人。4.間接參與者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辦理票據業務時,票據上記載的信息應當與備案信息保持一致。備案信息新增參與者服務機構在為間接參與者開通票據業務相關權限前,向票交所備案參與者信息。1.參與者服務機構在為間接參與者開通票據業務相關權限前,向票交所發送參與者信息維護申請,新增備案間接參與者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申請人信息;(3)維護類型(“客戶信息新增登記”(4)基本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征碼、LEI碼、聯系郵箱、注冊地址、主要經營地址;(5)屬性信息:客戶規模、行業分類、是否涉農、是否綠色、客戶性質、是否科技;(6)信用信息:信用評級、評級主體、評級到期日;(7)結算賬戶信息: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行號、與者服務機構為供應鏈平臺時提供);(8)聯系人信息:姓名、聯系電話等;(9)附件(參與者服務機構為供應鏈平臺時上傳間接參與者的《票據業務承諾函》)。注:間接參與者基本信息中的“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等資格證明文件記載的名稱一致;結算賬戶信息中的“賬戶名稱”應當與間接參與者在開戶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名稱一致。2.票交所向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備案通過的,間接參與者可通過該參與者服務機構辦理票據業務。備案未通過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可在提示的時間間隔后再次進行備案登記。3.間接參與者為企業的,當名稱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中未更新或錯誤時,應在更新或更正后再次進行備案登記。備案信息維護當間接參與者的信息發生變化時,參與者服務機構及時維護修改客戶的相應備案信息。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結算賬戶賬號、開戶行行號不可2.新增間接參與者結算賬戶信息同一社會信用代碼下的客戶如已有基本存款賬戶,則不允許上報其他基本存款賬戶。3.刪除間接參與者結算賬戶信息(1)參與者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的,如需刪除已備案間接參與者的結算賬戶信息,間接參與者以該結算賬戶信息辦理的承兌、持票(含已出質且未解除質押)、質押(作為質權人且未解除質押)業務,不應存在尚未結清的票據余額。(2)參與者服務機構為供應鏈平臺的,如需刪除已備案間接參與者的結算賬戶信息(含備案登記的備用結算賬戶),應確保該結算賬戶不為間接參與者在供應鏈平臺綁定的最后一個結算賬戶。如為最后一個結算賬戶的,間接參與者通過該平臺辦理的承兌、持票(含已出質且未解除質押)、質押(作為質權人且未解除質押)業務,不應存在尚未結清的票據余額。4.參與者服務機構維護已備案的間接參與者信息后,票據當事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辦理票據業務時,票據上記載的信息應當與維護后的備案信息保持一致。1.間接參與者信息發生變化,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間接參與者信息維護申請,修改備案信息,提交的信息(1)登記申請人信息;(3)維護類型(“客戶信息維護登記”(4)客戶信息;(5)維護信息。2.票交所向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備案信息維護通過的,間接參與者可通過該參與者服務機構,以維護后的備案信息辦理票據業務。備案信息維護未通過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可在提示的時間間隔后再次進行備案登記。3.間接參與者為企業的,當名稱或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在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中未更新或錯誤時,應在更新或更正后再次進行備案登記。備案信息注銷參與者服務機構刪除間接參與者備案信息。該間接參與者在該參與者服務機構下的所有結算賬戶應已全部刪除。1.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間接參與者信息維護申請,刪除間接參與者備案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申請人信息;(3)維護類型(“客戶信息注銷登記”(4)客戶信息。2.票交所向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1.3.2票據賬戶主動管理票據賬戶主動管理是指間接參與者委托其參與者服務機構(主辦機構)在票交所登記該參與者所有可辦理電票業務的賬戶信息,同時可以對登記的賬戶進行業務權限管理,防范被冒名開立虛假賬戶風險2。1.間接參與者可以自行選擇是否開通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1)開通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的間接參與者,其在票交所登記的賬戶可以辦理電票業務,未登記的賬戶不能辦2對供應鏈平臺賬戶的相關控制功能暫未上線,理以下電票業務:出票信息登記、提示承兌、提示收票、轉讓背書、貼現、質押、保證、標準化票據存托。(2)未開通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的間接參與者,不影響其現有電票業務的辦理。2.間接參與者可以自行選擇滿足第3點條件的電票業務賬戶所屬的參與者服務機構為主辦機構,為其登記所有可辦理電票業務的賬戶信息并進行業務權限管理。該電票業務賬戶為主辦賬戶,其他登記的電票業務賬戶為普通賬戶。3.間接參與者可以選擇以下賬戶為主辦賬戶:(1)銀行基本存款賬戶;(2)所屬集團財務公司開立的結算賬戶;(3)已開立超過六個月,且近三個月持續開展資金結算業務的銀行結算賬戶;(4)該銀行結算賬戶開戶機構已對申請客戶完成授信盡職調查,給予該申請客戶相應的授信額度。4.主辦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并與主辦賬戶的開戶機構為同一法人,負責根據間接參與者的委托,登記該參與者用于辦理電票業務的賬戶。5.主辦機構應當對開通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的間接參與者的真實性、委托意愿的真實性以及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審核責任。如發現存在證明文件不實、身份虛假、委托意愿不真實等情況的,應當立即關閉該參與者的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同時向票交所報告。6.主辦機構發生承接,承接后新機構可直接作為主辦機7.普通賬戶所屬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可以為金融機構,也可以為供應鏈平臺。新增主辦賬戶或普通賬戶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新增主辦賬戶、普通賬戶信息。1.新增主辦賬戶時,間接參與者的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不得為開通狀態;新增主辦賬戶成功后,間接參與者的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開通。新增普通賬戶時,間接參與者主動管理服務必須為開通狀態,且該參與者已有主辦賬戶。2.主辦賬戶只允許填報1個。普通賬戶可以允許填報多3.賬戶新增立即生效。1.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向票交所發送主動管理申請,新增主辦賬戶,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機構信息:登記人、登記金融機構代碼;辦賬戶”)、識別類型(“銀行賬戶”(3)客戶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主動管理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2.票交所向主辦機構反饋處理結果。主辦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該參與者。3.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向票交所發送主動管理申請,新增普通賬戶,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機構信息:登記人、登記金融機構代碼;通賬戶”)、識別類型;(3)客戶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主動管理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4.票交所向參與者主辦機構及普通賬戶所屬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該參與者。變更主辦賬戶已開通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的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發起變更申請,變更主辦賬戶。1.主辦賬戶變更后,主辦機構變更為新主辦賬戶所屬的參與者服務機構。2.變更申請當日日終仍未完成應答的,票交所對變更申請做清退處理。1.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向票交所發送變更主辦賬戶申請,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機構信息:登記人、登記金融機構代碼;辦賬戶”)、識別類型(“銀行賬戶”(3)客戶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主動管理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5)新主辦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2.新主辦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對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絕)。如應答為拒絕,申請被駁回。如應答為同意,原主辦賬戶刪除后不再具備相關權限控制功能,變更后的新主辦賬戶按如下規則處理:(1)變更后的主辦賬戶若在原有普通賬戶名單內,則調整為主辦賬戶并保持原賬戶權限不變;(2)變更后的主辦賬戶若不在名單內,則生成新的主3.原主辦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4.變更處理成功后,票交所向新主辦機構發送通知,下發該間接參與者下有效的主辦賬戶和普通賬戶信息。新主辦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該參與者。賬戶信息維護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維護主辦賬戶及普通賬戶信維護賬戶信息時,僅允許修改該間接參與者的名稱信息和賬戶名稱信息,不允許修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賬號及開戶機構代碼。1.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向票交所發送主動管理維護申請,維護賬戶信息及客戶信息,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機構信息:登記人、登記金融機構代碼;(2)業務信息:維護類型、識別類型;(3)客戶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主動管理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2.票交所向主辦機構反饋處理結果。主辦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該參與者。賬戶權限維護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維護主辦賬戶及普通賬戶業1.主辦賬戶及普通賬戶完成登記后,賬戶業務權限默認不作限制,即可以開展所有類型的電票業務。2.間接參與者可通過主辦機構,限制其主辦賬戶及普通賬戶開展以下類型的電票業務:出票信息登記、提示承兌申請、提示承兌應答、提示收票申請、提示收票應答、轉讓背書申請、轉讓背書應答、貼現申請、質押申請、質押應答、保證申請、保證應答、標準化票據存托申請(可選擇一項或3.完成賬戶權限維護后,間接參與者不可通過被維護的賬戶辦理受限制權限的電票業務。4.賬戶權限信息維護立即生效。5.完成賬戶權限維護后,新的賬戶限制權限清單將覆蓋原有的限制權限清單。1.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向票交所發送主動管理權限維護申請,維護賬戶業務權限,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機構信息:登記人、登記金融機構代碼;(2)業務信息:識別類型;(3)客戶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主動管理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5)賬戶限制權限清單。2.票交所向被維護權限賬戶所屬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該參與者。刪除主辦賬戶或普通賬戶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刪除主辦賬戶或普通賬戶。1.刪除主辦賬戶時,應先刪除所有的普通賬戶,且主辦賬戶不得處于申請變更狀態。2.主辦賬戶刪除后,即關閉該間接參與者的票據賬戶主動管理功能,并清空權限清單。3.賬戶刪除立即生效。1.間接參與者通過主辦機構,向票交所發送主動管理申請,刪除普通賬戶或主辦賬戶,提交的信息包括:(1)登記機構信息:登記人、登記金融機構代碼;(2)業務信息:操作類型(“刪除”)、賬戶類型、識別類型;(3)客戶信息: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4)主動管理賬戶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機構參與者代碼。2.票交所向主辦賬戶及普通賬戶所屬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該參與者。1.4參與者服務機構參與者服務機構申請加入票交所,為間接參與者提供票據業務相關服務。金融機構作為參與者服務機構為間接參與者提供服務的,其加入、變更、退出參照本指南第“1.2直接參與者”章節辦理。1.4.1供應鏈平臺準入供應鏈平臺加入票交所,作為參與者服務機構為業務參與者提供服務,參照《上海票據交易所供應鏈票據平臺接入規則(試行)》執行。其資質條件、申請材料、申請辦理流程如下:1.為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經營的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注冊時間不少于3年;2.具有可持續經營的能力,股東背景為大型供應鏈核心企業或信用評級為AAA的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穩健,最近1個會計年度實現盈利;3.具有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核心技術以及覆蓋供應鏈全流程的系統功能,能夠依法合規采集、傳輸供應鏈企業經營、貿易、融資等數據信息,能夠通過有效手段識別、核驗企業身份、業務意愿、交易關系等相關信息的真實性;4.具有健全的系統安全保障機制,通過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或以上備案;5.具有良好的運營和服務保障能力,有專業化的技術、業務運營團隊,高級管理人員包含熟悉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具有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6.具有良好的客群資源和業務基礎,供應鏈金融相關業務規模超過1000億元人民幣;7.具有良好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通過有效手段監測、識別、評估、控制供應鏈金融風險,具有糾紛和風險處理機8.企業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最近兩年無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重大訴訟和重大違法、違規行9.票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材料清單]符合條件的供應鏈平臺申請接入票據業務系統,可向票交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加入申請表》(附件3);②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如有)等證件的復印件;③供應鏈平臺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成立時間、股東背景、股權結構、財務狀況等;獲取渠道、獲取內容、傳輸方式、運用情況等),以及對企業身份、業務意愿、交易關系等相關信息真實性的識別和核驗措施等;⑤國家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第三級或以);⑥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服務企業數量、業務規模、與其開展業務合作的金融機構情況等;⑦相關人員情況,包括相關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以及業務、技術等專業人員情況;⑧風險評估和風險管控機制,如內控制度、監測預警機制、信用評估機制、糾紛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等;⑨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最近2年無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的重大訴訟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承諾函;⑩供應鏈票據業務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供應鏈票據推廣計劃、客戶拓展方案、預計業務規模,以及相應業務流程、技術準備、信息匹配的實現方式、風險控制機制等;?其他可證明供應鏈平臺資質的相關材料。[申請辦理流程]1.上述申請材料應在材料正面或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材料為多頁的,還應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寄送至票交所。【郵寄地址】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交易部2.票交所于收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反饋受理情況。材料齊備的,票交所于15個工作日內反饋受理意見。3.票交所與受理通過的供應鏈平臺簽署合作協議。4.供應鏈平臺應在收到票交所同意接入書面通知的6個月內,按《上海票據交易所技術接入指引》辦理網絡及系統未在上述期限提交的,供應鏈平臺需按照相關規則重新辦理接入申請。5.票交所為供應鏈平臺進行信息創建、參數配置等操作。已接入票據業務系統的供應鏈平臺,發生信息變更或其他可能影響供應鏈票據業務運行的變更情形的,應及時向票交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清單]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變更申請表》(附件8);②信息變更相關證明材料;③票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辦理流程]1.上述申請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寄送至票交所。【郵寄地址】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交易部2.票交所于收到相應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反饋受理情況。退出供應鏈平臺擬終止提供供應鏈票據服務,或因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原因必須終止提供供應鏈票據服務的,應及時辦理退出手續。辦理退出手續期間,供應鏈平臺可繼續處理存量業務直至業務完結,但不得新增業務。[申請材料清單]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退出申請表》(附件9);②業務結清證明或業務承接具體實施方案;③票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請辦理流程]1.上述申請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寄送至票交所。【郵寄地址】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交易部2.票交所于收到相應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反饋受理情況。1.4.2“票付通”業務的參與機構準入機構申報成為“票付通”業務的合作機構、開通開戶行功能、新增接入B2B平臺時,參照《上海票據交易所“票付通”業務規則(暫行)》、《上海票據交易所“票付通”業務申報接入規范(暫行)》執行。其資質條件、申請材料、申請辦理流程如下:1.合作機構①已接入或正在申請接入票交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以及人民銀行或票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②財務公司作為合作機構時,業務范圍應當符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③近2年在票據業務及其接入服務等方面未發生或未引發重大風險事件;④原則上最近1年的MPA考核均達到B檔及以上。2.新增接入B2B平臺①合作機構與B2B平臺已經連續合作1年及以上時間或已經開展授信業務;②B2B平臺具有客戶實名身份的識別能力、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制、票據支付信息的保護能力和成熟的糾紛處理能③近2年B2B平臺及其所屬集團在票據業務或其他債務、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等方面未發生或未引發重大風險事件。3.“票付通”開戶行①已接入或正在申請接入票交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②合作機構可以同步申報開通“票付通”開戶行功能。[申請材料清單]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加入申請表》(附件3);②合作機構申報說明,包括機構票據業務開展情況、符合準入條件的相關說明和證明材料、“票付通”業務規劃等;③擬合作的B2B平臺申報材料:《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加入申請表》(附件3);合作機構出具的B2B平臺符合條件的審核意見,包含B2B平臺符合準入條件的說明、與B2B平臺業務合作情況、“票付通”推廣計劃等,附上B2B平臺提供的介紹材料;B2B平臺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的復印件;B2B平臺在合作機構開戶資料復印件。④合作機構總行(或總部)出具的授權(一級)分行清⑤財務公司向管轄銀保監會(局)提交的備案證明材料復印件、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公司出具的風險連帶責任承諾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流程]合作機構提供第①②③、④(若有)、⑤(若有)項材料,在第①②④⑤的落款處或正面加蓋單位公章,上述材料增接入B2B平臺”章節內容。(2)新增接入B2B平臺合作機構和B2B平臺共同在第③項的材料的落款處或正面加蓋單位公章,上述材料為多頁的,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合作機構已提供第④項材料的,申報材料可以加蓋授權分行的單位公章。首次辦理接入的合作機構,仍使用合作機構總部公章。(3)“票付通”開戶行金融機構在第①項材料的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以上材料準備完成后寄送票交所。新增接入B2B平臺的材料由合作機構提交。【郵寄地址】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清算部2.票交所收到申報材料后,于20個工作日內向聯系人3.合作機構或“票付通”開戶行按《上海票據交易所技術接入指引》辦理系統對接工作,并提交《“票付通”業務上線申報表》(附件11)。4.票交所與合作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為合作機構、B2B平臺以及“票付通”開戶行登記相關信息、綁定合作關系以及開通業務權限等操作。已開通“票付通”業務權限的合作機構和“票付通”開戶行發生信息變更或已綁定的B2B平臺發生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票交所提出申請:1.變更合作機構回跳地址;2.變更“票付通”開戶行企業網銀地址;3.變更B2B平臺運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平臺名稱、平臺網站地址等;4.票交所允許的其他變更事項。[申請材料清單]①《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變更申請表》(附件8);②涉及B2B平臺信息變更的,附上B2B平臺說明材料。[申請辦理流程]1.合作機構在第①項材料的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B2B平臺在第②項材料的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材料寄送至票交【郵寄地址】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清算部2.票交所收到上述申報材料并審核無誤后,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郵件通知機構,并在系統中完成相關操作。退出合作機構與B2B平臺解除合作的,應當向票交所申報辦理相關手續。合作機構提交申報前,確保平臺企業相關業務已辦理完結,且不得通過本機構辦理新增業務。[申請材料清單]《上海票據交易所參與者退出申請表》(附件9)。[申請辦理流程]1.合作機構和B2B平臺共同在申請表的落款處加蓋單位公章,材料寄送至票交所。【郵寄地址】上海票據交易所:上海市黃浦區半淞園路377號A區,上海票據交易所清算部2.票交所收到上述申報材料并審核無誤后,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郵件通知機構,并在系統中完成相關操作。1.5業務參與者的賬戶業務參與者開展票據業務,應具備資金賬戶和票據托管賬戶。1.5.1資金賬戶1.直接參與者的資金賬戶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指定用于辦理票據業務資金結算的賬戶,包括人行清算賬戶和會員資金賬戶。人行清算賬戶是指支付系統的直接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的用于辦理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會員資金賬戶是指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在票交所開立的用于票據資金清算結算及資金收付的電子簿記賬戶。2.間接參與者的資金賬戶間接參與者以金融機構為參與者服務機構辦理票據業務,應在參與者服務機構開立結算賬戶,用于辦理票據業務資金結算。間接參與者通過供應鏈平臺辦理的票據業務,應使用其在結算賬戶開戶行開立的結算賬戶,辦理票據業務資金結算。開立已開立人行清算賬戶的金融機構,票交所直接借記或貸記其人行清算賬戶完成票據資金的清算結算。未開立人行清算賬戶的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應當在票交所開立會員資金賬戶,并授權票交所直接借記或貸記其會員資金賬戶完成票據資金的清算結算。金融機構的授權分支機構統一通過其總部的人行清算賬戶或會員資金賬戶辦理票據資金清算結算業務。[會員資金賬戶要求]金融機構法人申請開立會員資金賬戶的,會員資金賬戶名稱應當與金融機構法人名稱一致。非法人產品申請加入票交所的,由產品管理人提交會員資金賬戶開立申請,該賬戶名稱應當與非法人產品名稱一致。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在票交所開立會員資金賬戶的,應當預留并指定其在商業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或在票交所認可的其他機構開立的資金賬戶作為出入金賬戶,用于匯劃會員資金賬戶的票據資金。(出金賬戶管理要求詳見本指南第“8.1.2”章節)使用人行清算賬戶的金融機構,由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變更為間接參與者,需撤銷或暫停使用人行清算賬戶的,應當申請變更為使用會員資金賬戶。使用會員資金賬戶的金融機構,符合本指南第“”章節要求,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變更為使用人行清算賬戶:①當前使用的會員資金賬戶無待結算的在途資金;②當前使用的會員資金賬戶狀態正常,且未涉及違法違規行為。會員資金賬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注銷手續:1.會員資金賬戶無待結算的在途資金;2.會員資金賬戶狀態正常,且未涉及違法違規行為;3.當期費用已結清;4.票交所規定的其他要求。對超過一年未發生票據資金收付業務且未拖欠有償服務費的會員資金賬戶,票交所將以郵件形式通知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人逾期未辦理銷戶手續的,票交所有權按規定將其會員資金賬戶狀態變更為久懸,并將結余資金列入久懸專戶管理。列為久懸賬戶管理的賬戶持有人可以向票交所申請撤銷久懸狀態。符合相關規定的,票交所為其撤銷會員資金賬戶久懸狀態或將資金劃轉至其指定銀行的結算賬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交所有權終止會員資金賬戶的使辦理資金賬戶注銷手續,并補繳未結清的票據服務費用:1.金融機構發生停業、整頓、解散、破產清算等重大事2.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嚴重違反票交所業務規則或者相關規定的;3.發生票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1.5.2票據托管賬戶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等直接參與者在票交所開立的、用以記載其持有票據的余額及變動等情況的電子簿記賬戶。間接參與者通過供應鏈平臺加入票交所,票交所為其分配票據賬戶。開立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等直接參與者申請接入票據業務系統后,票交所為其開立票據托管賬戶,并告知票據托管賬戶賬號。單個機構或非法人產品只能開立一個票據托管賬戶(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等間接參與者通過供應鏈平臺接入票交所后,票交所為其分配票據賬戶。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等直接參與者的票據托管賬戶賬號共22位,第一位為C,后21位為機構編號。通過供應鏈平臺接入票交所的企業等間接參與者的票據賬戶賬號共29位。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等直接參與者申請退出票交所的,退出完成后票交所注銷其票據托管賬戶。供應鏈平臺向票交所發送企業等間接參與者信息維護申請,刪除該參與者在供應鏈平臺所有備案的結算賬戶后,票交所注銷票據賬戶。1.注銷票據托管賬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票據托管賬戶持有未到期票據余額為零;(2)不存在與該票據托管賬戶相關的未了結或未承接的票據權利義務;(3)票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2.滿足以下條件的,票交所有權注銷業務參與者票據托(1)直接參與者連續兩年未在票交所發生任何業務且未申請延期的,票交所在確認其票據托管賬戶余額為零、且無未了結或未承接的票據權利義務后,有權注銷該票據托管賬戶;(2)非法人產品到期后一個月內未主動辦理票據托管賬戶注銷手續的,票交所在確認其票據托管賬戶余額為零、且無未了結或未承接的票據權利義務后,有權注銷該票據托(3)票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2.1概述2.1.1票據要素信息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包括但不限于紙質或電子形式的銀行承兌匯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等3。銀行承兌匯票是指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承兌的商業匯票。銀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和開發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簡稱銀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是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承兌的商業匯票(以下簡稱財票)。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承兌的商業匯票(以下簡稱商票)。出票人簽發的由單張或多張標準金額電票組成的票據集合稱為票據包。(標準金額為0.01元)[供應鏈票據]出票人通過供應鏈平臺簽發的票據(包),屬于電票。[票據(包)號碼]3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分類自新《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票據(包)的唯一且不變的標識號碼。票據種類標識(1位)支付系統行號(12位)出票信息登記日期(8位)當天流水號(8位)校驗碼(1位)票據(包)號分為5個部分,共30位,全部由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第1位為票據種類標識,5為銀票和財票、6為商票(供應鏈平臺簽發的票據,8為銀票和財票、7為商票);第2-13位為支付系統行號,是出票人開戶行的支付系統行號;第14-21位為出票信息登記日期,是出票人在票交所成功辦理出票信息登記的日期;第22-29位為當天流水號,是票交所計算的當天唯一的流水號;第30位為校驗碼,是票交所采用雙模校驗碼校驗算法生成的用于防止錄入錯誤的編碼。由票據(包)中所有單張標準金額電票在票據(包)中的唯一編碼所形成的區間集合。票據包不可分包,則子票區間為“0”且在票據全業務周期中保持不變。如票據包可分包,則子票區間與票據(包)金額相對應。[票據的付款期限]電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2.1.2業務參與者要素信息票據當事人通過票交所辦理相關票據業務時,需提供當事人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賬戶名稱等信息。根據其不同類型,需提供的信息如下。1.通過金融機構加入票交所的間接參與者,需提供的信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的參與者代碼。其中,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為在票交所的會員代碼或平臺代碼;名稱為其已在票交所備案登記的名稱(應當為依法領取的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已在票交所備案登記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賬戶名稱和賬號為其已在票交所備案登記的結算賬戶名稱和賬號;開戶行的參與者代碼為其結算賬戶開戶行在票交所的參與者代碼(下同)。2.通過供應鏈平臺加入票交所的間接參與者,需提供以下一組信息:(1)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的參與者代碼;(2)參與者服務機構代碼、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在票交所開立的票據托管賬戶賬號。其中,票據托管賬戶賬號為票交所為其分配的票據托管賬戶賬號。3.金融機構、非法人產品等直接參與者,需提供的信息包括:在票交所的參與者代碼。2.1.3電子簽名及代理簽章票據當事人在電票上的簽章,為該當事人可靠的電子簽間接參與者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辦理票據業務,其電子簽名是參與者服務機構與企業之間的認證信息,參與者服務機構應對通過其辦理電票業務的間接參與者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提交間接參與者的業務申請或業務應答時,間接參與者可自行發起并提供自己的電子簽名信息,也可由參與者服務機構在與間接參與者簽訂協議后,代理間接參與者發起并提供參與者服務機構的電子簽名信除代為作出到期提示付款的應答、供應鏈票據映射關系查詢外,供應鏈平臺作為參與者服務機構不可為間接參與者提供代理簽章。2.2電票的簽發電票的簽發業務包括出票信息登記、提示承兌和提示收票業務流程。2.2.1出票信息登記出票人簽發電票,應在票交所辦理出票信息登記。1.出票人為金融機構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2.出票信息登記時,登記的承兌人和收款人不能為同一人。其中,銀票和財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也不能為同一人。3.出票人根據實際需要,既可以簽發固定金額的票據,也可以簽發由若干張標準金額電票組成的票據包。出票人如簽發固定金額票據,則票據在后續流轉中不可分包;如簽發由若干張標準金額電票組成的票據包,持票人在辦理票據的背書轉讓、貼現、保證、質押、存托、追索等業務時,可根據需要將持有的票據包按實際金額分包使用。4.出票日期應為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業務申請當天的日期。5.出票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標記。記載了“不得轉讓”標記的電票在交付收款人后不得繼續背書。6.至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終,已辦理出票信息登記但未發起提示承兌的票據,票交所對票據作作廢處理。1.出票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發起出票信息登記。登記信息包括:(1)票據介質、票據種類、票據來源、出票日期、票據到期日、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2)出票人要素信息;(3)承兌人要素信息;(4)收款人要素信息;(5)出票人的簽章標記、電子簽名;(6)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出票信息登記不得轉讓標記(“不得轉讓”、“可再轉讓”)、是否允許分包流轉、業務批次號;(7)備注。2.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登記信息。3.票交所向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反饋處理結果。出票信息登記完成的,票交所生成包含多張標準金額票據的票據包,分配票據(包)號、子票區間等信息。4.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和票據(包)號、子票區間等信息,通知出票人。2.2.2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出票人出示票據,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出票人辦理電票的提示承兌,應通過票交所發起提示承兌申請,由承兌人作出應答。1.已完成出票信息登記的票據,可以發起提示承兌。2.提示承兌金額等于出票信息登記的票據(包)金額,子票區間與出票信息登記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區間一致。3.提示承兌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完成,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終仍未完成提示承兌的票據,票交所對提示承兌申請作清退處理,并對票據作作廢處理。1.出票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要提示承兌的票據(包),發起提示承兌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提示承兌”)、業務批次號;(5)到期無條件支付委托;(6)其他處理意見、備注;(7)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的)。2.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向出票人提示業務申請的處理結果。3.承兌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如承兌人為企業等間接參與者,檢查承兌人的名稱、賬號等信息,檢查通過的,通知承兌人。檢查不通過的,承兌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返回處理失敗結果。4.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銷待應答的提示承兌申請。5.承兌人對收到的提示承兌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6.承兌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承兌人應答結果,并向承兌人提示處理結果。7.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通知出票人。2.2.3提示收票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電票,應通過票交所發起提示收票1.已承兌的票據,可以發起提示收票。2.提示收票金額等于出票信息登記的票據(包)金額,子票區間與出票信息登記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區間一致。3.供應鏈票據應登記出票人與收款人之間交易關系信息。未登記交易關系信息的,不可辦理提示收票的同意應答(交易關系信息登記具體規則和流程詳見本指南第“2.12交易關系信息登記”章節)。4.提示收票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完成,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終仍未完成提示收票的票據,票交所對提示收票申請作清退處理,并對票據作作廢處理。5.已凍結票據不可辦理提示收票。1.出票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要提示收票的票據(包),發起提示收票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提示收票”)、業務批次號;(5)其他處理意見、備注;(6)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的)。2.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向出票人提示業務申請的處理結果。3.收款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檢查收款人的名稱、賬號等信息,檢查通過的,通知收款人。檢查不通過的,向票交所返回處理失敗結果。4.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票人可以撤銷待應答的提示收票申請。5.收款人對收到的提示收票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6.收款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收款人應答結果,并向收款人提示處理結果。7.出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通知出票人。8.提示收票應答同意的票據,票交所辦理權屬初始登記。2.2.4撤票出票人在電票出票信息登記成功后、收款人對提示收票申請應答同意前,可以對電票作未用退回處理(簡稱撤票)。1.票據完成出票信息登記后,且未完成提示收票(包括出票信息已登記、出票保證待應答、提示承兌待應答、提示承兌已應答、承兌保證待應答、提示收票待應答),可以發起撤票申請。2.如有未應答的提示承兌、提示收票和保證申請業務,應先撤銷待應答的申請。3.撤票金額等于出票信息登記的票據(包)金額,子票區間與出票信息登記后票交所返回的子票區間一致。1.出票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要辦理未用退回的票據(包),發起撤票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撤票申請”)、業務批次號;(5)其他處理意見、備注;(6)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的)。2.出票人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在收到票交所反饋的處理結果后,通知出票人。3.如票據已完成提示承兌,票交所將撤票結果通知承兌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由參與者服務機構通知承兌人。如票據已完成出票保證、承兌保證,票交所同時將撤票結果通知保證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由參與者服務機構通知保證人。2.3保證保證指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該票據獲得付款的票據行為。保證可以分為出票保證、承兌保證、背書保證和貼現保出票保證是在票據完成出票信息登記后、提示承兌前,出票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承兌保證是在票據完成提示承兌后、提示收票前,承兌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背書保證是在票據完成提示收票后、貼現前,持票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貼現保證是在票據完成貼現后、首次交易或質押前,貼入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1.票據獲得承兌前,出票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的,被保證人為出票人。票據獲得承兌后、出票人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前,承兌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的,被保證人為承兌人。出票人將票據交付收款人后、持票人辦理貼現前,持票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的,被保證人為持票人。票據在完成貼現后、辦理首次交易或質押前,貼入人發起保證申請、保證人作出保證的,被保證人為貼入人。2.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不能為同一人。3.保證人不能為出票人、承兌人、收款人以及其他前手歷史背書人或其他保證人(質權人除外)。4.除貼入人作為被保證人的情況之外,同一被保證人可有多個保證人。5.被保證人不能同時向多個保證人發起保證申請,只有在收到保證申請應答或撤銷保證申請后,才能向其他保證人發起保證申請。6.出票保證、承兌保證和貼現保證業務的保證申請金額子票區間一致。7.票據(包)可分包的,背書保證的保證金額可以小于或等于被保證人持有票據(包)金額,但應為標準金額的整數倍。保證申請的子票區間,應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包)子票區間,且子票區間起始序號應與其持有子票區間票據(包)不可分包的,保證金額應等于被保證人持有票據(包)金額。8.保證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完成,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終仍未完成保證申請應答的,票交所對保證申請做清退9.已凍結票據不可辦理保證。1.被保證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要辦理保證的票據(包發起保證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保證申請”)、業務批次號;(5)其他處理意見、備注;(6)保證人要素信息;(7)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為企業等間接參與者時,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2.被保證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向被保證人提示業務申請的處理結果。3.保證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如保證人為企業等間接參與者,檢查保證人的名稱、賬號等信息,檢查通過的,通知保證人。檢查不通過的,向票交所返回處理失敗結果。4.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被保證人可以撤銷待應答的保證申請。5.保證人對收到的保證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絕)。6.保證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保證人應答結果,并向保證人提示處理結果。7.被保證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通知被保證人。8.保證人對保證申請應答為“同意”的,票交所記錄保證信息。2.4質押及質押解除2.4.1質押申請質押是指持票人為了給債權提供擔保,以該票據為債權人設立質權的票據行為。出質人辦理電票的質押,應通過票交所發起質押申請,由質權人作出應答。1.出質人和質權人不能為同一人。2.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記載“不得轉讓”標記的票據,可以由出質人辦理質押。3.票據(包)可分包的,質押金額可以小于或等于出質人持有票據(包)金額,但應為標準金額的整數倍。質押申請的子票區間,應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包)子票區間,且子票區間起始序號應與其持有子票區間相同。票據(包)不可分包的,質押金額應等于出質人持有票據(包)金額。4.已質押未解除的票據不可辦理除質押解除外的背書、貼現、保證、交易等其他業務。5.質押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完成,票據到期日前一日日終仍未完成質押申請應答的,票交所對質押申請做清退處理。6.已凍結票據不可辦理質押。1.出質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要質押的票據(包),發起質押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質押申請”)、業務批次號;(5)其他處理意見、備注;(6)質權人要素信息;(7)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為企業等間接參與者時,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2.出質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向出質人提示業務申請的處理結果。3.質權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如質權人為企業等間接參與者,檢查質權人的名稱、賬號等信息,檢查通過的,通知質權人。檢查不通過的,向票交所返回處理失敗結果。4.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出質人可以撤銷待應答的質押申請。5.質權人對收到的質押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絕)。6.質權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質權人應答結果,并向質權人提示處理結果。7.出質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通知出質人。8.質權人對質押申請應答為“同意”的,票交所對票據權屬作設質變更處理。2.4.2質押解除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質權人辦理電票的質押解除,應通過票交所發起質押解除申請,由出質人作出應答。1.主債務到期日先于票據到期日,且主債務已經履行完畢的,質權人應按約定解除質押。2.票據到期日先于主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票據到期后發起提示付款、追索。3.票據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后,質權人也可以按約定解4.票據(包)可分包的,質押解除金額可以小于或等于待解除質押的票據(包)金額,但應為標準金額的整數倍。質押解除申請的子票區間,應被包含于待解除質押的票據(包)子票區間,且子票區間起始序號應與待解除質押子票票據(包)不可分包的,質押解除金額應等于待解除質押的票據(包)金額。5.票據到期日前一日日終仍未完成質押解除應答的,票交所對質押解除申請做清退處理。1.質權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要解除質押的票據(包),發起質押解除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1)質押解除申請人要素信息;(2)質押解除申請人的簽章標記、電子簽名;(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質押解除申請”)、業務批次號;(5)其他處理意見、備注;(6)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為企業等間接參與者時,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2.質權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向質權人提示業務申請的處理結果。3.出質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通知出質人。4.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質權人可以撤銷待應答的質押解除申請。5.出質人對收到的質押解除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6.出質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出質人應答結果,并向出質人提示處理結果。7.質權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通知質權人。8.出質人對質押解除申請應答為“同意”的,票交所對票據權屬作質權解除變更處理。2.5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票據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持票人辦理電票的轉讓背書,應通過票交所發起轉讓背書申請,由被背書人作出應答。1.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記載“不得轉讓”標記的票據,可以辦理轉讓背書。2.轉讓背書的業務申請日期應早于票據的票面到期日。3.背書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標記,記載了“不得轉讓”標記的電票在交付被背書人后不得繼續背書、質押或貼現。4.票據(包)可分包的,轉讓背書金額可以小于或等于背書人持有票據(包)金額,但應為標準金額的整數倍。轉讓背書申請的子票區間,應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包)子票區間,且子票區間起始序號應與其持有子票區間相同。票據(包)不可分包的,轉讓背書金額應等于背書人持有票據(包)金額。5.轉讓背書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完成,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終仍未完成轉讓背書申請應答的,票交所對轉讓背書申請做清退處理。6.已凍結票據不可辦理轉讓背書。1.持票人通過參與者服務機構客戶終端,選擇持有票據(包),發起轉讓背書申請。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3)票據(包)號碼、子票區間、票據(包)金額、標準金額;(4)業務申請日期、業務種類(“轉讓背書申請”)、不得轉讓標記(“不得轉讓”、“可再轉讓”)、業務批次(5)其他處理意見、備注;(6)被背書人信息;(7)承接機構與被承接機構的參與者代碼(申請人要素信息中的賬戶開戶機構發生承接的)。2.持票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申請,并向持票人提示業務申請的處理結果。3.被背書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申請,檢查被背書人的名稱、賬號等信息,檢查通過的,通知被背檢查不通過的,向票交所返回處理失敗結果。4.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背書人可以撤銷待應答的轉讓背書申請。5.被背書人對收到的轉讓背書申請進行應答(同意或拒6.被背書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向票交所發送被背書人應答結果,并向被背書人提示處理結果。7.背書人的參與者服務機構收到票交所轉發的應答結果,通知背書人。8.被背書人對轉讓背書申請應答為“同意”的,票交所對票據權屬作轉讓變更處理。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持票人辦理電票的貼現,應通過票交所發起貼現申請,由貼入人作出應答。貼現包括買斷式貼現和回購式貼現。2.6.1貼現申請1.已完成提示收票且未記載“不得轉讓”標記的票據,可以辦理貼現。2.貼現業務申請日期應當早于票據的票面到期日。其中回購式貼現,貼現申請日<貼現贖回開放日<=貼現贖回截止贖回開放日至贖回截止日為贖回開放期。3.貼現業務的申請日期、結算日期必須為業務當前日期。4.貼現申請人可以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標記,回購式貼現不得記載“不得轉讓”標記。記載了“不得轉讓”標記的電票在交付貼入人后不得繼續流轉。5.采用線上清算方式的,僅支持在營業日的業務時序和清算結算業務時序內辦理貼現業務;采用線下清算方式的,支持在營業日或節假日的業務時序內辦理。6.票據(包)可分包的,貼現金額可以小于或等于持票人持有票據(包)金額,但應為標準金額的整數倍。貼現申請的子票區間,應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據(包)子票區間,且子票區間起始序號應與其持有子票區間相同。票據(包)不可分包的,貼現金額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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