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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二〕一、問:企業在2024年度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此筆資金用于園區建設〕?答: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1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87號〕的規定,確認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二、問: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按照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的規定,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本錢。現該規定是否還有效?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根底。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本錢。三、問: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那么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24]29號〕中規定,企業年終申報納稅匯算清繳前發生的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假設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875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24〕875號〕中規定:企業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這兩個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24年發生的銷售行為,在2024年年度匯算清繳之前發生了銷售退回,應該在匯算清繳時直接沖減2024年的收入,還是應當沖減2024年的銷售收入?答: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未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稅務處理做進一步明確前,企業售出商品發生的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按照國稅函[2024]875號第一條的規定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即2024年發生的銷售行為,在2024年發生了銷售退回應沖減2024年銷售收入。四、問:新法實施后金融企業收到債務人以物抵債的實物資產,該項實物資產評估價格大于金融企業應收債權的金額,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答:金融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后的公允價值,假設高于債權并由銀行支配的局部,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注: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收到債務人以物抵債的實物資產,且該項實物資產評估價格超過債權本息的,金融企業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方法〉的通知?〔財金[2024]53號〕第二十四條“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的總額的局部,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須支付補價的,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將實際超出本息的局部退給對方。〞的規定執行。五、問:〔一〕資產評估時發生增值,對增值局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折股時,凈資產評估發現凈資產增值,對增值局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答:〔一〕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根底。目前政策未規定企業資產評估時發生的增值應確認損益計征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的資產評估增值不需計征企業所得稅,不得調整評估前該項資產的計稅根底。〔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假設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根底。因此,該企業應在轉制時確認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繳納相應企業所得稅款,并以評估后資產價值作為該項資產的計稅根底。六、問:企業新增注冊資本帶來的資本公積增加是否計征企業所得稅?答:企業因注資而帶來的資本公積增加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因此其不參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不需計征企業所得稅。七、問:某企業2024年發放給管理人員的工資通過“借:管理費用;貸:應付工資〞進行核算,對于該企業2024年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但尚未發放的工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24]3號〕的規定,不得從2024年度稅前扣除,當年該企業進行了納稅調增。2024年2月,該企業向員工發放了這局部已于2024年做納稅調增的工資,其在2024年度能否進行納稅調減?答:按照國稅函[2024]3號的規定,該企業2024年已計入“應付工資〞科目但未發放,并已做納稅調增的工資,在2024年2月向本企業任職的員工發放時允許從稅前扣除。一般來講,2024年會計核算中不再列支此局部工資,2024年納稅申報時可以通過納稅調減的方式將此局部工資從稅前扣除。八、問:〔一〕會計上符合條件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在所得稅上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福利費處理,稅務機關在處理中,對于這局部補貼,是否要求是按月發放的貨幣性福利,假設為報銷形式,或者企業直接租房而提供給職工住宿,是否可以同樣視為補貼,計入福利費?〔二〕財政文件規定通訊補助需要計入工資總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24]3號〕沒有明確規定其計入福利費,請問以補助形式或報銷形式列支的通訊費能否從稅前扣除?〔三〕企業按月支付的獨生子女補助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認定?能否計入工資總額?答:〔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3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24]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列入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內容。因此企業以貨幣形式和向職工提供住房供其居住等非貨幣形式的支出均應列入職工福利費的內容,不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二〕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補貼等。企業如向員工發放通訊補貼,那么應將其計入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如采用以個人名義報銷的方式,由于通訊費發生的主體不是企業而是員工,因此作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其從稅前扣除。〔三〕按照國稅函[2024]3號的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按國家有關規定獨生子女補助作為國家鼓勵的為職工生活而發放的補貼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九、問:企業給員工報銷的物業費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不高于工資薪金支出總額14%的比例內扣除嗎?答:企業給員工報銷的物業費不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3號〕規定的有關職工福利費范圍之內,因此不可以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局部扣除。十、問:按照政策規定企業在科委登記的合同,可以按比例提取技術交易獎酬金下發給科研人員,企業發放給科研人員的獎酬金是否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答: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企業向任職或受雇的員工實際發放的技術交易獎酬金,在會計核算中如未通過企業的留存收益進行核算,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從稅前扣除。十一、問:企業的退休人員工資由社保支付,企業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每月支付給退休人員的一局部額外補貼能否從稅前扣除?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發放給退休人員的在社保之外的額外補貼,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因此不準予從稅前扣除。十二、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局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局部,不予扣除。如果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采取的并不是商業保險的形式,而是企業自管的形式,即:企業自己給員工報銷,那么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對于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可以從稅前扣除,對于企業采取自管形式列支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予從稅前扣除。十三、問:企業在購置機票時未支付航空保險,但統一為每名在職職工預先購置了交通意外保險,以保證無論哪名員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險保證,請問企業統一為在職職工購置的交通意外保險費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為職工支付的其他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因此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未規定前,對于企業統一為每名在職職工購置的交通意外保險不可以從稅前扣除。十四、問: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雇傭外籍人員在企業工作,相關勞務費支付給派遣公司,這些外籍員工發生的培訓費是否可以通過職工教育經費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局部,準予扣除;超過局部,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方式雇傭人員并非本企業員工,因此發生的培訓費不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扣除。十五、問:〔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121號〕中股權性投資是否為注冊資金或者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資本公積?〔二〕利息已計提未支付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答:〔一〕按照?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新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方法〔試行〕?〔國稅發[2024]2號〕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那么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那么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扣除。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本錢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已計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但如該筆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關有效的扣除憑證,那么應做納稅調增。十六、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局部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72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文件中所稱煙草企業,是指純煙草生產企業還是包括其他企業?答:參照?煙草廣告管理暫行方法?的規定,為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煙草廣告管理暫行方法?將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銷者發布的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均作為煙草廣告,并對煙草廣告在特定場所的發布進行禁止。財稅[2024]72號對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屬于稅法中的限制性規定,因此,煙草企業的范圍應理解為包括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和經銷企業,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范圍應包括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或者經銷企業自身或委托其他企業發布的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識、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等內容的廣告或為此進行宣傳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十七、問:招聘員工的廣告費需要記入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5%的限額嗎,還是在費用中直接稅前扣除?答:除特殊企業外,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局部準予扣除。企業通過媒體招聘員工而發生的廣告費應計入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局部準予扣除。十八、問:2024年內退人員的一次性補償款是否可以從稅前扣除?集團要求內退人員的補償款從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納稅時是否可以做納稅調減?答: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補償款,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許據實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額,不得在本期扣除,實際支付時,作納稅調減處理。內退人員的補償款從未分配利潤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國家稅務總局未做進一步明確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予從稅前扣除,不予做納稅調減。十九、問: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99號〕的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那么?〔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請問計提根底是什么?是貸款總額加上利息為計稅根底嗎?貸款總額是否減去貸款人已歸還的局部?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屬于金融企業貸款的范疇,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計提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基數、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及其他相關規定,應按照?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64號,以下簡稱財稅[2024]64號〕的規定執行。按照財稅[2024]64號的規定,企業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不包括貸款利息,也不包括貸款人已歸還的局部。二十、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118號,以下簡稱國稅函[2024]118號〕的規定,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該種情況下,企業能否扣除被拆遷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凈值,是否需要報財產損失?答:國稅函[2024]118號對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取得的收入和政策性搬遷中處置相關資產的稅務處理做了特殊規定。當企業因取得的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資產凈值〕和處置費用大于零而適用上述政策時,因企業資產在政策性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減損已通過從搬遷和處置收入中扣減相同或類似資產的方式得到補償,因此企業不能再扣除被搬遷固定資產的資產凈值,也不應申報財產損失。二十一、問:企業外購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額無法分開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計入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如企業是購置土地自建房屋,金額也無法分開核算,是否要分別計提折舊或攤銷?答:企業外購房屋,如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金額無法分開核算,相關土地使用權可與建筑物一并計入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如企業購置土地自建房屋,相關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分別處理。二十二、問:內資企業外購的商譽,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前已經攤銷了6年,還沒有攤銷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新稅法執行后這局部沒有攤銷完的局部如何處理?新舊稅法在外購商譽的攤銷問題上是如何銜接的?有沒有相應的文件規定?答:新法實施前,根據原?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方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外購商譽不得計提折舊。實施新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在企業對外購商譽未做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不得對其攤銷扣除。二十三、問:企業自有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如何處理,是應該增加固定資產凈值還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或者一次性扣除?答: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本錢,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企業自有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如為資本性支出,又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對固定資產改建支出的規定,應界定為“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二十四、問:企業2024年轉讓持有的被投資企業局部股權,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以扣除權屬于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嗎?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假設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24]79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因此,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股權投資的本錢,其投資本錢不包括被投資企業中權屬于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二十五、問:?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24]39號,以下簡稱國發[2024]39號〕第一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方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24年度起計算。〞而在其后附的過渡優惠政策表中沒有提到軟件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請問軟件企業是否執行上述條款?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假設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69號〕第九條規定“2024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假設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24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24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軟件生產企業享受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屬于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仍保存的稅收優惠,不是過渡性稅收優惠,因此在國發[2024]39號的附表中沒有列示軟件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二十六、問:某內資企業2024年度被認定為軟件生產企業,同時也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內。該企業2024年度當年獲利,從2024年度起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2024年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口徑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24]82號〕的規定,按照15%的稅率減半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該企業2024年度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要求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其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是按25%法定稅率減半還是按15%稅率減半?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假設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24]69號,以下簡稱財稅[2024]69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24]39號,以下簡稱國發[2024]39號〕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軟件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不屬于國發[2024]39號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因此其減半時應按法定稅率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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