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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批i無限納稅義務:指納稅人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內的所得或財產對其所在國負有納稅義務。無限納稅義務只適用于本國居民(公民)。國際稅收的概念它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政府,在對跨國納稅人行使各自的征稅權力而形成的征納關系中,所發生的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其含義:1.國際稅收不能離開國家稅收而存在。2.國際稅收離不開跨國納稅人這個因素。3.國際稅收的本質是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書上:國際稅收是在開放的經濟條件下因納稅人的經濟活動擴大到境外以及國與國之間稅收法規存在差異或相互沖突而帶來的一些稅收問題和稅收現象。#國際直接投資:也稱對外直接投資(FDI),是指一國企業或個人在另一國企業中擁有全部或一部分經營管理權的投資。包括在國外創辦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收購國外企業一定比例(一般為10%)以上的股權。#國際間接投資:是指一國企業或個人購買另一國企業發行的有價證券但不對其擁有經營管理權的投資。包括購買國外企業的債券或購買國外企業一定比例(一般為10%)以下的股權。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體現,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行使的權力。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對哪些東西征稅、征什么稅、征多少稅等方面。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行使范圍遵循以下兩原則:(1)屬地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國政府對其所屬的領土內的一切人與物,以及所發生的事件,有權按照本國的法律和習慣做法實施管轄。(2)屬人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國政府可對本國公民或居民按照本國的法律和習慣做法實施管轄。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地域管轄權:即來源地管轄權,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居民管轄權: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公民管轄權: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稅收居民的判斷標準包括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標準和法人居民的判定標準判斷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住所標準:在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時,凡是在本國境內有住所的,即為該國的稅收居民(住所: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居所標準:在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時,凡是在本國境內有居所的,即為該國的居民。(居所: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不準備永久居住(只是臨時居?。┑木幼〉?。停留時間標準:一個人在本國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年度中在本國實際停留(substantialpresence)的時間達到規定的天數,也被視為本國居民。#我國個人所得稅法

關于停留時間的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為中國居民。判斷法人居民身份的標準(1)注冊地標準(法律標準):凡是按照本國法律在本國注冊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或業務活動所在地是否在本國境內。(2)管理和控制中心標準:凡一個法人的管理機構設在本國無論其在哪個國家注冊成立,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凡是總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均為本國的法人居民??倷C構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主要辦事機構。(4)主要經營活動標準(5)選舉權控制標準:法人的選舉權和控制權如果被某國居民股東所掌握,則這個法人即為本國的法人居民。#總機構所在地標準與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標準的區別總機構所在地,即公司總部所在地,它強調的是法人組織結構主體的重要性。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強調的是法人權力機構和權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據公司董事會的召開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來判斷。#對于同時成為兩國居民的自然人身份的判定當各國因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不同,而導致自然人發生雙重居民身份時,其最終居民身份通常按以下順序協商判定:住所重要利益中心居所國籍雙方協商#對于同時成為兩國居民的法人身份的判定當各國因法人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不同,而導致公司出現雙重居民身份時,通常認定該公司應當為實際管理和控制地所在國的居民公司。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投資所得:股息——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國為股息所得的來源國利息——1.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貸資金的使用地為標準來判定借款利息的來源地2.以用于支付債務利息的所得之來源地為標準來判定利息的來源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式單邊方式單方面免除雙邊方式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來免除多邊方式通過簽訂多邊稅收協定來免除(1)免除的主體被限制為居住國的居民(公民)(2)免除的客體被限制從非居住國獲取的已納稅的跨國所得或一般財產價值(3)免除的稅種被限制為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類的稅種我國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已納國外稅額采用分國不分項的限額抵免;我國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已納國外稅額采用既分國又分項的限額抵免。國際避稅:跨國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制差異以及各國涉外稅收法規和國際稅法中的漏洞,在跨國經濟活動中,通過種種不違法手段,規避或減少有關國家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的起因(1)各國稅收制度的差異(2)國際稅收協定的大量存在(3)國際重復征稅難以完全消除(4)國際稅收管理上存在困難和疏漏國際避稅地:那些被人們借以進行所得稅和財產稅國際避稅活動的國家和地區。轉讓定價:公司集團內部機構之間或關聯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產品,勞務財產而進行的內部交易作價??鐕D讓定價: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分設在兩個國家但隸屬于統一法人企業的兩個機構或同屬一個公司集團的兩家關聯企業進行交易時的內部作價。#轉讓定價基本形式購銷業務融資業務勞務業務無形資產有形財產濫用國際稅收協定:一個第三國居民利用其它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或取其本不應獲得的稅收收益。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策略1)稅務目標(2)非稅務目標打入與控制市場調節利潤避免外匯風險避免或減少東道國外匯管制避免或減少投資的政治風險擠占合資企業利潤國際避稅地的類型不征收任何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巴哈馬百慕大開曼所得稅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瑞士列支敦士登新加坡愛爾蘭海峽群島(3)所得課稅僅實行來源地管轄權的國家和地區香港巴拿馬塞浦路斯(4)對某些特定種類公司提供特殊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盧森堡荷屬安德列斯(5)某些簽有大量稅收協定的國家荷蘭國際避稅地的非稅條件(1)政治和社會穩定(2)交通和通訊便利(3)銀行保密制度嚴格(4)對資金往來無管制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避稅地的主要形式(1)利用基地公司避稅定義類型控股公司:在一個有廣泛稅收協定的國家設立中介性的國際控股公司,同時利用該控股公司對海外子公司進行參股,并取得股息。金融公司貿易公司許可公司受控保險公司服務公司航運公司(2)利用信托形式避稅什么是信托信托的潛在避稅功能(普通法系條件下)建立信托的形式個人持股信托公司以信托掩飾股東權力訂立信托合同#其他常見避稅方式濫用國際稅收協定:一個第三國居民利用其它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或取其本不應獲得的稅收收益。濫用稅收協定的方式a.設置直接導管公司第三國(非締約國)居民在締約國一方設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即“導管公司”。“導管公司”(conduitcompany):第三國居民為了利用非居住國稅收協定達到避稅之目的,而在該協定締約國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該子公司作為締約國的居民公司可以享受締約國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待遇,再通過母子公司關系把受益傳遞給該第三國居民,從而使該第三國居民間接地得到締約國稅收協定的好處。目的:第三國居民濫用其他兩國之間的稅收協定,主要是為了規避有關國家的預提稅。b.設踏腳石導管公司(間接導管公司)其他避稅方式(1)利用延期納稅的規定(2)選擇有利的國外經營方式一是分支機構與子機構的選擇通常作法:跨國公司到一國投資辦廠,在生產初期的虧損階段,以分公司的形式從事經營;進入正常盈利階段后,改為建立子公司的形式。避稅原理:總、分公司與母、子公司的財務處理不同,總、分公司合并計稅,母、子公司分別獨立計稅,跨國公司因此選擇有利的公司組織形式進行避稅。二是合伙企業與公司的選擇(3)利用稅收優惠(4)利用“資本弱化”含義:在公司的資本結構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貸款的比重。避稅原理:利息和股息的稅務處理不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股息為所得稅后分配,因此使資本弱化成為一種避稅手段。(5)避免成為常設機構(6)跨國自然人避免成為居民(國民)變更國籍住所的真正遷移納稅人把在高稅國的住所遷移到低稅國,改變其高稅國的居民身份,逃避高稅國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減輕甚至免除其稅負。(7)跨過法人避免其居民身份居所的真正遷移虛假遷出與轉移構成跨國關聯企業的判定:當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兩個企業之間的商業或財務關系不同于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跨國關聯企業之間收入和費用分配的原則正常交易原則(ALP,arm’slengthprinciple)含義:跨國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收入和費用,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交易原則行事,即按照市場競爭原則進行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其定價應當與非關聯企業之間在相同情況下的交易定價一致??偫麧櫾瓌t按照一定標準將跨國公司總利潤分配給各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根據相同交易條件下非關聯企業同類交易價格,來調整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方法。(2)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企業交易的買方,將購進的貨物再銷售給非關聯企業時的銷售價格(即可比的非受控的轉售價格),減除合理毛利后的余額為依據,來調整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方法。正常交易價格=再銷售價格×(1-合理毛利率)(3)成本加利潤法:以關聯企業受控交易產品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來調整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方法。正常交易價格=成本×(1+合理毛利率)(4)可比利潤法(CPM)它指按非受控納稅人(可比方)與其他非受控納稅人從事同樣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益(利潤水平指數),推算出受控納稅人(被檢查方)從事交易的獨立成交結果。利潤分割法(PSM)即對由若干個關聯企業共同參與的交易所產生的最終合并利潤,要按照各企業承擔的職責和對最終利潤的貢獻確定一個分配比例,并據此在各關聯企業之間分配合并利潤的方法。利潤分割法分為貢獻分析法(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貢獻分析法(一般利潤分割法)根據關聯交易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確定各自應取得的利潤。剩余利潤分割法將關聯交易各參與方的合并利潤減去分配給各方的常規利潤的余額作為剩余利潤,再根據各方對剩余利潤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6)交易凈利潤法它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預約定價協議是指,在進行跨國交易前,跨國關聯企業納稅人和稅務當局之間就其轉讓定價方法達成的協議。在協議約定的期間內照此執行,稅務局不再進行轉讓定價調整。CFC法規它指有關國家對境外位于避稅地的受控公司的相關未分配的稅后所得,按照賬面的實現期征稅,即對該類公司不予延期納稅的待遇。CFC法規適用的主體對象:受控外國公司(CFC)

受控外國公司(CFC)就是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反濫用稅收協定其關鍵是解決“導管公司”的問題,具體措施:一是制定防治協定濫用的國內法規。二是在協定中列明有關條款。具體方法有(1)禁止法(2)排除法(3)透視法(4)承受稅收法(5)渠道法(6)真實法其他反避稅措施資本弱化法規限制利用改變公司組織形式的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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