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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年辭退辭職管理制度(4篇)
目錄
第1篇辭退辭職管理辦法
第2篇建筑集團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第3篇后勤企業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第4篇辭退辭職管理辦法模版
辭退辭職管理辦法
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集團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建設集團辭退與辭職管理制度
1.總則
(1)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3)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2.辭退管理
(1)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l)一年內記過3次者;
2)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6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嚴重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露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2)本公司按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l)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l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告之。
(3)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4)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5)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巧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6)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7)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8)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3.辭職管理
(l)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仁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2)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3)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4)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4.附則
(1)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2)本制度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3)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企業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
后勤集團員工辭退與辭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后勤集團員工管理,規范集團員工辭退與辭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非在編員工的辭退與辭職管理。
在編員工的辭退與辭職管理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集團各單位對于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以及違反集團、本單位管理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員工有辭退的權力。
集團各單位禁止錄用因違反集團、各單位管理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辭退的員工。
第四條各單位員工有主動提出辭職的權力。
第五條各單位依據本制度制定相應工作細則,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可以給予辭退: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任職條件者。
(2)經考核,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要求,經調崗試用仍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者。
(3)全年工作績效考核出現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內出現記過超過2次(含2次)者。
(5)全年曠工累計超過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誤造成單位、集團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者。
(7)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8)各單位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需要辭退者。
第四條各單位辭退員工時,必須依據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處理。
第八條辭退員工工作由各單位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負責。各單位必須明確本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以及辭退員工的工作程序,并嚴格按照本單位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員工辭退工作。
1、嚴禁各單位的下屬部門或班組直接辭退員工。
2、各單位按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送達本人,被辭退員工應簽名、注明日期。
3、應給予經濟補償的,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在與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上,給予合理經濟補償。
4、被辭退員工必須及時辦理各項辭退手續。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對本單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申訴;如對本單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團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申訴;如對調解結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條被辭退員工無理取鬧或糾纏單位、集團領導并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提交學校保衛部門按照相關治安管理處罰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辦完辭退手續后,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在1周內登記、匯總,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本單位負責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辭職申請書,經直接領導簽署意見,送交本單位負責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批準后,應及時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根據與該員工所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是否需向該員工收取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員工辦完辭職手續后,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在1周內登記、匯總,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內容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本制度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辭退辭職管理辦法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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