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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陳灝與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房屋登記二審行政判決書【案由】行政行政行為種類其他行政行為【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日期】2020.04.21【案件字號】(2020)滬03行終116號【審理程序】二審【審理法官】丁曉華鮑浩沈莉萍【審理法官】丁曉華鮑浩沈莉萍【文書類型】判決書【當事人】陳灝;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當事人】陳灝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當事人-個人】陳灝【當事人-公司】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代理律師/律所】黃祥圣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律所】黃祥圣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代理律師】黃祥圣【代理律所】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字號名稱】行終字【原告】陳灝【被告】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本院觀點】被上訴人市登記局依法具有對不動產查封登記作出失效處理的法定職責?!緳嘭熽P鍵詞】查封凍結證據維持原判改判撤銷原判【指導案例標記】0【指導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颈驹赫J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登記局依法具有對不動產查封登記作出失效處理的法定職責。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作出查封登記失效處理的適用前提為不動產查封期限屆滿且未續封。本案中,1999年6月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涉案房屋辦理了司法凍結,系協助執行當時公安機關為刑事偵查所出具的凍結函,而該凍結函并未注明凍結期限即無法認定期限是否屆滿。后經被上訴人向公安機關發出征詢函,公安機關明確復函凍結函仍有效,被上訴人據此未對涉案房屋的司法凍結作失效處理,并無不當。就本案是否適用現行《適用規定》的爭議焦點而言,本案的司法凍結查封措施系發生在2013年9月1日《適用規定》施行前且已生效。依據《適用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凍結措施的,依照措施適用時的有關規定執行。而《適用規定》第五十六條“此前公安機關有關查封、凍結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的規定,是指《適用規定》2013年施行后新舊規范的適用原則,并不適用于涉案房屋凍結。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應適用現行《適用規定》對其涉案房屋司法凍結作出失效處理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駁回陳灝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陳灝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更新時間】2021-11-0502:18:15【一審法院查明】原審認定:1999年6月28日,原上海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向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凍結函,主要內容為:1999年5月31日,該總隊立案偵查了一起重大合同詐騙案。因偵查需要,現對水城南路XXX號XXX室、XXX室,水城南路XXX弄XXX號XXX室三套房屋予以凍結。望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函后配合執行。1999年6月28日,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涉案房屋辦理司法凍結。2019年4月16日,陳灝向上海市長寧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郵寄律師函,請求將登記在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長寧區水城南路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解除司法凍結。對此,市登記局按照信訪要求予以了電話回復,未對涉案房屋的司法凍結作出處理。陳灝不服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市登記局履行法定職責,解除涉案房屋司法凍結。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疽粚彿ㄔ赫J為】原審認為:市登記局依法具有對不動產查封登記作出注銷或失效處理的職權。本案中,司法凍結即司法查封。原上海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要求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配合辦理涉案房屋司法凍結,但所出具的凍結函并未注明凍結期限,現陳灝訴稱市登記局應當依據《適用規定》對其作出失效處理。對此,原審認為,雖然市登記局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在不動產查封期限屆滿而未續封的情況下,有權對查封登記作出失效處理,但適用前提是查封期限屆滿。而《適用規定》第七條等相關規定雖對查封期限、續封及期限屆滿處理等作出規定,但第五十七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后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按照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凍結措施的,依照措施適用時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在2013年9月1日《適用規定》施行前已經生效的本案司法凍結不適用上述第七條等規定,在凍結函未注明凍結期限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期限是否屆滿,故市登記局對本案司法凍結作出失效處理的前提缺失。另,本案司法凍結屬協助行為,市登記局根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注銷查封(凍結)登記。審理中,經市登記局發函征詢,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復函明確要求其保持涉案房屋的凍結狀態,故市登記局未對涉案房屋的司法凍結作出注銷或失效等處理,并無不當。綜上,陳灝主張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判決駁回陳灝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陳灝負擔。判決后,陳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径徤显V人訴稱】上訴人陳灝上訴稱:本案涉案房屋是1999年6月被公安機關凍結函凍結,但當時有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于不動產的凍結查封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且與現行的《適用規定》不一致。依據《適用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此前有關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的規范性文件與《適用規定》不一致的,以《適用規定》為準。原審適用《適用規定》第五十七條認定與該規定的第五十六條相悖,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陳灝與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房屋登記二審行政判決書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滬03行終116號當事人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灝。委托代理人黃祥圣,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陳思杰。委托代理人許佳。審理經過上訴人陳灝因要求被上訴人上海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以下簡稱市登記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19)滬7101行初63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查明原審認定:1999年6月28日,原上海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向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凍結函,主要內容為:1999年5月31日,該總隊立案偵查了一起重大合同詐騙案。因偵查需要,現對水城南路XXX號XXX室、XXX室,水城南路XXX弄XXX號XXX室三套房屋予以凍結。望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函后配合執行。1999年6月28日,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涉案房屋辦理司法凍結。2019年4月16日,陳灝向上海市長寧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郵寄律師函,請求將登記在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長寧區水城南路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解除司法凍結。對此,市登記局按照信訪要求予以了電話回復,未對涉案房屋的司法凍結作出處理。陳灝不服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市登記局履行法定職責,解除涉案房屋司法凍結。原審審理中,市登記局于2019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公安局發出征詢函,請其明確凍結函中查封(凍結)涉案房屋期限是否屆滿,登記機構能否按照現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以下簡稱《適用規定》)作期滿失效處理。2019年11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復函市登記局,稱根據2013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適用規定》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凍結函仍有效,請保持涉案房屋的凍結狀態。原審另查明,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幾經機構改革,其登記職能由市登記局承繼。一審法院認為原審認為:市登記局依法具有對不動產查封登記作出注銷或失效處理的職權。本案中,司法凍結即司法查封。原上海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要求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配合辦理涉案房屋司法凍結,但所出具的凍結函并未注明凍結期限,現陳灝訴稱市登記局應當依據《適用規定》對其作出失效處理。對此,原審認為,雖然市登記局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在不動產查封期限屆滿而未續封的情況下,有權對查封登記作出失效處理,但適用前提是查封期限屆滿。而《適用規定》第七條等相關規定雖對查封期限、續封及期限屆滿處理等作出規定,但第五十七條規定,本規定施行后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按照本規定辦理。本規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凍結措施的,依照措施適用時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在2013年9月1日《適用規定》施行前已經生效的本案司法凍結不適用上述第七條等規定,在凍結函未注明凍結期限的情況下無法認定期限是否屆滿,故市登記局對本案司法凍結作出失效處理的前提缺失。另,本案司法凍結屬協助行為,市登記局根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注銷查封(凍結)登記。審理中,經市登記局發函征詢,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復函明確要求其保持涉案房屋的凍結狀態,故市登記局未對涉案房屋的司法凍結作出注銷或失效等處理,并無不當。綜上,陳灝主張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于2020年1月2日判決駁回陳灝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陳灝負擔。判決后,陳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二審上訴人訴稱上訴人陳灝上訴稱:本案涉案房屋是1999年6月被公安機關凍結函凍結,但當時有效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于不動產的凍結查封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且與現行的《適用規定》不一致。依據《適用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此前有關公安機關查封、凍結的規范性文件與《適用規定》不一致的,以《適用規定》為準。原審適用《適用規定》第五十七條認定與該規定的第五十六條相悖,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二審被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市登記局辯稱:1999年6月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原上海市公安局經濟保衛總隊出具的凍結函后配合執行,對涉案房屋辦理了司法凍結,其中凍結函未注明凍結期限。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權對不動產查封期限屆滿且未續封的查封登記作出失效處理。且亦于原審審理中向上海市公安局發出征詢函,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復函案件仍在偵查,凍結函仍有效。在查封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登記機構只能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注銷司法凍結,不能依職權作失效處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被上訴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市登記局依法具有對不動產查封登記作出失效處理的法定職責。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作出查封登記失效處理的適用前提為不動產查封期限屆滿且未續封。本案中,1999年6月原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對涉案房屋辦理了司法凍結,系協助執行當時公安機關為刑事偵查所出具的凍結函,而該凍結函并未注明凍結期限即無法認定期限是否屆滿。后經被上訴人向公安機關發出征詢函,公安機關明確復函凍結函仍有效,被上訴人據此未對涉案房屋的司法凍結作失效處理,并無不當。就本案是否適用現行《適用規定》的爭議焦點而言,本案的司法凍結查封措施系發生在2013年9月1日《適用規定》施行前且已生效。依據《適用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生效的查封、凍結措施的,依照措施適用時的有關規定執行。而《適用規定》第五十六條“此前公安機關有關查封、凍結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的規定,是指《適用規定》2013年施行后新舊規范的適用原則,并不適用于涉案房屋凍結。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應適用現行《適用規定》對其涉案房屋司法凍結作出失效處理的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駁回陳灝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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