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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綜機檢修硐室掘進工作面安全技術措施參加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2011版)、《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實施細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及考核評價辦法》和本作業規程的規定等要求。為保證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提出如下安全技術措施:第一節施工準備一、安全評估(一)、距離開門處前后10m范圍內的巷道頂板在開門掘進前,應采取錨索加強支護措施,運輸、行人路線內有害氣體不超限,有害氣體監測系統完善,通風系統、防塵系統、排水系統完好。(二).施工過程中,生產人員嚴格執行“三位一體”、“手指口述”安全確認,嚴格崗位危險源辨識,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頂板管理、運輸管理和爆破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經檢查分析未發現對施工人員造成威脅的重大安全隱患,該工程具備安全開工條件。二、職工培訓及上崗要求(一)施工前,由區長負責組織,技術人員(編寫人員)負責傳達貫徹本作業規程及本作業規程中涉及的所有有關條文(原文)。傳達后進行簽字、考試,輪休或請假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學習、考試、成績合格后方可下井作業。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必須補考,補考合格后再下井作業。(二)施工前,由地測科標定好中線,區隊技術組標定好腰線,施工時嚴格按線施工。(三)開工前,施工現場配好各類防塵設施及通風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并符合規定。(四)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安全班長必須參加,做到“五清”,即安全交接清、工程質量交接清、工程進尺交接清、材料使用交接清、工具交接清。(五)班前會進行安全不放心人員排查。喝酒、身體或情緒異常的人員嚴禁下井。(六)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七)加強新職工管理,新職工與師傅之間嚴格執行師徒合同規定,徒弟不能獨立作業,師徒必須同上、下井,同作業。三、隱患排查和治理(一)每班班前會,工區值班人員首先將現場隱患安排清楚。開工前,跟班工長必須對迎頭及后路進行隱患排查,檢查所有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有效、可靠,并對巷道支護情況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開工,絕對不能帶隱患作業。(二)當班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或造成的安全隱患,當班要處理完畢,處理不完的,跟班工長要及時匯報工區值班人員,且跟班工長要組織人員現場把隱患交接清楚,接班工長首先要組織處理隱患,確認安全后再進行工作。(三)每班上井后,跟班工長、組長、安全網員必須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每班隱患排查表》,并向值班人員匯報隱患處理情況,以便值班人員安排復查。(四)隱患排查必須進行“閉合管理”,每條隱患必須遵循“發現—處理—驗收”的順序。四、施工現場要求(一)開門掘進前,將風、水管、電等供到位,物料、安全設施以及工業衛生等要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化的標準要求整理好,達到動態達標。開工前,將現場用到的各種設施、設備檢查到位,確保順利開工。(二)掘進工作面的通風系統、防塵系統、通訊照明系統等必須處于完好狀態,并正常使用,嚴禁破壞系統中的各項設施。(三)所有現場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檢查上道工序、保證本道工序、服務下道工序”的三工序控制原則,認真搞好每一道工序的施工,確保施工質量及安全生產。五、下井前準備(一)嚴禁喝酒,必須按時參加工區的班前會,認真聽取值班領導對工作的安排和對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核對所擔負的工作是否與作業規程相符,并認真在下井簽名簿上簽名,否則不得下井;上井后,再在簽名簿上簽名。(二)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膠靴、安全帽、毛巾等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礦燈、自救器,要求穿戴整齊后方可下井作業。(三)嚴禁攜帶點火物品和煙草,嚴禁穿化纖衣服。(四)全面檢查所攜帶的工具、物品,尖銳和鋒利的工具必須用專用防護套保護好。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六、乘罐(一)嚴格服從井口安檢人員的指揮,遵守乘罐制度,在候罐室等候,乘罐人員只有在罐籠到位,停車信號發出,安全欄升起,搖臺落下,擋欄打開后方可進罐籠,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若攜帶工具、物品入罐時,必須征得井口安檢員和把罐工同意后方可攜帶,否則,應放入下層罐籠或裝車。按秩序排隊依次入罐,入罐時觀察好罐籠位置,防止失腳。(二)入罐后首先掛上罐籠擋欄,所有人員排隊雙腿微屈站立,靠罐籠兩側的人員用手抓牢扶手,靠近罐籠進出口側的人員面朝罐籠外側,嚴禁擁擠打鬧。(三)罐籠運行時,乘罐人員必須保持安靜,隨時注意罐籠的運行狀態,并及時調整自身的姿態,防止罐籠速度的突然變化造成的身體不適。(四)罐籠到達規定位置,必須待其停穩,停車信號發出,安全欄升起,搖臺落下,擋欄打開后方可出罐籠。乘罐人員依次從罐籠出口出罐,并注意罐籠與平臺的相互位置,防止絆倒或磕碰。(五)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六)罐籠擋欄由井口把勾工負責打開,乘罐人員嚴禁擅自打開。七、行走(一)人員在井下行走時,必須走人行道,嚴禁走道心及巷道另一側。行走過程中要密切注意來往車輛、水溝蓋板的缺損及路面情況,防止踏空或絆倒。(二)在有坡度的巷道或巷道路面較滑、凹凸不平時,行走人員必須時刻注意腳下和行走前方的情況,控制行走速度,防止摔倒或誤撞他物。(三)在巷道高度較低或管路吊掛高度較低的巷道中行走時,人員必須隨時注意頭上腳下,防止碰頭、失腳。(四)通過斜巷、彎巷、交叉點、風門、噪音較大的地點時,必須堅持“一停、二看、三通過”的原則,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五)需通過絞車運輸巷道時,必須先觀察紅綠燈狀態及聽取語言信號,嚴禁闖紅燈,執行好“行車不行人”制度。(六)在有膠帶輸送機、刮板運輸機等運輸設備的巷道內行走時,必須與運輸設備保持300mm以上的安全距離,嚴禁橫跨運輸設備或接觸運行中的運輸設備。確需橫跨時必須走專用人行過橋或拉下緊停開關并閉鎖待運輸設備停止運轉后方可橫跨。(七)井下平巷行人與車輛交匯時,行人應就近進入躲避硐,無躲避硐時應停止前進,側身站立,讓過車輛。(八)井下平巷行人與車輛相遇時,要前后瞭望,在確認車輛在100m以外時方可下人行道行走,交匯完畢立即恢復上人行道行走(九)對于自己不熟悉的巷道、失修及停(微)風巷道、盲巷、溜煤眼下口或有柵欄、掛有危險警示牌的地點,禁止通過。第二節“一通三防”管理一、通風管理(一)瓦斯預測:根據臨近一采區最新鑒定結果:該煤層CH4絕對涌出量為0.27m3/min。本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正常情況下,不會有異常現象。屆時要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發現異常,及時通知通防部門進行處理。(二)施工迎頭采用對旋式風機供風,加強通風管理,局部通風機必須掛牌管理并且應專人管理,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其他人員不得隨意停開,嚴禁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三)風筒要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吊掛平直,無脫節、無破口,接頭要嚴密,采用反壓邊,連接牢靠,礦車和支架不得磨擦擠壓風筒,風筒拐彎處應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以保證迎頭有足夠的風量。風筒出口距迎頭≤10m,迎頭風筒不準落地。(四)局部通風機的設備應齊全,通風機必須吊掛或墊高,離地面高度大于0.3m。(五)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把全部人員撤至進風巷內,切斷電源并在巷道口打上柵欄。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六)掘進工作面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工作面回風巷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七)三專兩閉鎖管理規定:掘進工作面必須安設2臺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風機,并能實現自動切換,備用局部通風機必須取自同時帶電的另一電源(即:動力線)。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三專:專用開關、專用電纜、專用變壓器)供電,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故障時,實現自動切換。(八)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風量。(九)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甲烷風電閉鎖試驗,并做好記錄,施工單位每天應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與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施工單位做好記錄,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十)搞好通風管理,任何人不準私自停開或將風筒從中途斷開,并且每班設一名風機監管司機,由當班工長兼任。杜絕無計劃停風。(十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積矸掘進,不準停風爆破。當迎頭積矸高度超過巷道高度的1/3時,必須停止裝藥、爆破工作。(十二)跟班工長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并把它懸掛在風筒對側,迎頭后5m處。爆破工、工區工長以上管理人員、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十三)電鉗工在現場進行進行絕緣電阻操作時,必須首先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查電器設備附近20m范圍內的瓦斯濃度,只有當瓦斯濃度小于0.5%時,方可作業。(十四)在工作中發現有害氣體超限,應立即切斷電源,撤除人員,進行處理。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不排除隱患不能進行工作。二、瓦斯防治措施(一)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使用1.爆破員、工區工長以上管理人員、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對施工范圍內的甲烷進行不間斷的監測,如有報警現象(甲烷報警點為≥1.0%)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進行處理。2.爆破工(兼職瓦檢員)下井擔任爆破工作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在爆破地點每次爆破作業時進行“一炮三檢”工作,并做好記錄。3.當班的班組長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并將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懸掛在風筒對幫,距迎頭≤5m范圍內。當報警時,應停止工作,報告調度室進行處理。4.機電流動電鉗工下井工作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報警儀,在檢修工作地點20m范圍內檢查甲烷氣體濃度,瓦斯超限時,不得通電或檢修。(二)瓦斯檢定器的使用規定1.必須配備足夠的數量的瓦斯檢定器,每臺瓦斯檢定器必須固定專人使用,使用者必須經過培訓。瓦斯檢定器發生故障時,必須專門檢修檢定機構進行維修,不得私自拆動,更不得在井下拆卸。2.瓦斯檢定器在井下隨身攜帶,避免碰撞,不得浸水或淋水。3.井下幾臺瓦斯檢定器同時檢查,測定值不一致時,以最大值為準。(三)瓦斯防治措施1.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瓦斯檢查員每班至少兩次到迎頭檢查瓦斯,并及時了解工作面有害氣體狀況,爆破工要做到一炮三檢并記錄好。2.嚴格執行炮眼布置、裝藥量、炮眼裝填的規定。3.正常使用瓦斯電、風電閉鎖,對迎頭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進行有效觀測,一旦異常,及時停電處理。4.巷道高冒超過(1m)處,留設風三通,采用壓風管對高冒處進行通風,杜絕瓦斯超限。三、防塵管理(一)迎頭必須具備完整的供水管路,否則不準開工風水管路的吊掛,巷道內的管路布置在巷道的左幫。風水管路托管梁,打眼后用錨固劑固定。其中風管Ф108mm的鋼管;水管Ф108mm的鋼管;托管梁間距為4000mm。安裝巷道管路時,風管三通90°朝上安裝,水管三通45°斜朝上安裝,風管100m間距一個三通,水管50m間距一個三通,其中每500m設一套截止閥。(二).迎頭掘進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綜合防塵的規定:1.搞好濕式打眼:使排出的巖(煤)粉呈糊狀,不準干打眼。2.耙裝灑水:必須安裝耙裝灑水裝置,在耙裝過程中要邊耙邊灑水。3.耙裝機后方安設一道凈化噴霧。4.距迎頭≤30m的幫、頂上的積塵每班至少沖刷兩遍,距迎頭>30m的幫、頂上的積塵每天至少沖刷一遍,機電設備上的積塵每天至少清掃一次。5.潮料噴漿:噴漿拌料時要加入適量的水,使拌出的料手握成團,松開即散,嘴吹無灰。6.爆破前后距迎頭30m以內的巷道都要灑水降塵。7.掘進過程中必須使用好水炮泥:周邊眼:藥卷外裝填2~3卷水炮泥,最后用粘土炮泥封口。其它炮眼:粘土炮泥內至少使用不少于一卷水炮泥。(三)掘進迎頭的各種防塵設施,開工前必須一次性安裝合格,施工時應正常使用、管理并加強維護。(四)施工地點的各種防塵設施要靈敏可靠,堅持正常使用。施工人員要保護好各種防塵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進行維修,確保正常使用。(五)爆破噴霧的風水聯動器,必須打眼固定,不準用鐵絲吊掛。(六)巷道經常清塵,無粉塵堆積。(七)必須加強個體防護,掘進、噴漿時必須戴防塵口罩。四、防火管理(一)本掘進工作面采用風鉆打眼,錨網噴支護,爆破噴霧除塵,防火的重點是防設備、電纜線和人為火災。(二)井下必須使用阻燃風筒,加強機電設備管理,杜絕失爆,防止外因火災的發生。(三)因電氣設備造成的火災,必須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滅火。因機械摩擦生熱、油脂、紗布或其它引發火災,可利用身邊物件,水管直接滅火。(四)嚴格按規定數量和長度,沖填炮泥和水炮泥。嚴禁明火爆破和放糊炮。(五)嚴禁設備出現跑、冒、滴、漏現象,及時擦凈設備外部表面的油液和油脂,電工維修用過的廢舊棉紗嚴禁亂丟亂放,應放在專用蓋嚴的鐵桶內,定期專人送上井。(六)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地點的避災路線,當施工地點發生火災時,要按規定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并盡力組織滅火,火情威脅生命安全時,按避災路線及時撤離。第三節頂板管理一、一般規定(一)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臨時支護、先支后回、敲幫問頂等頂板管理的各項規定。(二)每班打眼前、爆破后、支護前、出矸前、必須進行‘敲幫問頂’刨迎頭,將活矸危巖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檢查。(三)敲幫問頂制度1.此項工作應有2名有經驗的人員擔任,一人找頂,一人監護頂板和退路。找頂人應站在安全地點,觀察人應站在找頂人的側后面,并保證退路暢通。2.找頂應從有完好支護的地點開始,按照“由后向前、先頂后幫”的工作順序依次找掉頂幫及迎頭的活矸危巖,找頂范圍內嚴禁其他人員進入。3.找頂工作人員應戴手套,工作面必須配備手鎬、撬棍(ф22mm風鉆釬子制作,長1.2m,一端為扁鏟,一端為尖)和長桿(ф19mm鋼管制作,長為2.5m)作為找頂專用工具。4.頂幫遇有大塊斷裂煤矸或煤矸離層時,應首先設置臨時支護,保證安全后再順著裂隙、層理慢慢地找下,不得硬刨強挖。5.找頂工作人員,在確保無隱患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作。(四)嚴禁空頂作業,迎頭允許空頂距,爆破前≤300mm,爆破后≤2500mm。(五)掘進過程中必須使用前探梁進行臨時支護,爆破后前探梁先跟迎頭,然后再進行其他工作。(六)施工中前探梁不少于3根,且每根前探梁均不少于2個固定點,與支護完好的錨桿結合牢固,支點前后用板皮接頂,接頂要實有一定初撐力,前探梁用3寸的鋼管制作,長度不小于4.0m,巷中及兩側對稱布置。(七)迎頭掘進過程中,嚴禁留罩檐,出現罩檐必須先處理,否則嚴禁作業。(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盤緊貼巷壁。安裝的托盤要與圍巖、煤幫接觸嚴密,嚴禁在托盤后充填木片、碴子等雜物,托盤、螺母要上緊上牢,錨桿外露長度15~50mm。(九)井下所有支護材料必須是經過檢驗合格的材料,嚴禁使用沒有產品合格證或經過檢驗不合格以及失效變質的支護材料。(十)掘進工作面后路支護必須良好,暢通無阻,衛生清潔,時刻檢查后路支護情況,發現噴層開裂、冒落、頂板下沉、底鼓等安全隱患時,全部必須停止作業,撤除人員,由外向里按“頂~肩~幫~底”的順序進行處理,否則不得進入迎頭工作。二、特殊部分(一)預防掘進工作面冒頂事故的措施:1.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嚴格控制空頂區。當掘進工作面遇到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帶或層理裂隙發育的巖層時,采用架設“U”型工字鋼棚的方式,工字鋼采用礦用12#工字鋼,棚距為800mm,架棚支護冒頂區及破碎帶必須背嚴接實,必要時要掛網防止漏空。并及時編寫補充措施,嚴格按照措施執行。2.在錨網噴支護中,當圍巖穩定性較好,采用先錨后噴的方式;當圍巖不穩定,頂板破碎、易風化、易冒落時,首先噴射不少于50mm厚的混凝土封閉圍巖,緊接著打錨桿掛網復噴到設計厚度。3.施工時,對于施工地點的幫頂開裂處,采用點柱、戧柱法實行超前臨時支護牢靠,臨時支護堅持先支后回、先支后改原則,必須嚴格堅持由外往里的原則進行施工加固。(二)巷道發生局部冒頂事故的處理方法:1.先加固好冒落區前后的完好支護。2.及時封頂,控制冒頂范圍的擴大。一般是采用架設木垛的方法處理。3.可以在安全地點,首先噴射不少于50mm厚的混凝土封閉圍巖,緊接著打錨桿掛網復噴到設計厚度。(三)冒頂范圍較大時的處理方法:1.小斷面快速修復法。冒頂范圍大,影響通風或有人堵在里面等,可用此法。即先架設比原來巷道規格小得多的臨時支柱,使巷道能暫時恢復使用,等清理完煤矸后再進行永久支護。對冒頂部分的處理是:采用向冒落區斜上方打撞楔的撞楔法把冒落矸石控制住,等頂板不再冒落時,從巷道兩側清除矸石,且邊清除邊管理兩幫,防止煤矸流入巷道。頂幫維護好以后,就可以進行永久支護。2.一次成巷修復法:冒頂范圍大的次要巷道和修復時間長短對生產影響不大時適用此法。修復時,可根據原有巷道規格,采用撞楔法一次成巷。撞楔間用木板插嚴,支架兩幫也應背嚴。撞楔以上必須有較厚的矸石層,如果太薄,還應在冒頂空洞內堆塞厚度不少于0.5m的木料或矸石,梁與撞楔之間要背實。處理冒頂和架設支柱的整個過程,應設專人觀察頂板。3.冒頂區充填法:對冒頂區進行注充填劑進行充填后,在其下方架棚支護通過冒頂區,并對支架邊支設邊進行加固處理。(四)頂板事故的處理:1.冒頂后要及時向調度室及區隊值班人員匯報現場情況及現場采取的處理方法。2.處理冒頂必須堅持由外向里、由上向下的原則,將冒頂區域外10m用支柱進行加固。處理冒頂事故必須等頂板穩定后,備足物料組織好人員,安排專人觀察好頂板,區隊長現場指揮,有熟練的工人作業。3.冒頂堵人時,首先清點現場人數,摸清被埋人員位置及數量,積極組織現場人員搶救,遇有大塊矸石應使用千斤頂等工具移動矸石,避免破壞冒落矸石狀態,引發頂板冒落而事故擴大。如通風系統破壞瓦斯超限時,應由救護隊員搶救人員和恢復通風。(五)掘進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后,必須采取如下措施進行處理。如果發生冒頂壓埋人事故時更應立即開展搶險救人工作,并按如下原則處理冒頂1.首先加固冒頂邊緣支護,防止冒頂擴大。其次,設法控制冒頂區上方頂板,嚴禁空頂作業,只有在控制冒頂區頂板后,才能開展搶救工作。2.發生冒頂埋人事故時,要以最近的途徑、最快的速度搬運矸石,接近被埋人員。搬矸中,只能用手扒,不許用鎬挖,防止傷及被埋人員。人員救出后,先現場急救再升井。3.掘進工作面的冒頂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木垛接頂法或撞楔法處理。4.在處理冒頂和搶險救人的整個過程中,都要有專人觀察頂板,發現有二次冒頂危險時要立即撤人,防止事故擴大。(六)地質構造帶、破碎帶的頂板措施該工程迎頭施工時遇斷層、破碎帶、松軟易冒、片幫煤巖時錨桿支護必須跟迎頭,縮小循環進尺為1200mm,采用自掘自噴或一掘一噴,及時加大錨桿支護強度和密度,并采取加長或全長錨固措施,錨桿間排距執行700×700mm,確保頂板安全及巷道成型;也可采用超前錨桿支護維護頂板,超前錨桿每斷面打設五根,距施工迎頭200mm處起打,打設角度與頂板巖石呈55°夾角,每循環打設一排。另外,錨索加密呈五花型布置,即在正常錨索布置的基礎上,兩排錨索中間再加打一根。若需采取架棚支護,及時編寫補充措施并嚴格執行。(七)防片幫措施1.炮掘工作面10m范圍內爆破后兩幫及時進行錨網支護,工作面10m范圍以后巷道及時噴漿成巷;2.當遇到巖石條件破碎時采取架設U型鋼棚,兩幫用背板備實,并及時噴漿的方式進行加固;3.嚴禁空幫作業。4.距迎頭100m內應存放不少于5架棚的物料。第四節爆破管理一、一般規定(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遵守本規程規定。(二)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并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制度。(三)井下嚴禁裸露爆破、明火爆破、不準截雷管腳線。(四)爆破時必須嚴格按照兗礦集團有限公司制定的《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上)》第四篇“爆破”中的有關規定執行。(五)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六)一炮三檢制度: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檢查瓦斯的“一炮三檢”制度。只有當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不超限時,才準放炮。(七)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由放炮員、瓦檢員、帶班長三聯鎖,具體規定如下:1.放炮前,放炮員持“警戒牌”,帶班長“放炮命令牌”,瓦斯員持“放炮牌”。2.放炮前,放炮員在做好放炮前的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檢查瓦斯,連好母線,最后一個撤離后),將“警戒牌”交給帶班長,由帶班長派人設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負責把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停掉巷道內一切電源,一切工作就緒后,帶班長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員,瓦斯員負責檢查各地點瓦斯含量,瓦斯無異常時,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表示允許放炮。放炮員拿到“放炮牌”后,安全員監督檢查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員吹兩聲口哨進行放炮。此時放炮員持有“放炮牌”,班組長持有“警戒牌”,瓦斯員有“放炮命令牌”。3.放炮后15分鐘,班組長、放炮員、瓦斯員同時進行工作面檢查通風、瓦斯、頂板、有無瞎炮等異常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順序換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復生產。4.每次放炮前后,都有由安全員復查,并在放炮班表上簽字,方準放炮和發出解除信號恢復生產。5.交換牌后,必須各負其職,一旦發生放炮事故后,嚴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職責分析處理。6.設警戒必須有警戒繩攔截。7.三個交換必須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樣。必須是木制或鐵制,并逐一編號,每人一牌,不得互借。(八)三聲放炮信號制度:一聲準備放炮:二聲放炮:三聲放炮結束。二、爆破材料領取、運輸、存放(一)爆破工必須攜帶公安機關發放的《爆炸物品注冊人員管理卡》即IC卡,領取爆炸材料,否則炸藥庫管理人員有權停止發放爆炸材料,嚴禁攜帶他人IC卡領取爆炸材料。(二)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用專用雷管箱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用防撞擊的材料箱運送,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帶內。(三)領到爆炸材料后,必須直接送到工作地點,禁止中途停留,中途嚴禁乘坐人車,如中途確需停留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并且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并不許在人員集中地點停留。(四)運送到工作地點后,炸藥、雷管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并加鎖,爆破器材箱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爆破器材嚴禁混放、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用木質材料加工。(五)采掘工作面每條巷道內必須配備合格的專用炸藥箱和雷管箱,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警戒線以外頂板完好、并且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且兩箱間距不小于10m。二、發爆器的使用管理(一)井下爆破必須使用發爆器。發爆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二)爆破工憑牌領用發爆器,并在發放記錄上簽字,用完及時交還,不得將發爆器帶回區隊或任意放置在更衣廚內。(三)爆破工在使用發爆器過程中發現發爆器存在故障,及時通知工區值班,由值班人員再通知發放人員,以便及時維修。發爆器要妥善保管,嚴防損壞或丟失。發爆器必須愛惜使用,輕拿輕放,嚴禁碰撞,以免損壞線路板及其它原件。爆破時,應將發爆器置于工具包上或干燥的木板上,嚴防沾染煤泥等雜物,保持外觀清潔。(四)發爆器的把手、鑰匙、遙控器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三、引藥裝配(一)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安全等級不得低于二級。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同一工作面同一次爆破,不得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所使用的毫秒電雷管必須經過嚴格的導通檢查,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二)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做到用多少做多少,不準多做。裝配引藥前切斷工作地點的電源。(三)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引藥裝配只準由爆破工完成,不準他人代替。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雷管順好,手拉前端腳線將雷管抽出,且腳線末端要扭結短路。(四)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五)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要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六)電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腳線將藥卷纏住,電雷管必須扭結腳線,然后把電雷管固定在藥卷內。四、裝藥操作及安全要求(一)爆破時必須設置好警戒,警戒距離:直巷>120m,彎巷>85m,并在能進入工作地點的所有通道內站崗堵人。(二)站崗警戒時拉線掛牌,警戒范圍內不準有人,并將機電設備停電閉鎖后,方準爆破,爆破不結束,不準解除警戒。(三)裝藥時,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吹眼時,眼口方向不得有人),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體相接觸。(四)裝藥前,爆破工要與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一起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1.掘進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傘檐超過規定。2.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3.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5.施工地點風量不足。(五)掘進周邊眼及二圈眼應嚴格按爆破說明書裝藥,周邊眼采用眼底集中空氣柱裝藥結構,其他眼采用眼底集中裝藥結構。(六)嚴禁一邊打眼一邊裝藥及一次裝藥分次起爆。裝藥人員由爆破工、跟班工長及老工人組成,裝藥人員不超過5人。每裝完一個炮眼,雷管腳線要扭結短路且懸空,各類圈眼要選用同號雷管起爆,裝藥爆破前必須切斷電源,爆破母線扭結短路,且保持正常通風。(七)爆破工及裝藥人員要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裝藥時,嚴禁開耙裝機、輸送機等其它機電設備,嚴禁將炸藥滿面撒開。五、封泥操作(一)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須淺眼爆破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⑴炮泥必須封滿。⑵爆破地點必須灑水降塵,檢查瓦斯,爆破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禁止爆破。⑶每孔裝藥量不得超過150g2.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3.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破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7.裝填封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質炮棍推填封泥,輕輕用力搗實。六、連線操作(一)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培訓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操作。(二)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線,不得用兩根材質、規格不同的導線作爆破母線,嚴禁用四芯、多芯或多根導線作爆破母線,母線外皮破損時,必須及時包扎,以防漏電、短路或接觸放電,發生意外事故。(三)爆破母線,長度>120m,不得有明接頭。(四)只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五)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個側面。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六)嚴禁同一母線多頭爆破,每次爆破后,爆破母線必須及時纏起,嚴禁不纏線就進入工作面進行聯炮或裝藥等工作。(七)各炮眼雷管腳線的連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八)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空,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耙裝機等導電體相接觸。(九)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十)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耙裝機等導體相接觸。七、爆破操作(一)爆破前后必須對爆破地點30m范圍的巷道灑水降塵,檢查爆破地點20m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防止煤塵和瓦斯事故發生。(二)爆破應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等制度,爆破時必須設置好警戒,爆破不結束,不準解除警戒。(三)爆破使用階音信號(一響撤人,二響爆破,三響解除)不得使用口喊,以免聽誤出事,各崗哨在聽到解除信號后,方可撤回。爆破后,擔任警戒人員接不到或聽不清撤崗信號,不準私自撤崗。(四)爆破鑰匙要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發爆器。爆破時所有機電設備、電纜、風水管要切實保護好,不準停風爆破。(五)母線與腳線連接后,爆破工必須最后退出,檢查沿途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并必須有掩護的安全地點準備起爆。(六)整個電爆網路確認合格后,才準將母線與發爆器電源開關連接,準備起爆。檢測不合格的網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嚴禁在一個采掘工作面使用兩臺發爆器同時爆破;嚴禁明火爆破和裸露爆破,嚴禁撤人達不到規定距離時爆破。(七)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班組長下達的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裝藥的炮眼應當爆破完畢,否則,當班爆破工、帶班工長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八)爆破后,必須立即將把手或鑰匙拔出,摘掉母線并扭結成短路。(九)工作面爆破不得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工作面爆破不完,與爆破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工作面。爆破期間如出現倒柱、掉頂等現象,進行頂板維護時,必須先停止爆破,架設好支護后方可繼續爆破。八、爆破后檢查及處理(一)爆破后15min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網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當確認施工地點安全無隱患后再通知其他人員進入迎頭工作。若出現煤矸掩埋導致無法及時發現拒爆、殘爆等情況時,應在耙裝機耙矸過程中每隔20分鐘停耙裝機一次,停機期間,安排專人定期觀察掘進迎頭矸石掩埋范圍內有無拒爆、殘爆等情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耙裝作業,及時處理,帶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施工。(二)爆破結束后,經爆破工檢查無拒爆時,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作業。(三)爆破工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瓦斯檢查報警儀等收拾整理好。(四)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當班交回發放地點,不準亂丟亂放。(五)接班人到達接班地點時,交班人應主動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當班工作情況及本班存在的問題,包括工作面地質變化情況、當班未能處理的拒爆情況及裝藥的炮眼當班未爆破完畢情況。九、拒爆處理的管理規定(一)通電以后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并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min)才可沿線路檢查,查找拒爆的原因。(二)處理拒爆、殘爆時,爆破工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交接清楚(包括炮眼的位置、深度、角度等)。(三)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由于連接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余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5.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第五節防治水管理根據地質資料,本工作面最大涌水量為2m3/h,正常涌水量為0.1m3/h,不影響生產,安裝氣動排水量為9-20m3的隔膜式風泵一臺進行迎頭排水,在迎頭低洼處挖積水坑,坑深能滿足排水泵要求即可,水溝距迎頭不得大于30m,當掘進至工作面最下頭下,在最凹點挖蓄水池安裝排水泵,直接敷設4寸管路排至綜機檢修硐室通道聯絡巷水溝流至井底永久水倉,并須堅持有疑必探及按照地測科下發的水文地質預報內容做好預報預測工作。一、防止水措施(一)迎頭遇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底鼓、涌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產生裂隙滲水、頂板巖石壓力驟增破碎、支護變形、溫度驟增驟減突變者,瓦斯超限或其它異狀之一者,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報告礦調度室。待查清排除后再進行工作。(二)所有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地點的避災路線,當施工地點發生透水預兆,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按避災路線撤除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三)施工過程中,必要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措施,防止水害發生,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四)控制好生產用水,防止跑、冒、滴、漏等現象。第六節機電管理一、一般規定(一)所有井下機電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檢修,定期維護保養”的制度。(二)井下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由經過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的專職電工擔任。(三)電氣維修工必須熟悉本迎頭的供電系統,清楚本職范圍內的電壓等級及線路的帶負荷情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電氣》部分的各條規定。(四)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五)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位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六)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可靠,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檢修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約時、約信號停送電。(七)井下供電要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完好率達到上級規定要求。(八)電氣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要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整定值符合要求。(九)在停電沒有閉鎖的情況下,禁止任何人將手、腳、身伸入轉動體內。(十)井下使用阻燃電纜,機電設備防爆性能必須良好,杜絕失爆。(十一)所有信號均應靈敏、清晰。(十二)三臺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必須設置局部接地極,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巷道水溝內或其它就近的潮濕處。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于35mm、長度不小于1.5m的鋼管制成,管上應至少鉆有20個直徑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十三)機械部分的主要連接部件或受沖擊載荷容易松動部位的螺母應使用防松螺母(備帽)或其它防松裝置。電氣部分緊固用的螺栓、螺母應有防松裝置,彈簧墊圈應緊靠螺母安設。(十四)同一部件的緊固件(包括平墊、彈簧墊)規格應一致。(十五)螺母擰緊后,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的墊圈或螺母來減少螺栓的伸出長度。(十六)電纜引入裝置接線嘴應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十七)電氣設備必須使用綜合保護開關,風電閉鎖等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停電時,待查明原因,確認無誤后,再人工送電。(十八)電氣設備與軌道之間的安全間隙不得小于0.7m。二、停送電的規定(一)停送電必須堅持停電申請制度。(二)停電后,應用與電源電壓等級相應合格的驗電筆驗電,再進行接地放電,驗放電后,短路接地。(三)停電后必須掛牌、閉鎖并派專人看管開關,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非執行該項工作的人員不得摘牌送電。檢修完后,認真清點參加檢修人員,查看現場,確認安全,方可送電。三、對各種保護檢修的規定(一)機電保護必須每天檢查一次,做到齊全有效,運行中發現故障,跟班維修工必須及時處理,嚴禁甩掉保護運行。(二)信號綜保每天必須檢查一次;每天必須進行一次漏電跳閘試驗,并做好記錄。(三)真實填寫跳閘試驗記錄。(四)各機械設備必須定期按時進行注油檢查維修,以保證設備良好運行。四、對設備性能檢測的規定(一)每月必須進行一次防爆性能檢查;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測試和移動橡套電纜絕緣性能檢測,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并做好記錄。(二)設備(包括電纜)絕緣性能和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三)各項檢測必須停電進行,不準帶電作業。(四)井下堅持使用安全型儀表。只有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方可使用電壓等級相應的搖表進行絕緣電阻測試。(五)性能檢測結果應作準確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處理不好,不準投入運行。(六)移動橡套電纜每班必須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七)使用中的各種電纜必須按規程要求吊掛,嚴禁用鐵絲吊掛。五、繼電保護整定檢查(一)任何人不準擅自更改繼電保護整定值,供電負荷調整應在負荷變化時及時調整。(二)井下過流保護的整定值必須與計算值一致,各類過流保護要按規定進行電氣試驗,下井前必須進行試驗。六、操作井下電氣設備規定(一)非專職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三)嚴禁甩掉停用井下各種電氣保護。七、井下電纜的選用(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水平差相適應。(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三)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八、井下電纜敷設(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規定(一)電纜吊掛必須用電纜鉤。(二)巷道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輸送機上,并且不會落在耙裝機工作影響范圍內。(三)電纜鉤按設計要求加工,用錨桿固定,其懸掛間距為1.5m。(四)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九、電纜的連接要求(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其芯線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三)同型橡套電纜之間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以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十、存在下列問題的電氣設備及小電不得下井使用的規定(一)防爆結合面銹蝕、劃痕超過規定。(二)絕緣座破裂導致接線柱松動,接線柱變形或螺紋滑扣。(三)導電螺栓、螺母銹蝕超規定。(四)喇叭嘴不配套或斷裂、缺損。(五)開關本體與外殼不配套,轉蓋與外殼不配套、缺手把或轉動不靈活,開關內腔上方導電螺栓與接線鼻連接不牢。(六)開關的機械閉鎖失效。(七)開關內缺電源隔離罩、電源危險牌、防塵罩。(八)開關底托架斷裂或固定不牢。(九)沒有經過指定的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員檢查出具的防爆合格證;雖有合格證但檢驗期超過6個月或沒蓋檢查員編號章。(十)電機風翅處的護罩與電機外殼固定不牢。第七節運輸管理一、人力推車(一)推車時要時刻注意前方,不準低頭推車。(二)推車時,一次只準推一輛車,嚴禁一次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車;嚴禁在礦車的兩側推車。(三)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嚴禁人力推車。(四)人力推車時嚴禁放飛車、自溜和蹬鉤隨行。(五)人力推車車輛接近巷道口、彎道、道岔、風門、峒室出口時,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開始推車、停車、掉道、前方有人或視線有障礙時,推車人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六)推車時不準扶在車沿上,手應扶在車沿下200mm的地方,以防擠手。二、復軌相關規定(一)一般規定1.大型設備車掉道、礦車掉道超過2輛、復軌影響時間可能超過1小時,或斜巷跑車及串車(2輛及以上)掉道,都必須匯報礦調度室。2.一般掉道復軌的安全工作由跟班工班長或組長負責,匯報礦調度室的掉道事故,由區隊值班人員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復軌安全工作。3.進行復軌前,現場安全負責人必須檢查巷道支護情況,支護不牢或有片幫危險時,必須先行處理后方可進行復軌作業。4.現場安全負責人在處理事故前,必須布置好現場操作人員的退路,并做好安全防護。5.嚴禁用電機車、電瓶車、絞車等機動設備牽引復軌(用復軌器除外)。6.復軌作業必須實行“先穩車、后處理”作業制度。復軌前必須檢查掉道車輛其封車是否牢固、穩定,連車裝置是否可靠,確保無問題后再復軌。7.雙軌線路出現掉道時,必須兩股線路同時禁止通行。特殊情況確需行車時,必須在滿足安全間隙的前提下,停止復軌工作允許另一路車輛通過。8.兩個或兩個以上車輛掉道時,必須逐個進行復軌,嚴禁同時復軌。9.平板車掉道,嚴禁人員直接用手抓車端頭鏈子上道。10.超高、超長、超寬的車輛或重心高、重心偏有傾倒危險的車輛復軌時,必須首先采取可靠的防止車輛歪斜措施后方可復軌。11.采用復軌器復軌時,復軌器要垂直放置,底部必須用木料墊實、墊牢、墊平。12.采用人力杠桿復軌時,杠桿必須牢固定位,嚴防杠桿轉動或滑脫;一次撬抬高度不得超過150mm,撬起車輪墊木料時,墊料人不得將頭或身體的任何部位放在兩車之間及沒有采取防歪措施的車輛一側。13.礦井運輸車輛掉道確須起吊復軌時,必須根據巷道支護形式及支護強度,制定特殊復軌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各種巷道起吊生根的方法和支護要求。必須設專人觀察頂板。使用手拉葫蘆起吊時,起吊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蘆的額定重量。人員必須站在有退路的地方操作手拉葫蘆。14.不得使用永久支護的支架、錨桿以及錨索等作為起吊生根點。特殊地點確需起吊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經分管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不得用礦車銷子上的把手環作起吊點。15.復軌時嚴禁將手腳或身體其它部位伸向易擠或設備易滑落處。(二)平巷復軌管理規定1.平巷運輸車輛掉道后,現場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在掉道區域前后40米的地點設置警示標志和車擋,防止其他機車車輛闖入作業區域。2.巷列車掉道復軌時,必須把未掉道的車輛與掉道車輛摘開并掩好。牽引機車掉道一般用千斤頂或液壓復軌器復軌。礦車掉道時,有條件的應采用復軌器進行復軌。沒有千斤頂和復軌器時,可采用墊拉或翹抬的方法復軌。3.車掉道時,必須使用硬質木料或木楔將另一頭掩牢。用工具將掉道的一頭逐漸抬高,用木料隨抬隨墊,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機車使車輪踏面與軌頂重合,然后撤除千斤頂(液壓復軌器)或抽出墊木放下車體。4.礦車(木料車)掉道,使用復軌器拉車上道時,復軌器必須安裝牢固后方可連車,人員離開掉道車輛后方可向拉車司機發出開車信號。司機開車必須精力集中,慢起穩拉。采用墊拉上道時同上。5.礦車(木料車)掉道,必須單個礦車進行復軌。采用墊拉方式上道時,使用硬質長木料牢固地填入掉道車輪下部,連好車人員離開掉道車輛后方可向機車司機發出開車信號。嚴禁作業人員隨車扶料而行。一次高度不到位時可以重復進行,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礦車上道。司機開車必須精力集中,慢起穩拉,不得強拉硬拽;采用翹抬方式上道時,必須使用硬質木料或木楔將另一頭掩牢。用撬桿將掉道的一頭撬起,用木料逐級墊起車輪,待車輪輪緣高出軌道后,撥正車輪使踏面與軌頂重合,然后撤除墊木放下車體。采用撬抬方式上道時,支撐物必須放置可靠,起撬點必須牢固,按壓撬桿時,人員不得滿把抓杠,必須躲開雙腳。金屬撬桿不得碰觸架空線。6.運輸車輛掉道復軌時,必須首先檢查車輛裝載重心及封車固定情況,必須采取防止裝載物品滑脫或車輛歪斜的安全措施。三、電瓶車使用管理規定(一)電瓶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二)電瓶車司機開車前必須對運輸區間的軌道、道岔、巷道高度、安全間隙、有無障礙物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三)開車前司機要對車進行全面檢查,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四)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并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電瓶車不準帶隱患運行。(五)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要檢查各操縱手柄位置是否準確,各手柄轉動是否靈活。(六)電瓶車在運行中如遇緊急制動時,將主手柄從運行位置上迅速轉到零位,即刻進行制動。在正常行駛中,應避免緊急制動。防爆特殊型電瓶車不得帶電使用機械制動。除緊急情況外,嚴禁反向制動。(七)除車場調車外,嚴禁使用電瓶車頂車,嚴禁異軌頂車,嚴禁不連肖環頂車,嚴禁在車外開車。(八)電瓶車運行時車門必須關閉,嚴禁司機將頭、腳、手及身體伸出車外。(九)電瓶車使用完畢,要及時充電補充電能。(十)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電瓶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關燈。(十一)電瓶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音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第八節耙裝機使用相關規定耙裝機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操作時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嚴格按本規程的規定要求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一、一般規定(一)耙裝機操作使用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二)耙裝機司機要持證上崗,規范操作,要在無曲繩的情況下,啟動耙裝機。耙裝機要保持設備完好狀態。耙裝機作業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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